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诚事件公民声援

陈光诚,山东沂南人,著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盲人维权人士,入选美国《时代杂志》2006年时代百大人物。无律师资格,未通过中国国家司法考试,未经法律训练,拥有的法律知识都是自学,借此维护村民与残疾人士的权益,被媒体誉为“赤脚律师”。他曾于2006年至2010年入狱,2010年9月9日,陈光诚出狱,被警车接送回家,此后即被软禁在家。陈光诚家被安装了监控摄影机、手机屏蔽器、强光灯,他和妻子被禁止外出,他家周围由数十人轮流把守,禁止外人来往,其生活用品只能由陈光诚的母亲带入,邻居若提供帮助即被威胁警告。在此期间,从各地前去看望的人士(其中包括女性和外籍记者)多次受到拦截、殴打、凌辱、抢劫和强制遣返。 2012年4月下旬,他进入了北京的美国驻华大使馆。5月19日,他与家人离开中国,抵达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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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强烈关注陈光诚被非法拘禁以及临沂野蛮执法事件

2005年9月23日下午,陈光诚突然被十几辆警车从家中带走。这是今年夏天临沂野蛮执法事件曝光以来这位盲人维权者第二次被抓,是临沂地方当局野蛮暴行的又一新的证据。

针对这种非法野蛮行径,我们已经拟好声明。但今天上午,陈光诚被释放回家。不过,我们并不认为这件事情已经结束。我们必须时刻准备着某些灭绝人性的官僚再次发疯,我们必须准备好随时给予迎头痛击。

从今年三月份以来,临沂市三区九县有关部门以计划生育的名义,公然违背相关法律,对无辜公民滥拘捕、滥关押、滥罚款、滥施暴力,对当地人民的人权和尊严大肆践踏。

陈光诚等一批良知正义之士看不惯地方当局的野蛮暴行,纷纷站出来揭露真相。2005年6月到8月,李健、江天勇、李和平、李春富、滕彪、郭玉闪、涂毕声、王振宇等维权人士先后到临沂调查,写出了调查报告,引起强烈反响。9月19日,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司长于学军就国家计生委的调查初步结果发表谈话,认为临沂“确实存有违法行政、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并要求有关行政人员“举一反三,开展自我督查,纠正各种侵权行为”。

但是,临沂地方当局不是认真改正自己的错误,反而变本加厉地打击迫害维权者和举报人、威逼利诱村民作假证、对抗国家计生委的声明。2005年9月6日,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在北京的一个小区内把陈光诚野蛮绑架回临沂,路上把陈光诚的脖子掐伤。陈光诚绝食抗议26小时之后,他们不得不把他放回家,但掐断了他家的电话,在他家附近安装干扰器使其手机不能通话。陈光诚曾绝食60小时表示抗议,十几个村民也绝食24小时抗议。9月14日,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村民苏永军、陈华被抓;9月15日,村民韩延东被抓。从9月15日晚开始,陈华在拘留所绝食抗议。9月23日下午,地方官僚们再次拘捕陈光诚和苏永军。

想抓就抓想放就放,你们把一个公民当成什么了?难道就因为陈光诚看不见你们丑恶的嘴脸你们就可以如此嚣张?对于这种公然践踏人权践踏法律的野蛮行径,我们决不能袖手旁观。你们这种越过基本的人道主义底线的可耻行径,必将受到历史的、道义的和法律的审判。

我们将继续关注临沂市暴力计生运动中的被害人和维权者的命运。

我们对至今仍然非法软禁陈光诚、关押无辜村民表示强烈的抗议。

我们随时准备着义务为陈光诚提供法律帮助。

我们将继续关注临沂野蛮的执法环境。

我们坚信,法治的原则必然会战胜恣意和野蛮。

许志永(博士)

李和平(律师)

高智晟(律师)

江天勇(律师)

滕  彪(博士、律师)

李春富(律师)

2005年9月24日


遭遇临沂政府流氓黑社会

10月3日晚,我和李苏滨律师、李方平律师一起出发去临沂,此行有两个目的,一是看望双目失明的维权者陈光诚,他因为举报当地政府在计划生育过程中的野蛮非法行径遭到打击报复,已经被非法拘禁在家一个多月;二是准备代理几个行政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和政府野蛮执法、滥罚款、非法拘禁和打击报复有关。

一 道路以目——险恶的双狮谷村

10月4日上午,我们到达孟良崮下面一个有旅馆的村庄,这里距陈光诚所在的双狮谷村只有不到三公里。之前我们约好几位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到这里谈法律问题,同时,我们计划去看望陈光诚。鉴于地方政府曾不止一次公开耍过流氓——在北京一个居民小区不出示任何身份证明和法律文件公然绑架陈光诚、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把陈光诚非法拘禁在家等等,而且从9月初到现在,为了非法拘禁陈光诚,每天在双狮谷村的“工作人员”达三十多名,因此一个公民看望自己的一个没有受到任何法律限制的私人朋友居然成了最危险艰巨的任务。

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决定三个人不能全部暴露,由我先到村里探路。11点40,我从旁边村里借了一辆自行车,骑车顺205国道去双狮谷村。

远远看见国道岔向双狮谷村的路口有两辆车和四五个人蹲在路边,我知道,那一定是看守陈光诚的人。为避免他们怀疑,我路过的时候装作没看见他们。再往前大约100米是一条河,桥上也有四五个人看守。过了桥大约100多米就到了村东口,村口停着三辆车和七八个人,我也是一路不看他们,直接进了村。

这是一个受到强权严重压抑的村庄,几乎每一个看到我这个陌生人的村民眼神都有一种说不出的警惕和无奈。在村里骑车转了两圈,一个村民出现在我前面,开始我怀疑他是监视陈光城的线人,但他给我使了一个眼色,我大概明白了他的意思,他是在偷偷地给我指去陈光城家的路。此刻,我想到了一个古老的成语——道路以目。

我骑车顺着一个小胡同来到陈光城家院子大门前,只见他家院子的大铁门紧闭,门口两排坐在小板凳上的大约九个不明身份的人,院子旁边胡同的另一通道处,一个四十多岁的干部模样的女人撑起一把遮阳伞坐在那里,显然也是他们一伙的。

他们看我停下来,就问干什么的,我说看一个朋友。没多纠缠,我骑车穿过了胡同。然后,我折回来,准备直接去陈光诚家里。但这时已经引起他们的高度怀疑,几个人把我堵在了胡同里,问我干什么的,从哪里来,我说看望朋友陈光城,从北京来。

一个自称宣传部的年轻人过来向我打招呼,问我是哪里的记者,我说不是记者。周围迅速围过来五六个人,要我出去谈。我问面前的几个人,陈光诚做过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吗,你们为什么要这样对待他,不觉得这样做是坏良心的吗?他们不说话,面露无奈,一个干部模样的人(后来经村民证实这个个子较矮戴眼镜稍胖的男子叫郭齐,是双堠镇党委书记)低声说,不用再讲了,没有用的。我说,从你们的表情来看,讲良心还是管用的。

跟他们一起来到村口,我拒绝再往前走。一些看守和村民围了过来,我继续给他们讲道理,一边电话告诉李方平带我的身份证过来。一些村民也开始质问那些看守,光城到底犯了什么法?凭什么这样对待他?

二 冲突——陈光城冲出了重围

陈光城的母亲哭着来到我面前,拉着我去她家。一些村民过来把我围在中间,保护着我往前走,看守们拼命阻挡,其中镇党委书记郭齐拼命地掐着我的脖子拽着我的胳膊,还有人用棍子在下面绊我的腿。

事后想起来,真的很难过,一个镇党委书记难道必须表现出流氓黑社会的嘴脸才能显示出其对上级的忠诚?才能有升迁的机会?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让一个戴眼镜的党委书记充当一个积极的打手?

而我,依然不断地与看守们握手,善良地提醒他们要讲良心,让他们让开,这样拥挤纷乱中我往前走了大约20米。突然,一个恶棍看守冲上来开始殴打村民,显然他是一个负责的干部,是故意要挑起事端,试图制造大规模冲突,以给我罗织罪名。我立刻大声告诉村民,不要拥挤,放弃一切努力。我本人回到原地。

一辆增援看守的面包车开过来了,车上跳下七八个男子。一辆警车也开过来了,四名穿制服的警察过来。这时,李方平律师赶过来了,我们给警察看了身份证明,他们做了记录。

突然,人群一阵骚动,陈光诚在家人的搀扶下冲过来了!我大声告诉他我是许志永,我们紧紧拥抱在一起!无尽的委屈和愤怒那一刻让我们相对无言。他永远也不会知道我长得什么样子,但此刻,我们紧紧拥抱,他是我受难的兄弟!

陈光城自幼因病双目失明,但他后来读了中医学院,又自学法律,经常帮助村民维护权益,周围村民亲切地称他为陈律师。自从他揭露临沂计划生育过程中野蛮执法的情况以来,他成了地方政府严密监控的对象,几十个人看着他的家门和村庄,切断了他家的电话,安装了干扰器使得他家院子里手机没有信号。他原本就看不见这个世界,现在,地方政府为了掩盖自己的非法行径,把他与世界彻底隔绝了。为了生他养他的山村和百姓,为了心中不泯的良知,他再一次成了受难者。

他给我看了他受伤的牙齿和双腿,他的面部遭到了拳击,他的双腿有青紫块和新鲜的挫伤,那是他冲出重围冲出来的过程中被打伤的。这是他熟悉的家,可流氓恶棍把他的家变成了监狱,这一刻,当他要冲出监狱的时候,他受到了那些灭绝人性的流氓恶棍们的毒打。

我说,光诚,保重!如果有人敢给你罗列罪名,我们绝对不会不管的!李方平律师也和陈光城拥抱握手,这时,警察过来把他们扯开了。

为了避免恶棍们制造事端,我们只得离开这纷乱的村庄。一个镇干部和一个司法局的干部带我们来到镇里。

三 先“礼”——谈判以及我们理性的立场

两个干部请我们吃饭,我们也想和他们沟通,表明我们的立场。

他们的意图是劝我们离开,大概这叫“先礼”吧,后面才是“兵”。

我们的立场很明确:第一,关于计划生育的问题。我们并不认同一些基督教背景的国家的理念——把计划生育本身看成严重的人权事件,相反,我们很能理解地方政府的难处。事实上,只要地方政府把自己过去的一些违法行为纠正了就好了,临沂完全可以改正错误,变成一个依法行政的典范,完全可以把坏事变成好事。

第二,关于陈光城的人身自由问题。这样长时间拘禁陈光城既非法也不合情理,双方都应该做出让步,使得这个事情有一个妥善的解决。我们甚至主动提出和陈光城谈谈,劝说他尊重中国国情,某些话先不要讲,劝他平静下来。同时,地方政府不要总是用如此敌意的态度看待一个双目失明的人,也应该理解他,要放松对他的限制。

第三,我们二人此行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看望朋友,其实如果我们看望了陈光城,和他谈谈,对地方政府也应该是一件好事。但如果地方政府非要仰仗着暴力不去认真解决问题,我们也只得认真对待法律——拘禁陈光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们作为合法公民去看望一个私人朋友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政府没有任何理由阻拦我们。我们要去看望陈光诚,一次见不到就再去,直到陈光诚的朋友能够见到他为止。

两位干部很认同我们的立场,他们出去请示领导,但没有结果。

我们说不能一直这样等待下去,我们要去陈光诚所在的村庄。他们答应我们去叫有关官员,但最后也只叫来了一个镇党委副书记。交谈之后,副书记也很认同我们的立场,他们又反复请示领导,但对方还是没有任何让步的意思。

三点半,我们告辞,要去陈光诚所在的村庄看望他。三位了解我们立场的干部心情沉重,最后一次劝我们不要去村庄,并说原谅他们不能送我们了。从他们的语气里可以感到他们的无奈以及我们可能的遭遇。

四 后“兵”——遭遇有组织的流氓黑社会殴打

我们乘公共汽车去双狮谷村,后面一辆汽车尾随。

下公共汽车,看到路口处已经聚集了二三十人,有农民模样的,更多的是干部模样的人,他们堵住了通往村庄的道路。路口两边停着五六辆汽车,其中有两辆警车。看来他们是做了充分的准备。

我们刚走到路边,几个自称村民的人拦住了去路,其中两个表现最积极的满身酒气,一边嚷嚷着不让进村,一边往外推我们。

我们站在那里给他们讲道理,我说良心比命令更重要,他们听了一会儿没说话。一个干部模样的人说我们不能堵住路,我们就站到一边。僵持一会,我们按原计划暂时撤退。满身酒气的人跟上来推搡我们。我们向路边警车旁边的两个警察报警,一个说他是交警,不管这事,另一个干脆装作没听见,背过脸去。

我们离开路口往南走,一辆白色小汽车走在我们前面,一辆黑色小汽车跟在后面,那些推搡我们的地痞流氓远远地跟着,其中一个喝过酒的矮个子不断接电话,显然是在接受指示。

走出几百米远我们也未能打到车。这时滕彪打来电话,我正接电话,突然那群地痞流氓追上来对我们拳打脚踢,我们被打到河谷底,几乎到了水里。当对方再次冲过来的时候,李方平突然站起来冲他们大喊:过来打,有种把我们打到河里去!对方住手。

我们沿着205国道继续往前走,走出几百米到后崖子村的时候,那群流氓又追上来,分别围着我们打。在后崖子村众目睽睽之下,我看见四个流氓把李方平律师按倒在地,一只脚踩在他身上,残暴殴打。我也被四个人野蛮殴打,其中两个留着短发的看得出明显是训练有素的便衣警察。他们几次试图把我打到在地,但我都没有倒下。我突然站直了说,你们打吧,我拒绝任何反抗!他们又朝我的前胸后背打了几下,停止了。

我能明显感觉到,这样的殴打是由预谋有计划的,什么时候打,打到什么程度,都是有有人指挥的。而且很可能的是,前面那辆白色面包车就是现场指挥车。

我们的心情依然平静,向路边店铺里旁观的村民挥手致意,然后继续往前走。一辆公共汽车迎面开过来,我们上车,准备向相反的蒙阴方向去。但地痞流氓马上拦住车,逼迫司机让我们下来。司机很为难,害怕凶恶的流氓,我们只得下车。看来,我们是走不了的。

我们只得顺着原来的方向望南走。走出不远,一辆几乎满载迷彩服警察的依维克警车停在我们身后,不由分说,我们被粗暴地推上了警车。

五 “兵”续——在派出所被非法拘禁

在警车上,一个穿迷彩服的警察要在长官面前表现一下他的凶猛,在我找座位的时候也借机在后面推搡我一把,我禁不住扭过头去轻蔑地看了他一眼。

车很快开到双堠镇派出所,我们被分别带到两个房间里。

真的没有想到的是,把我们带到派出所的理由居然是“有人举报我们打了人”,涉嫌寻衅滋事。荒唐啊,看起来幸亏我们没有正当防卫,我们没有还手它还能说我们寻衅滋事,如果正当防卫还了手,在这鬼地方恐怕我们有口难辨了。被人追着打,所谓“人民警察”不追究打人者,反而扣留了受害者,面对这样的流氓公安局,你还能说什么?其实,我们很清楚,公安局与刚才打人的流氓黑社会是一伙的,背后有统一的决策和指挥,因此我们对公安局接下来的拙劣表演报以同情的态度。但是,我们也深感忧虑,这样的政府警察流氓黑社会成一家让老百姓怎么活啊。

派出所问话其实主要是拖延时间,翻来覆去问怎么发生的冲突,被打的情况,后来又问跟谁一起来的,谁去车站接的我们,等等。对于打人的过程,我详细讲,但和谁一起来的,谁接的我们跟“打架”案件没有任何关系,我拒绝回答。

因为我们被打的事情滕彪以及村民知道,我估计很多朋友应该知道了,后来证明,很多朋友此时正在想办法营救我们,而他们的努力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从晚上十点多起,他们开始提出只要我们回北京,他们就可以放我们走。我说我们要去看陈光诚,而且我们准备再去挨打,体验一下当地老百姓的苦。

负责盘问我的谢警官向上汇报,然后回答说,陈光诚不可以见,理由是他涉嫌犯罪正在查,而且他的犯罪涉嫌国家机密。其实,稍微懂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人被限制人身自由需要法律手续的,可地方政府限制陈光诚没有任何法律手续,这只能是非法拘禁。

我多次告诉谢警官——他正是办理陈光诚案的警察,如果你们敢把陈光诚定罪,我们绝对不会不管,我会不惜一切代价为陈光诚辩护,很多律师也都会来的。最后出丑的肯定是你们。

他威胁我可能要把我们行政拘留,说等把拘留手续拿来让我签字的时候可能我就会后悔了。“说拘留就拘留,拘留错了大不了最后国家赔偿。”一副活脱脱流氓无赖嘴脸。

我说,别说行政拘留,怎么处置你们随便。说实在的,我根本不在乎,我从内心深处非常平静而宽容地看他们拙劣表演。后来我知道,李方平也和我一样,告诉他们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随便。以至于他们慨叹,你们两个真是志同道合啊。

一直到凌晨三点半,所谓的盘问才告结束,让我签字盘问手续。但剩下的时间仍然不许我们走出派出所,理由是为了“保护我们的人身安全”,如果说过去的12个小时他们还找到了一个限制我们人身自由的理由的话,随后的时间我们遭遇的是彻底的非法拘禁。

办公室里没有床,李方平在隔壁躺在沙发上睡了几个小时,我一夜没睡。

直到天亮六点多,他们才把手机还给我,此前一直关机状态。我提出要去看陈光诚,对方干脆耍无赖,说只要我们想去,就不许我们走出派出所。想到我还要回北京有事情,我提出和李方平商议一下怎么办。

考虑到他们到了晚上可能会强制把我们送上火车,李方平也觉得面对流氓行径我们暂时没有别的办法,先回去吧。

我提出可以送我们回北京,但有一个条件:我们必须去陈光诚所在的村庄一趟。为此我们又发生了争执。此刻,我真的想不惜一切代价去冲破这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邪e的阻拦。如果我在外面,我就会每天去双狮古村,每天坦然接受他们的毒打,直到我能见到陈光诚为止;要么,我就在这里被非法拘禁。只要我们坚持,一定会有效的。但最终,我还是妥协了,因为我和李方平都耗不起这个时间,而且我担心他们在一段时间内会更加疯狂地对待陈光诚。最后我们双方的妥协就是我们回北京之前必须到双狮古村路口看一看。

早上八点,我们出发了。在双狮古村的路口,我们下了车。几个看守已经在那里,其中一个昨天就殴打过我们。我们和他再次发生冲突,争吵中我取出相机,拍了几张照片。其实,我们来这里的目的就是让村民知道,我们又来了。我们还想告诉地方政府,流氓黑社会的行径吓不倒我们。

许志永

2005年10月6日


一个政府对一个盲人的战争

2006 年4月 30日 ,美国《时代》周刊评出本年度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各领域100 人,其中有五位华人,我国媒体在报道这次评选结果时提到了其中四位——温家宝、马军、李安和黄光裕,却有意忽略了一个名字——陈光诚,山东临沂贫困山村里一个为健全人权利和尊严而抗争的盲人。

国内媒体不提他的名字是有原因的,自从2005年他揭露地方政府野蛮违法之后,这个生活在偏远山村双目失明的法律工作者就成了当地政府眼中的 “敏感人士”.2005年8月他被软禁,2006年3月11日被沂南县公安局带走, 6月11日被刑事拘留,6月21日被批准逮捕。等待这位良心盲人的可能是审判和牢狱。

贫穷山村里的瞎孩子

1971年冬天,陈光诚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一个坐落在孟良崮脚下的贫穷山村。小光 诚5个月大的时候,有一天夜里突然发高烧,哭了一夜,家人第二天送他到当地医院检查——可以想象那里的医疗条件,医院没有查出病因,给他吃了一些退烧药。从此以后,小光诚的眼睛蒙上了厚厚的阴影。家人带着光诚四处看病也没有效果,五岁时在沂水医院做了一次失败的手术,之后一年 光诚的双眼彻底失明了。

童年是痛苦的。这个世界在小光诚的眼前渐渐变成永远的黑暗,他不可能像小伙伴一样自由地玩耍。田野、小河、房屋、树木对一个双目失明的孩子来说都可能是可怕的陷阱,有一天在田野里他的右眼被枝丫戳穿了。

童年也是快乐的。双目失明并没有改变小光诚是村里最顽皮的孩子。他熟悉村里每一个角落,熟悉田野里每一棵树木,他用双手感知春暖花开的季节。他最会掏鸟窝 ——让树下的孩子用竹竿绑着锅盖盖住鸟窝的口,他就循着小鸟的叫声爬到树上,一掏一个准。他是村里最会捞鱼的小孩——他看不到鱼,但他知道鱼在哪里,什么样的石头下会有鱼。

小时候光诚没有机会读书,他帮父母在田间劳动。幸运的是父亲从小就给他念《水浒》、《三国》等英雄传奇故事,虽然生活在偏僻的山村,他的心是开阔的。

直到十八岁那一年,光诚才在临沂的一个盲人小学开始读一年级。尽管家境贫寒,聪明而又刻苦的他坚持学业, 2000年陈光诚从南京中医药大学毕业,被分配在县城中医院。本来他可能和很多盲人一样,以推拿和中医为业,但陈光诚选择了另一条道路,他回到了家乡的山村。

2005年夏天当我的朋友滕彪、郭玉闪他们来到东师古村的时候,他们还能听到村民们讲述这个盲人孩子的传奇故事,表达对他的感激。可是当10月我和李方平律师、李苏滨律师来到这个村庄的时候,我们感受到的却是恐惧,这个瞎孩子因为坚守良知给这个村庄带来了恐惧。

你为这个社会做了什么

还在读小学的时候,陈光诚开始与法律有缘。他从老师那里知道了《残疾人保障法》,里面有一条规定残疾人免交税费,他回家告诉父亲,不用再交他自己的那份税费了,父亲拿着法律条文找到村委会和乡里,但没有用。

1996年,陈 光诚所在镇政府强行收取他的”三提五统”等税费高达 368元,在青岛盲校读书的陈光诚上访到县里市里无效后,利用寒假直接从青岛到北京上访,最终得到上级的帮助取消了不合理的税费。1998年,陈 光诚在学校读到《半月谈》,发现上面有规定不允许搞” 两田制”,当年夏天,他又一次到北京上访,终止了村里的”两田制”.

两次上访的经历得罪了村镇政府,却燃起了他对法律的信心。到大学毕业的时候,陈 光诚已经学了很多法律知识,并且他已经用法律武器捍卫了很多乡亲们的合法权益。

陈光诚有一个自幼高度智残的邻居,县残联虽然为他办理了《残疾人证》,但十多年来镇里年年都收他的税费。税费改革时,陈 光诚严正地和镇干部交涉,说不能再收他的税费,”你们要强行收取的话,咱们就法庭上见。”镇干部最后让步了。

乡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办准生证时,一定要夫妻俩花350元买一种药,也说不明白药效。许多夫妻买了以后就扔了。更多夫妻因为买不起这个药就没办出生证。结果小埠村里一个头胎怀孕六个月的合法孕妇,没有出生证,就要被管计划生育的人抓住做人流,陈 光诚赶到怒喝他们:你们这是犯法!六个月的孩子打掉是杀人知不知道。计生委的人溜走了。

双堠镇邻近一个乡镇有户六口人家,两位七旬老人皆盲,儿子儿媳为健全人,生下的两个孩子都得了婴儿瘫。就这样一个家庭,每年照常缴纳法律明令禁止的残疾人的税费。陈光 诚获悉后,伸出了援助之手。把当地政府告上了法庭。案子开庭审理时,”临沂市三区七县(共三区九县)的盲人都来了,座无虚席。最终,镇政府退还了已经收取的不合理税费。”

流过村子的河水污染了,到了夏天散发出一股臭味,有村民突然犯怪病死亡,还有村民孩子考上大学,体检却不合格。”一定与河水有关。 “陈光诚想,他很快在村民的帮助下取证,联合两个村的村支书,收集了一河两岸代表4万个村民36个村庄的签名,要求关掉污染的造纸厂,并把污染厂推向被告席。厂里停工治污后,陈光诚又申请了英国联邦基金 20多万扶贫资金,为村里修了163米的深水井。那些日子,村里像过节一样,每家动员起来挖土,修自家门口的水路,仅仅花费了政府工程开价的三分之一。

到2003年,陈光诚已经是附近乡村著名的” 陈律师”.四处求助的百姓络绎不绝,他家的电话成了当地的法律咨询热线。这一年,他入选”国际访问者计划”,被邀请到美国访问了十几个城市;这一年,他被政府评为临沂市”十大新闻人物 “,他的结婚仪式在临沂电视台转播,他是临沂的骄傲。

但是,陈光诚最终并没有成为一个政府树立的 “模范人物” ,因为他始终没有改变自己的立场——”必须有人为那些沉默的老百姓争取权利”.2003年底,陈光 诚帮助开小铺面的村民刘长春一家把地税局告上了法庭;2004 年3月,在陈光诚的指点下,300名村民联名要求罢免财务账目不清的村委会,陈光诚因此受到了人身威胁;2005年,因为计划生育运动中地方政府野蛮执法,陈 光 诚挺身而出,他终于成了受难者。

很多人对陈光诚的努力表示过怀疑,甚至和他一起做残疾人维权事业的妻子袁伟静也曾经抱怨” 这么多残疾人的困苦,都是社会问题,光靠我们俩能改变什么?什么也改变不了。”但陈光诚的话震撼了她,”很多很多人都有你这种想法,说同样的话,都在讲这个社会如何如何不好,多么多么黑暗。可是,你有没有想过,你为这个社会做了什么?哪怕只说一句公道话,干一件公道事;哪怕把这个社会不好的地方,改变一点点,尽一点点力也好。假如人人都能这样,那我们的社会肯定能改变。 “

2005年的劫难

2005年春季,因为计划生育工作排名全省倒数第一,临沂市发动了一场”计划生育运动” ,他们采取了”连坐”、”办学习班”等方式抓捕关押殴打了很多无辜的村民,他们用棍棒迫使妇女做俯卧撑,迫使60多岁的亲兄妹互相殴打对方的脸,苍山县有的村民甚至被殴打致死。

面对野蛮暴力和乡亲们的遭遇,陈光诚怒不可遏。他来到北京寻求帮助。李建、滕彪、郭玉闪等一批有良知学者和律师先后到 临沂调查,通过互联网公布了调查结果,在国内各大网站引起了巨大反响。

9月初,国家计生委派人到临沂调查。9月19日,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政法司司长于学军就 临沂 计划生育有关情况的初步调查结果发表谈话,承认临沂市个别县乡有关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确实存在违法行政、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称,有关责任人已”被免职、被拘留或立案侦查”.

几乎与网络传播和国家计生委介入的同时,陈光诚的家受到地方政府的监控。 8 月底陈光诚逃离了被监控的村庄,辗转上海、南京等地来到北京。但是,在北京也没有任何安全保障。2005年9月6日,陈光诚在北京一个朋友居住的小区里被一群人抓住塞进一辆汽车,倔强的他拼命挣扎,被当地镇政府官员掐着脖子强行按在汽车后排座位底下。这群人把他带回 临沂关在一个宾馆里,陈光诚绝食绝水,一天以后他们把陈光诚放回家,但从此以后,陈光诚彻底失去了人身自由。

数十个政府雇来的人日夜围堵在陈光诚家四周以及通往东师古村的各个路口,他们切断了光 诚家的电话和网络,在他家安装了手机屏蔽仪器。陈光诚的妻子袁伟静和他们出生几个月的女儿也失去了人身自由。他们威胁陈 光诚的家人不准对外讲光诚的事,他们恐吓光诚的哥哥读高三的女儿说陈光 诚是反革命,如果不配合工作组的工作就不能参加高考。他们威胁村民不能和陈光诚来往,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

10月4日,我们作为朋友去看望陈光诚,感受到了整个东师古村充满了恐怖气氛。沿205 国道从蒙阴向沂南方向路过孟良崮向前大约两公里路西侧就是通往东师古村的岔路口,那里有两辆车四个人看守,当时我一个人穿当地村民的衣服骑自行车才得以避开看守。往村庄方向走大约100米,沂水的桥上也有两三个人把守,再往前大约100米东师古村村口有三辆车七八个人看守。陈光诚家门口更是有十个人看守,他们分两排坐在小板凳上。这些人大都是政府官员以及他们雇来的其他村庄的地痞流氓,他们的工作就是一天 24小时限制陈光诚的人身自由。

地方政府官员很快发现了我,把我堵在胡同里,警车和地方政府的增援看守马上过来。村民们也纷纷涌上来,痛斥那些官员和看守们。那天,在村民们的帮助下, 光 诚一度冲出了他家门口的包围,但他遭到了看守的殴打,腿上受了伤,牙齿流着血。那天,我和李方平律师也遭到了地方政府雇用的看守的殴打。

两个罪名

2006年2月6日,村民陈华和看守们发生了冲突,原因是陈华家和陈光诚家只有一墙之隔,看守们的遮阳伞就设在陈华家门前,陈华让他们春节期间搬走。冲突中看守们殴打了陈华,并把陈华带走了。陈华的奶奶到村部被村民称为 “看望陈 光诚指挥部”的地方去找,指挥部里的人不理,老人家一气之下休克了。村民们央求看守 光诚的人能够开车把老人家送往医院,因为他们有三辆车在这里。可是他们拒绝了,村民们看到他们见死不救非常生气,人越聚越多。有人喊了一声 “把他们的车给砸了!”,群情激奋,大家动手把车玻璃砸了,推到了沟里。

混乱中,陈光诚冲出了包围,躲到村民陈光雨家,但他们很快就把手机屏蔽仪搬到了陈光雨家。 3 月11日,看守们突然在路上拦住陈光雨殴打。光诚在村民的帮助下冲出院子来到公路边要去县城找领导说理,双方的冲突阻止了公路车辆通行。政府有关人员说,陈光诚”煽动村民阻碍了交通三个多小时” ,村民说,是政府官员趁机阻拦了过往车辆。那天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并不十分确定。

地方政府根据这两件事情给陈光诚定了两个罪名。从3月11 日起,陈光诚被警察带走了。一开始他们给光诚家里一个”传唤通知”,后来却不承认他们抓了陈光诚。2006 年5月8日,律师们去看望陈光诚,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一本正经地说,他们没有抓陈光诚,不知道他在哪里。2006年6月 11日《沂蒙晚报》发布了一条短消息,称”陈光诚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沂南县公安局于 2006年6月10日将陈 光诚依法刑事拘留。”6月11日,陈光诚的妻子袁伟静接到沂南县公安局的刑事拘留通知书,6月21日,陈光诚被批准逮捕。

对于一些为维护合法权益奋起抗争村民领袖来说,这两个罪名常常强加到他们身上。但是,把这两个罪名加到一个已经被非法软禁半年的盲人身上,无论如何都是荒诞的。村民们砸车的前提是这些车辆是非法限制陈 光诚人身自由的犯罪工具,以及政府见死不救的渎职行为。砸车行为是对政府官员犯罪行为和渎职行为的反抗,如果说”毁坏财物”行为构成了犯罪,罪魁祸首也应该是当地政府。

关于3月11日的事件,我们至今也无法做出详细调查,临沂 政府一直阻止律师们调查真相。我们怀疑这是一个阴谋。如果这一天陈 光诚冲上了公路,这个曾经被限制人身自由半年多时间的盲人,为什么偏偏在这个时刻又不受控制恢复自由了呢?我们不得不怀疑是看守们趁机堵了路给陈 光诚制造罪名,这种说法已经得到部分村民的验证。我们对陈光诚罪名怀疑还基于我们的经验,我们的律师在 临沂已经多次被殴打,每一次政府组织的流氓无故拦截殴打律师之后,公安局总是会说我们打了人。

即使陈光诚和村民们真的堵了道路,他们也是在对法律绝望的情形中表达一种愤怒的声音,从情节上看根本构不成犯罪。更何况,当时有那么多政府官员在场,他们当时在干什么?如果他们没有故意设圈套堵路的话,他们至少也是渎职。考虑到导致此次交通堵赛的直接原因 ——地方政府长期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果这次堵路构成犯罪, 临沂政府有关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

一场无耻与良心的战争

软禁、”失踪”、乃至定罪还都是表面上的,实际上,临沂 政府针对陈光诚的打击报复远远不止这些。

他们针对陈光诚的道德品质进行妖魔化。祗毁一个道德上几乎无可挑剔的盲人是很困难的,但临沂 政府几乎做到了。他们组织无耻者炮制《盲人陈光诚的真面目》的文章诽谤陈 光诚,说他”与国家和人民为敌”,从事”间谍活动” ,是”西方在中国的内线 “,”属于汉奸”,以此减低人们对陈光诚的同情和关注。当然,正如很多造谣诽谤文章一样,这篇文章的作者不敢署真名。

他们清楚,最可怕的是真相。传统媒体因为恐惧不敢触及。他们派大量的人通过给某些网络管理腐败官员行贿的方式封锁网络,制止真相的传播。他们通过贿赂把无耻的诽谤文章挂在新华网论坛上,却不准别人回复。我们为陈 光诚建立的很多网站被关闭了,与此同时,临沂市委书记李群在美国当市长助理的消息悄悄地出现在很多bbs上。

他们竭力把陈光诚变成一个政治符号。想把一个坚守良知为民请命的残疾人树立成中央政府政治上的” 敌人”是很困难的,但临沂政府几乎做到了。陈光诚曾经到美国访问,曾经作为《时代》周刊的封面人物,陈光诚也拥有了包括知名的中国法律专家科恩教授在内的一些国际朋友。这些在2003 年之前还是作为一个残疾人取得的令人骄傲的成就,但因为他得罪了地方政府,到2005年都成了他”里通外国”的罪状。

2005年10月我和李方平律师被困在沂南县公安局的时候从警察那里得知,他们正在搜集陈光诚” 泄露国家机密”的罪证。我当即告诉负责此案的谢立伟警官”如果你们以此给陈光诚定罪的话,那将是一个天大的笑话”.是啊,一个生活在偏远山村里的盲人,除了告诉全世界他的乡亲遭遇的苦难之外,他还能泄露什么” 国家机密”?后来,这个罪名不了了之。

可以想象,2005年底陈光诚被《亚洲周刊》评为” 维权律师”之一,2006年3月陈光诚宣布绝食抗议非法暴力和非法拘禁,2006年4月被《时代》周刊评为全球最有影响力的 100人之一,这些都可能成为地方政府向上级汇报陈光诚政治上”罪状”的证据。”敌对势力 “、” 政治”或”稳定”是地方贪官污吏要挟中央政府的一贯伎俩。

为了阻止真相传播,他们组织”工作组”到北京绑架老人和孩子。6 月19日傍晚,正在滕彪家的陈光诚的母亲和孩子准备出去散步,刚下楼就遭到十多个便衣的绑架。他们突然冲上来猛然抓住老人和孩子,掐着72岁老人的脖子把她塞进汽车,三岁的孩子一直哇哇大哭。滕彪冲下来拼命阻挡绑架老人和孩子的车辆,但他被绑架者和110 警察推倒在地。老人和孩子名义上是被送到了陈光诚的四哥家,但实际上他们失去了人身自由,很多便衣看管他们,甚至在6月21日老人生病呕吐了一天看守们也不准去医院看病。

他们组织流氓恐吓殴打正常执业的律师。就在上周,李劲松、李苏滨、张立辉等六位律师先后到沂南县为陈光诚以及其他村民提供法律援助。李劲松他们到沂南的第二天在吃饭的时候后,六个不明身份的人多次闯进来气势汹汹责难他们,律师们忍耐了侮辱。不久李劲松律师又收到死亡威胁电话,实际上,李劲松律师的手机只有沂南县四位警察知道。

6月21日晚,陈光诚的母亲已经生病一天的消息传到了李劲松律师那里,晚上11 点多李劲松给四位警察发了一条短信,告诉他们”拿出你们作为人子人女的天良,立即允许光诚家人送光诚的妈妈尽快去医院诊治!”

当夜,沂南县有关部门送陈光诚的母亲去了医院。但就是这条短信,临沂 地方政府以为找到了律师的罪状。6月22日,沂南县公安局的警察正式告诉李劲松律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你因为发淫秽侮辱短信打扰别人生活,我们可以立即拘留你”.下午,他们把李劲松强行带到公安局,并出示了已经填好的拘留通知书,准备拘留他四天。后来由于害怕舆论压力,最终他们不了了之。

这究竟是为什么

在这样的年代,我们的国家常常发生一些令人费解的事情,但陈 光诚遭遇的苦难几乎是我见过的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我不是一个爱找麻烦的人,只有当不公正非常极端非常邪恶的时候,我才会拍案而起,但陈 光诚遭遇的苦难确实让我以及千千万万有良知的中国人拍案而起了。我们帮助陈光诚,正如李劲松律师说的那样,是因为”陈光诚的遭遇伤及了我的天良”,我们要为人性的尊严而抗争。

陈光诚事件中的是非善恶是如此鲜明——一边是高高在上的谎言、暴力、无耻成性的贪官污吏,甚至是一个强大的政府,另一边是受迫害的这样一家人 ——残疾人、妇女、老人和孩子。我至今也不明白,是什么力量非要把一个盲人送进监狱?他们为什么要这样没完没了?难道把一个良心盲人送进监狱就能掩盖住什么,就能维护我们国家的尊严么?

遗憾的是,在北京,因为帮助陈光诚,我和滕彪等很多朋友都受到了很大压力。我曾经愤怒地告诉北京的警察,难道非要把一个地方贪官污吏针对一个盲人的战争变成一个国家对一个盲人的战争吗?我们的政府怎能如此变态?!不是陈 光诚,也不是我们这一群法律人给国家制造麻烦,是临沂的贪官污吏们,是他们正在把自己发起的针对一个盲人的战争变成一个国家对一个盲人的战争。不要告诉我陈光诚被人利用,不要告诉我营救陈 光诚有什么阴谋,对陈 光诚的迫害突破了人性的底线,只要是”人”,只要还有一点点人性,知道了陈 光诚的遭遇都会伸出援助之手!

我曾经以为他们这样做是因为愚蠢,因为愚蠢他们才犯下了一连串的错误。推行计划生育虽然有难度,但他们也不必那样野蛮暴力,计生工作倒数第一可能影响自己的前程,但也不必制造那么多愤怒和哀怨。一个盲人举报了违法行为政府改了就好,如果没有问题了,他怎么可能没完没了地揭露你?即使找到了法律上的理由把一个盲人逮捕了,他的 72岁的母亲和3岁的孩子犯了什么法,凭什么把他们也拘禁起来?本来政府可以趁春节期间悄悄找陈光诚谈判也就了结了,为什么要这样没完没了?

2005年10月4日,我和李方平律师、李苏滨律师第一次来到临沂。当时,我们是怀着善良的愿望去的,我们希望临沂地方政府能够释放陈光诚,同时我们也可以劝说陈光诚作出让步,希望双方能够妥协。但是,我们却遭到地方政府雇用的便衣有组织的殴打。2006年5月,魏汝久等律师带着良好的愿望想劝说陈 光诚保持沉默,想帮助临沂政府解决问题,他们去临沂没有作任何声张,但是,却被当地公安局威胁要拘留他,每一个律师都被胁迫下做了笔录。我们本来都想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可是,他们怎么能这样?

但是,他们未必是因为愚蠢。很可能的是,他们以为自己太强大了,难道不是吗?他们后台很硬,能调动北京的110帮他们绑架老人和孩子;他们很有关系,能到处贿赂删除批评他们的文章,一个盲人的名字很快成了百度被屏蔽的词,成了关天的敏感词,成了千千万网络管理员删除的对象;他们很有能量,能组织大批不明身份的人长年累月一天 24小时看管一个盲人的家;他们不在乎法律,能公然殴打律师,抢劫律师的摄像机,掀翻律师的汽车;他们很懂”政治”,几乎已经成功地把整个国家机器裹挟进了这场无耻的战争。难道不是吗?他们太强大了,他们敢于发动一场针对残疾人、老人、妇女和孩子的战争,敢于发动一场针对人性的战争。

许志永

2006-6-28


尊重法治和人权是唯一出路——公盟关于陈光诚事件的声明

盲人陈光诚自学法律维护村民权益得罪地方政府,2005年8月以后和妻子袁伟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006年8月被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和“故意毁坏财物”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2010年9月出狱后和妻子一起继续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失去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小女儿也因为父母失去自由无法上学。陈光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曾多次被看守殴打,至今身体状况无人知晓。自2005年10月以来,先后上百位公民自发前往探望,多数遭殴打和抢劫。陈光诚事件已经成为中国人权状况的标志性事件,如果再不妥善处理,将严重危及中国的国家形象。

陈光诚事件发展到今天,政府有关决策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陈光诚1971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5个月大时高烧致双目受到伤害,5岁以后完全失明,18岁开始上盲人学校,2001年毕业于南京中医药大学。上学期间他自学法律,为村民维权。1996年,陈光诚利用寒假代表村民到北京上访,取消了不合理的税费。1998年陈光诚再一次到北京上访,终结了加重村民负担的“两田制”。2000年他通过征集村民签名和诉讼迫使一家污染家乡河水的造纸厂停产治理。大学毕业后他申请了英国联邦基金的扶贫资金,为村里修了深水井。到2003年,陈光诚已经是附近乡村著名的“陈律师”,常有人求助,当年他入选美国“国际访问者计划”,到美国考察残疾人福利机构,他被政府评为临沂市“十大新闻人物”。

2004 年3月,陈光诚帮助300多名村民联名要求罢免财务账目不清的村委会,因此受到人身威胁。2005年春季,因计划生育工作排名全省倒数第一,临沂市发动了一场“计划生育运动”,他们采取“连坐”、“办学习班”等方式抓捕关押殴打了很多无辜村民,用棍棒迫使妇女做俯卧撑,迫使60多岁的亲兄妹互相殴打对方的脸,苍山县有的村民甚至被殴打致死。陈光诚为维护村民权益,到北京寻求帮助,滕彪、郭玉闪等先后前去调查并公布违法事实。2005年9月6日,正在北京寻求媒体帮助的陈光诚被沂南县政府雇佣人员从北京劫持回沂南,从此失去人身自由。数十个政府雇佣人员日夜围堵在陈光诚家四周以及通往东师古村的各个路口,切断了陈光诚家的电话和网络,在他家安装了手机屏蔽仪。陈光诚的妻子袁伟静和他们出生几个月的女儿也失去了人身自由。

2005年10月4日,许志永和李方平律师去东师古村探望陈光诚,在村口被看守围困并被强行带离村庄,在与政府有关人员交涉中,他们表达了愿意作为调解人化解矛盾的愿望,希望政府能给陈光诚自由,但是政府方面没有任何答复。他们当天再次去探望陈光诚,在村口被殴打。

2006年2月6日,村民陈华因不满看守的遮阳伞挡住自家出口,被殴打,村民愤怒之下群起砸坏一辆警车的玻璃。混乱中,陈光诚冲出包围躲到村民陈光雨家,但看守很快就把手机屏蔽仪搬到了陈光雨家。 3 月11日,看守们突然在路上拦住陈光雨殴打。陈光诚在村民的帮助下冲出院子来到公路边要去县城找领导说理,看守们把陈光诚拦截在公路上,阻止了公路车辆通行。这天陈光诚被警察带走,6月11日,陈光诚的妻子袁伟静接到沂南县公安局的刑事拘留通知书,警方依据上述事实认为陈光诚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两个罪名。7月19日开庭前一天,辩护人被诬陷为小偷并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8月陈光诚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

2010年9月9日陈光诚刑满释放,但是他的家立即成了新的监狱,重新安装了信号屏蔽仪,数十人日夜看守,他和妻子都失去人身自由,孩子不能上学。2011年2月,有朋友悄悄把陈光诚的录像带出,向外界呼吁帮助,因此陈光诚在自己家里被野蛮殴打。

自2011年1月以来,先后有网友珍珠、刘沙沙、王雪臻、妙决、刘勇、王小山、慕容雪村、刘萍、李建军、李宇等上百人去探望陈光诚,没有一个人能够见到,反而网友们几乎都遭到有组织的殴打和抢劫。

六年来,陈光诚事件从最初的地方政府野蛮执法发展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诬陷入狱进而发展到公开抢劫,置基本人权和法治尊严于不顾,已经不是地方问题,而是涉及中国人权的标志性事件。有关部门沿用阶级斗争的敌对思维看待公民维权,把陈光诚入选美国“国际访问学者计划”、申请到英联邦扶贫基金、获得菲律宾政府颁发的拉格塞塞人权奖以及美国时代周刊评选的2006年全球最具影响力100人,当成“敌对势力”的证据,按照此逻辑,中国引进外资、国家计生委获得福特基金会资助、温总理当年也入选“时代100人”,这些都是敌对势力了?有关部门总以为是少数敌对分子在挑战政府权威,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介入表明,陈光诚事件不是所谓阶级斗争问题,而是一个基本良心问题。非法拘禁、诬告陷害甚至公开抢劫持续长达六年,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问,中国有人权吗,一个盲人都被如此持续地有组织地残忍虐待?中国是个法治国家吗,为什么公开的持续的抢劫而警方无动于衷甚至直接参与?

陈光诚所做的不过是帮助弱势村民维护正义从而得罪了地方政府,但却遭受了长达六年的非人道待遇,这种行为在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都突破了人类心理承受底线。正在兴起的“自由光诚”公民运动,不是网民吃饱了撑的,不是西方敌对势力无事生非,而是一场基本良心运动。

我们认为,陈光诚没有犯罪,强加在他身上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都是毫无法律根据的判决。刑满出狱后毫无理由的继续长时期实行严厉的人身控制和监禁,是破坏法治、践踏人权的犯罪行径,政府有关负责人及被雇用的看守在公然犯罪。看守法拘禁陈光诚、非法侵入陈光诚住宅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殴打网友的看守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劫网友的看守已构成抢劫罪,不作为的沂南警方有关负责人已构成渎职罪。

陈光诚事件本应妥善解决,给一个盲人应该更多的关怀而不是一再残忍地伤害,2005年我们曾经努力过,今天我们仍在努力。直到今天,只要有关政府部门秉承法治和基本人道精神,善待光诚,相信事情一定能得到妥善解决。对陈光诚长时间持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已经对中国的法治和人权国际形象造成严重损害,作为光诚案的法律援助机构,出于对光诚个人健康的考虑,出于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我们强烈要求立即制止目前针对陈光诚一家的种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呼吁政府有关部门:

第一,立即允许陈光诚的孩子上学,允许陈光诚到医院检查和治疗身体;

第二,立即允许民间机构和普通公民自由探望陈光诚及其家人;

第三,立即还陈光诚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作为自由的中国公民,陈光诚及其家人有权利自由进出家门、外出旅行,不受跟踪和监视。

公民(公盟)

2011年11月11日


陈克贵家属关于拒绝接受两名指定律师的声明

2012年4月27日凌晨,双堠镇镇长张健带领20多人,没有出具任何手续和所出示任何证件,闯入我们家里,对陈克贵和他母亲进行殴打,同时肆意破坏家中财物,陈克贵被迫进行防卫,在防卫过程中致使张健等人受伤,陈克贵当即打110报警并请求投案自首,后以故意杀人罪名被刑事拘留。

我们正式委托了斯伟江、丁锡奎作为陈克贵的辩护律师,但两位律师要求会见时却被告知,沂南法律援助中心已经为陈克贵指定了宋奎远和王海军律师。这是于法无据的、也是我们绝对不能接受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律师。在我们已经委托两位律师的情况下,沂南县公安局强行为其指定律师,一是浪费了国家的法律援助资源,二是剥夺了我们近亲属委托律师的权利。两位指定律师,分别来自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和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而2006年有关政法机关通过沂南法律援助中心强行给陈光诚指定的律师,也恰恰来自这两个律所。两律师态度极恶劣,在法庭上完全没有维护陈光诚的权利,对控方和审判方的种种程序违法行为,予以毫不掩饰的配合。

陈克贵案如法炮制。违背陈克贵本人和家属的意愿,为其指定律师,使我们委托的律师无法为陈克贵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这将对本案的公正性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我们有理由担心,拒绝我们家属委托的律师尽早介入司法程序,是为了掩盖案件真相,包括陈克贵有可能遭遇报复性执法和酷刑等情况。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但某些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恶意利用法律援助制度,在近年来一些公众关注的案件里(杨佳案、北海杨在新案、贵州黎庆洪案),强行为不需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指定“听话”的律师,从而排斥当事人信任的、敢言的、真正能够保障其权利的律师,以达到掩盖真相、玩弄程序、操控庭审的目的,这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诉讼权利,扭曲了法律援助制度。对此应有足够的警惕。

作为陈克贵的家属,我们坚决反对有关部门强行指定律师的做法,强烈要求宋奎远、王海军两位律师立即退出本案。否则本案程序从一开始,就没有公正可言。

陈克贵的父亲:陈光福

陈克贵的母亲:任宗举

陈克贵的妻子:刘  芳

代书人:滕彪、李方平、刘卫国

2012年7月23日

江西乐平死刑冤案——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检的申诉材料

(按:江西乐平4无辜公民被以故意杀人罪判死缓,多年申诉无果,方春平、黄志强和程发根曾于2010年2月在景德镇监狱绝食六天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他们原打算2012年春节后再次以绝食拼死抗争,但昨天我接到了方春平从监狱打来的电话,刚调来同监室的人从看守所传来消息,真凶于2011年12月16日被抓到,此消息已在公安内部传开。)

律师:滕彪;李和平


 程发根申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

我再次收到死刑判决书,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想起了多年的监狱生活,想起不堪回首的日子。

我乐平市洎阳街道中店村村民,2002年5月29日,乐平市公安局刑侦人员到村公所,询问我销赃了一只手机一事,从此,噩梦开始,我经历了人生中最大的磨难,真正体验了什么叫屈打成招,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悲惨生活。今天,我如实陈述,真实记录下我的遭遇。

我根本没有销赃手机,我从黄志祥处帮我买了一只西门子手机,市局的人抓了村子里抢手机的人,我知道后,即再三追问了黄志强和高国根,他们都说没有问题,给我买的手机是好朋友送的,有问题他们负责,我才安心下来。后市局传唤我,我不善言词,找表哥帮忙,打电话给刑侦的熊晓荣,熊要求我把手机送市局接受调查,还讲不要让别的中队抓去。当天我就把手机送市局了。后来熊约我到步行街我表哥的售房部做讯问笔录。

6月4日上午,熊和另一名干警开车到约定地点,见面坐定就开始讯问购买手机之事经过,我一一回答,不一会儿,大约11点许,冲进来四个人说:市局另有案子,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强行把我拖上车,扯掉我衣服,蒙住我的头,带我进了市局刑侦房间,把我上上脚铐,手分别拷在椅子上。四人先搜遍我全身上下,拿走了壹仟多元钱及零星物品,开始了我从小到大从未经历的可怕审讯。下班后又把我蒙住头带到另一处审讯(后听说是原乐平发电厂),我经历了人生第一次暴打,他们直接讲,抓我不是手机之事,而是杀了人。晴天霹雳!我感到莫名其妙。我说,我要是杀了人,村里抓了三个人进来,我是同伙,我还不逃得远远的,还自己主动送手机来接受法律审查?再说,我怎么会杀人呢?我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关爱我的亲人、妻子、儿女,我没有杀人的理由啊!

审讯人员一边打我,一边指着我说:你2000年跟汪深兵、程立和、方有平、黄志强五人,杀了绿宝超市的老板,叫我老实交代问题,免得皮肉受苦。我很害怕,看着他们穷凶极恶的样子抽打我,我恐惧的回答道:我只认识黄志强,其余三人我并不大熟悉,何况2000年,我一年到头在景德镇做生意,直到2001年端午节回来造房子,平时只有过节才回家。我如实回答,却遭到他们劈头盖脸的一阵毒打,并声称,他们几个人都讲得好好的,现场已经留下了我们的指纹和痕迹。你不老实,你知道这是什么地方,刑侦是鬼门关,是专门整人的机关,你是过不了这一关的。还指了指站在我身旁的几个人,一个叫鬼见愁,一个是阎王怕等几个人的外号,要我回答他们的问题。说给我一个投案自首的机会,我讲我真的没有杀人,叫他们不要打我、折磨我。他们就叫我签了一份笔录,并说:签了这份笔录就没有投案自首的机会,我签了。他们不高兴了,就劈头盖脸的打来,边打边说你死猪不怕开水烫等脏话,就开始动刑逼我,把我按倒跪在地上,手反铐着,我手和脚并又拿一付手铐连在一起,使我前不能撞,后不能倒。前面的人使劲朝我脸上、胸前猛烈击打。后面的人使劲用脚踩我脚腿肚,再使劲踹我脚趾。我痛不欲生,嚎嚎大叫。他们叫我老实讲,我坚持说:我没有杀人,我怎么讲。换来的是一阵毒打。等我转醒过来,他们又叫我交待,并用儿子来发毒誓:杀了人就不得好死,断子绝孙。我问心无愧地发了誓,我深爱我的儿子和亲人,同村的人都知道,我的儿子是多么来之不易,是我的生命和希望。换来的还是一阵阵更猛烈的抽打,我的嘴和鼻子都在出血,心更在出血,我也不知道如何回答才使他们满意。一阵又一阵的轮番毒打,打得我叫爹喊娘。怕我叫出声来,拿块布条堵住我的嘴,要我回答问题又取下,反反复复的鞭打逼供,使我无所适从,十分恐惧害怕。半夜又换了几个人来审讯我,不给我水喝,讲我不给他们面子,又一阵阵的轮番毒打,一直把我折磨到快天亮。我的腿实实在在是跪不直了,他们还要让我跪直,折磨到我一点力气也没有,我就昏了过去,醒来地上一大片血和汗水。

早上,他们又换了几个人进来,讲好戏还在后面,看你能熬多久。我对他们讲我2000年根本不在乐平,我在景德镇做事,村里人和朋友及老婆可以证明,他们根本不听,又开始新一轮毒打,用脚使劲踢我大腿。又叫我站起来,前面放一把椅子顶住我的胸,一个人抱住我的腰,后面的人使劲向后扳椅子。只听见我的腰和手咯咯作响,手铐已深深植进肉里,直痛得我叫爹喊娘,泪汗满面,求他们放过我。后来,他们又将我按倒跪下,把我上起飞机铐来,把我手又扳的咯咯作响(我也无法用语言来形容此时此刻的伤痛),后面还放上几块红砖,还有几个矿泉水,我再次痛的昏死过去。轮番换手的折磨,一直折磨到中午。

6月5日下午,他们又换了一批人来审讯,讲不老实交待就是钢铁也要熔化。找来一架人字楼梯,把我双手铐起来吊在楼梯顶上。脚链上还放了几块红砖增加重量,把一个人按住楼梯,又一个人专心打我,惨无人道的用打火机烧我腋毛,炀我身上,朝我脸上、胸前好一阵阵的猛打,像荡秋千一样推我,还用一只脚放在我脚上使劲往下踩。我痛得叫不出声来,两只手和脚像断了一样,我好不容易把嘴上的布吐掉,想咬舌自尽。他们又将我的臭袜子打起结来,把我的嘴绑起来,还塞上一个矿泉水瓶,使我叫不出声来。更可恶的是我要喝水,他们也不把那臭袜子解掉,就让我这样喝水。我真的连猪狗都不如。他们再次轮番毒打,一直在上面折磨到晚上。我撕心裂肺的求喊和告饶,他们根本不听。我真的没有杀人。他们更加猛烈的折磨,我“娘啊,爹啊,天啊”的呼喊,我该怎么办?

残酷的折磨我寻死,他们说我畏罪自杀,我不知怎样回答问题审讯,说真话,他们不听,胡编瞎说他们就打。天啊!我真是生不如死,想到儿子、妻子、亲人,我真挂念他们,泪已流干,我经不住毒打与折磨,精神和肉体在猛烈的击打下崩溃,我只有按他们的要求,胡编瞎说一通。啊!亲人请原谅我,如此想法在我脑海一再出现。

晚上,又换了四五个人进来,看见我快不行了,就让我歇了几分钟。我看见手肿得像馒头,紫得像黑炭,手铐已植入了腕中,留下深深的伤痕。讲:他们的头头发话,再给我一点颜色,他们一班比一班凶猛。我整个人被折磨的讲话一丝力气也没有,被折磨得死去活来,完全麻木地吊到半夜。只有顺着他们的意思讲才好受一点。比如,他们问:那个女的是怎么死的?我讲用刀,他们就打。其中有一个人就用手指了一下我脚下面,我看见了几块红砖,就讲是用红砖,他们还是打。我再看一下,看见了下面有绳子,就讲用绳子。总之,我被审讯人员从精神和肉体上彻底摧残、完全征服,我真是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天理何在,我讲话声音很微弱,生命已危在旦夕。

我整个人已麻木不仁,他们强行拿着我的手在他们已经写好的笔录上签字、按上手印。上面也有他们的手印。我的手不能拿笔,他们就把他的手握住我的手,让我用拳头签字,好象按了两份笔录和手印,写了什么我也不知道。等我稍有了知觉,就叫人教我反复讲几遍,说我承认了,按了手印签了字,再不老实是没有用的,我昏昏然的让他们摆弄摄影录音,完全身不由己。

天亮了,他们就带我去指认现场。我原以为是登高山围墙边上,他们就凶我,说找死,其中我身边的人就牵着我往这边走,我根本没有做过的事,怎么走都不对,只有由他们领着走,然后他就拍照。后来就把我送进乐平看守所,还拿了张空白纸,叫我在下面写上“以上我看过属实”的字样,签上名盖上手印。我也不知道他们会写什么,一切只能如此吗?听天由命吗?

6月6日上午,我到看守所监室,我的全身肿痛,青一块,紫一块,嘴根本不能张开,嘴根本不能张开,嘴里吐出来全是血肉,全身麻木,说话不清楚,生活根本不能自理。没有一个人不心痛我,都是周长华、吕祖晓几个人帮忙,在里面呆了十几天,人稍能活动,他们就给我换了一个监室。

市检察院来批捕讯问我时,我将伤情给他们看,讲市局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再三声明我是冤枉的。

6月19日,市局来人强行执行逮捕,讲我在检察院反(翻)供,骂我,恐吓我,叫我不要翻供。你一个人是斗不过公安局的。还声称要把我老婆抓来,把我房子封了,要我家破人亡,还叫我不要请律师。他们会帮请律师的,律师看了案情都跑了,要我在逮捕证上签字,我用中国最诚实的方式再次跪下来求他们放过我,说,我上有六旬父母,下有几个小孩,他们根本不听那些话,就把我铐在木椅上,要我签字。我没有签字,他们不高兴的留下一句话,你死猪不怕开水烫,有你好受的,就走了。

一星期左右(每次提审或感受我都事后记下笔记,在他们押送我到景德镇市看守所时搜去了),他们又一次带我出看守所,蒙住头,拖上车,带到一间审讯室。他们像凶神恶煞一样把我按到地上跪下来,又使劲打我和摧我的脚。我旧伤未好又添新痛,非正常人能承受的了。说我在检察院翻供了,要好好整理我,又扬言要把我老婆抓起来,看你几个小孩怎么过,要搞得我家破人亡,叫我重新讲,把细节情况讲清楚。天啊!我没有做的事,怎么讲的清楚,我一见到他们凶狠的样子,浑身发抖,哆嗦,害怕极了。

手机情况是这样的,我根本没有摩托罗拉手机,何况2000年我有一只爱立信手机,是向王正华买的,当时他买这新手机时问我借了一千元钱。后来他不用了,就以伍佰元让给我,手机号码为:13607983605。我用到欠费停机,因机型不时尚,我曾经询问过景市几家以旧换新的手机店,因价格不合理没有换,最后以肆佰元价格还给王正华拿去抵他的汽车修理费。2001年端午节后,黄志强帮我买了一只西门子手机。我从没有摩托罗拉手机,要是我们几个人作了案,他们几个都没有手机,他们不要,我有手机的人,还会要那高价低档手机吗?景市丁建华手机证言,我是被迫无奈,完全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所致。

关于一张IC卡,审讯我时,我根本不清楚,后经刑讯逼供,在他们提示下,直接讲是有仿古图案,要我承认拿了这张卡,打了敲诈电话,后拿给程贵秋使用。并拿出电信局电话记录清单,让我看,指出打了几个电话和号码,并根据电话录音,讲我们的音已经录下来了,让我学着哪几句话反复讲习。就请来人给我摄像录音,还请来法制科干警,告诫我不要翻供,翻供是没有用的,根据我的签字、供述和摄像录音即可定罪,讲现在科学发达,声音完全可以鉴定,我完全被迫无奈地签了份保证不在法庭上翻供等等笔录,一直折磨到第二天晚上,因为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在看守所的日子,我一听到刑侦提审就发抖。我要不签字,他们就讲要带我出去提夜审,讲又要把我老婆抓来,万一要抓来,我家里的几个小孩就无人照顾,我被刑侦人员刑讯逼供彻底征服,我麻木的在他们提示和诱导下招供,摄像录音在他们有条紊地安排下进行。屈打成招,大案告破,办案人员功德圆满,我获罪下狱,被判重刑,一切一切十分可怕。一切都是由市局导演全过程。这不是电影,而是我活生生的现实经历。

何况,我有不在场的证据,我在景市存款不是一年或几个月存一次,而是每隔三天至四五天存一次,如果我们几个人真犯了如此大案,我一个人想到要证明这两天不在现场,我也会叫他们几个人找几个证据证明不在现场的证据,我一个人有这样的证据有什么用呢?古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好汉做事好汉当,这最起码的人格。我要真的杀了人,我就是死一百次也罪有应得,死有余辜,也不会连累家里的亲人,为我呼告奔走,先先后后帮我请了四、五个律师来帮我辩护。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多年的监狱生活,漫长日日夜夜都没有能恢复我被毒打,吊铐之手腕和脚上深深的疤痕,没有消除身上的伤痛,更无法抚平心灵深处的创伤。

综上所述,我如实陈述、记录我被刑侦人员刑讯逼供的事实,我无法用语言来表达遭受轮番毒打,吊上飞机铐等肉体、摧残与残酷场面,更无法表达精神上的恐惧心情,无以复加的创伤。

当然,我顶不住毒打、长时间的吊铐,经不住折磨,在刑讯逼供下,在刑侦人员威胁提示、诱导下,违心的供述本人根本没有做过的事情。我恨自己,可是,我一个普通农民的儿子,从没有见识如此残忍手段与场面,钢铁在他们高压手段下一定会熔化。何况,我这样一个平民百姓。

我仍然相信法律,决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一定会搞清楚事实真相,查清刑讯逼供之事实,惩办真凶,还我清白,洗刷我屈打成招之冤情,使我重获新生。

申诉人:程发根

2004年10月20日

联系人:滕彪;许志永;李和平;程文坤


致最高检的控告信

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你们好。以下是我们对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刑讯逼供的控告。

控告人:黄志强,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方春平,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程发根,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程立和,1977年3月18日出生。四人均住江西省乐平市洎阳街道中店村。

被控告人:乐平市公安局。

控告事项:四人被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邢侦大队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被迫供述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罪行,被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景刑一初字第15号和(2004)景刑一初字第08号判决书两次判处死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赣刑一终字第02号判决书改判死缓两年, 至今仍服刑于景德镇第三监狱。

事实与理由:1999年至2000年,乐平市发生两起抢劫,强奸,谋杀恶性案件。1999年9月8日晚,在乐平电视台左侧羽毛球场边的小凉亭内,邹某新被抢劫并杀害,同行熊某被强奸并受攻击至轻伤。黄志强,方春平和程文才(另案起诉)被认为是嫌疑人。2000年5月23日晚,蒋某才被抢劫并被当场杀死,随后同行的郝某被强奸并被杀害分尸。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和汪深兵(在逃)被认为是嫌疑人。在两年未能破案的情况下,乐平市公安局为了”破案”,对我们四个犯罪嫌疑人进行残酷的刑讯逼供,逼迫我们承认莫须有的罪名。在此后,我们的口供被当成主要证据送上法庭,至使我们被两次判处死刑,一次死缓。精神上遭受极大的痛苦,整个家庭也陷入贫困和不幸。

黄志强于2002年5月下旬被抓进乐平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要黄志强供认杀人等罪行。黄志强回答说没有那回事.于是被用手铐悬空吊在楼梯上,用袜子捆住嘴。不知道多了多长时间,黄志强忍受不了这种生不如死的感觉了,就同意做口供。连续四五个日日夜夜,他们不让黄志强吃饭,喝水,睡觉,让黄志强背口供.第一份口供就这样完成了。6月18日检察院来批捕,黄志强翻供,说被刑讯逼供,结果招致公安局的第二次残酷用刑,如用手铐把双手铐在卫生间的窗户上,踩在石柱上,如果不承认就把石柱搬走,整个人就会掉下来。后来又把黄志强铐在椅子上站一天,晚上跪一夜,不准抬头。这样又过了好几天,黄志强实在无法忍受,就违心承认了他们要承认的罪行。

方春平于2002年5月31日被公安局抓走.他们要方春平供述5.24杀人案的经过,并说出另外五个人的名字。方春平说只和黄志强有来往,其他几人都不认识.但他们毫不调查,将方春平几天几夜轮番审讯、毒打。把方春平悬空用手铐吊在门框上,脚离地一尺多高,从晚上七到一直吊到第二天早上七点左右,连大小便也不允许,也不给水喝.后来乐平市检察院来提审,方春平翻供说是被刑讯逼供。没想到这个情况反映没有任何结果,第二天我就被乐平市公安局逮捕,连续几天几夜使用酷刑逼方春平承认。方春平最后只能按照他们的提示违心供认不存在的罪行。5.24凶杀案发生后2天内公安局来查过,方春平的弟弟做过笔录,证明方春平当时和妻子、儿子以及弟弟在家看电视。方春平是2002年被捕,这是在被捕以前做的证。现在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说这份笔录丢了,至今没有出示。

程发根从1999年到2001年一直在景德镇工作,只有过年回家。直到2001年端午回家,一直忙于家事。三代同堂,夫妻恩爱,育有四个儿女,家庭幸福。2002年5月29日,乐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怀疑程发根抢了手机,对程发根进行问讯,其实手机是二手买来的。到6月4日,在又一次问讯中,因为其他干警怀疑程发根与前述抢劫强奸杀人案有关,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把程发根从问讯地点(步行街程发根的表哥的售房处)拉到市局,把程发根用手铐脚铐铐住,进行搜身和可怕的审讯。下班后,又把程发根拉到发电厂某处,一阵毒打,要程发根说杀人经过。程发根莫名其妙,说当时在景德镇,根本不在家.他们就使用"飞机铐"等残酷手段继续毒打程发根,一直到天亮.程发根几次昏厥过去,醒来眼前是一大片血迹和汗水。6月5日,整整一天,程发根被吊起来毒打,被打火机烧,被砖头砸,直到晚上,求死不能,全身已肿得像馒头,无力动弹.他们拉住程发根的手强行在笔录上按了手印,并不让程发根看内容。6月6日,程发根被强行带去按照他们的意思"指认现场"。后来他们又威胁程发根要"认罪",否则封程发根家的房子,还要抓程发根的妻子。

我们四人在2003年7月被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2004年1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04年11月,景德镇中院再次判处死刑。在我们再次上诉后,江西省高院于2006年5月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初次审判时,乐平市公安局未能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比如作为杀人工具的七把凶器和用以分尸的菜刀和塑料袋。虽然对抛尸现场经过"指认",但办案机关未在指认地点找到所谓"尸块"。

在发回重审的过程中,乐平市公安局也未调查提供任何新的证据。真相可见一斑。

乐平市公安局为破案立功,不惜精心设计冤案,刑讯逼供。我们都是奉公守法的公民,各有家庭孩子,生活虽然不富裕,但也其乐融融.我们都靠双手吃饭,毫无作案的动机。没想到这突如其来的迫害,使我们成了死刑犯.我们心里有天大的冤屈,精神上蒙上深深的恐惧和绝望。我们的家庭,也蒙受了不白之冤.为了我们的案子,已经倾家荡产,孩子也面临辍学。我们在此控告乐平市公安局一手遮天,刑讯逼供,置事实与法律于不顾。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追查事实真相,追究乐平市公安局的枉法行为。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乐平市洎阳街道中店村蒙冤公民

黄志强 方春平 程发根 程立和

2007年3月19日


死刑犯写血书申冤被改判死缓

2007年07月05日 星期四

“爸妈、金霞妻,我被冤死以后,你们一定要继续帮我申冤,不管申多久都要帮我申,你们千万不要灰心,不要放弃。这世上肯定有好人,也肯定有正义敢(感)的人,也有讲理,也有公道,也有公正的地方。爸妈、金霞妻,我死了以后,你们千万要帮我申冤,一定要帮我讨一个公道,要还我一身清白,不要让我死的不明不白,不要让我死不明(瞑)目。” 写下这段话的人叫方春平,2004年11月18日,在江西省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方春平和同村的另外3名青年再一次听到了自己的死刑判决。6天后,对生不再抱希望的方春平在看守所里写下了这封给家人的信,信的落款处,方春平写下了两个大大的血字:冤枉。

两对情侣野外遇害

1999年9月8日和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乐平市东湖公园、登高山附近先后发生了两起抢劫、强奸、杀人案,总共3人死亡。根据警方的认定,被害人都是夜间在野外发生性关系时遭到一伙男子的袭击。男性被害人当场被杀害,女性被害人遭到轮奸,其中2000年5月23日案女性被害人被奸杀后遭分尸。 两起命案长期没有破案。事隔两年之后,乐平市公安局在登高山附近的中店村抓捕了4名犯罪嫌疑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2003年7月,景德镇市中级法院宣判了4人死刑。4人均否认杀人,提出上诉。

“吊打”伤痕两年未消

律师刘文元至今记得被告人家属找到他时的急切样子。深入了解案情后,刘文元认为这起死刑案是一起冤案,他决定出任被告人方春平的辩护律师,同时邀请江西当地的老朋友出任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汤忠赞、江西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前所长王国良先后接下了案子。 被告人家属交律师费时,刘文元吃了一惊,“他们掏出来的钱厚厚一沓,足足有十几厘米高,多是零钱,甚至还有1角的面值。”最终,8名辩护律师一致决定免费代理此案。  

接下来的律师会见中,4名被告人告诉律师,他们与此案毫无关系,但警方对他们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屈打成招。“4人被铐着手铐吊起来打,手铐嵌进肉里。30个月过去了,4人手腕上被吊打的伤痕依然存在。”而警方对此的解释是:被告人对抗审讯,戴上手铐后挣扎所致。刘文元认为,4人分别审讯和关押,却都有腕伤,而且非常规律,都呈向手掌上方牵拉的特点,不可能是“自伤”形成。然而此案开庭审理后,对于律师们要求鉴定伤情的申请,法院始终没有许可。

口供漏洞百出

“本案的最大特点是: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任何其他物证材料予以证实。”刘文元说,所有物证只能证明曾发生过这两起案件,但没有一个能证明凶案和4被告人有关。现场提取的烟头、血迹、毛发、衣裤,警方都没有做DNA鉴定。

在法庭上,律师们为4名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指出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和其他证据矛盾重重,不能自圆其说。根据一审认定事实,1999年9月8日夜,黄志强、方春平携带尖刀和携带羊角锤的程文财(2004年已处决)在登高山一个凉亭内发现被害人邹某、熊某,便各持凶器围上去杀死了邹某,又把熊某挟持到后山轮奸。 案发后,被害女子熊某在公安机关的4次证言前后一致,都说只有一名男子作案,并且自始至终没提到她被奸污。但事隔3年,在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4人被抓后,警方根据需要又找到熊某作证时,熊某改了口:“经过长时间回忆,我感觉当时至少有两个人作案。”辩方认为,警方有诱证之嫌。 另外,律师认为熊某的证言表明:现场并无搏斗,其男友是被凶手一击致命,当时两人正在凉亭内做爱,男友仰面躺在水泥台上。但尸检证明:被害男友伤在后脑。“下面有3厘米厚的水泥台挡着,上面有熊某挡着。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如何不可能形成这样的伤。”

“抓阄分尸”像小说

对于发生在2000年5月23日的两死命案,辩方当庭用“天方夜谭”来形容警方查明的案件事实。

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口供,法院认定了如下事实:5月23日夜,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汪深兵(在逃)5人在中店村的田间小路上,围上去对一对男女欲敲诈钱财,被害男子蒋某不从,争执中汪深兵一刀砍在蒋某头部,被害女子郝某见状逃走,汪深兵便去追赶。其余4人各持凶器朝蒋某头部、身上乱砍,致使蒋某当场死亡,并抢走蒋身上5000余元现金和手机。4人又赶到汪深兵抓到郝某处,先后对郝强奸,又将郝勒死。5人将郝尸体抬到登高山草草掩埋。次日中午,5人聚集埋尸地,按抽签顺序依次碎尸,将女尸尸块装入塑料袋各自拎走四处抛散。 刘文元指出:“‘抓阄分尸’的情节,写得像小说。”法院认定,5人于杀人次日中午到埋尸地碎尸,并抛散尸块。可此时已案发,警方从早到晚封闭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周围很开阔,有大量警察警戒。而法院认定的5人分尸时间为中午,分尸现场距警戒线不足百米远,又在路边。“也就是说,光天化日之下,5个人紧挨着正在勘查的现场,在众多警察的视线之内,把已被掩埋的尸体挖出来,又砍又剁地折腾了好几个小时。这不符合事实,也不合情理。同时也证明了刑讯逼供出来的供述,不能自圆其说。”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作案人所了解的‘案情’,并不比警方掌握得更多。”刘文元强调说,虽然被告人进行了抛尸现场指认,但警方至今除在乐平市区街头发现的女尸右前臂外,对郝某其他尸块一无所获。“实际上,因为警方不知道尸块下落,再怎么刑讯逼供、诱供,被告也说不出来。所以4位被告人所交待的案件事实,始终没超过警方掌握的范围。这充分证明本案是一起冤假错案。”

律师质疑问住公检法

在旷日持久的审理中,办案民警表示,他们以党性担保没有刑讯逼供。“我的当事人用生命担保他没有犯罪!该信谁?”刘文元针锋相对。  

2004年1月,江西省高级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但景德镇中级法院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于当年11月18日再次判决4被告人死刑。4名死刑犯继续上诉。去年5月30日,江西省高级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江西高院没有认定1999年9月8日登高山命案,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江西高院仍认定了2002年5月23日的两死命案为4名被告人所为,不过“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将4名被告人的死刑改成了死缓。  

记者注意到,对于改判死缓,终审判决没作具体解释。如果依照法院认定的抢劫、轮奸、杀死两人、碎尸、抛尸以及杀人后还有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4名被告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依法当杀。4被告拒不认罪、不悔罪,无任何从轻情节,不应适用死缓。因此所谓“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只能说明律师们提出的种种质疑问住了公检法机关,导致本案最终“存疑不杀”。 

來自http://news.qq.com/a/20070704/002876.htm

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

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总结报告(2008-2011)

2008年9月11日,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曝光。面对这一重大食品安全公事故,秉承帮助弱势群体推动社会公正的一贯立场,公盟决定援助受害者。我们在9月12日公布了法律援助电话,并随后成立律师团。三年来,在推动国家赔偿方案出台方面我们尽了微薄之力,曾经努力把公共事件推向法治轨道但结果不理想,曾经帮助400多名受害者中的多数通过诉讼或者谈判争取到了数以百万元的赔偿。

感谢林峥、彭剑律师、滕彪博士、李方平律师、黎雄兵律师、李静林律师以及参与的其他100多位热心公益的律师,感谢赵连海等勇敢坚持的家长们,感谢关心此事的媒体人、学者和公益组织。感谢在2009年危难中帮助公盟的朋友们,最值得骄傲的时刻是2009年8月,当公盟被打压被迫面向公众募集捐款以缴纳142万罚款时,项目负责人林峥正在南方把100万元赔偿发到受害者手中。

一、事件经过

2008年9月9日,媒体报出甘肃14名婴儿同患肾结石,皆因食用同一品牌奶粉,7名患儿的父母联名上书陕西省卫生厅,请求相关部门彻查孩子患病的病因。但媒体未公布奶粉名称。

9月11日,针对“肾结石婴儿”事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11日晚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由卫生部牵头的联合调查组已赶赴奶粉生产企业所在地,会同当地政府查明原因,查清责任。同日,上海东方早报记者简光洲首次报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可能是导致大量婴幼儿患结石的罪魁祸首,第一次直接向公众报道涉案奶粉品牌。9月11日被一些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家属称为“结石宝宝日”。

同时,中国卫生部11日说,经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三聚氰胺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11日晚间,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公司决定立即对今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

9月12日,卫生部提醒公众立即停用三鹿婴幼儿奶粉。三鹿集团称不法奶农在鲜奶中掺入三聚氰胺。石家庄警方传唤78名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嫌疑人。

9月13日,国家宣布将对食用三鹿奶粉患病婴幼儿免费治疗。国务院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卫生部牵头,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河北省政府参加。

9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开展了婴幼儿奶粉三氯氰胺含量专项检查。阶段性检查结果显示,有22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的69批次产品检出了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包括:石家庄三鹿、上海熊猫、青岛圣元、山西古城、江西光明英雄、宝鸡惠民、内蒙古蒙牛、天津多加多、广东雅士利、湖南培益、黑龙江省齐宁、山西雅士利、深圳金必氏、广州施恩、广州金鼎、内蒙古伊利、烟台澳美多、青岛索康、西安百跃、烟台磊磊、上海宝安力、福鼎市晨冠等公司。在检出三聚氰胺的产品中,石家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很高,其中最高的达2563mg/kg,其他在0.09-619mg/kg之间。这次检查结果令人震惊,三聚氰胺事件再次升级,全国大量婴幼儿家属都带着孩子奔波于各个医院,最终政府公布的全国受害患儿达29.6万。

12月27日,国家公布对近29.6万名四毫米以上的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并设立赔偿基金。22家责任企业共需拿出资金11亿多元,其中9亿多元用于患儿的现金赔付,2亿元用于设立医疗赔偿基金。患儿赔偿分为三个等级标准:死亡患儿20万元、重症患儿(做过手术)3万元,一般患儿2000元。根据新华社报道,大约90%的家长接受了赔偿。

二、公盟的法律援助主要工作

(一)参与志愿律师团工作

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9月12日公盟决定密切跟踪此事的进展,并通过网站、媒体等途径公布了办公室电话作为此事的法律援助热线。同时李方平律师牵头组建独立的志愿律师团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9月12日,由李方平、曲海斌、张凯、李静林、常伯阳等20位志愿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通过网络发布了《关于三鹿婴幼儿奶粉结石事件中受害者索赔法律指南》,列出索赔项目、索赔对象等,建议受害者尽可能收集保留有关证据。

9月15日,志愿律师团发布第一份工作简报,在总结分析具体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两点建议:尽快部署实施“免费治疗”方案;政府部门通过相应渠道通知曾食用三鹿奶粉的孩子尽快检查并给予免费B超检查。

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工作简报(9月15日)
 

三鹿奶粉事件曝光以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9月13日,来自全国各地的志愿律师们表示愿意为受害消费者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帮助。我们通过最近三天的紧张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已经至少处理了400余次法律咨询电话,比较真实地了解到此次事件受害消费者的相关状况,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鹿奶粉消费者众多,消费者赴医院检查的心情极其迫切。根据我们在医院门诊现场发放《索赔指南》时看到的情况,前往医院检查的消费者数量非常庞大。例如,9月15日郑州市儿童医院肾病科门诊,一早挂号排队就诊者已经高达160人,据门诊工作人员介绍,全天挂号就诊量将会超过三百,远远超出他们的诊治能力,将不得不对后续挂号进行限制。志愿律师团咨询电话公布后,仅河南常伯阳律师在一天之内就接到咨询电话约八十个,另有占线来电显示二百余个,一天之内手机多次被拨打至电池耗尽。
 
二、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者患病者众多,造成的伤害比较严重。据9月14日中午
一位孩子家长在河南省夏邑县人民医院现场给冯建华律师打来的电话,现场共有近六十个孩子因食用三鹿奶粉而去检查,其中二十多个孩子被检查出”有问题”。
据安徽郑继能律师接到的孩子家长咨询电话称,他的孩子因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罹患肾结石,已经不治身亡。
 
三、还有部分已确诊的病例没有及时公布。另外,李方平接待广东佛山、广西梧州、北京顺义的受害消费者时了解到有病情确诊后,地方卫生部门还没有及时公布。
 
四、受害者多数缺乏购货凭证,可能成为索赔障碍。在回答咨询中我们发现,决大多数家长都保留了当前孩子正在食用的三鹿奶粉包装袋(筒),但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奶粉时没有索要购货发票或收据,事后要求销售商补开购货证明也很困难。 可能会成为今后索赔的障碍。
 
五、患儿家长急切期待“免费治疗”方案立即部署实施。9月13日,国务院宣布对因服用三鹿牌奶粉而患结石病的患儿实行免费治疗。各地的患儿家长纷纷来电询问免费治疗的具体实施方案,因为各地医院均称“尚未收到通知”,询问了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被告知“在放假”,得不到明确答复。
   
六、愿意参与志愿服务的律师增加11名,他们分别是付宜剑(广东)、周玉忠(广东)、韦茂林(广西)、刘永斌:(北京律师,服务河北)、陈  广(上海)、瞿坚(上海)、张元欣(新疆)、刘传国(山东)、杨建(山东)、陈登雄(宁夏)、杨金钟(宁夏)。
 
基于以上信息,我们志愿律师团有如下建议:
 
建议一、希望尽快部署实施“免费治疗”方案。

1)“免费治疗”的实施方案应该迅速传达,迅速实施。人放假,孩子的病情不放假。
2)该实施方案,应该简便易行,建议避免以“家长先向医院交钱治疗然后再报销”的方式来实施。以免使得一些家庭因为交不起治疗费而延误治疗。
3)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尽快设立并公布免费的政策咨询热线电话。
 
建议二、政府部门通过相应渠道通知曾食用三鹿奶粉的孩子尽快检查并给予免费B超检查。一些农村地区因为资讯获取不畅,可能还不知道三鹿奶粉事件。地方各级政府应该通过相应的渠道进行告知并建议送曾食用三鹿奶粉的孩子尽快体检,同时予以免费检测和治疗。
 
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
2008年9月15日发布
 
联络人:李方平律师、 常伯阳律师

附:志愿律师团律师名单(已增至14省市31律师)
李方平(北京); 曲海斌(北京); 李静林(北京); 张凯(北京)
王华(北京);刘卫国(北京);康凯(北京);刘宗靓(天津)
秦三宽(河南);任诚宇(河南);常伯阳(河南);冯建华(河南)
张赞宁(江苏);刘宏伟(江苏);高增宝(山东);刘传国(山东)
杨建(山东);罗秋林(湖南);陈登雄(宁夏);崔岩(宁夏)
杨金钟(宁夏);陈慧(湖北);郑继能(安徽);蒋虎军(陕西)
韦茂林(广西);刘永斌(北京律师,服务河北);陈广(上海)
瞿坚(上海);付宜剑(广东);周玉忠(广东);张元欣(新疆)

9月18日,志愿律师团发布第二份工作简报,指出医疗资源配置严重失衡导致部分医院人满为患,国务院决定的免费医疗方案开始落实但喜忧参半等问题。建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协调,紧急制定“患儿就医指引”,凡结石小于0.4厘米的患儿不能享受免费治疗并不符合国务院的决定,如果患儿家庭又不进行自费治疗,很有可能贻误病情,造成更大的身体损害。当日晚,志愿律师团的18位北京律师就如何为受害消费者提供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召开了一个座谈会,确定需要撰写两个文件,一个是提供给受害消费者参考并具有普遍操作性的索赔证据指南,另一个是研讨出具民间版的赔偿建议方案提供给政府相关部门。志愿律师增加到73名。

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工作简报(第二期9月18日)
 

随着三鹿奶粉事件的进一步暴光,曾消费过该品牌奶粉的众多家庭都忧心忡忡,担心小孩也会患上肾结石等病症,他们纷纷到各级医院进行检查。自9月15日
我们发布第一期《工作简报》以来,律师团成员的咨询电话还是有增无减,而且其中有大量的来电者是已确诊的病例。例如,河南的秦三宽、冯建华律师接待的确诊患者都超过30个。截止9月17日晚,志愿律师团累计接待咨询已经超过900次。
 
同时,全国各地也有更多的律师不断加入志愿律师团为受害者服务。累计已达23省市73人。我们在这里呼吁更多的律师加入到志愿律师团来,为众多的无辜受害者服务(特别是江西、四川等省)。加入志愿律师团的方式:请将您所在的城市、所在律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告诉我们(联系方式附后)。
 
现将志愿律师团成员在接待电话咨询中所掌握的信息和在医院现场了解到的最新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医疗资源配置严重失衡,导致部分医院人满为患,影响到个别医院的正常运营。
    
原因有三:1、由于现在小孩多数是独生子女,很多家长无论症状轻重,急切的希望能够到省级医院,尤其是专业的儿童医院就诊。2、有的县、市医院一问与奶粉事件有关拒绝检查,直接建议家长带着孩子去市级医院做检查,市级医院又建议到省会城市医院做检查。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制定”患儿就医指引”,积极的协调卫生资源,导致部分医院患者过分集中。如:郑州市儿童医院、北京儿童医院都排起了长队,就诊者之多甚至影响其它科室患儿的正常检查。不仅如此,由于床位紧张,还没有排除结石的患儿被动员出院,家长依然担心,害怕感染复发,而病情严重的患儿等上两天还挂不上号。
 
二、国务院决定的免费医疗医疗方案开始落实,但喜忧参半。
 
我们通过咨询的患儿家长了解到,大部分医院在17号之前已接到免费医疗的通知,确实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1、我们从河北、黑龙江两个省份了解到接诊医院明确告知卫生部有通知,凡结石小于0.4厘米
的患儿不能享受免费治疗。
 
三、免费治疗前已经医治完毕或患儿已经死亡的家长要求索赔的心情非常急切。
 
由于大量的患儿还在观察治疗中,所以家长们还没有把索赔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但9月17号日前已经治疗完毕的家长开始考虑索赔事项,有的患儿甚至四次住院,几次抢救治疗,花费3万元之巨,这对农村家庭而言简直是灭顶之灾。还有一个西部农村的死亡病例,小孩患双肾结石、双输尿管结石、双肾积水,多次治疗无果后于8月12日去世,离开人世时8个月差5天。年轻的父母放下悲痛,马上到江苏昆山打工还钱,直至他读大学的妹妹告诉三鹿奶粉事件后,才知道孩子的死亡真凶。家长急切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赔偿问题。

四、由于质检总局发布22种奶粉存在同样问题后,咨询范围开始有所扩展。
 
最初的咨询完全集中在三鹿婴幼儿奶粉的取证、索赔方面问题上,随后有个别消费者对一直饮用三鹿的液态奶或中老年阶段奶粉表示担忧。随着22种问题奶粉的发布,不少人反映饮用其它奶粉也存在的肾结石问题。
 
基于以上情形,我们志愿律师团有如下建议:
 
建议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协调,紧急制定”患儿就医指引”,根据病情轻重缓急分级管理、分院管理,尽可能将无症状的一般检查安排在非重点医院,合理的安排医疗资源,此外在专业指导上实现诊断要点、鉴别诊断、治疗方法等信息的共享,让各级医疗单位充分发挥作用。
 
建议二、凡结石小于0.4厘米的患儿不能享受免费治疗并不符合国务院的决定。如果患儿家庭又不进行自费治疗,很有可能贻误病情,造成更大的身体损害。
 
建议三、在尽快查明丧失孩子或花费巨额医疗费的家庭,在此前提下给予他们提供紧急的先期赔偿。
 
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
2008年9月18日发布
 
联络人:李方平律师、 常伯阳律师
 
附:志愿律师团律师名单(已增至23省市73位律师)
李方平(北京)曲海斌(北京)李静林(北京)
张  凯(北京)王  华(北京)刘卫国(北京)
刘忠诚(北京)任景华(北京)高永香(北京)
周世锋(北京)李晓均(北京)季  成(北京)
郑  鑫(北京)沃兴伟(北京)康  凯(北京)王金龙(北京)
王锦明(北京)舒  梅(北京)张子美(北京)王岳(北京)
刘宗靓(天津)秦三宽(河南)任诚宇(河南)常伯阳(河南)
冯建华(河南)张赞宁(江苏)顾召营(江苏)高增宝(山东)
刘传国(山东)杨  建(山东)殷志强(山东)李占义(山东)
张  勇(山东)罗秋林(湖南)康笃华(湖南)
陈登雄(宁夏)崔  岩(宁夏)杨金钟(宁夏)
陈  慧(湖北)郑继能(安徽)侯元元(安徽)
蒋虎军(陕西)韦茂林(广西)刘永斌(北京律师,服务河北)
牛守强(河北) 邢庆军(河北)王英杰(河北)陈怀印(河北)
赵兰振(河北)陈  广(上海)瞿  坚(上海)
付宜剑(广东)周玉忠(广东)艾  华(广东)
邱仁瑜(广东)黄雪涛(深圳)王丽辉(深圳)
张元欣(新疆)马  军(甘肃)马省会(甘肃)
彭贤华(甘肃)喻志明(浙江)朱祖飞(浙江)
张  超(浙江)陈建强(浙江)梁  兵(四川)
敖  霖(贵州遵义)苗  凯(黑龙江)郭伟俊(内蒙古)
潘亦龙(福建)熊俐华(福建)包乾风(福建)
李文质(福建)曲伯杰(辽宁)

9月24日,志愿律师团发布第三份工作简报,建议政府、消费者协会、责任企业、受害消费者代表四方建立一个受害消费者登记及确认的机制,四方会同研究出台一揽子赔偿方案(例如设立专项基金等);司法部门应该尊重受害消费者依循法律途径,以集体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

10月11日,志愿律师团发布第四份工作简报,报告了9月27日下午志愿律师团召开的关于制定赔偿标准的专题会议,与会北京律师带着各自研究提出的赔偿方案进行了热烈讨论。最后达成的较为一致意见是:暂定以北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种和患者治疗有关的费用为标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各种患者病情进行分类,制定出每一类病情的总花费标准,全国患者按照病情分类。律师团提出索赔诉讼的意见,并呼吁司法部门对律师团的工作给予支持,不要施加压力。志愿律师增加到23省111人。

但是,由于各地司法部门给志愿律师施加越来越大的压力,此后志愿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再以律师团的名义发布工作简报。

(二)推动一揽子赔偿方案

10月11日,公盟开始研究一揽子赔偿方案的可行性。根据一些地方医院曝光的数字,推算出“结石宝宝”全国总数可能高达28万,这与后来国务院公布的29万多数字非常接近。

10月24日,公盟发布《关于三鹿毒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的建议》,指出,如果全部通过个案诉讼索赔,各地赔偿标准不一,诉讼成本高,一些受害者可能难以获得公正赔偿。最节约成本同时又能较好维护公正的赔偿方式是由政府主导、司法和社会专业人士共同参与的赔偿委员会制定出统一标准进行赔偿。同时考虑到受害者可能的健康隐患,应当成立专门的基金应对可能的后续治疗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公盟计算出了个体受害者的赔偿标准,并根据推算的总数测算出了总额约为39亿元的赔偿,建议成立专门赔偿基金,资金来自三鹿资产拍卖、对其他含三聚氰胺乳制品企业的罚款等。

关于三鹿毒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的建议
                              
前言
 
三鹿毒奶粉造成的数万受害者应当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以维护社会正义,警示不负责任的企业。如果仅仅解决医疗费而不予赔偿,对于受害者而言是不公正的。如果全部通过个案诉讼索赔,各地赔偿标准不一,诉讼成本高,一些受害者可能难以获得公正赔偿。最节约成本同时又能较好维护公正的赔偿方式是由政府主导、司法和社会专业人士共同参与的赔偿委员会制定出统一标准进行赔偿。同时考虑到受害者可能的健康隐患,应当成立专门的基金应对可能的后续治疗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赔偿方案建议是我们为推动公正赔偿所做的工作之一。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提出的一揽子赔偿方案应当是供受害者选择适用的方案,如果受害者不愿意加入到一揽子赔偿方案中来,他们仍然应当有权利向法院提出诉讼索赔。
 
一、建议赔偿标准
 
(一)分类平等赔偿原则。将毒奶粉受害者根据病情轻重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类别确定费用开支和赔偿数额。
 
根据病情轻重分类确定赔偿额度的理由:如果根据受害者实际支出确定赔偿数额,可能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受害者不得不收集实际费用支出的证据,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受害者来说存在一定法律技术上的困难;第二,同样病情在各地区、不同医院之间支出差别很大,根据实际支出确定赔偿额不公平;第三,如果根据实际支出确定赔偿额将鼓励夸大费用开支以及贿赂医院扩大开支的行为。因此,从公平赔偿的角度考虑,我们建议确定赔偿额度的标准是身体健康受损害程度。
 
由于是同一企业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从公正赔偿角度出发,赔偿方案不考虑地区、城乡差别。
 
(二)各类受害者支出费用标准。在充分调研北京、石家庄、郑州等各省会城市各类病情实际花费的基础上推算出各类花费的全国标准,其中护理费可以参照去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99.1元。
 
根据有关民事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赔偿的实际费用支出包括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三)惩罚性赔偿和精神赔偿。除补偿开支费用外,按照所花费用增加两倍赔偿。另,死亡患儿加上死亡赔偿金,重症患儿加上精神损害赔偿金。
 
关于增加两倍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解释:目前我国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的受害者可以得到增加一倍的赔偿,我国正在拟定中的食品安全法正在讨论惩罚性赔偿制度,考虑到此次赔偿数额巨大,三鹿以及相关企业的支付能力,建议采纳增加两倍赔偿的标准。
 
二、按照较低标准的赔偿金额估算
 
根据对部分受害者家长花费的调查结果,按照较低标准列出以下费用,其中,考虑到交通费、营养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占总费用比例较小,未列入;护理费参照国家去年职工日平均工资99.1元按每人每天100元计算。
 
(一)费用开支。把受害者分为四类,参照调查结果,各类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支出如下:
 
1、死亡患儿:治疗费3万元;护理费2(人)x90(天)x100(元)=18000元;共计48000元;
 
2、肾衰、肾积水等重症患儿:治疗费3万元;护理费:2(人)x90(天)x100(元)=18000元,共计48000元;
 
3、非重症住院治疗患儿:治疗费30(天)x100(元)=3000元;护理费2(人)x30(天)x100(元)=6000元,共计9000元;
 
4、0.4厘米以下非住院治疗患儿:护理费1(人)x40(天)x100(元)=4000元;
 
(二)各类赔偿金额。根据上列赔偿标准,减去政府垫付的治疗费用,确定每一类患者的赔偿数额,其中,死亡患儿加上死亡赔偿金、重症患儿加上精神损害赔偿各20万元。具体推算数额如下:
 
1、死亡患儿:48000(元)x3(倍)-30000(元)+20万(元)=314000元;
 
2、肾衰、肾积水等重症患儿:48000(元)x3(倍)-30000(元)+20万(元)=314000元(不包括可能的后续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
 
3、非重症住院治疗患儿:9000(元)x3(倍)-3000(元)=24000元(不包括可能的后续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
 
4、0.4厘米以下非住院治疗患儿:4000(元)x3(倍)=12000元(不包括可能的后续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
   
(三)按较低标准的赔偿总额估算
 
由于卫生部没有公布确诊患儿总数,因此我们只能通过推算确定患儿数量。具体患儿总数及各类病情数量依卫生部统计为准。
 
数量推算方式:统计同时公开报道确诊患儿人数和住院人数的地方的数字,两类数字总和相除,得出住院人数与确诊人数的比例为17%,另根据10月8日
卫生部公布的住院人数4.8万多人,除以17%得出确诊人数约为275000人。其中,死亡患儿4人,重症患儿按200人计算,非重症住院人数按50000人计算,0.4厘米以下非住院治疗患儿按22万人计算。据以上推算赔偿总额如下:
 
1、死亡患儿4人每人赔偿314000元,计1256000元;
 
2、重症患者每人赔偿314000元,按200人计算,计62800000元;
 
3、非重症住院治疗患儿每人24000元,按5万人计算,计12亿元;
 
4、0.4厘米以下非住院治疗患儿每人12000元,按22万人计算,计26.4亿元;
 
总计约39亿元。
 
应当指出的是,这个赔偿金额只是按照较低标准的估算结果。实际赔偿金额应当是法院判决或者政府主导下受害者集体和加害方谈判协商的结果。另外,此赔偿标准不包括可能的后续治疗和精神赔偿。为可能的后续治疗和精神赔偿应当设立专门的赔偿基金。
 
三、成立专门的赔偿基金
 
受害婴幼儿可能存在长期的健康隐患,考虑到可能的后续治疗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成立专门的基金。基金起步资金应当不低于赔偿资金,并根据实际需要接受社会捐助或者由国家财政拨付。基金如有剩余资金可以考虑用于长期保障婴幼儿食品安全。
 
四、赔偿、补偿和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三鹿公司现有财产变卖。
 
可以考虑将三鹿公司现有资产全部评估出售,所得金额偿还其他债务后用于赔偿。同时收购方利用三鹿公司现有厂房、设备、员工等尽快开始生产。
 
(二)圣元、蒙牛、伊利等检出含有三聚氰胺乳制品的企业以及有关销售商的罚款作为补偿资金。
 
三鹿集团的剩余资产可能不足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其他对三鹿危害社会有一定责任的单位,比如中央电视台(涉嫌虚假广告)、国家质检总局(行政不作为)等没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履行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建议,由国家有权机关对蒙牛、伊利、圣元等检出含有三聚氰胺的乳制品企业以及有关销售商罚款,用罚款补偿受害者损失。
 
罚款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财政拨专款。
 
如果前两项资金不足以赔偿受害者损失并成立后续治疗和精神赔偿基金,国家财政应当拨出专款。
 
五、赔偿实施
 
(一)设立赔偿委员会。三鹿奶粉事件处理领导小组中成立民事赔偿委员会,协调和组织赔偿工作。赔偿委员会应当吸收受害者代表、法官、受害者律师参加。
 
(二)确定赔偿方案。通过听证,在广泛听取受害者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公平的赔偿方案。
 
(三)筹集赔偿、补偿和基金所需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通过协商、罚款或者司法途径依法筹集赔偿及补偿资金,以及国家财政拨款。
 
(四)赔偿资金发放。通过各医院掌握患儿病情,按照病情分类由政府民政部门发放赔偿金。
 
公盟
2008年10月20日

11月25日,公盟在北京组织了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与援助律师、媒体的聚餐会。希望通过媒体发出受害者的声音,推动赔偿方案出台。赵连海、裴金鸣、张虎、廖明波等家属从各地赶到北京诉说着毒奶粉给自己的孩子以及家庭带来的种种不幸。为推动赔偿方案,12月8日,我们提起了第一次集团诉讼。

12月27日,新华社报道,“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责任企业愿意向患儿主动赔偿,对近30万名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并且“共同出资建立了医疗赔偿基金,患儿今后一旦出现相关后遗症,发生的医疗费由该基金给予报销”。但是,我们得到部分受害者的消息,他们只获得2000元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我们先前得到的内部消息,重症患儿赔偿3万元,一般结石患儿赔偿2000元。我们发表声明,认为这样的赔偿是远远不够的,是不公正的,同时表示将继续努力推动法治解决。

(三)集团诉讼

在公盟代理受害者提出索赔之前,有两起受害者索赔诉讼。10月8日,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梓山镇谭头村村民张秀文到广州中院诉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奶业协会,要求两者赔偿各种费用共计90万元。广州中院收下了诉状并相关材料,但表示是否予以立案尚需仔细研究。10月29日,来自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区的9名受害患儿家属,同时将9份起诉三鹿的诉状递交至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共计索赔130多万元。

10月11日,公盟发布公告,由许志永和滕彪接收受害者委托,为集团诉讼做准备,同时指出,接受委托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提起诉讼。毕竟政府主导进行公正赔偿是现实可行的方案。为公益诉讼做准备是向不法商家施加压力促进赔偿的一种方式。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赔偿,我们会尽最大努力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11月24日,黎雄兵、兰志学、李静林等律师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亲自向河北三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递交了“关于解决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事宜的律师函”、“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律师建议书”以及一份援助律师已经接到委托的三鹿受害者名单,当日,援助律师也把此套文件递交给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时,此套文件也通过EMS快递寄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办公厅等机关。

12月8日上午,许志永博士、黎雄兵律师、兰志学律师把63名三鹿三聚氰胺奶粉的受害者的共同诉讼诉状递交给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庭长表示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此事,目前不能受理。我们表达了为受害者争取公正赔偿的必要性和对司法部门主持正义的期望,并留下了诉状和证据材料。

12月,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公盟法律援助团就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向美国律师协会征求有关类似案例及相关经验,美国律师协会给予积极答复。

2008年12月25日,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发出《三鹿奶粉受害者援助律师关于三鹿集团进入破产程序的紧急法律声明》,并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希望这些部门能够  本着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的目的,协助维护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的权益。

2009年1月16日,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代表213名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被告是生产、销售过含“三聚氰胺”奶粉的22家企业。这些受害者其中死亡的有4人,肾衰竭的重症患者10人,双肾积水的患者9人,单肾积水的患者31人,双肾0.4厘米以上结石患者28人,双肾0.4厘米以下结石患者34人,单肾0.4厘米以上结石患者35人,单肾0.4厘米以下结石以及其他症状患者62人。原告认为,政府公布的赔偿方案远远不足于弥补他们受到的伤害,而且,赔偿方案没有承诺受害者18岁之后的治疗和赔偿,他们愿意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公正赔偿以及解决受害者的终生健康保障问题。

公盟发布《关于起诉22家三聚氰胺奶粉责任企业的说明》,指出,我们之所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是基于三个原因:首先,作为全国范围内重大影响的案件,一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其次,该案涉及全国27个省市的受害者和全国各地22家被告,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指定管辖是恰当的。第三,我们曾经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河北省高院提起过民事共同诉讼,都没有得到答复,不得已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把社会事件纳入法治轨道是我们作为法律人为国家法治所做的努力,希望这种努力能够得到回应。我们衷心希望最高法院能够担负起法治的责任,受理本案,或者指定其他法院管辖,通过法治的途径给受害者以公正。

2008年12月8日到2009年3月,我们一共提起了6次共同诉讼。12月8日我们代表63名受害者提起了针对三鹿集团的诉讼;12月26日再次向石家庄中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2月26日李静林律师代表28名圣元受害者向圣元集团发出了律师函,提出了赔偿要求;2009年1月16日,志愿律师代表213名奶粉受害者针对22家生产过有毒奶制品的企业向最高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2009年2月4日我们再次向最高法院寄送了诉讼资料;2009年2月13日,鉴于三鹿集团破产进入程序担心受害者失去获得赔偿的机会,志愿律师代表117名三鹿受害者再次向石家庄市中院提起了民事诉讼;2009年3月1日,李静林律师代表54名圣元奶粉受害者向青岛中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对”三鹿”集团提起共同诉讼的情况说明

从问题牛奶暴光至今三月有余,期间一些法学专家和律师组成的法律援助团队对如何更好地保护受害儿童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如何向相关单位和责任者索赔进行了多次的研讨和充分地交换过看法。2008年12月8日,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和论证,并经当事人的同意和授权,我们决定代理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向“三鹿”集团公司首次提起集体索赔共同诉讼,同时,有鉴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相关司法机关已经对该公司及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文华等因涉嫌生产有毒食品罪而采取的司法措施,故我们亦同时对上述当事者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以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各项权益的现实及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实施。上述两项工作内容及相关请求和事实理由详见起诉书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作为代理人,我们深知在处理这个案件中所要把握的原则和立场,我们将本着“合情、合理、合法”的精神,本着善意、诚意、负责任和建设性的心态,特别向政府有关部门、涉案有关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我们代理的法律行为做以下说明:
 
第一,”三聚氰胺”毒奶粉受害者应当获得公正赔偿,这是我们的基本立场。受害者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无辜受害,受到侵权理应依法获得赔偿。有侵权的事实,有侵权的后果,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故理应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受害当事者有权获得法律救济权。如此大规模侵害婴儿的生命健康,如果相关企业不承担责任,不仅社会失去公正,整个食品行业也都会长期缺少信誉。因此,推动结石患儿获得公正赔偿,不仅是给受害者以公正,同时也是给有关奶制品企业社会形象自我救赎的机会。
 
第二,我们希望是法院或者政府主导的一揽子赔偿。这种赔偿不仅要照顾到已经受到的现实伤害,还要关注到受害孩子未来可能的健康问题。为了这个目标,我们能做的工作主要包括三部分:一,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二,提出建设性赔偿建议;三,帮助受害者发出声音,即帮助他们提起诉讼。其实,提起诉讼不过是发出声音的一种方式。我们从来都不认为对“三鹿”提起诉讼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和途径。如果有一天,政府宣布了让大部分受害者感到满意的方案,那么司法的介入也就会失去源动力,我们的法律行动也就会随之结束了。但是,我们现在仍然在担心这次对三鹿受害者的赔偿会像2004年阜阳毒奶粉事件一样不了了之,从而给社会留下长期和深远的伤害,进而造成未来社会的不和谐的隐患。因此,即使政府已经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受害者发出自己合理的声音和正当的诉求也是必要的,相关政府和司法部门也应该尊重和认真倾听受害者的意见。作为法律人,我们能够代表受害者发出理性声音的最恰当的方式就是提起诉讼。到目前为止,虽然三鹿责任人正在接受司法审判,但是受害者没有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很多因生产有毒奶粉而应负责任的企业同样也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赔偿责任。我们不是在制造麻烦,而是为了帮助那些无助的弱者,帮助社会和政府化解矛盾,起到一个缓冲和弱化社会矛盾的作用。我们深信,没有正义,违法者不能绳之以法,受侵害者得不到合理的赔偿,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稳定和和谐。

第三,考虑到本案至少在河北省范围内的巨大影响,我们第一次共同诉讼向河北省高级人法院提起。我们的诉讼文书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诉讼主体,徐哲、李小全等共计63名原告,由黎雄兵、兰志学等六位律师和公民担任代理人;二,诉讼请求,要求赔付医疗费、护理费在内共计6817800元,精神抚慰金6910000元;三,事实与理由;四,关于赔偿标准的描,我们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受害者病情轻重提出八类赔偿标准,详见起诉状附件。

综上,鉴于我们的上述想法和说明,我们当然责无旁贷地坚决去履行当事人的授权以及我们作为法律人的职责,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够唤醒更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良知,最后我们也当然希望我们的真诚努力会得到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尊重和支持,得到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关注,关注我们的受害儿童,关注我们的未来。
 
“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
2008年12月8日

这些诉讼都没有被受理。最高法院没有受理患儿的诉讼,但把诉状发到患儿所在地方,由地方政府出面和患儿家长协商,解决了一部分患儿的赔偿问题。

(四)后续诉讼及其他方式争取赔偿

2009年3月25日下午,彭剑律师向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缴纳了一名原告的诉讼费575元,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向代理律师签发了一份受理案件通知书,针对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法院正式立案,此名原告起诉金额为31000元。但此案没有结果。

2009年4月13日,律师前往石家庄新华区法院递交案卷,新华区法院立案庭陈姓女法官口头告知:新华区法院已接最新通知,诉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以减少当事人诉累;新华区法院今后仅受理河北省内患儿的起诉;已受理的外省原告的案件,继续审理。

截止2009年4月,公盟接到全国范围内400余名受害者寄送的委托和材料。受害者家属提出的问题主要有:有些孩子虽然检查出结石、积水等症状,但并没有被列入卫生部门公布的受害者名单中,因此无法享受政府制定的赔偿计划;一些孩子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被公布前死亡,死亡有含三聚氰胺奶粉喂养史,并出现结石、积水、肾功能衰竭等症状,但未被列入受害者名单,不能得到任何赔偿;据签署了政府制定的一次性赔偿协议的家属反应,后续治疗费用尚不能到赔偿协议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去报销;部分家长反映,孩子的结石、积水症状还没有消除,有些甚至结石越来越大,但医疗部门不能给出妥善的治疗方案,家长很担心后遗症的问题。

4月下旬,部分地区有法院已经开始主动联系提起诉讼的受害者家属,希望在法院的协调下处理赔偿等问题,这是一个积极的现象,法院介入调解有利于受害者权利的保障。5月,公盟还将继续案件的起诉工作,由于受害者人数分散,而石家庄法院不能集中受理,公盟采取协助家长准备起诉材料,由家长自行递交法院的方式继续推进索赔。

5月6日,律师前往河南郑州,收集了数十名河南省受害者的详细资料,根据资料制作诉状。

5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法官约见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中三鹿受害者的代理律师彭剑。法官询问了已经立案的两名原告的基本情况,并要求律师向原告提示诉讼风险,要求律师积极准备证据,开庭时间尚未确定。同时,各地受害者家属去所在地基层法院询问立案事宜,各地法院答复不一致,多数法院答复不能立案,部分法院答复可以立案。

2009年6月,公盟与某两个品牌的奶粉厂家谈判赔偿金事宜(根据约定不便透露企业名称),共赔偿该两个品牌的53位受害者共100万元。2009年7月至9月,个案部门主要工作是两个品牌奶粉赔偿金的发放工作,发放地包括北京、成都、武汉、上海、广州。

通过不断的去法院立案庭,2009年6月至11月间,北京西城区、顺义区、大兴区三法院分别立了一起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的案件。宣武区法院立了一起诉伊利三聚氰胺奶粉的案件。

2009年11月27日,在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发一年零两个多月之后,在我们向河北省高级法院第一次提起民事诉讼将近一年之后,北京顺义区法院终于第一次开庭审理三聚氰胺奶粉索赔案。但此案仍然没有结果。

奶粉案庭审简要记录
 
时间:2009年11月27日下午两点
地点:北京市顺义区法院
原告:马玉(化名),2008年3月5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彭剑律师,许志永。
第一被告:顺义隆华购物中心,代理律师出庭。
第二被告:三鹿集团公司,破产资产管理人代理律师出庭。
 
法官宣布适用简易庭审理。被告曾要求普通程序,法院不允许。本案2009年曾移交石家庄中院,后北京高院指定顺义法院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三鹿集团赔偿医疗费210元,营养费和伙食补助费275元(难以区分开来),交通费304元,护理费745元,以上合并1534元。2、奶粉消费赔偿金43650元。3、赔偿原告精神损害1万元。4、隆化购物中心连带责任。5、确认原告后续治疗费用由三鹿集团参与筹集建立的赔偿基金负担。6、诉讼费用二被告负担。
 
被告隆华购物中心答辩:已经有国家赔偿标准和程序,原告应该按照相关的标准和程序索赔。原告没有奶粉和病情因果关系证明,不同意赔偿。如果原告符合要求,相关部门会给与赔偿,比如从赔偿基金赔,隆华不持异议。
 
被告三鹿答辩:第一,2008年12月2日,国务院有关问题赔偿小组已经制定赔偿方案,2008年12月19日,三鹿集团承担9.02亿,并根据步骤、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发放,被告已经承担支付责任。2009年11月20日,石家庄中院签发民事裁定书,终结了三鹿破产程序,清偿率为零。综合以上,三鹿已无任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接下来进入法庭调查。
 
法官出示石家庄中院民事00020-31号裁定,终结三鹿破产程序。原告代理人指出,如果有原件,真实性不怀疑。但该裁定书违法,因为石家庄中院很清楚他们指定新华区受理民事诉讼,受害者对三鹿的诉讼09年3月25日
第一起立案,09年11月之前顺义、大兴等地都受理了相关诉讼。顺义法院也曾移送本案。根据以上事实,石家庄中院非常清楚,诉讼未终结,甚至未开庭情况下,石家庄中院于2009年11月20日
擅自终结破产程序,明显违法,严重践踏受害者人权,严重背离法治理念。
 
原告与隆华之间奶粉买卖关系。举证两张发票,一张是2008年4月9日,2078元,另一张08年5月15日,2172元。都有对应发票的购物小票。被告对购货单上的名字差异有异议。原告认为差错是笔误,恰恰证明了发票的真实性,加上购物小票,足以证明原告父亲购买了三鹿奶粉。
 
法官问原告情况以及为什么买了那么多三鹿奶粉。原告2001年来北京,2006年6月来顺义,2008年6月搬到丰台。在隆华买了100多袋奶粉。家里孩子三天一袋,另外当时有赠品促销活动,所以买了那么多。
 
关于因果关系。原告提出被告举证责任。被告隆华认为是一种可能性,我们不否认三聚氰胺与结石之间的关系,但本案原告结石的原因,我们需要相关医学证明。三鹿同意第一被告意见。法官问被告要求鉴定吗,要求休庭两日之内被告做决定,要不要做鉴定。
 
关于营养费和伙食补助费。估算出来的,没有书证。考虑到孩子受伤害的时长达半年,哪怕一天增加两块钱的营养,也远远高出我们提出的诉求。隆华认为,要经过医院证明确实需要补充营养,而且要跟侵权行为有关,小孩才有1周岁多,只能靠奶粉维系生命,需不需要营养,我们表示异议。三鹿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
 
交通费。没有证据。去医院不低于十次,如果按照出租车发票算,不低于600元。折中为304元。隆华认为,不构成侵权,只有08年9月13日证据,要求十次没有依据。三鹿同意第一被告意见。
 
护理费。没有书证。以孩子母亲的误工费为标准,一个月的复查期间,我们只算了一个月的损失,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0元,我们调低,主张745元。隆华认为没有证据,孩子任何时候都需要护理,所以不存在护理费。没有看到小孩住院的材料。三鹿同意第一被告意见。
 
要求奶粉消费赔偿金的依据。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立法法第84条规定,原则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保护公民利益的特别规定除外。食品安全法09年2月份发布,正是为保护公民利益之前未曾有过的特别规定,因此,基于更好地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利益的考虑,《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有关十倍赔偿的规定溯及既往、应适用于本案。实际金额和主张金额有差异,支出4365元,与发票金额差距100多元,十倍赔偿金是43650元。
 
隆华对数额不认可。法不溯及既往,特别规定需要明确规定,而不是原告的解释。应当是明知,销售者才承担责任,当时三鹿是乳制品企业国家免检产品,三鹿不仅不是假冒伪劣,而是知名产品。三鹿有问题,但奥运会之前没有大范围知道。即便是适用食品安全法,也不能适用隆华公司。三鹿集团同意第一被告法不溯及既往的观点。
 
精神损害抚慰金。基于孩子损害后果,多次去检查,就医,加强护理,治疗过程父母孩子受累,长远看,直接后果是实实在在影响了孩子发育,根据我们了解,三聚氰胺毒害的儿童普遍存在身材瘦小、发育迟缓等问题。我们在十级伤残标准(2万多元)之下的一半选择一个整数,象征性地提出了精神损害。隆华认为精神损害给付标准一般应该是构成伤残。父母受伤害,主体不适合。三鹿同意第一被告意见。
 
关于要求法院判决患儿加入赔偿基金。三鹿事件爆发后,从去年12月开始,致患儿家长的信中提到,筹集基金,用于后续治疗,三鹿对公众的承诺,这是中国乳制品协议通过网站发布的,答问中也明确,建立患儿医疗赔偿基金。这并不法律意义上的规范的基金,而是为特定目的筹办的基金。要求加入基金是为了后续治疗,后续责任。隆华认为基金与自己无关。基金自有其处理方式,原告可以用相应的处理方式。三鹿已经支付9.02亿赔偿。任何诉讼中,未列入诉讼的主体,法院不应当判决其承担责任。另外认可原告说的基金自有其处理方式。
 
被告举证。2008年12月19日支付9.02亿电汇凭证,收款收据。终结裁定书。三鹿已经尽其所能承担了赔偿责任。众所周知的事实。
 
原告代理人发言,因果关系也是众所周知的,你们应当承认。既然被告纠缠举证期限,那么我们也申请新的举证期限,到目前才看到对方证据。
 
鉴于被告是否要求因果关系鉴定以及原告提出举证期限,法官于16:04宣布休庭。后确定下次开庭时间为2009年12月9日。

2010年1月,我们向伊利北京总部提交了20余名伊利奶粉受害者的基本资料(主要是B超、彩超检验报告单),但未得到任何答复。

2010年4月和5月,为三聚氰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律师彭剑,带4名三鹿受害者家属前往香港,起诉原三鹿公司的股东,新西兰恒天然公司,败诉。

三鹿奶粉受害者诉恒天然公司今天在香港立案
 

今日(4月8日)上午彭剑和林峥代表四个三鹿品牌三聚氰胺问题奶粉受害幼儿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小额钱债审裁处提交申索文件,该审裁处已受理申索(相当于中国大陆的标的额较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诉讼),已通知5月4日上午9时
聆讯(开庭)。
 
有关小额钱债审裁处的介绍见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sc.htm
 
申索书分为手填的表格部分和打印的附页。
 
表格中手填的申索理由主要内容是:申索人是中国大陆三鹿集团生产的三聚氰胺毒奶粉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各项损失超过港币×××××元,但至今未获赔。作为三鹿集团股东的被告人怠于将其已知的三鹿产品危险向消费者公告,且其委派的董事未尽注意义务、勤勉义务,故应承担过失责任。理由详见附页。
 
表格中手填的申索款项计算方法的主要内容是:被告人以其拥有三鹿集团股份比例为其责任比例,再减轻其责任、减半计算。申索人损失项目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消费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申索款项计算公式为:申索人的实际损失(应得全额赔偿款)乘 43% 再乘 50%   计为港币×××××元。四宗申索,提出最高的申索款项为港币33490元,最低的为港币12369元。
 
(联系人: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 彭剑律师)
 
附件是申索书附页:

被告人Fonterra Brands (China) Limited,中文名:“恒天然品牌(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有限公司,其股东是新西兰恒天然公司。被告人投资、参股注册资本为三亿元人民币、计三亿股的、登记在中国河北省的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集团”);被告人对三鹿集团出资12900万股、占43%股份,系三鹿集团的第二大股东,也是唯一的注册地在中国大陆境外的股东。

中国大陆的人民网等媒体报道显示,对三鹿集团2008年8月2日有关是否召回、如何召回产品的决议,“新西兰方面的董事(即被告人委派的董事)没有反对”,且之后被告人委派至三鹿集团的董事提供的信息,使得三鹿集团决策层认为:“奶粉中每公斤三聚氰胺含量不超过20毫克,婴幼儿食用后不会出现问题”。为三鹿集团过错承担刑事责任的该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认为,外方作为公司集团董事会成员,在奶粉事件中全程参与问题奶粉的生产、检测过程,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她说,“8月1日后,外方进驻公司,帮助进行含有三聚氰胺的检测,协助我公司进行沟通联系。8月15日,我们集团召开扩大会,外方当时没有要求公开曝光问题产品,同时认为问题奶粉影响不大,我方认为奶粉含氮量高,国内没有检测标准,我记得他们认为这个理由好,同时决定9月20日之前,不要把问题婴幼儿奶粉的事放大”。

路透社2008年9月15日消息称:“新西兰总理海伦・克拉克周一表示,新西兰奶业巨头恒天然(Fonterra)曾要求中国官员召回其中国伙伴三鹿集团生产的被污染奶粉,但是地方官员未能及时采取行动。直到新西兰政府联系中国中央政府之后,中国河北的地方官员才开始采取行动。恒天然拥有三鹿集团43%的股权。恒天然在8月得知三鹿奶粉遭污染后,即要求全面公开地召回所有受波及产品,但却遭到阻挠”,可见,被告人知悉奶粉“被污染”事故,但在三鹿集团、地方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下,选择了向其母公司所在国政府汇报,而没有直接向消费者通报。经新西兰政府首脑的通报,中国中央政府知悉了该食品安全事件,并2008年9月11日将事件曝光,而此时,距离被告人知悉该安全事故,已愈一个月。

相关刑事判决书已查明:有关刑事被告人自2007年10月起将含有三聚氰胺的奶液销售到三鹿集团等处,故可认定最迟于2007年10月起三鹿集团已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实际起始日期很可能更早)。三鹿集团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显示:2007年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286892946.36元、应付利润105269000元,2007年度向境外汇出利润4526.57万元。可见,被告人收得的三鹿集团2007年度利润,其中的一部分无疑源于三鹿集团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有毒奶粉的收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已于2009年11月20日裁定:“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率为0,现三鹿集团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已经完结”,“终结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也就是说,三鹿集团将不可能赔付任一受害者任何款项,哪怕是一分钱。

基于上述事实,申索人认为:

第一,有义务控制他人加害行为的被告人,应就其不作为,承担责任。本案被告人作为占董事会七分之三席位的三鹿集团的第二大股东,在知悉事故存在后,则有义务控制危险。在三鹿集团不作为的情况下,被告人没有选择向消费者或媒体直接通报、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害发生的最佳行动方案,故其应直接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特别是在三鹿集团破产、无力赔付的情况下;但因被告人通过其母公司所在国政府进行政府间协调的方式应对事故,客观上在一定范围内也减少了一定的损害,故应减轻其过失责任。

第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被告人委派至三鹿集团的董事未尽注意义务、勤勉义务,且其行为涉嫌构成香港公司条例第275条所述的欺诈营商,故应承担董事个人责任;但因相关董事不在三鹿集团领薪、显然直接受雇于被告人,故依据雇主责任原则,被告人应基于其委派董事的过失而直接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出于公平的考虑和强烈的实践正义的需要,被告人在食品安全事故直接责任方——三鹿集团无力赔付的情况下应对申索人的损失酌情承担补偿责任,即对直接责任方无力弥补的申索人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因三聚氰胺毒奶粉安全事件的影响,2008年9月11日后中国大陆广大居民对本国奶粉失去信心、纷纷购买进口奶粉,大陆本地奶业生产惨淡,而包括被告人母公司在内的境外奶业生产企业则向大陆倾销奶粉、收益颇丰;即实际情况是,包括申索人在内的数十万受害婴幼儿的存在,使得包括被告人母公司在内的境外奶业生产企业获得了难得的市场机遇和丰厚利润。因此,出于实践正义和实际公平的需要,被告人亦应直接对相关受害者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申索人认为,被告人基于其过失和其委派董事的过失,应以其2007年度获得红利为责任限额,其拥有三鹿集团股份比例为其责任比例,再减轻其责任、减半计算,对申索人承担赔偿、补偿责任。被告人应向申索人偿付的款项金额计算公式为:实际损失 乘 43%(被告人持有三鹿集团的股份比例) 再乘 50%(即减轻其责任的一半)。
 
2010年4月8日
关于在香港起诉恒天然公司(Fonterra Brands (China) Limited)的说明

在三鹿集团已经破产终结,而该品牌奶粉的部分受害者依然没有得到公正赔偿的情况下,2010年4月,我们代理受害者到香港起诉三鹿集团的股东恒天然(中国)公司(Fonterra Brands (China) Limited),该案于4月8日在小额钱债审裁处立案,于5月4日开庭审理。我们之所以到香港起诉恒天然(中国)公司,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恒天然(中国)公司作为股东应当对三鹿集团造成的损害承担补充责任。我们认可恒天然(中国)公司和三鹿集团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但是,恒天然(中国)公司作为三鹿集团持股43%的股东,在得知三鹿集团三聚氰胺奶粉的损害后果之后的40天内,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制止侵害,负有一定的责任。在三鹿集团已经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公正原则,恒天然(中国)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第二、恒天然(中国)公司在香港注册,香港法院应该有管辖权。恒天然(中国)公司答辩称,公司生产、受害人和损害后果均发生在大陆,因此香港法院没有管辖权,这种理由不能成立。我们到被告注册地司法机关提出申索,完全符合香港的属地管辖原则,即国际、区际通行的属地管辖原则。
 
第三、我们到香港起诉恒天然(中国)公司要求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有充分的理由。恒天然(中国)公司在答辩中说,受害者已经在大陆政府主导的赔偿方案中获得赔偿,我们到香港诉讼是无理取闹,对这种说法我们深表遗憾。从2008年9月直到今天,在这场异常艰辛的诉讼中,我们为某些品牌的受害者争取到了公正赔偿,针对伊利、圣元等品牌的诉讼仍在进行,唯独对三鹿集团的诉讼在大陆已经没有任何希望。我们代理的近200名三鹿品牌的受害者没有得到公正赔偿,例如,河南郑州市四岁的朱未,至今仍有结石,花费一万多元,只拿到2000元赔偿;江西广昌县三岁的唐佳,经过两次手术,一度病危,至今双肾结晶,花费近5万元,一共得到3万元赔偿;湖北赤壁市两岁半的周紫,动过两次手术,一度病危,至今右肾萎缩,左肾结石积水,花费近9万元,一共得到3万元赔偿(以上孩子的姓名均为化名,我们将向法院提供有关孩子病情的详细资料);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到香港起诉恒天然(中国)公司,是我们最后一线希望。这场人为的灾难毁了很多孩子的一生,我们只是希望能够给他们一点点帮助。我们并不想通过诉讼为他们争取公正,但遗憾的是,恒天然(中国)公司拒绝了我们提出的协商要求。希望香港作为判例法地区,法院能够发挥创造性,维护社会正义。也希望恒天然(中国)公司即使从基本的道义和社会责任出发,考虑这些受害家庭的困境。
 
代理人: 彭剑  林峥  许志永
2010年5月3日

2010年7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名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希望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但当地法院一直不受理案件,甚至不接受诉讼材料,我们派工作人员前往当地与家属见面,并陪同其前往法院立案,但法院法官态度蛮横,当场与受害者家属争吵。

黑龙江省海林市一名伊利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希望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当地法院立案,并向伊利公司发出开庭通知,伊利公司立即派人前往,进行调节,最终赔偿2万余元。

2011年3月,浙江省嵊州市一名伊利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希望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当地法院立案,并向伊利公司发出开庭通知,伊利公司立即派人前往,进行调节,最终赔偿35万余元。

2011年4月,甘肃天水一名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没有接受赔偿金,也没有加入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医疗救助基金,希望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但当地法院一直不受理案件,甚至不接受诉讼材料,我们派工作人员前往当地与家属见面,并陪同其前往法院立案,但法院法官态度非常不积极,让我们等待了几个小时后,法院勉强收下案卷,但任何答复都没有。

2010年中期至2011年9月,帮助部分伊利奶粉受害者通过起诉,法院立案,最终于伊利公司达成和解,赔偿金在2万至35万之间,共涉及5人,黑龙江省2人,湖北省2人,北京市1人,浙江省1人。

三聚氰胺受害者诉伊利公司将要开庭
十三省市23名受害者希望集体调解
 
两名三聚氰胺奶粉受害孩子诉内蒙古伊利公司的赔偿案定于9月上旬在湖北省通山县法院开庭。伊利公司正在与受害者家长协商赔偿,而作为代理人,我们希望,伊利公司应当一揽子赔偿包括来自湖北、河南、新疆等十三省市的其他22名受害者。
 
2010年4月,北京宣武区法院首次受理了受害者韬对伊利的索赔诉讼,在法院原计划的4月21日开庭日前,伊利公司找到我们要求协商调解。根据24个受害者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一揽子总额58万元的赔偿,但伊利提出只赔20万元。随后伊利让法院取消开庭,让受害者韬撤回起诉,对其他23个北京市之外的受害者拒绝赔偿。
 
2010年8月2日,家住湖北省通山县的两名受害孩子起诉伊利被法院受理,定于9月8日和10日开庭。两个孩子分别是4岁和2岁,都因为结石做过手术。日前,伊利公司在努力通过个案调解让受害者撤回起诉。
 
伊利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乳业公司,一直把“秉承社会责任”作为发展的座右铭,宣称“左手托着奶农的希望,右手托着消费者的健康”,可是,伊利面对自己的法律责任,表现让人失望,仰仗法院立案难,立了一个就赔偿一个,置其他受害者于不顾,这种思路增大受害者维护权利的成本,同时也有损伊利在公众中的形象。
 
从2008年9月11日起,我们代理了共400多个三聚氰胺奶粉受害孩子,目前已经获得公正赔偿的不到一半。三鹿集团已经破产,我们诉到香港最后也没有结果,一些重症受害孩子只得承受不公正,而圣元公司和伊利公司这两个大企业直到目前的表现实在让人失望,由此我们对中国乳制品行业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深感忧虑。
 
公民
2010年8月28日

但是,仍有一些家长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并且也没有纳入到政府制定的一次性赔偿基金计划中,这些家属目前想要通过各地卫生局向卫生部、奶制品工业协会申请进入医疗救助基金,进而为得到一个长期的基金保障,但卫生部、奶制品工业协会没有公布明确的加入基金的渠道。家长们很着急。

2011年6月,针对媒体报道三聚氰胺奶粉赔偿运作基金不透明的问题,我们从受害者申请赔偿的角度进行了简单的抽样电话访谈,初步调查了20位家长,大部分在河南。大致情况如下:有部分得到了2000元的赔偿基金,部分获得中国人寿保险的医疗报销。仍有部分人未收到赔偿基金,或者不能报销医疗费用。其中,有一个家长反映上交相关文件后,两年内未收到任何消息。

7月,我们从受害者申请赔偿的角度,将可能未被列入“三聚氰胺医疗赔偿基金”的受害者名单(2011年1月我们回访时未列入赔偿基金近期新列入的可能性也不大)递交至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和卫生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督查处,希望两单位能协助解决相关事宜。

8月,卫生部人员电话答复我们,受害者家属可以将病情资料及目前遇到的困难,递交至所在地区县等基层卫生部门,基层卫生部门会逐级上交处理。但很多家属都称,已经去过基层卫生部门,但当地卫生部门说并没有接到上级通知,也没有专门的人负责这类事情。我们向卫生部的工作人员询问,是否有正式的文件通知下级卫生部门来接受三聚氰胺受害者的问题投诉,是否能给我们一份文件的复印件,卫生部答复说没有。因此就出现了卫生部让受害张家属找基层卫生部门,而基层卫生部门不受理的此事。最终,我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督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督查处的地址和电话发送至受害者家属,让家属直接寄送材料至卫生部。卫生部工作人员接到很多家属的直接投诉后,再次与我们联系称,这些材料将直接交给卫生部的信访部门,信访部门会将材料再转交至各省的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三、小结

截止2011年9月11日,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三周年,我们能做的工作只能这样了,结果并不理想,尽了最大努力。今后,如果有奶粉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我们还会提供法律援助,但作为一个项目,只能到此为止了。

作为法律人,我们最大的愿望是把公共事件纳入法治轨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然而结果令人失望。其实哪怕是分散的个案,只要法院受理案件,哪怕最后没有开庭,受害者多数也能通过谈判得到赔偿,但是令人遗憾,法院立案的寥寥无几。政府宣称要建设法治国家,重大公共事件是重要契机,希望以后能看到这样的希望。

关于食品安全,这是当下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不过我们欣慰地看到,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十分重视,作为公民,我们也愿意参与推动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尽微薄之力。

公民(公盟)

2011年9月11日


诉讼请求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说明

一、根据受害者病情轻重和受损害程度,划分为八个类别,分别是:A死亡、B肾衰、C双肾积水、D单肾积水、E双肾0.4cm以上结石、F双肾0.4cm以下结石、G单肾0.4cm以上结石和H单肾0.4cm以下结石。

二、考虑受害者患病及治疗护理的共同特点,本次诉讼赔偿项目暂只涉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五项,保留针对受害者个体的独特情况在诉讼中依法增加赔偿项目调整索赔金额的权利。

三、经咨商专家意见并结合调查测算,各赔偿项目的索赔金额,依据病情轻重损害程度分类采取定额计算的原则确定,保留针对受害者个体的特定情形及进一步的事实证据在诉讼中依法调整索赔金额的权利。

四、赔偿项目定额,在上述五个赔偿项目与八类病情间的对应关系如下:

五、鉴于被告对损害事实负有主观故意责任并涉嫌犯罪,诉讼请求针对物质性损害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定额,参照国内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人身损害精神赔偿数额。


毒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

前言

“三聚氰胺”毒奶粉造成的数万受害者应当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以维护社会正义,警示不负责任的企业。赔偿有两种基本方式:通过集团诉讼获得赔偿和政府主导的一揽子赔偿,作为此事件妥善处理的推动者,我们需要为此准备两套方案。

一、集团诉讼索赔方案

集团诉讼索赔方案应当建立在严格的法律证据和司法程序的基础之上,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必须考虑的两个基本问题是,根据现有法律索赔以及如何跳出现有法律框架索赔。

根据现有的法律,索赔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由于交通费、护理费等实际费用取证有难度,数额差别较大,建议忽略误其他费用,只保留医疗费用。在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增加两倍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另外,所有确诊患者根据病情轻重确定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最低1万元,最高20万元。具体分级待讨论。

集团诉讼索赔的目的也是建立赔偿基金,基金除了赔偿当下损失外,还应当留有资金用于受害者将来可能的身体健康隐患以及精神赔偿。

集团诉讼的同时也要提出一揽子赔偿方案、对蒙牛、伊利等生产有毒奶制品企业的以及销售商进行罚款的公民建议。

二、一揽子赔偿方案

一揽子赔偿方案包括三鹿、圣元、雅士利等所有毒奶粉婴幼儿受害者。

(一)赔偿标准和数额

分类平等赔偿原则。将毒奶粉受害者根据病情轻重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类别确定费用开支和赔偿数额。

根据病情轻重分类确定赔偿额度的理由:如果根据受害者实际支出确定赔偿数额,可能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受害者不得不收集实际费用支出的证据,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受害者来说存在一定法律技术上的困难;第二,同样病情在各地区、不同医院之间支出差别很大,根据实际支出确定赔偿额不公平;第三,如果根据实际支出确定赔偿额将鼓励夸大费用开支以及贿赂医院扩大开支的行为。因此,从公平赔偿的角度考虑,我们建议确定赔偿额度的标准是身体健康受损害程度。

由于是同一企业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从公正赔偿角度出发,赔偿方案不考虑地区、城乡差别。

各类受害者支出费用标准。在充分调研北京、石家庄、郑州等各省会城市各类病情实际花费的基础上推算出各类花费的全国标准,其中护理费可以参照去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99.1元。

除补偿开支费用外,按照所花费用增加两倍赔偿。另,死亡患儿加上死亡赔偿金20万元。以此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初步调研结果和上列赔偿标准,减去政府垫付的治疗费用,确定每一类患者的赔偿数额,其中,死亡患儿加上死亡赔偿金、重症患儿加上精神损害赔偿各20万元。具体推算数额如下:

1、死亡患儿:48000(元)x3(倍)-30000(元)+20万(元)=314000元;

2、肾衰、肾积水等重症患儿:48000(元)x3(倍)-30000(元)+20万(元)=314000元(不包括可能的后续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

3、非重症住院治疗患儿:9000(元)x3(倍)-3000(元)=24000元(不包括可能的后续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

4、0.4厘米以下非住院治疗患儿:4000(元)x3(倍)=12000元(不包括可能的后续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

赔偿金额估算。公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较低标准制订了赔偿方案,按照大约30万受害者计算,依照较低标准估算,赔偿金额超过40亿元。此赔偿标准还不包括可能的后续治疗和精神赔偿。

(二)成立专门的赔偿基金

受害婴幼儿可能存在长期的健康隐患,考虑到可能的后续治疗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成立专门的基金。基金起步资金应当不低于赔偿资金,并根据实际需要接受社会捐助或者由国家财政拨付。基金如有剩余资金可以考虑用于长期保障婴幼儿食品安全。

(三)赔偿、补偿和基金的资金来源

三鹿公司现有财产变卖。可以考虑将三鹿公司现有资产全部评估出售,所得金额偿还其他债务后用于赔偿。同时收购方利用三鹿公司现有厂房、设备、员工等尽快开始生产。

圣元、蒙牛、伊利等检出含有三聚氰胺乳制品的企业以及有关销售商的罚款作为补偿资金。三鹿集团的剩余资产可能不足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其他对三鹿危害社会有一定责任的单位,比如中央电视台(涉嫌虚假广告)、国家质检总局(行政不作为)等没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履行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建议,由国家有权机关对蒙牛、伊利、圣元等检出含有三聚氰胺的乳制品企业以及有关销售商罚款,用罚款补偿受害者损失。

罚款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财政拨专款。如果前两项资金不足以赔偿受害者损失并成立后续治疗和精神赔偿基金,国家财政应当拨出专款。

(四)赔偿实施

设立赔偿委员会。三鹿奶粉事件处理领导小组中成立民事赔偿委员会,协调和组织赔偿工作。赔偿委员会应当吸收受害者代表、法官、受害者律师参加。

确定赔偿方案。通过听证,在广泛听取受害者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公平的赔偿方案。

筹集赔偿、补偿和基金所需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通过协商、罚款或者司法途径依法筹集赔偿及补偿资金,以及国家财政拨款。

赔偿资金发放。通过各医院掌握患儿病情,按照病情分类由政府民政部门发放赔偿金。

公盟

2008年11月12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x,25岁,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平泉镇x村     系受害死亡幼儿徐xx父亲

原告:李xx  1979年7月,河南省商丘市    系受害死亡幼儿王xx母亲

原告:李xx(曾用名:李新全)41,河南省汝南县金铺镇x村 系受害死亡幼儿李xx父亲

原告姓名:朱xx  男   汉族  6个月,急性肾功能不全      

法定代理人:朱xx  34   山西源山县x村    系原告父亲

原告姓名:周xx   男   汉族   11个月, 左肾积水,右肾充满结石     

法定代理人:周x    27   湖北省赤壁市x村   系原告父亲

原告姓名:赵xx   男   汉族  2007年10月, 急性肾功能衰竭,左肾积水,双肾结石

法定代理人:赵x    1979年2月   浙江省嘉兴市x村  系原告父亲

原告姓名:张xx    女   汉族   11个月 双肾结石,泌尿道感染,双输尿管中段结石伴双肾积水,急性梗阻性肾功能不全 

法定代理人:张x  24   福建省邵武市吴家塘镇x村 系原告父亲

原告姓名:薛xx   男   汉族  2008年1月  急性肾功能衰竭、泌尿系结石

法定代理人:薛xx  1984年8月    河南省内乡县赤眉镇x村 系原告父亲

原告姓名:苏x   男   汉族  2008年1月  急性肾功能衰竭,双侧肾盂输尿管结石,双肾积水      

法定代理人:苏xx  1980年2月   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x号   系原告父亲

原告姓名:宋xx   女   汉族  2007年8月 急性肾功能衰竭、泌尿系结石

法定代理人:宋xx  1984年3月  河南省睢县胡堂乡x村  系原告父亲

原告姓名:邵xx  女   汉族   2006年10月   急性肾功能衰竭、双肾结石    

法定代理人:邵武家  1985年10月  河南省汝州市陵头乡x 村   系原告父亲

(以下姓名发布时略去……)

以上名原告代理人:黎雄兵律师、张兴奎律师、兰志学律师、张凯律师、李静林律师、张赞宁律师、刘云雷律师、周世锋律师、彭剑律师、许志永、滕彪

代理人总联系人:许志永      工作单位:北京邮电大学    职位:讲师

被告:石家庄三鹿集团破产管理人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44号河北国际商务楼四层

联系电话:0311-85863172

负责人:李爱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徐哲、李小全、董俊壹、周一哲等152位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支出 3484800 元;

2、对被告实行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以上述赔偿额为基数,另外再增加两倍金额支付给各位原告,约共计10454400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赔偿偿徐哲、李小全、董俊壹、周一哲等位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1140000元;

4、 判令被告成立对患儿终身的医疗救助基金

(以上各原告的明细诉讼请求见本诉状之附件《诉讼请求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说明》和《三鹿奶粉共同诉讼原告及诉讼请求一览表》)

事实与理由:

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鹿集团”)作为2007年奶粉市场占有率达18.26%的大型奶粉生产企业,其生产销售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含有有毒化学物质三聚氰胺,给婴幼儿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损害。徐哲、董俊壹等152位原告为食用“三鹿”牌含三聚氰胺奶粉导致泌尿系统结石的受害者或受害者(死亡)的法定代理人。

自2005年起,三鹿集团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即发生人为添加掺入有毒化学品三聚氰胺问题,导致消费者尿液发红、尿路结石、肾结石、肾衰肾积水甚至中毒身亡。2007年12月以来,消费者开始觉察到奶粉质量问题并陆续向三鹿集团投诉。2008年3月,大量的消费者及相关卫生诊疗机构针对被告产品质量问题正式提出投诉及索赔请求。

然而,三鹿集团却并未对被投诉产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甚至,在明知会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仍继续故意隐瞒事实,推诿责任,拒绝向政府及产品质检部门报告,肆意放任产品损害后果,置消费者的安危于不顾,进而触犯刑律涉嫌生产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2008年6月,三鹿集团自检发现奶粉中非蛋白氮含量异常,后确定其产品中含有三聚氰胺。

2、2008年8月2日,三鹿集团向石家庄市政府递交,甚至请求市政府“加强媒体的管控和协调”,以“帮助解决”问题。

3、2008年9月,毒奶粉事件曝光后三鹿集团仍试图恶意隐瞒真相,并于2008年9月9日和9月12日通过其代理公关公司多次“公关”中国最大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百度,要求建立良好合作关系,防止负面爆发,掌握新闻主动性。

4、2008年9月11日上午10点40分,三鹿提团声称其委托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做的检验结果证明自己清白,仍试图推诿责任。

后经国家权威部门调查检测检验,三鹿集团才开始承认其生产的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并最终同意全部召回2008年8月6日前出厂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

2008年9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缨幼儿配方奶粉发布阶段性检查结果《关于全国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专项检查的结果通报》。通报表明,在检出三聚氰胺的产品中,三鹿集团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很高,其中“三鹿慧幼Ⅱ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高的达2563mg/kg。2008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对普通奶粉和其他配方奶粉的检测结果《对普通奶粉和其他配方奶粉三聚氰胺专项检测情况》。检测表明,检出三聚氰胺的批次产品仍集中在三鹿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其中“高铁高锌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高达6196mg/kg。

如此高三聚氰胺含量的奶粉,长时间在市场上销售流通,给数十万缨幼儿及其他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伤害甚至失去生命,已经导致包括本案受害者,甘肃的徐晨晨(原告徐哲之子)、河南的李笑开(原告李小全之女)死亡,吉林的董俊壹(本案原告)、湖北的周一哲(本案原告)肾衰等在内的全国数十万缨幼儿及家庭的沉痛伤害,酿成了全国性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后果。而且,所有这些“三聚氰胺”孩子的未来身体健康将需要无数家庭的长久关注、护理和担忧。所有这一切,都给受害家庭造成了巨大精神伤害。

据此,我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事件中,被告消极应对、隐瞒真相、推诿责任、放任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主观恶意。对这种恶意行为,法律应当给与惩罚而不仅仅是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唯此才可惩戒违法者,伸张法律的正义,构建良好的公共安全秩序,实现社会和谐。

据此,我们提出惩罚性诉讼赔偿要求。

受害人得到全面和公正的赔偿,是受害人的法定权利,这既不能被忽视,更不应被剥夺。按照新华网的介绍,2008年12月底,22家责任企业联合出台了关于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的赔偿方案,死亡病例补偿20万元,重症病例补偿3万元,普通病症病例2000元,对这一赔偿方案原告认为是不合理的同时也是不能接受的。三聚氰胺奶粉已经导致徐晨晨等3名受害者患肾病治疗无效死亡,同时也给受害者的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失,仅仅赔偿20万我们认为是不能接受。重症患儿(比如肾衰竭)赔偿3万也是不合理的,肾衰竭常并发高血压、贫血、心力衰竭、心包炎、心肌病、水电紊乱及酸碱失衡、肾性骨病、骨折,感染等各种疾病,肾衰竭到了末期,没有任何康复的希望,这不仅影响孩子的一生,也给整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仅仅3万元是非常不合理的。对于普通症状病例赔偿2000元,患儿看病住院,再有家属耽误几个月的工作,只得到2000元钱的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赔偿协议中设定的赔偿基金有效年限是到受害者18岁,但18岁的年限并没有充分的医学根据。我们认为应该有对患儿终身的医疗救助基金。

据此,原告认为应该有对患儿终身的医疗救助基金。

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三鹿集团依法理应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2月12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正式宣告三鹿集团破产,因此我们要求被告承担这一赔偿责任。

此前,原告已于2008年11月24日委托代理律师向被告致送了《关于解决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事宜的律师函》,并提出了非诉方式协商妥善解决赔偿事宜的律师建议书。然而,三鹿集团不予理会。

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特提起诉讼。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哲、李小全、董俊壹、周一哲等152位原告

诉讼代理人:黎雄兵律师、张兴奎律师、兰志学律师、张凯律师、李静林律师、张赞宁律师、刘云雷律师、周世锋律师、彭剑律师、许志永、滕彪

共同诉讼联系人:许志永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附:

附件一:152位原告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诉讼请求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说明

附件三:“三聚氰胺”奶粉共同诉讼原告及诉讼请求一览表

附件四:各原告的共同证据目录及证据

公盟关于“7·23动车特大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意见

7月23日,甬温线发生两列动车追尾的特别重大事故,据官方报道,截至今日已死亡39人,伤近200人。这是一起铁路部门或管理混乱、或软硬件存在缺陷、或各因素兼而有之导致的特大事故。铁路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问题,我们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受害方和有关部门参考:

一、铁路部门应当承担全责

事发当日,铁道部发言人即将事故原因归为自然力,认定雷电天气是造成事故的主因,我们认为,在事件未彻底查清时作此判断是不负责任的。雷雨天气是常见的气候现象,防雷避雷设计是列车设计的必然要求。维持列车的安全车距是对车载电子系统的基本要求。所以,即使有雷电天气导致列车行驶缓慢甚至停车,两车追尾事故也绝非不可抗力。唯有明确责任,才能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铁路部门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关于赔偿

(一)法律的适用

有关部门近日展开了理赔工作,初步确定17.2万人民币的赔偿基数,在此基础上确定约50万人民币的赔偿额。我们认为,这一赔偿方案缺乏法律依据,显失公平。

据了解,17.2万元包括: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以及20000元的最高保险金。其依据分别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事实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铁路事故条例”)的有关条款为无效条款。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据此理应适用侵权法之规定,不设赔偿上限。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制定至今已20年,火车票早已翻数倍,而该条例规定的赔偿额至今认为2万元。从合同的角度说,这一条款显失公平,当发生纠纷的时候理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决不能拘泥于2万元的赔偿标准。

总之,我们认为,此次铁路事故索赔,应适用《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相关规定,而不适用与侵权法相抵触的铁路事故条例之规定,以合理确定赔偿额。

(二)赔偿项目

1、造成旅客一般人身损害。铁路部门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政府垫付的医疗费的,受伤旅客不再主张)、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前来探望、陪护亲属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

2、造成旅客残疾。铁路部门除了赔偿前述项目外,还须赔偿致残旅客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此外,另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造成旅客死亡。铁路部门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寻亲、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赔偿额的计算标准

1、区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考虑铁路部门的明显过错程度、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广泛且极其重大的影响、铁路部门的盈利情况和能够充分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其作为责任方除赔死亡赔偿金外,还须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关于收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本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温州,而温州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均高于浙江省的相应标准。考虑相当多的受害旅客是温州居民,且应贯彻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对事故的深刻反省,因此,各赔偿项目应适用《2010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wzstats.gov.cn/infoshow.asp?id=9303)所列相关数据。

3、区分保险赔偿金和铁路部门侵权赔偿金。《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要求旅客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相关保险费在相应火车票款内,“手续由铁路管理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事故发生后,受害旅客得到的“保险金”源于自己缴纳的保险费,而和铁路部门的赔偿无关。因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应当独立于铁路部门侵权赔偿金的给付。

4、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标准。不分城乡一律平等。此原则符合侵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亦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四)具体赔偿数额

1、部分赔偿项目的确定金额。死亡赔偿金为温州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即31201元乘20为624020元。丧葬费按照温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应为18805元。

2、部分赔偿项目的建议金额。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方生命、健康、人格的尊重和经济补偿。考虑各种因素,我们建议:

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低于三十万元。

对受伤旅客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即不低于五万元,视伤害程度、获救情节等因素而定。

综上,对死亡旅客,合理的赔偿金至少应为942825元;加上保险赔偿金,应赔付一百万元以上。此外,若有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需死亡或致残旅客抚养,则铁路部门还应赔付被抚养人生活费。

结语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组于7月26日公布的“50万元赔偿金”标准,并称要在短时间内完成赔偿。这既无法律根据,也有悖于其自我宣称的“以人为本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

受害方不满意“50万元赔偿金”标准的,当然有权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依法索赔。铁路部门及各相关国家机关应尊重每一位受害方的合法诉求,不得以违法手段阻挠受害方的维权活动。

“7·23”事故发生后,京沪高铁再次发生多起列车因线路问题的停车晚点事故,有关部门依旧将其归罪于雷电天气。自然现象是无辜的。理清思路,查明原因,妥善赔偿才能平息怨恨,重新树立民众对高铁的信心。

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没有对每一个生命个体的尊重,集体就是空洞的甚至邪恶的,我们期望从此事件开始,国家或者责任人给受害者公平合理的赔偿,以彰显对生命和法治的尊重。

公民(公盟)

2011年7月27日

河南村民常卫云事件法律援助

2009年开始,河南新乡市封丘县村民常卫云因举报村支书非法征地,相继遭到殴打报复。09年7月12日凌晨,村支书儿子带领一帮人潜入常卫云家中,对其一番殴打,致使身上多处被打伤。7月19日晚上,村支书儿子再次带领几十个打手,致使其丈夫身上被砍13刀,而村支书的儿子也因在黑暗中被他带的打手误伤身亡。第二次事发时,常卫云的儿子曾跑出去拨打110求救,但迟迟未见到警察的踪影。

案发后,经警察调查核实,村支书的儿子确实是在行凶时被自己人误伤所死,但村支书却以“故意杀人罪”将常卫云的儿子与丈夫告上法庭。2010年3月12日,新乡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尽管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但最终法院还是将常卫云的丈夫宣判死刑,儿子死缓。由于村支书买通案件的相关工作人员,及勾结黑恶势力,当地律师没人敢接此案。于是常卫云找到北京法律援助组织公盟请求法律援助。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张好峰,男,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09年7月20日被河南省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2010年6月25日由河南省新乡市中院(2010)新刑二初字第19号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月25日河南省高院(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8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中对上诉人张好峰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现羁押于河南省封丘县看守所。

申诉人:张海宾,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09年7月20日被河南省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2010年6月25日由河南省新乡市中院(2010)新刑二初字第19号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月25日河南省高院(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8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羁押于河南省封丘县看守所。

申诉人:常卫云,女,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系申诉人张好峰的妻子、申诉人张海宾的母亲。

案由:申诉人因张好峰、张海宾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月25日(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8号刑事裁定决定维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做出的(2010)新刑二初字第19号判决不服,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与真实案情有重大出入,定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且审判程序有失公正,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8号裁定,对张好峰、张海宾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提起再审,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张好峰、张海宾二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村霸许振军纠集黑恶势力,三番五次夜入民宅毒打举报其父许洪振贪污公款的无辜村民,2009年7月19日夜当许振军再次纠集地痞流氓破门而入申诉人张好峰家,对张好峰、张海宾父子进行疯狂砍杀时,由于夜色漆黑看不清人且是酒后行凶,混乱中许振军被同伙误伤身亡。但其父许洪振却反而诬指许振军被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所杀,将张好峰、张海宾父子告上法庭。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做出(2010)新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好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海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以“不是故意杀人,属于正当防卫;原判量刑重”和“没有伤害许振军”为由,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仍然无视本案大量自相矛盾的指控证据和一审法院就本案所做出的错误判决,于2011年1月25日(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本案的错误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决定“本裁定中对上诉人张好峰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申诉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法官贪赃枉法制造的冤案、错案,原裁定认定事实与真实案情有重大出入,原审定罪证据不足,量刑畸重,适用法律错误,且审判程序有失公正,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与真实案情有重大出入

河南省高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见附件1)中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这样认定的(裁定书第2-3页,与附件2新乡市中院的判决书稍有出入):“因被告人张好峰被本村支书许洪振免去村民小组长职务后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本村支书许洪振有经济问题,双方为此积怨。2009年7月19日21时许,许洪振之子许振军与李克强、赵文杰开车行至被告人张好峰家东侧公路交叉口时,许振军下车步行到被告人张好峰家门口,喊叫并用力击打张好峰家院门。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听到声音后从屋里来到院内,将院内灯关掉,每人持木棍站在院内。许振军进院后,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张海宾手持尖刀朝许振军身上乱砍乱扎,被告人张好峰手持镰刀朝许振军上半身乱砍,致使许振军身上多处受伤。在车内等候的李克强、赵文杰听到打斗声后拿一把砍刀赶到现场,被告人张海宾与李克强分别用刀砍对方一刀,许振军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不但只字不提许振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注:许振军生前在新乡市城管局上班)为何驱车几百里夜入民宅并如何进入申诉人院内的,而且与真实案情严重不符,实际上许振军并非独自一人“喊叫并用力击打张好峰家院门”从而进入申诉人家中,而是纠集多人携带凶器采取跺门、翻墙的方式一齐破门侵入申诉人家中对张好峰、张海宾父子大打出手(见附件3-5证人证言),就连其同伙李克强后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也承认:“我对小杰讲,在老家(打架)可厉害,你们小心点,别吃亏了,多去点人。……我问许振军干啥,许振军给我们讲去打架。俺三个到那一家以后,许振军下车去跺那一家的大门。”(见附件7)本案的真实案情如下:

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原村支书许洪振1998年-2008年当政期间,大肆非法倒卖土地,掠夺侵占村民和集体财产,贪污公款数千万元,暴富后的许洪振家族纠集黑恶势力,勾结政府官员,飞扬跋扈,横行乡里,欺男霸女,无恶不作,激起了村民的强烈抗争。近年来,该村村民围绕村支书许洪振贪污公款数千万元的丑闻,曾自发组织起一拨又一拨的上访举报队伍,多次到乡、县、市、省等地去反映许洪振的贪腐问题,但在当地各级官员的包庇下,最后都是不了了之。面对群众自发的上访和举报,许洪振恨之入骨,蓄意报复,由其和大儿子许振伟牵头,小儿子许振军纠集李克强、赵文杰等地痞流氓组成了一个人数众多、较为稳定的具有黑恶性质的犯罪组织,多次到控告自己的村民家中寻衅滋事,使用砍刀、木棍对上访村民大打出手,清河集村先后有张好峰、徐景周、刘富振、张自会、许晓峰、卢现章、刘万盛、许赵学、许东亮(许赵学之父,被许洪振殴打数月后悲愤而死)、许赵亮等村民遭到许氏父子三人纠集黑恶势力团伙的白日毒打或夜晚入室打砸,许多曾举报过许洪振的家庭整日担惊受怕,村民们被压抑在了社会的最底层。2009年7月2日夜里十二点,许洪振的三儿子许振军纠集赵文杰、李克强、许宗义等6名黑恶分子,携带凶器先是来到曾举报过许洪振的清河集村村民徐景周家中追打徐景周并将徐家物品打砸一空,随后7月3日凌晨1时许,这帮歹徒又携带砍刀、棍棒等凶器,破门闯入曾举报过许洪振的申诉人张好峰家,不由分说对张好峰一家四口大打出手,连即将临产的张家儿媳妇也不放过,并将张好峰的妻子、申诉人常卫云头部打出了15公分长的伤口,后被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见附件9)。警方接到求救电话赶到后,让120急救车将常卫云和儿媳送往医院救治。原本以为这次的毒打能让村霸就此歇手,然而半个月后,一场更大的灾难向申诉人张好峰家袭来!在常卫云与儿媳妇住院期间,2009年7月19日夜里九点钟左右,许洪振的小儿子许振军又再次纠集李克强、赵文杰、邵明恒、邵明闯、邢阳阳、老赵(开封人,具体名字不祥)等6名黑恶势力成员,酒后携带砍刀、棍棒等凶器,采取跺门、翻墙等方式强行破门闯入张家,对张好峰父子一顿狂砍乱夯,张好峰身中数刀并被许振军打晕倒地(后公安机关查明张好峰身上共有13处刀伤,见附件10),儿子张海宾的身上也被砍了几刀。张海宾冒死跑出家门向村干部求救,结果被许振军、李克强、赵文杰等人追着乱打,遍体鳞伤,浑身是血,后来仅头部就缝了十几针。许振军带人又返回张家,此时张好峰刚从昏迷中醒来。一人面对众多暴徒的袭击,张好峰出于自卫从躺着的地上随手摸到了一根棍(他当时以为摸到的是一根棍,后来跑回屋在灯光下才发现是一把镰刀),抵挡了几下后就向屋里跑去,混乱中只听见身后许振军喊了一声:“唉呀,是我呀!”。多行不义必自毙,也许是苍天有眼,由于天黑认不清人且是酒后行凶,许振军被他带去的黑恶势力成员赵文杰误伤!随后这帮歹徒只得住手,将许振军送往医院抢救,但许振军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7月20日凌晨死亡。在此过程中,被吓得一直躲在里屋的张好峰的女儿张海静反复拨打110报警,姗姗来迟的曹岗乡派出所干警赶到后,将张好峰父子送往村卫生所进行简单包扎,返回后看到许家人多势众,为避免发生不测,便连同其女儿一起送往县刑警队。许洪振听说小儿子行凶失手后,恼羞成怒,即刻指派大儿子许振伟从新乡率领十多台车、百余号人赶回清河集村进行报复,将张家团团包围,扬言见一个杀一个,无果后将张家砸得稀烂。由于张好峰父子已被送至县刑警队,许振伟又率领黑恶势力成员追杀到封丘县刑警队院内,气焰极其嚣张。也许是意识到儿子死得并不光彩,在许振军死亡后的第二天即7月21日,许家便匆匆埋葬尸体,并在事发当晚与同案凶手赵文杰、李克强等订立攻守同盟,恶人先告状,诬称是张好峰父子将许振军杀死,并扬言,要花180万买张好峰、张海宾父子的人头!

以上才是真实案情,因许振军等人跺张好峰家大门时声音很大,案发时现场有众多村民围观目击,后来公安机关采集到的多名现场目击村民的证人证言(见附件3-5)均证实,事发时并非许振军独自一人进入申诉人院内而赵文杰、李克强留在车内等候,这既与常理不符即被害人许振军决不会不顾个人危险,深更半夜独自一人侵入与之结怨的申诉人家中,也与真实案情有重大出入,就连同案凶手赵文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亦承认:“在车上许振军对我们说村里有人告他爸,告的不是事实,他让我们和他一起去老家,如果他和别人打架,让我们注意点,别让他吃亏。”(见附件6)作为帮凶的赵文杰、李克强等人,怎么可能会留在车内袖手旁观许振军独自一人冒险闯进与之有仇的申诉人张好峰家中?据申诉人的邻居潘景兰称(见附件3):“2009年张好峰家发生打架,小川(许振军,许洪振的儿子)被打死的那夜里,有人敲我家大门,我听见敲门声就起床去开门,等我把大门打开以后看见三、四个人从我家门往南了,我听见有人说:‘不是这一家。’”而公安机关事发后采集到的现场目击村民许坤亮的讯问笔录则完整地记录了这一案件的真实情况和过程(见附件4):“当时我是听别人说张好峰家又打架才过去看的,我看见当时有五、六个人从张好峰家胡同北边过来,到张好峰家门口就开始跺门,同时还有人扒墙,后来把大门弄开了。……接着就看到那五、六个人都进到张好峰家了,然后就听到院里传来呯呯咚咚的打架声了。过了一会儿,从他家大门跑出来一个人,看身形像是张好峰的儿子,他出来后就沿着胡同往北跑。……然后紧跟着从张好峰家出来三、四个人去追赶跑出来那个人,但过一会儿这三、四个人又跑回来了,好象是没有追上,边往回走还边说:‘走,回去还收拾这个!’等他们进了张好峰家以后,接着又听见一阵打架的声音,这时的打架声比刚才还厉害。这时,我们听到从院里传来一句喊声,不知谁喊了声‘是我呀!’,然后我和张守芳感觉事不大对劲,我俩就从原来来的路线回去了,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讯问人员问:“是谁喊了句‘是我呀’?”)“不知道。听着那个声音都变音,变得很沙哑,但听不出来谁喊的。”目击了整个事发过程的村民张守芳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印证了这一事实(见附件5):“我和许坤亮走到时,有几个人正在跺国岭(张好峰)家的大门,还有一个人跳墙进了张好峰(国岭)家,一会国岭(张好峰)家的大门就开了,那几个人就进了国岭(张好峰)家,院里边发生的事我没看见。过了一会,我看见有一个人从国岭家跑了出来,后边有四、五人在追他。那四、五个人没追上前边跑的那个人,就回来又进了国岭家。”就连同案凶手李克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也承认:“当时我从副驾驶门箱里拿出来一把刀,小杰(注:指赵文杰)在院里不知道被谁打了一棍,那个人出来跑了,我和小杰就去追那个人。(讯问人员问:“你和赵文杰出门追的那个人,追上了吗?”)追上了,我用刀往他头部砍了两下,那个人跑了。”(见附件7)

由以上证人证言可见,2009年7月19日夜破门闯入申诉人张好峰家的既非许振军一人,也非许振军、赵文杰、李克强三人,而是至少在四个人以上,这与公安机关事后查明的许振军纠集李克强、赵文杰、邵明恒、邵明闯、邢阳阳等6名黑恶势力成员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情相吻合,其中邵明闯在许洪振的资助下至今负案在逃。但无论是一审判决书还是二审裁定书,都既只字不提以上数名犯罪嫌疑人纠集在一起深夜非法侵入民宅对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父子进行殴打、砍杀的违法犯罪事实,也只字不提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被追打及张海宾冒死跑出家门求救一事,从而导致对该案的法律定性出现重大偏差,并进而在错误的事实认定上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二、原判定罪证据不足,前后矛盾,一些关键性证据不但不能证明申诉人有罪,反而证明其无罪。

新乡市中院的判决书判处张好峰死刑引用的“鉴定结论”(附件2,判决书第5页):“封丘县公安局(封)公(法)鉴(尸检)字〔2009〕0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尸检照片。鉴定报告载明……背上部创口长3.5厘米,深达胸腔。……许振军系锐性外力作用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许振军背部创口分析,该创口镰刀不能形成。”(注:河南省高院的裁定书刻意删去了“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许振军背部创口分析,该创口镰刀不能形成”的关键鉴定结论,见附件1第3页)与判决书“被告人供述”部分(附件2判决书第9页)第一项“……其用木棍打被害人,用镰刀朝被害人身上乱搂的情况,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尸检报告等证据相吻合。”前后自相矛盾,公诉机关认定的尸检报告中导致许振军死亡的致命创口与申诉人张好峰的行为根本就不吻合。既然公诉机关和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好峰手持镰刀朝许振军上半身乱搂”,那么判处张好峰死刑依据的这个鉴定结论“该创口镰刀不能形成”不仅不能证明申诉人张好峰有罪,反而证明其无罪,许振军并非张好峰所杀!因此,原审判决“被告人张好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完全属于错判、冤判,而河南省高院“将错就错”,做出了枉法裁定,并有刻意隐匿关键鉴定结论的嫌疑!

那么,许振军是被申诉人张海宾所杀吗?新乡市中院的判决书引用的“相关书证”部分第三项称:“封丘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被告人张海宾使用的刀,经勘查没有找到。”(见附件2,判决书第6页)2010年3月12日,新乡市中院在封丘县法院开庭审理张好峰、张海宾父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当张海宾的辩护律师在一审法庭上提出申请“调取张海宾当晚使用的刀,这把刀的外形和伤口的形成不一致,证明张海宾没有碰着许振军,即没有杀人。”这一关键性证据时,遭到新乡市检察院公诉人袁小川和原告许洪振代理律师的极力反对而没有当庭调取。事实上,申诉人张海宾所持刀子的形状、刀型、长宽均与鉴定结论中导致许振军死亡的背上部创口形成不一致,张海宾持有刀子的刀尖是月牙状,刀的上缘是锯齿形,刀的宽度是5厘米,而死者许振军的背上部创口只有3.5厘米,创缘整齐,并且深达胸腔。如果死者许振军背上部致命的一刀是申诉人张海宾实施的话,创缘不应当整齐(因张海宾所持刀的上缘是锯齿形),创口也不应当只有3.5厘米(因张海宾所持刀的宽度是5厘米),很显然许振军的死亡并不是由于申诉人张海宾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庭当庭出示了刀子的照片,这与证人张进清的证人证言“证明那天夜里有9点多钟,其正在张洪周(村会计,张好峰的亲兄弟)家玩,张好峰的儿子推门进来了,他肚上都是血、脸上也是血,左手拿个刀,刀有十几公分长,前边是尖,刀背有齿。”(见附件2,判决书第7-8页)和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刀把可以相互印证。如果不是公诉人和原告代理律师别有用心地反对当庭调取张海宾使用的刀具进行鉴定,证据一旦到庭,进行比照后就可证明,许振军也并非张海宾所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而在本案中,司法机关一直没有收集到能与被害人许振军的伤口形成相一致的刀具,关键证据严重缺失。与此同时,本案中也没有任何目击证人目击到申诉人张海宾杀许振军。在判决书“证人证言”部分(附件2,判决书第7页),公诉机关指定的证人李克强当庭证言称:“……没有进院子。其只看到有人砍许振军,看不清是谁。”赵文杰当庭证言称:“……其也赶快下车,跑到大门口见到许振军要倒了,就赶紧扶住他。天比较黑,除了李克强、许振军,没有见到别人。”实际上,无论是赵文杰、李克强此前在公安机关讯问时编造的破绽百出的证言(见附件6-7),还是此二人当庭提供的证言,均没有提到看见具体是谁砍了许振军。公诉机关和法院依据“被告人张海宾当庭虽不承认杀害许振军,但证人张进清看到张海宾拿刀,刀上有血,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身体创口系两种以上锐器造成。”(附件2,判决书第10页)就认为“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海宾实施杀人的犯罪事实。”此证言证据更是牵强,仅仅因为“看到张海宾拿刀,刀上有血”就断定张海宾杀了许振军,没有一点科学依据,纯属臆测,比如我们不能因为看到屠宰户拿刀并且刀上有血,就断定屠宰户也杀了人。一桩重大刑事案件,既没有关键物证凶器,又没有目击证人证明,而且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法院仅凭主观臆测就以“莫须有”的罪名强行判被告人张海宾死刑,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实属罕见。

事实上,当张好峰、张海宾父子遭到许振军、赵文杰、李克强等六七个暴徒的殴打砍杀时,张海宾冒死跑出家门向村长张进清、村会计张洪州求救,根本就不具备杀死许振军的作案时间。该判决书“证人证言”部分(附件2,判决书第7-8页)第三至第五项提供的证人张进清、张洪州、张好方的证言,均能证明张海宾跑出家门求救一事,就连同案凶手李克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也承认:“当时我从副驾驶门箱里拿出来一把刀,小杰在院里不知道被谁打了一棍,那个人出来跑了,我和小杰就去追那个人。(讯问人员问:“你和赵文杰出门追的那个人,追上了吗?”)追上了,我用刀往他头部砍了两下,那个人跑了。”(见附件7)。据前所述,公安机关事发后采集到的现场目击村民许坤亮、张守芳的讯问笔录也印证了张海宾跑出家门求救这一事实(见附件4-5)。特别是现场目击村民许坤亮的讯问笔录:“等他们进了张好峰家以后,接着又听见一阵打架的声音,这时的打架声比刚才还厉害。这时,我们听到从院里传来一句喊声,不知谁喊了声‘是我呀!’,然后我和张守芳感觉事不大对劲,我俩就从原来来的路线回去了,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讯问人员问:“是谁喊了句‘是我呀’?”)“不知道。听着那个声音都变音,变得很沙哑,但听不出来谁喊的。”(见附件4)现场目击村民许坤亮听到的那句喊声“是我呀!”和申诉人张好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称其跑进屋内听见身后许振军喊了一声“唉呀,是我呀!”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许振军被同伙误伤而亡,而非张好峰、张海宾父子所杀!

事后公安机关查明,许振军是被其同伙赵文杰误伤而死,赵文杰事后隐匿了作案凶器,并与李克强、许洪振家族订立攻守同盟,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刻意回避拿刀伤人这一犯罪事实,与李克强串供翻供,编造虚假证言,也难怪公诉机关一直找不到与许振军的伤口形成相一致的刀具,但许洪振家族及其代理律师和公诉人袁小川却都极力反对调取当晚张海宾使用的刀进行鉴定。令人不解和遗憾的是,封丘县公安局在查清事实真相后,于2010年3月19日将赵文杰、李克强两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赵、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然而,当封丘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报送案卷材料,要求将赵文杰、李克强予以批准逮捕时,却遭到封丘县检察院批捕科科长刘国强的无端干扰。刘科长以“案件属轻型犯罪、无逮捕必要”为借口,拒绝接受封丘县公安局报送的批捕材料,并强令公安局放人。无奈之下,封丘县公安局在拘留期限届满后只好将两名犯罪嫌疑人释放。赵文杰、李克强获释后在许洪振家人的背后撑腰鼓动下,又再次公然翻供、串供,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历时多日的艰辛努力付诸东流!

三、原审裁定量刑畸重,既没有考虑案件起因,又没有考虑申诉人具有自首情节。

公诉机关和法院依据尸检报告“检验尸体见头面部、颈项部、胸腹部及四肢创口形态,推断其损伤系两种以上锐性外力作用”(见附件2,判决书第5页)就认定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仅凭一个“推断”就一下子同时将两人判处死刑,其中一人缓期两年执行,量刑畸重,既没有考虑案件起因,又没有考虑申诉人具有自首情节。

退一步讲,即使许振军是被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父子所杀,也是因为被害人许振军违法在先、具有重大过错所致。本案案发之日,已经不是被害人许振军第一次侵入申诉人家中,而是三番五次纠集黑恶势力成员持续性地侵入申诉人家中,申诉人对此进行了报警,但是却无法警示和阻止被害人许振军一次次的非法侵入和殴打。在申诉人常卫云2009年7月3日被许振军团伙打成轻伤并仍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许振军于2009年7月19日深夜再次纠集同伙手持砍刀破门强行闯入被告人的家中,并由此造成本案案发,新乡市中院的判决书在“证人证言”部分(见附件2,判决书第7页)第四项印证了许振军的这一暴力违法行为:“封丘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证明,被害人使用足够的外力,破坏张好峰家大门,是可以进入张好峰宅院的。”同时,判决书亦承认:“被害人因此夜间进入被告人家中,过错明显”(见附件2,判决书第10页)。原审裁定中对许振军的过错行为虽然予以肯定:“被害人许振军在引发本案中有过错。”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好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的量刑适当。”(见附件1第6页)我国《宪法》第一章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张好峰、张海宾父子在住宅受到侵犯、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的情况下奋起自卫,完全是一种合法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的任何法律,更谈不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反,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大的是许振军黑恶势力团伙,其一而再、再而三地闯入无辜村民家里殴打、砍杀上访村民,已经对当地村民的正常生活和社会治安造成极大的安全威胁,至今仍有部分清河集村村民遭许洪振家族纠集黑恶势力报复而背井离乡,流离失所,有家不能回。

而且案发后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父子主动报案,在判决书“相关书证”部分(附件2,判决书第6页)第一项得到印证:“封丘县公安局曹岗派出所出警经过,证明该所接张好峰女儿报案,称有人来她家闹事,民警遂赶到清河集村……”依据法律规定,张好峰女儿主动报警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张好峰、张海宾自首。如果张家父子故意杀人,报案的应该是许洪振家才对,可警方的报警纪录中却没有半点许家的报警电话。而河南省高院的裁定书引述新乡市中院的判决书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张好峰女儿张海静电话报案,称有人来家闹事,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先将许振军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同时将正在诊所包扎伤口的张好峰、张海宾抓获。”(附件1,裁定第4页)亦与事实真相严重不符。首先,被害人许振军在案发现场有奥迪汽车一辆,其受伤后由同伙开车送往医院,并非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将其送医抢救,这一点就连同案凶手赵文杰也承认:“我看许振军都不中,就赶紧扶着他开车去医院了。”(附件6)其次,事实真相是封丘县曹岗乡派出所干警申茂广与李怀轩接到张好峰女儿张海静的报警电话赶到张家时,看到张好峰父子浑身是血便将二人送往村卫生所进行简单包扎,返回后看到许洪振家人多势众,为避免发生不测,便连同其女儿一起送往县刑警队,而并非在诊所内将包扎伤口的张好峰、张海宾抓获。据清河集村诊所村医张好营书面证明:“2009年7月19号曹岗派出所申茂广与另一名工作人员用警车拉着张好锋与张海宾来我诊所处理伤情。打架时我没在现场,伤情派出所用相机录过,伤情没处理完,县局把他2个带走。”(见附件11)如果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父子有逃亡的迹象或打算,自然不会去村诊所包扎伤口等着“被抓获”,更不会主动向警方打报警电话,而其主动打报警电话,则说明申诉人具有自首情节。

四、原判决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定为正当防卫而非故意杀人。

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以“犯故意杀人罪”对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父子二人定罪量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定为正当防卫而非故意杀人。

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被害人许振军曾三番五次纠集黑恶势力成员深夜闯入申诉人张好峰家中寻衅滋事,2009年7月3日凌晨,被害人许振军已经具有带领数名歹徒闯入张好峰家中,对申诉人一家四口大打出手,并将申诉人常卫云打成轻伤的犯罪事实。而本案案发在事隔半个月之后,即2009年7月19日夜间,被害人许振军又再次纠集赵文杰、李克强等黑恶势力成员,手持砍刀强行闯入申诉人家中殴打张好峰、张海宾父子,申诉人张氏父子百般无奈之下奋起反抗,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

同时,我国《刑法》亦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张好峰并无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更无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首先,申诉人张好峰事前并无预谋,因受侵害而临时奋起反抗,其使用的镰刀是在被打倒之后在地上随手摸到的,并不是事先预谋准备好的,当时被告人以为摸到的是一根木棍,被追打跑回屋内后才发现是一把镰刀。而河南省高院的裁定书中指控的“经查,上诉人张好峰等人先持尖刀等凶器做好准备”(附件1第6页)与先前认定的本案案情中“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听到声音后从屋里来到院内,将院内灯关掉,每人持木棍站在院内。”(附件1第3页)不仅前后自相矛盾,而且与客观事实和常理不符。申诉人张好峰父子无法预知许振军团伙在2009年7月3日已经实施伤害的情况下半个月后再次闯入其家实施报复,怎么可能“先持尖刀等凶器做好准备”?相反,经过事先预谋的反而是许振军团伙,其之所以屡次三番深夜侵入举报村民家中实施伤害,就是欲借夜色掩盖自己的罪行。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父子在受到外来侵害的情况下,出于本能而随手拿起身边物品被迫进行自卫,根本没有任何预谋。

其次,申诉人的主观目的是驱赶入侵者,而非剥夺他人的生命。客观实际情况最能反映出一个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而本案中界定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的主观心态也应从客观实际情况予以认定,本案中有三个关键的客观现实情况足以认定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并非剥夺被害人许振军的生命:第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认定,当许振军“喊叫并用力击打张好峰家院门。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听到声音后从屋里来到院内,将院内灯关掉,每人持木棍站在院内。”如果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父子在得知对方强行进入院内后,他们完全可以拿菜刀、斧头等其他足以致人死亡的锐器来进行防卫,而他们却选择使用木棍,这足以表明行为时申诉人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虽然后来张好峰使用了镰刀,但镰刀是在他被打倒之后在地上摸起的,是在当时没有选择性的情况下唯一能够让他实施自卫的工具。第二,申诉人张好峰在供述中称他胡乱楼了几下后转身就往屋里跑去,听到被害人许振军在身后喊“哎呀,是我呀!”以及李克强、赵文杰证言称受害人许振军是摇摇晃晃地走出申诉人家大门的,这就表明,如果申诉人张好峰意欲剥夺被害人许振军的生命,他当时是不会让被害人活着离去的。第三,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在案发后没有选择逃跑,而是在张好峰女儿张海静报案之后在家等候公安人员到来并被送往诊所包扎伤口,说明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被害人许振军受伤的严重性,这也充分反映了张好峰、张海宾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综上所述,不能因为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的防卫行为在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许振军死亡,就定义为“故意杀人罪”,这有违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即使假定许振军的死亡是由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所致,那么本案中张家父子的行为也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并且没有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2009年7月3日已经遭到许振军率领歹徒实施的毒打后,2009年7月19日又再次遭受这帮不法之徒的暴力侵害,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父子无奈之下奋起反抗,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而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亦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父子面对六七个暴徒破门而入进行的暴力袭击,其持棍实施的自卫行为亦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为损害事实已经发生,而且后果极其严重。据公安机关事后查明[见附件10,封丘县公安局(封)公(法)鉴(损伤)字(2009)400号和401号],被告人张好峰身上的刀伤共达13处之多,口腔粘膜被打破损;张海宾亦身中数刀,仅头部伤口就缝了十几针。如果按照公诉机关依据赵文杰、李克强的证言对案情的描述,许振军是赤手空拳、单枪匹马进入张好峰家,那么张家父子身上那么多的刀伤从何而来呢?假如不是意外原因迫使许振军黑恶势力团伙犯罪中止的话,张好峰父子将会有性命之忧。在家园受到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的情况下,张好峰、张海宾父子拿起棍棒奋起反抗,是一种本能的自我防卫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根本不需负任何法律责任。

实际上,这是一起典型的具有涉黑涉恶性质的、有预谋的村霸报复村民案件。赵文杰、李克强、邢阳阳、邵明闯等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均承认了多次纠集在一起,随许振军夜晚去清河集村殴打村民的犯罪事实,其中赵文杰在当庭证言中承认:“许振军车上一直都有一把刀,有一尺多长(见附件2,判决书第6页)” ,而另一同案凶手、许振军在新乡开的汽车美容店的雇工邢阳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亦承认:“我们从新乡来时,许振军车上后备箱里都有两个木棍。在清河集村打架时我们去第二家(注:指张好峰家)时,许振军拿棍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许振军,经常随车携带砍刀、木棍等凶器纠集黑恶势力夜晚殴打无辜村民,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许振军在行凶过程中被同伙误伤而亡,是死有余辜,咎由自取,公诉机关应当追究真正的凶手,而不能让无辜百姓蒙受不白之冤。村霸问题一直是农村社会治安工作中的一大顽疾,也是影响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颗毒瘤,村霸不除,村民永无宁日。如果真正的犯罪分子依然逍遥法外,而无罪的张好峰、张海宾父子却被推上断头台,那么村霸将更加猖狂,黑恶势力将更加嚣张,老百姓的日子将更加难过,而当地的社会稳定工作也将面临更大的考验。

如上所述,新乡市中院和河南省高院认定本案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故意杀人”的罪名并不能成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并且没有防卫过当。

五、原审审判程序有失公正,存在执法人员枉法办案、剥夺申诉人辩护权利、证人证言主体不当等事实。

首先,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胡振恒和侦查员李军收受许洪振的贿赂,在最初办案过程中完全违背事实,颠倒黑白,不仅不追究凶手赵文杰的刑事责任,反而帮助案犯销毁证据,将张好峰家铁门上的众多案犯脚印故意擦掉,又指使本是犯罪嫌疑人的赵文杰、李克强以证人身份作证,采纳两同案犯编造的前后矛盾、破绽百出的证言(见附件6),将张好峰、张海宾父子定性为故意杀人进行侦讯,采用诱供手段诱使张好峰、张海宾父子承认自己犯罪、相互为对方“揽罪”,从而为这起冤案、错案埋下了伏笔。

其次,张好峰、张海宾父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进入起诉阶段后,新乡市检察院公诉人袁小川接受许洪振的贿赂,刻意隐匿证据,包庇真正的罪犯。在2010年3月12日新乡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期间,当张家的辩护律师高建涛提出申请,要求“调取张海宾当晚使用的刀,这把刀的外形与许振军背部伤口的形成不一致,证明张海宾当晚没有碰着许振军,即没有杀人”这一关键性证据时,袁小川就竭力反对调取刀具进行鉴定。之后,当封丘县公安局报送2009年7月3日许振军、赵文杰、李克强等人非法侵入张好峰家住宅并致申诉人常卫云轻伤一案,要求将赵文杰、李克强移送检察院起诉的卷宗时,袁小川又以“(赵文杰、李克强)人不在押”为由指令封丘县检察院公诉科不允许接此案卷宗,并强硬表示“许振军、赵文杰、李克强等人非法侵入张好峰家住宅”与“张好峰、张海宾父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没有任何关联,强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18日再次开庭审理张好峰、张海宾父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而再审之前,袁小川又将赵文杰、李克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案卷从封丘县公安局调走复印,但在向新乡市中院移送卷宗时,却刻意隐瞒此卷宗材料。

2010年5月1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王云给申诉人常卫云打电话说,由于新乡市检察院非要他们开庭,他们也没有办法,因此通知她5月18日开庭审理其丈夫、儿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新乡市中院仍然采用第一次开庭时原封丘县公安局胡振恒、李军二人做了手脚的材料,而封丘县公安局重新补充侦查的卷宗材料却被故意隐瞒。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的辩护律师——郑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高建涛、李新华、温娜等律师依法向封丘县公安局调取赵文杰、李克强非法侵入住宅案卷宗材料,办案民警只提供了赵文杰的讯问笔录复印件,但拒绝加盖公章,从而导致该证据形式上不合法。过了不久,办案民警又给律师打电话说,“这个材料不能出示,否则将追究律师的责任”(见附件8)。被告辩护律师无奈只得向主审法官递交申请,要求调取封丘县公安局重新补充侦查的赵文杰、李克强等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的相关案卷,但新乡市中院对律师的多次书面申请都置之不理,致使被告方辩护律师一直不能提取到证明本案申诉人正当防卫的有力证据。由公安机关讯问、采集到的目睹整个案发过程的清河集村群众的证人证言,新乡市中院在庭审过程中既不向公安机关调取参照,又拒绝目击证人出庭作证。而公诉机关指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却正是参与侵入他人住宅进行非法伤害的此案犯罪嫌疑人赵文杰、李克强,同时公诉机关又拒不向法庭提交两人前后矛盾、破绽百出的讯问笔录。就这样,此案完全在不利于被告方的“一边倒”形势下进行审理,原审法院既拒不调取证据,也不讲明理由,且在判决书中亦不示明,完全剥夺了申诉人的辩护权利。在合议庭审理讨论张好峰、张海宾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时,新乡市中院大多数法官都表示将本案列入故意杀人去审理是不妥当的,尤其在给张家父子量刑上,意见分歧更大。关键时刻,接受许洪振贿赂的新乡市中院院长王伯勋强硬表态,一锤定音:定一死一缓。他的这一表态将张家父子推向了死亡的深渊,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判决不是依据客观事实,而是根据领导的拍板就这样出炉了。

再次,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采信与死者许振军一同参与本案殴打申诉人的犯罪嫌疑人赵文杰、李克强的证人证言,申诉人认为证人主体不当,证言虚假。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五)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在本案中,赵文杰与李克强二人不但与本案被害人许振军有利害关系,而且他们还是本案共同实施犯罪的参与者,本案的审判结果亦对该二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案产生重大影响。同时,由于赵文杰、李克强在公安机关侦办此案过程中编造的证言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破绽百出(见附件6-7),并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就有相互串供的事实,因此,原审法院和再审法院采信上述二人的证人证言,并依此认定本案事实,有违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上述规定。公诉机关应当采信目睹整个案发过程的清河集村目击村民的证人证言才属客观公正,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却拒绝目击村民出庭作证,并且不调取、不参照公安机关采集到的目击村民证言,具有枉法办案嫌疑。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未依法查明事实,违反审判程序,枉法裁决,对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做出的死刑判决是错误的,极不负责任的,严重地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死刑案件证据的解释》等规定,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予以维持原判亦是完全错误的,是极不慎重的。故此,我们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河南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8号裁定,对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提起再审,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张好峰、张海宾二人无罪。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

常卫云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1、河南省高院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新乡市中院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证人潘景兰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证人许坤亮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5、证人张守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6、犯罪嫌疑人赵文杰讯问笔录复印件四份

7、犯罪嫌疑人李克强、邢阳阳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8、辩护律师调取证据申请书和情况说明复印件各一份

9、申诉人常卫云伤情鉴定复印件一份

10、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伤情鉴定复印件各一份

11、集河集村村医张好营书面证明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