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参选指南

前言

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县(区)级人大代表有提名候选人并投票选举县(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大常委会主任、上一级人大代表等权利,审议表决预决算、提出议案、建议、质询等权利,视察一府两院、约见本级政府负责人等权利。当前实践中人大代表作用有限,但如果一个县(区)有十名以上通过竞选当选的热心公益的人大代表,对于选举县(区)长、监督财政预算、区域内公共事务就有可能起到一些作用,以海淀区人大为例,我们18位热心公益的人大代表除了各自服务自己选区的选民以外,还组成民主监督小组,派出成员列席或旁听海淀人大常委会并提出批评建议,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2005年某次常委会曾经阻止了一位涉嫌腐败的副区长辞职,2006年我们曾经联名建议海淀区政府停止强拆本区打工子弟学校,后强拆停止,2007年我们就当年20亿元财政预算的翠湖湿地工程提出质疑,后该工程暂停并减少了财政投入,2010年我们就海淀区垃圾焚烧问题联名提出议案,政府相关负责人向代表们作了专题汇报并听取意见。当然,代表小组的作用还是非常有限,主要原因是在海淀区420名人大代表热心公益的代表还是太少,设想,如果有一半的人大代表都很关心公益,现有体制下人大也能发挥很大作用。

县(区)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根据宪法第97条规定,乡镇和县(区)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即由自己所在选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小区)选民(一个选区几千人到两三万人不等)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县(区)人大代表。即使没有党团提名和官员支持,只要得到了选区内足够多的选民支持,当选县(区)级代表是有可能的,吴青、姚立法、聂海亮、葛锦彪等公民已有成功当选的先例。2011年秋季到2012年第十五届县(区)级人大换届选举,在此区间内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选举时间,希望有公益心的公民关心当地的选举日程,积极参选。

什么是联名推荐候选人。根据人大代表选举法规定,候选人只有两种:政党、团体推荐候选人和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严格来说,“自荐候选人”和“独立候选人”的说法不规范,法律上没有“自荐”,自己不能推荐自己成为候选人,除自己之外的其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才能成为候选人。“独立候选人”过去几年通常是指没有政府官员支持甚至某种意义上政府不喜欢的以竞选的方式参选的候选人,其实这类候选人和大多数政府官员支持的候选人在法律程序上很难区分,以北京为例,只有大约20%左右候选人来自政党、团体推荐,大多是官员代表,比如县(区)长、书记通常都是人大代表,80%左右候选人来自十人以上联名,这里面既有政府官员支持的候选人,他们通过组织一些选民联名推荐某个候选人,也有代表公益的选民推举的候选人,即没有官方背景的候选人。考虑到表述的严谨性,也考虑到有关部门的可接受程度,对于热心公益的积极参选的公民候选人,建议不再使用“独立候选人”的说法,而是采用“联名推荐候选人”这个更严谨的说法。

参选人大代表需要注意这样几个关键步骤:

真诚服务选民

无论距离下一次选举还有多长时间,从现在开始,要明确自己所在的选区积极服务于自己未来的选民。你可以选择自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区所在选区参选,也可以选择本县(区)行政区域内任一选区参选,即使不在自己单位或者居住小区,只要在该行政区域内,某个选区的选民选举你而且当选了,该选举结果有效。

公民成功当选人大代表的基本原理很简单:你所在选区选民熟悉、认同、支持你成为人大代表。

如何得到选民的认同和支持?你要给自己一个大致定位,可以是一个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可能与所在选区无关)的公民,你的行为让你的选民感到骄傲愿意成为你的支持者,比如你是一个有影响力的公益律师、公共知识分子等;更多的候选人可以定位成在选区里为选民做好事的公民,比如业委会成员等,能为大家争取实际利益,赢得选民信任和感激。但无论哪一种定位,你做的好事最好有几件家喻户晓。比如,作为社区居民,你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在与开发商谈判中维护了居民利益,作为村民,你组织和领导大家与污染企业抗争最后迫使他们搬走或者赔偿,作为大学老师或者学生,你发现学校食堂、宿舍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动员大家呼吁解决,等等。

服务选民是一项真诚而长期的工作,要成为信仰的一部分,而不是为了选举临时抱佛脚。唯有真诚,才能赢得选民的坚定的信任和支持。有了选民坚定的信任和支持,即使一些官员不希望你当选,他们也很难控制住,比如北京外国语大学选区的吴青代表,她每周都安排选民接待日,多年热心服务选民,虽然政府不希望她当选,但只要直选,大家就选她,她已经当了20多年代表。

关注选举组织

选举委员会。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之前要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整个选举程序,包括确定选举日期,审查选民资格,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主持投票,统计和公布选举结果等。

选举委员会是选举中最重要的组织,在过去很多届实际选举中一般由本辖区的党委书记负责,在它上面往往设立有选举工作领导小组,2011年到2012年换届选举,由于2010年新通过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候选人不得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县(区)书记不再作为选举委员会负责人,而是作为选举领导小组负责人。关于这个领导小组的职权,法律没有规定。在选举委员会的下面,往往设有选区工作领导小组(选区工作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这个小组或分会可以视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区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实际主持该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拥有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通常称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

选举领导机构。根据选举法第八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在选举中的职权包括制定实施选举方案,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受选民关于选举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

了解选区划分

选区划分是选举的重要环节,公民要主动提前咨询选区划分,这些情况包括:全县(区)共划分多少个选区,选区内有哪些单位,划分为多少选民小组,各选区有多少人口数,多少选民数,代表名额是如何分配的,等等。

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是选举委员会的职权。一些地方为了控制选举,在选区划分上做文章,比如,为防止某联名推荐候选人当选,把其可能当选的原选区拆散,重新组合选区,把相距甚远的不相干单位凑成一个选区,或者把其和一个选民众多的大单位放在一个选区,而该单位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要求下属选举该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该联名推荐候选人就很难当选;不顾人口数的悬殊,在党政机关驻地分配更多的代表名额;以界别为由,指定必须选出特殊身份(党员、无党派人士、妇女)的代表;等等。

选区划分的随意和变相控制,侵害选举权利。参选公民认为选区划分不合理或者名额分配不合法,可以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提出异议。在选区划分对自己参选明显不利时,可以考虑在对自己有利的其他选区争取当选。

在本人选民名单公布之外的选区竞选人大代表是否合法?完全合法。199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询问时说:“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确认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是指公民获得选举权的资格,同时也是公民获得被选举权的资格。公民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一步是取得选民资格。取得选民资格的程序是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公民在哪个选区进行登记,即在该选区行使选举权。在各地具体的选举实施细则中,选民登记的原则是:“职工跟着单位走,居民跟着户口走,学生跟着学校走”。这种登记办法主要是方便组织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很大程度上由单位和学校分担了,减轻了居委会和基层政权的工作压力。这种选民登记方式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基本是可行的,但在人员流动频繁的今天,容易错登、漏登,另外因为选举与单位挂钩,投票中受复杂人际关系的影响,不利于选民表达真实意愿。

我国选民登记大多是选举委员会主动进行,少数由选民主动登记,所以,选民和代表候选人应当密切关注选民登记的信息,如果认为选民登记不利于选举的,可以依照流动人口选民登记的办法和程序,进行选民变更登记,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登记,进行选区选择。

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和工作的公民,可以选择在户口地参选,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参选。比如在北京的大约一千万没有北京户口的人口,只要在北京登记居住满一定期限(2006年换届选举是居住满一年),就可以选择在北京参选。在北京进行选民登记的条件是,选民向原选区或户口所在地出具转移选民登记的申请,原选区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参加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的证明,加上原籍的户口证明,到现居住地和工作地进行选民登记。由于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属非常设机构,在原选区解散或没有设立期间,选民可以要求原选区所在地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在非户籍地登记的选民,为了取得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选民资格,应当注意保留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电话费收据等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请求公证部门公证。

确定初步候选人

根据我国选举法律,成为候选人的两个途径:包括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在内的政党团体推荐和十个以上选民联名推荐。公民参选代表基本上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

有志于参选的公民应当及时到当地居委会或者街道的选举办公室拿到空白的联名推荐信,尽快由自己的支持者征集联名并提交联名推荐信。联名推荐信可以自己复印同样有效。联名推荐从法律上说十个选民就够了,但考虑到现实多种因素,联名推荐人数越多越好。并且要复印留下证据。如果仅仅列上十个人推荐,那么万一有人经过威逼利诱在提名的最后期限声明撤回提名,这就会非常被动。另外,越多的人推荐证明支持的人越多,如果选举委员会在酝酿候选人阶段不公,自己手里至少有证据证明获得的支持,可以申诉或者诉诸舆论。

确定正式候选人

成为初步候选人之后丝毫不能放松。因为任何十个选民都可以提名一个候选人,所以一个选区里初步候选人可能多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接下来选举进入最容易被操纵的阶段——酝酿产生正式候选人。

由于选举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通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很多地方都不采用预选的方式。“酝酿”产生候选人的方式实践中有多种,比如让所有选民在初步候选人名册上选出自己支持的候选人,是一种接近预选的方式,但也有很多地方由少数领导商量确定,可能并不能体现选民的意愿。如果发现正式候选人产生不公开不透明,有证据(比如数千联名的推荐信)证明不能反映选民意愿,可以向选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投诉,更重要的是要及时向选民披露真相。如果该选区比较公正,采用接近预选的方式,那么选举小组此时就要做大量工作,争取选民支持。

以妇女、党员、无党派人士等身份为由排除联名推荐候选人作为正式候选人,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无论是否通过预选,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多数选民的意愿”,如果选举委员会以本选区要选一位妇女代表、党员代表或者无党派代表为由拒绝多数选民支持的联名推荐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要据理力争,向选民说明真相,实在不行就争取通过另选他人方式。

宣传介绍候选人

最重要的也是贯穿选举始终的环节就是向选民推销自己。法律没有禁止公民成立自己的竞选团队,参选公民可以成立自己的竞选团队、选举办公室,等。竞选团队根据需要确定人员多少,在区县级直选中,三五个核心成员大体就够了,小组成员可以有不同的分工,小组成员最好本身也是集体行动的组织者,比如社区里的各楼楼长等。

2010年新的人大代表选举法规定,选民要求与候选人见面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要充分利用法律的这条规定,争取与选民多见面。

推销自己的方式包括利用社区论坛介绍自己,登门拜访,张贴宣传海报介绍自己,利用手机短信、Email介绍自己,等等。推销自己要根据选民的需要,推销自己的方式要符合当时当地选民可以接受的程度,比如,某些选区如果敲锣打鼓宣传自己就可能会引起反感。推销自己包括曾经的工作和未来的理想,公开信等宣传材料一定要真诚感人。

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等是重要的推销自己的场所。要建立自己的竞选博客、微博账号,很多城市的小区有自己的社区论坛,要把自己维护公共利益的理念通过致选民的信、回答选民问题等方式广泛传播。

手机短信。手机短信是针对个体的介绍,恰当运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效果。尽量知道更多所在选区选民的手机号码,给大家适当的问候。在通过另选他人方式竞选时,手机短信可能非常重要,比如一个大学老师,主要靠手机短信,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张贴海报。要争取在社区、工作单位、学校等选区人口流动密集的地方的布告栏张贴海报,鼓励参选,让大家记住自己的名字。目前法律没有禁止张贴竞选海报,但在行使公民自由权利的时候要尽量注意不妨害他人利益。

争取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当下选举制度如果独立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当选的概率会很大,通常是四个正式候选人选三个代表,三个正式候选人选两个代表,或者两个正式候选人选一个代表。

如果没能成为正式候选人,还可以争取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按照选举法规定,在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票上设有“另选他人”的栏目,选民可以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给非正式候选人的选民。

具体方法是在“另选他人”的方框内填入自己所要选的选民的名字并在下面的方框内画“○”,并在正式候选人名单中不满意的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画“×”。在填写的过程中,要注意所写的另选他人的姓名不要出现错误,或者只写姓名没有画“○”,或者在所反对的正式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没有画“×”,使得最后被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这些情况都会让选票成为废票而失去效力。因此选民在划票后要认真检查。

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竞选比较困难,但也不是没有可能,2003年12月北京工商大学讲师葛锦彪就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了海淀区人大代表。为了让选民选举自己,接下来的宣传一定要突出自己的名字,方式之一是手机短信。为了保证选民能够正确使用另选他人划票的方式,一些地方的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在投票前用介绍材料的方式向选民讲解另选他人的划票方法,在介绍材料中包含仿照的票样,将上述方法对选民解释说明。

关注投票和计票

按照选举法规定,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站包括主投票站(主会场)和分投票站(分会场)。当选民进入投票站时,目前对于投票时间的掌握基本有两种方式。一般在县乡选区是选民集中在一个短的时段内,例如一个上午完成投票;在大、中城市的区一级投票中许多地方采用的方式是一个时间段,例如北京在2006年采用的是上午七点到晚上十二点。选民在投票时要注意本选区的投票时间。

代表选举允许委托投票。每个选民接受的委托票不得超过三张,需要出具书面委托书,实际执行过程中,委托投票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一些选民没有书面委托;被委托投票的数量超过法定的三张;被委托人没有严格的用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选民证领取选票;未到场选民的选票被他人冒领。参选公民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为了方便部分选民投票,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允许特殊情况下使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执行过程中流动票箱容易发生舞弊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按照名单接受投票;选票被调换;选民在流动票箱前投票难以保证按照自己意愿投票等。候选人可以让自己的亲友和支持者跟随监督流动票箱,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在点票和唱票的过程中,选民应该尽量坚持不要离开会场,防止票箱被转移不公开点票,监督点票和唱票过程是否公正,应该要求及时公开点票,不能隔夜点票,点票结果应及时公布。如果有分会场,每一个会场都要有候选人的支持者和选民监督该分会场的投票和点唱票状况。如果候选人的得票数极为接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请重新点票。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候选人和监督的选民应该公开制止或者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

如果第一轮投票结果缺额(即不足应选名额)或者无人当选,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进行第二轮投票。举行第二轮投票的时间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但不应拖延太长。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是在第一轮投票结束后马上举行第二轮投票,有的地方会拖延几天进行,有的地方甚至取消第二轮投票或者完全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第二轮投票。建议候选人和选民参考本省有关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对舞弊行为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反映和申诉。

选举争议处理

关于选民资格的争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面对选举争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针对破坏选举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我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当然,由于法律本身不完善,比如贿选犯罪的标准不明确,以及实践中一些部门不依法办事,到选举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乃至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可能达不到效果,必要时可以把违法行为进行公布,由选民和公众作出评价。

许志永(海淀区第十三届、十四届人大代表)

2011年4月

2011年4月2日第一次选举动员纪要

2011年4月2日第一次选举动员纪要

地点 新双井九龙餐厅

许志永首先结合自己2003年和2006年参选人大代表的经验谈人大代表需要经历那些阶段,以及当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期间都做过哪些事情。

他特别提醒有意参选人大代表者联名的候选人数量通常会很多,为了在初选中增加被选机会,在初步的联名推荐候选人阶段要争取到尽量多的联名。他本人2003年参选时联名推荐他的有一千多人,但在所有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当中还只是第三名,所以为了不被协商掉,一定要争取到尽量多的联名。

新变化 要求约见候选人

大家觉得可以要求约见相关方面参选的负责人,要求解决问题,若该候选人不答应约见,或者约见之后仍不能解决问题,则予以曝光。需要联合行动。

宣传

建微博专号,宣传选举知识,为扩大影响,可以号召微博名人加关注,转发信息。另外还可建微群,方便大家在网上进行讨论。

问题

1、今年人大选举跟往年有什么不同?

调子不变,稳妥,06年因为强调了不能宣传独立候选人所以气氛比较沉闷,5年过去了,氛围可能会有所不同

新规定:选民可以要求约见候选人

不过没有操作细则,而且原则上得经过选举委员会组织

2、跨区选举是否可行?

199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询问时说:“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又如:比如中共县级委员会、中共县级纪委、中共县级组织部、中共县级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是县级人大代表的,他们一般都不是其工作单位的选民选出的,而是在其选民名单公布之外的选区“选”出的。

另外,从选举委员会要各选区所包含的单位,各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等选举信息,目的之一是为竞选者选择选区时做参考。

调任外省的官员都突破了这个规定。中所说的“本行政区”一次范围不明确。实际执行内容与法规内容不相同。是一个漏洞,有操作的空间。

3、能不能在小区门口贴传单,向行人做简单宣传?

这是为公益,不是商业行为,城管不能管。中国以往的选举都没有,没有政治活动,

(第20问、独立候选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向选民宣传自己?

答:没有竞争的选举是虚假选举,我国现行选举法鼓励依法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我们的理解这种介绍实际就是一种竞选。

在近几届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独立候选人一般采取了张贴竞选海报、散发竞选承诺、公开演讲辩论、告诉选民在选举日如何填写另选他人、打电话、发短信、寄电邮、挨家挨户拜访等方式。

总之,“亲朋好友齐上阵,男女选民总动员;民意代表明白选,选战连天是文明。”)

4、代表资格问题,多次被拘留逮捕的人有参选人大代表的资格吗?

何德普,很多人选他,但是选举委员会当场宣布选举作废,根本都没有计票,是不是因为他之前多次被?

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资格参选。

为了维护秩序保证公平,投票当天是不允许有竞选活动的,叫做“平静期”。

5、北京户籍,不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竞选

人户分离的独立候选人,在和其居住地的人大常委会联系时,要特别问清楚,非本地户口的人,准备在其辖区申请选民登记,应如何办理相应证明等。但要注意,不要说明自己准备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在其辖区竞选人大代表。要到其姓名被居住地选举委员会公布在选民名单上后,方可公开竞选。

6、会不会怕你惹麻烦,就来限制你的参选活动?

直接限制人身自由,以前还没发生过

7、可否列出一个参考提纲,方便大家想选民做简单的自我介绍,宣传自己

8、搞一次模拟选举,让大家熟悉选举都有哪些流程,时间以及程序的安排,同时把这个模拟选举发到微博上,让大家普及选举知识

8、选举观察团,网上发动大规模的志愿选举观察,尤其是热点选区

10、联名候选人,不叫独立候选人,

只有约20%是政党推荐的候选人,其他80%的候选人都是以十人以上联名的方式推荐,在这个意义上叫独立候选人就他们区分不出来了

11、造势,改变今年的人大选举氛围

12、开始统计愿意参选人名单,联系方式,电话、邮箱,建邮件组交流,发材料,发选举进展简报,已开通新浪微博“我要当代表”。

公民打黑手册

宗旨:帮助公民正确运用法律,协助警察准确打击非法拘禁犯罪。

一、如何识别黑监狱

1、黑监狱的定义

黑监狱是指未经合法手续和法定程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场所。通常表现为各种名目的“学习班”、宾馆房间、地下室里的“接待站”、“驻京信访群众工作组”等等。无论是否警察、公务员,只要没有传唤、拘留、判刑等合法手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都是非法拘禁。

2、黑监狱的法律责任

将公民关押在黑监狱,在法律上的称谓是“非法拘禁”。 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受到刑事制裁。

3、黑监狱与监视居住的最根本区别

监视居住是公、检、法机关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对不适合在看守所关押的人,依据法律程序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有相关的书面法律手续向被监视居住人送达,其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

黑监狱则是无任何书面法律手续,将公民关押在看守所、监狱、劳教所以外的地方(如宾馆、酒店、民居、商品房、法制教育学习班),是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人多为无业人员、保安公司、地方接访人员;但不排除地方公、检、法人员的非法参与。

二、如何寻求救助

(一)如何向亲友和社会公益营救人士寻求救助

1、被送往救济站时,先与亲属、朋友打电话报告所在位置。

2、被地方接访人员接走之前,尽量藏好手机和身份证。

3、在被运输到黑监狱的过程中,注意观察周围的环境,并能准确的通过手机短信向营救人员描述黑监狱所在位置,并表明需要营救的意思。如:我是张飞,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现在北京新港快捷酒店被限制人身自由,从12月26日晚8点一直到现在,需要你帮助报警。

4、日常注意收集、保留社会公益营救人士的联系电话。

5、在没有手机的情况下,要利用看守松懈的机会,向外面发出求救信息。

6、注意随身带上纸、笔。

7、注意在黑监狱的地方留下将来识别的标识。

8、听到营救人员的声音,及时作出回应,比如大声喊:我在这里,快来救我!

9、不宜向他人(包括警察)透露你所隐藏的手机。

10、在没有手机的情况下,可以在纸上写明向谁求救(亲属、朋友、社会公益营救人士的电话号码),以及求救内容(被非法拘禁人的姓名、时间、地点)。

11、在没有手机的情况下,应当注意观察周围的环境,发现有路人可能提供帮助的情况下,要及时的将求救信息写成小纸条,包裹一些硬物,投掷给路人求救。

12、获得营救以后,共同的受害人之间,应相互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将来相互作证。

13、受害人之间要相互帮助,有先出去的人可以帮助其他受害人寻找自愿者和发送求救信息或者报警。

(二)如何向警察寻求救助

1、在联系不上亲友、社会公益营救人士的情况下,自己应拨打110报警。

2、报警时,首先要明确非法拘禁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受害人不宜强调非法拘禁人员是否属于公务人员。对于警察确认的实施非法拘禁人员的公务员身份,应当要求警察提供书面证明)。

向警方简单陈述表明案由(非法拘禁),个人基本信息,非法拘禁开始的时间、地点、经过。

报案范本:喂,我是张飞,江苏省昆山市的,我报非法拘禁案。12月26日晚8点开始到现在,我被几个陌生人一直关押在北京南站附近南三环的新港快捷酒店231房间,他们将我身上的东西抢走,不让我出去。我不知道他们的确切身份,问他们是哪里的,为什么要关押我,他们也不说。我很害怕,我要自由,请你们解救我。

3、报警时,应明确向警察表示:我要自由的离开。

4、警察到达现场询问情况时,应当记住警号,问明其属于哪个派出所。

5、请求警察接受你的报案,必须坚持警察带你到派出所做《报案笔录》,并索取《受理案件回执单》。

6、做《笔录》时,应当注意:一定要求警察把非法拘禁时间(由始至终时间)、地点记录清楚,以及非法拘禁的细节(主要包括是否存在殴打、侮辱、非法搜身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情节)。尤为重要的是:要求警察必须查明非法拘禁人的真实身份。

警察问:你不是认识非法拘禁人吗?

标准答案:我不确定他的真实身份,这个情况正是我需要警方调查核实的。

警察问:实施非法拘禁的人是你们当地驻京办人员,归检察机关管,不属于我们管辖。

标准答案:我不清楚他们的真实身份,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你应该先接受案件,然后查明事实,移交相关部门。

无法获得警察救助的原因可能是: 未能将自己的准确位置告诉亲属、朋友或者社会公益营救人士;不恰当的报警内容,例如:驻京办人员将我非法拘禁在新港酒店(警察会告知:此类非法拘禁案属于检察院管辖,拒绝出警)。

三、公民如何围观救助

1、带上拍摄工具录音、录像,帮助警察固定黑监狱犯罪的证据。

2、及时报110求救(报非法拘禁案)。

3、应当观察黑监狱的周围环境,是否有多个出口,防止黑监狱转移受害人。黑监狱通常是在晚上运输,因此,夜晚围观请带上手电筒照亮。

4、在警察到来前,黑监狱通过车辆转移受害人时,要再次报警说明情况紧急,记住车牌号码,同时想法阻止黑监狱车辆离开,为警察到来赢得时间。

5、如果警察在场(或者离开)而不营救时,应当争取黑监狱周围的民众的支持,如一起大声喊:黑监狱是犯罪,打击黑监狱,立即放人。

6、对于不作为的警察,记录下警号后,立即打110请求转警务督察投诉台,完成现场投诉,促进警察依法行政。如果警察继续不作为,就要一起发动现场公民声讨黑监狱和不作为的警察。

7、对于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职责的警察,每一个围观者都应当分别向当地公安局局长信箱写投诉信,要求公安局对此类警察予以清除,完成事后的监督。

8、及时的将现场围观情况、围观音像资料,通过推特、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在网络中,激发公民社会的群体关注和监督。

9、记录下围观者的联系方式,准备将这些围观者纳入黑监狱案证人范围。

10、帮助黑监狱受害人与警察交涉,甚至代理。

11、获得非法拘禁者的求救信息后,不宜拨打这个信息源提供的电话,一旦让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发现,很可能导致营救行动失败。比较适宜的方式是通过短信联系确定受害人的位置。

三、如何追究黑监狱的法律责任

1、启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简单说:要求立非法拘禁案,并要求获得公安机关最终的处理结果。

2、如果公安机关出具了《不立案通知书》,应及时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3、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按照刑事案件程序办理后,还应当关注法院最终的审判结果。

四、围观公民如何与警察交涉

1、尽可能的熟悉《宪法》、《刑法》、《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10报警台指挥室接警程序》、《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一些与非法拘禁和报警、接警有关的法律条文,方便与警察交涉时使用。(参见第六部分)

2、了解公安机关管辖的非法拘禁和检察院管辖的非法拘禁的区别点,检察院管辖的是公务员实施的非法拘禁,其他非公务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应由警察管。

3、现场公民围观时需要网络公民支持,比如拨打110报警,告诉警察xx地点公民xxx被非法拘禁,警察问你和他(她)什么关系,回答:普通公民,见义勇为。

4、与到达黑监狱现场的警察交涉。告诉警察自己的真实身份,指证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正在发生。

5、在警察局做笔录。在公安机关派出所做笔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警察记录,另一种是自己书写。

为避免警察做笔录时存在的错记、漏记,建议采取自书的方式陈述案件经过。

对于警察所做的笔录,应当仔细阅读,发现错记、漏记,必须坚持更正和补充,建议:自己亲自对错记的笔录进行修正,对漏记的笔录进行补充【强调法律规定】。

如果警察不同意对错记、漏记进行更改和补充,请不要拒绝签字。你应当直接在笔录最后写明“与事实不符,警察拒绝更改”。

对于警察所做笔录中的非法拘禁的时间一定要注意记录的准确性。

五、如何预防打黑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打黑可能面临人身和法律风险)

1、围观是自己自愿来的。公民、专家、学者、律师、记者、医生、摄像师等均有权围观黑监狱。

2、黑监狱的信息来源于网络公共平台。

3、强行进入黑监狱营救受害人是会有风险的,要坚持绝对的非暴力。

4、对遭受非法拘禁的受害人不主动争取人身自由的,不宜强行劝离黑监狱。

5、警察问:你们来干什么?你们知道这样做是扰乱社会秩序吗?

标准答案:我听说这里有人被非法拘禁,我过来核实并举报犯罪,这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六、公民围观黑监狱有关法律条文

1、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 该条例的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即使发生上访人员危害到公共秩序的活动,也应该由公安人员来制止而不是信访工作人员。

信访机关不是公安机关,无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依照上述法律,各个地方驻京机构或者信访机构非法限制上访者的人身自由,羁押虐待上访的公民,已构成犯罪行为。

2、公民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8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

公民发现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举报,有权利进行制止。

(郑建伟、单亚娟、许志永编写,2011.1)

我们的2010

我们是谁?我们是对中国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怀有美好愿望并愿肩负责任的公民,无论经历多少挫折,我们都会一如既往地相信未来,以理性建设性方式推动中国进步。回首2010,我们怀着感恩的心。

2010年1月,我们开始教育平等的努力,帮助那些父母在北京工作、生活却没有北京户口的孩子在北京正常读书和参加高考。这是一个为期三年的计划,第一阶段是实现小学升初中的平等,2010年6月之前,有北京户口的孩子小学毕业可以参加电脑派位就进升入初中,而没有北京户口的孩子在北京读完小学,得靠家长自己找门路上初中。这是义务教育,是北京市政府的法定义务,因此这一阶段的核心词是“协商”,家长代表们先后八次找北京市教委和海淀区教委“协商”政府如何落实他们的法定责任。2010年6月,北京大部分地区实现了外地户籍孩子也能参加电脑排位升入初中,第一次实现了和北京户籍孩子大体平等的机会。接下来大家开始第二阶段的工作,继续征集家长签名,每个月去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递交一次建议,组织研讨会,动员人大代表帮助呼吁等等。

在这个过程中,严野和金怀宇两个刚毕业的年轻人做了大量工作。当然,主角始终是家长们以及热心的志愿者们,他们建立了网站,征集了一万多签名并且每天都在增加,每月去一次教育部,每月至少开两次家长代表会议,给几千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寄信。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家长们会有足够的理性和耐心,直到为下一代争取到不分户籍、贫富、地位的平等教育权。

几乎同是在今年年初,我们开始关注拆迁。黎雄兵和马银玲作为专业律师,一方面为大家提供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大量的工作是动员被拆迁者团结起来,共同提出并坚守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如果面临暴力强拆,大家互相帮助,围观并曝光强拆,以此抵制蛮横的暴力。我们重点关注北京地区的强拆,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也关注其他地方的极端个案,每周出一期公民关注电子刊。我们关注立法进程,两次对拆迁立法提出建议。我们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一些人的误解,以为我们会无原则地站在弱者一边,其实我们并不是站在哪一边——虽然客观上是在帮助弱者,我们是站在公义一边。

我们的原则主张是,被拆迁者作为原住民,不应当是被剥夺者,他们有权利合理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拆迁和重建,原住民提供了土地,开发商提供了资金,而城市发展是土地升值的因素,各方都应当是受益者。我们反对剥夺弱者,主张大家团结起来,在发展中维护社会正义。

夏季我们开始推广《公民承诺》。这不是一份普通的宣言,而是公民基于社会责任的庄重承诺:追求法治正义的中国公民,决心共同恪守良知、责任、民主、法治现代公民理念,维护民权民生,推动良法之治,为民有、民治、民享之现代国家,为公义、仁爱、幸福之公民社会,为中华民族法治文明之未来,愿付出辛劳和代价,成为基石和道路。

在任何时候,坚守作为一个公民的理念,努力推动民主法治,在任何工作岗位上,拒绝特权腐败,并且我们团结起来相互监督共同坚守。《公民承诺》很重要的一点是以承诺为共同理念团结有理想担当的公民。在这个时代,公民社会健康力量必须团结起来,团结起来才能约束权力,才能健全民主法治。相信这个时代的进步,只要坚持纯洁的理想,立于道义基石之上,坚持宪法框架下的理性行为,公民参政团体具备一定的成长空间。

2010年我们继续为遭遇不公正的弱者提供法律援助。过去两年间,彭剑律师、林峥等团队一直帮助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争取赔偿,包括协助部分受害者和地方政府协商,和某些品牌协商赔偿,通过诉讼达成和解赔偿,等等。受害者家长代表赵连海先生的维权行动被指控“寻衅滋事”罪,帮助他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帮助河南输血感染的艾滋病患者田喜,他9岁那年因输血感染艾滋病,上大学期间为自己也为同样遭遇的乡亲维护权利,为了引起关注以获得公正,他砸坏了负有责任的医院院长的门锁和部分办公用品,法庭最后陈词他说,为了点燃正义的烛光,他愿意付出代价。我们为甘锦华提供法律援助,该案已经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我们征集了300个学者、律师和公民的签名,要求最高院在死刑复核阶段关注本案证据的重大疑点。我们为夏俊峰提供法律援助,他是沈阳一个商贩,被城管殴打时奋起反抗,扎死了两名城管队员。我们认为在当时的情形下夏俊峰属于正当防卫,控方以故意杀人罪指控不能成立。我们介入何胜凯案后发现他极有可能患有精神病,我们给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写了一封公开信,呼吁为何胜凯做司法精神病鉴定,并且改革目前的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体制。辽宁丹东的冷国权被指控贩毒,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审被判处死刑,我们介入二审后,关键证人在法庭上翻供,承认对冷国权李英全二人的控诉是出于报复的诬告陷害,我们期待此案能发回重申。我们为北京饶乐府村民争取选举权利提供法律援助,他们要求透明公开自主进行村民选举,质疑政府操控选举架空选举委员会强行抢走控制选票箱,而被警方指控扰乱交通秩序、扰乱公共秩序被捕。还有我们代理的多年的冤案,像河北承德陈国清等抢劫案、江西乐平抢劫案等等,我们一直在努力。

我们开始了违宪审查项目和推动人大选举项目。中国有很多违反宪法的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仍在使用,我们打算把他们找出来,组织专家论证其违宪之处,以模拟法庭的形式宣告其非法。2011年下半年到2012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将展开区县级人大选举,我们努力推动更多的公益人士站出来参选人大代表。

当冬天到来,我们开始一个新的项目,给露宿街头和桥洞的访民送去棉衣棉被、药品和食物,帮助他们度过这个寒冬。我们的目标很简单,这个冬天北京不能冻死一个人。政府有救助站,但他们一般关注流浪乞讨人员,并且涉嫌限制人身自由。也有一些爱心团体给他们发放棉衣和食品,但这里仍然需要一个专门的救助团队,每天在他们最需要的时候守候在旁边。我们在南站附近建立了救助站,义工们每天在周边巡视,发现需要帮助的就及时帮助。

南站周边露宿桥洞和窝棚的访民规模大约200人左右,每天流动十分之一左右,每天需要补充新的棉衣棉被,如果遇上城管拆除,棉衣棉被缺口更大。11月和12月两个月,我们共接到捐赠和发放棉被、棉大衣、棉裤、棉鞋、食品和药品等价值共3万多元……感谢志愿者正琳、黄建春、王克智、袁文华、老纪、刘凤琴等辛苦的工作,感谢新浪微博网友@一支冰镐、@王小山、凯迪网友李明等公民们的捐赠,因为有了大家,北京这个冬天桥洞里有了温暖。

回首2010,我们怀着感恩的心。公盟公司税案已经撤销,账户已经解冻,我们也注册了新公司,但这些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这样一群公民,无论经过了多少挫折,始终坚持民主法治的信念,始终相信美好的未来,行走在爱与公义的道路上。在这个变革的时代,我们怀着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执着推动民主法治,在这个公义缺失的年代,我们执着捍卫正义,给绝望者一丝温暖。感谢!

公民(公盟)

2010年12月29日

维护宪法尊严撤销劳教制度的呼吁

全国人大代表:

每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要召开了,这是国家民主法治的大会,也是我们上访公民坚守法治信念、寻找人间正气、昭雪自己冤屈所企盼的大会。当你们审议报告,提交议案,畅想法治未来的时候,请你们关注一下上访公民维护权利道路上的艰难困苦。

我们也来自全国各地,代表的是不同的受害者群体,有人命关天杀人案,有财产被抢夺的追讨案,有法院判决拒不执行的民事案,有无辜公民被判死刑的刑事案,有法院弄虚作假的执行案,有国企改制瓜分国有资产的侵权案,有新农村与城市化建设中的欺诈、强制拆迁案,有基础设施建设的诱骗野蛮征地案……起因五花八门,时间长短不一。因上访导致极度贫困,夜宿桥洞,车站候车厅,在垃圾中捡食甚至横尸街头的现象惨不忍睹。

与此同时,面对揭露自己错误的上访公民,各地政府惊人一致,花费巨资,派出大量人员常驻北京,对自己辖区内进京上访公民进行拦截、监控、软禁、殴打、拘留、关黑监狱、送精神病院甚至劳动教养。

这其中受难最严酷的是被劳动教养群体。仅仅因为表达自己的冤屈,几乎每年两会或者十一前后都会有公民被劳教,这其中有70多岁的老人,有靠轮椅代步的残疾人,有输血感染的艾滋病人……劳教所里被强迫一天十几个小时的劳动,吃发霉变质的食物,稍有不顺从即被侮辱、殴打。

劳教制度明显违反宪法,但在很多地方一直作为任意监禁上访公民的工具。尊敬的代表们,作为坚守法治而遭遇苦难的公民,在此盛会期间,我们郑重请求你们回答,为什么违反宪法的劳教制度长期存在?国家还要不要法治?在挺身维护法治正义的道路上,还需要多少公民被拦截、殴打、监禁甚至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我们强烈呼吁,既然宪法赋予了你们权力,请肩负起神圣的职责,撤销劳教制度,维护国家法治尊严。

公民

201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