我们共同承担——2009公盟税案记录

美好中国

2009年7月14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向公盟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为公盟偷税总计248244元,拟处以五倍罚款。地税拟处罚30 多万元,国税拟追缴18万多元所得税并处93万多元罚款,两局拟罚款总额142万多元。两局同时告知,公盟有陈述、申辩、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7月16日,公盟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递交了《听证申请书》。

2009年7月17日,北京市民政局工作人员来到公盟,向公盟的工作人员出示了“京民执取字2009第1号《关于取缔公盟法律研究中心的决定》”,对“公盟法律研究中心”进行取缔,搬走了大量办公用品和资料,包括了一些印刷品以及部分公盟的文件,仅仅把有关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诉讼的文件留下。

2009年7月24日,公盟法定代表人许志永、代理人黎雄兵、彭剑前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参加听证会;滕彪被限制自由。

2009年7月29日,公盟负责人许志永被警方以涉嫌逃税罪名拘留,随后公盟财务人员庄璐也被拘留。

2009年7月30日,国税公盟听证地点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5楼第6会议室突然变更至海淀万泉庄22号,许志永没能参加。

2009年8月03日,公盟发出“关于同意接受社会捐款用于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2009年8月10日,公盟欲缴罚款,被有关税务单位拒绝。

公盟关于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的公告

8月3日,公盟发布《关于同意接受社会捐款用于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积极筹备资金,准备缴纳两税罚款(捐款账户详情公盟将在近日公布)。

8月5日,公盟账户(开户名称: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首体支行,帐号:35080188000016762)被北京市公安局冻结。

公盟已于8月10日上午向北京市公安局致送了请求解冻账户协助办理缴纳税款和罚款的书面文件。8月10日下午,分别到地税和国税申请缴纳罚款。但皆被拒绝。现公告近日公盟缴税过程详情如下:

地税局:无法人代表签字不能缴税

2009年8月6日下午,公盟代理律师黎雄兵来到位于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找到第一稽查科的张旭科长,要求开出税收缴款书,履行此前由张旭、曹栋斌、刘朝晖、白俊等税务官对公盟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缴纳税款和罚款。(1、2009年7月17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二稽税稽处[2009]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公盟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合计60995.13元;2、2009年7月3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二稽税稽罚[2009]5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公盟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所偷税款五倍的罚款304975.65元。)

张旭税务官告知,执行的问题归执行科管,建议公盟拿着税务处理文书去执行科开税单,然后凭税单去银行缴款,并告知黎雄兵律师第二天即可以去执行科开具税单。

2009年8月7日下午,黎雄兵律师再次来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要求开具税单以便到银行缴税。一位自称姓安的副局长和姓郭的税务官接待了黎雄兵律师,他们告知黎雄兵要求有公盟的委托授权书,才能办理。黎雄兵律师说,7月24日参加处罚听证时,已经提交了委托授权书,听证主持人白俊的手中存有该授权委托书。安副局长和郭姓税务官说,该授权委托书是听证授权,不是缴纳税款的授权,因而黎律师不可以代办公司的缴税工作

2009年8月10日下午2:30,黎雄兵律师与公盟研究员王功权先生带着盖有公盟公司印章的代为办理缴纳税款及罚款事宜的专项委托书,再次来到位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办公大楼417房间的执行科,请求开出二稽税稽处[2009]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二稽税稽罚[2009]5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对应的缴款税单,以便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执行科的王元锋科长说要请示领导后才能办理,让黎雄兵律师与王功权研究员稍等。不久,王元锋科长回来,告知黎雄兵律师所持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要求,不能办理开具税票的事项。理由是,黎雄兵律师所持的盖有公盟公司印章的专项委托书上没有法人代表许志永的亲笔签字

黎雄兵律师对王元锋科长说,公盟的法人代表许志永现已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税问题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律师未获批准会见,目前无法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盖有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求依法予以办理准许缴纳税款及罚款的手续,开具税单。

这时,同在王元锋科长办公室的执行科的夏女士、范女士两位税务官也参与进来强调说,要求授权委托书上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字这是税务部门的规定,“你们有异议的话,我们也没办法”。

于是,黎雄兵律师与王功权研究员来到位于三楼的安副局长办公室,请求协调执行科给予开出缴纳罚款的税单。安副局长告知,该事归陈姓副局长分管,或者是一把手郭局长管,建议黎、王二位去二楼办公室请求帮助联系陈副局长和郭局长,由陈副局长和郭局长处理。

黎雄兵、王功权下到二楼稽查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苏雷和科员李楠楠接待了黎雄兵、王功权,说郭局长正在开会,陈副局长休假了,均不能联系到。他们只能答应帮助转告该事情。

黎雄兵律师问苏雷,什么时候可以给予答复,苏雷说,这个他也说不准,没法给出准确时间。黎雄兵律师和王功权研究员担心,如果不能及时联系上陈、郭二位局长,公盟将被迫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每日百分之三的利率缴纳逾期履行的罚款,每天将额外支付一万多元的滞纳金。

苏雷回答说,“这样的话,我们也没有办法”。黎、王二位据理力争,最后稽查局的多名工作人员连同两名保安员强行将黎雄兵律师、王功权研究员赶出了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办公大楼

国税局:税务处理决定有误不宜执行

从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地税局办公大楼被驱逐出来后,黎雄兵律师、王功权研究员又赶往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请求开具国税缴款税单,履行京国税稽处[200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责令公盟补缴所得税187424.87元。

张允安税务官接待了黎雄兵和王功权,告知暂时不能补缴税款。理由是:原定五倍罚款的处罚决定还没有做出来,经过7月30日上午的听证他们认为公盟的申辩是有道理的,打算改变决定降低处罚额度;同时,国税稽处[200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补缴所得税187424.87元也需一同变更,原来送达给公盟的京国税稽处[200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暂不适宜执行。

黎雄兵律师和王功权研究员请求张允安税务官将上述答复出具书面文件给公盟,担心依据现有的京国税稽处[200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公盟将承受额外的滞纳金。张允安税务官拒绝了黎、王二位的请求。

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8月10日

2009年8月12日,许志永被警方以“偷税罪”正式逮捕。

2009年8月17日,北京海淀区工商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盟的公司设立登记。

2009年8月19日,中国六名知识分子(包括江平、茅于轼、章诒和、张思之、钱理群、许医农 )发表连署《呼吁政府妥善解决公盟事件》公开信,声援许志永。

呼吁政府妥善解决公盟事件

萧瀚按:受江平等六位德高望重前辈的委托,本人代为发表本呼吁书,版权属于六位联署人共同所有,欢迎完整转载。

2009年8月19日

据悉,本月中旬,公盟负责人许志永先生被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偷税罪批捕。

公盟是2003年成立的,前身是阳光宪政网,因国内特殊的制度环境,该机构创办时以公司形式注册,但其工作方式与工作内容均以NGO形态为主。 NGO组织是社会自组织的一种重要形态,它在有效地缓解各种社会矛盾方面往往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以其六年来的作为看,在目前中国各类NGO组织中,相对而言,在以维权为主要手段推进公民社会、有效缓解社会矛盾方面,公盟可能做得最扎实最具体最有法意识担当,且理念中正、行动公开。

公盟作为一个不得不注册成公司的NGO组织,在温和与执着地推进和平宪政的过程中,遭受过种种不为人知的不公平待遇,但公盟依然不改初衷,其善意、理性、温和、执着,对这个国家深切实际的愛,尤令人钦佩。

此次许志永先生以涉嫌公盟偷税被捕,以及公盟的被民政部取缔,与我们理解的偷税罪日常执法与司法存在很大反差。

例如:

且不说国税稽查局的偷税认定是否正当,额度是否正确,即使按照其认定的偷税额度,为何要按偷税额五倍的顶格罚款度罚款,这是通常罚税的10倍(通常罚税倍率多为偷税额的0.5倍)——有什么理由要这样畸重执法?

在税务部门开出罚单之后,至今缴纳罚款的期限尚未界至——这时候就应当或可以逮捕其法定代表人吗?

在公盟申请召开听证会之后,听证期间,公安部门即已将许志永先生刑事拘留——听证会是不是因此变得纯属走过场?

现甚至转逮捕——有必要为了一笔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缴纳的罚税急于将人投入国家刑事司法程序?

许志永失去人身自由之后,公盟在缴纳罚税过程中遭遇种种阻挠——不允许公盟缴纳罚税是政府机构应该做的吗?

……凡此种种,这些现象都是在处理一起“企业”偷税事件中不应该发生的。

有鉴于此,我们有理由怀疑政府此举无关公盟是否偷漏税(且不说公盟倘若真的存在缴税不足额的问题,到底是普通疏忽导致的漏税还是蓄意的偷税),而是蓄意构陷,旨在以治公盟偷税罪为借口,以逮捕和刑事处罚许志永先生个人、取缔公盟组织为手段,摧毁公盟,打击国内的NGO组织,以收全面阻挠和破坏发育和成长中的公民社会之效。

由于制度原因,目前中国存在着许多严重问题亟待解决,政府在一些方面也做出了一定努力,但排斥民间自发合法帮助政府纠错的做法,显然与中国政府倡导的和谐社会南辕北辙,这种饮鸩止渴的做法,不但非法侵害许志永先生个人的基本公民权,也是对公盟以及整个NGO行业的非法打击,并且对社会、政府和国家十分有害,甚至十分危险。

有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我们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公盟事件,具体如下:

1. 恢复许志永先生个人的自由,暂时撤销对他的偷税罪指控,经过严谨与合乎法律正当程序的调查之后,再做司法安排;

2. 恢复公盟法人身份,归还被抄没的一切物品,撤销取缔公盟的错误决定。

联署呼吁人签名(以姓氏声母为序):

江平

茅于轼

钱理群

许医农

章诒和

张思之

2010年8月21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决定撤销公盟涉嫌偷税一案,归还账目等扣押物品,并解除了公盟负责人许志永的取保候审。原公盟人员以“公民”为新的组织名称,继续工作。

公民声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