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领导下的民主——北京选举观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人大代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县(区)级人大代表有提名候选人并投票选举县(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大常委会主任、上一级人大代表,有提出议案、建议、质询等权利,有审议表决预决算等重要权利。根据《选举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2011年秋季,北京市进行了区县和乡镇人大代表直接选举。11月8日全市统一投票,并于当晚或第二天上午开箱计票,截至11月14日,北京市16个区县共选出区县人大代表4349名,各乡镇共选出乡镇人大代表9931名。

与以往的选举不同,此次选举引起了舆论的广泛持续的关注,因为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电脑拥有量的增加,参选人得以借助拥有数亿用户的微博、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参选信息,使广大网友得以及时跟进选举动态,了解选举细节,与参选人进行网上网下的互动,深入参与到选举的全过程中。因为这种持续的关注和互动,我们得以了解选举中的进步,也更清楚地看到问题所在。下面就我们在选举过程中观察到的情况,对北京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做一个简述。 

一 北京选举的进步

(一)公民社会的进步,独立候选人增多,竞争增强

此次选举,独立参选借助微博的传播显得声势浩大。自五月以来,共有姚博、徐春柳、熊伟、舒可心、乔木、张映伟、李昊辰、张凯、吴丹红、仝宗锦、李昆鹏、林毅竟、程海、柳红、野靖环、野靖春、韩颖、湛江、王秀珍、郑威、吴丽红、刘秀贞、刘素民、周秀玲、杨凌云、张善根、王秀珍、庞银平、徐香玉、朱福祥、葛志慧、常玮平、吴兆勇、张诗羽、刘超、刘若晴、方洋、黄明浩、程钰婷、毛建生、吕祎星、许志永等五十多位公民公开独立参选人大代表。未在网络声明参选但以联名方式进入初步候选人名单,仅北京师范大学一校就有超过80人,北京全市的联名参选人总数则无法统计。

参选人职业类别多样化,除以往的大学生、大学教师、律师、公司职员、维权业主外,新增了公益人士、网络知名人士、拆迁维权人士、模特、作家参选,未公开的独立参选人还包括律师高级合伙人、私营企业主。

除此之外,北京市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参选形式上也有所创新,比如联合参选、在网店出售T恤筹集参选资金、举海报现场宣讲,制作网络视频进行网上宣传等等。在北京外国语大学还出现了两位独立候选人竞争同一个代表职位的情况。

(二)选举委员会加大候选人宣传力度

以往初步候选人名单上只有候选人的姓名,而本次选举中初步候选人名单增加了候选人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和工作单位等内容。这也按照新修改的选举法的规定,首次公布初步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形式上也有所创新,例如北京邮电大学和金融街选区就采用了录制视频的方式介绍候选人,北邮还在校园内宣传栏操场等人流较多的位置张贴候选人的宣传海报。尽管如此,这些原本应该承诺为选民代言的正式候选人竟然没有一人主动公布个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家庭或办公地址等联系方式。相比而言,独立参选人往往会在选举宣传的过程中主动公布个人邮箱、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这一举措显然也是受选民欢迎的,一位北外的同学在《我为啥选乔木》一文中说:“他如果干不好,我有他手机,有他邮箱,也知道他在哪里办公,可以随时找他理论。”向选民公布个人联系方式是对参选人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不做隐形代表的一个基本保障,体现在参选过程中则是有诚意参选的最基本表示。

2004年我国在修改《选举法》时增加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规定。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作了补充完善,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见面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见榜不见人”的现象,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更多、更直观的了解。

从已经完成人大换届选举的6省区的情况看,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开展得比较普遍。这也是此次区县乡级人大换届选举的一个突出特点,这个做法使新修改的选举法相关规定落到了实处,值得鼓励。尤其是广州,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和镇选举委员会在所有选区开展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活动,共有4569名区、县级市人大代表候选人和4376名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参加了见面活动。见面会过后媒体还对见面会的情况进行了报道,提升了选举的人气。

此次选举中北京有部分选区召开了候选人见面会。但是总体而言,北京在落实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上并不积极,见面会开得少,而且媒体的相关报道也很少。没了人气,整个选举显得格外冷清。因为按照规定,仅“选民要求”的才组织召开选民见面会。不召开见面会,就减少了一个选民了解候选人的绝好机会。不开见面会,很多时候选民就是失去了唯一的当面接触了解候选人的机会。

相比而言,农村的选举宣传比城市活跃,有些村在村级有线广播中一天三遍播放选举相关事宜,使得广大群众对换届选举知晓率更高,此次人大换届,乡镇级代表选举中以另选他人当选的人数也大大高于城镇选区。以此次北京选举为例,区县级人大代表通过另选他人当选的仅6人,而乡镇级的人大代表通过另选他人当选的有47人。这个事实也是对中国人素质太低不宜实行民主制度的一个有力驳斥。

二 选举中的问题

(一)选民登记 ——非户籍人口登记难

选民登记中最大的问题是非北京本地户籍的大量人口选举权难以得到障碍。

选举结束后官方报道此次北京市人大选举参选率为97%,这个高参选率是在把近1000万常住的非京籍人口排除在外的前提下取得的。据官方报道的数字,在北京全市范围内,16个区县登记的选民总数为937.5万人,这个数据与国家统计局年初发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第2号公报公布的北京市1961.2万常住人口数相差了1023.7万人,排除其中不具备选民资格的未成年人,尚有数百万常住人口未能参加此次人大选举。在2010年选举法修改中被搁置的流动人口参选权问题再次突显。

网友北鸣燕蓟称其所在公司有约50位员工,因为户籍所限,只有5人登记为选民。(北鸣燕蓟:《人大代表选举的一次观察》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xzmj/article_2011111848996.html )。海淀区独立参选人熊伟也观察到在他居住的福缘门选区,将近两万人的社区,大多数人都是非京籍,而这两万中其中仅有他和他父亲两人成功完成选民登记。据《新京报》10月15日的报道,和平里地区有流动人口2.3万人,和平里街道工委书记王小英表示,到10月15号停止集中登记选民为止,一共只有6个流动人口进行了选民登记。平谷区登记选民31万多人,其中非本市户口选民登记人数为1799人,只占登记总数的0.58%左右。(新京报2011年10月15日A10版 稿件采写/本报记者 杨华云、饶沛、魏铭言、杜丁、刘春瑞、郭超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1-10/15/content_284662.htm?div=0

据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北京市的常住外来人口数量已达704.5万,占全市常住人口的35.9%。就数量而言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但就所能享受到的公民权利而言,这又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他们在子女上学问题、医疗问题、社会福利和保障、住房、购车等关乎切身利益的权利面临诸多不平等待遇,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这个群体特别需要发出声音,通过人大代表渠道反映愿望和诉求。这些在北京生活、纳税的新移民也有权要求享有与户籍居民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事实证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未能在北京参选。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选民登记门槛过高,导致无法完成选民登记,而按现行的选举办法规定,不能在北京登记为选民则不能在北京参加选举。

北京市今年的选举细则规定:需要在北京居住一年以上,依据之一是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二是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同时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原选区选举机构或是区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这两个条件难倒了绝大多数的非京籍人士。

就在原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一项而言,北京的外来人口中有相当大一部分家在农村,要他们的家人到县城找人大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确实很困难。全家都在外工作的人,要他们回家开选民资格证明,时间、路费都成问题。为一张看起来没有实际利益的选票费这么大劲,在他们看来也并不划算。而且由于以往少有先例,地方选举工作人员对如何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并不熟悉,有的地方选举机构还要求先出具在北京参选的资格证明,双方来回推脱,导致最后任何一方都未开具。

如何证明在北京居住一年以上,也难倒了一些非京籍人员。由于当前社会人民的法制意识普遍不强,劳资双方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大量存在,这使得不少长期在京居住的外来人员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岗位普遍流动性大,频繁更换工作的人也无法提供年满一年的劳动合同。

至于暂住证满一年,由于暂住证已不强制办理,加上涉嫌歧视,被部分非京籍人士抵制,因为以上因素,很多人在北京生活多年也没有办理暂住证。还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此项要求是临到选举才公布,很多人想办理也来不及。而且根据今年5月份有关部门下发的通知,租房者要办理暂住证,不仅需要拿到房产证复印件,而且房主还必须先缴纳8%的个人所得税,在缴纳租房收入个人所得税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前提下,且缴纳一次经该出租房屋就会被登记在税务部门的系统内,以后出租房屋皆需要缴纳,有多少房主愿意为了配合租房人办理暂住证而承担这样一笔额外的费用?如果这笔所得税由租房者承担,则无疑会加大租房者经济负担,名义上免费办理的暂住证,实际上就成了借助租房个人所得税变相收费。如果下次选举仍然沿用此标准,则非户籍人口参选将面临更大困难。

中国在选举权方面遵循普遍平等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也就是说凡是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资格不应因登记而具备,选民登记只是对选民资格的确认,而不是选民资格的决定条件。因为登记原因不让参选实际上是对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侵犯,是违法行为。政府应为选民参选创造便利条件,而不是用登记限制公民参选。

人口的流动和迁移是现代社会基本现实,正视问题,难以想象在一个现代国家,如此大规模人口的基本公民权利处于实际上的被剥夺状态。我们呼吁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选民登记管理系统,解决流动人口登记难的问题,同时以常住人口数而非户籍人口数为标准分配代表名额,让常住非户籍人口就地参选,以切实保障非户籍常住人口的选举权利。

(二)推举候选人

根据《选举法》第七章二十九条,提名候选人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按照候选人地位平等原则,以上两种推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以上方式产生的代表候选人地位平等,均应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予以公布,任何选举机构、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调换和增删。

按照以上规定,只要符合获得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十人就可以成为初步候选人,但是此次选举中部分选区却私下制定了一些潜规则,比如规定必须在选民小组内推荐,或者是在同一班级内推荐的才有效,并以这些潜规则来否认选举法明文规定的选民联名推荐权。例如柳红所在的安慧东里选区就在选区之下又划分了三个社区共约80个选民小组,各小组内联名不能合并。这就使得单个社区内不够十人、选区内够十人的无法成为候选人。北京交通大学张映伟征集到300多个联名之后,选举办公室负责的人不愿意接收联名推荐表,称只按学院接受各选民小组提交的推荐表。经过激烈争论,又以每个人的签名只有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为由拒绝接收。在反复地商议之后才勉强收下,但还是称是否有效要由北下关选举分会决定。

中国政法大学独立候选人仝宗锦的遭遇是另外一个比较突出的案例。他在联名阶段征集到了2574个联名,却被校方宣布联名无效不予接收。校方给出的理由是联名推荐必须在选民小组内进行,但是选举法中没有就是否必须在选民小组内做出具体规定。该做法只是昌平区的潜规则,显然无法作为否定2564个联名效力的合法依据。

另外一个严重违法的操作是不给独立参选人联名推荐表,十三联合参选人中仅巴沟韩颖一人侥幸领到推荐表,其他十二位参选人因为领不到推荐表而不得不宣布以另选他人方式继续参选,这使他们在选举中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利地位。在北京邮电大学,还出现班长出面谈话要求学生撤销对独立参选人的联名推荐的情况。

联名阶段还存在因选举工作人员不熟悉选举流程,不清楚推荐表的填写要求而前后说法不一,让独立候选人不得不反复修改,耗费大量额外时间和精力。如巴沟独立候选人韩颖在预定日期前填完推荐表后又负责选区选举工作的居委会工作人员又提出一些之前为提到的新要求,韩颖为了避免争议,不得不重新请推荐人再签了一次。北外的乔木也表示很多选民向他反映他们的推荐被压制、被自愿改变,很多交上去的表因为次序不一致、有空行、两份不完全一样等等原因被认定为不符合规定,推荐他的选民小组的所有的老师和学生还被要求在特定时间点前必须赶到指定地点重签,否则推荐就会被判为是无效推荐。

(三)正式候选人产生

如何在初步候选人中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法》规定,“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2004年修法后,“酝酿”二字被去掉。绝大多数由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参选人,均在此环节出局。出局者只能号召选民在选票中“另选他人”一栏投自己一票。但是,要让选区的选民知道这个参选者的存在,需要大量的宣传工作。

由于限制竞选,名字出现在选票上的候选人在选举中将占据极大优势,能否出现在选票上对于当选也就至关重要。由于不公开不透明,酝酿协商产生正式候选人往往成为暗箱操作排挤不受官方欢迎的参选人的重灾区。经过酝酿协商之后,除大兴区饮马村的徐香玉外,其他所有独立参选人都在这一阶段出局。只能通过“另选他人”方式继续参选。由于组织动员的难度极大,北京市至今未有公开参选的独立候选人通过另选他人当选的先例。

(四)选民小组协商存在的问题

没有经过选民公开推举就确定了选民小组长人选,这些选民小组长往往就是由选举办自己指定的召集人。

选民小组会议,大量选区实际并未召开,召开的选区参与人员往往也仅限于组织选举工作的居委会街道办等内部工作人员。由于选民小组会议不透明不公开,常常是问题重重。

安慧东里独立参选人柳红根据参加选民小组会的亲身经历总结出选民小组会议在代表选多数民意见方面打的四个折扣,第一个折扣:参加选民小组会人数少得可怜,只有几个人,参加选民小组会的人数只有选民人数的五分之一到十分之一。第二个折扣:选民小组长由于事实上的被指定,多有服从上级的倾向。第三个折扣:协商讨论是在选民不充分了解候选人个人信息的前提下进行的。第四个折扣:协商讨论的形式本身抑制了选民自由表达。当面的讨论使参与者失去了匿名状态下的自由选择权,尤其是在候选人是本单位或社区领导干部,参会的又有单位领导的情况下,普通选民更难自由表达个人意见。(柳红微博地址:http://weibo.com/1822720981/xuoP8g2a9?type=repost

依据什么方式确定大多数选民的意见?事前没有为外界所认可的标准,事后也没有救济。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在仅限于选举工作人员参加的内部会议上就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直接选举谁上谁下当选应由选民手中的选票说了算,由少数人预先代替选民做决定是对全体选民选举权的侵犯。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直接选举变成了间接选举。目前,公民选举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仅限于基层人大,现在连这唯一的机会也被剥夺,人民当家做主如何体现?为了规范选举,确保公民的选举权,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产生代表正式候选人这一弊端重重的环节应予以取消。

(五)没有预选

与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相比,预选是种相对公平透明的确定候选人的方式。但尽管有众多独立候选人参选,并且在一些高校中出现了几十上百个联名参选人,在本届区县乡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北京市却没有任何一个选区采用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从初步候选人到正式代表候选人,这中间经过了怎样的层层筛选,筛选的标准是什么,广大选民亦无从知晓。由于程序标准不公开,也可以说此次选举中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全部为暗箱操作。

(六)介绍候选人,最大的问题

(1)限制独立候选人的选举宣传

独立候选人一致认为此次参选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是不许宣传。徐春柳在社区方法选举宣传材料被叫停,乔木走访学生宿舍被叫停,张贴的宣传海报被撕掉。柳红拜访选区居民,发放传单,并因此三次被选举工作人员约谈,后被迫停止宣传。张诗羽在宿舍楼内张贴的宣传海报立即被撕掉。十三联合参选的北京市民,除前两次顺利进行,都被阻止,阻止参选人见面,有的参选人宣传活动尚未开始就被从家中带走。

组织推荐的正式候选人可以利用官方资源制作视频、宣传海报、易拉宝、张贴宣传单,根据候选人地位平等原则,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合依法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地位平等,也应该有权进行选举宣传,但此次选举中针对独立候选人不仅不给于任何资源的支持,对其自发进行的宣传也一再限制乃至恶意破坏,宣传资源的不平等导致了候选人之间竞争的不平等。

北京师范大学黄明浩在参选经验总结中写道:“在11年海淀区的选举中,我采用了能想到的最为平和最为安全的方式,不在校园内的BBS论坛(蛋蛋网、师悦)上发表任何帖子,不在新浪等平台上发表任何微博,不接受任何记者的采访,只在尺度较大的人人网平台上宣传,尽可能的保持较低的姿态……这一个月所做的宣传非常之保守。最大的硬伤就是没有做任何实体性的宣传,没有制作彩色版和黑白版的海报、传单。”在官方态度不明朗的情况下,独立参选人为避免跟官方发生冲突而引发对自己的打压,往往不敢做大规模的选举宣传,但这样一来,他们参选的信息也就无法充分地传达给选民。相对于官方候选人大张旗鼓的宣传,独立候选人在选举中处于明显的劣势。

选举的主体应该是候选人和选民,选举中应该加强候选人与选民的互动,允许候选人直接接触选民,向选民传达自己的参选理念和承诺,同时让选民有机会直接接触候选人,传达自身的诉求,并依据自己对候选人的了解做出选或不选的判断。由第三方居间介绍反而是在在候选人和选民之间凭空设置障碍,实际起到的作用是让候选人和选民彼此陌生,选民无法选出真正能为自己说话的代表,被选出的代表也无法了解选民的真实需求,无法真正为选民服务。把选举工作机构当做选举的主体是主体错置,选举主持机构应该在选举中保持中立,而不是成为选举的主导方。

(2)恶意造谣散步不实的负面消息,抹黑独立参选人,误导选民。

北京外国语大学乔木背景复杂,北京邮电大学则谣传许志永参选是别有用心,北邮一位叫做邵连龙辅导员在在校大学生活跃的人人网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关于人大候选人的一些感想》的貌似中立实则为学校的违规操作辩解,同时抹黑重伤独立参选人的文章,影射独立参选人“底细”不清,称其独立参选是“故作姿态”,让不了解此事的选民对独立参选人产生不良印象。一个化名郝仁的校内ID则重新翻出2009年的文章《许志永,你有什么资格当代表》,重提公盟税案这样一桩典型的良心犯罪,恶意违法欠税,混淆视听。这种针对性极强的抹黑,有损选举公平。

(3)封杀参选人微博、博客、社交网站主页

11月4日下午五点,此次选举最主要的网络平台新浪网统一封杀乔木、刘超、张诗羽、许志永五世等公开参选人的微博账户,东城区参选人徐春柳被强制去粉,选举微博“选举关注”、“选举观察员”等微博也被封杀,IP地址被跟踪,重新注册新的微博账户也不能使用。在之前的一轮封杀中,选情观察,发布新参选人信息的粉丝数过万的选举观察被封,公民选举关注在播报了十三联合参选人的宣传活动后也被封。

乔木在参选总结中写道:“各种打压、抹黑,我早有准备,但禁止我进入学生宿舍走访、网络全面封杀(4个博客、10个微博还有2个人人网账户)、监听、跟踪…,我知道这是一场注定不让你取胜的选举。当学生也在不断被谈话、叫家长、跟踪、搜查、微博人人被监控、对着摄像头指认”(乔木:选举之后:动机、经费、下一次http://www.chinaelections.com/NewsInfo.asp?NewsID=218285 )种种意想不到的封杀将全面打压的猜测实质化、表面化,给独立候选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也使整个的选举气氛变得紧张恐怖。

(4)对独立参选人进行监控,限制参选人人身自由

在选举宣传阶段,受打压最严重的是联合参选的十三维权公民。这十三人中除野靖春、杨凌云两人的选举宣传比较顺利外,其他人的宣传都被打压,9月16日为郑威助选时所有参选人和助选人都被强行弄到派出所无理羁押,7小时后才放人。在这之后,预订要做选举宣传的人都会被事先控制起来,无法出现在宣传现场。再后来,到了要宣传的时间,警察就守在所有参选人家门口,不许出门去帮其他参选人助选。导致宣传根本无法进行。此事被大量外国媒体跟踪报道,在国际上留下了中国政府不允许独立参选、严厉打压独立参选人的恶劣印象。

对其他参选人的打压在前期并不是特别明显,显示了对不同参选人的区别对待。但据多位独立候选人反映,投票日前一天各选区选举工作人员都打电话询问参选人的行踪并在投票时全程陪同。

 (七)投票日

(1)投票日当天氛围

北京邮电大学投票日当天不准记者靠近,有观察者在投票处拍了一张照片就被选举工作人员请出校园,并叮嘱学校保安不得让此人再次进入。北京外国语大学更是从选举前两天就开始对进入校区者严查身份证件,非本校人员,一律不许进入,人为制造紧张的选举气氛。

(2)秘密写票间成摆设

秘密投票是选举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确保选民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表达其真实意愿。选举法第3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选举法第38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但在本次选举中这一规定并没有被严格地落实。

据观察员在北京师范大学邱季端体育馆主投票会场现场的观察,所有投票的选民都在透明敞开场地填写选票,整个投票地点未设置任何秘密写票间。

据北京化工大学独立候选人李昊辰在北化主投票场地科学会堂的观察,所谓的隐蔽写票处就是大厅中间的一张桌子,谈不上有任何的私密性。旁边作人员一直在看填写选票的人,还提示写票的选民只能二选一,另选他人

再以北京邮电大学为例,主投票场科学会堂的秘密写票间设在会场的一个偏僻的角落,选民如果要到秘密写票间写票需要绕很远。整个投票处就只有一个秘密写票间,26000多名选民如果都要求在秘密写票间填写选票,那么一天之内根本不可能完成投票。而且在开放的写票台和秘密写票间之间有时还站了人,如果走过去会被别人看见,这无疑也会给选民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实际上投票当天主动要求到秘密写票间人非常少。这唯一的秘密写票间基本上也成了摆设。

(八)不及时公布选举结果

尽管连夜点票,此次选举的结果并未当场公布。16日北京各大媒体报道了此次区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结果,但在这之前,多数选区并未贴出选举结果公告。网友后来公布到网上的选举结果公告,落款时间有11日、13日、15日多种。

选举结果公告采取统一格式,仅公布了本选区选民数、参与投票人数和当选代表名单,对于当选者所得票数,落选者和另选他人票数都没有公布。一些独立参选人被私下告知大约的得票数,而另外一些独立参选人的票数则无从知晓。这种敷衍了事的做法显然是对选民不够尊重。这样有头无尾的选举也不能给选民一个满意的交代。但是,即使选民不满意也无法追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为选举法中对选举结果公告中应予公告的事项和公告发布时间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上述问题暴露出选举法立法的不完善,选举法对选举中的细节问题应做进一步的规范。

三 总结

根据11月9号之后逐渐揭晓的选举结果,北京邮电大学独立候选人许志永获得了3500张左右的选票(该数据位选举工作人员私下告知,准确数字没有公布),中国人民大学独立候选人张诗羽3186(另有将姓名错写成张诗雨的122票、张诗宇13票及零星的其他写法),北京外国语大学的吴青获得1080票,乔木1296票(由计票当晚现场监督的学生公布),北京师范大学的黄明浩获得860票(监督计票过程后得知),安慧东里选区的柳红得101票,在严密的防范和重重限制下,独立候选人在各自选区内仍然能取得这样的成绩,十分不易。这也说明在当代中国,关注自身权利的公民,表达自身诉求的公民也越来越多。

尽管关注的力度空前,此次独立参选仍然充满了未知的风险、紧张和莫名的恐惧,以致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和按个人意愿投票都存在不确定的风险,之所以会有这么多的困难,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在中国的各级人大代表产生的过程中,执政党的角色错位,本应作为竞争者的一方,实际上却成了领导甚至操纵的一方,选举委员会缺乏起码的中立性。为了贯彻上级领导的意图,保证内定候选人当选,它对公民自行推举的候选人必定要予以排斥,对于其中积极者则要坚决打压。

贺卫方教授在选举之初就说过的:“自由参选是国民乐观的标志……如果有人打压封杀自由参选者,这会是让对体制抱着乐观态度的人心灰意冷的做法,是对我们国家和体制不负责任的,是在拆我们大厦的砖。”打压独立参选是一种与时代要求严重脱节,不能主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权利要求的表现。在社会矛盾多发、民众权利意识日渐觉醒的社会背景下,打压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也是一种对中国的未来不负责任的做法。

选举就要有竞争,没有竞争也就无所谓选举。公民在法律的框架内参与民主建设就是一种积极的努力。社会进步也要靠千千万万人一点一滴的努力实现。没有选民自由主动广泛有效的参与,公民的选举权就无法落到实处。我们没有必要把竞选贴上某种主义的标签并拒之门外,没有理由对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充满敌意。我们呼吁放开限制,允许公开竞选,让选民自由选择自己的代言人。

2011年的北京选举让我们看到,由于选举领导机构对选举过程的严密控制,由于对公民独立参选的重重限制,也由于长期以来人大代表名不符的现实导致民众对选举权利的冷漠,中国的基层民主仍然停留在计划或操控的阶段,真正有勇气依法履职的代表几乎没有机会当选。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公民参选仍然是一种难得的大众权利启蒙教育,它让更多普通人了解到自己的权利,了解到每一个个体在社会的政治变革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民主宪政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使命。民主的实现需要漫长的过程,我们不能指望毕其功于一役,选举仍然是理性温和地推进建设民主的一个不能放弃的努力方向。我们期望待能有更多负责任的公民站出来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村委会选举、居委会选举、行业协会选举、业主大会选举等选举中来,在一次次选举中普及选举知识,积累经验,积累人气,逐渐地用行动突破体制的牢笼,推动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

公民(公盟)2011年11月

(选举项目助理 魏欢欢)

北京违法拆迁调查

前言

违法拆迁是中国社会矛盾一个重要根源,北京也不例外。总结北京违法拆迁的现状,提出理性建议,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就违法拆迁问题,2010年4月底公盟组织多位律师、学者、面临拆迁的公民等进行座谈,讨论北京地区城市及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并决定启动拆迁关注项目,帮助被拆迁者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的基本工作模式是帮助被拆迁者提出合理补偿标准,以公民现实和网络围观的方式对抗暴力拆迁,最终通过协商达到比较公平的结果。在个案维权的过程中,我们感到有必要对北京违法拆迁现象进行梳理总结,提出整体性建议,这是本报告的初衷。

本报告从北京的绿化隔离带建设及土地储备的拆迁模式入手,通过案例对常见的拆迁手段及方式进行分析,指出在当前北京地区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政府行政行为任意性、司法救济难以保障被拆迁者利益以及强拆造成社会矛盾激化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并通过比较研究,借鉴国外不同地区不动产征收经验,从立法、司法、行政、执行、问责机制等几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

一、北京拆迁情况概述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后,原《拆迁管理条例》明显与《物权法》相抵触,原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同志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报告,要求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制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管理办法》,这表明现行拆迁制度即处于非法状态,自此,中国进入后拆迁时代[1]。自2007年至今,已经历时三年,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土地储备中心数据显示,截至12月30日,北京市2010年的土地出让金已达到1636.72亿元,居全国首位。据了解,2008年,北京市土地出让金收入为502.7亿元;2009年为928亿元,2010年同比增长76.37%,达到历史最高水平[2]。2010年,在国务院对新征收条例草案两次公开征集意见的同时,各地拆迁行为异常活跃,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北京市朝阳区、昌平区、石景山区等很多地方也出现了暴力强拆引发的极端事件。近几年来,北京地区拆迁也出现了新的模式及手段,表现出新特点。

一方面,由于拆迁过程中各种原因,该拆的拆不动,出现“钉子户”现象,例如朝阳区曙光西路“最牛钉子户”占道七年,房屋位于道路中央,对压力本就很大的交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不仅对居民出行不利,更对周围的投资环境、市容形象等造成影响。另一方面,补偿标准低,被拆迁户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尤其是在城市郊区及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通过强行要求农民上楼、“自愿腾退”等手段,违背村民意志,在征地程序不合法、拆迁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盲目追求城市化建设,强占农村土地,导致城郊居民脱离耕地、被迫上楼,生活没有保障甚至居无定所,生活水平急剧下降,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在政府强势的社会背景下,后者是主要矛盾,因此本报告重点分析对被拆迁者不公正的违法拆迁,这些拆迁的模式主要包括绿隔政策和土地储备以及与之相关的“自愿腾退”。

北京地区常见的拆迁项目除了商品房开发、市政建设、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划拨等,在城市郊区及城中村地区涉及范围较广的主要有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土地储备。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属于北京市城市规划,主要涉及到绿化隔离地区内的农民搬迁、土地征用、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等,还包括一定比例的商品房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拆迁的方式从过去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引入或组建拆迁公司、申请拆迁许可证、走裁决程序,到目前的通过村委会进行所谓“一村一策”即“自愿腾退”等做法。土地储备则是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北京地区主要通过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区分中心作为拆迁主体,申请拆迁许可证,对拆迁范围内的居民或者农民进行补偿,取得土地,对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申请拆迁裁决,并申请区政府组织行政强拆。

绿隔和土地储备作为常见的拆迁模式,存在很多共同的问题,如补偿标准较低、政府行为的任意性大、司法救济阻碍重重、群体性事件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等,下面我们通过案例,详细探讨这两种拆迁模式存在的问题。

二、绿隔项目

北京市为了实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防止城市中心地区与外围组团之间连成一片,避免城市“摊大饼式”的发展,实现城市规划“分散集团式”布局,在城市中心区和 10 个边缘集团之间,以及各边缘集团之间用约 240 平方公里成片的大绿带进行隔离,由此形成了城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除了植树造林实现绿化目的外,还包括了绿化隔离地区的农民搬迁、土地征用,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商品房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为了推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北京市自1994 年以来,专门成立了组织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进行了规范,其中也包括了绿化隔离地区的房地产项目。

按照现行政策,绿化隔离地区是可以进行商品房开发的。按照京政办发[2000] 20号《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第十条,为了弥补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资金的不足,在农民自住房建成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部分商品房上市出售,所得收入全部用于补偿拆迁、新村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所缴纳的地方性税款由市、区(县)财政通过安排支出拨付给乡(镇)政府财政,用于新村建设和绿化补偿,建设农民自住房和上市出售的商品房的比例为 1:0.5。根据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颁布的京总指发[2002] 11号文件规定,在确保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和新村建设(含农民自住房及其按规定比例配套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等用地后,绿化隔离地区规划范围内的剩余建设用地,原则上由市政府统一征用,统一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建设,所获收益用于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除此之外,为了安置农村劳动力和与绿化用地配套,北京市政府允许在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安排适当的产业用地。根据规定,对于经营性的绿色产业项目,其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在 6.67 公顷以上的,允许有 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但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和任何工业项目,此类项目的建筑物高度严格控制限定在 2 层以下,且必须是用于绿地维护、管理用房及其设施建设和为丰富绿地内的休憩功能,与绿地相协调的服务、娱乐、文化、休闲等设施。

为了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北京市政府给予了绿化隔离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众多的优惠政策,凡在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规划进行的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其所需建设资金可申请使用银行贷款并由市财政给予贴息;对于绿化隔离地区的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审批手续办理,包括立项、规划、土地等采取了“一条龙”集中审批方式,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开工、工程监理等手续均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处理,使得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比普通商品房项目更加快捷;土地出让金返还,农民自住房部分出让金由市、区(县)财政全额返还给乡镇政府,商品房部分返还给区(县)财政;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项目享受多项收费的减免政策,如免交耕地占用税以及土地复垦、征地管理、拆迁管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安全鉴定等共计 17 项收费。

然而,如此多的优惠政策,并没有很好的促进绿隔地区的拆迁进展,由于绿隔地区允许一定比例的商品房开发,导致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很多项目只进行商品房开发,忽视村民安置房的建设,更有的地区以绿隔项目为名,进行高级别墅开发,从中牟取暴利。由于绿隔项目审批手续简化、集中,很多地区征地手续不完备,刻意规避相关法律规定,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被征地村民利益,导致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无地可耕、无房可住,同时由于涉及绿隔政策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被拆迁户对征地手续、拆迁程序、补偿标准不认可,却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维权,社会矛盾激化,不断出现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一)绿隔拆迁中的两个个案

1.万柳地区拆迁

以绿隔项目征地拆迁为主的海淀万柳地区为例。1996年9月,首都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关于万柳地区实施规划绿化隔离带绿化试点的总体规划的批复》【(96)首规办规字第248号】,将万柳地区(包括巴沟、长春桥、六郎庄、西苑草场等四个自然村)列为绿化隔离带建设试点区域,确定万柳地区规划后乡内总用地为369.18公顷。北京万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北京万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柳公司)作为建设单位。

为启动万柳绿化隔离带建设试点工程,北京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02年1月22日和2002年8月12日作出2号批复和162号批复。京政地【2002】第2号批复批准征用海淀区海淀乡万泉庄村农村集体所有村庄工矿用地64.8086公顷,同意万柳公司建设“万柳西区(一期工程)”使用上述建设用地38.8709公顷;京政地【2002】第162号批复批准征用海淀区海淀乡万泉庄村农村集体所有村庄工矿用地11.64公顷,交通用地8.32公顷,林地1.67公顷,征用海淀区六郎庄村农村集体所有村庄工矿用地8.5公顷,交通用地10.49公顷,林地28.5公顷,万柳公司建设西区二期工程,同意万柳公司建设“万柳西区(二期工程)”使用上述建设用地13.09公顷。

上述两征地批复中,征用的是海淀乡万泉庄村和六郎庄村的农村集体所有村庄工矿用地,实际上,该批复所征用的约134公顷土地并非集体工矿用地,而是包含了耕地、菜地、鱼塘以及村民的宅基地等多种性质的土地。这种行为导致了万柳绿化隔离地区失地农民没有的到征地补偿和保险待遇。同时,这两份批复所谓的“村庄工矿用地”掩盖了征用宅基地的事实,该征地范围内,原有住宅房屋1000多户,根据北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相关规定,征用农民宅基地的,应当为村民建设拆迁安置房,安置用地免交出让金。然而,批复中“工矿用地”的定性导致拆迁安置待遇落空。

两征地批复所征用土地用于万柳西区工程的一期和二期,合计达到134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超过七十公顷的,需要由国务院审批。而征地机关将一个项目分成一期和二期,规避了国务院审批的要求,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随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北京市【2002】京国土房屋建字第58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将绿化隔离带建设项目中的拆迁安置用地全部审批为商品房开发用地,导致万柳地区900户被拆迁农民的宅基地房屋被拆迁后,无法得到合理的安置。

在拆迁补偿方面,拆迁方给出的补偿价格为基准地价每建筑平方米3600元,基准房价每建筑平米1000元,且认定面积按照1995至1997年调查表为依据,调查表上没有而现状存在的房屋只给重置价。这样的补偿标准与开发商建成商品房的售价差距在十倍左右,与该项目已建成别墅区售价差距有几十倍之多!对此,万柳地区几百名被拆迁户多次通过集体诉讼等方式,要求落实绿隔拆迁政策,建拆迁安置房,同时,多次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获得拆迁手续,对其提起诉讼。但诉讼大都被法院以“土地已被征为国有,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该地区被拆迁户多次通过上访等方式,要求海淀区政府、北京市政府落实拆迁安置问题,都没有得到合理解决。至今,这一地区仍有很大一部分村民没有搬走,而拆迁方通过发拆迁裁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不断施压,还通过断水堵路等方式,扰乱村民生活。

2.青龙桥地区拆迁

同样位于北京西郊的青龙桥地区绿化隔离带建设,是根据2000年北京市政府20号令进行的绿化隔离带项目,包括新村改造及绿化建设。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于2001年4月发出了[2001]绿规意字8号及[2001]规审字2-014号青龙桥新村建设(一期)规划意见书和建设审查设计方案通知书,确定了青龙桥新村建设的规划用地及建筑规模。

青龙桥项目东临颐和园,西接玉泉山,比邻万寿山、香山等皇家园林和历史名胜,占地面积约510亩,由北京市振海农工商总公司和北京兴业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建设,涉及拆迁村民1000余户3500多人。项目最初是海淀区政府的新村改造建设项目,以“就地上楼”、“改善居住条件”为名报批,并获得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建委的建设立项联合批文京计投资字[2002]266号《关于合作开发建设海淀区青龙桥新村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批复限定:项目建筑面积29.8万平方米,其中回迁安置房14.32万平方米,商品住宅7.16万平方米。

村民自2005年开始被陆续拆迁,然而开发商并未按照立项规划为村民盖回迁安置房,而是建起了低容积率大面积的豪华别墅“御园小区”,平均销售价格为6万元/平方米。与此同时,开发商却只肯按照每平方米6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价格支付拆迁补偿,村民们回迁无望,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又不足以购买新的商品房。2007年8月,《京华时报》等媒体以“借新村建设之名拿批文,挤占14万平方米回迁指标——青龙桥回迁房被改建别墅”为题对拆迁困境中的村民遭遇进行了调查报道。北京市的相关政府部门曾一度介入调查,村民也从未停止过法律手段的维权:

2008年5月20日,村民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拒绝进行查处,西城法院(2008)西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村民胜诉;

2009年4月24日,村民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当,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009)一中行终字第629号终审判决村民胜诉;

2009年12月31日,村民诉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违法,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009)一中行终字第2671号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村民胜诉;

……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存在官商勾结,钱权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虽然有多份胜诉的法律判决在手,虽然有国务院违法强拆的禁令,可这一切还是无力阻挡新一轮的强拆风暴,功德寺村尚未搬走的居民还是陆续收到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不断有人被强拆、被搬走。到现在为止,几十户村民仍在坚守,但面对一墙之隔的豪华别墅区,却时而陷入迷茫,究竟什么时候才能落实绿隔政策,让所谓的新村建设真正为改善城市环境、改善村民居住条件,而不是成为以土地牟利的工具?

(二)绿隔拆迁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通过以上两个地区的案例,我们大致总结绿隔项目的主要问题:以批复代替立项,征地手续不合法;在征地过程中以工矿用地等掩盖征用耕地的事实,分次征用,分割土地面积,规避相关审批手续;在征地过程中,政府机关及其相关部门处于主导地位,征地手段强硬,被拆迁人维权难度大;征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利用绿隔政策优惠,规避绿隔关于商业开发的比例限制,大建商品房甚至豪华别墅;对被拆迁户宅基地补偿标准低,评估不合理,回迁安置得不到保障,很多绿隔项目拆迁之后根本少建或者不建安置房,导致被拆迁村民得不到安置;建成安置房产权不明确,很多安置房是所谓“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产权房”,并非商品房,很多地区的安置房不符合规范、质量低劣、环境恶劣、位置差、购房合同霸王条款等问题突出……

目前,绿化隔离地区拆迁在北京城郊仍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其所表现出的问题也导致了很大程度的矛盾。海淀区包括四季青、香山、万柳、海淀乡、青龙桥、西北旺等大部分地区都属于绿化隔离建设,拆迁进行过程中,出现了各种暴力、违法强拆的现象,同时也造成了自焚、伤害、纵火等多起极端事件。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推进,绿化隔离政策从实施到现在已经过去十几年时间,涉及范围不断扩大,以上问题也普遍存在于正在进行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如丰台、朝阳等地。

三、土地储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原有土地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于是,城市政府通过回收、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将一些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储存起来,择机供应,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土地储备。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所谓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但在现实中,土地储备成了某些城市征收集体土地的重要模式。2009年朝阳区千名艺术家遭遇强拆的事件曾经轰动一时,当时范围涉及金盏乡、崔各庄乡等7个乡镇,这次规模巨大的拆迁就是朝阳区的土地储备模式拆迁。

(一)土地储备模式拆迁的两个个案

 1、和平村拆迁

北京朝阳双井地区的和平一、二、三村,地处东南二环护城河畔的东边,紧邻CBD商圈。和平村于2004年12月6日开始拆迁,共涉及拆迁居民5204户。根据北京市发改委【2004】993号批复,该地区属于土地一级开发,拆迁主体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拆迁许可证号(2004)232号,拆迁范围:东至垂杨柳小区、南至劲松路和劲松九区、西至东二环路、北至首都轧辊厂和崇文区危改区,规划范围用地总面积约267862平方米。

朝阳区政府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对和平村进行货币补偿,不得回迁,补偿标准为:(4500元/平方米*1.37+1000元/平方米),被拆迁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一律按照住宅补偿,同时提供位于东四环附近“翠城”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部分住房定向出售给和平村的被拆迁户,被拆迁居民可享受到每平方米3180元的购买价格。按照这个标准,和平村地区拆迁补偿房屋价格折算大约每平方米7165元,得到认证的土地面积补偿大约每平方米6165元,而与和平村仅有一街之隔的富力城小区商品房售价已经突破40000元每平方米,周边普通商品房均价也早已在两万元以上。如此巨大的反差,导致该地区拆迁进展缓慢,大部分还没搬走的被拆迁户对此表示不满。

以和平村世代居住的老居民王先生为例,他们家的房子是清朝时祖上购买的, 宅基地1亩2分5厘7毫,2004年和平村拆迁开始,由于对拆迁协议内容不满,王先生一家一直没有搬走。到2010年12月,拆迁办向王家送达了2004年11月30作出的拆迁评估报告。报告中确认的建筑面积为109.4平方米,土地面积553.91平方米,总计拆迁补偿款1228423.47元。对此,王先生一家表示不解,1亩2分宅基地应该是800多平米,这553.91平方米是怎么算出来的?建筑面积又是依据什么认定的?现在全家20几口人,800多平米的宅基地只给120多万元的补偿款,这么少的拆迁补偿款,怎么安置呢?同时,王先生还提出,之所以不同意搬走,还有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所谓的定向安置房遥遥无期。到目前为止,和平村拆迁项目已经搬走的大概有四千户左右,但是根据拆迁办宣传的,截止2009年底,住进安置房的仅有600多户,也就是说,大部分搬走的被拆迁户都无房可住。拆迁已经七年有余,搬走的人现在都没有住进新房,他们不知道安置房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建好?是不是有足够的房源?万一到时候没有安置房,仅凭这少得可怜的补偿款,他们又能住在哪里?怎么生活?

为了了解已经搬走的被拆迁户的安置情况,我们又走访了位于南四环小红门乡肖村的周转房大院。这个所谓的周转房大院外有砖砌的围墙围着,院里一排排低矮的砖色平房,前后相距不足五米,每排大概有七八间小屋子,但一家被拆迁户只能选择一间半房屋,面积不足20平米,没有煤气,没有暖气,用水是院子里的机井水,每隔两三排有一个公共厕所,条件非常恶劣。就这样的房子,每个月要交300块钱的房租,且自签完协议两年之后涨到800,水电费、物业费自负。

吴老先生今年已经七十多岁了,他是和平村拆迁第一批搬走的人之一,他跟儿子一家自搬走后便一直居住在肖村的周转房里,当时与拆迁方签协议时被告知两年内就能住上翠城安置房。但吴老先生一家2004年搬到肖村,2006年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用补偿款交完了房款,可是到现在都过去快七年了,他们的房子还没有建好,一家人只能继续在周转房里度日。

除了补偿标准和回迁安置的问题外,该地区拆迁还存在一系列程序问题。根据发改委的批复,该地区为土地一级开发,该批复有效期为两年,北京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按照该批复办理拆迁许可证后,并没有在期限内完成拆迁,在拆迁之前也没有经过听证会等程序征求居民意见。并且根据《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验收后,纳入土地储备,再进行统一规划。根据2010年市规划委提供的2007规地字007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平村地区用地单位为已经变成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用地类别为居住用地,用地面积为319264.441平方米。和平村地区拆迁尚未完成,已经开始动工建设,明显违反土地一级开发的相关规定。

另外,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没有按照公示、公告等法定程序,也没有按照市场标准进行评估。拆迁许可证、拆迁方案等没有进行公示,所谓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单方选定,被拆迁户不知情,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的规定。以评估公司对王先生家做出的评估报告为例,评估日期为2004年11月30日,送达日期在2010年12月6日,中间竟相隔六年之久。报告中对王先生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为109.40平方米,土地面积认定为553.91平方米,评估结果为1228423.47元,且不说对房屋及土地面积的评估毫无依据,仅从内容上看,对位于北京二环周边的宅基地做出如此评估,实在荒谬。这样的拆迁条件及补偿方案,根本就不符合市场评估的公平合理原则,而和平村地区拆迁指挥部却表示“和平村拆迁项目是2004年启动的,拆迁补偿的评估应按当时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评估。”

2、管庄乡塔营村拆迁

同样位于朝阳区的管庄乡塔营村也遭遇了土地储备拆迁,但是这里的情况更为复杂。塔营村自2002年开始,先是耕地及菜地等进行一级开发,征地转居,2003年,所有的承包土地的农户都被村委会要求交出承包合同,土地基本都开始荒废。所有交出合同的承包者,原粮田承包者每人每月可得到100元补偿,原菜田承包者每人每月可得200元补偿,直到原承包合同的到期终止补偿。原合同的承包期基本都是到2008年9月左右到期。整个村子只有几份合同没有交,但是所有的耕地基本都被强制的堆满建筑垃圾。2006年10月,又以绿隔名义对村民宅基地进行所谓绿化拆迁,村民的房子每平方米给2400元,并且是不包括庭院的面积。房屋的面积也不是所有的都算据称按1994年的统计算,原宅基地上翻盖过不算。安置的楼房(产权不清晰)每平方米2500元且每人只能买50平方米,其余的另算。村民进行调查发现,安置的楼房是建设在租赁来的土地上,没有独立产权证书。

根据村民信访得到的京国土朝信访(市信)【2007】65号答复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塔营村的土地2004年已经转为国有土地,问题是塔营村的村民均不知情,而且没有发布征地公告,没有对农民进行转居,没有安置,没有补偿,村里的农民连最起码的生活费都没有。塔营村的村民在被拆迁的过程中遭遇断水、断电、断通讯、黑社会人员打人等各种暴力手段。他们也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诉讼等方式不断进行维权活动,尽管如此,拆迁矛盾不断爆发,出现暴力强拆伤人、村民堵路、围堵工地等情况。

(二)土地储备拆迁存在的主要违法问题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土地储备拆迁模式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从根本上来说,土地储备模式本身与我国的法律规定不符。我国现行的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都强调,征地须符合“公共利益”这个前提。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实践中,土地储备在征地开始时并不能确定土地用途,更不能确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储备土地大部分变成了商品房开发。和平村地区所谓的土地一级开发,实际上违背了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原则。其次,依据当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 由于土地储备机构没有具体的可以建设的项目,按规定不可能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二,土地储备运作主体界定不清。从目前来看,政府建立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土地储备的实施机构,明确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储备中心的管理机构,形成了政府与土地储备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土地储备中心作为一个事业单位,代表政府制定储备计划并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直接作为拆迁主体进行征地拆迁,在申请裁决及强制执行过程中,土地储备中心的行政色彩导致其与被拆迁人地位及其不对等,被拆迁者权利受损时,难以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维权,带来上访、极端事件等不利后果。

第三,补偿标准过低。各级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来源,一为财政拨款,二为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三为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3]。财政拨款金额较小,资金数量也相对不稳定,专项资金设置难以满足储备需要,金融机构贷款限制较多等导致土地储备模式在拆迁时资金紧张,因此一般表现为拆迁补偿标准过低。

第四,储备土地出让方式单一,一般为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价高者得”的原则导致土地价格被推高,出让的土地增值较大,但被拆迁者难以分享土地增值利益,从而导致新的矛盾。

第五,土地储备拆迁,对被拆迁者安置问题突出。由于土地储备模式下没有回迁,同时资金所限不能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因此,政策性优惠的定点安置房称为首要选择。然而安置房建设往往难以满足拆迁需要,很多被拆迁者搬走后,长期得不到安置,生活得不到保障,只能不断上访、诉讼等,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四、自愿腾退  

绿化隔离和土地储备作为两种常见的拆迁项目,其通常所用的方式也有共同之处,如从之前的申请拆迁许可证模式,到现在的“自愿腾退”模式。所谓自愿腾退的拆迁方式,即以村委会为主体,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在村民代表民主决策、监督等基础上制定腾退方案。作为一种建立在村民自治基础上的拆迁模式,在没有开发商介入、没有拆迁许可证的前提下,当地政府作为拆迁方,应保证取得每户村民的同意,至少应该经过村民民主投票,避免由少数人决定拆迁补偿方案。然而,在实际操作当中,如何保证村民“自愿”便成为该拆迁方式的重要问题,2009年海淀区北坞村的席新柱自焚事件,便是由“自愿腾退”过程中的暴力强拆引发的。虽然发生了如此极端的自焚事件,但北坞村试点之后,相当多的集体土地拆迁项目还是引用了自愿腾退这一模式,不经城市用地规划、没有拆迁许可证、不经裁决等,直接以村民自治为由进行拆迁,在被拆迁户不同意的情况下,由村委会组织强拆。

(一)自愿腾退拆迁模式的两个个案

1、石榴庄“城乡一体化”

丰台区石榴庄村是北京市公示的2010年50个重点整治挂账村之一,2010年7月中旬启动“城乡一体化”改造,拟对村民宅基地进行腾退,7月20日村委会下发致全体村民的一封信,23日发了一本名为《石榴庄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的小册子,号称要按照手册内容进行腾退。安置方案中腾退补偿和安置方式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腾退时评估公司的市场评估为准;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被腾退人,宅基地补偿价为8000元每平米,符合条件的被腾退人以产权户按人均45平米的标准进行回购安置房,价格为6000元每平方米;安置房性质为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产权房。

村民对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表示不满,石榴庄村位于北京市南四环内,按照市政府规划,该地区即将建成最大的交通枢纽,土地升值空间巨大,并且南苑乡同等位置的商品房销售已经超过每平米三万元。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明显过低,且安置房产权不明确,位置不佳,村民难以接受。7月25日,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大会,准备通过该方案,大批村民聚集在村委会表示反对,同时质疑村民代表的资格及产生方式。

2010年,石榴庄村进行了新一届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的村委会,随后,经现任村委会组织推选村民代表。在推选村民代表过程中,石榴庄村委会没有公开村民代表的相关信息,致使村民对村民代表选举事实及程序不知情。同时被告村委会在推选过程中,通过欺骗、伪造、冒用村民签名的方式,获取了所谓的村民代表授权委托书。以村民代表之一陈秀文的村民代表授权委托书为例,其中陈宝中的签名非本人所签,并且陈宝中表示自己对推选陈秀文为村民代表一事不知情;再以村民代表徐德全的授权委托书为例,其中徐鹏宇为1995年出生,尚未年满18周岁,同样情况的还有刘叶等不具备选举资格的村民。在被告72名村民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中,这样的虚假签名现象非常普遍,村民就此多次向石榴庄村委会提出书面异议,村委会都拒绝处理。

在村民的抗议中,所谓的村民代表大会草草收场,安置补偿方案被搁置。

7月26日,村委会又下发致全体村民的一封信,宣称该方案已于7月21日经区政府审定通过,对方案中有异议的具体条款,村委会将通过制定细则的方式解决。同时,村民开始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信访。7月29日,村委会再次下发致村民的一封信,称《石榴庄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由于在印刷过程中疏忽,“草案”二字被遗漏,同时表示对村民的意见进行收集归类。8月5日,村委会第四次发布致村民的一封信,对村民代表选举进行说明,但是信中号称村民代表选举须在下届村委会产生以后进行选举,目前重新选举没有法律依据。

村民多次向村委会要求公开代表名单,村委会多次拒绝。8月30日,村民通过信息公开,向南苑乡政府申请公开石榴庄村村民代表名单,9月16日乡政府将名单向村民公开。然而村民对拿到的代表名单表示质疑,村委会违反程序,欺骗、伪造、冒用村民签名推选村民代表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村民的权利。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村民代表会议规则》,村民希望能重新选举村民代表,真正选出能代表村民利益、为村民说话的代表。

同时,据所谓的村民代表透露,9月17日石榴庄村委会组织72名村民代表在北京怀柔雁栖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高票”通过了《石榴庄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

此后,石榴庄村民多次通过群体上访等方式,向丰台区政府、北京市政府、市民政局递交申请,要求召开村民大会,重新选举村民代表,确认《石榴庄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无效等。但是至今没有得到有效回应,反而因为上访等活动,很多村民被公安机关以扰乱治安等理由调查讯问。

从石榴庄的腾退方案的产生及通过过程可以看出,在自愿腾退的拆迁方式中,村委会通过各种手段,组织所谓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涉及集体土地的相关事项,而在大部分村民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依然通过了所谓补偿安置方案,这本身就是对村民权利的践踏!

首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北京市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均明确规定: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事项限于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北京市村民代表会议规则》更具体明确规定:“村民会议有权否决和撤销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不适当的决议。”(见第四条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事项,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经第一次全体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第六条)而石榴庄村民代表会议所通过《腾退安置方案》决定处分村民宅基地使用问题,根本没有村民会议授权,属超越职权当然无效。

其次,违反法定程序。《北京市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的议题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3日公布。村民代表在会前应当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对村民代表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所代表的村民进行传达。”村委会操控的“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前,村委会根本没有依法公布会议议题,“村民代表”也无一在会前征求村民意见,更没有就会议决定事项向村民解释和传达。

另外,所谓通过的安置方案侵犯了村民正当权益。

宅基地补偿标准低。《腾退安置方案》规定,村民腾退出的宅基地补偿价为8000元每平方米,不仅低于大红门等其他次类地区的10000元补偿标准,甚至连《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规定中应该享有的二类地区为每平方米8600元到11200元的补偿标准都没达到。

回迁安置面积缩水。《腾退安置方案》规定,被腾退人按人均45平方米的标准回购安置房。可是北京市的文件规定,村民每人可以享受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面积。回迁安置价格虚高,《腾退安置方案》规定,被腾退人需支付回迁安置房价为6000元每平方米。可是,北京市其他同类比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回迁房回购安置的价格是每平米4000元上下,比邻的大红门地区就只是3800元每平方米的回迁安置价格。回迁安置房屋价格的不合理虚高严重侵害村民权益。

还有其他关于房屋面积、宅基地面积认定等方面的条款,整个《腾退安置方案》完全是一个村民权益侵害与掠夺方案。

2、小红门郭家村“自愿腾退”

 另外一个案例我们选择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这里的村民经历了完整的“自愿腾退”拆迁模式。和石榴庄地区一样,郭家村也属于50个重点整治挂账村,且同处南四环附近,地理位置比较接近。2006年9月7日小红门乡政府下发征地农转非手册,开始启动征地拆迁工作。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地【1999】第87号批复,以绿化隔离地区开发为由征用龙爪树村土地53.04公顷,并将龙爪树村2352名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

2010年小红门乡政府又下发了《小红门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启动土地腾退。郭家村村民表示,对安置补偿的方案根本不知情,更没有征求村民意见。方案中政府给出的补偿标准太低,所谓的安置房并没有进行原址回迁,并且安置房产权为开发公司所有,他们本来的房屋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及产权证,但置换之后房屋没有独立产权证,因此不同意搬走。2010年1月小红门乡政府发布就本地块的第二次拆迁公告,并下发腾退拆迁安置通知,规定新村入住前根据其实际安置房屋的面积、人口因素按规定双方结算差价。在结算差价前,腾退人先将被腾退人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内面积,按每平方米1600元结算支付给被腾退人。周转期限为两年半,周转期内被腾退人应自行周转,按每人每月600元领取周转补助费。被腾退人未在三日内签订腾退协议,小红门乡政府将向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腾退。

2009年底,郭家村仍有10多户村民不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未签订腾退协议,小红门乡政府已经向朝阳区政府申请强制腾退。2009年11月19日,对郭家村176号平房进行了强拆(新京报相关报道),随后被强拆的户主在废墟上搭起窝棚度日,2010年,乡政府又对窝棚进行强拆。

与石榴庄不同的是,郭家村的村民在腾退方案通过初期并没有有效维权,直至腾退启动之后,很多村民对补偿不满,才想到质疑这一方案,但由于小红门乡拆迁进程加快,很多村民被迫签署了协议,搬离了居住多年的村子。2010年,最后坚守在郭家村的十几户村民进行了各种维权活动,也受到了各种程度的骚扰威胁。他们多次提起诉讼,但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进入困境。以下是村民维权诉讼进程(截至2010年12月底,由吴丽红整理):

1、韩启芳、刘冬梁、韦长贵、刘德海、刘冬来、刘冬生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撤销(2004)规地字006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年6月29日立案,2010年12月17日裁定驳回起诉。

2、吴丽红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信息公开撤销[市规划委(2010)第0601号—告]2010年10月11日立案,2010年11月22日裁定驳回起诉,2010年12月1日上诉。

3、吴丽红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信息公开撤销[市规划委(2010)第0100号—不存告], 2010年11月22日裁定驳回起诉,2010年12月1日上诉。

4、吴丽红诉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撤销[朝房办信(2010)第388号—不存告],提供小红门居住区A、B、C、D地块拆迁方案。2010年10月21日立案。2010年12月17日裁定驳回起诉。

5、吴丽红诉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朝红信息公(2010)号第1号—答],提供朝红政(2003)11号文件《关于同意小经门乡北区绿化隔离带项目变更立项报告》。2010年10月21日立案,2010年12月17日裁定驳回起诉。

6、刘德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行政强制腾退决定书。2010年9月13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下立案材料,2010年12月14日因二中院违反程序,拒不受理,原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立案,高院收下立案材料,2010年12月16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快递的行政裁定书,裁定不受理。2010年12月21日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7、吴丽红诉北京市朝阳区政府撤销[朝信息公开(2010)第3号移档],提供[朝政文(1997)26号文件]。2010年9月20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下材料,2010年12月14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立案,高院收下材料。

8、吴丽红诉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撤销[朝房办(2010)第401号—不存告],提供小红门居住区A、B、C、D地块拆迁许可证。2010年12月13立案。

9、吴丽红诉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撤销[朝红信息公(2010)号第2号—非政府信息告知书],提供北京小红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嘉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2010年12月13日立案。

……

这样的“官司”,郭家村的村民打了无数个,吴丽红还在进行的也有十几个,作为被拆迁户的她从刚开始连基本的诉讼程序都不懂,到现在可以自己写诉状,自己出庭,甚至为别人代理案件,这样的转变似乎比诉讼本身更说明问题。然而,拆迁案件进入司法程序非常困难,法院通过各种理由裁定不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给被拆迁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带来很大压力。虽然不断的立案、起诉,但是得到有效判决的很少,得到有利判决的更是少之又少。

2011年1月8日10时许,五六名男女身着便衣、未佩戴工作证件,向吴丽红送达了一份《小红门乡龙爪树村民委员会关于龙爪树村域内腾退滞留户帮迁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房屋主人、吴丽红的公公需在三日内与拆迁公司协商,办理拆迁腾退安置协议书及相关手续,否则村委会将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代表村民的意愿实行帮迁。《通知》同时提醒,“请提前将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保存好,如在帮迁过程中遗失,村委会不负责赔偿”。吴丽红表示难以接受,认为村里应拿出更合适的解决方案,“即使帮迁也不走”。如今,周围邻居都已搬走、施工正在继续,吴丽红家和其他滞留户一样,宛如废墟中的孤岛,屋外沙尘漫天,屋内一家人靠烧煤炉和电暖气取暖[4]。2011年1月13日起,郭家村剩下的被拆迁户陆续遭到村委会组织的“帮迁”,大批城管、身穿迷彩服的人员在挖掘机、推土机、警车等的簇拥下,浩浩荡荡进入村子,包围被拆迁户院落,强行将户主带出,房子推倒……

曾起草“民间版拆迁条例”的律师杨在明表示,帮迁并无法律依据,因为即使村民代表大会对重大事项通过了决议,如认同全村整体腾退,但法律并未赋权其对未腾退户采取强制措施,且该决议还需要法院审查其合理性。同时,也只有法院才能对吴丽红一家采取强制措施[5]

到2011年初,仅剩的几户村民也在开发商及村委会、拆迁办的压力下陆续搬走,郭家村已经不复存在,到今天为止,这个原有两千多村民的自然村,仅剩郭家村92号吴丽红一家没有搬走,在历经了几十次诉讼和谈判之后,被开发商用建筑工地包围的吴丽红一家,不时遭受断水、断电、断通讯等骚扰,还要提防开发商的施工断路、堵路、院墙外立塔吊等,2月23日,吴丽红家遭遇“帮迁”,吴丽红微薄直播强拆过程:“2011年2月23日上午8:30分,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院门前来了二、三十人不明身份人员,强行破坏电力电缆、断路、意图拆毁92号房屋。塔吊吊起一吨重钢管砸向村民吴丽红差点丧失生命。”在网友及众多维权人士的围观下,房屋没有被拆,但24、25日等连续几天,吴丽红家门前的道路被建筑垃圾堵死,出行不便。吴丽红多次向乡政府、区政府、市政府、市城管大队、区城管大队等部门投诉反映问题。2011年2月28日下午16:00分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郭家村92号院门口,龙爪树村委会治保主任派了几个人1辆金杯车京MK6895,此后的十几天内14个人24小时值守,限制吴丽红出行,3月5号更是将吴丽红带到小红门派出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对此,吴丽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案件还在处理过程中。

(二)“自愿腾退”拆迁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所谓的“自愿”到村委会“帮迁”,再到限制人身自由,在“自愿腾退”这条路上,小红门乡郭家村可谓越行越远。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所谓“自愿腾退”的拆迁模式,最大的问题就是难以保障村民知情权、决定权,根本违背了村民自治的原则。同时,安置补偿标准过低,导致腾退难度大,而村委会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前提下组织各种形式的强拆、帮迁等,激化矛盾,造成极端事件的出现。其次,由于腾退的决定及方案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在村民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司法诉讼进行维权的难度更大,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导致村民维权无路,只能通过上访、上街等形式表达诉求。

五、拆迁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后果

面对拆迁,村民们要求很简单:“安、居、乐、业”,他们虽然不想离开居住了几十年的土地,但却愿意对城市发展做出牺牲,他们只是希望政府可以按照公开透明的程序,依法做好拆迁安置工作。首先,按市场标准进行评估及补偿。拆迁补偿应该以满足被拆迁户有能力在同等地段购房回迁为原则,同时允许被拆迁户合理分享土地增值的成果。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重新委托评估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重新进行评估,合理认定房屋及土地面积;具体的补偿标准即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均价,按所居住房屋面积进行补偿,对房屋面积小不能满足居住需要的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保证被拆迁户的最低居住需求。其次,现房安置。根据国务院515通知,拆迁应保障被拆迁户生活水平不降低,保证先安置后拆迁。

然而,在北京近两年的拆迁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共同的问题,导致村民的这些简单诉求都难以满足。分析以上几种不同的拆迁模式,我们可以看到几点共同的问题:

(一)拆迁补偿标准较低

不管是在绿化隔离带建设项目或是土地储备项目中,对被拆迁户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同等地块的商品房价格,对被拆迁户土地及房屋等的评估,明显不符合按市场价进行评估的原则。现行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照被征地原有用途来补偿的,并且以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来计算的,征地补偿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被征地农民无法分享城市化过程中土地的增值收益。被拆迁户仅通过拆迁补偿款难以买到商品房,不能保证居住条件不降低。作为以出租房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城中村或城郊居民来说,房屋被拆迁后,丧失生活来源,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备,生活陷入困境。另外,很多被拆迁地区以定向安置为主要补偿方式,但安置房产权不明确,很多为“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产权房”,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在房屋转让、交易等方面存在很多障碍,同试,由于安置房具有政策性优惠等条件,开发商在建房时盈利不足,房屋质量问题得不到保障,而购房合同依附于安置协议,后期维权更是非常艰难。还有部分地区,开发商先建商品房,占用安置用地,或安置房建设进度慢,被拆迁户搬走后迟迟不能住进新房,周转期间过长,甚至居无定所,造成更多矛盾和问题。由于安置方式单一简单和安置责任不明确等问题,相当数量的被征地农民处于失业或隐性失业状态。他们在城市中大多从事低声望、低技术劳动和低社会参与的职业。多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低,属于城镇底层贫困群体,许多失地农民处于“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境地。

(二)政府行为的任意性

由于近几年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成为政府财政重要来源,所以各地政府大多通过行政力量强行征地拆迁,享受土地增值利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征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列举了“公共利益”的几种情况,但最后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又留有余地,这就造成“公共利益”实际上很难确定边界。因此,在土地征用的实践中,地方政府在征地中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以强制性的行政权力剥夺被征地农民的自主决策权,侵犯和歧视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以低价强行征用农民的土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始终居于弱势地位,不具备跟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而政府部门作为拆迁主导方,在进行征审批手续、拆迁手续、评估、强拆等过程中,处于明显优势地位,进一步造成与被拆迁者权利的不对等。同时,在拆迁过程中,政府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通过批复代替立项等很多便宜手段,致使征地程序变成走过场,难以起到真正作用。被拆迁户在面对政府行为时,维权方式少,维权难度大,处于极端弱势地位。

(三)权利救济途径单一,司法不独立

在现代社会,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很难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四)》中,明确对绿化隔离地区拆迁补偿争议不予受理,这就导致大量涉及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被拆迁户诉讼无门。而很多已经被法院受理的案件,却陷入程序泥潭,立而不审,审而不判,在面对强势的拆迁主体时,即使有案件正在诉讼过程中,也不能阻止被强拆的后果。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CBD拆迁,郎家园地区多位居民诉土地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拆迁许可证违法,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土地储备中心便申请朝阳房管局进行拆迁裁决,在多位被拆迁户向房管局提交中止裁决的申请后,房管局还是作出了裁决,并申请朝阳区政府进行了行政强拆,而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一直毫无表示!海淀区青龙桥的居民,面临的是更为尴尬的境地,他们诉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及北京市房管局的多次诉讼均得到了胜诉判决,然而丝毫没有改变被强拆的命运。法院虽然判决村民胜诉,但拆迁项目已然继续进行,并未因法院判决违法而停止,村民对此更是莫名其妙,既然发改委的立项批复都被确认违法了,为什么这样的项目还在继续?法院判决又有什么用呢?

我国的法律理论体系中,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具有执行力,是行政机关对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的相对人提出强制执行的理论依据。新的征收条例中,将司法强拆制度引入法院审查机制,本意是以司法的中立性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为弱势主体在面对公权力的强制干预时提供寻求救济的途径,以达到保护被征收人的房屋财产权益的目的。这就要求法院将依法完成行政行为全面审查作为准许强制拆迁的法定前提,当双方主体对于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尚且存在诉讼争议时,政府的征收决定不得作为强制拆迁的执行依据,任何“先予执行”都是对司法强拆制度预设效力的严重破坏。因此,在我国新制度的完善与操作实践中,必须以法院生效裁决作为强制拆迁的唯一法律依据,尽量避免制度漏洞造成的违法侵害。在现实语境中,司法机关受到行政机关影响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果仅仅给强拆加一道程序,却无法改变强拆中常常存在的对被强拆方的不公,也无助于化解强拆中的矛盾,只有独立的司法机关,才能摆脱来自各方的干预,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只有独立的司法机关,才能在为强拆行为背书时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化解矛盾,维护拆迁双方的利益。否则,“司法强拆”代替“行政强拆”,不过是将矛盾的焦点转移到了司法机关,无助于解决任何问题。

(四)强拆造成社会矛盾激化等后果

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处于社会底层的被拆迁户由于组织化程度和文化素质较低,除了上访告状或借助新闻媒体之外,缺乏畅通的申诉渠道,缺乏有效的自我保护手段。他们失去土地、失去生计,但往往求告无门,处于无助和无能为力状态。有的地方政府还对媒体批评进行封锁控制,地方政府侵权行为采用了机构决策的方式,责任难以追究[6]

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司法救济形同虚设,走投无路的弱势群体被迫选择了更加惨烈的抗争方式,殊死抵抗政府强权,维护合法权益。全国各地不断涌现拆迁户自焚事件,血淋淋的惨剧让我们无法忘却。

2009年 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村民唐福珍在前夫胡昌明的房屋被强制拆迁时,点燃汽油自焚,后因抢救无效于11月29日不幸死亡。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在社会各界都引起强烈的反响。2010年 9月 10日,继唐福珍事件后,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发生再次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这次是唐福珍事件的升级版。被拆的居民住宅钟家的三层楼房,无法与政府就安置和拆迁条件达成一致遭到强拆。仲家死力抵抗,眼看顶不住拆迁敢死队的进攻,只好又一次以唐福珍为榜样,自焚抗争,当场三人被烧成重伤,伤者叶忠诚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再次谱写了烈火维权的悲壮与无奈。2010年 11月 16日,湖北武汉黄陂区组织公安、城管、国土 2000余名执法人员,对区内后湖村 80余处、近 9万平方米私建房实施强制拆除。村民龚泽林情急之下驾车冲向执法人群,撞伤 11名城管执法队员……

在北京, 2009年12月14日下午,大量警车和政府人员来到海淀区玉泉山南侧的北坞村,拉起警戒线,包围了该村席新柱家。不久前被打伤住院的席新柱身上泼了汽油,喝令拆迁者不要进来,拆迁者说”别玩这一套”,强行闯入,这时席新柱点燃了身上的汽油。不仅如此,前文中提到的和平村、小红门、海淀万柳、朝阳CBD等多处遭遇拆迁的土地上,集体上访、暴力事件等不断发生,社会矛盾极为突出,被拆迁户因为反映拆迁问题遭到打击报复、被拘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层出不穷……拆迁,在2009年和2010年的北京乃至全中国都成为一个标志性的词语,这样的悲剧仍在继续。

前文提到的和平村地区从2004年开始拆迁,拆迁许可证延期十次,现仍有一千多户居民没有达成协议。拆迁刚开始,供暖设施首先就被拆掉,拆迁公司通过各种手段逼迫居民搬走,社区人员不搬的甚至被解除工作关系,造成当地居民多次上访,有的被拆迁居民甚至因为上访反映拆迁问题被拘留,拆迁矛盾不断升级。

自2004年开始,拆迁办通过威胁、恐吓、断水断电、强拆偷拆等各种方式,进行野蛮拆迁。期间,由于民众多次上访,至2007年拆迁工作曾一度停滞。到2009年7月,拆迁方再次加大拆迁力度,各种拆迁宣传资料铺天盖地,紧跟着就是强拆通知。2009年9月28日和平村居民齐月英在被朝阳区双井派出所民警抓走搜身,滞留长达15小时,不给吃喝,戴上铐锁,导致其休克。10月26日,100多名居民被带去了区政府,11名被抓进了拘留所,罪名是非法聚集上访,严重扰乱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这样的事情多次在和平村地区发生,拆迁进展缓慢,当地居民生活也陷入困难,多次到北京市政府、国家信访局、中纪委等部门信访申诉,均未得到解决。

六、比较研究

在土地增值利益巨大的前提下,要想解决拆迁带来的各种问题,单从颁布某个条例或者修改某个法律是不够的,我们应该看到现在的拆迁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的不足,为了尽可能地实现制度完善的目标,对国外先进制度和经验的学习与借鉴是不可缺少的。

世界各个国家在拆迁实践中不断累积的经验,理应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发达国家的征收拆迁模式大都建立在土地私有的基础之上,将土地和房屋视为一个不动产,并以土地为主设计不动产关系,将房屋视为土地附着物,但在我国,城市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私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国家征用土地自然演变成城市房屋拆迁。虽然两者在土地权属关系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在征收拆迁程序、执法原则和公众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在大多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和地区,其土地征购制度与我国房屋拆迁制度有类似之处,如德国的《建设法典》、我国香港地区的《收回官地条例》、台湾地区的《土地法》皆明确规定,政府征地只限于公益项目之需,且是否属于公益性征地的标准为非以营利为目的[7]

 (一)补偿标准

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成文的法典,德国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对私有不动产的保护,其中第14条确定了剥夺所有权只能依照法律进行,而且法律应该对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措施有所确定,损害赔偿必须在对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公平的衡量之后确定,对损害赔偿的高低有争议时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剥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其他法人所有,但剥夺的唯一目的只能是公共利益的需要[8]。并且必须由国家对涉及的事项制定成法律,然后由行政机关依法实行,行政机关没有决定权,只有执行权。可见,德国对私有财产的剥夺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德国建设法典的第 85条,第 86条和 87条规定:为了公众利益,可以征用土地。政府主要通过国土规划,州发展规划,地区发展规划、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详细建设规划来规划和指导土地利用。

在美国,强制征用是指政府为了公共使用,不经财产所有人的同意,给予公平补偿而取得其财产权。当公共目的需要而所有人不愿意出卖土地时,政府可以行使强制征用权于所有人处强制征得其财产(Eminent Domain is the government’s right to acquire private property without the property owner’s consent)[9]。重要空间法是美国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直接法律依据,具体规定如下: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私人财产实施强制征收;强制征收是政府无须财产所有人同意而获取私人财产的权利;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使用其强制征收权,所有人无法阻止此项征收,但是可以获得财产补偿。重要空间法规定了居民上诉和对拆迁理由提出质疑的权利,使得各地方政府在启动征地特权时更加小心翼翼。法律程序“既对居民权益进行了保护,防止政府的强制征用权的滥用,又保证了居民在败诉的情况下 ,对政府的正确征地理由做出迅速合理的让步”。体现了美国在征用拆迁制度中不断寻求各方利益平衡的法律态度[10]

(二)征收程序

德国征地拆迁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协议收购”程序[11] 的法定前置,即先买后征。在此制度下,国家在实行征收以前,有义务以买卖或互易的方式获得征收所需土地。这个阶段,开发商必须向土地所有者、“地上权”所有者(和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十分相似,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组成)说明征地的目的,提供购买土地的价格。只有在自由协商购买失败之后,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入征地拆迁的程序。这种设计的优点在于促使政府尽量采取自愿而非强制的手段取得公共利益所需财产,有利于缓和征用制度给政府与公众关系所造成的紧张对抗效果。同时,德国征地拆迁制度特别强调严格规范法律程序,确立了征收拆迁的司法最终解决途径,强调法院审查的权威性和司法保护的及时性。整个征收拆迁程序依次由审查规划、征地赔偿、执行征地三个阶段构成,每个阶段都遵循严格的法定步骤[12],即:“地区专员”根据申请做出行政决定(征地规划决定——征地决定——执行征地决定的命令);土地所有者、“地上权”所有者针对行政决定向地区专员提出不同意见;权利人提起两审制的行政诉讼(高级行政法院——联邦行政法院或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法院全面审查,做出判决与最终裁决;行政决定生效执行。整个征地拆迁过程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必须是法院的判决以及最终裁决都有利于地区专员的征地决定,才能走到最后一步,完成征地拆迁。只要某一环节出现法院的判决以及最终裁决是不利于地区专员的,或者出现任何程序错误,那么这个征地拆房程序就必须依法终止。

为了防止政府滥用强制征用权,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收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实施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或特点的法律;亦不得未经正当法律手续前,使任何人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并不得不给予该州管辖区内之任何人以法律上的同等保护[13]

根据联邦宪法的这两条修正案,国家征用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正当的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公平补偿(Just compensation)、公共使用(Public use)。而依据法律保留原则,决定国家征收权行使的范围必须是立法机关的职权。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法律将征收权授予政府的行政机关、私营公司和个人开展征收活动。相关法定程序如下:首先由立法机关对征收决定进行审批、做出决定; 然后由行政机关预先通告——征收财产评估——协商补偿价金——召开听证会(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被征收人可针对征收行为本身提起司法诉讼,迫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双方就补偿金无法达成一致,案件转交法院处理——法庭上交换财产评估报告——最后协商——陪审团确定合理补偿金额(为了避免公共利益因拖延而受到损害,政府可向法院交纳适当数额的定金,申请先于判决之前执行征收决定); 如果被征收人仍不满意,可以重新起诉;判决生效后,政府于30天内支付补偿金额并征收财产[14]

在美国的拆迁制度中,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这种“正当的法律程序”主要强调法律为了保障个人财产权所规定的,政府行使征收行为必须经过的步骤、应当采取的方式、不可缺少的过程等,其实质是为财产权利人提供申诉意见的场所和途径:公众参与和司法救济,以达到财产权的保护;通过规定行政机关在整个征收财产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一切法定手续,以实现对征收权的限制[15]

(三)救济途径

在德国,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在征地程序中明文规定,土地权利人可以将政府告到法院,寻求司法的公正解决,直至联邦行政法院和联邦法院做出最终的裁决。同时也规定,只有法院的裁决,才是最终的裁决,无论政府还是土地主都必须遵守。在法院裁定征地决定合法之前,政府决定不发生效力,任何执行行为都是被法律禁止的。

德国的征收拆迁制度中,将土地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分为两个范围,即征收拆迁决定不合法与征收赔偿不合理,分别由行政法院和民事法庭进行审理裁决,法院的裁决必须全部有利于行政决定,否则,征地程序将立即中止。虽然我国不存在行政法院和民事法庭分离的司法体系,却可以从这种审判制度中明确相关的法制意义: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都应该受到司法的公正审查,这对于保护公众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政府提出的强拆申请,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全面审查,既包括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也包括安置补偿的合理性、充分性,任何对私有财产造成违法侵害的环节都应接受法律的追究。这对于目前,司法强拆制度尚未明确规范“法院如何执行审查职能”具有借鉴意义。

另外,在德国的征地拆迁程序中,十分重视参与者的知情权,如果权利人要求阅读征地拆房者递交的申请书全文和附件,而地区专员不准许,那么地区专员就是违反了程序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必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目前我国在公众参与权的保护方面没有建立完备的制度机制,这就导致了拆迁实践中行政行为缺乏公正性,行政管理部门往往已经做出处置他人私有财产权利的行政决定,却不让被征收人了解征收土地的真正目的,不让权利人查阅相关法律文件,这就侵

犯了被征收人最基本权力。司法强拆制度建立后,公众的参与知情权应该受到立法者得重视,在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更应该强调对公众参与权和知情权的保护,以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推进权利人的充分参与机制,使得审查结果更加接近实体正义。       

美国作为三权分立的典型国家,特别强调法院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衡,强制征用私人土地,必须经过司法程序的全面审查。谈判程序作为启动强制征收程序的先行必经程序,政府通常需要首先尝试通过资源交易来获得所需的土地。如果财产所有者拒绝了政府出的最高价格,政府才可以在立法机构的授权下以及法庭的监督下行使征用权。政府在行使征用权力的过程中,有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征收手续。法院对被征收人针对征收行为本身的质疑以及补偿方案的争议都提供司法解决途径,对征用权行使司法审查的权力:一是决定征用是否是“公共使用”所需;二是补偿是否公正[16]

这种司法原则对于我国当前强拆制度的规制完善有很重要的指导性意义。司法强拆作为司法制约行政的制度尝试,能否真正发挥预期效果,与司法在实践中究竟能够对行政权力做出多大程度上的干预和监督有关。新条例将司法强拆描述为“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法院的具体审查程序没有规定。因此,实践中,司法审查过程应该适用何种法律程序,这是当前需要尽快明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新条例适用了“强制申请书”一词,事实上是将司法审查设定为单纯的强制执行程序,一经政府申请,立即同意强制执行,法院沦为政府强制拆迁的工具。借鉴国外法律的“司法全面审查原则”,明确法院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的全面审查职责,将司法的前置性审查落到监督保障的实处,可按照“非诉执行”的模式加以规制。

比较德国、美国在拆迁制度强调和坚持的法制原则,公正透明的法定程序、充分有效的公众参与、法院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与权威性,这几点作为共同原则[17],应该为我国拆迁制度建设所借鉴。

七、建议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后,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正式成为拆迁法律体系中备受关注的制度之一。但自新条例实施以来,强拆血案依然频发, 4月22日,湖南株洲荷塘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强拆,汪家正自焚抵抗强拆; 4月28日,宁波江北法院强拆风暴,出动千余名执法人员,车辆进百台,打伤数人,刑拘数人。新条例出台几个月,并没有化解我国面临的拆迁危局。显然,一个行政法规的出台是不够的,我国拆迁问题需要拆迁理念、执法、司法和立法的一系列变革。

(一)政府要确立“合理分享城市发展成果”的理念

拆迁的根本问题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分配公平了,即使有个别钉子户,也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依法强拆不会得到广泛的社会同情和支持,不会形成广泛的社会矛盾。

现有拆迁最大的问题是政府过于强势,和资本勾结任意掠夺弱者的土地。背后的理念问题是漠视土地原住民的财产权,一些政府官员认为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土地增值是城市发展的结果,原住民无权参与分配利益,能给与大致相当面积的“回迁安置”,改善原住民的住房条件,就是对他们的恩赐了。

城市开发带来的巨大土地增值是三方资源合作的结果,首先土地增值是城市发展的结果,政府代表公共利益应以税收的方式分享一部分;其次是房地产开发商等投资主体投资的结果,也应分享一部分利润;第三原住民贡献出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也应分享一部分。原住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这些权利无论多少年,都是法定的权利,不容任意侵犯。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原住民的法定权利,拆迁相关利益方,包括原住民、开发商和政府(代表公共利益),应当合理分享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

确立合理分享原则意味着尊重原权利人的利益。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无论是接受回迁安置还是货币补偿,都是利益分享者,安置标准不应当是宅基地面积和回迁房面积“一比一”,而是应当考虑到容积率在内增加分享的部分,货币补偿标准不应当按照原住房的价格,而是应当分享土地增值的利益。

(二)依法拆迁

无论是“绿隔政策”、“土地储备”还是“自愿腾退”,北京拆迁都存在大量违法现象。绿隔政策不应当超越法律,绿隔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确定的程序。土地储备模式应当严格遵守法律,不能在未确定土地规划用途的条件下征收土地。政府应放弃经营城市的理念,不能以储备的名义征收集体土地。自愿腾退模式要严格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民宅基地处分问题需要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会议无权决定,以村民代表大会的名义通过腾退方案违法。“自愿腾退”本身没问题,问题在于村民是否真的“自愿”,改善村民居住条件是好事,但他们应当是城市发展的利益分享者,而不是被剥夺者。

拆迁的本质是一种行政征收行为,政府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作为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负责该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必须明确,政府在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中充当当事人一方,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做出房屋征收的决定,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征收补偿工作,并对实施单位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政府主导整个房屋拆迁的全过程,不能跳出固有的行政法律关系去居间裁判纠纷,被征收人可以把政府作为损害赔偿救济的诉求对象,强调“严格追究政府违法征收拆迁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具有法律依据。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察究,保证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拆迁方工作人员属于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的拆迁工作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都属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同时,检查机关对于法院的审判行为是否合法给予法律监督,对于法院在司法强拆裁决过程中是否存在枉法裁判,是否有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是否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实行外部监察。同时,应将人大、政协的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舆论媒体的监督都明确引入新的拆迁制度之中,确保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全过程始终都处于有效监督之下。

(四)完善救济途径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充当强拆申请的审查主体。必须明确,法院作为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力量,对于政府提出的强拆申请,应该公正裁决。法院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扮演中立的司法裁判者,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法院应该依照独立司法的原则给予裁决,这也是司法强拆制度构建的基础。相比较美国等三权分立国家,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我们可以选择性借鉴,增强法院的独立性、权威性,强拆执行中,法院对执行过程给予全面监察,确保在法律规制的条件下,有序完成房屋的搬迁工作,对暴力、威胁等非法强拆手段给予法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应该在当前的制度体系中,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市、县人民政府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建立诉讼引起拆迁停止制度,以保障司法强拆下,不会出现政府的征收决定最终被司法认定无效后,房屋财产已经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征收决定并不是一经发布就具有当然的效力,只有经过法院裁判认为其合法有效方具有最终的效力,鉴于它在整个房屋征收的过程中的基础性地位,只有在征收决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方可对被征收人实施强制搬迁。明确规定违法强制执行拆迁造成征收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对权利人因国家行为所受到的违法损害给予合理赔偿,只有建立起这种事后救济保障制度,才能够使房屋权利人不用自己承担因国家行为违法而导致的最不利的后果。

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法院最有资格也有义务来充当拆迁纠纷的裁决者,然而现实中法律却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正因如此,在拆迁纠纷中,老百姓寻求司法救济的道路非常艰难,最后导致矛盾激化,不少人走上了无休无止的上访之路,甚至采取过激行为,发生群体性事件,让当事人和社会稳定付出了较大的代价,政府形象也受到了伤害。

本着司法权不干预行政权的原则,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拆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合法性的审查,加之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未授予法院调解的权限,因此,真正与拆迁人利益相关的补偿与安置等实体利益问题,在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中无法解决。只要行政机关的裁决程序没有违法,法院最终对拆迁裁决的判决只能局限在维持或驳回原告诉求。这导致在后续的司法强制执行中,法院执行的仍然是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裁决内容。显然司法在发挥审查功能时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英美法系的合理性原则与大陆法系的比例原则都是控制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有力手段,我们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在强制拆迁中,选择对人民权益造成最少侵害的办法。具体来说,法院在办理强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坚持依法办事的最高准则,还要考虑被拆迁人可以合理忍受的限度,坚持以最小的损害达到强拆的目的,避免在强拆中出现有损被拆迁人生命安全、人格尊严的恶性后果,在司法与执法中坚持最小侵害原则。

当被拆迁者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有关地方政府和法院应及时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当被拆迁者对补偿方案不满意时,有关地方政府和法院也不能以三分之二多数同意而搪塞忽视少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认真对待。要把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建立健全利益诉求机制作为新条例修订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应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法院接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作出裁决的具体时限,避免因复议或诉讼时间过长而遭到强制拆迁。要通过建立机制,来保证及时解决被征收人的合理诉求,保证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被拆迁者真正享受到城市发展和土地增值成果。

(五)完善立法,提供制度保障

立法是一切制度构建和司法操作的根本依据,实践中,往往由于立法的缺失和冲突导致拆迁过程充满了违法违章现象,同时也为有关部门无视国家法律、任意侵害公众权益留下了法律空白和漏洞。要从根本上解决房屋拆迁的制度缺陷,必须制定专门法律对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问题进行规范,同时对其他有关法律进行相应修订。

根据宪法原则,房屋征收应该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国务院作为行政机关,在没有获得授权的前提下,不享有对该法律关系进行立法的权利。因此,新条例在立法主体上来说是没有合法性的。根据现行的拆迁制度,政府在土地财政的体制下,既是土地开发的受益者,又是“征收拆迁”规则的制订者,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局面,也是当前拆迁冲突的根源。在尚且没有办法改变大的土地制度的环境下,要想将社会矛盾进行调和,只有将政府从规则制定者得角色中剥离出来,将征收规则的立法权交还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高拆迁立法的位价,在充分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法》,改变征收拆迁行政立法的途径。立法中应摒弃“政府管理”的理念,贯彻司法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利制衡原则,强调公众权利保护的宗旨。立法内容应具体详尽,保证拆迁程序公正透明,使执法者有法可依,对强制拆迁的申请、决定以及强制拆迁的手段、违法强制拆迁的责任承担进行规定,还要确立通知程序、听证程序、警告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保证公众的参与。旨在将司法强拆规制在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中,推进征收拆迁的规范进程,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政府结构及法律体系特点,各地政府在进行征收拆迁工作中,通常把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作为行政行为的具体依据,各地的标准措施也各不一样。由于地方性法规政策缺乏透明性,政府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的行为合法性便受到质疑。应该督促各地健全房屋征收工作机制,修订地方性法规,做好衔接,确保工作机制平稳过渡,新的拆迁法律得以贯彻执行。

八、总结

根据国家统计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第2号公报显示,作为我国首都,北京市常住人口数为19612368人,而按照城市规划,北京市人口承载能力仅为1800万,不断增长的人口数量致使北京城市建设压力不断加大,城市化进程对土地需求量也不断增加。这几年来,北京拆迁运动如火如荼,然而拆迁带来的问题也日渐凸显。目前北京常见的几种拆迁模式下,补偿标准低、拆迁程序违法、强拆激化社会矛盾等引起人们重视,在不断推进的城市建设过程中,保障被拆迁者权益、合理分享土地增值利益也成为急需关注的问题。

从全国来看,当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发展的重要阶段,房屋拆迁工作仍将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过度强调拆迁管理效率,忽视公众权益的应有保障,严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其许可下的“行政强拆”不断引发强迁血案,极端违背和谐社会发展模式,已经处于非改不可的阶段;备受瞩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今年1 月21 日向社会公布,其草案于2010 年1 月29 日和12 月15 日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条例大刀阔斧地废除了行政强拆,但保留了强制拆迁制度,宣布建立“司法强拆”模式,成为我国拆迁法制上的重要转折。

征收拆迁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推动相关体制的配套改革,我们应该看到,在颁布新的征收条例时,政府已经提出了改进意见,在一些细节上产生了进步,虽然这些改进并不能完全解决拆迁问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总归是在曲折中不断前进, 我们也应该不断探索新的征收之路,保障被拆迁者权利,促进社会公正和谐发展。


[1] 引自:王才亮《2010-中国拆迁年度报告》,王才亮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noxu.html

[2] 引自《北京2010土地出让金破1600亿 土地收入全国居首》新浪网2010年12月31日,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dfjj/20101231/17039194191.shtml

[3] 引自《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韩晓霏,经济论坛,2010年4月22日,http://www.realestatelaw.com.cn/Html/tudishiyongkaifa/20100422742_2.html

[4] 引自《村民拒腾退 村委会要“帮迁”》,张媛,新京报,2011年1月9日,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1-01/09/content_189965.htm?div=-1

[5] 同4。

[6] 引自《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和被征地农民博弈的根源探析》,王桂梅,三农中国,http://www.card.zju.edu.cn/triplenong.do?action=show&tripleNong.id=n1270

[7] 引自:戴涛《修宪背景下的城市房屋拆迁若干问题》,人大研究。

[8] 引自:钱飞《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上海,复旦大学,2008。

[9]引自金烨《美国的“拆迁”制度管窥》,城市开发,2004

[10] 引自:张承银《中美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比较与思考》,城市房屋拆迁,2005

[11] 引自:王维洛《德国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的原则、程序和赔偿以及对中国的启示》当代中国研究,2004(02),http://szbbs.sznews.com/viewthread.php?tid=179344

[12]参见:德国建设法典

[13] 引自:金烨《美国的“拆迁”制度管窥》,城市开发,2004

[14] 引自:周大伟《美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司法原则和判例——兼议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的改革》A Comparative Review:Eminent Domain in USA and China,北京规划建设,2004

[15] 引自:张燕玲《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06;转引自赵世义《财产征用及其宪法约束》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6] 引自:李蕊《国外土地征收制度考察研究——以德、美两国为重点考察对象》,重庆社会科学,2005

[17] 引自:田奇《美国政府使用国家征用权(Eminent Domain)的启示》,2008,http://hunan.caiep.org/trainpro/content.php?id=810



公盟“钱云会之死真相”调查报告(第二版)

一、写在前面的话

2010年12月25日上午,浙江省乐清市寨桥村村民钱云会在村口公路边被一辆装载石块的大型工程车轧死,该事件通过网络传播迅速成为一个广泛关注的公共事件,警方认为是交通事故,而很多村民和网友怀疑是谋杀。到底真相如何?在一个缺乏基本信任的社会背景下在此类公共事件中公民能做什么?我们不希望就像曾经发生过的很多事件一样,真相不明,正义不彰,社会继续积累敌意和仇恨,我们希望通过此事,在尽可能接近真相的基础上实现正义,推动社会和解与进步。

由于我们不是公权力机关组成的调查团,村民和官方都没有义务配合调查,我们只能采用普通公民访谈的方式逐渐接近真相。由于案件正在进行中,我们对于官方结论的判断主要基于警方公布的资料和与我们沟通时的陈述,对于村民结论的判断主要基于他们愿意提供的证据材料和陈述,而且考虑到他们的人身安全,一些记录不能公布。我们并不能保证是否有些证据被伪造或者隐瞒,但我们可以承诺这是一份尽责的调查报告,我们没有预设立场,我们尽了最大努力进行实地调查和分析,面对各种可能性——谋杀、冲突中意外、交通事故等等,面对各种压力——无论来自官方还是民间,我们都坚持说真话。

有人认为,现有技术和制度条件下,真相不可能获得。的确,我们的技术和专业能力都有限,有些证据可能要到案件审理之后,有些证据可能被隐瞒,有些证据直到永远也不可能得到,每个人都可以就事实细节提出很多问题,有些问题永远也不会有答案,但在既有条件下,我们有责任做出判断并向公众交代自己的真实判断。

2010年12月31日我们发布了报告,引起了很多争议和批评,我们对所有认真的批评者表示感谢,这些批评,就像参与我们的公益慈善、围观和法律援助行动的公民一样,对我们来说都是非常珍贵的。非常遗憾我们不能让所有人满意,甚至公盟内部也有成员对此报告持一些保留意见,对于曾经关注、帮助过公盟的人们造成的任何伤害,我们表示歉意,我们将通过实际行动来证明我们推动公民社会和法治的真诚。应当承认,12月31日的报告有些仓促和缺憾,包括事故发生准确时间等一些事实认定错误,包括我们没能就结论展开详细的推理分析,等等。当时我们的考虑主要是,第七天祭日即将到来,既然主要事实已经能够证明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公布真相,我们不愿看到,公众在虚假事实基础上愤怒爆发,村民最终受到更大的伤害。在那个危急时刻,真相是第一位的,在已经做出判断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如果我们不说话,那是不负责任的。

我们当然站在弱者一边,但真相是正义的前提,我们不能以非正义的方式追求正义,我们还必须考虑怎样才能真正帮助到村民,帮助的方式不是故意隐瞒或者模糊真相,而是发现真相背后政府真正的责任在哪里。秉承理性和建设性原则,对任何人心怀善意,不管体制如何僵化民怨如何沸腾,我们会执着地在夹缝中走出第三条道路,因为这是我们的信仰,是我们国家唯一的前途。我们理解大家对警方的质疑和愤怒,质疑政府是公民的天然权利。我们诚恳接受所有的批评和建议,无论观点多大分歧,我们尊敬每一位仗义执言者,这个社会太需要有人为弱者说话。

报告的结论——钱云会村长外出买烟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很多人难以接受,但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我们倾向于事实就是这样。事件的结论不会妨碍我们表达对钱云会村长的敬意——他代表大家执着追寻内心朴素的正义两度入狱以至家徒四壁,不会影响我们追求正义的努力,尽管在现有土地制度和政治体制下钱云会村长生前的愿望——土地的公平补偿希望渺茫,我们还是愿意尽最大的努力帮助悲剧的受害者。同时,我们尽力探究村民愤怒的根源乃至整个社会愤怒的根源,希望推动社会哪怕一点点进步。我们期望对于我们国家而言,事件的结局不是更多的愤怒与绝望,而是和解、反思与进步。

二、调查经过

2010年12月28日,公盟团队决定成立“钱云会之死真相”调查团,当天一位乐清本地成员即开始在当地展开调查,29日调查团3位成员(其中一位后来因观点差异而退出)到达寨桥村,30日第5位成员到达。整个调查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10年12月28日到31日,发现主要事实并得出交通事故的结论;第二阶段从2011年1月1日到16日,对事实的细节进行补充调查和复查。

第一阶段调查主要集中在核实关于谋杀的证言、村民对事件的最初反映、警方交通事故认定的依据和谋杀传言的形成与传播。我们走访了20多位去过事发现场的村民,询问了较早到达事故现场的村民钱成宇的母亲、姐姐以及其他知情村民;彭剑律师申请会见钱成宇过程中听取警方的陈述;我们拿到了村民多年的上访材料,访谈了村民上访的经历;我们观看并邀请村民一起分析了事发后几十分钟内警察和村民拍摄的两段视频、村民录的钱成宇向交警陈述的录音,分析了中央电视台公布的钱成宇和司机费良玉的访谈以及其他警方公布的关于交通事故的证据;我们去了乐清电厂、乐清市保安公司、司机费良玉工作的采石场和他居住的房间;我们和部分媒体进行了交流。

我们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由于征地和由此上访遭遇打压引发的村民对基层政府的强烈不满,以及为村民集体利益上访历经磨难的村长的惨死,引爆了强烈的悲愤情绪,加上钱云会死状的疑点以及在现场的保安,形成了故意谋杀的传言;该传言在当天中午村民和警察发生冲突后被强化;在政府公信力缺失的社会背景下,最终通过网络演变成了一个巨大的公共事件。

当天晚上我们发布了报告。但我们的公民行动并没有到此结束。我们尽力为村民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同时继续调查真相,虽然已经得出交通事故的结论,但是,一旦发现谋杀的线索我们不会放过,我们也准备着随时推翻自己的结论。

第二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彭剑律师会见钱成宇询问目击现场,基本核实了之前我们通过其他证言做出的判断——钱成宇并没有亲眼看见保安把钱云会按倒在地用车轧死,他到达现场时事故已经发生;委托王立权的律师张培鸿和俞智渊询问王事发当天打给钱云会的电话的内容,王立权那天早上和钱云会通过电话,讨论上访材料寄到哪里等问题,和钱云会外出没有直接关系;研究分析了寨桥村的土地问题和对钱云会的刑事判决,我们认为2004年以后两次判决都是不公正的;对当天早上事故发生之前钱云会的生活状态、副镇长徐祥忠是否在场等问题进行补充调查;验证了一个自称目击证人的村民说的话不真实;就尸检报告、事故发生的细节等问题听取警方的陈述;到安徽省颍上县张庄村了解肇事司机费良玉和黄标的生活经历、个性等。

我们的基本结论和第一阶段相同,只是纠正和补充了一些细节。截止调查结束,没有发现有效的证据支撑谋杀的传言,也没有发现有效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钱云会曾经和保安发生冲突或者钱云会自己拦车,我们认为警方公布的材料基本是可信的。钱云会是在12月25日早上9点多外出买烟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寨桥村被征地,补偿严重不公,地方政府官僚主义以及滥用暴力,制造官民之间不信任,而且这种不信任具备广阔的中国特色的社会背景,此事件最终成为一个巨大的公共事件。

三、死亡事件分析

钱云会到底是被谋杀、冲突中发生车祸、主动拦车遭遇车祸还是遭遇普通的车祸,我们需要证据和必要的推理,在事发瞬间找不到视频音频记录的情况下,法律“事实”是靠证据堆砌的。对各种可能性的描述、分析是必要的,但是最重要是看有没有证据能够支持有关可能的实现。我们已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全面、客观地分析了相关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证明力进行了研究、判断,且注意证据要形成证据链,做到法律要求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我们强调,我们没有轻信任何人的证词。在采信部分证词之前,我们已充分考虑此证词与彼证词、相关物证、视频、音频记录是否互相印证。

(一)关于谋杀的分析

1、关于谋杀的证据和证言分析

村民中和网络上一个广泛的传言是,钱云会被特警(保安)殴打并按在车下,有个人挥手,早停在旁边的工程车开来,把人轧死。对此说法,村民提供了两份录像证据(分别标记为录像A和录像B)和一份录音证据。有很多村民说“听说有人亲眼看见”了,这些说法我们进行了求证,最后能确定的是,整个事件中先后有三个人明确说自己就是目击证人,看到了钱云会被按倒在车下,考虑到证人的安全,我们把主要三位证人标记为A、B、C,另外其他村民证人依次按照出现顺序标记。

对录像A的分析。录像A是网友传上网的警察出警过程中拍摄的视频。该视频记录了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看到的场景。录像中,钱云会的堂弟对着镜头愤怒地说,“他们是故意的,你们看!”副村长(穿睡衣)说,“你们那么多警察把人打到地下!”一位妇女说,“做人不要这么做,天地良心啊!”有村民指着车轮说,“你们看看,这是故意的!”有村民说,“故意撞过去的!”有村民说“人站在路边你怎么就压下去了!”有村民说,“你们把我们寨桥的人都灭光吧!”等等。

经过在现场的村民分析核实,事故发生后,村民非常悲伤和愤怒,大家并没有看到事故的发生时刻,但很多人认为村长是被人害死的,有的是根据大货车靠左行以及车祸惨状的推测,有的是根据钱云会带领村民过去几年上访和被打压的经历,副村长说的话其实是指2004年曾经发生的事情,即村民集体上访时遭遇打压。另根据其他村民证言,钱成宇看到事故发生最初喊的是“轧死人了!”在这个录像拍摄不到的地方,村民正在打保安,有村民说“打他有什么用”。综合分析,可以看出当时村民的反应是对该村多年来遭遇打压的愤怒和悲伤的表达,而不是对谋杀的有确定事实的指控。

对录像B的分析。录像B是网络上传播的五分多钟的视频,记录了事故发生后车周围比较细致清晰的场景。当时车还没有熄火,村民已经用栏杆把车围起来,底下有一片干地,车左侧泥地上有刹车痕迹,后轮似有车轮滚动痕迹,钱云会身体右侧有堆积的土,手上已经没有多功能手表。

根据钱云会的女儿证言和相关照片,钱云会手上本来戴着有摄像功能的手表,王立权大约十点多从虹桥镇赶过来,立即取走了手表,据此,加上栏杆已经围上,此录像中的时间应为事故发生半小时以后。根据多个村民回忆,当天下着毛毛雨,地是湿的,钱云会出门拿着伞,但没有打开。工程车原地发动半小时,发动机有时间把下面的水泥地烤干,而泥土地没干,这就能解释为什么车下面有一块干地以及干地湿地有一条分明的界限。

此录像中车左侧下面有一条清晰的刹车痕迹,左前轮推着钱云会往前,推起来一小堆土,说明是很重的车辆的紧急刹车。该录像记录了事件发生后的一些现场场景,但并不能证明钱云会被谋杀。

对1分47秒录音的分析。该录音是村民提供的,希望作为谋杀的证据。录音里记录的是事故发生后不久,交警询问时的场景。

该录音曾经引起争议,主要原因是对录音的翻译内容不同。证人E提供录音时,告诉我们这个录音证明了钱成宇向交警讲述他看到了钱云会被按倒车下。录音中关键环节是钱成宇对交警说的话,开始证人E翻译说,钱成宇说他看到云会被按倒在地,我们让证人重复多遍,最后让证人逐字翻译,结果是“云会翻到在地”。

该录音的场景是村民面对交警诉说自己的见闻,包括看见的,也包括听来的。钱成宇当时并没有向交警讲他看到钱云会被保安按倒,村民录音中反映出是在向警方陈述关于钱被谋杀的怀疑,而不是向警方指控和作证。

对证人A的证言分析。证人A已经公开,即钱成宇。据媒体报道他曾在村民面前公开说自己亲眼看到四个保安把钱云会按倒在车轮下。

2011年1月1日彭剑律师会见钱成宇时,钱成宇说当时他“看到货车还往前移动了几十厘米,到跟前看到钱云会被压在前轮下,车的后方十七八米处有三个保安在离去,好像有些慌张。”“确实没有看到钱云会被保安按倒在地。”钱成宇在中央电视台访谈时也说自己没有看到保安按倒钱云会。

有人质疑钱成宇可能在人身自由受限的情况下迫于压力改变了最初的证言,因此,钱成宇的证言是否可信,还需要其他证据综合判断。12月30日下午我们找到了钱成宇的姐姐和母亲,钱成宇的姐姐回忆说,钱成宇在案发当晚曾经和她提起过,他在车前面,看到有几个人站在车后面,看到村长被压在车下,但她当时没有太在意钱成宇后面的话。据村民提供的1分47秒的录音,钱成宇在事故发生后对交警并没有说自己看见钱云会被保安按倒在地。同时来乐清观察的网友王小山等询问保安作证说,当时他们看完现场往回走,“看见身后不远处有一个高个子村民开始大喊死人了”。村民证人D说:“那天我正在家做饭,听到门外有人喊,推开门,看到一个男的跳起来连续喊死人了,有几个保安在远处距离车三四十米处”。

钱成宇姐姐的证言是旁证,但可以从中推断出,钱成宇可能并没有看到杀人的场景,如果钱成宇亲眼看到了谋杀,这将是一个很令人震惊的事实,他应该跟他姐姐说,他姐姐也不会“不在意”后面说的话。比较可信的证据是1分47秒的录音,这是事故发生后不久,钱成宇面对交警说的话,当时他并没有说起看见谋杀。这份证据是村民提供的,用来证明村长是被人按倒车下,而事实上,里面有村民提到听说有四个人按倒村长,录音中交警问“四个人呢,四个人呢”,那是传言的开始,而不是谋杀的证据。综合这些信息,钱成宇在交警面前的话、保安的证言、证人D的证言和律师会见时的陈述相印证,可以认定,钱成宇没有看到钱云会被保安按倒在地的场景,他之前的说亲眼看见村长被按倒的证言不真实。

对证人B的证言分析。证人B也已经公开,即邻村的黄迪燕。据东方早报12月29日报道,黄迪燕在12月28日下午4时,在寨桥村村口钱云会死亡地点,当众讲12月25日9时30分左右自己从佛堂求佛回来路过时,亲眼看到有三个戴着黑口罩、白手套的人按着钱云会,有两人将钱云会的手臂后扳。自己过去试图阻止,被推开,停在一旁的工程车慢慢开过来朝钱云会身上轧过去。

12月29日晚,黄迪燕在公安局期间接受央视采访时说:“有人叫我去做好事,这样你女儿会好起来,你也会好起来,我问那做好事怎么做,他说这个人被人谋杀了,手被人拉住,脖子被人掐住,喊救命额、救命额,我没看到,有几个男人让我说,让我说看到了,去帮他作证,作证如果赢了,这样哪天你女儿也会好起来,做了这样的证。”

我们在调查中得知黄迪燕此后没有跟人说起过她亲眼看见了,我们试图找到她,但她拒绝接受来访,她也不再说自己亲眼看到了。我们倾向于认为,黄迪燕并没有看到事故发生的现场,当然对此判断我们存疑。

对证人C的证言分析。证人C于2011年1月16日对我们说自己亲眼看到了“两个保安把钱云会按倒地上,一个在车轮外侧,按住头捂着嘴,另一个在车轮里侧,按住臀部,拧着手臂压在背上,保安都带着头盔,看不见脸,当时车子又慢慢往前开了一米多,里侧的保安从车前轮后面出来,两个保安站起来,连同旁边一个指挥的,都走了”。他说当时他正上完厕所从村里走出来,钱成宇比他晚看到现场四五秒钟,然后钱成宇大喊,“云会被轧死了!”之后他没有上前,而是往村里去了。证人C说他与某报社记者签署了保密协议,说如果有中央领导来他才愿意出来作证。

证人C的证言让我们非常重视,如果此言属实,这将是一个重要证据。但是对证人C的证言我们存疑,因为证人C的妻子说她从来没听丈夫说起过看见了保安按倒钱云会,当天她丈夫给她讲“去上厕所了,路上碰见熟人谈起房子装修的事情,回来时看到已经发生了车祸。”为了核实此证言,我们找到一个和肇事货车同一型号的货车,模拟所见场景。该货车车主和费良玉是同村人,在同一个采石场工作,车型号完全一样。该货车前轮前面的底盘距离地面高度大约50多公分,前轮车轴距离地面约30多公分,一个1.6米身高以上的人无论如何不可能以半蹲的姿势把另一个成年人按倒在车下,更不可能从前轮后方钻出来。此证言不可信。

2、对司机是否被雇佣杀人的分析

费良玉接受央视采访时说:“看到的就是一个行人站在路中间,他(钱云会)刚好是冲到路中间,然后(我)就是按喇叭、打方向、紧急避闪,他跟过来,他一直往前走,就没有停下来,然后刹车来不及。”这段陈述说明,当时车是往左避闪,试图躲开中间的钱云会,但钱云会继续往前走,加上费良玉开车不熟练,撞到了一起。

费良玉所述是否可信,他是不是被雇佣杀人,了解司机费良玉的生活背景很重要,一个普通人不会轻易预谋杀人。为此,我们到费良玉和黄标的家乡以及他们在乐清的住处进行了了解,结合有关媒体报道、费良玉老乡的证言,基本得出结论,费良玉不大可能被雇佣杀人。

费良玉,男,1979年出生,安徽省颍上县黄桥镇张庄村前海队人,家境很一般,常年在外打工。费良玉有一个十岁的儿子、六十来岁的父母和近八十的老奶奶,妻子也是黄镇人,村民评价费良玉平常老实、本分、勤劳,没有不良习气。与费良玉在同一工地开工程车的老乡证实有关吸毒传言不真实。黄标比费良玉大二三岁,两人私交好,在黄标之前,费雇请了一位五十多岁的司机开车,因为身份证上的年龄比实际年龄大了六岁,导致超龄不能继续开了,所以后来就雇请黄标帮忙开车。费良玉在老家考驾照,还没拿下证。

2010年9月费良玉购买了新的工程车开始跑运输,该车价值40多万元,贷款按揭了18万。其余20多万,除了多数是从亲属借得外,还有6万的高利贷,月息1分5(即每月每百元一块五的利息)。该车和其他11辆同类型的车组成车队,从山唐山石料厂往临港工业区拉石料,一天毛利1500元左右,每月毛利在3万~4万元之间,净利在1.5万元左右,其中需支付雇佣司机黄标的3000元工资。按照此速度,将在三年左右还清贷款。

事发当天上午,由费良玉开车。撞人之后,他们为避免被当地村民殴打,来不及熄火就弃车而逃,后打电话投案。由于费良玉无驾照,起初他们供述当时驾车者为黄标,因为如果黄标正常行驶撞人,不涉及刑事责任,费良玉无证驾驶撞人涉及刑事责任。后证实当时驾驶者为费良玉。费良玉随后被刑拘,黄标因提供假证被行政拘留,拘留期满后释放回到了安徽老家。

事发当天,12月25日上午,费父去了镇上,十点多回家时,黄标的婶娘告诉费父费良玉出事了(事发第一时间,黄标电话通知了叔叔,叔叔告诉婶娘)。费父近十一点时间段电话联系上费良玉,确证了事故,第二天就赶去了乐清。

总之,无论从费良玉履历背景还是从性格特征分析,都不大可能被雇佣杀人,也不大可能在面对有人拦车的情况下放任撞人。另外,从逻辑上分析,如果是谋杀,不大可能找一个没有驾照的开车不熟练的驾驶员,而且车辆严重超载,凶手司机很难准确地控制车辆既把人轧死又同时避开按住被害人的凶手。况且,若真是雇凶杀人,也没有必要找两个司机,更没必要在那么繁华的路段实施伪装车祸的谋杀。如果说这是一个精心组织的阴谋——刚好钱云会买烟回来走到这里,费良玉的车刚好到达这里,凶手把他按住,在急刹车的情况下刚好把人轧死,如此精巧的设计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

关于谋杀分析的小结:村民提供的录像和录音以及证言并不能支持谋杀成立,反而印证交通事故;对司机的生活背景调查基本上否定了他被雇佣杀人或者放任撞人的可能性;我们基本上可以做出判断,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这是一场谋杀。

(二)关于冲突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分析

网友提供了一个事件发生的版本:钱云会被副镇长徐祥忠委托王立权打电话叫出来,刚到村口,看见有人可能要抓他,赶紧往回逃跑,或者来人上前追赶,结果遭遇车祸。还有一种传言是钱云会和保安发生冲突遭遇车祸或者被打晕后扔到车下。如果这些传言属实,政府有关人员可能会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至少是道义责任。由于村民多年为征地等事上访,12月17日以后又曾经拦截通行的车辆和阻止管道施工,保安来维持秩序,村民和保安有利益冲突,钱云会有可能和保安发生冲突时遭遇车祸,或者其他人欲抓捕钱云会过程中遭遇车祸。

此事件版本中,副镇长徐祥忠是否在场是一个重要环节,对此我们进行了求证。证人F提供了副镇长徐祥忠不在场的证言。证人F和钱云会关系密切,曾在村委会任职,他说事发后第二天他亲自听徐祥忠说“现场指挥是保安队长”,也从别的干部那里得到了证实。F当时说这话是想告诉我们他推测“是谋杀”,理由是徐祥忠上面的话,那么到底“现场指挥”的含义是杀人的指挥还是维护秩序的指挥,经过和F讨论,我们倾向于后者,他也没有否定,如果是谋杀指挥,徐祥忠应该不会告诉和钱云会亲近的证人F。证人F还说,保安队长外貌和徐祥忠有些像,被村民当成副镇长给打了。另外,从媒体朋友那里获悉,他们和镇里联系过,基本上能证实徐祥忠当时不在场,那天是圣诞节,周末,他在7公里之外的虹桥镇的家里睡觉,作为镇分管稳定的副镇长,他听说事故后本要往前去,但是中途听说村民要打他,就直接去了边防派出所(参见《财经》2011年1月17日的报道《钱云会案件的一些细节》)。

关于钱云会是否被电话叫出门,我们进行了求证。综合钱云会妻子和女儿的多次陈述,钱云会12月25日当天早上七点多回到家(晚上在外住),在二楼看电视,然后下楼自己煮面条,吃完后大约9点钟过一点拿着雨伞出门,说“怕回来时下雨”,其他村民证实他是外出买烟。(参见本文下面“关于交通事故分析”部分)根据张培鸿和俞智渊律师会见王立权时获得的信息,以及警方的陈述,事发当天早上钱云会曾去过王立权家,然后王立权外出去虹桥镇,早上7点到9点之间钱云会和王立权通过三次电话,最后一个电话是王立权打给钱云会,讨论的内容是上访材料外寄等问题,时间为早上8:30到8:31。此通话时间在刘建锋《钱云会案证人调查记录》中得到印证,文中讲述钱云会的亲属从事故现场拿到手机后很快打开手机,发现“电话记录里时间保存的最接近的只有王立权在8:30-8:31给他打的电话。”至于9点钟接到电话的传言没有得到钱云会家人的印证,也没有通讯记录印证。

通过对证人G、H和I的证言进行反复核实和模拟实验,基本可以确认钱云会生命最后半个多小时的状态是这样的:他早上九点多一点离开家去买烟,路过证人G家门口,看到怀抱中的小孩子,上前开了句玩笑。证人G夫妻俩证明这个时间大约是9:05左右。到离村口320多米的华二村公路边的小卖部,问男店主(证人H)“利群有没得?”回答说没有了,建议他去西边看看。这个时间估计是9:15到9:20之间,证人H记得准确的时间是9:05他看完电视新闻,然后和几个村民聊天,然后看到钱云会过来买烟。距离此小卖部向西三百多米有一个小超市,里面有利群烟,超市收银员记不清25日那天是否看见了钱云会来买烟,她不认识钱云会。但附近只有这一家小超市当时卖有蓝色利群烟,钱云会家附近的商店证实钱云会平时就抽蓝色利群烟,推测那天他应该是在这里买的烟。另外,事故发生后钱云会右裤兜里鼓鼓的,露出半个打火机,家人推测里面应该是一包或者两包烟。从路边小卖部到这里往返加上买烟时间大约需要15分钟,推断大约9:35分左右,钱云会买烟回来,再次路过路边的小卖部。女店主(证人I)正要出门涮拖把,看见钱云会从门前经过,别人还说他是坐过牢的村长。证人I到公路对面水沟里涮拖把,回来拖地,再去涮,回到公路中间时听到女人的叫喊声,向东看到有人围观,这个过程经过I亲自模拟实验,耗时约8分钟,估计钱云会路过小店5分钟后出事,过了两三分钟开始有人围观。时间是吻合的。

根据保安郑元章等四人对网友王小山和窦含章的讲述,保安郑元章下车准备“方便”时听到刹车声,立即回身,看到在虹南路与寨桥村村口交界处,一辆红色工程车已经逆向偏出路面,车的左前轮下,隐约露出一个人头。他奔向车上报告“出事了”。保安队员中张回首先走近了工程车,其他人则被领导要求待在原地。张回沿着车左侧走到左前轮处,看到车轮下的钱云会后,又绕行至车辆右后方,掏出手机打电话报警。虽然四个保安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但基于利益冲突考虑我们对保安的证言存疑。不过根据村民的回忆,那几天保安确实整天呆在车上,尽量回避和村民冲突,加上钱云会买烟回来走到村口时间很短,推测保安在村口主动挑起和钱云会的冲突的可能性很小,至于钱云会是否挑起了和保安的冲突,根据其他村民的判断,这种可能性也非常小。

另外,事故发生时钱云会手上戴着新的微型摄像手表,据村民讲,当时应该是开着的,王立权来到事故现场,赶紧把手表取走。直到1月14日之前的很长时间里,在村民已经公布了一些录像和音频试图证明谋杀的情况下,他们并没有把手表拍摄的内容公布,我们通过多个村民表达了希望看到此证据的愿望,没有得到回应。我们倾向于认为里面的内容应该是证明普通的交通事故,而不是谋杀或者冲突,如果是谋杀或者冲突中发生交通事故,村民应该会公布该录像。手表里到底有什么内容,希望警方尽快通过合法途径公布该证据。

(三)关于钱云会故意拦车导致事故的分析

媒体报道司机黄标曾经说过,钱云会故意拦车导致交通事故。有人根据钱云会的个性,推测有可能。如果是钱云会拦车导致事故,法律上就很复杂,虽然政府没有直接的法律责任,但因为征地等背后的因素,政府至少负有明确的道义责任,这就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

支持钱云会拦车的理由是他个性好强,曾经带领村民阻拦交通。但是根据其他村民和证人F的分析,钱云会不大可能自己一个人去拦车,如果要拦车他会组织大家去拦。那天早上钱云会一个人去买烟,根据证人G的证言,他当时精神状态不错,还和怀抱中的孙子开了句玩笑,那种状态下不至于一个人突然去拦车。而且,从12月23号起,保安执勤之后,村民就道路通行问题和有关部门没有再发成冲突,而保安也被要求尽量不要到车外面以避免和村民发生冲突。另外,如果钱云会是主动拦车,以我们了解的司机费良玉的个性,他不会故意赌气撞人,如果真的刹车不及撞了拦车的人,为摆脱自己的刑事责任,他应该会陈述真相。

(四)关于交通事故的分析

关于交通事故,警方公布了一些证据,比如现场照片等,但有些证据没有公布,比如尸检报告、痕迹鉴定等,理由是还没有审查起诉,不能公开。我们就尸检报告、痕迹鉴定等重要问题和警方进行了沟通,听取了他们的陈述。当然,关于交通事故的认定,作为民间调查团队,主要是依据警方和网络上公布的视频以及照片分析。很多村民和网友不认可交通事故,提出了一系列质疑,包括案发时间、摄像头选择性失明、警方“抢尸体”等等,但是缺乏针对性的有力的证据。

1、警方认定交通事故的证据

警方公布的认定交通肇事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肇事车辆解放牌皖K5B323工程车(照片)、尸体(照片)、现场的工程车痕迹(照片)、现场发现的雨伞(照片);《乐清市蒲歧12·25交通肇事案件有关情况》、《乐清蒲歧12·25交通事故新闻发布会通稿》、110报警记录、当事人通话记录等;黄标的证人证言、寨桥村村民钱成宇的证人证言、华二村民黄迪燕证言、乐清市保安公司保安的证人证言;肇事司机费良玉的供述和辩解;采石场监控录像、华一村村口监控录像;警方介绍的勘验笔录;温州长顺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结论、针对两位“目击证人”和司机的测谎结论等。

刹车痕迹。从警方公布的现场照片(参见附图http://news.qq.com/a/20101228/002018.htm)看,车辆左侧泥土地上有略微右拐的刹车痕迹,警方通报说此刹车痕迹5.4米,网友们公布的照片也验证了此痕迹。但网友质疑最多的是,为何左前轮有,但其他的轮子没有。照片中看到左前轮的痕迹是明显的拖印,应该属于刹车痕中最末的那段。但这是四驱的车,只有一个轮子有刹车印不合逻辑。根据证据学副教授吴法天的分析,其他轮子没有明显刹车痕的可能原因是:由于左前轮在泥地,其他轮子在有横纹的水泥路面,因此没有左前轮清晰;网友们的图片不如侦查图片清晰,可能看不清楚;案发后下雨,雨水可能把刹车痕冲刷得不大明显了;该车为四通道ABS防抱死系统,刹车痕类似于虚线,本身就不大明显。(参见吴法天《对钱云会案的证据分析和初步判断》)我们倾向于有急刹车,主要依据除了警方公布的照片和网友们公布的录像中有刹车痕迹外,还因为在现场能看到左前轮推起的一小堆土(参见附图第二张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d/henan/2010-12-29/content_1480543.html),只有重载车辆急刹车才能形成此痕迹。

尸检结果。12月29日乐清警方新闻发布会说“死者四肢多处外伤:左大腿和足跟8至4厘米处有出血点,右前臂及右手臂有多处擦伤,”然后是其它事故致命伤。我们没能看到尸检报告,但听取了警方的有关陈述,他们解释说,由于当地风俗习惯的影响,家人不同意解剖,加上死因明显,其他可能性很小,也就没有坚持做解剖。家人不同意解剖的说法在村民那里得到了印证。钱云会之子1月17日对媒体讲“打算两三天就把父亲遗体火化”。(《东方早报》1月20日《钱云会家属接受105万赔偿》)根据网友公布的现场录像和照片以及村民的讲述,死亡的原因基本可以确定是车轮碾压,当时现场村民没有发现其他重大伤痕。

视听资料。12月28日夜,温州警方公布钱云会案现场勘验照片6张(参见http://news.qq.com/a/20101228/002018.htm),分别是关于刹车痕、前保险杠撞痕和雨伞伞骨被碾压痕迹等。综合网友们发布的两段视频和村民的证言,我们认可刹车痕和雨伞伞骨被碾压照片的真实性以及与交通肇事之间的关联性,认可前保险杠损伤痕迹照片的真实性,但认为此痕迹和钱云会之死很可能无关,理由是即使该工程车撞了钱云会,即使以40公里时速撞击(根据吴法天的分析,撞击时刻时速应为20公里左右),也不大可能把工程车保险杠损坏。12月31日温州警方给网友王小山等人看了采石场和华一村的监控录像,王小山在微博中记录了他看到的录像:“采石场出口处探头显示,一辆和出事现场照片一模一样的车9:38分整经过探头下,看不清车牌,也看不清司机,车厢右侧靠近驾驶室附近,有大大的编号‘23’。录像中,车刚从山上绕下来,泥路,速度不快,约20-30公里每小时,天一直在下雨,但似乎不大,个别行人有的打伞,有的未打。华一村村口探头录像资料显示,12月25日上午9:42:09秒,一辆和网上出事照片一模一样的货车经过,此时速度比较快。”网友们发布的视频显示,费良玉驾驶的肇事车辆侧面确实写着“23”字样。

证人证言。费良玉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自己看到钱云会横穿马路,自己躲闪不及相撞(参见本文“关于司机是否被雇凶杀人的分析”)。温州警方表示,对此证言已经经过测谎。钱成宇看到工程车还在移动了几十厘米,钱云会被压在左前轮下(参见本文“对证人A的证言分析”)。网友王小山转述四名保安的证言:“从12月21日起,寨桥村村边路上,施工方雇佣了保安公司看护(电缆工程),24小时,随时都有80-100名保安在,呆在五辆大轿车上,保安公司纪律,除方便以外,无事不得下车……郑保安所在大轿车离出事现场40-50米,是最近一辆。他下车小便,听到一声刹车,回头看看,觉得出事了,便也未小,回到车中,跟同伴说:可能撞人了。吴保安立即给一公里外巡逻的施队长打电话汇报。施队长接到电话,命令:任何人不准下车。蔡保安打110报警。张保安违令下车察看,他绕到车的前部,看到了死者,弯腰低头仔细看了一下。他说,还看到车门半开,驾驶室里已经没有了司机。张保安发现了一个高高大大的村民在他身后,便回到了大轿车。”

事故发生时间。采石场监控录像显示,皖K5B323工程车从湾底村采石场发车时间是上午9:38,经过华一村村口是9:42:09,根据采石场到华一村村口的距离,实测时速约为40公里,到达寨桥村村口的时间应为9:43左右,在案发后两三分钟后,警方接到第一个报警电话,时间是9:46,能够与之印证,警方到达现场时间为9:53。

一些村民提出,案发时间应为9:30到9:35之间,但是没有提出有力的客观证据,都是推测。有记者根据虹桥至南岳公交车行使时间和发车时间推算事故发生时间,这是一条繁忙的公路,又是圣诞节和周末,以此推算时间很难精确。我们认可根据监控录像推算的时间,即事故发生时间为9:43左右。

2、对交通事故的一些质疑

村民和网友们对警方的结论提出了一系列质疑,包括前述的谋杀推断、冲突中致人死亡的推断、警方不公布尸检报告等等,前面已经分析过。另外还有一些重要的质疑:

关于事故发生时车辆的速度。物证技术学教科书所述的车速计算公式是v=Sqrt  2乘以 重力加速度 乘以 摩擦系数 乘以 擦带长度。擦带长度一般指刹车痕迹的长度。警方称:肇事车严重超载,“整车含货物总质量60020KG”,“司机当时采取了刹车措施,距离5米4”,但警方委托的鉴定机构称:“由于鉴定条件不足,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不能计算”。我们认为,超载无疑会严重影响车辆的制动性能,必然导致超载车刹车擦带长度长于同型号正常载重车的刹车擦带长度;且配置ABS装置的车辆,是否适用上述计算公式有一定的争议,故才有“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不能计算”的结论。

关于肇事车的撞击力。有网友观点为“撞的结果,一般是将人撞飞,撞飞的距离只和车速有关”。但是,实际情况是:车辆能否将行人“撞飞”,与碰撞位置、撞击角度、车速、车重、行人动态等多种因素有关。而简单强调任一种因素,均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

关于死者死亡状态。死者状态与车辆结构、碰撞位置、撞击角度、车速、车重、行人死前动态等多种因素有关。简单强调死亡惨状的特殊性,不可能直接推论出谋杀的结论。关于“有人把钱云会按倒在车轮下”导致现状的观点能否成立,我们更多地从近似于侦查实验的模拟实验的角度去判断。而模拟实验排除了“按倒在车轮下”这可能性的存在。

关于村口摄像头没有记录。为什么村口的摄像头事故发生时没有记录,当天中午就可以记录了,移动公司答复是摄像头刚刚安装好,正在调试中,厂家没有提供识别码,使得摄像头处于可浏览不可储存的状态,当天移动公司和厂家沟通,要求厂家提供识别码,然后才开始存储影像资料。我们从村民那里了解到,该摄像头确实是两天前刚装的。至于当天中午就可以存贮,我们判断,可能是警方此前没有那么着急重视这个摄像头,当天冲突发生后才催促移动公司找厂家要识别码以摄录影像资料。新闻发布会上移动公司副经理语焉不详碍难出口的原因,可能就是“警方催促”。当然,到底警方有没有隐瞒关键证据,公众有权利保留质疑。

关于抓捕“证人”。钱成宇是主要“目击证人”,王立权是事发当天早上和钱云会通电话的村民,有人怀疑他受委托或者胁迫打电话给钱云会,把钱云会叫出去给谋杀了,他们两人被刑拘很容易想到是“抓捕证人”。警方的解释是四个被刑拘的村民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妨碍公务罪,主要事实是当天村民和警察发生了冲突,钱成宇本人也扔了石块,这点当地村民已经证实(当然我们并不认为这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王立权的妻子和儿子1月14日也“被抓”,警方的解释是传唤,目的是为了搜查和案件有关的证据,据村民讲,很可能是为了获得钱云会出事时手上戴的能摄像的手表,第二天他们已经被释放。

关于“抢尸”。警方的解释是“对交通事故鉴定是警方的职责,尸检是必要的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此外,当地有警民冲突的先例,警方担心事态扩大,出动特警“抢尸”,反而弄巧成拙,给不清楚的事态更添一层迷雾。但无论如何,不能取得家属信任主动接受检验,滥用暴力,是无能和傲慢的表现。

关于肇事车辆冲到左侧路边。一些村民在事发后根据车辆冲到最左侧轧人推断是故意杀人,对此,肇事司机费良玉的同村老乡说,费良玉正在学开车,还没有拿到执照,遇到紧急事态可能头懵了。生活中两个人迎面相遇,都向某一边闪避,结果撞上,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可以理解。从现场图片结合费良玉的证言,他驾车开到了左边路外之前有紧急左拐和刹车动作,最后时刻车却是右拐的痕迹,由此可以推断他当时的慌乱。

关于现场出现众多的“特警”。有传言说,钱云会被杀害时旁边有众多特警。警方的解释是,开始其实是一些保安,但是保安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穿的黑色制服上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字样,村民误以为是特警。这些保安本来在几十米之外的车上保护铺设管道,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就出现在了现场,因此被村民误以为事先安排好的特警,目的是为了谋杀。

关于死亡事件的小结:在一个充满积怨的村庄背景下,乐清警方在处理事故的时候有诸多不适当甚至违法之处,比如暴力“抢尸”,比如关押钱云会的女儿52个小时(其中近30个小时在救济站)却对外说关押23个小时,等等。但是,警方在法律程序上的问题,以及和事故相关的疑问(比如摄像头的问题),并不能否定其他主要事实,如事故现场照片、视频、肇事司机陈述、警方公布的尸检结论、采石场和华一村的监控录像、保安证言等,除非新出现视频等有力的反证,这些主要事实基本能确定是交通事故。

四、公共事件成因——背景分析

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引发了广泛的争论,成为一个巨大的公共事件,主要原因是土地问题、政府缺乏公信力等深刻的社会背景。(本部分资料主要来自村民的上访资料和对村民的访谈,参考了《生活三联周刊》的报道《怨恨的链条:钱云会之死与村民之争》)。

(一)村庄背景

1、土地——发展与掠夺

寨桥是浙东南沿海一个渔村,3700多村民,750亩耕地,另有510山地和815亩滩涂。年轻人大多经商或者外出打工,老人、妇女及其他守候在家的村民在村内种地、赶海、养殖水产。这片510的山地上,曾经有两座砖窑、一座冷库、一个石料厂和一个采砂厂,租给村民经营,还有他们世世代代的坟地。山脚下是滩涂和大海,一些村民养殖虾、蟹、血蛤,对于这些村民来说几乎是唯一的生计来源。

2004年浙江省重点工程——淅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清电厂)打破了这里的平静。它征去了寨桥村打水湾山的213亩山地,又租下了剩余的297亩山地,接下来政府又收回曾经承诺给寨桥村民“使用权长期不变”的471亩滩涂。征地和租地补偿总共只有3800万元,这意味着每个人得到1万元就永久失去这些土地,而滩涂,因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只向滩涂养殖户提供当年损失补偿1000元和每亩2000元的迁移费用。而且因为电厂修建海堤、填石堵海,造成五百亩养殖塘失去了潮水补充,大部分被淤废。这部分养殖塘每亩平均年收益6万,但因为不在征用土地中,被淤废却得不到补偿。

213亩的征地补偿费,每亩为4.8万元,根据 2003年颁布的《乐清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乐政发56号文),寨桥村的林地补偿标准是每亩3.2万元,而给寨桥的标准是每亩4.8万元,在乐清市政府看来,他们已经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做出了最大的让步。

而在村民看来,他们无法接受这样的价格,不仅是寨桥村,周边几个涉及电厂征地的村庄村民们也大都不满意。一个村民算了一笔简单的帐:他们家去年在本村买来盖房子的土地,42平米16万多元,市场价格每亩200多万元,凭什么4.8万元一亩就必须卖给他们?这不是掠夺是什么?

在乐清市政府看来,他们的做法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基数是被征土地之前用途连续三年的平均产值,最高不超过30倍,也就是说,如果一亩农田原来种小麦每年产值1000元,征地补偿最高不超过3万元。而这一亩农田如果在城市郊区(被征土地大多这样),如果用来建房子,其价值可能达数百万元,农民的困惑是,凭什么确定土地价格要按照种小麦的收入而不能按照种房子的收入?这是典型的计划经济思维模式下制定的法律。

而且,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农用地只有通过国家征用之后才能转为建设用地,征用之前不得从事建设,哪怕建一个猪圈严格来说都是非法的,在保护耕地的名义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受到严格控制。寨桥村委会把一些宅基地卖给村民,筹集上访经费,钱云会因此被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不仅寨桥,其他地方也有村委会因为出租或者出卖集体土地被定罪的案例。严格管制乡村集体土地的用途,政府垄断建设用地供应,从中谋取暴利,是中国社会一个大问题。正是这个计划经济思维的法律,支撑了声势浩大的圈地运动,以发展的名义,留给乡村巨大的创伤,它至今仍在不断制造抗争和苦难。

2、权力的傲慢

村民们凭着普通人对正义的直觉,走上了漫长的上访路。然而在法律上,他们只能找出诸如“未批先建”、补偿是否被侵吞等细节问题向各个衙门诉说,钱云会代表村民奔波在北京,一呆就是10个月,他找过国土资源部、中纪委、国家信访局等几乎所有能找到的信访机构,找过律师、媒体,2010年还学会了上网发帖,然而直到他离开这个世界之前,没有多少人在乎他们,他耗费了几十万元却没能为村民争取任何收益,却给自己争来了三年多的牢狱之灾。

面对村民的抗争,政府有的是办法。2004年4月,他们用警车把参会的村干部全部押送到雁荡宾馆,不准家人和村民见面,要求就一揽子意向的各个协议“必须签字,否则的话就强制执行”。村干部一共9人,其中一人张松良借口上厕所逃了出来,最后签字的是8个人。

然而寨桥村和别的村庄不一样,他们选出自己的7人代表小组,要求与镇政府和市政府进行谈判重新讨论征地安置协议。村民的基本意愿有两点:第一,原先签订的协议不能代表民意,没有效力;第二,电厂的最初规划地应该是在南岳镇的东打水湾山,而不是他们这里的打水湾山,所以电厂应该建在那边。

交涉未果,4月26日,代表小组决定由钱云会和另外两名成员一起去北京上访。为怕拦截,他们并没有从乐清出发,而是转道台州前往北京,但他们在台州的黄岩还是被拦截带回了乐清关押。

上访无门,代表又被关押,村民们愤怒了。4月28日,200多名村民前往乐清市政府聚集,要求政府放人。没有一个负责的官员接待他们,于是来到市政府门前的路上表达抗议,接下来是警方驱散人群,将41名“为首闹事者”强制带离现场。事后3名村民被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两罪并罚,各判有期徒刑5年。当时没聚众的钱云会也被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上诉后刑期变更为4人各判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此时钱已经在看守所呆了11个月。

2005年4月,村民心中的英雄钱云会高票当选为村委会主任。2007年10月,在地方坚持上访两年之后,钱云开始住在北京长期上访。2008年1月,待在村里的王立权等村干部接到了钱云会从北京打来的电话,称自己在北京信访费用大,且年底需要偿还因上访向村民借款的利息,王立权与几个村干部商量,决定将村里的房屋地基转让给村民,所得地基款用于支付上访费用和偿还借款利息。2008年春节前后,由王立权经手,村里的房屋地基共13间转让给了本村村民,筹款71万元。2008年8月,奥运之前,钱云会被刑拘,11月,法院判决钱云会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王立权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

钱云会第一次代表大家维权被判刑的群体事件的起因是村民请愿要求释放钱云会,指控钱云会“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显然是对他带领大家上访的报复。至于钱运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在本村账户被非法冻结,为筹集上访经费,村委会决定将集体所有的13间房屋地基卖给本村几个村民,筹集了71万元。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其立法目的是处罚私自转让或者倒卖土地牟利的人,而不应当是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使用和处分,用此法条处罚钱云会等人,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

2010年7月19日,钱云会出狱,继续带领村民维护权益,然而无论他们怎么折腾,当地政府不为所动。上访没用,激烈抗争堵路拦车或许有点用,但会被定罪处罚,会被特警暴打,钱云会们处在令人绝望的怪圈之中。

在奔波上访六年之后,在三年多的牢狱之后,在身着“警察”制服的保安监控下,在村口那条村民们伤心的公路上,在这个圣诞节的早晨,他们的村长突然死在靠左侧路边逆行的重型卡车之下,终于引爆了这个积累了六年悲愤的村庄。村民们坚信钱云会是被人害死的,被人扔到了车轱辘下面碾压身亡。他们有理由相信。

(二)中国背景

钱云会之死引爆的不止一个村庄,他的死引爆了巨大的公共舆论漩涡,不仅几乎把乐清警方淹没,也几乎把一些曾经仗义执言多年的网友淹没,人们不相信,或者说不愿相信这是普通的交通事故,他们愿意相信这是一个精心设计的残忍的阴谋,他们甚至渴盼这是一个阴谋,以证实特权者多么不可思议的丑恶。

寨桥村激烈的冲突中,12月25日下午1点左右,网上出现《蒲岐一苦难的村长,为民办事的好村长,今早被杀》的文章,称“早上的车祸并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而是一起有策划、有组织的谋杀案”。之后的两天,钱云会令人惊悚的惨死照片,以及其被谋杀的言论,借助互联网被迅速传播。人们的愤怒有很多中国特色的理由:

摄像头又“坏了”。事发前两天,这一带公路都装上了摄像头,旁边几个都能用了,唯独这个,事发三个小时以后才能记录影像,记下的没有钱云会村长之死经过,记下的只有村民和警方的冲突。无论乐清警方怎样解释,大家都有理由怀疑这是一个阴谋,在国人的记忆深处,“躲猫猫死”、“做噩梦死”、“喝开水死”等一系列死亡事件的背后,摄像头总是在关键时刻“坏了”。当摄像头真的坏了的时候,大家不会相信。

又是征地。和拆迁一样,征地几乎和掠夺画上了等号。大量的征地拆迁就像寨桥一样,发展给他们带来的不是成果分享,而是受到伤害,更何况大量征地拆迁背后是商业开发,是官商勾结。而由于土地管理法不合理,当村民世世代代耕种的土地被夺走,他们告状无门。出自朴素的道义,网友们自觉站在弱者一边,他们早已经愤怒了。

人民的好村长。寨桥周边别的村也有上访,他们大多是村民告村长,而寨桥不一样,他们是村长带领大家告政府。他几乎以95%的高票当选村委会主任,之后为了兑现竞选的承诺,他几年间要么奔波在漫长的上访路上,要么在狱中为大家受难,以至于家徒四壁甚至舍生忘死。在他们心中,有一种朴素的正义,那些《土地管理法》等恶法早该扫进垃圾堆了。在公权力不作为,村委会选举还没有走上正轨就已经黑恶化的社会,钱云会是多么的另类,有人说他偏执,说他并没有为大家争取到实际利益,可是他追求内心朴素正义的精神足以惊天动地,他的死也注定了轰轰烈烈。

乐清电厂的“背景”。村民和网友们相信“一切皆有可能”的一个重要判断依据是传说中的乐清电厂独特的“背景”。这种传言是否真实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网上不停地删帖,这类传言依然生生不息。权力不受制约,特权腐败横行,那些依靠特权搞定项目成为巨富的人,早就激怒了国人。和“我爸是李刚”事件一样,一提到特权,人们常常顾不得真假,先表达愤怒再说。

所有这些看起来和钱云会死亡无关的因素,都是这起事件的干柴,早已准备好在那里了,至于导火线,它可以微不足道。发生在浙江乐清寨桥村口的钱云会之死偶然点燃了这片干柴,迅速燃起了愤怒的烈火。

五、建议

一场普通交通事故引发如此巨大的关注和信任危机,政府应负主要责任,乐清当地政府有责任,制造了钱云会及村民多年的伤痛,各级政府也都有责任,官民之间不信任势同水火。在这起事件的背后,我们国家应当深思,为什么一起交通事故能引爆如此强大的民意,为什么官民之间有如此深刻的裂痕?我们应当为弥合这种裂痕做些什么?

建议乐清市政府善待钱云会家人和村民。虽然事故本身政府没有直接责任,但是六年来的傲慢与打压,钱云会遭遇的刑事冤案,都是政府的责任。在交通事故赔偿之外,应当给予救济抚慰,帮助钱云会就是帮助我们整个社会。村民的土地,应该给予更加公平的补偿,不要以法律和政策作为自己逃避责任的借口,村民在发展中应当是利益分享者,而不应是被剥夺者。那些表达愤怒的村民,他们的暴力行为有错,但也是在告状无门的情况下被激发的愤怒,考虑到行为的情节和背景,应当在真相的基础上实现和解,尽快释放他们。我们会和其他公民们一起继续关注钱云会家人,关注那些为了内心正义而身陷囹圄的村民,关注寨桥的征地,我们愿意力所能及为他们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建议尽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制定征收法,保护私有财产。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权利必须得到尊重,权利受法律保护,不能随便剥夺。如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私有财产征收,但应当给予公正补偿,公正的标准不是什么“土地原产值”,而是市场价格。在发展中,必须考虑到社会公正,考虑到社会各阶层分享发展成果。

建议切实推动民主法治。特权腐败已经很严重,在繁荣与发展的背后,我们国家正在失去政治文明的机遇。寨桥村是中国比较富裕的村庄,政府也算是比较开明了,但是深入村庄了解,对政府的不满已经非常严重。在维稳的旗号下,社会正变得越来越不稳定,甚至越来越充斥暴戾气息,我们的社会潜伏着巨大危机。我们并不奢望民主法治一步到位,但改良必须从现在就开始。

这些建议有的看起来很遥远,但是,在一个快速现代化的社会,时不我待。通过一个巨大的公共事件,政府学到的智慧不应当只是如何“摆平”,而是真正推动社会和谐进步,希望钱云会之死不要成为政府没有责任继续沉睡的借口,而要成为和解与改良的起点。

公民(公盟)钱云会之死真相调查团

2011年1月25日

藏区3.14事件经济、社会成因调查

 目录

前言

一、快速现代化进程中的藏区经济、社会变迁

1、中央主导的快速现代化进程

2、特定路径下加速现代化进程所造成的社会性后果

二、70、80年代出生的藏族年轻人的生存困境

1、严重问题的基础教育现状

2、职业教育的缺乏,社会机会的缺乏

3、生活在更开放的现代化进程相对剥夺感的加强,催化了民族意识

4、对本民族传统历史文化的迷失和遗忘

三、藏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藏区治理结构的演变

2、民族区域自治权力结构存在的问题

四、政府对3.14事件后续处理中的失误

1、后续宣传对“暴力”过度渲染

2、对314事件定性不够政治智慧

3、事件之后对待寺庙和僧人的方式存在失误

五、现阶段复杂的藏族宗教文化问题

六、结论和建议

七、附录

前言

2008年3月至4月间,我国拉萨、甘南以及阿坝地区发生了一系列群体性暴力事件。事件发生地遍及卫藏和安多两个藏区。上千名当地青年与僧侣参加了对机关、店铺、其它公共设施的打砸损毁,甚至暴力攻击无辜百姓。是什么原因让这些藏区青年,包括僧侣成为了整个暴力事件的主角?是如宣传所称的政治宗教层面的强烈诉求,还是社会生活不满情绪的集中释放?对于此次事件,中西方媒体围绕着“藏独”、“ 人权”、“文化灭绝”等意识形态话语进行了各自的解读,彼此争论。

314事件固然有外部成因,比如部分流亡海外的藏人政治、宗教方面的诉求,达赖喇嘛在海外的影响力等等,但是一场巨大的社会矛盾不可能只靠外部因素就能形成,必然有其内部成因,而新闻报道却较少对此次暴力事件爆发的社会土壤进行详细考察。受民族感情的影响,有些报道甚至引发了更广泛的民族间的不信任和互相攻讦。对藏族民众生活状况实地调研的缺失,既不利于在理论层面理清藏族地区社会矛盾的本质,也不利于在现实层面解决问题。藏区的教育、就业现状怎样?普通人的生活、思想状态如何?尝试探析这一“突发”事件背后的社会土壤,通过在当地的调研和访谈相对客观地了解变化中的藏区,加深民族理解和包容,推动民族关系的和谐,这是公盟此项调研的强大驱策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权力、财富分配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样一个社会剧烈变迁、对外开放加速的形势下,我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全新的发展需要和路径选择,族群关系也呈现新老矛盾交织的复杂局面。我们调研的初衷和核心目标是“理解”,主题是“藏区问题的社会根源与近年来藏区社会生活变迁”。时代在变,每个族群的生活也在变化。 “变迁”这一视角,涵盖了那些经历过“农奴——土改——改革开放”的老人,更希望关注那些生于70年代之后,成长在藏区,面对全球化、现代化冲击的藏族青年。作为藏区的未来,这些青年的生活环境和视野已然远不同于他们的父辈,有了新的衡量现实的参照系。不再是之前的农奴社会,而是自己身处其中、耳濡目染的现代生活;不再是一个被自然环境保护的自成体系的藏区,而是或主动或被动与整个中国和世界紧密联系的地域。在激烈演进的社会改革过程中,藏区社会面临的各类问题与挑战,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似乎更加严峻和迫切了。

本次调研选择了安多藏区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夏河县以及卫藏地区拉萨市和乃东县为调研地。安多藏区甘南自治州是藏族文化艺术的重要源生地。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安多藏区一直处在藏汉民族交流融合的前沿。该地区正是研究藏民族社会变化的经典模型。卫藏地区的拉萨、山南,是藏文化的祖地和古老的政治文化中心。改革开放以来,卫藏和安多都在经历一个加速现代化的进程。外来的因素不断在冲击和改变其面貌。之所以选取这两个区域,也是因为这两个区域有着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结构特征。它们之间的对比和共生,凸显了藏区问题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在搜集整理文献的基础上,小组走访了以上地区的学者专家、僧侣、农民、牧民、艺术家、商人、移民,希望通过亲身接触当地的声音更客观清楚地勾勒出藏区百姓的生存状况。

鉴于过去的经验、有限的调研时间,结构式访谈和问卷并不适应当地文化程度偏低、存在语言和文化差异的实际调研情况。无结构式访谈能最大限度地获得丰富的社会材料,也能灵活地适应被访者的情况。所以,小组主要采用参与式观察和无结构式访问相结合的社会研究方法,将对社会状况的普遍性考察和个案分析相结合。最终实现方法为深度访谈和小型座谈两种。

我们认为,全球化下的民族问题是民族国家政治生活的头等大事。本着理解和尊重的原则,各民族间关系的维护和调试应该得到更大的关注。长期以来,“西藏问题”是最热点、最错综复杂的民族问题之一。近年来藏区矛盾冲突的恶化,一方面源于长期以来意识形态考量所造成的理论盲点;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对变迁下凸显出来的新矛盾和问题关注不够。

当前状况下,要从根本上解决藏区等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矛盾和问题,首要要加强对该地区民众思想、经济、生活状况的切实调查。了解才是协商、团结、发展的前提。要真正推动藏区的健康发展,当前的民族工作需要转变思路、调整思想,从一贯关注构建民族国家的宏观视角转向关注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公民意识培养和社会长期发展等实际问题。

我们呼吁,更多地站在藏族的立场上,而非汉族和政治意识形态的立场上寻求尊重藏族社会特点和意志的现代化之路,建设有着藏族特色的和谐社会。实际上,面对传统矛盾和现代化发展的冲击,汉族和藏族都在面临相似的问题,更需要惺惺相惜,需要彼此的借鉴和鼓励。我们希望,透过我们的报告,中央政府以及藏区以外的中国人民能够加深对藏区社会变迁的理解,希望能够在互信的基础上建立真正和谐的藏区。

一、快速现代化进程中的藏区经济、社会变迁

调研一直关注3·14事件背后的社会结构和背景是怎样的。在当地虽然只有短短三周时间,但通过这次事件爆发出来的群体性不满或愤怒有其深刻的社会性根源。所体现出来的各种矛盾既有历史的根源,有无法回避的宗教感情和族群认同的原因,也有深刻的现实利益冲突问题。我们的调研只能截取问题的一个面相——藏区正在经历的快速现代化进程来尝试进入议题,引发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更深入的讨论。当然,藏区的快速现代化进程并不是此次3·14事件的直接原因和导火索,甚至不一定是藏区问题的本质和核心。但我们期望,它能为更深入了解藏区社会的变化提供一个背景,为理解如今的藏区民众心理和行为提供一个入口。

短短的几十年间,藏人生活的世界正从传统走向现代,其背景是大一统的中国的崛起,是一个快速市场化路径下的现代中国的兴起。从一个相对封闭和传统的宗教社会、部族文化走向现代化的开放社会,从简单的农牧生活走向市场化、商品化的现代经济,从在血液中根深蒂固的信仰生活到如今现代性价值体系对宗教感情的冲击。在民族国家以及其他现代性的合法性话语体系之下,藏族面临国民身份、族群身份与宗教身份等多重的分裂和错位。任何一个民族或群体面对如此急速却又被动的转变都无可避免地感到不适,充满矛盾。而客观来说,这个急速现代化的过程和它的路径并不是藏族主动选择的结果,有太多强大外力的作用。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与藏区历史遗留的种种问题交织在一起。在调研和访谈过程中,我们不只一次体会到,今天的藏区所面临着的种种分裂、痛苦和困惑。

经过3·14,从汉族和政府的角度出发,对藏族有很多无法理解甚至指责,认为国家给了藏区藏族这么多的扶持和帮助,为什么还要“闹事”。但对藏族人而言,现代化的生活和种种“发展”标准并不是幸福的全部标准。汉族的帮助和带来的“发展”常常同时伴随的是强力的改变、冲突和藏人本身意愿的不被尊重。“藏人的幸福更多的是宗教信仰上的这种自由,对人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能够施舍给别人获得的这种幸福。(龙布访谈)“随着改革开放,带给藏族人民一种新的价值···强迫藏民接受‘发展才是硬道理’就是强迫他们接受‘消费才是硬道理’。在这个过程中,···在价值上把一个原本有信仰的民族给改造了,同时也已现代化的方式改造了西藏,改造了那里人民的生活。”(李小山访谈)从现实利益层面出发,现在急速的现代化进程并没有给一般藏民群众带来更大的发展的好处,反而面临着一个日益边缘化的境地。

3·14事件实际上是区域社会和群体对发生在自己身上这几十年来的各种变化的一种应激反应。似乎无法理解的表象下,隐含着合理的利益诉求和情感宣泄,这恰是需要我们理解和反思的。

1、中央主导的快速现代化进程

学者Andrew Martin Fischer 在“State Growth and Social Exclusion in Tibet :Challenges of Recent Economic growth一书中曾提出,新中国成立之后,藏区经历了一场全新的现代化进程。这一进程是在新中国的主导下进行的。这场现代化进程一方面使得藏区从传统走向了现代,极大地改善了藏区的基本面貌,提高了藏族人的生活水平。但这场现代化进程——“发展”逻辑、发展的路径和速度——对藏区也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藏人在藏区被日益社会边缘化。梅·戈尔斯坦在《雪狮和龙:中国、西藏和达赖喇嘛》一书中曾提出他对1989年事件的理解。他认为,不仅是历史的原因,需要看到激进而快速的现代化和经济发展计划所造成了新的矛盾和问题。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藏区加速现代化的进程(市场化进程)和“发展”的政策思维并没有真正帮助藏区顺利实现现代化的过渡,反而在很多层面上造成了对藏族(从经济社会、文化、种族属性和认同上)的结构性边缘化,激化了一系列矛盾。这也是为什么在八九十年代之前,虽然藏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上比现在更落后,但反而比现在相对稳定祥和。这既源自藏区—藏族的传统性与现代化进程之间必然发生的剧烈冲突;也一定程度上来源于藏族自身无法在真正意义上主导和掌控自己现代化进程的路径和速度。首先简单总结和分析一下中央推动的藏区现代化进程的主要阶段。

旨在建立一个新西藏的现代化进程是20世纪以来决定藏区—藏族命运的核心议题。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中央人民政府开始在藏区推动全面的改革,脱离传统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建立新的社会基础。这场现代化运动既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旨在推动新的合法性的建立;同时也深深触动了藏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触及了藏区的宗教、文化等深层次核心。就中央的藏区政策,可以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藏区现代化进程粗略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到文革阶段的藏区变革;第二阶段是伴随着整个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从八九十年代开始的加速现代化的进程。

(1)第一阶段:全面改变原有藏区政治结构和经济形态,建立制度基础。

1949年中国新政权建立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政治一体化”,重新梳理中央—地方的权力关系,重建地方权力机构。在少数民族地区,模仿苏联的体制,以“民族”划分和辨认为基础,建立少数民族区域自治体制。通过建立各级民族区域政权,废除宗教领袖与部落头人的特权,进而废除政教合一制度和部落制度,重建中央对少数民族区域的有效统治。由于历史上中央—地方权力关系的特殊性、政教关系的特殊性以及汉藏融合的差异,卫藏地区从政教合一的权力体制向中央领导的地方民族区域自治的结构性更替呈现出比安多地区更复杂和更被动的情况。但无论对于安多还是卫藏地区,制度上的转变都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

在经济基础上,中央先后在安多和卫藏区域推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寺院经济和部落—土司等基础经济制度和结构,废除农奴等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将土地牲畜等基本生产资料分配给农牧民。通过基础生产资料制度的变革,农牧民获得了生产资料,藏族整体的生活水平有了一个很大的提高。这一经济基础的变革极大地改变了藏区人民的生活水平,一定程度上在藏区成功地建立起了新的合法性和认同感。当时藏区的核心产业依旧是农牧业以及初级手工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藏区开始获得中央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大力支持。政治制度和经济基础的改变使得藏区整个与汉族地区在制度层面达到了一致。同时,整个藏区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变化。

(2)从八九十年代开始的全面市场化背景下的现代化进程

以1976年文革结束为标志,中央的藏区政策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一阶段也是文革后中央全面恢复和重视藏区工作的时期。八十年代初,虽然有了制度上的“统一”,但藏区的整体社会经济状况和藏族民众的生活水平仍大大落后于汉族地区。并且反省文革时期藏区政策后,中央希望通过关注藏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重新恢复自己在藏区人民中的威信。新政策的核心是,在中央更大力度的扶持之下加速发展藏区经济,以发展促稳定,为稳定推进发展。通过进一步加速现代化进程,提高藏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希望进一步改变藏区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认同结构,建立和强化在藏区长期稳定的合法性和认同。这可以在近二十年来西藏工作会议的基本精神上得到充分反映。新阶段的政策一方面继承了中央从1959年开始的,却为文革所中断的藏区改革进程,另一方面更明确地推进了中央主导的藏区全面现代化的深刻变革。

1984年3月中央召开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在《纪要》中提出:要按照不断发展的新情况,修订具体政策,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千方百计地把经济搞上去,使西藏人民尽快富裕起来。中央投资40多个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为全面建立藏区特别是西藏自治区的现代经济提供大力支持。1989年10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西藏工作会议纪要》强调指出:西藏工作要紧紧抓住两件大事,即政治局势的稳定和发展经济。2001年6月25日至27日,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决定将干部对口援藏工作延长至20年,同时使西藏所有的县市区都得以全面覆盖。

对于藏区的农牧区,主要的政策变化发生在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藏区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农区,推行了“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在牧区,推行了“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进一步鼓励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

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国家通过财政倾斜,加快公路、铁路等一系列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带动整个区域的经济发展,改善藏区交通条件和投资环境,带动旅游业和各种资源开发及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有意识地在藏区扶持一些工业项目和产业的发展,鼓励服务业、旅游业的发展。同时,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允许非藏族进入藏区(主要是西藏地区)进行自主经营。

在社会福利方面,对藏区的核心区域(主要是拉萨等主要城市)给予高额资金,提供免费教育、各项社会福利、公共事业建设等;对农牧区等贫困地区给予国家扶贫资金的支持和补助。在基础权力结构方面,重新关注输入接受良好教育的非藏族人员入藏,进一步稳固地方权力结构。在文化教育方面,通过在藏区的基础教育以及在内地创办西藏学校、西藏班等,培养新的藏族精英。

新的政策取向其实包含了两个层面,一方面重视现代化经济和社会福利的发展;另一层面,反省在文革时期的错误,重视和尊重藏区的“藏族”特点,扶持藏族地方官员,关注藏区文化、教育事业,继承和恢复藏族文化和宗教生活,鼓励使用藏语等。这集中体现为两个重要的趋势,一个是市场化,一个是宗教生活的复兴。

第一阶段新的制度结构改变了传统意义上藏区—内地、藏区—中央的关系。制度的磨平和直接的统治使得藏族和整个中国的发展直接捆绑在了一起。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随着整个中国开始摸索着进入快速、全面市场化的发展阶段,藏区的发展被有意识地整合到了整个中国加速现代化的进程中。藏区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生活的加速市场化、现代化成为解决藏区问题的一个核心思路。

文革后中央的藏区政策经历过一个恢复和宽松的过程。这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希望尊重和扶持“藏区-藏族”特点的政策面上。但这种宽松并没有突破统治合法性和稳定的基本诉求。对藏区宗教生活的矛盾态度,八十年代末拉萨发生的一系列不稳定以及和达赖喇嘛谈判的屡屡受挫无疑使中央不再愿意更多地让步。整个藏区政策的核心日益落到“发展”逻辑上——关注经济发展和“汉族”主导的现代化进程。

这种“发展”是通过中央直接提供大量的财政拨款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为引擎来进行的。这种倾斜具有很强的“示范性”意图,大量倾入了藏区的少数地区(以拉萨为核心)。以传统农牧业为基础的藏区本地经济并没有真正发展和活跃起来。在整个过程中,对藏区的真正了解、藏区发展的特殊性以及更广泛的藏族民众的需要和愿望关注得太少。

2、特定路径下加速现代化进程所造成的社会性后果

特定的政策和发展逻辑,特定的发展路径和速度,这些都引发了特定的社会性后果,塑造了今日藏区在经济形态、社会结构以及社会心理上的种种特点。

(1)“扩散”经济发展模式下的藏区经济生活

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藏区经历了两次明显的现代化变革阶段。不少学者已然注意到这一现代化进程的内在逻辑。马戎教授在《西藏的经济形态及其变迁》中指出,藏区经济形态的变迁体现了现代化的“扩散模式”——核心地区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逐步“扩散”到边缘区域。“扩散”是在中央政府引导和推动下来进行的,无法脱离追求一致性的“大一统”观念和狭隘的汉化发展观。

藏区现代化进程首先是建立在对藏区的基本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大破大立”的基础上,完全推倒之前的结构和制度,将“统一”的新体制植入藏区。这个进程服务于新的统治合法性的建立。其次,这一现代化进程的维持和推进一定程度上一直依赖于中央政府的外来性扶持和支援。第三,现代化进程的路径选择常常无法脱离政治稳定和意识形态逻辑的影响,呈现出“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内在矛盾。

马戎教授等学者对西藏特别是拉萨地区经济结构的研究表明,快速的城镇化进程是直接依附于中央财政支持进行的。鉴于藏区的自然和社会条件,“输入”的工业化进程都以失败告终。借助高福利和政府购买,拉萨形成了消费经济。但对于一般的农牧区而言,他们往往面临和中国内地农村一样的困境——现代化进程中薄弱而原始的农牧业的天然弱势。最近二十年(更确切地说是最近十年),藏区在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经济活跃程度乃至和汉族地区经济联系的紧密度等方面都有了极大的变化。

在现代化进程中,农牧业作为传统产业本身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受制于自然环境这种弱势更加明显。甘南地区为代表的传统农牧区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在甘南调研时,甘南自治州仍是全国重点扶贫点。以农牧业为主的经济结构使得甘南藏区比较贫穷,一般农牧民的生活水平基本停留在温饱线之上。除了投资生产之外,一般农牧民每年的余钱并不是很多。在夏河调研时,当地的学者告诉我们,除了初级农牧业之外,当地产业体系近乎空白。之前围绕着农牧业的加工工业——比如毛纺厂、屠宰加工厂等都倒闭了。而作为拉卜楞寺所在地,夏河每年的旅游也只有5月到10月为期半年左右的开放期。受制于特定的产业结构和自然环境,藏区大多数区域在现代化进程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而以拉萨为核心的发达地区却在中央倾斜性扶持之下获得高福利、重点补贴。从九十年代开始,对当地政府的高额财政支持、大量的基础建设投入以及给予城镇居民的高福利迅速改变了拉萨的面貌,也带动了整个商品经济的繁荣。拉萨固定居民的收入水平达到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的水平,远远高于藏区的一般农牧民。作为一个现代都市,拉萨具有标志繁荣的一切。通过访谈,我们感受到,拉萨作为藏区现代都市中心的地位和面貌就是在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起步,在2000年之后飞速形成的。通过接触之前学者的研究及很多拉萨本地的市民,我们发现,拉萨的城市生活水平、固定居民的收入和福利水平以及现代化的生活方式都已经不亚于任何汉族的发达地区。这和安多地区(以农牧业为主)等核心区域之外的藏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加速现代化或快速市场化的进程中,藏区和汉族地区,藏区内部的不同区域,以及藏区的城镇和农牧区都出现了差距不断拉大的趋势。

另外,在中央“西部大开发”和加速藏区发展战略的大政策下,巨大的投资项目和城镇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旅游业的兴旺,外来寻找经济机会的人群不断涌入藏族核心区域聚集。新的经济机会既搅动了藏区内部的人口流动,也吸引了大规模的外来人口进入藏区的核心区域。以拉萨为代表的经济移民就是一个突出的现象。而政府对这个过程一直实行不干预的政策。

(2)藏人在现代化进程中被日益边缘化。

从1959年开始,西藏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有了显著的发展,但根本上以农牧业为核心的经济结构并没有改变。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农牧业的弱势地位越来越明显。农牧业的现代化受制于各种原因停滞不前。与此同时,城镇区域的主导产业始终无法建立起来。国家持续的支持和投入却带来大规模的亏损。在藏区推行和内地一样的现代化路径并不现实,也不合理,缺少成熟的社会基础。中央的大力支持反而使得藏区过度依赖中央政府,演变成 “依赖型经济”模式。甘南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只占全年财政收支总额的极少部分(往往是1/10以下),大部分的财政来源是中央拨款。这种情况在西藏自治区同样存在。虽然国家每年大量投入,但这些资金对当地经济的独立发展帮助甚小。由于缺少核心的优势产业,农牧业仍然是初级阶段,而核心区域的商品经济的主要动力又是非藏族群体,整个藏区的现代化进程没有自身的活力,也无法给一般藏族民众带来更大的利益。

国家在大政策上的倾斜和扶持并没有惠及藏族的主体。藏民无法快速融入全面现代化进程,真正惠及个体的扶持和保护反而缺失了。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标志是人脱离传统关系融入现代社会的过程。这既涉及到机会的问题,也涉及到技能的问题。而对藏人而言,目前藏区的现代化进程在这两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问题。

首先是机会问题。如果说五六十年代改变了普通藏族民众的生活,使大多数藏民获得了好处,那么现在快速的现代化却可能带来的是藏区本身的分化和民众见日益加剧的贫富差距。特定的现代化进程和政策逻辑以及倾向性扶持造成了一个分裂性后果和相对剥夺感的加剧是需要深思的。

在访谈中,我们发现,普通藏族民众(特别是经历过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藏族民众)对毛泽东都持较高的认同。通过解放农奴、彻底打破藏区社会原本的经济社会结构,当时基本政治和经济基础的变革、新的意识形态的引入冲击了传统的藏区社会,惠及藏民个体。不少人回忆毛主席的时代都说那个时候好,公平。不少当地知识分子承认,自己是毛主席和党培养起来的。

而九十年代之后的藏区发展呈现了一个日益分化和缺少公平的趋势。国家的扶持和各种优惠性帮助都集中在以城市为中心、以大型基础建设为中心、以服务城镇人口为中心的方面。对占藏区主导的农牧业投入和引导远远不够,对一般农牧民的生产经营关注不够。在甘南夏河县访谈农牧民的时候,不少农牧民告诉我们没有资金扩大再生产,只能维持一定的生产规模。想多养牛羊,受制于草场和资金限制。想开店但没有本钱。在当地最繁华的商业街道上藏人的店铺并不多,多为回民。而且这些经营者多是经营了十几年,家境比较殷实的人家。当问到当地有没有一些扶持性的小额贷款等项目时,他们都说很难获得贷款资金,没有本钱。访谈中发现,不少人是因为在本地缺少发展机会(没有牛羊、土地,或是没有本钱进行其他副业)才考虑出去打工。但一方面束缚于传统农牧业的生产特点、对劳动力的要求,另一方面束缚于语言、技能,他们真正的机会很少。而农牧业能提供的就业机会和前景有限。不少出去打工的藏族年轻人也只能在建筑工地上干最没有技术含量的水泥工,还得依靠之前出去的同乡介绍。

在采访藏区老师的时候,他们都提到很多受过教育的藏族孩子不愿意也不能再回家干农牧业了。他们通过教育、各种媒介了解了外面的世界,向往外面的世界,却无法走出去,无法走进去。不少年轻人往往聚集在一些城镇,在那里他们看到了自己得不到的,感受到一种无法参与其中的无力感,也不同程度地体验到被排斥(语言上、机会上)。

在拉萨,随着大规模城市基础建设的推进、旅游业、服务业的发展,经济日益繁荣;但国家对藏区的经济发展机会和就业机会采取了一种完全开放的策略。大量的汉族和回族被吸引进入经营商业、餐饮服务及旅游业。在繁荣的经济中收益最大的是外来人口,是非藏族,而藏族人由于缺少资本、技能等方面的真正扶助日益被边缘化了。在拉萨,到处都是四川人开的川菜馆。出租车司机以河南、四川、湖南、陕西的外来非藏族为主。在旅游纪念品和手工艺品经营方面,八廓街周边的店一大半是来自甘南回民开的店,而非藏族。很多藏族的手工艺品来自云南,来自浙江,来自尼泊尔。一位西藏大学的艺术史教授告诉我们,现在很难看到地道纯粹的本地产的手工艺品了,大都是舶来品,很多“伪藏饰”就在拉萨郊区的浙江商人的作坊里生产。

其次是技能和心态问题。在拉萨等更大的现代化城市,要参与大型基础建设以及其带动的城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个体具有必要的技能、资本和教育水平。而这些都是藏族人所缺乏的。即使是80年代前后出生的年轻藏族大多数都只有小学毕业水平,和我们同辈的年轻人的受教育水平远远低于汉族地区。即使三五年前,藏区小学的辍学率高达30%,平均教育水平只有小学而已。(关于教育和藏族年轻人的问题后有详述。)访谈了不少藏族青年人,他们都说出去找工作不容易。主要的障碍之一是语言,没法用汉语流利交流。在拉萨,会说汉语也不一定找到工作。很多人不愿意要藏人,因为认为他们比较“懒散”。技能的缺乏,加之在现代观念上有不那么“积极”,他们很难和来自内地或周边的非藏族劳动力竞争。非藏族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各个层面上本地经济的主体。藏族在经济上、技能上、适应价值观上都无法与非藏族在现代化进程中进行竞争。

在加速现代化的进程中,藏区本身日益分化。起到窗口作用的“现代藏都”拉萨和一般藏区农牧区在社会经济结构和基本面貌上的差异日趋增大。为什么如此关注分裂的藏区这个问题?因为在访谈中我们发现,藏民对于现代化的很多感受和认识并不是直接来源于汉族地区,而是来自于拉萨比较核心的藏区城市。在甘南采访的不少普通藏民都说自己去过拉萨,或是去打工、做生意,或是亲戚在拉萨。作为藏民族的宗教和民族感情的中心,同时也作为现代化的中心,拉萨带给藏人的冲击对藏民对自身在现代化中的位置的认知具有重要的影响。此外,通过大众媒体,通过外出打工的亲身体验等,藏区和非藏区发展上的差异也被藏人日益感召。

 “六七十年代的人,经过文革的人,这一代人他对共产党的信仰是百分百的,包括牧区的人;但是三十岁以下的人,尤其是高中初中毕业的人,出去看过,也了解藏族历史的人其实比较激进。···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好像是一个转折点,藏人出生的多。考不上学,在家游手好闲的人特别多。···他们对外面了解比较多,思想比较积极。他们就想,为什么人家那么发达,为什么我们这么贫困,为什么我们就坐在草原上放牛羊。”(东智研究员访谈)

(3)快速现代化下藏人的恐慌心理和无权感。

一位出租车司机这样向我们描述03年他第一次来拉萨看到的情景:一位藏人在马路中间的下水道小便。作为一个外来者,出租车司机无法理解这种现象。对于藏族而言,他们同样面临外来冲击下的尴尬。当自己习惯生活的土地,和自己的传统认同、生活方式、宗教情感息息相关的土地迅速变成了一个无法辨认的“现代化都市”时;当在自己生活的土地找不到工作,感到缺少机会的不公平时,体会到核心的价值体系受到剧烈冲击时,藏人的恐慌和危机感就不难理解。

以藏族的僧人群体为例。在传统中,僧人是整个藏区社会中最有文化、最有影响力的阶层,是藏族的知识分子阶层,获得普遍的尊敬和爱戴。对以宗教性为核心的藏民而言,宗教生活和僧人们是他们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在我们访谈中,几乎所有的藏人都持续着他们的宗教生活,有时间去转经,初一十五上寺庙,在遇到难事的时候请喇嘛念经等。这其中既包括老人,也包括年轻人和孩子。但不可否认的是,现代化的进程在不断冲击着僧人和藏区的宗教生活。

扎扎研究员(夏河藏学研究所副所长)接受我们采访时曾提到,现在的藏区宗教生活和僧人面临一个很大的转变和冲击——如何面对世俗化的问题。他认为,年轻的僧人们有一种危机感。这既来源于现代化的生活越多越多渗入藏区社会甚至僧人自身的生活。我们在拜访不少僧人家时发现他们也有DVD,看港台片。不少小僧人晚上跑去上网,和人网上聊天。年轻的僧人对外界世界的了解更多,他们办杂志,热爱新事物,积极学习英文。我们就此问过不少藏人对此的看法,大多数藏人持一个宽容的态度,并不认为这本身于纯粹的信仰有所冲突。但也有不少学者提到,这其中体现出的年轻和年老的僧人的不同。在采访夏河红教寺仁钦喇嘛时,他说像上网吧这些事师傅不让他们去,会打他们,但也管不住了。对现实社会的关怀本身是信仰很重要的一部分,但如何在对现实的关照和信仰的纯粹之间维持一个平衡,这本身是僧人甚至所有藏人都面临的困境。随着现代化价值的越来越渗入,僧人如何看待自己在变化的藏区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这些其实对藏区的未来至关重要。经过文革之后,现在藏区的宗教文化的传承本身也出现了一个断层,老僧人对年轻僧人的影响力和传承也出现了薄弱。

在现代化进程中,一方面汉族地区和藏族地区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被一致化了。藏区作为“落后”地区必须追赶“先进”地区,向“现代”看齐。另一方面,藏族人却没有足够的机会和能力来应对。大量的外来人口和快速变化的社会图景带来了文化、生活方式甚至价值观的冲突。过去,藏区与内地之间的联系往往是有限的,但特定的现代化进程一下子打开了藏区,剧烈地冲击一切民族的核心要素——经济生活、权力结构、宗教信仰、生活方式、地理人口面貌。汉族主导的、国家主导的现代化所引发的社会经济变化,在藏族感到不公平和受损害时,可能更强化藏族的族群认同和对传统的认同,引发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和族群间的冲突。

总而言之,要理解3·14事件,要理解藏区的现在,需要关注藏区现代化进程这个核心问题。如果说藏族的现代化是不可回避的历史趋势,那么藏族和藏区如何走向现代化,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藏区凸显的矛盾和冲突不仅仅是历史遗留问题,也是目前这条现代化道路以及其主导力量和方式所引发的问题。从1989年事件到今年的3·14事件,一个很重要的社会结构层面的诱因就是藏区现代化所带来的负面效果——其核心就是藏人的边缘化及其带来的群体性不满。

二、70、80年代出生的藏族年轻人的生存困境

3·14事件的参与者以20、30岁的年轻人为主,这些年轻人的态度和行为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生于改革开放前后的藏族年轻人,物质生活水平远远优于他们的父辈,但也正是他们内心有很多积郁不满,并集中爆发出来。正如上文提到的,新一代的年轻藏人生活在一个快速变化的社会中,他们的生活方式、所思所想都不同于他们的父辈。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年轻藏人面临的困境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基础教育存在严重问题

2007年的官方统计显示:藏族地区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4年,高中入学率很低。就业问题十分严峻,由于民族教育水平差,无竞争优势。即便是在大学在校生中,仍然是文科偏多,理工科偏少;传统学科较多,新型学科偏少;理论师范方面较多,实用学科偏少,教育和社会需要出现不和谐,甚至脱节现象。

首先,基础教育水平低下,大部分青壮年为文盲。

走在藏区的城市和乡村,宣传“普九”、鼓励奖励牧民送子女上学的大字标语目不暇接,而向当地群众了解后,得知这些政策是近三年,甚至近一年才开始实施。根据《甘南州“两基”攻坚实施计划》,普九的时间表为“2005年合作市、临潭县,2006年迭布县、舟曲县,2007年夏河县,2008年卓尼县,2010年碌曲县、玛曲县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力争2010年全州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在甘南达久滩、桑柯、青水等地,我们走访了十几户农牧民家庭,家中孩子只要是10岁以下的,几乎无一例外正在上学,因为政府给予了大力补贴,使一个农牧民家庭可以不用任何花费即可供孩子上学,甚至还会得到奖励。作为家长自然愿意让孩子上学,并且有让孩子读初中的计划。

然而问及15岁以上,尤其是20几岁的农牧民孩子,则大多只有小学文凭,甚至是文盲。普九工作开展的如火如荼令人欣慰,只是成效恐怕要在10年之后才能看到,青壮年文盲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却还摆在眼前。青壮年中文盲比率庞大,既有外部条件欠缺的原因,也有其内部原因。

一方面,传统观念认为读书无用。藏区家庭的生产结构仍然以放牧为主,孩子一旦上学就没有时间帮助家里放牧,且读书之后由于没有“门路”,很难留在城里工作,回到老家后又丧失了放牧、种地等传统技能,不如不读书直接在家帮忙维持生计。目前藏区牧区半农半牧区家庭的生产结构仍没有本质改变,家庭对于教育的观念也因此没有太大变化,10岁以下的适龄儿童普遍被送去上学,与政策有很大关系——不送上学会被罚,送上学则有可观的奖金,至于上学的目的,家长们则不是很明确。采访中,家长通常表示只要读到初中达到政策要求就可以了,家里牛羊需要人手照料。而20岁上下的青年人本身对接受基础教育也不积极。藏区当地政府近年正在开展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工作,但政策在基层很难落实,青壮年男子都在外面打工赚钱,免费培训也没人愿意参加。在青水牧区采访时,当地村民说每到上面来检查扫盲工作,乡里就把在外打工的年轻人强制叫回来集中培训十天,应付检查,十天后发放小学文凭,如此便算是“脱盲”了。在牧区,我们只采访到一位在夏河县读高中的学生,是一个女孩子,名叫才让卓玛,她的表哥是青水大队长,家庭条件相对优越,在城里有亲戚,因此才一直读到高中,问及她同村的小姐妹是否也在上学,她说“她们早就嫁人了”。

另一方面,当地师资水平和教育质量较低。藏区基层学校很多办学条件恶劣,教育基础落后,工作艰苦,基础教育人才的引进极为困难,尤其是高层次与高学历教育人才奇缺,在偏远地区基本“一师一校”,小组采访到从内地到拉萨的西藏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支教的研究生小于和小威,他们说:“看到山区里的学校那么缺老师,我们即使有心帮忙也无力帮忙,在那样的地方我们连起码的生存条件都适合不了,更不要说教学。”

在夏河县我们采访到一位在农村任教的小学老师,由于学生数量多,教师奇缺,每名教师每天工作13小时以上,“两基”政策落实以后,学生的待遇很好,教师的待遇却没有改善甚至变差,据这位老师说,他的工资从98年到现在只涨了500多块。学校80%的老师想转行,只是没有其它行业可转才不得不继续当老师。在这样的情况下,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可想而知。夏河藏学所专门研究藏区教育状况的才让东智说:“我们下去调研时,有些教师说他们唯一的愿望就是给学校所在的村子附近建个手机信号塔,让他们晚上能跟家人通个电话就满足了。”

西藏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支教的小于和小威的学生都是师范生,假期他们还给函授班代课,学生是来自西藏各村镇的中小学教师。据他们介绍,这些村镇教师自身基础教育水平十分令人忧虑,首先汉语不过关,类似“张塞(骞)出使西域”“东汉末年臣(宦)官当道”的笑话屡见不鲜,开卷的物理考试不能自己在书上找到答案。而这些教师经过在西藏高等师范专科的14天培训即可实现“小学老师大专化”的目标。

2、职业教育的和社会机会缺乏

年轻藏人普遍缺乏进入现代工业社会的工作技能和社会路径,又很难回归传统农业社会。相比于基础教育,藏族青壮年的职业技能也非常值得忧虑。通过实地考察,小组认为,从更为实际的角度考虑,对于20岁以上的人来说,普及基础教育已经很难实现并且不能立刻收到实效解决实际问题,解决在城市的藏族青壮年就业问题是当务之急。具备能够实际应用的劳动技能,才能更快更有效地融入现代社会。

现实状况是,甘南藏族自治州职业技术教育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现有职业中学5所,所有学校校舍陈旧,教学实训设备空白,办学条件十分滞后,严重制约着全州基础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的协调发展。西藏大学阿旺晋美教授举的一个例子很具代表性。“拉萨火车站修建的时候,原地都是农民和田地,为修火车站都拆迁了,国家也给了农民很多的补偿,但农民的教育水平是很低的,他们不会花钱,他们一下得了几万块,就乱花,小孩买车啊,摩托啊,到处玩,不到一两年,这个钱花完了,原来他们是靠种地挣钱的,现在又没有地,又没有文化,没有工作,成了社会的压力,在这个环境下,一煽动,不就很“方便”了?所以这样的政策反而养成了他们的恶习。”这个例子表现出很多藏族青壮年的困境,他们本来生活在传统农业社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被动卷入工业社会,但他们大多从小生活在农业、牧业家庭,劳动技能表现为种地、放牧,一旦进入城市,便不能胜任工厂、工地的工作,从语言和劳动技能上都很难和内地打工者竞争。小组访问的甘加草原牧民,村子里很多年轻人在外打工,年轻人汉话不好,只能在工地上干些重体力活。

制约藏族青壮年进入城市生活的因素除工作技能缺乏外,“社会路径”也是一个人尽皆知却又心照不宣的的隐性障碍。所谓社会路径,即老百姓通常所说的“门路”。如小组在上一部分的阐述中提到,大部分受访家长对于孩子读高中、考大学持消极态度,他们认为“即使读了高中,也很难考上大学,就算考上大学,家里没有门路也不能留在城里政府工作。”

夏河县卓玛餐厅的老板多吉才旦说:“要上学家里就得卖牛羊供,以后咋办?上学也考不上大学,一般只能考上合作师专,师专毕业想留在城里只有当老师一条路,当本地老师也得有门路啊,现在师专也不分配工作,除非当官的、有面子的人家。”多吉才旦父亲是生意人,多年经商积累了还算厚实的家底,他虽然没怎么上过学,但仍算是事业有成。提起那些和他从小一起玩的小兄弟们,多吉才旦用一个字概括了他们生活方式:“混”。没有上学,没有门路,没有家底,又不愿回老家放牛放羊,只能在城市里游荡,成为暗流涌动的“不安定因素”。

3、生活在更开放的现代化进程相对剥夺感的加强催化了民族意识。

 如果说50、60岁以上的藏人更多地体验到了解放前后、改革开放前后自身生活水平的巨大转折,那么30岁以下的年轻人则体验到的是藏族地区与内地之间日益扩大的差距,以及藏族地区内部权贵阶层和普通百姓之间日益扩大的鸿沟。在采访中,我们能够明显地感觉到老年人和青年人、青少年在自我称谓上的差别。从老年人的言谈中,我们更多听“公家”、“社员”这样的词汇。而年轻人则不然,“我们藏族人”“我们民族”这样的说法在谈话中经常出现。与相对剥夺感伴生而来的,是各种差异感的产生,包括中心与边缘,汉族与藏族,官员与百姓等等差异。甘肃藏学研究所研究员东智说,年轻人的观念改变与他们在外打工有很大关系,“30岁以下出去闯荡过,见过世面,思想比较激进,宗教观念下降,民族观念有所上升”。甘肃藏学研究所副所长扎扎说:“改革开放最大的成果是扫轻人们的传统观念,改变了观念。(314事件后),50岁以上的人非常感慨,闹什么闹呢,年龄大的老百姓和老僧人都认那样不好。”

研究小组惊讶发现,藏族的民族意识,反而在314事件过程中被空前激发出来。尤其是政府在314事件之后,奥运结束之前采取的一系列“防范措施”,藏族人在机场、内地所有公共场所受到“特殊对待”,这使得藏族人,尤其是年轻人更加鲜明地感受到其民族的“差异”。一位叫白马吉宗的藏族女孩讲述了她奥运期间在北京的遭遇,“我代表拉萨某公司去北京参加共青团中央的培训,就因为我是藏族人,竟然没有任何一家旅店肯让我入住,气的我和他们大吵,你们这是民族歧视!”

4、对本民族传统历史文化的迷失和遗忘

在外来的现代性观念的冲击下,藏区年轻人不同程度上表现出对本民族传统历史文化的迷失和遗忘。突出体现为:藏族语言文字传承障碍,对本民族历史文化缺乏系统认知。

首先,藏族语言文字作为藏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出现一定的传承障碍。藏区目前最缺乏的老师是哪哪个学科的?我们在开始推测是英语或汉语,或者数学。但在调研过程中,学生和老师普遍反映,目前藏区最缺乏的教师是藏语文教师,且采访到的十几名小学生,在被问到最难学的哪一科时,答案惊人一致:“藏语文”,最容易学的则是“汉语文”。虽说会说藏语,但是能担任藏语文教师、向学生深入浅出讲解藏文的人才则寥寥无几。

语言对于一个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以致很多藏族的精英对藏语文教学现状表示忧虑。如民族学学者马戎教授所写到:“这个民族历史的正式文本及后人的追述、民间创造的英雄史诗,这个民族在天文、数学、医学、建筑、文学、农学等所有方面的知识与文化积累,都是用本民族文字记述下来的,所以是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载体,寄托和体现出一个群体的精英集团和广大民众对于本族历史与文化的深厚感情,民族语言成为一个民族的文化象征。所以一个民族的语言文字的前途,通常受到这个民族的领袖人物、精英集团和民众的极大关注,认为它与这个民族的发展前途紧密联系。”

 其次,对本民族历史缺乏系统认知。314事件的发生与一些藏族年轻人对历史的无知是有很大关系的,他们不了解祖国和本民族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关系,不了解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历史诉求。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目前藏区的中小学教材中,藏族本民族历史内容极其缺乏,更谈不上对藏史的的系统教学。西藏大学的阿旺晋美教授说,艺术系的一些大学生可以把“唐卡”临摹下来以假乱真,但问他们画的是什么,竟然回答不出来,他们都不知道那些画中的人像是谁,有什么历史典故。西藏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支教教师小威说,他在课上给学生讲起汉文化中的天干地支,学生很感兴趣。讲完后他说你们能给我讲一下藏历吗,全班竟然没有一个学生有能力讲明藏历。藏区孩子使用内地教材的藏译版,没有单设藏民族的历史、文化课程,导致对文化传承的麻木不仁,藏汉语混用现象明显,很多藏语词汇因此退出流失于生活。这种教育体制仍在继续,对民族历史不感兴趣的藏民日益增多,对历史文化了解熟知的青少年很难找寻。

三、藏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外来经济、文化的冲击以及由此带来的困境和矛盾是314事件的社会基础,但是,二十世纪几乎所有相对封闭的文化共同体都会遇到类似的冲击,却未必形成314事件的社会基础,外来经济、文化的冲击之所以能够积累社会矛盾而不只是纯粹文化意义上的失落感,这和藏区治理结构直接相关。

明清以来,尤其是近代以来,安多、卫藏两大藏区社会实际上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政治国家政权体系的构建问题,换言之,即作为藏文化区的区域社会纳入到政治国家体系之内的政治化构建过程;二是内部社会结构的调整问题,尤其是在面向现代化过程的调整过程中的社会与政治的调适问题。客观地说,到目前为止,这些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藏区内的现实矛盾当然主要是现代化过程的产物,但其中也有历史痼疾在现代条件下的转化与变异,是清代以来探索藏区治理模式中某些不成功因素的积累。

1、藏区治理结构的演变

清朝是在汉族本位主义发展到极致的情形下,由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建立起来的政治国家。为了确保自身的合法性,构建政治国家的权威,顺治帝、康熙帝大力宣传“满汉一体”,雍正帝更是加紧钳制反清排满的民族思想,营造意识形态宣传攻势,驳斥华夷之辨。他们试图通过意识形态上的“崇儒重道”和实践层面上融入宗法礼制,论证满清具有道统与政统的合法性,构建一个合乎传统的政治国家权威。然而,这种努力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内部结构上的矛盾性。首先,清朝统治者虽一再宣称“满汉一体”、“天下一家”,但实际上还是存在“满汉”、“中外”之别和“内外”之分的;其次,虽然在政治属性上,似乎国内诸非汉族已经不再属于“夷类”,但对于内地的汉族来说,未汉化或者汉化程度较低的各民族仍属于儒家文化圈之外的“异族”。这不能不对跻身于儒家文化之中的清朝的民族政策产生影响,一方面使其能够正视这种差异的存在,采取“从俗从宜”的统治策略;但另外一方面,文化上的张力造成的对国家政治权威认同感的强弱,也会促使清朝对待不同的民族而产生某些歧视性倾向,并采取安抚、压制等不同的策略和治理方策。

清朝对藏区各民族的治理方略虽经历了从“外”到“内”的转变,不过“不生事为贵”的根本目标追求却始终没有变化。在“非我族类”的宗法性观念的指导下,地方官员并不对该区域进行积极治理。非酿出巨案,则视为“番与番斗”,与己无关;而若是矛盾做大,则籍口“番性犷悍异常,罔知法律”,请求“籍资弹压而免疏虞”。即使付诸于武力解决,地方官员的目的也并非实现地方的稳定,不外乎考虑到自身所代表的国家之颜面,避免酿成更大的事端,影响自己的仕途。这种文化张力所造成的对国家政治权威认同的弱化,不仅使国家权力行动有效性大打折扣,也使政治国家不愿过多介入到藏区的社会生活之中。到了近代时期,为了应付日益严重的边疆危机,清朝还竭力实施西部与内地的“一体化”政策,以消除其所担心的可能由于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离心力而带来的威胁。但国家权威面对藏区区域性社会权威的挑战时早已显得软弱不堪。

1911年的辛亥革命使清朝的政治权威在反清排满的声浪下,土崩瓦解。共和国性质的中华民国取代了旧的封建王朝,促进了中国政治现代化的进程。但旧权威的解体并未造就出相应的新权威。民国时期国家政治权威角色的缺失,使政府不得不倚重他们以维持地方社会旧有的结构。另一方面,尽管南京国民政府宣称“五族共和”,但仍不自觉地将西部民族地区视为文化上的边疆,将各族人民等同于荒蛮落后的代表。所谓的中原标准,偏重于文化的传统的相似程度。在这种文化与政治的中心与边缘的二重视角下,藏区本身就被视为了文化上的荒蛮之域。受此影响,国民政府的政策无论是对直接控制的甘南,还是倚重于其他势力间接管理的卫藏、青海,对藏区各民族的社会生活并没有加以改变的决心和能力。

需要说明的是,安多藏区和卫藏地区在矛盾程度上有所不同。在传统政治格局中,卫藏是个更为偏远、国家统治秩序也更为稀薄的地方。以农业文明为主体的中原王朝,“郡县”体系对安多藏区的影响巨大,其统治方式至少在符号层面保持着与“中原”的统一性,但卫藏地区由于从未被纳入到这一体系中,连这种符号层面的一致也完全不存在。民国时代,“××保安司令”的头衔可以得到安多藏区上层人士的认同,但对于卫藏地区的精英而言是完全陌生的。就单一藏文化与民族成分方面,卫藏地区比安多藏区更为“纯粹”,尤其缺乏安多藏区中普遍存在的双语精英,当地精英对于藏族文化传统有着更高的评价。而且,在清末开始,卫藏精英通过印度了解海外文化者甚众,贵族通英文表达的人数也有许多。因此,把卫藏纳入到现代国家体系的努力就必然带来更剧烈的变化,精英阶层的感受尤其如此。安多藏区权力精英意识中的地方现代化进程是与内地现代化进程紧密联系的,自身表现也比较主动;而卫藏地区的大部分精英而言,这种现代化更为被动、也更为突然,在不少卫藏精英描述中现代化不是全中国现代化的自然组成部分,而是中原政权强力介入的结果。在近代“民族自决”观念的影响下,部分海外卫藏精英把“中央—卫藏”关系仅仅看作是一种“宗教册封”关系,而产生了“国家”的幻觉。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完成了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中的第二次政权更替。新政权建立后,同样推行“一体化”政策,不过这时的“一体化”政策已经具有了新的内涵。所谓新的内涵,不再是借助或维护旧的基层社会组织制度和旧的社会结构,而是要破旧立新;不再是继续维护民族地区少数贵族、宗教领袖的传统利益和特权地位。这种新的“一体化”政策获得了藏区广大民众的拥护,为新的强制性的社会制度变迁,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在新的一体化政治、经济制度下,藏区的社会生活有了明显的改变,旧贵族和宗教上层人士的统治地位、传统特权、既得利益受到冲击,其中少数人铤而走险,在1958年发动叛乱,以对抗民族地区的历史巨变。但在平定叛乱之后,尤其是文革期间,受极左路线的影响,国家政权和地方政府忽视了民族地区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和民众生产、生活方式及宗教信仰上的特殊性,忽视了这些地区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上与内地的差异,试图用更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和组织方式,在短时间内对民族地区的社会生活进行更为彻底的强制性改造。这种揠苗助长、越俎代庖式的努力虽然在短时间内也能够取得表面的效果,却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却极易引发人们内心的抵触和各种传统因素的反弹。

由此可见,藏族地区政治现代化的进程无疑要依赖政治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之有效以及藏区地方权力结构的关系处理。表现为国家在面对地方社会时的两种策略: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首先,就国家在藏区的行动能力而言,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1)国家的政治权威性,即国家动员资源能力的强弱,这在根本上决定国家对区域社会变革能力的大小,是采取诱致性变迁还是强制性变迁;(2)国家所宣称的价值与区域社会价值规范体系之间的吻合程度,规定着国家对待区域社会的价值取向以及区域社会对国家政治权威的认同程度。其次,就藏族区域社会而言,总是深深地烙有文化与社会的地域性特色,依存于不同的权力或者权威生长蔓延的地方权力结构盘根错节,最大的矛盾就体现在国家、地方诸多权力结构的竞争和合作,利用、蒙蔽、控制和博弈。这其中既有空间延伸的国家与地方政治、经济权力集团之间的博弈,又有以时间为轴线的传统与现代宗教、文化意识形态权力角色的博弈。而最终究竟会趋向何种途径,固然与力量与策略有关,但归根结底思考检验藏区政策的的标准在于身份认同的问题。

总结清代民国以来藏区权力结构非健康发展的原因,主观上出在对藏区的身份认同上:(1)国家并没有将该区域内的居民视为具有同等资格的国民或者公民,而是视为化外之区;(2)国家政治权力的代表在该区域以一种文化上优势者的角色来审视,不能正视文化的多元性,考虑怎样进行文化的调适,通过新的知识制造去完成藏区民众身份认同的转化,树立国家观念。因而,在缺乏了基本国家观念的条件下,就无法避免身份或者说角色从之间的矛盾。历史上的最大教训在于,许多藏区民众的主体意识上根本就缺乏对国家的认同,从而导致了藏区权力场内国家权力不得不仰仗于宗教权威、或者地方骨干才能发挥效能的奇特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度在60、70年代较好地解决了藏区民众身份认同的问题,完成了政治现代化进程中第一大规模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从而牢固地树立了国家政治权威在在地方权力结构中的压倒性优势。但由于意识形态的刚性以及现实的权力制度因素,藏族自“平叛”之后新兴的新的地方权力精英,逐渐取代了传统的藏区精英,成为中央政府不得不倚重的治理力量,而这种力量在变化中逐渐产生了新的问题。政治思路的一元性与区域多元性之间的矛盾再次浮现出来,在全球化冲击、宗教力量复苏双重影响下的身份认同以及地方新兴权力精英“过滤”后国家权力和藏区百姓之间的认知“误差”是当今藏区社会之中比较集中的矛盾。如何实现民族团结和社会繁荣安定,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打开新路,走出误区,解决现实矛盾。

2、民族区域自治权力结构存在的问题

清以来“以番制番”的政治套路、近代“民族自治”的政治观念以及苏联模式的早期成功深深地影响了我们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基本制度的设计。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种理论指导和制度设计其优势在我国藏区60—90年代的实践中得到肯定的答案。但在近些年的现实中,一些新的问题也面临挑战。

中央政府认为:“少数民族干部了解本民族的历史,懂得本民族语言和风俗,有振兴本民族的强烈愿望,能够充分反映民族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他们在解决民族问题上,在处理民族地区局部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的关系上,在维护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开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培养少数民族政治和专业干部,再1993年12月,中组部、统战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一直到2005年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强调要“认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性,对少数民族干部既要热情关心、严格要求,又要充分信任、放手使用,把更多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50多年来,经过中央政府和地方的努力,一支“数量较为充足、结构趋于合理、专业基本配套”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在各个少数民族地方成型壮大。到2007年为止,少数民族干部已经从建国初期1万多人增长到现在近300万人。另外,西藏的特殊性还在于自和平解放50多年来,先后有十几万内地干部职工响应党的号召“援藏”参加建设。自1994年对口援藏开始后,又有中央、国家机关、各省市自治区和国有企业先后四批选派近4000名干部进藏工作。

这种区域范围的自治,必然伴随本地化的官员体制,经过数十年的组织建设,形成了大量的行政官员和权力人士。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趋于棘手:

(1)和非自治地方的不同在于,藏区地方官员难以进行跨越本土的大面积交流任免。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官员流动性较差,会在当地形成固定的权力网络,必然导致腐败、渎职的高发。在藏区就在很多地方形成了“盘根错节”的本地权力精英网络,地方权力寻租和行政低效成为家常便饭,藏区的复杂性还表现在,近十多年传统宗教力量复兴之后,官员、经济新贵和宗教力量也缠绕一起,形成了权力架构,形成了新的“贵族阶层”。“实际上藏   区的制度设计,背后成为资源的分配权问题。各级都有集团利益,制度出台阻力很大。”(西北民族学学者韦明博士访谈)

  区别于老贵族,这些新的权贵阶层的特征是:(1)他们占有合法性的高地,社会资源更复杂,力量更强大;(2)如果说老贵族是更多通过藏区传统部落宗族认同、宗教服从获得“内部源生”的权力合法性,那么新兴贵族的权力更多是来自于中央认可而获得“外部源生”合法性。这种合法性的不同,表现在遭遇现实社会矛盾时,“新兴的贵族”并未能成为藏族百姓本身能够认可的“权威”,在国家与普通民众出现分歧时,“新贵”就难以起到正面的“缓冲”作用。(3)“新贵”在本土的权威度虽不如老贵族,但其对中央政府的忠诚也未见得更加强烈。老贵族在“本土”和“国家”的双重力量左右下“保土安民”,“政治平衡”是其第一追求。相对而言,由于新贵来自乡土的、部落的、宗教的约束逐渐割裂,所以往往藏区百姓未必将他们当作是“自己人”,而且新贵一些不当举动的后果,往往“本能的”由认为应该由中央政府来承担。

(2)由于藏区特殊的政治历史环境,稳定在国家的藏区政策中也就有着特殊的意义。中央认为,“如果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发展就成为一句空话。”虽然“发展和稳定”是民族地区工作的的执政思路,在实际的权力运转中,“稳定”往往成为压倒性的的重中之重。依靠藏族官员干部稳定藏区成为顺理成章的思路,中央赋权很大,但又缺乏对当地官员的有效监督,很多人拿稳定作为档箭牌。“稳定和发展”之下,形成了民族地方权力监督的死角。“境外势力、藏独问题”成为很多地方官员用以掩盖执政失误、压制社会不满情绪的“遮羞布”。部分官员往往把辖区内的社会问题“无限上纲上线”,都往分裂势力上靠,以此掩饰失误。调研小组在后续的访问中就曾发现某县地方政府将农牧民和当地水电站赔偿纠纷的处理简单定性为“反分裂、维稳定”事件。如同西藏共产党开创者平措汪杰先生所说,“政府內部有一大群吃反分裂饭的人。利用一切机会打分裂牌,表面上喊反分裂,实际上他们的个人利益就在这里,他们不会承认自己的错误,而是极力把责任追究到‘海外敌对势力’,这样才能巩固他们的地位和利益,让他们获得更多的权力和资源。”

求稳怕乱的思想也根植在部分官员的惰性之中,实际上是是执政能力低下、执政压力缺失的心理折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执政观念之下,一些聚众人数较多的宗教法会被拖延、限制或者取消;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思路下,地方行政有了许多违反《宪法》及《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的行为,而目前对应的监督追究机制并未健全。西藏自治区人大秘书长巴桑罗布认为:执法犯法、司法腐败、法制观念淡薄等等,是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突出问题。调研小组在甘南的访问中就有牧民表示“治安乱得很,他们(公安局)不管,我们牛羊被别人抢了,报案就算抓住了(抢劫者),也抓住两天就放了。牛羊也要不回来,牛羊被卖掉的钱还分给公安局。”(夏河曲奥农牧民访谈)

需要补充的是,由于受到宗教思想和教育水平的影响,藏区百姓对政治的浸染程度远远低于内地,以至于很多人不能区分中央政策和地方规定、中央决策与地方行为之间的区别,中央政府往往为地方的失误“背黑锅”。 调研小组在访谈中发现很多民众以“公家”、“牧民”来区分自己和各级政府,认为“以前公家好,现在公家有时好,有时坏。”(达久谈草原牧民访谈)

(3)支出型的财政结构以及干部执政能力的障碍。十一五期间中央仅对西藏的一般转移支付、体制补贴和专项补助累计达到475亿,中央给西藏的支出占到其总支出的90%。 在安多藏区调研时,一位官员表示,某县的财政收入为1000余万,财政支出为四亿多,这其中约四十倍差距均靠中央转移支付来完成。

1994年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决定采取“分片负责、对口支援、定期轮换”的办法,从内地有关省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选派干部对口支援西藏。2001年党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决定将干部对口援藏工作再延长10年,同时决定将西藏所有的县市区纳入覆盖。多年来各种优惠政策在资金、项目、物资等各方面给予藏区大力支持,也改善了西藏的基础设施状况,但同时也造就一些藏区官员将精力放在如何向中央要钱、要项目等方面,对运营自己的社会网络的兴趣远远大于实际的社会经济建设。依赖国家的“管理赋权”,图个人“旱涝保收”。

目前,藏族地区干部结构问题也显示了很多问题: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业一线干部人才奇缺;另一方面,党政、事业单位人员大量膨胀积压。思政干部冗余,技术型、企管、科技干部缺口很大。在小组在山南的访问中,就发现文体局的副职官员居然是小学文化水平。
     1993年12月,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廉洁勤政,密切联系各民族群众,门类齐全、专业配套、结构合理,能够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目前看来,要实现这样的目标,还任重而道远。

四、政府对3.14事件后续处理中的失误

3.14事件是诸多因素综合所致,包括发展造成的落差,经济层面的不满,移民问题,境外影响,宗教情感和“从众效应”等等,不能简单归因为“暴力分裂主张”。因此3.14事件之后的处理本应起到迅速平息事件,果断化解矛盾,积极安抚群众,处理渎职官员,努力促使民族间更加团结和睦的作用。但就现在的处理情况看来,政策却有着一些失误。官方强力宣传和鲁莽的强势处理更是起了反方向的效果。

1、后续宣传对“暴力”的过度渲染使得3.14事件作用被无限扩大,形成了一定的民族对立情绪。在拉萨和甘南的暴力事件的画面在十多个小时之后就通过电视、互联网视频送到全国乃至全世界,画面密集展示了部分藏人的暴力行为。而在事件起因方面又单一归因为“海外势力”,对于对藏区实际缺乏了解的汉族公民,便由此形成了针对藏人群体的民族主义情绪。这种宣传举动,从长远来看是有损于民族团结的。汉族公民对藏文化表现出的向往,变成了对藏族群体的畏惧和仇视,藏人被渲染为不能“知恩图报”的民族。调研小组在事件发生后发现很多互联网论坛上充斥众多汉藏网民的狂热辱骂,更加深化了误解。农布先生告诉调研小组,他的汉人朋友看过画面几乎要和他绝交,这是他难以接受的。(国际NGO中国干事、康巴藏人农布访谈)可以看到,政府新闻发布确实做到在了快速、直观、有效,但是潜在的负面效果不容低估。这样的处理,伤害的是拥护统一的藏人感情,损害的是汉藏之间的关系。    

   2、对314事件定性为“分裂藏人打砸抢烧”的判断不够政治智慧。上世纪50年代末的藏区武装反抗,被定性为阶级斗争,并未上升成种族对立。政策的着力点在于“打击一小部分首恶,安抚广大农牧民”。于是,政策变化、所有制改革都成为解决当时问题出路,矛盾很快化解。然而面对今天“打砸抢烧”和“达赖集团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的分裂活动,藏区各地政府的反应过度、草木皆兵。地方政策无形中就形成严格监控,怀疑每一个普通人,“政治上人人过关”,势必引起更多藏人的不满,造成广泛的离心离德。更加危险的是,这样对藏人的怀疑和排斥,莫名弥漫到国内很多地方,不公待遇时有发生。调研小组访问中,很多藏族精英都表示在机场、酒店受到了过分盘查,爱国的情感受到了伤害。

  3、对藏族宗教感情的的了解不周,使得3.14事件之后对待寺庙和僧人的方式存在失误。僧侣在藏地既是引导人们精神世界的神职人员,又是传统知识分子,藏族天文、历法、医药、律法都产生于这个群体。在有着普遍信仰的藏区,僧人具有极大的社会威望。因此政府慎重处理与僧侣寺院的关系,正面互动,对藏地的长远稳定极有益处。然而,3.14之后的处理中,众多具有崇高地位的寺庙要求排查,短期关门整顿;外地户口的云游僧侣被驱赶和阻止流动;所有寺庙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实际上这样的行动对于更多的不问政治、一心修行的僧人是一种干扰,效果未必是正面的。小组调研中就刚好遇到几次法制宣传活动,干扰了正常的法事和修行活动,僧人们怨声载道。

五、现阶段复杂的藏族宗教文化问题

在推进藏区现代化的进程中,藏族宗教文化是一个永远也无法回避的问题。因为,人类的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是在特定的制度、文化中展开的,并与之进行着互动。藏族宗教文化的主体是藏传佛教:它既是藏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藏族宗教文化符合历史发展逻辑的主体性思想根源。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所谓现代化与藏族宗教文化的关系可以被视为主要是现代化与藏传佛教的关系。西藏社科院宗教所所长次仁甲布说:“我们的政府不干涉宗教信仰自由,但也不鼓励信教。实际上,藏传佛教并不仅仅是一种宗教,而是一门学问,称其为佛教不如称为佛法准确。如何更好的引导藏传佛教适应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个关键议题。

当我们将现代化理解为世界历史在近代以来由现代性逐渐增强与传统性逐渐减弱而导致的社会变迁与转型时,就为我们从更广泛的角度上重新检讨现代化与宗教的关系提供了可能,并开辟了新的道路。现代化理论的最新发展表明,现代性与传统性并不存在截然对立的情形,“每个社会的传统性内部都有发展出现代性的可能,因此,现代化是传统的制度和价值观念在功能上对现代性的要求不断适应的过程”。这种适应性的强弱则视传统性与现代性之间的兼容性强弱而定,在兼容性较差的情形下,自身现代性因素的不足,必须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当然在国家推动变革的同时,并不是一味地照搬先进国家的制度模式,而是要从自身社会内部的文化传统出发,否则“如果无视文化价值和社会习俗的差异,为使用新技术而引进的外国制度就无法服务于预想的目标,而只能造成社会混乱”。可见,对后发型现代化国家或地区而言,启动现代化一般要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继而以强制性变迁的成果为基础进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藏传佛教作为藏区传统制度与文化存在的基本方式,不仅不应该被视为现代化的阻力,还应当被视为为推进藏区现代化进程在功能调整的基础上可以依靠的重要传统资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期盼新型藏区现代化的早日实现。

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突破极端宗教世俗化者所设定的论调,超越认为在现代化过程中宗教制度、行为和意识都将失去其社会意义的陈旧的宗教认识论,确立宗教完全可以与现代化携手同行的思想认识。这一点已经为目前世界历史发展的现实所证明。世俗化过程只是消减藏传佛教的影响力,但不会导致藏传佛教的根本变化或消失:“世俗化只是使藏传佛教发生了改变,使其传统的作用衰减,这是藏传佛教自身结构变化所必然引起的过程。”

当结束了理论探讨,我们将目光重新转回我国藏区时,就可以发现现实中现代化进程与宗教文化交织着多重矛盾变奏。首先,国家政治力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为安多藏区的现代化启动扫清了障碍,提供了条件,但诱致性制度变迁却未能有效展开,以致强制性变迁过程中所造成的错误影响未能得到很好的消除。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安多藏区普遍实现了民族地区区域自治,藏族人民行使了当家做主的权利。这个翻天覆地的社会变迁给安多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带来了勃勃生机:由于逐步废除了封建、宗教特权,贫困落居的面貌得到了改善。但是,由子极左路线在文革中的恶性发展,使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遭到破坏,根本不顾及安多地区长期历史形成的习惯和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企图人为地消灭宗教,毫无道理地拆毁寺院,批斗宗教上层人士,强迫咐嘛还俗,遂使宗教活动转入“地下”,严重地伤害了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引起群众的不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执行了保护和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逐步地恢复了寺院的宗教活动。重新开放的寺院,按民主管理原则,由信教群众和寺内僧人选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国家的僧人组成寺院管理委员会,从而使宗教政策逐渐走向了正规化。

但是,目前还存在两种矛盾:(1)在国家政治话语层面上对待宗教界定及相关政策方针上的刚性与滞后,从而导致在现代化与宗教的关系、社会主义与宗教关系的界定上,还存在理论与实践上的不一致性;(2)在国民身份与教民身份关系的认定上,地方官员还不能有清晰的认识,以至于存在用爱国主义教育的方式半强制性劝退僧人的现象。这种情形的存在,必然会在相当程度上影响虔诚宗教信仰者对国家政治权威的认同和国家对藏传佛教在强制性变迁基础上的诱致性变迁,影响藏传佛教在功能上对现代性的功能性转变。

其次,藏传佛教在强制性压制解除后,一度出现了强势的弹性再生,但随着现代化的推进,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本身的分裂和矛盾。改革开放初期,在安多地区信教群众被压抑的宗教请绪极度高昂,他们对宗教活动表现出一种狂热的积极性。其后,随着地区经济建设、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以及交通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使原来衬闭、半封闭的社会状态得到根本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尤其是沿着交通线的农耕地区的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一部分中青年,宗教观念已经开始逐渐淡薄。在此情形下,藏传佛教寺院本身也出现了世俗化的趋势:(1)宗教人员的“俗人”色彩加重;(2)寺院组织职能趋于功利化,寺院组织管理方式趋于民主化;(3)信徒信仰观念发生转变,目的现实化,形式间变化,拜上师道德化。尽管如此,由于藏传佛教信仰的特殊传承方式,使其在整个藏区还是每一个人社会化过程内在化不可或缺的内容,因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不过,这种变化终究会带来宗教内部权力结构的转变以及权威角色色彩浓淡的变化,从而使宗教内部结构以及其与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如何看待藏传佛教的教权和地方权力问题,如何管理寺院和僧侣的问题?

总体上来说,当前国家对于新形势下的变化,还缺乏足够的准备和行动,从而在如何有效地利用藏传佛教这个传统资源推进藏区的现代化进程,以及如何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调整策略,协调国家与宗教的关系,进行有效的意识形态宣传,重塑藏民族身份认同和自身在民族与宗教政策上的形象方面,存在严重滞后。这应该是造成当前藏区多重矛盾交织的重点。

六、结论与建议 

 为了国家长久的和谐统一,西藏314事件值得我们深入反思。如果只是强调外部因素而忽略了内部社会治理结构的反思,那是对我们国家的不负责任。在现代化大背景下,藏区的经济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与其他省份、其他国家乃至藏区其他民族的人相比,显得相对落后,尤其是看到那些外来人员在藏区挣的财富,无形中会产生一种相对被剥夺感。与此同时,传统的宗教文化也受到现代化的冲击,很多年轻的藏人是困惑迷茫的一代。所有这些问题背后有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那就是我们的国家治理结构存在的悖论。自上而下的权力关系造就了一批地方藏族干部,他们利用来自上层的权力资源在民族地方构建了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国家的经济援助大都变成了少数的政绩工程和少数私人的财富,他们不善于面对公众,不善于面对一个现代化进程中的多元思想的社会,常常激化社会矛盾,然后寄希望于中央政府买单。普通藏人感受国家的帮助不如感受到的被剥夺感更明显,他们像很多内地省份居民一样对地方吏治多有不满。日积月累的困惑和愤怒加上宗教等外部力量的导火索,导致了314事件。

我们认为,目前并不存在一些人所言的“灭绝西藏”的事实依据。汉藏关系的主流是善意。但通过藏区3•14骚乱,我们发现,藏区社会凸显出了各种矛盾和困境。我们试图通过调研和文献的梳理来理解这种困局,理解藏区民众的生存境况。本报告反映出来的只能是管中窥豹,略见一斑,这些视角肯定不能涵盖藏区问题的各个面向。但一切尝试是基于一个基本的初衷:理解,在藏区的变迁中去理解;同时希望引发更多、更深入的探讨。

我们呼吁“团结、平等、互助、和谐、以人为本”的民族关系、“多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建设、共同繁荣、共享成果”。前提是政府充分认识到藏区百姓的公民地位,保障藏族百姓的权益,观念思路要适应快速现代化时期藏族地区的社会现实,期待能够不羁于当前理论,扩展视野,突破政策。

调研小组针对“3.14事件”的社会因素调研,提出以下的对策建议:

1、认真倾听普通藏人的声音,在尊重和保护藏人各项权益的基础上,调整藏区政策思路,制定适合藏区特点、符合藏人意愿的发展政策。

2、引导藏区经济结构的合理发展,特别注意引导全体藏人分享、获得充足的机会和发展利益。注重培养本土性的经济实体;扶持中注意改变力度的严重不均,缩短藏区内部城乡贫富差距;将援助范围扩展到西藏以外的藏族自治地方。继续以资金援助与技术帮助、人才支持相结合的经济发展模式,采取吸引外资,同时适度保护当地产业。在劳动力市场方面注意保护藏人充分就业的权利。针对藏区农牧业区域,推进惠及个体的扶助和保障。

3、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加大对地方权力结构的有效监控,加速权力结构的民主化进程。对藏区政权出现的腐败、执政水平、渎职等行为,不再姑息,尤其是打击那些假借“反分裂”之名压制地方社会问题的官员。确定更合理和民主的藏族干部选拔政策,优化现有的干部结构。

4、关注年轻藏人的生存状态,用最大的诚意解决当前藏区教育,尤其是乡村教育、农牧民教育问题,通过补贴、引导等方式吸引适龄儿童完成普九教育。继续发展和鼓励藏区高级人才的培养机制,优化大中专学生的专业知识结构。加快完善藏区基层的职业技术教育,采用和东部省份学校联合办学的方式,让藏族学员走出去,增大较高科技含量技术和实用藏区生产技术的培训力度,培养熟练技术工,消弭各种壁垒,鼓励藏族青年多元就业和创业。在学校教育中,特别关注加大和发展适合的藏民族历史文化的教育内容,加大公民意识培养的内容。必须将教育和培训看成是长远解决藏区问题的重中之重。

5、充分尊重和保护藏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恢复和支持正常的宗教生活和活动。充分认识到宗教性和宗教生活对藏区和藏人的重要意义。在文化宗教方面,要因势利导,注意宗教权威作用。尊重和恢复正常的法会、游学、求法和僧阶考试等宗教活动。注意保护藏传佛教的传承。在宣传活动中,充分保护和尊重藏民的宗教感情。

6、在解决藏区问题时,需要转变思路,采用更积极和智慧的应对方法和思路。以疏导、理解和融合为主导思路,减少民族间的偏见、隔阂和伤害。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改变从上至下的过分强势态度,智慧地调动藏区本地的积极力量(比如宗教力量)解决。

7、推进藏区治理的法治化进程。敦促出台以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自治地方自治条例为代表的法律法规,改变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法建国至今缺少下位法的现状。规制关键性的资源的所有权、处置权等问题。鼓励藏区各方面专家积极参与藏区政策的讨论和谏言中。

 8、在维护和宣传民族团结局面的建设,以藏区改革开放成就的宣传代替以往对过去农奴制度的渲染。在体现发展的活力的同时,坦陈藏区面临的社会问题。警惕分裂和民族仇恨的民族主义暗涌。在解决问题是区分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宗教问题,不同问题不同处理方式。

附录

(一)安多与卫藏地区历史文化背景回顾[1]

 所谓安多地区、卫藏地区的划分是一个藏族社会的本土性空间概念。自古以来,安多藏区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从唐代吐蕃占有河湟、陇右地区开始,迁居到这里的吐蕃各部落与西羌、吐谷浑等各民族不断融合,并在吸收汉人、蒙古人等民族成分的基础上,形成了安多地区的藏族。藏人聚居地区的地理概念至清代就清晰划分为三大藏区:自阿里的贡塘至索拉加山窝以上之区域,称为卫藏法区;自黄河河湾以上的区域,称为多朵人区;自汉地白塔寺以上的区域,则称为安多马区。这种依据山川河流作为划分区域空间标准的方式,同时显示了彼此不同的文化场景。作为藏传佛教的起源和传播圣地,卫藏拥有“法区”的美名,以其强大而悠远的宗教影响力而著称。康藏汉子以其能文能武、英俊潇洒而闻名于藏区,康藏地区博得“人区”的称号。安多藏区则以发达的高原畜牧业而被冠名,以马为畜牧业文化代表。同时,三大藏区还是依据文化符号而形成的区域概念,即以拉萨方言为主的区域、以康藏方言为主的区域和以安多方言为主的区域。

安多藏区的地理范围包括:青海的藏族区;甘肃西南部藏族区;四川西北部藏族区。这种基于本土认同的安多空间概念是长期形成的,得到了当地绝大多数居民的认同,被称为“安多哇”。但这种“安多哇”认同,并没有造就这个区域中整体性社会组织的出现。与卫藏地区出现的统一王权不同,安多地区长期保留的是部落联盟的制度。不同的牧团之间通过各种方式或聚集或分散,有很强的弹性。而卫藏地区对安多藏区的影响很多时候是以宗教为方式进行的。

随着吐蕃王朝的瓦解,安多藏区的部落制度在苯教的作用下,得到了不断地强化。自聂赤赞普起至赤德妥赞之间,凡二十六代均以苯教治理王政。然而,苯教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宗教,因受地域局限,形成了一个具有不同地域特征的众神谱系。苯教认为“只有本部落的神才和部落成员休戚相关,而对旁部落范围内的事物不能干涉”。苯教的影响导致统一政体结束后,安多藏区内各部落以山神崇拜为重要传统资源的部落制度不断强化,造成了各自为政的分散状态。

中央王朝重视对安多藏区统治管理始于元朝以后,尤其在明朝初成建制。明朝在安多藏区的东、北部地区施行军政交互设置的管理措施,以达到“藩蔽”内地、“招徕柔远”的目的。王朝国家的势力已经渗透到安多藏区之内,不过土官制度仍然是基本统治制度,府县与卫所只不过是起着监督地方、守护地方安全的作用。这种土官制度还主要是以部落为基础,以部落组织为基本形态的。除此之外,元朝藏传佛教萨迦派的崛起,在安多地区有了大量传播。为了适应这一形势,明朝在安多藏区大量册封上层僧人,施行僧纲制度,逐渐形成“国师、禅师管理族民如土司之例”。由此,在传统部落制度之外,出现了新型的社会组织制度形式。

明末清初,蒙古各部大规模进入安多藏区,并将藏、土等各民族纳入到自己的统治下,使该区域出现了“或为喇嘛耕地,或为青海属人,交纳租税,惟知有蒙古,而不知有厅、卫、营、伍官员”的局面。1723年,清朝平定了罗布藏丹津的反叛之后,将青海蒙古各盟旗由外藩转为内附,设置西宁办事大臣进行专门管理。清朝军事上胜利后所确立的强制性权威角色,确立了正式的在官方严密控制下的盟旗制度,也使甘青藏族、土族、裕固族基本上摆脱了蒙古势力统治,进一步纳入到国家正式行政系统之中。先后在汉藏走廊地带设立了洮州厅、循化厅、巴燕戎格厅、贵德厅、丹噶尔厅,并施行土官制度,分封了大量的土司与土官。应该看到的是,这种变化并没有脱离“因俗而制”的总体框架。甘青民族的土官制度,都是与原有的基层社会组织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清朝为了羁縻安多藏区各民族,因袭明朝的做法,积极扶植藏传佛教格鲁派,使安多藏区发展起一批大型的寺院,如拉卜楞寺、塔尔寺、隆务寺、佑宁寺、广惠寺等,建立起政教合一制,并在一定区域内使宗教制度凌驾于部落制度之上。

由此,除了清朝象征性的统治外,安多藏区各民族的社会生活处于宗教制度和部落制度双重钳制下。部落头人实际上集中了本部落所属全部的社会权力,成为部落生活的核心。这种以部落头人为权力核心而构建起来的社会制度,构成了藏文化区各民族的社会生活的基本框架。虽然,清朝确立了千户、百户、百总、什总等新型的部落组织框架,仍使千百户拥有对本部落内的绝对权力,拥有独立的行政权、司法权和军事权,部众依然在身份上依附于千百户。在这种情形下,部众因为缺乏独立的身份属性,实际上过着以部落头人为核心的集体生活,形成了一种独特的集体负责制。而藏传佛教盛行,活佛尤其是寺主活佛不仅在寺院组织内拥有绝对权力,还因教民的广泛信仰成为特定教区内的魅力型权威,甚至凌驾于部落头人之上,从而使藏族民众对宗教身份的认同超越对部落身份的认同。一些大型寺院通过控制部落,将政教两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形成政教合一制的统治,逐渐在藏文化区内形成了以寺院为核心的大部落联盟,成为具有强势的地方实力派。宗教首领就可以借助于这种新型的组织体系,构建自身的超强动员能力。由此造成了安多藏区独特的权力运作机制:部落权力构成了整个权力运作机制的基垫,其他两种权力只有通过它才能发挥作用;宗教权力上升为魅力型的权威,虽然在总体上须仰仗清中央政府而取得相应的合法性,甚至还要屈从于地方政府的强制力,然而在面对地方政府时却具有相对的优越性,成为地方政府不得不依赖的基本力量;否则,地方政府所具有的政治权力,很难真正发挥相应的效力。

中华民国时期,无论北京政府还是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名义上掌握着国家政治权力,由于自身所掌握集体资源固有的缺陷,还都不足以使之有效地实现对全国的控制。所以,安多藏区内的基层社会组织制度没有受到根本的触动,一般民众仍然维持着对寺院和部落的人身依附关系。在安多藏区中,政治国家的统治力量非常薄弱。直到1941年,“夏河全县藏民,其政教大权,属于寺院大佛爷嘉木样呼图克图。过去设有土官、头目、贡操三种官称,或世袭,或由藏民公推,或由拉卜楞寺院委派充任,其任期二三年不等。自本年黑错保安行政会议后,藏民对政府印象甚深,政令亦渐推行。并将全县划分为一镇十二乡,土官头目等均改乡镇保长,亦由政府委派撤换。但保甲编制,尚未施行,恐远岁尚有很多问题”。实际上,直到中华民国结束,该区内的政教合一制与部落制度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凭借所拥有的强大资源,自上而下很快在安多藏区建立了各级政权,这种政治的“一体化”就为推行新时期的社会基层组织制度变革奠定了基础和基本保障条件。这种巨大变革的经济基础是国家强权保障下的土地所有制度的改革。社会制度强制性变迁的结果,使安多藏区地区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施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各级民族区域政权,废除宗教领袖与部落头人的特权,进而废除政教合一制度和部落制度,调整了社会结构,解除了广大民众对于传统上层的人身依附关系。

相对于安多藏区,卫藏的历史发展轨迹又有其自身特点。由于介绍卫藏历史的著作很多,大多数国人对卫藏历史的了解相对丰富,因此这里只拟略作分疏。从9世纪吐蕃帝国崩溃直到17世纪中期,卫藏地区就从未形成强有力的统一世俗政权,大小领主各自割据一方,但军事力量相当孱弱。在这一漫长时期中,藏传佛教势力日益增长,寺院对于世俗事务的影响力逐渐加大,以达赖、班禅、噶玛巴(即明朝册封之大宝法王)等为代表的活佛转世系统也相继确立,黄教在14世纪后逐渐在卫藏地区取得主导地位。17、18世纪蒙古和硕特部与准噶尔部相继入藏,卫藏实际处于外来军事贵族集团的统治下,世俗政权与宗教力量的摩擦有激化趋势。18世纪清廷以“驱准安藏”为指导方针,以怀柔手法团结宗教力量,同时坚决清除准噶尔部在卫藏的军事存在,彻底击败廓尔喀入侵,成功控制了西藏局面。在此基础上,清廷在卫藏正式确立了以达赖、班禅为首脑的政教合一体制,派驻代表中央权威的驻藏大臣,并创造了以“金瓶掣签”与代表的一系列制度对于地方政权予以规范制约。依据藏传佛教教义,班禅作为阿弥陀佛的化身,宗教地位高于作为观音菩萨化身的达赖;但在政治职权方面,达赖所控制的噶厦明显胜于班禅及其堪布会议厅。在地方权力结构中,不但有噶厦派出的官员,还可以看到拥有世袭封地的贵族以及各大寺院的上层僧侣,三者构成为人所熟知的旧西藏“三大领主”。作为被统治者,自由民的身份很不稳定,他们随时有可能沦为奴婢与贱民,奴婢与贱民的生命财产不受法律保护。与安多藏区相比,卫藏地方的宗教气氛更浓,政教关系虽然复杂但并无对立,中央国家意志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宗教上层,在行政管制层面则基本不作用于卫藏地方。

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初,征服印度的英国开始不断蚕食卫藏领土,并通过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对卫藏地方当局施加影响,企图使卫藏脱离中国并为其所控制。其时清廷国力衰败,加之驻藏大臣处置失当,使得卫藏地方统治集团中的某些成员产生了较强的离心倾向。虽然由于清末四川总督赵尔丰的强力干预而使卫藏局势一度平静,但满清王朝覆灭后,民国时期中央对于卫藏的进一步削弱。与此同时,某些受到西方影响的上层人士为了谋求更多的政治利益,开始刻意塑造达赖作为唯一卫藏政治领袖的身份与地位,迫使班禅流亡内地,并试图把噶厦政府的统治范围扩大到康区乃至安多,这便是今日海外集团所谓“大藏区自治计划”的滥觞。至20世纪30年代,卫藏地方当局积极扩充军备,吞并了原属康区的昌都地区,将东部势力范围推进到了金沙江畔。但在进一步侵犯玉树地区时,藏军主力遭到青海、四川两省地方实力派的沉重打击,这一扩张活动遂告中辍。40年代后,由于摄政热振活佛坚决拥护中央,卫藏局势有所改善。但由于地方上层统治者中亲西方势力的颠覆活动,热振活佛下台,旋遭杀害;加之国共内战结局已经日益明朗,摄政达札等人遂于新中国成立前后制造“驱汉事件”,一时“西藏独立”的噪音甚嚣尘上。1950年,十四世达赖喇嘛亲政,开始与中央政府谈判,此后卫藏历史已为公众熟知,历史学者与作家都有详细论述,小组就不再赘述。

(二)国家对藏区民族政策、法规变迁梳理

(三)调研访谈资料汇编

(四)调研对象联系表


[1] 此部分历史文献主要由兰州大学历史学院杨红伟博士、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张景平博士梳理,特此感谢。

公民维权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基本原理

第一节 公民维权的概念

第二节 公民维权的根本力量——人性中的善

第三节 公民维权的基本原则——非暴力、法治和理性

第四节 公民维权的主要途径——真相、行政复议、诉讼、上访、集会游行、罢免等

第五节 和维权有关的常见罪名及辩护

第六节 参选人大代表

第七节 公民代表

第二章 分则——几种常见的维权及个案点评

第一节 小区业主维权

第二节 土地维权

第三节 房屋拆迁维权

第四节 环境维权

第五节 信仰自由维权

前言

公民在当下国情中如何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在维护合法权益过程中推动民主法治进程,这需要理论和经验上的总结。

我们主张依靠良心维权,坚守法治和绝对的非暴力,这不仅能够调动人性中健康的力量为自己赢得公正,而且能调动体制内良性力量,同时尽量避免给保守官僚留下把柄,逐步推动良性力量占上风,最终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推动中国的政治文明进程。

本书第一章主要内容是讲述公民维权的基本理论和主要维权途径介绍,维权基本理论包括根本力量所在、维权行动的基本原则等。维权基本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诉讼、上访、集会游行等,最后部分讲述公民代表的注意事项。第二章主要内容是各专业领域的维权策略以及个案点评。当然,这对于公民维权而言只是一个宏观的指导性意见,具体到实际案例,还需要具体分析。

第一章 总则——基本原理

第一节 公民维权概念

公民维权是指公民依靠现有的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行为。

公民维护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公民维权不是为自己争取特权,而是捍卫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公民维权包括针对公权力违法的维权,比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中的维权,也包括针对各种强势者的维权,比如业主维权、消费者维权等。

但考虑到针对公权力滥用的维权更加困难,也更具有健全民主法治的长远意义,本书重点谈针对公权力滥用的公民维权

第二节 公民维权的根本力量——人性中的善

公民维权的根本力量来源于人性的善。维权基本思路是以绝对的非暴力克服野蛮暴力,以善克服恶。

特权、腐败、非正义、对权利和尊严的侵犯都是人性中自私贪婪一面的结果,无权无势者要想战胜人性中自私、贪婪、虚伪、损人利己等恶的力量,必须用人性中善的力量。

恶的力量可能很强大,可能是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可能控制了公权力以至于正义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得到伸张,但是,人心向善,恶势力在整个人类社会中并不占优势,而且,恶的力量与善的力量同属于人性,再坏的人内心也有善的一面,我们要通过具体行为充分调动人性中善的一面,用善的力量抑制恶的力量。

用恶的力量——比如阴谋诡计等有时也能战胜对方的恶的力量,但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另一种恶的力量占上风,不会推动我们社会的文明进步。因此,公民维权拒绝采用贿赂、欺诈、阴谋等违背道德良知的方式。

事实上,公民维权基本上是无权者的维权,不大可能靠特权的方式获得正义。公民维权要有公民社会的责任担当,不仅是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要考虑到用正确的方式维权,要考虑到在维权过程中推动整个社会法治进步。

人性的善包括对弱者的同情、诚实、对真相的追求、对美好事物的向往等等。当我们面对强大的黑恶势力的时候,我们不要试图比他们更黑更恶,而是要以诚实、善良、正义等美德激发包括对手在内的所有人内心善良的力量,赢得公众的道义支持。

无论我们遭遇了什么,我们必须坚守善良的信念,坚守对一个美好社会的向往,直到这种坚守成为我们的信仰,并最终成为这个社会的主流信念。

在我们这个时代,以善的力量战胜恶的力量是可能的。

如果说一个世纪以前先哲们这样主张过,失败的命运几乎是注定的。当时的国际环境仍然是丛林法则,没有形成自由和人权的主流意识形态,国内环境仍然是根深蒂固的专制土壤,人们只相信两千年传承下来的野蛮政治法则。

但是今天,人类社会已经形成民主、自由、法治、人权的潮流,中国已经置身于这潮流之中,中国国内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对法治的信念已经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信息更加自由流通,对真善美的追求可以通过媒体的阳光放大为社会强音。

今天,互联网技术推动舆论有了一定开放社会已经具备一些透明度,善的力量已经有条件可以被激发,可以战胜恶的力量,基于人性善的公共舆论已经可以影响政治决策,只要把我们的真善美的信念传播给足够多的公众,我们就有可能得到正义。

基于此,公民维权的基本模式是,在公共舆论的平台上,面对恶势力充分展示人性善的一面,让恶显得更加恶,充分激发公众人性的善,强大的善的力量最终战胜恶。

第三节 公民维权的基本原则

一 绝对的非暴力

在维权行动中坚守绝对的非暴力不仅是策略,更是信仰,非暴力的核心在于爱。

绝对非暴力意味着公民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使用暴力捍卫自己的权益,从内心深处必须完全放弃依靠暴力的幻想。

坚守绝对的非暴力应该做到:

第一,绝不做任何破坏财产或攻击他人的行为。

面对野蛮暴力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在公众瞩目的情况下如此,在没有人关注的情况下也要如此,既然我们要唤起对方的良心,那就不应当对对方怀恨,即使在黑暗处遭遇暴力也要坚持非暴力的理念。

无论对方如何激怒自己也绝不还手。对方可能想尽办法故意侮辱你,殴打你,激怒你,但不要上当,不要有任何激怒对方的语言和行动,要怀着慈悲的心情以同情的目光看待对方。

当弱势者由于人数优势的时候尤其需要坚持绝对的非暴力。在群体行动中,公民人在数上与恶势力相比可能占有优势,这时更应该谨慎,绝对不可以有过激行为。自己群体中如果有人试图使用暴力要及时制止,要严守纪律。

第二,非暴力的核心在于爱。

这基于信仰,相信每一个人都是人,是我们的同类,内心都有良善的一面,也都有弱小的一面。相信爱的力量,只有爱才能救赎恶,只有爱才有希望。要在历史的尘烟中和上帝的祝福中看待那些张狂而悲剧的恶者,任何时候绝不可以憎恨、羞辱对手。

这一点比第一点更难做到,因为我们时常因为自己内心道德优越感而贬低对手,对他们的工作不屑一顾。要知道,所有的人都是人,要把每一个人当人看。我们的理想不在于打败对手,而在于整个民族心灵的自由。

第三,在内心深处准备受苦和牺牲到底。

当拳头棍棒向我们袭来的时候,我们的内心要做到平静如水。这种平静必然来自牺牲精神。如果面对暴力心存任何侥幸,当更大的更恐怖的暴力袭来我们就可能会放弃心理防线从而改变行为方式——比如逃走了,那我们就失败了,暴力就会更加猖狂。

我们必须在内心深处超越世俗的欲望,我们人生的价值不在于物质享受或者权力欲望,而在于内心的信仰。面对暴力,我们只能相信天命。必须有人担当,这个民族的政治文明的未来必须有人担当。

这是对人性极高的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尊重生命,并不意味着做出无谓的牺牲,相反,这是尊重生命的最高体现,只有内心可以放下自我,才会有超越恐惧与苦难的力量。

第四,诚实与公开。

无论在自己所属的群体面前还是对方面前,都要诚实,可以不说话,但不要说假话。不要试图隐瞒自己的行为和目标,在一个信息发达的时代试图保密几乎没有意义,越是试图保密越可能招来更多的关注和麻烦,也会增加自己的恐惧。相反,公开性可以让大众免于恐惧地参与。

公开性并不否定公民对别人持有秘密的保密,这是对别人的保护和尊重。公开性也不否定具体行动方案讨论和制定中为了行动效果而采取的保密措施。

我们尊重个体面对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权利,尊重个体复仇的正当性,我们理解个别的暴力事件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仍然倡导绝对的非暴力,事实上,面对强大的暴力尤其是政府暴力的时候,正当防卫可能失去意义,甚至可能带来遭遇更大的暴力,个体复仇者往往付出巨大的牺牲。尤其是我们相信,只有当推动整个社会变迁的主导力量为非暴力,我们才有可能实现一个道德良心基础上民主法治健全公平正义的社会。

从某种意义上说,非暴力可以算是一种策略。

当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指望公权力或者公众内心的善来争取正义的时候,我们与对手相比在阴谋和暴力方面本来就是弱者,我们不可能依靠小的暴力打败更大的暴力。

公民的暴力只会招惹对手更大的暴力,会激发对手使用暴力和减少对方使用暴力的羞耻感。维权公民任何的暴力行为都可能被定为妨碍公务罪、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罪名。

而绝对的非暴力绝对的屈辱忍让则可能唤醒公众甚至对手的同情,从而在捍卫尊严的同时有可能赢得自己的合法权益。

利用人性恶的一面争相施展暴力和阴谋是一个平台,这是野蛮的平台,我们不可能在这个平台上赢得胜利。利用人性善的一面争相施展诚实善良美德,我们只能在这个平台上赢得胜利。所以,一定不能站错了平台,一定要把对手拉到自己的平台上。

但是,我们必须强调,非暴力更是一种信仰

非暴力必须是我们内心纯洁的信仰。这种信仰就是,以自我的牺牲精神和博大的爱激发人性内在的善,让善的力量最终战胜恶的力量成为社会主流,从而真正把中国建成一个现代文明国家。不是因为我们弱小才强调非暴力,而是因为我们强大到可以牺牲一切我们才强调非暴力。

公民维权的终极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现代文明的中国。这个目标不可能靠暴力实现,而是要靠渐进的改良来实现。

我们主张的非暴力绝不是暂时隐藏自己的暴力,我们追求的社会就是一个最少暴力的社会,一个文明的社会。这样一个现代文明国家运行的机制就是美德政治。当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我们不可能使用较小的暴力和阴谋战胜大的阴谋和暴力,如果用更大的阴谋和暴力打败对方,我们给这个社会带来的将会是更大的阴谋和暴力下的专制。

只有当彻底的非暴力成为我们的信仰,我们才能在维护自己权益的道路上带领这种信仰成为社会的主流。唯有这样一种善的力量成为主流,我们才能摆脱野蛮政治的轮回,建立一个美好的社会。

如果把非暴力仅仅作为一种策略,那么自己也就成了一个阴谋者,这仍然和对手在一个平台上斗争,规则依然是阴谋和暴力,这不会获得正义。记住,把非暴力仅仅当成策略是对非暴力信念的侮辱,还不如干脆不谈非暴力。

当然,非暴力并不意味着不讲策略,并不意味着完全忍让和无畏的牺牲。非暴力的理念需要张扬,非暴力的行动需要传播,非暴力需要和真相结合起来。

二 法治

公民维权的道路是法治,目标是能够把统治者“关进笼子”的法治国家。认真对待法治,把恶的力量拉到法治的平台上较量,让公众用法律的标准评判善与恶,最终尽可能用现有的法律战胜恶的力量,这不仅是策略,也是推动法治进程的公民责任。

法治的原则要求我们遵守法律,最高的法律是宪法,同时也要求我们遵守法治精神。如果对方明确违反了法律,我们追求的目标是把对方行为纳入法律框架;如果对方利用违反宪法的法律破坏正义,我们要诉诸宪法;如果对方的行为没有明确违反宪法和法律但违反法治精神,我们要诉诸朴素的道义和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包括法律不能明显违背人类的基本道德共识;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不能拿新制定的法律惩罚过去的行为;司法独立,法官审判案件不受其他个人和社会组织的干涉;审判公开,除非涉及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意外一律真正有效地公开,等等。

要熟悉法律的陷阱尽量避免触犯法律,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空间。比如,闯警戒线上访违法,但把冤情写在衣服上穿在大街上正常走路不违法。如果不得已必须集会表达自己的意见,那么应该尽可能在室内举行或者尽量不要阻塞交通以避开法律陷阱。

合法规避法律的陷阱是一种智慧,这不同于逃避法律责任,维权者在面对应该属于自己的法律责任的时候要勇于承担。

公民维权经常使用宪法以及诉诸法治精神。某些激烈的行为,比如和平的游行示威,虽然违反了游行示威法,但并不违反宪法。公民维权并不排除一些必要的超越法律但并不违反宪法和法治精神的行为,比如集会、静坐、“集体散步”等。

三 理性

理性包括目标理性和行为方式理性。

目标理性主要是指目标要明确并适当可行,不要制定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

比如,有一个小区居民抗议一个大型变电站建在小区边上可能影响健康,那么,居民就应当考虑清楚,到底目标是让变电站搬迁呢,还是采取某种防护措施,或者给居民某种补偿?如果目标是阻止变电站建在小区附近,那么就要考虑政府有关部门为什么要把变电站建在这里,还有没有替代方案?如果建在这里有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价值,那么小区居民就不要把目标设为阻止其施工,而是要把目标定位为如何合理补偿的问题。

再比如,一群居民为他们两年前被拆迁的房子打官司,起诉发改委的规划意见书违反了文物保护法,他们就应当考虑清楚,目标到底是废除规划意见书,就地安置还是增加补偿。该区域两年前房子已经拆除,即使规划部门确实违反了法律,再恢复原有的建筑已经是不可能了,因此,比较现实的目标应该是就地安置或者增加补偿,如果通过诉讼能够迫使地方政府开始谈判增加补偿,就当下中国国情这已经算是成功了。

行为方式理性包括尽量不要触犯法律、绝对的非暴力,如果不得已违反法律也要让自己的行为得到公众的普遍的道义支持,简单说就是,做什么事不能让人在心里上感到太过份了。

要善于妥协。即使目标完全正当,也要考虑到现实,要考虑对方可接受的程度,要随时准备妥协。

维权的目标不是为了反对某人,而是为了公正。要清楚自己的力量所在,要动员尽可能多的人支持自己,要孤立尽可能少的对手。一个政府或者一个部门都是由人组成的,人有好有坏,同一个人有好的一面有坏的一面,要把每一个人当人看,不要把一个人想得完全坏,要努力争取善的同盟,孤立少数最坏的人。

要尽可能争取体制内正义力量的支持。具体个案实现正义需要体制内健康力量的支持。公民维权的行动要把握好分寸,要努力争取正义力量的支持,同时要尽可能避免给保守力量留下把柄,包括法律上的把柄和政治意识形态上的把柄,比如,尽量不要把具体问题上升到政治意识形态的高度。

第四节 公民维权的主要途径

一 真相

真相作为一种方法几乎贯穿公民维权的所有途径。

腐败、特权和非正义的邪恶力量都害怕真相,为了追求公正,真相就是最重要的力量。真相本身会让特权腐败分子不舒服,真相增大了正义力量参与纠正邪恶的可能性。

当下中国真相起作用的通常逻辑是:真相——引起公共舆论——高层官员感到权力压力——高层权力批示施压于地方权力——地方权力收敛或减少对司法的干预控制——较为公正的结果。

要及时讲述真相,放大维权行动。河北定州绳油村维权村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坚守一年多,住在地窖里,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新闻,但遗憾的是这些抗争场面没有经过网络或者媒体传播,所以才有了后来的恶劣攻击村民的现象。当然后来定州事件成为一个重大事件,主要是因为录像记录了犯罪集团攻击村民的场景,由此可见,视频和图片对于真相传播非常重要。通过穿着带有文字或图片的衣服也能达到一定的传播效果,尤其是在一些政治敏感区域,或者把行为的图片传到网上。

讲述真相的时候不可以有半点虚假,不可以故意隐瞒,不要言辞激烈,要客观讲述真相,但在题目选择和表达方式上要尽可能具有传播力。

当下把腐败、特权和不公正放到阳光下公布真相的主要方式包括诉诸媒体、网络、展示等。

诉诸国内传统媒体通常是优先选择。传统媒体通常影响面更大,传统媒体上的内容大都都能成为网络媒体的内容。诉诸传统媒体要考虑媒体的特点,要讲究新闻点,比如一个冤案已经存在很多年,传统媒体不大可能把一个旧闻当成新闻报道,如果该案有了进展,比如突然发现新的证据或者立案再审,或者开庭审理,媒体就比较容易报道。

如果不能诉诸国内传统媒体,那就要考虑诉诸网络或者国际媒体。互联网能为传播真相起到重要作用。

诉诸网络要尽可能把文章发在一些公共论坛上。基层腐败官员害怕的其实不是舆论,而是上层官员看见,而公共论坛任何人包括上层官员都可以看见,上层官员有可能直接作出决定影响腐败官员的前途,因此地方官员害怕曝光。

一个公民维权行动通常需要一个信息发布中心,这样便于希望获得信息的人容易获得。由于一些主流网站被剥夺了直接报道权,普通公民能够直接刊载消息的网络通常是博客或者bbs。建立一个网站成本较大,建一个博客是一个简单易行的方法。要把所有有关资料分类整理放在一个网站或者博客上。然后要通过微博和twitter传播信息和突发新闻。

诉诸国际媒体有可能是一把双刃剑,保守势力可能反感向国际社会喊冤,从而形成阻力。通常来说,完全非政治类的案件或者完全政治类的国内媒体不能报道的事件可以大量求助国际媒体,而靠近政治类的而国内媒体有报道空间的事件,尽量不求助国际媒体,维权目标要简单具体,尽量避免谈论意识形态。

除了诉诸媒体、网络等方式之外,还可以直接诉诸民众,比如,公开演讲,向公众陈述冤情;在地铁站、大学或者街头穿着有表达意见的文字的衣服;在面临拆迁房屋的墙上、在地上写字;向公众散发传单;在山坡上或空地上写巨大的标语;印制光盘、小册子等;某些能引起公众共鸣的口号;象征性物品等等。以上这些行为还可以考虑拍成照片或者视频发到网上。

二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与法院诉讼相比,行政复议没有一个公开审查的程序,因此更容易存在官官相护黑箱操作的现象,通常人们如果在诉讼和复议只能选择其一的时候,选择法院诉讼。但有些时候,行政复议可以利用更高级别的行政力量,比法院更有可能摆脱地方势力的干扰。

决定是否提起行政复议的关键在于考虑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利益关系,如果上下级之间利益高度一致,复议可能没有意义。一般情况下,中央部门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具有纠正的可能,比如,在张星水律师代理的福建龙泉土地案中,通过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复议就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中央政府法制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更可能考虑法治因素。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某些政府部门更具有专业性,比如,环保总局更可能遵守法制。如果和环境保护有关的维权行为,诉诸复议更具有可行性。

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基本法律知识: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通常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通常情况下,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为了防止行政复议得不到答复或者不被受理,应当尽可能把整个过程公之于众。如果最后还是没有答复或者受理,那就要考虑其他表达意见的途径。

三 诉讼

诉讼几乎是最常见的维权方式。和诉讼有关的维权行为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刑事辩护等。

诉讼遇到最大的问题是司法不独立,法官受到权力干涉甚至控制。不独立表现为该立案的不立案,该公开审理的不公开,枉法判决等。

针对司法不独立的现实最好的努力方式就是诉诸真相,即通过网络或媒体公布违法行为的真相,真相的阳光能够驱逐非法控制司法的力量,让司法更加独立和尊严。

诉讼要专业。虽然维权诉讼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围绕如何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努力,但专业性是诉讼的基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这要求平时就注意保存证据。要了解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最好找专业的律师指点。最好能找到对方明显违法之处,比如,在一个拆迁案件中,被拆迁户找到证据证明该拆迁地区属于文物保护区域,发改委的规划违反了相关文物保护法律,这个违法事实比起很多程序瑕疵相比有力的多。

诉讼的一个作用是成为媒体报道的由头,成为公众事件。比如国家质检总局推行一种防伪标签,由一个企业专营这种技术,一些原本生产防伪技术的企业就面临困境。通过上访交涉没有结果,但借助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出台几个防伪企业提起诉讼反对质检总局行政垄断,成为一个公共事件,给质检总局制造了很大压力。其他的案例包括起诉铁道部等很多公益诉讼。

诉讼的一个作用是为了谈判。通过对某一个具体领导人的诉讼,比如刑事自诉,给具体的人施加压力,从而有助于维护权利。

虽然在很多维权案件中司法并不能独立审判,但司法审理基本程序具备一定的公开性,通过诉讼可能获得一些资料。比如,拆迁纠纷中公民很难拿到规划意见书等文书,通过诉讼双方交换证据时就有可能得到。

行政诉讼。公民受到公权力部门侵犯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在被告方,原告只需要举出自己受侵害的事实,不需要论证被告行为的违法性。被告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举证,包括原告的违法事实、执法的法律根据、程序合法等。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通常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刑事辩护。这里的刑事辩护包括普通刑事冤案和维权过程中遭遇的打击报复而形成的冤案。

普通刑事冤案有各种各样。普通刑事冤案产生根源主要是腐败和法官官僚主义,比如许霆案和佘祥林案,纠正方式主要依靠专业化的敢说真话的律师。当然,通过媒体曝光也会起作用。

找律师和媒体的工作尽可能要在一审开庭之前完成,因为二审改变判决要比不起诉或者一审不判或轻判难得多。如果一审判决明显不公,那就要全力以赴诉诸于公共舆论。比如,许霆案如果在一审之前就引起了公共讨论,很可能就能引起法官的重视,可以避免一审的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实在太不公平,这时需要巨大的舆论压力才会起作用。

维权过程中形成的冤案主要有这么几类:因为组织集体上访、集体“散步”而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者交通秩序罪;为了公布事实真相而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罪;因为发表批评文章而涉嫌煽动颠覆政权罪;因为群体性事件失控而涉嫌损坏公私财产罪;因为群体性事件中扣押政府人员而涉嫌绑架罪;因为通过在敏感地区下跪等方式表达冤情而涉嫌寻衅滋事罪;因为筹集维权资金而涉嫌诈骗罪;等等。

针对这些罪名,律师的辩护工作应当分为两部分,一是专业上的证据要扎实,针对指控事实以及危害后果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进行反驳,二是要讲真相,利用调查取证和会见当事人的便利条件讲出真相。具体辩护意见参见本章第五节。

四 上访

由于中国是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缺少权力制衡司法不独立制度的国家,上访成为一种常见的维权方式。上访和诉讼有时候并不能完全分开,比如到最高法院上访的大部分其实就是法律上的申诉。

很多时候上访之所以比司法途径更有效,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司法受制于权力,领导批示比法律判决更有用。

有些事情没有办法直接诉诸司法,比如社会保障分配不公、腐败、下岗等,只能走上访途径。有些事情虽然可以诉诸司法途径,但司法被权力操纵,通过上访有可能用上级权力约束正在操纵司法的下级权力。很多事件在维权的时候,要司法、公开和上访并行,通过公开制造舆论,舆论影响上级权力,上级权力作用于下级权力,下级权力减弱对司法的操控,最后司法判决更加公正。

上访材料要简单明了,证据要清晰有序。要在第一页的第一段话里让一个看到材料的陌生人迅速了解事情的全貌,包括谁、什么事、什么诉求、已经的努力等。要避免过于激烈而空洞的情绪化言辞,只需要把事实用理性的语言表述清楚。自己的陈述和诉求一定要有证据,如果有官方文书比如判决书等一定要附上。

上访行为。上访要尽量避免拦车、闯门等激烈行动,这些行为可以用现行法律处罚。如果访民长期上访无效不得已采用更激烈的行为,那也要考虑激烈程序要和冤情大小成正比,要理性认清自己的冤情。穿“冤衣”的行为可以加大压力但不违法,这种行为没有法律把柄。

集体上访。集体上访通常比个体上访对地方官员更能产生压力。不过由于信访条例规定集体上访不得超过五人,超过五个人可能会被定为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者就要考虑有关法律责任问题。如果不愿意面对可能的法律把柄,可以考虑把上访者分组,比如四五个人一组,分批上访,可以考虑轮替上访坚持很长时间。

到北京上访。很多上访者在地方得不到公正会来到北京上访。到北京上访的确会给地方官员最大压力,但是到北京上访也会付出更大成本,包括金钱和精神压力等。如果只是到正式的信访部门上访,应该没有太大风险。

正常信访部门接待完转信到地方可能没有明显作用。上访者就要考虑给地方政府施加更大的压力。比如到大学附近以“反腐败乞丐”的名义乞讨,穿着冤衣乘坐地铁,街头散发传单,街头模拟表演,等等。

但上访者正常行走在北京长安街等地也有可能被警察送到马家楼等收容遣送站,然后被地方政府接走或者被临时关进黑监狱。地方政府或者国家信访局这样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非法的,这些非法关押上访者的黑监狱害怕公众知晓,因此上访者要尽可能及时告知向媒体和公众,也可以拨打北京的110,即使不能解救自己,至少也是给非法拘禁犯罪者增加压力。

上访被劳教。因为上访被劳教的有很多。当地公安机关的理由通常是扰乱工作秩序、多次到敏感地区上访等。有很多劳教处罚的行为在北京已经经过本地公安治安处罚,不应该回到当地再次处罚。一旦上访被劳教,应该及时寻求律师帮助,及时提起行政诉讼。

五 集会游行示威

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的表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当然,任何自由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各国宪法通常规定集会游行示威不得携带武器,要和平进行。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一些条款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了过于苛刻的限制,事实上极大剥夺了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违反宪法。

群体权益通过司法途径得不到维护,集会游行示威可能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施加压力的方法。事实上,全国各地几乎每天都会发生多起集会游行示威行为。

集会游行示威的诉求目标要具体合理,要尽可能得到广大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尽可能走法律途径,依法申请。如果公众强烈支持即使不批准也可以以宪法权利为标准尝试集会游行示威,但要非常谨慎,一定要严格组织,不能有任何破坏财产等暴力行为,要尽可能不打扰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不要堵路,不要阻挡机关大门,要让所有的人都对组织者有信心,要让所有人看到,集会游行示威的诉求非常合理,而集会游行者非常理性。

集会游行示威很容易激化成为暴力行为。集会游行示威组织者必须给所有的参与者明确的培训:任何时候不得采取攻击行为和破坏财产行为,即使受到攻击也绝不可以还手。如果有人故意暴力攻击或者破坏财产,组织者应当立刻上前制止。

集会在室内进行不违反我国现有的集会游行示威法。

公安机关不批准集会游行示威通常的理由是“有证据证明可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果不批准,可以一边提起诉讼,一边依宪法权利集会游行示威,以事实证明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要考虑到组织者在集会游行之前可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要安排好继任的组织者,继续理性而坚韧的抗争。任何时候,不能超越温和理性非暴力的界限。

六 绝食

绝食是一种比较激烈的维权行为,是诉诸人性善的一面维护正义的最有力的方式。绝食一定要在各种途径都努力无效的情况下万不得已采取的行动,要让公众理解和支持,不能给人以过激的印象。

绝食一定要真诚,绝不可以有半点作假,一旦行动本身的纯洁性被挑战,绝食也就成为笑话。因此绝食要考虑到自己可以承受的代价,不能虎头蛇尾。绝食是以生命来抗争,要充分考虑到自己可能为此行动付出的代价。

绝食一定要公开进行。没有公开绝食也就没有意义。如果绝食行动被强行封杀,那么绝食也不可以停止,直至失去对身体的支配能力被送进医院。

七 罢免和选举

罢免和选举既是维护权利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固定维权成果的重要途径。

一种是合乎现行法律的罢免和选举。主要是罢免和选举村委会主任、居委会主任、乡镇和区县人大代表。首先要有选举意识,平时要积极为本地居民做好事,要赢得选民的尊敬和支持,每当选举时间到来,要积极参与竞争。当出现村委会主任侵害村民利益的时候,要考虑到使用罢免的手段,召集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合法行使罢免权,一旦罢免成功,立即重新选举。

一种是超出现行法律框架的罢免和选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公民可以直接投票选举的只有居委会、村委会,乡镇和区县人大代表。但是,有时侵害公民权利的根源是乡镇党委书记甚至是县委书记县长等,除了诉诸司法途径、上访和公共舆论外,还要考虑到罢免和选举也是一个扩大影响从而维护权利的途径。

对于超出现行法律框架的罢免和选举,公民代表可以自己制定合理的规则,比如,罢免乡镇长可以参照罢免村委会的规则,最后征集到超过一半以上的联名宣告罢免。罢免县长一定要列举恰当的理由,要征集至少上万人的签名,要认真征集签名,不要给人虚张声势的印象。

启动罢免和选举之前要考虑清楚目标,有的是要成功结果,有的是需要过程。如果把罢免和选举成功作为目标,就应当充分考虑对方的优势劣势以及自己的优势劣势。要考虑清楚对方的致命的弱点在哪里,要明确自己或自己推举的候选人当选的可能性。

维权公民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参选区县人大代表是可行的,第六节专门介绍。

第五节 和维权有关的常见罪名及辩护

一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交通秩序罪

防范。指控一个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者交通秩序,首先需要有具体的危害后果。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危害结果,在群体行为中,要努力避免堵塞交通,避免堵塞机关大门,避免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无论是集体上访还是抗议集会,都要和平有序进行。其次需要有证据证明某个人或某些人是“聚众”组织者。因此,群体性事件中,要尽可能减少组织者的直接责任,主要的组织者应当尽量避免过于激烈的集体行动,组织者的角色应当是理性的温和的。

辩护。即使组织者避免了损害后果和自己的直接责任,只要有损害后果发生——甚至不需要损害后果某些官员栽赃一些损害后果,地方政府常常会把责任推给维权组织者。一旦维权者被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家属就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真相,并尽可能请外地的敢说真话的律师。律师对这类案件的辩护从法律技术上关键点有两个:一是损害后果的认定,可以考虑申请重新鉴定;二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的直接法律责任,这个主要靠证人证言,律师要让当地民众有信心愿意出来作证,要通过舆论压力迫使公开审判。

二 泄露国家机密罪

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该罪只适用于特定保密职责的公务人员,普通公民无论怎样公布自己知悉的机密也不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罪(不同于为了经济利益把机密传递给特定组织的间谍行为)。但是基于我国刑法的现实,我们也需要慎重对待此罪名。

防范。国家机密首先是那些标有机密或秘密字样的文件,要尽量避免传播此类信息,如果为了正义非常有必要传播,要避免法律上的证据。

辩护。对于涉及机密文件的罪名辩护还比较困难。泄露国家机密罪的辩护重点在于机密的性质和行为的性质。如果泄露机密属于社会事实而非特定文件,那么机密的性质认定就值得公众探讨,一些社会事实可能已为大众所知,家属可以承当一定风险公布该事实。行为的性质要点在于,公布所谓机密是为了言论表达,属于表达自由范畴。

三 煽动颠覆政权罪

绝大部分国家不存在类似的以言治罪。

防范。从法律技术上讲,该罪的认定需要言论和主观动机。作为公民维权者,首先要从内心消除暴力革命或者颠覆的动机,要建设性推动民主法治进程,把约束权力作为自己的目标,这种目标不是一种策略,而是一种信仰。确立了这种信仰,维权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坦荡地说自己的动机不是颠覆。有了这样的信仰,公民维权者的言论也就不应当过于激烈,不要号召大家推翻政府,要对自己说的每一句话负责,不要造谣传谣,要谈论具体问题,少谈意识形态。

辩护。该罪的辩护重点是公开和解释宪法言论自由。要把涉嫌煽动颠覆的字句连同其所在的文章一同公开,让公众了解文章在说什么,要让普通公众都认为这样的言论符合常理。要公布该案背后的事实真相,要让公众了解当事人的过激行为是由于遭遇了极端的不公正,比如拆迁、征用等具体问题。要通过舆论让更多的人了解当事人的品德和理念。要解释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并且借助具体案件尽可能传播言论自由的观念。

四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是一个普通的刑法罪名,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些群体维权行动触犯此罪名,一些维权代表被定罪。

防范。群体性事件中的毁坏财物是一种应当避免的行为。群体行为一定要理性,避免过激,尤其是要避免损坏财产。作为公民维权者,不仅自己不能参与暴力,而且有责任教育大家温和理性非暴力。对于出现的过激行为一定要及时制止,要批评教育。

辩护。当群众有人做出了过激行为或者有坏人混在其中故意做出过激行为,地方官员可能会栽赃给公民维权代表。这时要及时请敢说真话的律师。律师辩护的重点是行为后果的认定以及公民维权代表的法律责任。要争取对损害后果做出科学鉴定,要避免栽赃陷害。律师尤其要认真调查取证当事人与损坏后果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公民维权代表都是较为理性的公民,不会去打砸抢,也不会现场煽动大家去打砸抢,因为这违背公民维权代表非暴力的信仰。但是不能排除某些官吏威逼利诱某些目击者作证栽赃陷害维权代表,律师应当做详细的调查,取得证据,证明损坏行为与公民维权代表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家属或者律师要把整个事件的经过向社会披露,争取社会的同情和支持。

五 诈骗罪

因为筹集维权资金而被当地政府试图定诈骗罪值得警惕。一些维权代表为了筹集资金做了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给一些坏人钻了空子,结果有维权参与者在威逼利诱下作证说当初交钱是因为维权代表有承诺。

防范。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维权代表在筹集资金的时候一定要讲诚信,不要做不切实际的承诺,最好要求每位捐助者写下自愿捐助的字句。资金保管一定要同时几个人参与,资金使用一定要透明,资金越透明越安全,以为自己不公开就可以避免风险的想法是极端错误的。

辩护。对于因此行为和罪名而被捕的维权代表,家人应该马上联系律师并公布真相。律师辩护的思路应该是争取大部分捐款者的支持和作证,孤立个别为控方作证的捐款者,同时公布真相,争取起诉前释放,实在不行要争取公开审理。

六 诽谤罪

诽谤罪的受害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机关;诽谤罪除非有证据证明损害了国家利益或扰乱了社会秩序都是自诉案件,即受害人自己起诉,与公诉无关。但现实中因公布信息或者批评政府而被以诽谤罪被捕近年来很多,比如杨佳案中苏州青年郏啸寅因为在网上发帖称杨佳因为被警察打伤才报复杀人,上海警方以诽谤罪逮捕了郏啸寅,说他诽谤了警察机关的名誉,公安和检察院的做法明显违法。

防范。对自己说的每一句话负责,不要听信和传播谣言。

辩护。公民遇到这样的案件要立即找到敢说真话的律师,律师尽管大胆做无罪辩护,这已经是法律界的基本常识,只要充分公开真相,此罪名基本上很难成立。辩护思路重点是两个,一是程序问题,即通常情况下诽谤罪不是公诉案件,警察拘留被告人以及检察机关指控是滥用权力的行为;二是实体内容要核实,如果确实说了假话,要考虑当事人的动机,如果恶意传播谣言那确实是违法(不一定犯罪),如果是为了表达对某种社会现象的愤怒,那应该属于言论表达自由。

七 寻衅滋事罪

因激烈表达意见而被定寻衅滋事罪有过很多。有一个案例是上访者在天安门广场对着国旗下跪被地方法院判处三年徒刑,罪名是寻衅滋事,以此罪名判处的上访者还有拿汽油桶抗拒拆迁者、跳金水河者、集体到公安机关报案者等等。

防范。集体上访、讨说法、集体起诉等集体行动的时候注意不要扰乱社会秩序,要和平理性,最好保持沉默,不喊口号,不跟人吵架。

辩护。维权行动中此种罪名几乎是纯粹的栽赃,但寻衅滋事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纯粹从法律技术上辩护不好讲清,此类案件辩护的基本思路是,一方面就寻衅滋事的立法目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客观社会危害后果等方面辩护,另一方面就是公开,诉诸于公共舆论,让公众了解此种抗争是绝望中的无奈选择。

第六节 参选人大代表

参选人大代表是公民维权的一个途径,是现行体制下直接推动民主的行动,参选本身是公民的权利,当选人大代表后至少在自己选区内能起到一定积极作用,比如可以监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可以提出建议和议案,有关部门应当给与书面答复。如果动员更多的代表一起行动,还可能改变一些公共政策。

现行体制下,除了乡镇和区县以外,都是间接选举,比如,由当选的海淀区代表投票选举该区的北京市代表,而候选人包括政党推荐和有投票权的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如果没有政党推荐,靠十人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上一级代表非常罕见,因为缺少竞争条件下选出来的区代表大都服从组织安排不主张作为公民的选举权利。

但是,根据宪法第97条规定,乡镇和区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即由自己所在选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小区)选民(一个选区几千人到两三万人不等)直接提名候选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只要得到了选区内足够多的选民支持,当选区县级代表是可能的。2011年秋季到2012年第十五届区县级人大换届选举,在此区间内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选举时间,希望有公益心的公民关心当地的选举日程,积极参选。

参选直选的人大代表需要注意这样几个关键步骤:

一 真诚服务选民

无论距离下一次选举还有多长时间,从现在开始,要明确自己所在的选区积极服务于自己未来的选民。你可以选择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区作为选区,通常是工作单位,但对于非北京户籍的选民来说主要是居住的居民小区。当然,即使不在自己单位或者居住小区,只要在该行政区域内,某个选区的选民选举你而且当选了,该选举结果有效。

维权公民成功当选人大代表的基本原理是,你所在选取居民熟悉你并且认同你支持你成为人大代表。

那么如何得到选民的认同和支持?你要给自己一个基本定位,可以是一个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可能与所在选区无关)的公民,你的行为让你的选民感到骄傲愿意成为你的支持者,比如你是一个有影响力的公益律师、公共知识分子等;更多的候选人可以定位成在选区里为选民做好事的公民,比如业委会成员等,能为大家争取实际利益,赢得选民信任和感激。但无论是哪一种定位,你做的好事最好有几件家喻户晓。比如,在社区你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在与开发商谈判中维护了居民利益,在你的组织和领导下与污染企业斗争最后迫使他们搬走,等等。

服务选民是一项真诚而长期的工作,要成为信仰的一部分,而不是为了选举临时抱佛脚。唯有真诚,才能赢得选民的坚定的信任和支持。有了选民坚定的信任和支持,即使一些官吏不希望你当选,他们也很难控制住,比如吴青代表,她每周都有选民接待日,虽然一些官员不愿意她当选,但只要直选,大家就选她。

二 关注选举组织

选举委员会。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之前要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整个选举程序,包括确定选举日期,审查选民资格,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主持投票,统计和公布选举结果等。

选举委员会是选举中最重要的组织,在实际选举中一般由本辖区的党委书记负责,在它上面往往设立有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这个领导小组的职权,法律没有规定。在选举委员会的下面,往往设有选区工作领导小组(选区工作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这个小组或分会可以视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区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实际主持该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拥有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通常称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

选举领导机构。根据选举法第八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在选举中的职权包括制定实施选举方案,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受选民关于选举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

三 了解选区划分

选区划分是选举的重要环节,公民要主动提前咨询选区划分,这些情况包括:全县(市辖区、不辖区的市)共划分多少个选区,选区内有哪些单位,划分为多少选民小组,各选区有多少人口数,多少选民数,代表名额是如何分配的,等等。

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是选举委员会的职权。一些地方为了控制选举,在选区划分上做文章。比如,为防止某人当选,把其可能当选的原选区拆散,重新组合选区;把相距甚远的不相干单位凑成一个选区;不顾人口数的悬殊,在党政机关驻地分配更多的代表名额;以界别为由,指定必须选出特殊身份的代表;等等。

选区划分的随意和变相控制,侵害选举权利。参选公民认为选区划分不合理或者名额分配不合法,可以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提出异议。在选区划分对自己参选明显不利时,可以考虑在对自己有利的其他选区争取当选,这样的当选也有效。

四 确认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是指公民获得选举权的资格,同时也是公民获得被选举权的资格。公民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一步是取得选民资格。取得选民资格的程序是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公民在哪个选区进行登记,即在该选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地具体的选举实施细则中,选民登记的原则是:“职工跟着单位走,居民跟着户口走,学生跟着学校走”。这种登记办法主要是方便组织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很大程度上由单位和学校分担了,减轻了居委会和基层政权的工作压力。这种选民登记方式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基本是可行的,但在人员流动频繁的今天,容易错登、漏登,另外因为选举与单位挂钩,投票中受复杂人际关系的影响,不利于选民表达真实意愿。

我国选民登记大多是选举委员会主动进行,少数由选民主动登记,所以,对于选民登记的信息,选民和代表候选人应当密切关注,如果认为选民登记不利于选举的,可以依照流动人口选民登记的办法和程序,进行选民变更登记,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登记,进行选区选择。

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和工作的公民,可以选择在户口地参选,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参选,比如在北京的大约一千万没有北京户口的人口,只要在北京登记居住满一定期限(具体期限可以咨询当地人大常委会),就可以选择在北京参选。在北京进行选民登记的条件是,选民向原选区或户口所在地出具转移选民登记的申请,原选区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参加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的证明,加上原籍的户口证明,到现居住地和工作地进行选民登记。由于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属非常设机构,在原选区解散或没有设立期间,选民可以要求原选区所在地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在非户籍地登记的选民,为了取得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选民资格,应当注意保留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电话费收据等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请求公证部门公证。

五 确定初步候选人

根据我国选举法律,两类主体可以推荐候选人,即包括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在内的政党团体和十个以上选民联名。以北京为例,所有当选代表中共产党以及其他民主党派提名的大约占20%,十人以上联名提名方式当选的代表大约占80%。当然,靠十人以上联名提名而当选的代表中,大部分也是官方支持的,但至少在法定形式上,他们是十人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因此,何谓独立候选人,有不同的定义,真正独立的候选人是十人联名提名的并且没有官方支持背景的候选人。

维权公民参选代表大多得不到官方支持,只能采取十人以上联名方式推荐候选人。有志于参选的公民应当及时到当地居委会或者街道的选举办公室拿到空白的联名推荐信,尽快由自己的支持者征集联名并提交联名推荐信。联名推荐从法律上说十个人就够了,但考虑到现实多种因素,联名推荐人数越多越好。并且要复印留下证据。如果仅仅列上十个人推荐,那么万一有人经过威逼利诱在提名的最后期限声明撤回提名,这就会非常被动。另外,越多的人推荐证明支持的人越多,如果选举委员会在酝酿候选人阶段不公,自己手里至少有证据证明获得的支持,可以申诉或者诉诸舆论。

为了征集联名推荐,以及随后进行宣传介绍等选举工作,参选公民可以成立竞选小组,竞选小组根据需要确定人员多少,在区县级直选中,三五个核心成员大体就够了,小组成员可以有不同的分工,小组成员最好本身也是集体行动的组织者,比如社区里的各楼楼长等。

六 确定正式候选人

成为初步候选人之后丝毫不能放松。因为任何十个选民都可以提名一个候选人,所以一个选区里初步候选人可能多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接下来选举进入最容易被操纵的阶段——酝酿产生正式候选人。

由于选举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通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很多地方都不采用预选的方式。“酝酿”产生候选人的方式实践中有多种,比如让所有选民在初步候选人名册上选出自己支持的候选人,是一种接近预选的方式,但也有很多地方由少数领导商量确定,可能并不能体现选民的意愿。如果发现正式候选人产生不公开不透明,有证据(比如数千联名的推荐信)证明不能反映选民意愿,可以向上级投诉,更重要的是要及时向选民披露真相。如果该选区比较公正,采用接近预选的方式,那么选举小组此时就要做大量工作,争取选民支持。

七 宣传介绍候选人

最重要的也是贯穿选举始终的环节就是向选民推销自己。2010年新的代表选举法规定,选民要求与候选人见面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要充分利用法律的这条规定,争取与选民多见面。

推销自己的方式包括利用社区论坛介绍自己,登门拜访,张贴宣传海报介绍自己,利用手机短信、Email介绍自己,等等。推销自己要根据选民的需要,推销自己的方式要符合当时当地选民可以接受的程度,比如,某些选区如果敲锣打鼓宣传自己就可能会引起反感。推销自己包括曾经的工作和未来的理想,公开信等宣传材料一定要真诚感人。

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等是重要的推销自己的场所。要建立自己的竞选博客、微博账号,很多城市的小区有自己的社区论坛,要把自己维护公共利益的理念通过致选民的信、回答选民问题等方式广泛传播。

手机短信。手机短信是针对个体的介绍,恰当运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效果。尽量知道更多所在选区选民的手机号码,给大家适当的问候。在通过另选他人方式竞选时,手机短信可能非常重要,比如一个大学老师,主要靠手机短信,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张贴海报。要争取在社区、工作单位、学校等选区人口流动密集的地方张贴海报,鼓励参选,让大家记住自己的名字。海报要醒目,可以把自己的头像印在上面。

八 争取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当下选举制度如果独立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当选的概率会很大,通常是四个候选人选三个正式代表,三个候选人选两个正式代表,或者两个候选人选一个正式代表。

如果没能成为正式候选人,还可以争取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按照选举法规定,在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票上设有“另选他人”的栏目,选民可以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给非正式候选人的选民。

具体方法是在“另选他人”的方框内填入自己所要选的选民的名字并在下面的方框内画“○”,并在正式候选人名单中不满意的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画“×”。在填写的过程中,要注意所写的另选他人的姓名不要出现错误,或者只写姓名没有画“○”,或者在所反对的正式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没有画“×”,使得最后被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这些情况都会让选票成为废票而失去效力。因此选民在划票后要认真检查。

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竞选比较困难,但也不是没有可能,2003年12月北京工商大学讲师葛锦彪就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了海淀区人大代表。为了让选民选举自己,接下来的宣传一定要突出自己的名字,方式之一是手机短信。为了保证选民能够正确使用另选他人划票的方式,一些地方的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在投票前用介绍材料的方式向选民讲解另选他人的划票方法,在介绍材料中包含仿照的票样,将上述方法对选民解释说明。

九 关注投票和计票

按照选举法规定,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站包括主投票站(主会场)和分投票站(分会场)。当选民进入投票站时,目前对于投票时间的掌握基本有两种方式。一般在县乡选区是选民集中在一个短的时段内,例如一个上午完成投票;在大、中城市的区一级投票中许多地方采用的方式是一个时间段,例如北京在2006年采用的是上午七点到晚上十二点。选民在投票时要注意本选区的投票时间。

代表选举允许委托投票。每个选民接受的委托票不得超过三张,需要出具书面委托书,实际执行过程中,委托投票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一些选民没有书面委托;被委托投票的数量超过法定的三张;被委托人没有严格的用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选民证领取选票;未到场选民的选票被他人冒领。参选公民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为了方便部分选民投票,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允许使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执行过程中流动票箱容易发生舞弊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按照名单接受投票;选票被调换;选民在流动票箱前投票难以保证按照自己意愿投票等。候选人可以让自己的亲友和支持者跟随监督流动票箱,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在点票和唱票的过程中,选民应该尽量坚持不要离开会场,防止票箱被转移不公开点票,监督点票和唱票过程是否公正,应该要求及时公开点票,不能隔夜点票,点票结果应及时公布。如果有分会场,每一个会场都要有候选人的支持者和选民监督该分会场的投票和点唱票状况。如果候选人的得票数极为接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请重新点票。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候选人和监督的选民应该公开制止或者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

如果第一轮投票结果缺额(即不足应选名额)或者无人当选,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进行第二轮投票。举行第二轮投票的时间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但不应拖延太长。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是在第一轮投票结束后马上举行第二轮投票,有的地方会拖延几天进行,有的地方甚至取消第二轮投票或者完全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第二轮投票。建议候选人和选民参考本省有关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对舞弊行为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反映和申诉。

十 选举争议处理

关于选民资格的争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面对选举争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针对破坏选举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我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当然,由于法律本身不完善,比如贿选犯罪的标准不明确,以及实践中一些部门不依法办事,到选举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乃至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可能达不到效果,必要时可以把违法行为进行公布,由选民和公众作出评价。

第七节 公民代表

几乎每一个成功的公民维权行动都离不开组织者和领导者,其核心人物我们称之为公民代表。公民代表是那些具有现代民主法治理念和道德威望,愿意维护社会正义投身于公共服务的优秀公民。

一 公民代表的理念和知识

民主法治。公民代表应当具有现代民主法治理念:国家属于人民,人民纳税,并通过科学的民主制度选举并委托公务人员行使权力;为了保障公民自由,权力必须分离制衡;司法权必须中立,法官忠于法律和良心;国家暴力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由民选负责人领导;等等。

诚实信用。对维权公民,对旁观者,对贪官污吏们都要讲诚实信用,在任何时候面对任何人都要坦诚,对自己说的每一句话负责,树立诚实信用的形象,要赢得每一个人包括对手的尊重。诚实信用并不排斥为了更好的效果某些具体的行动之前暂时保密,并不排斥策略和智慧,但策略和智慧绝不等同于说谎。维权者不能指望靠阴谋诡计战胜贪官污吏,贪官污吏们的阴谋诡计绝对胜过为民请命的道德勇士,试图用一些小计谋可能能达到某种目的,但同时会损害个人形象,削弱自己的力量,得不偿失。

温和理性。公民代表很多时候不是冲锋陷阵勇士的角色,而是一个谈判和解的角色。成功推动社会进步的维权运动可能离不开激进的角色,但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核心力量一定是温和理性的力量。不说过激的言语,不做过激的行动,行动目标合理,行动方式温和,知晓法律,善于谅解和妥协,不与任何人结仇。维权行动切忌幼稚病,平时过于激进,观点片面,语言过激,一旦被关押180度大转弯恐惧反悔。平时应该考虑问题全面,要充分考虑到可能的最坏的结果。

勇于担当。公民代表坚守正义为民请命的道德勇气是公民代表形象的支柱,是凝聚维权公民的根本力量,是变革时代领导者的最重要的素质。道德勇气不在于行为最激烈,而在于最坚定。在组织集会游行等激烈的集体行动时,公民代表要充分考虑行为的法律后果,要么自己不作为组织者,要么勇于担当责任。如果自己确实是组织者,那就不要回避事实,不要指望对方找不到自己行为的证据。要在承认事实的前提下为自己辩护,要告诉法官和社会自己行为的目的是崇高的正义的。公民代表可能会遭到打击报复甚至失去人身自由,这时自己的言论信仰都不应该有任何改变,不推脱责任给任何人。

法律知识。最好了解一些涉及具体维权事宜的法律,比如,为了维护业主权益,要了解一些关于业主权益有关的法律,这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的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刚开始不了解的可以向律师咨询。其次,要了解一些和维权行动有关的法律,比如治安处罚法,游行示威法,刑法的一些条款等,要尽量避免一些法律陷阱,具体参见第五节。

熟悉网络。最好有一些新闻意识,要注意通过摄像机等保留证据,记录自己群体的行动。最好会上网、建博客,建微博和twitter账户,在bbs上注册用户发表意见很容易,在一些大的网站上注册博客也很容易,或者需要找熟悉网络的人帮忙。

二 公民代表的日常行为

集体行动中的公民代表往往有一个成长过程,这需要日常积累。

帮助别人,服务社会。帮助别人可以是说话,比如就某个不公正的事件写文章鸣不平,就某个公共政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可以是具体的行动,比如为遭遇不公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从事社会救助、志愿者服务等等。

帮助别人服务社会除了关注全国的公共事务之外,更重要的是从身边做起。每一个城市和乡村都有自己的公共事务,比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贪污腐败、环境污染、物业维权、社会保障、司法冤案,等等。我们要关注身边的事务,关注身边的同胞们的遭遇,推动公共政策改变。

团结其他公民代表。要主动发现和联系所在城市或社区的关心公共利益的优秀公民,比如那些业主委员会主任,公益律师,各行业维护正义的带头人。大家要经常联系,可以定期吃饭聊天,探讨一些公共话题。通过很多维护正义的事件,一个城市里逐渐出现那么几个或者几十个具有道德威望的正直公民,而这些公民又保持很好的联络,这些公民代表在当地很有影响力,逐渐能够约束公权力,这就是公民社会的健康力量。当每一个地方都有这种力量成长起来,公民社会才有希望。

要联络各地的公民代表,相互支持。博客、微博和Twitter是重要的联系方式。比如,湖南长沙的戴建明家遭遇拆迁,在北京上访准备自杀的时候网友们才知道,然后和他们家联系,得知当地政府上百人正在围攻他们家,网友们很快通过twitter找到长沙的志愿者赶赴现场,进行直播,在大家声援下当地拆迁势力暂时退却。虽然最后网友们的努力没有阻挡拆迁,但这件事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如果当地有网友提早介入,借助网络支持,组织被拆迁户团结抗争,可能结果就不一样。

三 公共事件中公民代表的注意事项

勇于面对公众,不要试图躲在幕后。很多维权案件都需要一个核心形象,需要一个勇敢的角色站出来不断说出真相。在群体维权事件中,有威望、有组织能力的人士应该有成为领导者的意识,对于维权核心人士而言,最安全的方式不是躲到幕后——躲到哪里也不可能摆脱责任,而是勇敢地走向前台,用温和理性的方式引导公民维权。

具体维权行动中尽量去政治化。公民代表在维权活动中尽量不要谈太多国家大事,不要上纲上线,以免自己的只言片语被某些坏人抓住秘密向上回报从而把案件政治化的一个根据。一旦案件被政治化了,体制内正义力量就是去了说话的勇气,正义的实现就会面临更多的困难。具体个案中,比如维护农民土地不被抢走,在呼吁信或者诉状中不需要谈太多国家层面的问题,只需要谈具体的困难和具体的不公正。

当公民代表失去人身自由,家属不要轻易相信其从狱中写出的和法律辩护有关内容的书信,不要轻易相信公民代表信中说要求“不要扩大影响”等说法。实践表明,几乎所有的维权事件中,地方贪官为了利用司法手段打压公民代表,都是威逼利诱维权者及其家属,努力把事件影响降到最低,以减少他们迫害维权者的成本。当一些地方官吏找到本人和家属要求“不要炒作”时,不要轻易相信他们的话,通常情况下,他们最害怕公布真相,所以这时通常要公布真相。

越来越多的正义、温和、理性、坦荡的公民代表是公民社会的希望所在,是我们民族政治文明的希望所在。

第二章 分则——几种常见的维权及个案点评

第一节 业主维权

业主维权对象主要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除了依法诉讼、上访等途径外,应当尽可能成立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步骤:

首先成立筹备委员会。最好有开发商、当地居委会或者街道负责人参与。了解成立经过的每一个程序。一些细节要求可以询问当地建设部门,像北京每个区建委下面都有个小区办专门负责业主为委员会成立指导和备案工作。

其次,起草业主公约等文件,准备选票。这些程序都有固定的格式。

第三,动员大家投票。投票可以开大会投票,也可以挨家挨户征集选票。通常一次大会很难征集到足够的选票,更可行的方式是挨家挨户征集。这个阶段最为重要,在很多小区里由于业主不在家等原因征集到三分之二的选票不容易,最关键的问题是拿到足够的选票。动员的方式可以是在小区里搭起台子,扯起横幅,在小区网站上造势,还要深入人家收集选票。最好用个人推荐等方式找出楼长、单元长,把组织建立起来,这个在收集选票过程中至关重要。

第四,召开成立大会。征集到足够选票以后,选择周末等恰当时间召开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大会最好有录像,以供可能的备案之用。成立大会有筹备小组组织,最好叫上当地居委会或街道办负责人以及开发商参与。

第五,备案。按照小区办的要求,准备好选举结果、业主公约、成立大会记录等所有文件,到小区办备案。如果在条件完备情况下对方拒不备案,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寻找人大代表支持,寻找媒体支持,或者集体上访等方式施加压力。

个案:五山路小区业主维权案

2007年,广州地铁3号线的变电站原址就在五山路附近的居民小区,包括农机宿舍、嘉怡花园、金富苑等。当地居民发现政府准备建变电站时,3个小区联合起来抵制,经过抗争,变电站搬离了小区,改在五山路立交桥下建,那里的位置就已经比较偏了。

以下是参与维权的业主自己总结的维权经验:

第一,几个够资历有能力的带头人很关键。在能反映我们的意愿,提出我们的要求的同时,又能抓住一切有利于我们的证据,同时又能很好的控制住与上级部门的关系,对他们造成压力的同时又有台阶给他们下,不要完全的和他们撕破脸皮是很重要的。

第二,老人的力量是巨大的,在变电站即将开工的时候,是我们3个小区的几十为可敬的老人,帮我们缓住了政-府的脚步,不断的将时间拖了下来,让代表有时间去进行努力,同时我们还用垃圾和土石方堵住了通向工地的2条道路(嘉怡花园门口的车道长年大门紧锁,不给车行,但变电站开工后大门又开了,所以我们堵路对我们一点影响都没有,反正平时也没法行车),反正就是从一开始就是拖,只要他一有开工的迹象我们就全部动员,老人和我们年青人一样冲在最前面,千万不能给他们开工成功!!我们也是排人墙堵路口,老人坐在那里就当时成凉聊天。

第三,红脸和白脸要分配好,变电站一共在原址试图开工3次,但都给我们成功阻止,我们就是有一批人负责跟他们吵、一批人态度比较好点跟他们磨。我们的代表中有律师建筑师高工大学教授,讲道理讲法律讲规范我们全部有人跟他们讲,反正现在变电站的规范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没有完全可以依照的东西,这样一来就有条件跟他们玩,没有明文确定哪里能建哪里不能建,但有一点就是要避开敏感地点,所以供电局和政-府其实跟我们的起跑线是一样,千万不要给他们一条条的规范条例吓倒,因为那些都是凌磨两可的东西,各人的理解都可能出现不同,只要我们的代表中有专业的人士可以跟他们谈这些法令法规,对方的气焰嚣张会低很多。

点评:有智慧地坚守。

第二节 土地维权

土地征用维权。土地征用过程中大量存在不公正现象,根源在于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不合理以及权力缺乏制约。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征用补偿不直接给农民而是给集体组织,农民个人不拥有土地所有权。根据相关政策,土地征用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但现实中村民代表经常被村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操纵,有可能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土地被很低的价格拿走。

针对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维权关键问题在于村民团结。团结起来拒不签署补偿协议,团结起来拒不接受补偿款,团结起来继续耕种自己的土地。团结需要一个或几个核心人物,在组织大家维权时,最好收取一定的保证金,立下字据,订立同盟。

针对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征地行为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就法律而言,征地程序对土地所有者而言有一个有利条件,那就是国家对土地征用数额有严格限制,比如基本农田必须得到国务院批准,耕地超过一定数量需要到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如果地方政府没有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其征地行为就是违法。如果地方政府试图规避政策分割地块逐块进行批准,村民就应当指出其问题。

在诉讼的同时,可以考虑上访。要利用网络或者媒体把真相告诉公众,要群体的有组织的上访,比如,四五个人一组连续上访。面对黑社会的威胁,要注意保留证据,比如,定州征地案当地村民的录像起了关键作用。

个案:福建龙泉土地案

2003年6月,龙泉市政府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拟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19.8036公顷,其中包括龙渊街道一村农村集体所有土地15.4228公顷。这块土地是当地的良田,1984年由龙泉市人民政府向村民依法承包,1995年土地第二轮承包时,作为集体土地继续承包给农民。多年来,这块地一直由龙渊街道一村村民种植蔬菜,每年每亩收益近万元。但在1999年这块地被认定为滩地,政府的征地公告也据此认定这块土地属于”荒滩和未利用地”,这次征地是”收回国有土地”。按照龙泉的市场价格,龙渊街道一亩土地如果出售可以达到100万元以上,而政府的补偿大约只有4万元。

2004年2月19日,村民们到龙泉市政府上访,但五套班子无人接待。3月,村民们又选出代表到省城杭州上访,在各政府部门得到的都是此事属正常征用土地的答复。3月11日,龙泉市政府开始了一次强制征地的行动,数百名政府工作人员和雇用人员开上铲车、带着器具对征用土地上农民的种植物和大棚开始了强制行动,而农民则以身体阻挡、抗争。最后政府的强制行动不得不以失败告终。与此同时,村民们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新华社记者以内参形式报道了此次事件,政府停止了强行征地。

2005年5月,龙泉市政府又发出公告,说浙江省政府作出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批准了龙泉市的征地申请。批地文件称这块地是荒地。村民不服,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浙江省政府法制办作出浙政复决字[2005]2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省政府先前作出的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村民决定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村民代表到杭州问了5个律师,有4个不敢接手,有1个想接手,但要价10万元。后来,村民代表在网上联系到了北京的张星水律师,经过《南风窗》记者的撮合,他以较低的费用接了这个案子。离最后期限只有5天时,国务院法制办受理了这一案件。村民们认为: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对土地”未利用地”的定性有误;且龙泉市人民政府没有将被征收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从而程序违法。

国务院法制办很重视此案,很快派出了调查组,并分别在2006年5月和12月两下浙江。国务院法制办曾向村民提出多个解决方案:一是政府答应农民一些安置条件或者把地价加上去,农民主动撤销复议申请;二是把省政府的文件撤销。村民坚决地选择了后者。2007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最终裁决:(一)将被申请人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中龙渊街道一村15.4228公顷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地类由未利用地变更为耕地;(二)责令被申请人完善批准征收耕地的相关手续。

这个裁决对浙江省的影响并不局限在一个村里。村民代表在某电视台录制但未能播出的一个节目中说:裁决以后再征地比较困难,因为原来的城市规划是把环城东路以东的2000多亩耕地都当荒地,现在已经由国务院变更成耕地,那城市规划就得重新报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修改。浙江省明确规定,没有与农民就征地补偿安置进行民主协商,达成协议的项目,不能报批和用地。(金怀鱼整理)

点评:恰当利用行政复议,摆脱地方政府控制。

第三节 拆迁维权指南

暴力拆迁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面对大量存在的违法暴力拆迁,公民要依靠法律,更要依靠团结和公开性。

一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自己的房子自己做主。商业开发者和被拆迁者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房屋产权转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不能进行拆迁。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强制征收,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并给与公正补偿。根据新制定的征收条例草案,公共利益有明确的列举,为了公共利益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拆迁补偿按照市场化标准,即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格。

在法律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强制剥夺公民房屋财产的政府行为应当推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应当经过规划、价格评估、颁发拆迁许可证、裁决、强制执行等程序。未经过这些程序的强制拆迁属于非法。

二 违法的拆迁

各地出台一些拆迁政策也许是善意的,但的确违法。经村民代表大会(而不是村民大会)同意就强制拆迁村民的房屋,即所谓“村民自愿腾退改造”的拆迁模式,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违反了宪法和物权法。没有具体的建设项目规划就获得拆迁许可证甚至没有拆迁许可证就强制拆迁的“土地储备”拆迁模式,违反了城乡规划法。未经规划、价格评估、颁发拆迁许可证等法定程序就强制拆迁的所谓“绿化隔离带”拆迁模式,违反了宪法和物权法。

三 公正的补偿——合理分享土地增值

征收补偿应当采用市场化标准,即土地公开拍卖的价格。当然,由于地价上升是城市发展的结果,不应当把全部收入归房屋原所有人,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拿走一部分归公,剩下的归房屋所有人。

房屋拆迁土地开发通常意味着巨额利润,目前这些利润大部分被政府和开发商拿走了,给房屋原产权人分享太少甚至降低原有生活标准,这是各地拆迁矛盾的直接原因。考虑到房屋建筑容积率,被拆迁者在拆迁项目的利润中大体分享三分之一是公平的,有些城市采取“拆一补二”即拆除一平米,在原地补偿二平米房屋的模式是合理的。

四 面对不公正的强拆

没有法律程序,或者虽按照法律程序但补偿明显不公正的拆迁,公民有理由依法理性维权。房屋拆迁维权是防守,核心在于一个字——拖各地一个基本教训是,不公正的拆迁中,搬走的越早越吃亏,北京有大量为此追悔莫及的居民。如果拆迁方答应回迁安置,要等到回迁房可以入住,并且经过质量鉴定之后才同意搬迁,如果在回迁房建好之前就签字搬走,可能遭遇无法回迁或者回迁房质量差等问题。

第一,团结。拆迁方可能想尽办法威逼利诱分化瓦解被拆迁者,只有团结才能维护共同的权益。团结的方式包括召集热心公益的村民举行会议,选举有公信力的维权代表,大家捐款成立维权基金等等,要组织村民讨论、整理出公认的合理的补偿要求并公布张贴,维权代表以此为标准和开发商或政府谈判。

第二,不合作。如果没有完备法律手续,或者赔偿没有达到大家公认的合理的补偿要求,就不予合作,比如丈量房屋面积不开门不理会,要求签字不理会,等等。

第三,主动诉诸法律。不被动等待拆迁,而是主动诉诸法律,通过信息公开的途径调出规划方案、拆迁许可证等,提起诉讼,依法上访。可以考虑有组织分批上访,一直坚持下去。

第四,集体行动和行为艺术。在房屋周围贴标语,比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要人权要生存”等。集体上访时可以穿上印有统一字样的衣服。在自己村庄或者小区举办烛光晚会、集会等,把经过的图片视频发到网上。如果已经有部分房子被拆迁,可以考虑在原地搭帐篷,帐篷可以很有特色,本身也是言论表达。遭遇黑恶势力野蛮暴力投诉无门也可以适当举行集会示威,但一定要和平有序。

第五,记录并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很多地方拆迁方使用黑恶势力。黑恶势力最怕曝光。准备好摄像机、微型录像录音设备,随时记录黑恶势力骚扰、打人、砸玻璃等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报案,更重要的是为了曝光。视频和图片对真相传播非常重要,利用图片制造新闻点,比如重庆钉子户的图片很具有新闻冲击力。充分利用网络,建立博客,注册论坛,建立微博、twitter账号,常更新内容,曝光违法行为,放大公民的呼吁。公布自己的联系方式,向网友们求助。

第六,防止突然的暴力拆迁。暴力拆迁通常之前一两天或者当天会有迹象,村民之间要相互通报信息,暴力拆迁来时被拆迁户要坚守,可以考虑上到房顶、躲在房屋中等被动防守方式抗争,围观村民越多越好,同时要把拆迁信息发到网络上。

第七,理性谈判。做好充分的防守工作,温和理性,执着坚守。以恰当的方式拖延足够长的时间,或者在抗争过程中,拆迁方可能会找来谈判。谈判要价要合理,谈判代表态度要温和,不跟任何人吵架,但要坚定;该妥协的时候要妥协,要考虑大局,考虑发展和建设,切莫得理不饶人。通过理性谈判达到合理补偿,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

个案:重庆钉子户事件

2004年起重庆市九龙坡区的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工程开始启动,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确定联合对该片区实施商业开发,2005年重庆正升置业有限公司加入成为第三方开发商,该地区邻近杨家坪轻轨站,是当地的商业核心地段之一。自拆迁公告发布以来,该片区204住户和77非住宅户,除杨武、吴苹夫妇一户外,均陆续与开发商达成协议搬迁。

2004年9月,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进行开发拆迁。该片区280户搬迁后,仅剩杨武、吴苹一户未搬。10月,该户房屋被断水;2005年2月,房屋被断电;施工队进场后,房屋与外界的道路被阻断。

2006年9月14日,吴苹与开发商第一次协商,吴苹称发现发展商之拆迁许可证已在2004年8月过期,但在开发商取得之谈话记录中只记载吴苹同开发商提出索偿近600万圆人民币。由此一直未能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拒绝拆迁并拖延至事件曝光后。2007年1月8日,九龙坡区房管局召开听证会,1月11日九龙坡区房管局根据开发商此前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要求该户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交付房屋,但该户对裁决书拒绝执行。同时在此期间,发展商为了不影响进度,在杨武、吴苹夫妇房屋的周边拆迁地区进行基坑开挖,使该房成为了矗立在基坑中央高达十余米的”孤岛”。

2007年2月1日,九龙坡区房管局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先予强制拆迁申请书》,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召开司法强拆听证会后,要求被拆迁人最迟于3月22日晚24时前拆除房屋。在执行期限即将到来之时,房屋虽然早已被断水断电,但杨武在3月21日爬上”孤岛”重返留守孤房。男主人在楼顶扯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横幅,并在众多记者的镜头前挥舞国旗,表示”与楼共存亡”。

与此同时,重庆一网民拍到的《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照片在互联网传播一段时间后,终于在3月份受到平面媒体关注,一些媒体开始对此进行深入报道,并将其与当时正在审议的《物权法》相联系,一时成为热门话题。

3月22日期限过后,至同月30日上午,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仍未强制执行拆迁。24日,吴苹夫妇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5日,吴苹表示愿意协商。26日,双方协商未果,九龙坡区法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吴苹夫妇于29日前自动搬迁。27日,法院再次组织拆迁双方协商,双方拒绝。28日下午,九龙坡区委书记郑洪与吴苹商讨近三小时。30日,法院发表公告,责令杨武在4月10日前自动搬迁,逾期者院将择期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但杨武仍留守屋内,象征抗议的横幅也没有撤下。

4月1日,经过九龙坡人民法院多次调解,拆迁双方达成口头协议。4月2日下午,杨武、吴苹夫妇与开发商在下午四点半达成协议并签署拆迁安置同意书;夫妇同意接受易地实物安置,在沙坪坝区置换一套同等面积之商业用房(协议中没有涉及补偿金事项),约下午五点,杨武拆除挂在屋子前后之横幅与国旗并收拾家当离开房子,事件落幕。(谢珂珺整理)

点评:积极抗争,善于利用行为艺术,善于谈判。

第四节 环境维权(本节内容主要引自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律援助中心)

环境维权要遵守维权的基本原则,坚持非暴力,切忌冲动之下损坏厂房和机器设备等,这些过激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环境维权根据危害是否造成可以分为两大类,预防性维权和针对损害结果维权。预防性维权主要是针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大型设施建设之前通过多种形式的努力迫使其取消建设,比如厦门“PX事件”,市民通过“集体散步”迫使市政府取消了PX项目施工。针对损害结果的维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是民事诉讼。

一 环境维权诉讼

环境维权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停止侵害之诉,即要求已经或正在从事环境侵权者停止其活动的诉讼。比如要求排污者停止排污,尽管其还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第二,排除危害之诉,即要求环境侵权者消除他已经造成的环境危害的诉讼。比如要求排污者净化被污染的水体。第三,消除危险之诉,这种诉讼是在环境侵害行为尚未现实发生,但已存在侵害发生的必然性的情况下提起。比如对在与住宅很近的墙外安装变压器、建设高压线的行为,就可以要求其消除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的危险。第四,恢复原状之诉,是要求环境侵权者将已经被他侵害的环境质量恢复到被侵害的环境质量能够恢复。比如要求造成土壤污染的排污者清除污染土壤,回填新土,并恢复到可耕种状态。第五,损害赔偿之诉,即对于因环境侵权受到的损害,在无法通过恢复原判弥补的情况下,受害人为获得赔偿而提起的诉讼。比如对排污造成的死鱼损失给予赔偿。

在实践中,针对一个具体的环境侵权来说,公民可以提出上述一种或者同时提出几种诉讼请求。比如,对于化工厂排污污染渔塘的行为,如果已经造成了鱼的大量死亡县城污染仍在继续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出停止侵害、恢复鱼塘水质以及赔偿损失这三种诉讼请求。

二 环境诉讼的证据搜集

作为污染受害者,需要提供受到污染危害事实的证据,比如,因粉尘污染导致某种呼吸呼吸系统疾病,可以到医院进行检查并请医生出具相关证明。但是如果排污者提出证据证明该损害不是其造成的,要推翻对方的证据就需要自己举证。由于污染受害者一般都不具备相关专业技术,也没有专业的监测仪器,所以通常情况下都要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比如,针对噪声污染,可以委托专业人士在噪声污染的不同时段进行噪声检测并出具检测数据报告,该报告就可以作为诉讼时提供的证据。此外,还可以通过拍摄相关照片或者录像的方式,对受污染的状况及时进行记录和保存,比如某工厂有一个大烟囱整日排放废气,此时可以拍摄正在排污的烟囱以及被废气染黑的天空,同时如果农作物因为大气污染出现枯萎、死亡等状况同样可以进行拍摄。特别是对水污染造成的渔业损失,应当及时找有关机构进行检测,化验并让当地公证机构对污染情况和损失大小进行公证。否则,将会时过境迁。

三 诉讼代表人

在环境侵权中,有很多时候受害者并非单一的个体,而是很多人,因为环境污染不存在边界问题,而且污染本身具有极强的扩散性,这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同一个环境侵权的很多受害者并不一定都要区法院起诉,而是可以委托诉讼代表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那么究竟推选谁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呢?牢记一条原则,就是推选出的诉讼代表人必须能够真正代表所有诉讼参加人的利益,真正维护所有诉讼参加人的利益,他必须获得大家的充分信任。而且,选出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有帮助律师收集证据与律师和其他当事人沟通的能力。

个案:浙江渔民告赢国家环保总局案

2005年6月15日,孔祥仁等82名温州养殖户向浙江省环保局递交《投诉书》,认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没有落实《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省环保局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尤其是没有对滨海新区相邻海域的海水养殖等功能作相应调整。养殖户们还指出,滨海园区投入使用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批意见中的环境保护设施都没有经过验收,要求省环保局依法查处,并及时告知结论。

浙江省环保局依照信访程序,将此事交由温州市环保局调查处理,要求市环保局将查处结果上报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中心,并书面反馈孔祥仁等人。但养殖户们一直未接到省环保局有关《投诉书》的答复意见,他们因此向环保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称省环保局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环保总局责令省环保局限期对开发区环保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9月16日,国家环保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理由是孔祥仁等82人的要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法定复议范围。同时,环保总局告知孔祥仁等人,将会把他们反映的问题转告省环保局依法办理。

养殖户们则认为,滨海园区环保措施没有落实,就有可能导致养殖池塘发生污染事故,而且事实上也已经发生了污染事故。他们要求省环保局对开发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因此,养殖户们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环保总局不予受理决定书,限期受理其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养殖户要求省环保局对开发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但省环保局没有对《投诉书》做出答复并告知养殖户们,因此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环保总局对孔祥仁等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法院还指出,国家环保局于去年9月1日收到养殖户们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至去年9月16日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已经超出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5日审查期限。法院判决撤销环保总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环保总局于判决生效后的60天内对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环保总局在几天内即履行判决,向浙江温州养殖户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依法受理孔祥仁等82名温州养殖户的行政复议申请,同时向浙江省环保局发出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金怀鱼整理)

点评:恰当利用司法途径解决争端。

第五节 信仰自由维权

我国宪法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信仰本身是绝对自由的,这种超自然规律的信仰本身与科学是不同范畴的事情,不能拿科学来认定宗教信仰是对还是错,是正还是邪。法律所要规范的不是信仰对错,而是信仰者的外在行为是否危害了别人利益,如果信仰者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就不应当干涉。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者自发组织宗教集会的自由,家庭教会的设立不需要任何机关批准和许可;信仰者传播教义的自由,不需要任何机关的批准和许可;信仰者出版宗教书籍的自由,这同时也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等等。

实践中,信仰者没有到官方认可的教堂祷告而是在自己家中祷告,或者信仰的教义与某些大的宗教不同,或者出版一些宗教书籍,信仰者可能会遭到骚扰,比如勒令取消集会、罚款甚至把组织者定罪。

如果宗教集会遭到来自公权力的障碍,信仰者们最重要的是坚持信念。只要坚持内心的信仰,坚持不做危害社会和违反良心的行为,大胆走向自己的教会,不用害怕任何威胁。

如果因为这样的集会被罚款,拒绝缴纳。如果宗教事务局对家庭教会的信徒处以超过2000元以上较大数额的罚款,被罚款的信徒可以根据中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对处罚决定举行听证会。如果宗教局拒绝听证,那么,按照中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的规定,宗教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如果因为拒绝缴纳罚款而被拘留,依照法律起诉,或者,甘愿被拘留完了之后继续集会。

如果因为印刷宗教书籍而被定“非法经营罪”,应当及时请敢说真话的律师,同时号召信徒们祷告,参与祷告的信徒越多越好。律师辩护的重点在于是否获得利润的证据、利润的用途以及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

个案:秋雨之福的案例

2008年5月2日,成都市宗教管理部门和警方出动约40余人,对成都的基督教家庭教会”秋雨之福教会”的室内聚会进行冲击,对在场的信教公民进行强行登记、拍照,对聚会的主要带领人王怡等人进行隔离询问,并以”涉嫌非法传教”的名义,扣押了信徒的私人财物,并强迫中止了聚会。整个调查过程中,执法者均未出示和提供具体执法依据。在据理力争未果的情况下,信徒们采取了配合的态度。

5月8日,双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向王怡送达了于5月6日补充作出的”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该活动”的书面行政决定书。该决定书仍然没有说明具体的法律依据,并且无编号,无执法人员签名。

7月4日,王怡向成都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告的该行政决定,或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决定。2008年8月25日,复议机关作出该机关”(200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 9月3日送达原告。该决定书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当,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被告的该行政决定。

9月16日,王怡不服复议决定,向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一、被告5月2日的行政调查和当场行政决定,超越了职权范围;二、被告5月2日的当场行政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三、被告5月6日补充作出的书面行政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四、被告在行政复议中向复议机关补充的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起诉要求:判决被告于5月6日补充作出的”行政决定书”为非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判决被告对因非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9月23日,法院立案庭电话通知王怡,因此案”涉及宗教”,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法院已请求成都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此案。根据法院的要求,王怡补充修订了起诉书,法院将延长7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9月28日,成都宗教局作出一份针对双流宗教局的《行政监督决定书》,并抄送王怡。其中称,”我局在行政监督执法的过程中,发现你局5月6日的行政决定书,在文件形式上存在不妥”。决定”撤销你局5月6日的《行政决定书》,同时撤回我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10月6日,双流县法院向原告的委托人、秋雨之福教会同工周茂建送达了行政裁定书。称”因原告人王怡请求撤销的行政决定书已被撤销”,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秋雨之福教会决定接受这一结果,不再提出上诉。(金怀鱼整理)

点评:把政治敏感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坚持依法抗争。

公民 201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