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选举法点评——以海淀人大为例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3月第五次修订,内容包括总则、选举机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附则等十二章。考虑到联名推荐候选人参选的实用性,这里重点点评选区划分至选举程序部分,即第六章到第九章。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点评:所有法律的母法是宪法,代表选举法也不例外。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九十七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点评:只有区县和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产生,设区的市直至全国代表都是间接选举产生。这说明我国民主前景任重道远,但也要利用现有直接选举的空间积极争取。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点评:本条意在强调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在历史上出现过基于种族、性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条件的差异。美国黑人曾经只有白人的五分之三选举权,1960年代变为平等,中国农村居民只有城里人八分之一至四分之一的选举权,2010年变为平等。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是指根据刑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被劳动教养、被拘留以及被判刑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点评:每次选举每个选民只能投一次票,不能在老家和居住地投两次票,不能在两个以上选区投票,不能在一次选举中重复投票。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点评:军人的利益是什么?军人作为人大代表,在代议制历史上很罕见。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点评:什么是工人代表、农民代表?申纪兰一直被称为农民代表,她的职业和身份是农民吗?即使她算是农民,农民身份的人就一定能代表农民利益吗?不是农民身份的人就一定不能代表农民利益吗?陈锡文不是农民,但他可能更能代表农民利益。身份代表制是没有任何科学根据的。谁是我们的代表?我们把票投给谁谁就是,和职业、身份无关。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点评:应该的。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点评:区县和乡镇直接选举,由受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点评:候选人不得作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裁判员不得兼任运动员,2010年该修订是一个进步。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点评:选举委员会在法律上很重要。不过在中国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选举委员会不独立,就像法院重大判决不是法官做出的一样,实际中选举委员会权力很有限,但是当多数公民把法律当真的时候,法律也就真的有力量了。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该章规定各省、市、县代表名额的基数和按人口增加名额的规则,具体内容略。)

点评:人大代表的名额既考虑了行政区域,比如每个县基数是120名,也考虑了人口,比如区县代表每五千人增加一个代表名额,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但整体看,中国的人大代表太多了,比如海淀区有区代表420多名,北京市有市代表780名,开会基本没有讨论。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全国人大代表基本上每届都是三千人,少数民族每个民族至少有一名代表,具体内容略。)

点评:为什么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是三千人?据说因为人民大会堂座位只有三千个,多了坐不下,少了显得不圆满。

以民族分配代表名额没有科学根据。前面说过,每个人在这社会中都会有多种角色,某个少数民族代表可能未必能代表该少数民族的利益,代表能代表谁,这和其自身的职业、种族、身份无关。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要适当照顾少数民族,选民证应当用少数民族语言等,具体内容略。)

点评:前面说过,以民族划分代表名额没有科学根据。实践中也没有意义。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点评:区县级人大代表直选,一个行政区域可能划分若干个选区,比如海淀区本届420多名代表,从100多个选区选出的,每个选区选出一至三名代表。

实践中选区划分通常混杂工作单位和居民区,比如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邮电选区,是以北京邮电大学校园四周马路为边界的20000多人的一个选区,选民以北邮师生为主,也包括选区内学校周边的居民。在附近没有大的工作单位的居民区,则以人口大致相当的居民区边界划分选区。

选区划分有可能对某些候选人不利,很多国家选区划分是否公正可以提起诉讼,中国有关选区划分的诉讼目前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先例。

第二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点评:一人一票,每票等值,不分城乡,选民平等。选区有大小,但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大体相等,比如海淀区有的选区选民数大致5000多人,选一名代表,有的选区人口数大致15000到20000人,选三名代表。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点评:选民登记一次登记后长期有效,如果迁到新的选区,为防止被漏登,应当积极主动找当地选举委员会登记。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和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人除外。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点评:经过选民登记后,选民名单应当张榜公布。该选区选民如果发现有被漏登、错登、重登的情况,可以依照下面条款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和向法院提起选民资格诉讼。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点评:选举资格诉讼程序特殊,首先有前置程序,即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其次,法院只有一次判决即为最后决定,没有上诉和二审。权利救济期间很短,发现了选民登记有问题,应及时申诉和起诉。另外,选举资格诉讼不限于本人的选举资格争议,如果发现其他选民的选举资格有争议,只要有“不同意见”,也可以申诉和诉讼。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点评:法律规定有两类候选人:政党团体单独或联合推荐,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是指全国、省及直辖市、设区的市间接选举时,除了主席团推荐候选人之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提名候选人。区县和乡镇人大代表直选产生,联名推荐候选人是指选民联名推荐。

候选人推荐表通常向选举委员会领取,内容包括候选人情况介绍和联名推荐选民签字,推荐表没有法律规定的统一格式,领取推荐表之后自己复印也有效。

如果该选区共选出三名代表,每一政党团体单独或联合推荐的候选人不能超过三名,每个选民推荐的候选人也不能超过三名。

第三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点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所谓等额选举实在不能叫选举)。由于选举法规定了必须选票过半数才能当选(此规定不够科学),为防止所有候选人均不过半数的尴尬,所以规定了正式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很小,最多一倍。如果初步候选人很多,比如2003年北邮选区的初步候选人就有200多人,这个时候就进入下面条款规定的程序。(注:此处的半数是双过半。首先,参选人数要超过总选民人数的半数。其次,候选人得票数要超过参与投票人数的半数,并非简单的超过选区选民总人数的半数。)

第三十一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点评:区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从初步候选人到正式候选人的过程很关键。能否成为正式候选人对选举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目前本条规定尚不够明晰,“当初步候选人多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时,交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但是如何确定较多选民的意见?这个问题在目前的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跟据民主原则,多数选民的意见应是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唯一标准。在实践中往往是选民小组,由于这个协商讨论的过程并不透明,多数选民的意见并不能得到很好地体现。“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在实践中也很容易出现问题,即官方不喜欢的候选人被“协商”出正式候选人之列。相对而言,预选是一个比较科学的解决办法。不过,法律没有将预选列为必须执行的程序,这样就给实际执行留下了一个遗憾。为将选民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选举法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应对办法是,在联名推荐阶段应该尽量争取到足够多的选民联名,比如2003年许志永的助选团在北邮选区第一轮征集到的联名推荐的选民达到1000多人,有了这么多支持者,如果不能被列为正式候选人,那就明显违反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的原则。

万一没能够成为正式候选人,还可以争取通过在选票上的“另选他人”栏里获得足够多的选票而当选。不过,通过另选他人当选难度相当大,当选的成本也要高得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点评:间接选举中,候选人不限于投票代表,比如,海淀区人大420名区代表,投票选举100名海淀区的北京市人大代表,主席团推荐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可能并不是代表,比如,某个区的代表可以十人以上联名推荐郭德纲作为北京市人大代表,只要他达到了该区多数代表的投票支持,就应该当选。

第三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点评:本条是2010年选举法最新的修订,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民才能了解候选人,选举才有了真正的竞争,选举权才能真正落到实处。选举法修订前,选举委员会可以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也可以不安排,修订后,选民要求见面的,选举委员会就“应当”安排见面。

到底多少选民要求选举委员会就应当安排见面,以及见面形式等,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关心社会进步的公民应当充分运用这条规定,主动要求或者动员其他选民要求与候选人见面。另外,该条规定的是选举委员会有组织选民与候选人见面的义务,作为公民候选人,除了选举委员会安排之外,以各种形式与选民见面是当然的权利。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点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干预选民行使选举权,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各党政机关、官员不得干预或操纵选举。消除非法干预或操纵选举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公开透明,及时把非法行为公诸于世。

第三十五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点评:直接选举中,实践中通常是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六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点评:此条规定严格限制流动票箱。流动票箱是指选举工作人员持投票箱到选民家里或者工作地让选民投票,选民容易被选举工作人员操纵,因此新的修订规定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才可以使用流动票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点评: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通常是在人大会期间安排投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第三十八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点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是为防止选举被外力干预。

第三十九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点评:实践中选票上印有候选人名单,下面有空格,可以按照选票要求表示赞成、反对,也可以既不赞成也不反对,即弃权。如果想另选他人,需在正式候选人下面表示反对(通常是划“X”),然后在另选他人一栏中填上另选人的名字,并在他的名字对应的栏内表示赞成(通常是划“O”)。 (注:表格的实际形式很多,另选他人一栏可能在正式候选人的上面、下边,也可能在左边、右边。甚至在选票的另一面,请注意观察。)

第四十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点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选民可以接受委托为其他选民投票,委托须书面。须注意有些地方以大量使用委托投票的方式操纵选举,如果选民的选举权被侵犯,比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代为投票”,要及时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并向公众公开。(注:选民应当严格遵照委托投票的程序进行委托投票。但实践中有些地方,跟选区或者选民小组负责人口头要求就可以,家里人也可以代办,这种做法不够严格规范,如果面临纠纷,没有书面委托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第四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点评:为确保计票公正,必须由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有关人员须回避。

第四十二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点评:计票所得总票数,不得多于投票人数,如果多了,本次选举无效,这个规定是为防止投票时作弊,比如某选民多投票或者选举工作人员暗自塞入选举某人的选票。

第四十三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点评:本条规定了当选的选票数量,比较明确。直选中,两个“过半数”使得当选,即参加选民过半,选举有效,得到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选票,才能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都过半了,从多到少确定当选代表。如果过半的不够应选代表名额,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候选人按照前一轮选举得票多少排名。比如,2003年海淀区人大代表选举,北京工商大学选区三位正式候选人得票都没有过半,葛锦标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得票排名第二,另行选举时,葛锦标就列入了正式候选人。

第四十四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点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宣布,实践中通常是当场唱票,当天公布结果,或者过两三天用红纸公布选举结果。如果当场唱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将更有利于选民监督,村委会选举即用依照此办法进行。

第四十五条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点评:根据中国特色,公民可以担任区县级人大代表同时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比如,海淀区就有区代表同时是北京市人大代表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但是,根据本条规定,不能同时是海淀区人代表和朝阳区人大代表,也不能同时是广西百色县人大代表和广东开平市人大代表,以前,这类现象有过。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六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点评: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区的人大代表,程序如下一条之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点评:区县级代表原选区50人以上选民联名,乡镇代表原选区30人以上选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要求,人大常委会应当启动罢免程序,组织安排罢免。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程序,具体内容略。) 

点评:开会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代表联名,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成员可以提出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由于间接选举,罢免更难。

第四十九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点评:无记名表决方式,不能举手表决。实践中通常用表决器或者投票。

第五十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点评:罢免需要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直接选举的真正民选代表,如果没犯大错,很难被罢免。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点评:罢免之后的公告程序。

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点评:当了代表不能随便辞职,辞职需要常委会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之后公告程序,具体内容略。)

第五十四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点评:代表因故出缺,大致有这样几种情形: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大会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被罢免的;丧失国籍,被剥夺政治权利等。

关于迁出本行政区域,实践中情况复杂,比如工作迁出但仍居住原地,或者居住地变更但工作地不变,不能根据一项变更就认为是迁出本行政区域。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点评:对贿选的认定目前法律很不健全,实践中也很少制裁。整体上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制裁力度不够。

治安管理法律对破坏选举的处罚是,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伍佰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破坏选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的处罚是,破换选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六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点评:对于破坏选举的举报,选举机构有义务及时查处。如果选举机构没有履行职责,公民举报人应当向上级机构投诉,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点评:各省市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比如北京已经制定细则。各地方法规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公民救助冬季工作总结

2011年,在各位网友,学校社团和公民办公室支持下,公民救助把“今年冬天北京南站附近桥洞下不冻死一个人 ”活动,及“帮残、助孤、助学”作为救助目标,募集救助专项资金,半年募集款、物价值10万余元。增加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秋冬季半年共救助滞留在京的访民及流民达五百人次,救助患重大疾病困难人群10多名,累计发放救助物资十万元(其中:救助滞留在南站附近访民达到300人次,发放救助物资3000余件;其中网友捐赠的旧衣物达200余包,2000件次。用救助金购买的新衣物被褥20000元;救助红房子及寿宝庄附近滞留访民及流民100人次,发放救助物资50余包300余件;救助吕村滞留访民及流民100人次,发放救助物资70余包500余件;救助因患重大疾病困难上访户10多余人)。冬季为孤寡老人安全越冬,安排临时床位三名,临时照顾等待手术的残疾儿童一名,为失学的的孩子赠送救助品,支出救助款、物一万余元。救助工作在各位爱心人士支持下得到顺利展开,只是缺乏专业有效的医疗救助和助学救助。

一 、冬季救助财务收支报告

由于“公民救助”属于公民办公室下的一个独立项目,善款募捐账号暂使用许志永博士的“公民法律援助账号”。现将访民救助冬季十月份至春季四月份的财务收支报告详细罗列。(注:本账号支出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援助和个案捐赠;一个是公民救助项目的支出。本报告只列公民救助方面的收支。)

(一)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共半年时间,用于救助的收支七个月100924.50元、每月收支平衡。物资略有剩余

公民救助冬季收支简表

日期 救助支出
2010年10月 12000.00元
2010年11月 16304.53元
2010年12月 27396.28元
2011年1月 21114.33元
2011年2月 10178.70元
2011年3月 7812.16元
2011年4月 6118.50元
合计 100924.50元

(二)每月具体收支报告(支出明细见附件1)

1、公民救助2010年10月支出人民币12000元

冬季救助地下桥洞和窝棚里的上访者支付12000元;其中购买棉大衣100个,棉袄80个,棉被50个,花费8940元;仓库租赁204元;全职义工生活补贴540元;馒头发放两次共花费486元;购买大米、蔬菜等生活用品614元;捐助给刘安军11月份发放馒头等生活用品1216元、

2、公民救助11月份支出16304.53元

其中包括11月份库房租金及水电费2010元,义工餐费500元,运输救助物资的交通费820元,库房工作人员及义工日常开支1000元。购买救助物资、为上访者支付医疗费等11974.53元。

3、公民救助12月份支出27396.28

分类账目:

(1)房物租金、水电费人民币:2021.00元

(2)棉被大衣等御寒物资:人民币15824.00元

(3)食品营养品、药品救助及义工用餐:人民币4823.68元

(4)复印等办公费用,电话费: 人民币930.60元

(5)加油及汽车修理费,租车费用:人民币2697.00元

(6)义工生活补贴及各项杂费:人民币1100.00元

4、公民救助2011年1月支出21114.33

分类账目:

(1)房物租押金、水电费(共5个月):人民币11782.00元

(2)常规访民食品救助 :人民币 2581.86元

(3)特殊医疗救助及现金捐赠:人民币1696.12元

(4)办公邮寄及库房用品:人民币639.35元

(5)加油及汽车修理费、出租车费用:人民币2015.00元

(6)专职人员生活补贴电话补贴:人民币2400.00元

5、公民救助2011年2月份支出10178.7元

(1)衣物、食品、药品、医疗等救助支出共计6212.16

(2)志愿者生活补贴1600元

(3)儿童救助房屋租金和押金2500元

(上个月已经出现过房屋租金和押金,那是救助站库房和临时办公所用,北京南站西侧一个一居室的简陋房子,月租金1700元,此次新租了一个一居室,用于流浪儿童临时救助,每月租金2000元,由几位网友每个月出一千五百元,公民援助救助账号每个月出500元,一次交了3个月的房租加上一个月的押金和一个月的中介费,共2500元。目前居住的两个孩子是来自河北邯郸申惶惶和申星星姐弟俩,妈妈失踪,跟着父亲拾荒,姐姐申惶惶患可能有先天脊柱侧弯,正琳、计志刚他们送她去医院检查,医生怀疑有脊髓神经变异,正等待核磁报告结论,如果脊髓神经变异,她将只有很短的生命,目前已经有呼吸困难症状。还有来自山东梁山的丁鲁川,9岁,被山东省政府办公厅的一个司机交通肇事引起左眼左耳功能部分丧失,上访多年没有结果。)

6、公民救助2011年3月份支出 7812.16元

(1)衣物、食品、药品、医疗等救助支出共计6212.16,

(2)志愿者生活补贴1600元

7、公民救助2011年4月份支出 6118.5元

(1)现金救济700元:

本月给残疾女孩申惶惶400元,帮助她寻找救助基金,还在等结果。

给二级伤残访民孙文远200元,随母亲上访,母子依靠低保生活。

访民张女士,严重感冒发烧。捐赠100元购买营养品和药品。

(2)常规食品,药品救济4895.5元:

其中南站附近露宿访民食品发放每周一次,露宿访民有二百位左右,每次发放挂面四百斤左右。大米及食用豆油及馒头,每次大概一千元左右。

特殊帮助访民:陶湘华,智力三级伤残,外伤性癫痫,依靠低保生活。

王丽容,六十岁依靠低保生活,收留八十岁的上访老人。

曹瑞霞,十六岁,母早逝,父双下肢脉管炎残疾,弟弟未成年。

梅秋玉,曾被劳教26个月,夫妻无工作,带两个月的婴儿住接济站。

(3)给玉树灾区孤儿和甘孜藏族孤儿院捐赠邮费500元:

志愿者收拾一些不适合访民穿的旧衣物,定期邮寄给玉树灾区孤儿院和甘孜藏族孤儿院。本月共捐赠5包300多斤衣物,共花费邮政费用500元。

(4)交通等费用23元。

二、公民救助衣物捐赠和发放情况

(一)衣物捐赠情况

接收社会实物捐赠。1、接收了捐赠价值二百元的一台旧电视机和一台IBM电脑主机,2.接受了东北爱心网友一性次捐赠的蓝色棉衣300(套)价值3万元,3。接受了北京IT人士王网友爱心捐赠大衣20件,棉衣40件,棉鞋30双。 4.接受了用友软件公司捐赠的旧衣物被褥30包左右5、接收了社会各界网友捐赠的旧衣物及被褥350包2000件左右.(详细网友捐赠清单见附件二)

(二)衣物发放情况(详细访民受捐清单见附件三)

共捐赠人次五百人左右,其中南站300人次,红房子,寿宝庄,红房子,吕村等200人次。共捐赠旧衣物350包2000件左右,被子400条左右,新大衣300件左右,新棉袄棉裤100套左右。

 (三) 库存剩余

 截止四月底,库存结余,新式蓝色仿保安服蓝大衣一百五十套;棉被10床。

三.日常救助工作

(一)开展冬季大面积救助活动

冬季来临滞留在露天桥洞的访民流民大约达到三百位左右,滞留在寿宝庄,红房子,吕村的特殊困难访民大约一百名左右。我们设立了专门的救助点,每晚十一点后专职志愿者按照访民露天居住散布的点进行摸底排查,确保每个露天过夜的访民有被子盖,有冬衣穿争取不冻死一个人。

每周一次大型衣物和食品发放活动由网友参加见证整个过程。确保捐赠品公开透明有效的发放到访民手中。食品大概每次发放一千元左右,发放馒头,大米,挂面等每次300余斤。

我们还应网友的要求安排志愿者随时上门取捐赠品,并将募捐回来的旧衣物被褥进行清洗和分类。确保衣物整洁有序的发放到被捐赠者手中。

(二)开展定向捐助活动。

1、搭建“帮困助学专项救助项目平台,为失学访民儿童募集助学资金。

目前助学已成为我们救助工作的重点。为了做好今年救助访民失学儿童助学工作,我们专门详细的登记了失学儿童的情况并制作照片专辑并研究确定简单救助原则和标准。发给各位爱心网友希望得到助学帮助

为帮助访民失学儿童助学,在各位网友建议下,2011年4月我们整理了三位失学访民儿童的资料发送给各位热心网友希望能达到定向助学结对子活动。由于访民群体的特殊性,目前善款筹划活动尚未完全落实。而事实上这部分访民失学儿童远远不止三位。

2、我们还定期捐赠青海,西藏和四川甘孜等地的藏区孤儿院。

我们的志愿者收拾一些访民不适用的衣物经过整理以后邮寄给青海玉树灾区孤儿院和四川甘孜巴塘县孤儿院十二包大概100件衣服。这个活动我们将会持续下去。

3、特殊定向救助

我们的志愿者在救助过程中发现十位有特殊困难的访民给予必要的生活资助,每人每月大概一桶油,一袋米和一袋面。这部分资金大概支出150元*10人*6个月=9000元。(特殊救助情况登记表及极端救助个案见附件四)

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困难的家庭,救助给予特别照顾,平时给予部分患者及救助对象每户每月150元-200元左右标准的基本生活救济品如油米面等,遇有特殊情况偶尔会进行现金捐赠。如对张永莲患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孩子捐赠现金2000元;对脊柱侧弯女孩申煌煌进行每月三百元的助养;捐赠残疾访民孙文远200元现金。(具体特困救助名单见附件四)

积极开展扶残、助幼、帮老等救助活动。何广源,季明等孤寡老人由于年龄偏大身患残疾或者重病,再加上冬季老人住在露天桥洞里的状况,老人的生存受到了影响。救助了解到此情况后,便资助他们临时租赁小旅馆的床位,由志愿者每日送餐帮助其渡过冬季。我们还设立临时儿童救助,为照顾等待筹集手术款治疗先天脊柱畸形的十三岁女孩申煌煌。由志愿者轮流照顾她的日常生活及简单教育。

4、简单及时的医疗救助

八十岁的唐山访民季明,肺癌晚期,胸透,X—光片,以及治疗药品等,在老人强烈要求下,我们送老人回到他的唐山老家,由唐山信访局出面安排老人的户籍所在地乡政府接受老人临时照顾老人。

辽宁抚顺访民朱桂芹,因劳教受到酷刑折磨导致脑创伤后应激障碍。我们安排她去做头部核磁,颈部X—光片,胸部透视。

十三岁申煌煌,在我们几次奔波在积水潭医院,北大医院,武警306医院后终于给孩子确诊为“先天脊柱变异”建议手术治疗。由于我们救助善款的有限,现在联系西部儿童基金的人为孩子募集手术款。

(三)为捐赠和救助搭建平台

 1、为了使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救助更加专业化分工,我们除了通过论坛网站宣传我们的救助工作,还积极通过网友学校及教会等宗教团体进行宣传和募集活动,公民救助共接收各类捐赠款、物价值达10多万元。

 2、我们还联系比如天使妈妈基金,西部儿童基金,中国脊柱侧弯基金会,老年公寓等,在进行救助时候如需专业性救助就建立联络。

3、建立和完善公益组织网络,建立志愿者信息数据库是开展好救助工作的需要。2010年冬季,我们设立专门的救助站陪伴专职救助人员并配备兼职志愿者,负责救助。目前,共有专、兼职公益志愿者80多名参与救助。但由于我们新成立的救助项目和志愿者团队,还欠缺专业化管理和组织实施细则。这也是我们下一步的计划。(志愿者表格见附件五)

四、特殊救助经典案例集锦

1、辽宁访民季明老人

季明,79岁。上访九年,年老患病。被查出肺部和胸腔有大量的积水和阴影,医生判断情况危急,生命弥留。于是我们将他送到救助站因为不是北京户口没人管;打电话联系他的辽宁省鞍山市驻京办在我们强烈的要求下,带他走了给他买张回家的票也不再管他,由于老人自身行动不便需要人的看护照顾,他们将老人当包袱一样又给丢到了北京南站接济站门口。第二天我们又给辽宁省驻京办打电话对方答复也不接受这位老人。

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们带他去中南海找警察帮忙,我们集体被带到了久敬庄访民分流中心。我们走之后,老人整整等待半天没任何人去接他。老人在饥寒交迫下自己挣扎着又打车回到了南站桥洞下。也许这个老人会在北京南站的桥洞下度过自己最后的弥留岁月。

2、河北残疾儿童申煌煌

申惶惶,十三岁,弟弟申星星9岁,父亲带着两个孩子来找因为上访而失踪两年多的母亲。现居住在北京南站附近的一片废墟搭建的窝棚里。

惶惶身患先天性脊柱侧弯畸形及神经病变,随着年龄的增长,病情愈发严重,已经影响到她的心肺功能和行走功能,在经过积水潭医院初步排片子诊断后又去解放军306医院进行了复诊,两家医院都建议进行核磁共震。然后确定综合诊疗方案。儿慈会下属的西部儿童基金愿意接手这个孩子以及她的弟弟。一方面是居住条件的改善,一方面是利用媒体和医院进行宣传募捐,来拯救小惶惶的生命。来为惶惶及其弟弟改善居住环境和进行教育资源的寻找,让孩子从新回到学校。

3、辽宁八十岁孤寡上访老人何广源

何广源,男,八十岁,北京市凯湖农场工人。文革期间因为讲真话被捕劳教开除公职五十二年,未给平反解决。因自身所遭受的不公正的待遇上访并且未成家,无儿女。晚景孤寡,身体有病,无人照料。现住在北京市陶然亭公园附近的地下通道里。身体贫病交加,萌生绝食自杀之意。望社会各界给予关注和同情。

4、河南九岁失学儿童张东旭

张东旭一个九岁的河南小访民,在其他孩子还在父母怀里撒娇任性的时候,他就承担起了照顾家人的责任。东旭的母亲是位精神病患者,父亲自身是个残疾人又遗弃了她们母子二人,现在依靠舅舅打工赚钱,养活他的患病的母亲,养活他,养活他的外婆。而祖孙三代为了讨个说法,为了自己家失去的土地房屋,为了将来能有条生路,来到了北京。寻求个说法,走到了一条不归路“上访”。现在我们只能对孩子及孩子的母亲和外婆进行一些简单的日常生活用品捐赠还无能力为这个孩子助学。请求社会各界关注。

5、山东九岁失学儿童丁鲁川

丁鲁川,一个九岁机灵乖巧的让人心疼的男孩子,就是这样他却没有学上,被学校建议退学治病,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妈妈为了为他争取一个公道和受教育的权利,带着他走在了上访路上。

2006年9月3日晚8时许,四岁的小鲁川正在西格玛超市门前玩耍,一辆鲁008082号车从西向东将小鲁川撞出四米远,倒在血泊中,半个小时没醒来。醉酒肇事司机刘军在围观群众极力指责下将小鲁川送到医院。当医生说孩子脑子里有血块需要住院的时候,司机坚决不让,强行把孩子赶出医院,并抢走了孩子的病例和片子。由于儿子没及时治疗,经常头痛,呕吐。母亲丁群带着儿子走遍了整个济南大小医院,花去所有积蓄。

一方面肇事司机至今没有给予赔偿,使得孩子没有医疗费进行进一步治疗,另一方面,孩子因为生病,包括疝气,十二指肠溃疡和大脑淤血等疾病经常昏迷和抽搐在课堂上,学校不敢承担责任让孩子退学修养,使的孩子没有了受教育的权利。再者孩子的父亲因为从九米高的脚手架上掉下来摔成残疾,丧失了抚养家庭的能力。现在由孩子的母亲丁群带着孩子在北京上访,母亲捡废品和乞讨来维持母子的生活,现向社会各界好心人请求帮助,给孩子找个肯接受他的学校。

小结: 回顾半年的工作,可以说,我们获得了基本的认可。“北京今年冬天不冻死一个人”的承诺我们基本完成。由于我们自身条件的限制,我们目前救助的对象重点集中在北京南站附近的露天窝棚和桥洞里,还要周边几个农村的访民和流民集中点。下一步随着我们宣传力度的增加和募捐工作的开展,争取将救助点和救助对象扩展。从深层次上调查他们发生困难的原因并给予一定的帮助。

在此,公民救助感谢各位网友,社会爱心人士,各学校爱心社团的捐赠和支持。感谢你们的热情参与,感谢你们对公益的热心支持,感谢你们对我们的信任。感谢你们对那些生活在最底层的弱势群体的关注和救助。也许我们在救助工作中由于经验不足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欠缺和失误,但是相信我们会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争取将公民救助打造成一个管理有序,公开透明的公益平台。并打造一支敬业专业的志愿者团队。

附件1:公民救助每月收支明细账目

附件2:网友捐赠清单

附件3:冬季衣物受助者名单(共379人)

附件4:特困受助者名单(共9人)

附件5:志愿者联络名单一(网友志愿者);志愿者联络名单二(访民志愿者)

针对律师群体的呼吁书

2011年是人大换届直选年,9月中旬前后, 广西、青海、吉林、北京、黑龙江、天津、上海、湖北、广东、海南、贵州、甘肃、内蒙古、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重庆、四川等20个省市将开始五年一届的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根据宪法和人大代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县(区)级人大代表有提名候选人并投票选举县(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大常委会主任、上一级人大代表等权利,有提出议案、审议表决预决算、建议、质询等权利,视察一府两院、约见本级政府负责人等关乎实际政治运作的重要权利。

由于种种体制的和非体制的原因,人大代表在现阶段的实践中作用十分有限。在现有体制内,法律规定的代表权利尚未得到充分实现,代表还可以有很大作用空间。发挥现有体制下人大代表的作用亟需熟悉法律事务法律、具有实际法律运作经验的法律界人士参与到政治运作过程中。

律师参选人大代表,有着天然的优势,律师职业者对国家法律的了解,在执业过程中积累的处理复杂利益纠纷的经验,执业过程中建立起的个人声望,都极有利于当选。

律师群体因法律而生,为维护法律而存在,伸张社会正义,守卫法律秩序本为律师工作应有之义。律师群体本应像爱护自己的生命一样爱惜正义法律,但是近年来行政力量直接介入司法,干预审判过程,让律师群体成为法庭之内的弱势群体,重庆李庄案更是出动了法学界的元老江平、张思之才顶住,进入权力内部,掌握规则的制定权对今天我律师群体来说显得更是极具急迫性。

著名的宪法学教授蔡定剑临终遗言“宪政民主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使命。”经国纬政之志,事业,是“谋道”,而不仅仅是谋生,不仅提升我们个人,也是为这个民族尽一份力。温总理也坦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总要有一批心忧天下、勇于担当的人,总要有一批从容淡定、冷静思考的人,总要有一批刚直不阿、敢于直言的人。”推动中国的法治和民主进程,律师群体更是责无旁贷。

张思之老先生在李庄案总结会议上也说道:“李庄事件反映出我们中国律师17万之众今天还是一盘散沙,我们没有任何的凝聚力,我们发不出任何共同的、有力的声音,我们对这个方面没有一点点的契约,这真的是要命。所以,我说我们现在应当集中我们全体之力,来锤炼我们律师美好的气质,来培育我们神圣的机体、神圣的哲理,由此出发,让我们的事业,让律师的事务达到真善美的境界。”

参选人大代表是一个实现法治理想的起点。是律师群体发出自己声音的一个契机。在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前沿阵地上,律师群体更是理应身先士卒。成为人大代表,用你的身份和影响力来提高你的声音,为那些没有声音的人呐喊,将对国家和民族的责任和自身理想付诸实践,为此我们呼吁:

一、开始为选参备选做出最充分地准备;

二、为参选的律师界同仁鼓与呼,壮大律师群体的整体声势;

三、为非律师界公民参选提供法律服务,免去他们在参选过程中因为不懂法而带来的种种不必要的麻烦和恐惧。

我们清楚地知道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下,参选不仅需要内在的责任感,还需要外在的鼓励、支持,和具体的策略上的支援。作为一贯积极推动中国宪政建设,并于2003年、2006年两次当选人大代表的践行者,我们愿意为公民参选提供各种力所能及的帮助,包括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并在您正式参选的过程中提供各种志愿者服务。

如果您在参选过程中有需要帮助的地方,请和我们联系。

许志永代表工作室

2011年5月24日

呼吁公民积极准备参加2011年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

2011年是新一届人大代表的选举年,9月中旬前后, 广西、青海、吉林、北京、黑龙江、天津、上海、湖北、广东、海南、贵州、甘肃、内蒙古、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重庆、四川等20个省市将开始五年一届的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有关规定,区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经过2010年的修订,新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选举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新规定有望活跃选举气氛,并且增加了热心公益的联名推荐候选人当选的机会。我们呼吁广大公民积极参加人大代表选举,履行这一关乎国计民生的光荣责任和义务。下面对人大代表直选做一个简单的介绍性说明。

认真对待选举的重要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就是说,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是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由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的。人民行使权力的有效途径是选举。

认真对待选举,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法律权利;认真对待选举,就是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果人民忽视和放弃了选举,就等于放弃了自己手中的权力。只有当人民充分重视并正确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的时候,我们才会发现人民的权力其实就在自己手中。也只有善待选举,才能从源头上解决立法缺失、执法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才能实现国家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区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含义

以北京海淀区为例具体而言,该行政区域根据人口和片区共划分100多个选区,每个选区的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一到三名区代表,经过选民登记的选民在自己所在的选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小区)得到法定的当选票数(需要半数以上选民参选,得票多者当选)就有可能当选。比如,你所在的选区的选民数为一万人,那么这个选区一般会选出两到三名代表,正式的代表候选人数为三到六名(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也就是说,您只要在这一万个选民中争取到法定当选票数,就有机会当选本选区的人大代表,从而有机会参与本行政区(指海淀、朝阳、昌平等区级行政区划)内公共事务的管理。

获取选民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必须经过选民登记(一般为户籍所在地)及公示,才能正式成为所在选区选民。值得注意的是,非本地户籍的居民也有资格在居住地参选。以北京为例,2006年制定的非本市户口选民的登记办法规定:“户口在外省市现居住在本市的人员及其他外地来京人员,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业的外地来京人员,一般应当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在京居住一年以上,如本人要求参加选举,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原选区选举机构或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和本市暂住证,可以在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进行登记。”目前北京有逾千万非户籍人口,符合居住年限并持有暂住证的人士将有机会在北京参选人大代表。若当选,将十分有利于推动对在京非户籍人口权利的保护。因此,我们呼吁在京的热心公益的非本市户籍人士积极参加今年的人大代表选举。

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参选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提名主体是政党、人民团体和10人以上选民联名,而且在实践中有约80%的候选人是由10人以上选民联名推荐。热心公益的公民可以通过“10人以上选民联名推荐”的方式成为代表候选人,参选并当选。

在提名不成功的情况下,有深厚选民基础的候选人仍然可以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在全国范围内,目前已有曾健余、吕邦列、姚少凡、姚立法、许志永、黄松海、聂海亮、吴青等多位公民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成功当选。

区县直接选举的大致流程

以北京市为例,选举的大致流程是:

第一步,大概9月份开始选民登记,你可以选择工作单位也可以选择居住小区登记,通常来说,居住小区由于登记选民数量少参选难度更大些;

第二步,10月中旬至11月初,提名和确定候选人。在本阶段,热心公益人士应征集10人以上选民联名推荐,成为初步候选人。推荐方式为书面推荐,推荐表应尽快到选区工作组领取。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为了尽量避免在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过程中被“讨论协商”掉,征集联名人数越多越好。以北京海淀区为例,在一些大学选区,单个候选人的联名数目可能达到千人以上。

在这一阶段,代表候选人可以通过和选民见面、发放宣传材料、走访社区等方式扩大传播面,以争取成为正式候选人。

第三步,11月中旬,正式投票。注意,如果在前一阶段没能成为正式候选人,也要积极向选区选民宣传自己,争取以选民在选票的“另选他人”栏里把选票投给你的方式当选。

现在离选举开始还有半年时间,公民需要为选举做的准备工作主要是:

第一,确定自己所在的选区,同时争取在对自己比较有利的选区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第二,与选举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具体包括:

(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知道人大代表有哪些法定权利;

(2)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知道县和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哪些法定的权利;

(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知道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县和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和规定。

第三、关注您所在区县和选区发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通过各种方式向所在选区选民宣传,让选民了解你的主张和当选后的打算。

我们清楚地知道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下,参选不仅需要内在的责任感,还需要外在的鼓励、支持,和具体的策略上的支援。作为一贯积极推动中国宪政建设,并于2003年、2006年两次当选人大代表的践行者,我们愿意为公民参选提供各种力所能及的帮助,包括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并在您正式参选的过程中提供各种志愿者服务。

如果您在参选过程中有需要帮助的地方,请和我们联系。

 许志永代表工作室

2011年4月

附: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有哪些法定的权利?

答:代表的权利有很多,也很大。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2)提案权。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

(4)选举权和罢免权。联名提名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联名提名县长、副县长候选人,联名提名法院院长候选人,联名提名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联名提名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权利;投票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县长、副县长,选举法院院长,选举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各局局长,选举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选举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罢免上述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人员职务的权利。

(5)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

(6)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

(7)人身特别保护权。在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公安机关应立即向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汇报。

(8)言论免责权。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9)物质帮助权。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旅差费和必要补贴。

县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有以下八项权利:

(1)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权利。

(2)视察“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利。

(3)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利。

(4)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5)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6)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的权利。

(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8)对“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二、人大代表应履行哪些法定的义务?

答: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