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价值
专制以天下为私。信奉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打江山坐江山,暴力占有一片土地,人民沦为江山的附属物,强权的奴隶,赤裸裸的强盗逻辑。
民主以天下为公。人民,一个国家全体公民的集合,是这片土地的主人,立约建立国家,为共同的自由、安全和福利。执政者来自人民授权,表现为定期、直接、自由、公正的选举。
人的自由是国家和法律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国家尊重和保护多元价值观,致力于保护和扩大人的自由。法无授权皆权力禁区,法不禁止皆公民自由。
人权基于人类社会普遍共识。普世的价值观通过法律成为公民权利。基于《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社会公认准则以及全体公民共同约定,这些权利如此重要,写入宪法,庄严宣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因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对公民权利作出限制。国家确立机会均等、权责相适、强受制约、弱有保障的公正制度,人人在公正的制度下各得其所。
法治不是少数人统治别人的工具,而是所有人得享自由公义的基石。宪法至上,法律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所有纠纷包括政治权力纠纷最终解决途径是法治。立法民主,代表最大多数人的良善愿望;执法严明,没有法外特权;司法公正,以法律和良心裁决纠纷。
国家权力之间、中央与地方权力分立制衡。政治权力对全社会平等开放,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分享。人与人和谐共处,个人、组织、社会、国家等各方利益达致正义的平衡。整个社会相互包容,和谐共处。
为奠定人人得享自由、公义与幸福的民主法治国家,人民制定宪法,确立国家基本价值和国策,约定国家治理结构,设定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宣示某些神圣的基本权利。
基本制度
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经验总结,真正属于人民的国家,有以下基本制度。
全民普选。各级议会和政府定期、直接选举产生。
国家设独立的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规则,保障选举自由公正。
权为民所赋,必须有一整套民主制度作保障,确保人民有真正选择的机会。各级政府和议会定期、直接、自由、公正的投票选举是民主(人民授权)之必要过程,任何国家都不例外。
三权分立。国家权力根据其自身的性质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授予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三者各自独立,相互制衡。
“三权分立”是权力根据自身性质的分工,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凌驾于另外两种权力之上,这是宪政民主内在的必要制度。民主制的不同模式,君主立宪制、议会内阁制、委员会制等,三权都分立,司法独立,差别只是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制约关系。
立法权以民主和利益平衡原则制定代表最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执法权代表公共利益执行法律。司法权代表中立的裁决者解决争端维护正义。
司法独立。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法官独立,忠于法律和良心做出裁判,不受任何行政、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干涉。
三权之中,司法相对较弱,必须以制度确保司法独立。法官不能成为行政的附庸,不能成为任何党派的工具。
司法一旦丧失独立性,沦为某个党派的“刀把子”,社会即丧失正义底线,任何个人都可能成为牺牲品。
军队国有。军队、警察等强力机关由国家财政供养,属国家所有,依法履职,不受政党等利益团体支配。
任何家族、政党、利益集团都不得拥有军队。国家军队一旦属于某个党派利益集团所有,无人能阻止其篡夺人民主权,凌驾于国家和人民之上,颠倒和人民的主仆关系,成为高高在上的占领者而不是谦卑的服务者。
军队由民选的政府首脑统领。其职能是防止外敌入侵、执行法律、维护世界和平与正义。
经过人民选举的执政党,其统领军队的资格不是基于其对军队的所有权,而是基于人民授权的文官政府职位。政党执政地位取决于人民的选票而不是“枪杆子”。政党竞争轮替,军队始终属于国家和人民。
军队和政党分离,任何政党不得在军队发展成员。军队不得干预国内政治竞争,不可以成为任何政治组织的工具。
多党竞争。政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政党在法律框架下文明竞争。
任何政党、利益集团只要其成员不是全体国民(这不可能),它就不可能等同于国家或人民,它的利益就不可能等同国家、人民的利益。
国民主权最根本的体现之一就是人民有选择执政者的权力。选择的前提是多党竞争。
任何政党垄断国家权力,强制人民只能接受它的“服务”,党在国家和人民之上,“党的领导”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它必然成为超越国家的特殊利益集团,人民就不再是国家的主人而是强权的奴隶。
现代文明国家,政党是推销政策理想和公共服务的团队。没有竞争的服务必然质次价高,没有竞争者的政党也必然腐化堕落,这是基本的自然法则。任何人都有权组织政党,政党间和平竞争,由人民投票决定执政者。
地方自治。中央与地方在法治框架下分权,宪法确定国防、外交、司法、货币等中央权力,其余权力归地方。地方自治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不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自上而下委派官员,其对上而不是对当地民众负责,必然带来统治者和民众利益冲突。受委派官员没有经过竞选,缺乏现代政治家面向大众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脱离群众”是专制官僚体制无可救药的痼疾。
民主制度下各级政府和议会由公民选举,国民主权原则及于中央政权,也及于地方政府。
私权神圣。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财产受法律平等保护。
农村土地基于承包权私有化。房屋所有权人拥有相应土地的所有权。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必要的公共利益,财产征收征用遵循法定程序,公平合理补偿。
私有财产是物质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是人的自由的基石,是人类尊严的最后避难所。合理的社会制度应该确立和保护私有财产,它是建立有效的公共事业的基础,更是人类社会财富创造和分配的目的。
国家不主观确立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比例,除非基于公共服务和社会公平的必要性,产权边界由市场根据成本收益确定。不合理不必要的国有财产,应在不损害效益的条件下尽可能公平私有化。
市场经济。国家平等保护各市场主体,保护全国统一的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排除区域、行政等各种垄断。政府宏观调控尽量采用经济手段,避免对市场不必要不适当干预。
人人追求财富过程中创造财富,因此应保障每个人平等的机会和自由。有宏观调控的现代市场经济适合当代人类物质文明进步的需要。
公平福利。国家建立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分行业、身份、户籍,国家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基础养老金,在此之上,根据个人缴费适度差异。
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都是根植于人性的正当渴求。自由竞争带来繁荣也带来贫富差距。国家有责任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减少贫富差距,以维护发展效率和结果公平之间的平衡。失业有救济,大病有免费医疗,最贫困者也有体面的生活和尊严。
国家结构
为以最低成本最大限度维护人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得设立必要的治理结构,根据民主法治原则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力。
国家由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组成。
不同行政区域历史形成的权力差异将在相当长时期存在。大陆各行政区域都实行地方自治,遵从宪法法律确立的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权遵从已有法律。台湾以及其他地区的特殊地位根据民主规则协商确定。
自治是地方自治,不是民族或种族自治。基于民族或种族的自治区违背自由迁徙和种族平等原则,没有必要。中华文明共同体内,民族作为历史文化概念,不具有行政区划治理意义的地位。
地方行政区划尽可能遵从历史形成的疆域,没有必要扩大、缩小或者按照文化风俗重新划分。文化共同体以自由加入和退出的个人为边界,而人类社会需要以地域为边界管理公共事务。行政区划是公权力的治理边界,不是文化共同体的边界。语言、文化、习俗等文化区域不是重新划分行政区域的理由。
信息社会不同于古代,疆域大小与管理成本没有必然联系,不必为治理效率问题重新划分省。
中央权力管辖宪法法律制定及监督实施,国家结构、领土边界和行政区划,组织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力系统,制定和实施货币发行、外汇、海关、财政和金融政策等统一市场的规则,核能、武器、航天等重要工程,军队和国防,外交和国际条约,国家内外政策。
为更好维护公民自由和权利,议会可以立法增加或者减少中央权力。
中央与地方共同管辖宪法法律实施,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税务,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国有财产、自然资源、道路设施、能源等划分和管理,失业保险、医疗等社会保障,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的保护,对抗自然灾害。
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前提下,地方自治,制定法规,授予政府权力,选举议员和行政首脑。行政区划改变由国家议会根据法律程序确定。
民族自决是一个历史概念。把人的多种属性单一化为以种族为基础的民族,并据此做出涉及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决定,不科学。且涉及该地其他民族人的权利,国家不予承认。
国家制定法律维护统一的领土与疆界,不违反地方自治,不侵害公民基本权利。
对于拒绝实施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区域,或当领土面临分裂之紧急事态,总统经议会授权可在必要之行政区域实行紧急状态,依法律限制地方自治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
国家纵向结构中央以下分为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县(市)和村镇,三级均实行民主自治。根据需要设立议会和政府,或者采取议行合一的决策管理制度。
取消地级市行政区划,设区的市可以列为独立市,和县一样直接归省管辖。
县级政府设司法机关、公共安全机构、教育机构等。村镇作为县以下自治体,可以是村,可以是镇或者市。划分于县、市和村镇,无关行政级别,只是履行公共职能的必要划分。中国东西部差距很大,省、县与村镇政府权力划分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立法确定。
议会
国民议会是国家立法代议机关。人民治理国家需要自己授权的代议机构。立法机构考虑代表的广泛性,其自身也需要制衡。
议会分成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
参议员,每个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名额相同。众议员,按大致相等的人口划分选区,每个选区一个名额,每个省、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至少有一名。参众两院名额由法律规定之。
为平衡边疆省份人口过少。亦是为两院权力制衡,避免 “多数的暴政”。众议院更直接代表民意诉求,参议院代表成熟的政治家,有助于制衡和理性。
众议员的名额基于人口而不是党派。
比例代表制下,选民投票是选政党,不是直接选议员,和间接选举首相是同一逻辑。制造政治家与选民的距离,政治更趋于官僚化。有助于形成多党林立的局面,组阁经常需要多党协商,适合于民主成熟的国家。限制独立候选人胜出,减少个人魅力型政治家推动改革的可能,适合“老欧洲”的政治土壤而不是新兴民主国家。
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的产生办法,各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自行决定。省以下议会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国民议会议员为专职。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成为参议院和众议员议员。议员不得担任其他国家机关职务、从事有偿活动,教学、科研和其他创作活动除外。
众议员任期2年,参议员任期6年,可连选连任。
议员任期要科学设计,以实现民主的目的。
及时反映民意,议员任期不能太长,太长会官僚化;政府要稳定性和政策连续性,议员任期不能太短;选举不能过于频繁,避免浪费社会资源;民主生活需要一定节奏,这本身是稳定性的一部分,选举间隔时间太杂乱会打乱民主生活的稳定预期;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要平衡,选举时间相协调。
兼顾以上五者,几乎只有两个模式可供选择:总统6年、参议员6年、众议员3年,或者,总统4年、参议员6年、众议员2年。如果再考虑到未来社会自组织更加完善信息沟通和决策更便捷,总统任期6年有些过长,那么总统4年、参议员6年、众议员2年是比较科学的模式。
参议员任期6年,通常由比较成熟的政治家组成,主管人事和缔结条约,代表一个稳定政府的形象。众议员任期2年,及时反映民意。这样的分工是科学的。
参议院有权:批准各行政区域主体之间的边界变动;批准国际条约;批准总统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政府各部部长、中央银行行长;审理弹劾总统。
众议院有权:提出有关财政问题的议案;发起特别事项调查;发起弹劾总统。
参议院和众议院共同行使的权力:批准法律草案成为法律;两院皆可提出立法动议,一院通过之后7天内交付另一院审议;批准政府财政预算;批准总统关于实行紧急状态、战时状态的命令。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两院通过决议以出席会议的多数意见为准。两院通过的法律送总统签署和公布。若总统否决,两院重新审议该法,不少于三分之二议员通过,总统应签署和公布该法。
总统
总统定期全民直选,作为国家元首、行政首脑和三军总司令,捍卫宪法,执行法律。
君主立宪国家有独特的限制王权的演进传统,国家元首虚位,议会强大。由于国家元首的稳定和行政体制的成熟,内阁变动频繁如日本也基本不影响国家社会稳定。
委员会制如瑞士需要成熟运作的政治制度和发达的经济、社会,瑞士还有一个条件,中立于国际事务。
非君主立宪的责任内阁制,总统名义上对外代表国家,实际不拥有实权,且不具有君主的传统权威,不形成对其他权力的制衡,单独设置该职位意义不大。总理有实权,但不是全民直选,而是由议会产生,容易导致全民多年不满意但总理依然在位的情景,还可能出现总理频繁更替政局不稳。
尤其新兴民主国家,责任内阁制更容易导致政局不稳。民国已有深刻教训。
专制历史悠久的国家,试图用内阁制对抗专制传统,并不现实。应在顺应文化传统的基础上以科学的制度制衡之。
基于人性和现实国情,并考虑人类未来发展趋势,总统制适合中国。
对于大国来说总统制更科学。国家需要统一的象征,比如宪法、国旗、庆典、领袖。人民选出能力强形象良好的人代表自己,代表国家,委任其管理国家的权力,直接对人民负责。这是人民的心理需要,也是行政稳定和效率的需要。
立法、司法、行政三权根据其性质分立,行政权力内部有分工就够了没必要再分权。制约总统的机制是定期选举、议会、司法以及开放的媒体、多党竞争和自由多元的社会。
更根本的制约来自政治文化,来自人心。逻辑上,美国的政治体制设计并不完美。但运行良好。关键在于一些开国元勋们奠定的良好政治文化传统。
民主观念深入人心,人类政治文明大背景下,赋予直选的总统很大权力,包括指挥军队的权力,本身不是问题,不必为过分防范军队而牺牲行政效率。
总统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法律规定。得票超过半数当选,如第一次没有人得票超过半数,一个月之内进行第二轮选举,以得票最多的前两人作为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总统任期四年,一个人任职终身不得超过两届。
人类社会,国家权力可供选择的模式很有限。每个国家都试图强调自己的特色,缺乏真正科学的设计。缺乏1787年美国那样,为制定宪法大批法律精英和政治家关起门来辩论三个月。
其实学习谁不重要,重要的是,制度是否科学,是否能解决自己的问题。
总统任期和议会任期衔接,形成国家民主生活的节奏,很重要。
总统权力包括:人事任免,提名并经议会同意任命各部部长、最高法院法官、总检察长、中央银行行长、大使,解除各部部长、大使职务;发布和实施决定和命令;向议会提出法律草案;签署并颁布法律;领导对外政策,签署条约、国际文书;领导国家军队,对武力威胁做出回应;提请议会实施紧急状态;授予国家荣誉等称号;授予高级军衔;等。
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就刑事、民事案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接受腐败投诉,发起腐败调查并提起诉讼。
总统暂时不能履职,由副总统代行职责。总统在其辞职、因健康状况而长期不能行使属于总统的职权或离职的情况下,可提前终止行使职权。此情况下,总统选举应在提前终止行使职权后的三个月内进行。
总统涉嫌叛国、受贿等重大犯罪,由众议院提出弹劾,参议院审理并决定是否弹劾。提出及审理弹劾,应由议会两院超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总统涉嫌之刑事犯罪,只能由最高法院审理。
法院
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司法以其专业理性和道义力量适用法律、裁决纠纷、维护正义、制衡行政和立法权力,维护法制统一。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底线,必须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法官独立,忠实于法律和良心做出裁判,不受任何行政、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不另设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实际是一种司法分权模式,是对最高法院司法权的分割和制约。意味着最高法院变成了上诉法院,处理具体纠纷,而真正的最高法院——宪法法院又无权裁决一些最重大的民事、刑事纠纷。
现实生活中一些案件很难分清是不是应有宪法法院受理。处理重大纠纷的权力被分割成两个,二者有时还冲突,这对于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都是伤害。
美国最高法院享有崇高威望。即便如此,若九个大法官审理弹劾总统案,仍然权威不够。宪法法院只审理宪法纠纷,威望不如最高法院,更无力承担弹劾总统这样的重大职责。
最高法院设宪法法庭,9个大法官负责宪法审查。根据需要设立刑事、民事法庭,大法官分组处理死刑复核、民事等案件。
全球范围内,最高法院的发展趋势,由解决具体纠纷逐渐演化为解决典型、疑难、重大个案纠纷,在判例形成、法制统一、司法政策等宏观层面彰显其功能。
等司法体制完善了,社会转型完成了,最高法院处理的具体纠纷越来越少,等死刑也废止了,最高法院只剩宪法法庭就够了。
最高法院有最高的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宪法解释、刑事民事行政等重大案件的终审权。最高法院职能确定,整个司法体制也就清晰了。
设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省省内司法体系统一。法官由专业机构考试或者审核提出名单,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基层法院法官也可由当地选民选举产生。
法院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和地方法规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通过个案审查国际条约、法律、地方法规、政府文件和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和上位法;就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各行政区域之间纠纷做出裁判。
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案件,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受理特别规定的一审案件。最高法院不接受一审案件,有权提审地方各级法院的案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申诉。
司法审理是否实行陪审团和陪审员,由各省决定。
法官需要一定资格和年龄限制。任职期间薪俸不得减少。法官退休年龄由法律规定。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理由不得剥夺或中止。法官需要特殊的法律保障,以至于提到宪法高度。法官的地位由人民直接决定,而不能由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决定。
法官地位不受侵犯,除非到了退休年龄、身体健康不允许、自愿辞职或者被弹劾。
法院经费支出全部来自中央财政。议会根据法律确保各级法院的经费。为确保国家司法统一,法官不受地方权力干涉,财政统一是必要的。
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如经全体法官一致决定认为有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法院的审讯可以不公开进行。但对政治犯罪、有关出版犯罪或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应公开审判。
公民基本权利
人民的权力必须具体到每个公民个体的权利,国家主权才真正属于人民。
保护公民个体权利如此重要,人民通过宪法设定国家权力和基本政治制度,宣示某些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宪法列举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直接有效并拘束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权力。
这些列举不得被理解为排斥公民的其他自由与权利。
基于《联合国人权宣言》等国际社会公认准则,以及全体公民共同约定,这些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隐私权、通讯自由和秘密、迁徙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选举权、私有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弱势群体权利、被告人权利等。
生命权。公民有生命、安全与健康权。死刑作为对谋害他人生命等特别严重的犯罪采取的极端惩罚措施,必须遵守严格的正当程序。死刑应逐步减少直至废除。
作为人之存在的首要权利,生命权在现实中已经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它毕竟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尊重生命,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一个生命是国家的首要目的。
人格尊严。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酷刑及其他有损人格尊严的措施和处罚。任何人未经自愿同意不得经受医学、科学或其他实验。
人格尊严任何条件下都不受侵犯,即使被限制权利的犯人其人格尊严也应受尊重。任何条件下酷刑都是非法的。
人身自由。非经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法院决定,任何公民不得被限制人身自由48小时以上。任何机关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时,应及时通知本人及本人指定的亲友。
只有法院才最终能够做出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任何其它机构均无此项权力。考虑到实践中侦查部门基于追究犯罪的需要,48小时上限的权力是必要的。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应当及时通知家属,如果法律规定由于种种原因可以不及时通知家属,该法律条款违宪。
隐私权。公民有私生活、个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维护其荣誉和良好声誉的权利。除非为已经立案的具体刑事案件的需要并经过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搜集、记录、传播、公布公民通过电话、邮件、网络通讯等各种渠道传播的不愿公开的信息。
国家以及社会安全和公民隐私权是一对悖论,应当把握平衡。现代高科技社会,在以“安全”的名义下,公民隐私权更容易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因此,为了公民的人权,必须通过法律严格限制公共权力。
通讯自由和秘密。公民有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各种方式不分国界自由获取和交流信息的权利。除非根据法庭裁决,公民的通讯、上网等权利不受侵犯。
住宅权。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除现行犯罪之外,如无法院开具之详尽说明理由的搜查令,任何人得以其认为适当且必要的方式拒绝执行警察任务的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其住宅。
迁徙自由。公民有自由迁徙、旅行、选择生活居住地及自由进出国境的权利。此项权利唯在为防止疫疾、天然灾害或重大不幸事件,或为保护少年免受遗弃,或为预防犯罪而有必要时,始得依法律限制。
信仰自由。公民宗教和信仰自由不受侵犯。每个人的信仰和道德立场都是其人格和尊严的组成部分,每个人都有通过宗教寻求心灵归属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奉或者不信奉宗教或哲学、道德立场,不得歧视公民的宗教和信仰。
信仰自由必然包括信仰者从思想到言行的一系列宗教性活动的自由。公民的宗教和信仰自由包括以礼拜、戒律、践行等活动表明自己的宗教和信仰的自由,但不得直接损害他人基本权利和公共秩序。
教会与政府分离,任何宗教不得被确立为国教,国家平等保护每一个宗教。
宗教没有正邪之分,信仰本身无所谓对错,宗教属于意识的范畴,国家不能以科学的标准来评判。
确立国教或任何官方的、正统的意识形态,对其他思想和信仰是不公平的,也为成为国家实行思想专制、制造“思想和良心犯”的方便之门。
言论自由。公民有言论、出版、艺术创作等表达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信念或予以放弃。每个人有利用任何合法方式搜集、获取、转交、生产和传播信息的权利,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清单由法律规定。
人民有办报、设立电台、电视台、网站等传播信息市场主体的自由,禁止新闻审查。
除非已存在直接损害他人基本权利或公共秩序的情况,并经法院裁决,不得妨碍公民的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包括言论、出版、艺术创作,以及由此延伸的传播信息的自由和新闻自由。人的自由意志决定了人的内心思想纯粹属于个人,不可在法律上被证实或者证伪,人的多元的思想是不能被世俗的权力来控制和评价的。
思想市场自由竞争,才有珍贵的脱颖而出。压制思想自由即压制社会进步。布鲁诺被烧死在火刑柱上。可他是对的。人类无知终极对错,唯有谦卑面对多元思想,哪怕以为异端的。
惩罚思想成本太高,容易走向政治迫害和思想专制。现代法治国家必须保障思想绝对自由。尽管某些危害到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可能和某些思想和信仰的传播有关,但法律惩罚的也应当是具体行为的实施者,而不应是思想本身。
进入法律管辖范围的,只能是思想的外在表达。公民的表达行为可能会影响他人,侮辱、诽谤、煽动暴力仇恨等,有可能损害他人或对社会秩序构成某种现实而急迫的危险。因此宪法对表达自由适当限制,但限制必须是最小化的。
对公民表达自由的限制,对他人基本权利或公共秩序损害应当是直接的,显著的,迫在眉睫的。损害是否已达到需要国家干预的程度,应由法院认定。
新闻自由,办报、设立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是言论表达的必要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舆论公器,权力在黑箱中必然恣意妄为。
言论审查由少数人决定大众能知道什么不能知道什么,是对真相的掩盖,对良心的败坏,对正当利益诉求的压制,对言论者权利的侵害,对普通公民人格尊严的践踏。
任何人都可以创办媒体,自由竞争中多元的声音整体也就代表人民的声音。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市场竞争中自然会成长起来有公信力的声音,相反,专制下更多不负责任的谣言。
人民通过媒体监督和约束政府,也因此被称为立法、执法、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
结社自由。公民有结社自由。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利益结成或加入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包括成立工会以保护其权益,成立政党以参与公共政治。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任何团体或者留在团体中。
结社自由也是公民表达自由和人身自由的天然延伸。
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和平集会、示威、游行的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意见的较为激烈的形式,本身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对这种激烈表达方式的限制可以适当高于对言论出版等表达自由的限制,例如不得携带武器以及和平进行等。
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种族、宗教、教育程度、财产多少、居住地等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全民公决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国家属于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做出自己的选择,也都有权利追求公共服务的职位。
知情权。公民有获悉国家有关重大事件、重大决策信息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种档案资料的权利。
任何公民对于法律、命令及规章之制订、废止和修订,对于任何国家机关之事务和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有申诉、控告、检举或者要求罢免的权利。公民有参与听证、议会讨论等公共事务的权利。
突发性灾害或者事件,政府有责任及时公布。公民有权知道政府财政状况和重大决策的信息。这是政务公开的必然要求,是监督权力建设廉政高效政府的必要条件。
虽然表达自由和选举权利已经涉及公共事务参与,但随着信息时代到来,现代代议制民主比以往有了更多公民参与的可能。
私有财产权。公民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其财产,除非根据法院决定。为公共利益征收财产当预先作出补偿。
劳动权利。每个人都有自由支配其劳动能力、选择职业的权利。禁止强迫劳动。公民有依法集体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包括罢工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通过法律确立休息日、节假日。
受教育权。国家保障每个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政府不可以在基础教育的公立学校之间划分等级。义务教育免费。大学学术和管理自由,不受政府干预。开放和鼓励社会办学。
国家应当为所有孩子,无论贫富、城乡,提供平等的基础教育,为人人平等打下坚实的基础。私立教育,富裕家庭为孩子提供更高水平的教育,是个人自由。大学教育当摆脱行政化。
弱势群体权益。国家通过法律保护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患病者有获得救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自然灾害受害者有获得国家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灾害预警和帮助制度。国家鼓励和帮助志愿者从事社会保障,鼓励和帮助慈善事业发展。
由于人的天赋身体状况差异,机会均等条件下,人与人的财富和生活水准有很大差异,为每个人的尊严和幸福,弱者应当受到特别照顾。
被告人权利。每个人在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之前均为无罪。被控犯罪者有本人及委托代理人进行辩护和由独立的法庭予以公开、公正而及时之审判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被告人上诉的权利不被剥夺。确认或加重责任的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公民有权要求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国家赔偿。
当一个人被国家机关指控,其处于弱者地位,人权处于危险状态,因此要通过宪法宣布某些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结语:这是未来中国宪政制度的科学研究。其中公民基本权利部分是2004年诸多宪法学者针对宪法修改提出的建议,其他制度设计是借鉴中国数十位宪法学者研究成果的汇总。这些现代民主必有的制度,是数百年来人类文明最重要的常识之一。不是东方的西方的,不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这些约束权力实现自由公正的智慧属于全人类。负责任的中国公民深入思考,广泛共识,理性设计科学制度,建设中国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