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家信访局——最繁忙的办公室

2007年6月10日一大早,来自东北某省的年近六十岁的老刘来到位于永定河边的国家信访局院子门口,他是代表全厂职工1000多人来投诉企业改制过程中长领导贪污腐败行为。为了能及时领导登记表,老刘早上五点就过来排队了。

上午7点40分,院子打开了一个小门。保安检查每一个上访者的身份证,然后放他们进去。大约有一百多人排着长队陆续进入信访局大院。准确地说,这里是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的办公地点。院子门朝东,南侧是四个领表窗口,每个窗口分别列着各省的名字,相应省份的上访者在此窗口排队。院子西侧是办公大楼和接待大厅,院子的北侧有一凉棚,下面是一排排的座椅,供上访者临时休息。

老刘排队半个小时领到了一张登记表。在旁边的座椅上认真填好,然后顺着保安的指引来到接待大厅。大厅里人不多,每个窗口排队的人大约十多个。把表递进窗口,里面的接待员很快在电脑上做了登记并进行了简单审查,在登记表上填上接谈员号码递给老刘,告诉老刘上三楼某房间。

接谈员看了看登记表,简单询问老刘上访的原因,是不是第一次来国家信访局等几句话,给老刘开一个转办函,告诉他拿着这个函找地方有关部门。

这是老刘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一次的经过。对于老刘而言,这一生或许就这一次,但对于接谈员小孙而言,这是他的工作。从大学毕业考上公务员,他从事想这项工作已经快五年了,每天就是接待上访者,把信息录入电脑,开转办函。

小孙是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30多名接谈员中的一位。来访那个接待司是国家信访局的职能部门之一。坐落在北京南城繁忙的国家信访局是中央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信访”二字的意思是“来信”和“来访”,在中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设有这一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者”的机构。据统计,在过去的五年内,这些官方机构平均每年受理的信访事项约一千万件次。2005年全国县级以上党政信访部门受理的信访总量为1265.6万件(人)次,其中国家信访局受理60.3万件(人)次,包括来信48.6万件和来访11.7万(人)次。[1]如果算上重复来访,同一事件多人来访以及不属于受理范围不予受理的事项,国家信访局这一个机构每年要处理的事项包括上百万封信以及至少五十万人次以上的来访。有媒体称,国家信访局成为最繁忙的办公室。

第一节 国家信访局的职责和组织机构

国家信访局的历史沿革

1949年3月,中共中央迁往北平。此前,来信来访数量相对不大,不少来信都是由中央领导亲自批示并回复,来访也有中央领导亲自接待处理。迁往北平后,由于人民来信数量过大,因此毛泽东同志将部分信件委托刘少奇同志协助阅批,并在中央书记处设专人处理群众写给中央的信件。1949年8月,正式成立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由中央书记处书记任弼时兼任主任,主要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政治秘书室成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最早的专职信访机构。该室将来信内容摘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领导。一些重要信件,移交给毛泽东批阅。

1950年初,该室撤销,成立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室,处理人民信访属于其主要任务之一。除处理所有信访外,部分被认为很重要的信件被直接上送到中央领导。此办法后来被地方政府也模仿。

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建立于1951年6月,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中,正式把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列为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专门工作。在此之前,1954年12月成立国务院秘书厅人民接待室。随后,全国县(市)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大多数也在其办公厅(室)下面设立了“人民来信组”、“接待室”等信访工作机构,并配置了少量工作人员。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设置了人民接待室,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信访制度由此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

考虑到由于中央机关分布在北京城各处,来京上访群众经常要为寻找接待室在北京四处打探奔波,国务院几个信访机构于1965年在北京德胜门外联合办公,成立了中央机关联合接待室,至1966年有二十多个中央机关参加联合办公,办公地点合并,来访人仍由各部门分别接待。1966年初,国务院秘书厅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对联合办公方法进行进一步改良,但是因为文革,改良被打断。

1966年9月,联合接待站被红卫军冲击后改为串联学生接待站。扩建新的联合接待站工作由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直接关注,新址选在永定门火车站附近,北京市民政局同时建一个供来访人食宿的地方。新接待室在文革中期建成,但已经无法正常展开信访工作,文革后变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

2000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中央部门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8号)、《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精神,中办国办信访局更名为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为国务院办公厅管理的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业务上接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指导。

国家信访局的职责和机构设置

国家信访局的职责分为这样几个部分:

(一)处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的来信来访事项,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方针、政策的建议。(二)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地方和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三)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集体来京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检查、协调中央党、政、军各部门信访工作和地方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四)指导全国信访业务工作;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了解并掌握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指导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六)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外事活动和对外交流。

2005年7月新设立办信一司和办信二司以后,国家信访局的机构设置包括办公室、办信一司、办信二司、来访接待司、督查室、人事教育司、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九个部门。

办公室职能包括:负责协调组织局机关日常工作;公文处理;重要会议组织;有关文件和文稿的起草;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政务、值班信息的综合与报送;宣传工作及新闻发布;财务管理;值班、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内设机构:秘书一处、秘书二处、综合一处、综合二处、财务处。

办信一司负责重要群众来信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反映重要来信信息;群众来信的签收、消毒、分拣、统计分析和有关文稿的核文、印制、发送工作;办理华北、中南地区和中央机关及港澳台、国外群众来信及转送、交办、督办;向相关省(区、市)党委、政府通报群众来信情况;向相关省(区、市)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来信情况。内设机构:办信一处 办信二处 办信三处。

办信二司负责办理华东、东北、西北、西南地区的群众来信,反映重要来信信息;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来信事项;向相关省(区、市)党委政府通报来信情况;向相关省(区、市)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来信情况。内设机构:办信四处 办信五处 办信六处。

来访接待司(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负责接待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来访;处理群众集体来访和有关来访突发情况;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信息,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来访事项;协调处理地方、部门接待来访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维护来访秩序;向地方和部门通报来访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处理非正常上访。内设机构:接待一处、接待二处、接待三处、接待四处、接待五处、接待六处。

研究室负责信访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反映;信访法规建设;信访工作调研;信访理论研究。内设机构:调研处 法规处。

督查室职能包括:负责对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法规的贯彻落实和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对地方和部门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地方和部门办理重要信访事项的工作进行检查、协调和督导;负责对改进工作、追究责任、完善政策”三项建议权”的行使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指导全局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内设机构:指导处、督查一处、督查二处、督查三处。

人事教育司、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属于信访局内部服务机构。人事教育司负责制定局机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劳动工资管理;负责协调和办理信访工作外事活动和对外交流、局机关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和护照管理;制定局机关干部和全国信访干部的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执行国家对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策,落实好政治待遇、生活待遇;负责全局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工作。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局)负责管理机关后勤事务;负责机关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的相关管理;负责局机关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机关交通服务、交通安全和车辆管理;负责机关医疗保健等工作;负责机关(包括甲八号)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管理国信宾馆。

信息中心负责局机关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开发、管理与维护;负责协调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国信访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编辑、出版、发行《人民信访》;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信访理论刊物工作指导、业务交流、探索研究的作用;负责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信访工作的书籍、资料。内设机构:技术处 《人民信访》编辑部。

从这些职责和机构设置来看,国家信访局主要是一个上访信息的总秘书机构,把上访要求转给相关部门处理;把重要的上访信件摘编给领导;把上访所反映的民意传达给领导;把领导的批示下达并督办;协调全国信访机关活动等。国家信访局不是一个独立调查和处理问题的机构,这和香港申诉专员制度职能定位有很大差异。

第二节 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流程

国家信访局接待大厅的墙壁上张贴着来访接待流程:1)提出来访事项;2)领取登记表;3)填表;4)按号依次进行登记;5)告知不予受理或者指定接谈员;6)进入接谈室接谈;7)处理;8)来访人离开。

领表和填表

上访人员从信访局大院接待窗口领取“来访人员登记表”。登记表的右上角标明第几号窗口,第几号登记表,以及领表日期。登记表的内容包括这样几个部分: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址;问题发生地区或单位;有何法律文书;随访人员姓名及人数;初访情况,包括初访时间和处理意见;复查情况,包括复查时间和复查意见。

“问题发生地区和单位”是一个重要信息,这是因为信访事项处理的基本模式是属地管理。通常按照问题发生地模式处理。但是,属地管理在处理上访行为本身带来的问题时有时也会遇到麻烦。如果一个上访者问题发生地和其常驻地、户籍地不一样,这就涉及哪个地方政府承担责任的问题。比如,一个甘肃籍青年王某在深圳被警察雇用的保安巡逻时打伤,持续上访,两会期间在天安门附近被控制,根据其身份证上的户籍地,马家楼接济中心通知甘肃驻京办来领人,但是,甘肃驻京办认为事情不是自己辖区发生的,第一次把人接回去了,第二次再通知领人的时候,甘肃驻京办把王某从马家楼接出来就不管了,王某马上回到了上访村。

“有何法律文书”一栏主要目的是辨别政府处理过的问题还是法院处理过的问题。没有法律文书或者有政府部门的法律文书,国家信访局会受理,如果是有法院的法律文书,信访局不予受理。

形式审查——按号依次进行登记和分类

填完表就进入接待大厅里面的窗口。接待员进行简单登记,察看问题类型、发生地区、初访情况、复查情况以及法律文书。这是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可以判定受理还是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等司法途径解决的事项;按照规定已经经过信访机关两次以上复议或者超过规定复议期限的,不再受理。

该形式审查的标准主要是根据2005年新《信访条例》制定的。《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接待员给上访人指定一位接谈员,上访人拿着登记表通过保安把守的入口上楼指定的房间。

接谈和处理

接谈主要是了解上访事项,对上访事项的实质内容登记在案,并做出处理。大部分接谈非常简单,可能只问几句话。但也有的接谈时间很长,这取决于问题的重要性、上访者的个人地位等等。

绝大部分处理是给上访者一张“来访事项转送告知单”,内容是:xxx同志,你来访反映的事项,我们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转送xxx省委省政府信访局。xx年xx日。”或者,国家信访局会交给上访者一张“来访事项转送单”,以四川某上访者拿到的转送单为例,上面写着“xx省人民信访办公室:宜宾市xx区居民xxx来京上访,反映1999年其位于xx街xx号的房子被该市开发建设办公室强制拆迁未补偿和其家具被抢等问题。请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接待处理。”由上访者到自己所在省份交给当地信访机关省信访部门收到以后,综合各种情况考虑是继续往下批转还是转给有关领导。

很多转信效果不理想,因为来到北京上访的问题大部分都比较复杂,地方政府接到转信大都继续往下转,一直转到县里。但随着近几年来中央领导的重视,尤其是上访量作为考核政绩的一个重要标准之后,各地处理信访事项更加认真,处理问题也相对更有效率。

有些转信效果很好。比如关于安徽一个儿童救助的故事。2006年5月份的一天,安徽阜阳11岁的女孩杜雪雪的妈妈患上了急性非淋巴细胞白血病,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医生建议做骨髓移植手术,但前期治疗的医疗费已经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根本无力支付高达30万元的骨髓移植费用。杜雪雪受到报纸报道的一个男孩写信给地方政府的启发,给“国务院”写了一封求助信。国家信访局很快作出回复,把信转到安徽省信访局,并通过省信访局转到阜阳市教育局。阜阳市教育局领导见信后,专程到医院看望了杜雪雪的妈妈,并立即决定:免去杜雪雪的学费。该局一位工作人员还透露:“我们现在正在讨论是否号召社会给杜雪雪捐款”。

也有一些特殊处理事项,如果接谈员认为事情重大或者有特殊意义,会转给有关领导。特殊处理的一种重要模式就是把信访事项编入《来信摘要》,送中央领导批阅。例如,2003年前后,某公司以种植仙人掌致富为幌子,在全国大肆炒卖仙人掌种苗获取非法利益,各地受害种植户纷纷向各级政府部门直至给国家总理温家宝写信,投诉、反映受害情况。2005年2月,国家信访局把此来访事项编入第45期《来信摘要》,2月24日,中央政治局委员周永康上面做了批示,要求公安部及海南省委、省政府领导关注此事,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同年3月5日,海南省公安厅决定由经侦处牵头主办,指定海口市公安局成立代号为“3.03”的专案组,对该公司高管人员及其资金账户、财产情况以及涉嫌其他经济犯罪问题展开全面调查。

国家信访局的处理到底能解决多大比例的信访问题是一个有争议额话题。根据国家信访局的统计,全国省、市、县三级党政信访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的按期办结率达92.6%。[2]而根据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于建嵘的调查,通过上访能解决问题的比例是千分之二。[3]实际上,这两个说法都有偏颇。

于建嵘的调查主要基于上访村的上访者,这个群体主要是老上访户,大都是问题难以解决的陈年积案。另外,通过一两次上访就能够基本解决问题的上访者不会常住上访村。所以在上访村通过老上访者获得调查信息本身主要反映的是老上访户解决问题的状况,不能代表全部上访者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的比例。国家信访局的统计数字是从各地政府报上来的,为了彰显自己的政绩,政府部门造假不是新闻,既然能通过各种渠道消掉上访纪录,制造办结率的数字更不是难事。再说,什么叫办结率?一种是政府走完了处理程序,上访者还是不服仍在上访;即使上访者也停访息诉了,也未必等于实现了社会正义,一旦看到希望,他们可能重新上访。

第三节 尽力而为

2007年3月27日至28日,第六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温家宝总理对信访工作提出四点要求:第一,“热情”,就是要对来信、来访的群众满腔热情。要做到热情,首先要有感情,只有对人民群众有深厚的感情,爱得深、理解得深,才能有热情。第二,“依法”,就是信访工作要依法办事。要引导群众合理的诉求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各地和各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第三,“负责”,就是对人民群众负责,对党和政府负责。真正做到对于群众的来信、来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第四,“奉献”,就是信访工作人员要有无私奉献的精神。做到不辞辛苦、任劳任怨、鞠躬尽瘁,把自己的一切献给祖国和人民。总理对国家信访局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管这些要求能否实现,客观地说,国家信访局自2003年以来做了很多努力,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对人民有益的工作。

畅通信访渠道

2005年5月1日,借新《信访条例》实施之际,国家信访局明确规定,各地一律不得派人到各级信访接待场所拦截正常上访群众,更不能以强制手段妨碍群众行使正当信访权利,对违反以上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做到发现一起,通报一起,追究一起。

从2005年5月1日起,国家信访局秩序明显好转。原先大量聚集的接访人员退出了信访局大院。国家信访局派人登记马路连边的各地警车,派出保安在附近巡逻,驱赶接访人员。虽然接访人员仍在在附近,但至少从2005年5月到2007年6月,上访者进入信访局大院的通道是畅通的。

建设信访信息系统

2007年信访局长王学军在新年献词中提出要“切实担负起在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方面的责任。加强综合分析与研判,及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把信访资源转化为党委政府的决策参考。”

2007年4月13日至14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设第二次专题会议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信访局长王学军介绍了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一期工程建设取得的成绩: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的信访信息网络,信访信息化基础建设取得长足进步;搭建起了统一规范的办公平台,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信访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整合了信息资源,突出了分析预测功能,提升了信访部门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的水平;建立了公开便捷的接收查询系统,拓宽了民意上达和诉求反映的渠道;在建设中锻炼了队伍,为建好、用好系统积蓄了人力和智力资源,将极大地推动下一阶段的实践。

国家信访局利用全国庞大的信访机构网络能够及时将各种社会问题的信息汇总分析,提出解决方案,这确实是国家信访局的优势。

强化督查

国家信访局局长王学军在《求是》上撰文《深入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出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加大督查力度,锲而不舍地抓好“事要解决”。认真研究探索督查工作规律和方法,不断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切实增强督查实效。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联合督查、专项督查、挂牌督办等形式,促进解决一批群众信访问题。国家信访局拟研究制定《全国信访系统督查督办工作规则》,认真履行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的职责,增强督查实效,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联合督查、专项督查等形式,推动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突出问题。

一些地方的信访机关已经在实践中强化督查。江苏省政府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王庆元说,信访部门已不再是仅仅向政府部门传达民众诉求的“秘书”,而是已逐渐转变为督促政府部门履行职能的“督察”。

据王庆元介绍,江苏省信访部门正在努力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拖延推诿、工作不到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我们不怕得罪人、不怕丢乌纱帽、不怕遭报复,坚持不查清原因不放过,不解决问题不放过,不追究责任不放过。”

自2006年以来,江苏省信访部门已提出处分建议96件,187名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其中通报批评137人,诫勉谈话41人,免职9人。“这不仅使那些不作为的干部付出了代价,而且对其他干部也起到了警示作用。”王庆元说。

在山东省日照市,信访工作同样是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市委书记李兆前认为,各级干部切实落实信访工作,可以使信访工作的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来。

 2002年前后,农村基层信访问题占到日照市信访总量的80%以上,一度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该市随后进行的为期3个月的调查发现,这些问题多数源于上级政策与基层工作不适应、不扎实、不到位,绝大多数完全可以在基层解决。

针对这一现象,日照市一方面提出各级干部要具有“三种本事”,即“有问题解决不了是没本事,解决好了是有本事,不发生问题才是真本事”,一方面规定,干部考察任用必须事先征求信访部门的意见,在评定干部政绩时,信访工作可“一票否决”,对因信访工作不力、造成被动局面的干部,坚决予以调整。

加强督察,也就是强化信访机关的权力。在现行的权力体系框架下,信访机关很难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督察部门,但强化中央信访机关的监督权力,至少在一定时期内对地方权力也会形成一定的制约。


[1] “国家信访局负责人谈《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载《人民日报》2006年04月29日。

[2] “国家信访局负责人谈《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人民日报》2006年4月29日。

[3] 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第六章 信访治理的历史与现实

第一节 信访问题的治理历史

信访问题及其治理几乎伴随着中国整个政治文明史,“拦轿喊冤”自古就是中国上访的一种合法形式。只不过在漫上的历史上,由于生产力低下,交通、通讯落后,人口流动少,社会矛盾先对较少,而进京上访的成本很高,所以上访问题不是那么严重。但即便这样,到了清朝末年,上访者聚集在北京已经成了一个社会问题,驱赶上访者成为政府的一项工作。

1949年以后,中国高度集权的社会管理模式从某种程度上沿袭了古代社会管理模式的弊端,社会治理从来都是自上而下,向最高权力求助自然也就成了民众的理性选择,因此问题都会向北京集中。所以1949年以后,信访问题几乎一直是中央政府的一个麻烦问题,只不过时而严重时而淡化一些。信访问题严重的原因是什么,淡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分析这几十年信访问题治理的历史对于治理今天面临的信访问题是很有意义的。

一、信访制度初创阶段,1949年——1953

1949年中国共产党建立全国政权,来信来访量和作为根据地政权相比迅速增加,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新政权在摸索中逐步建立起了信访制度。

这一时期的主要信访问题

1949年,中国共产党正式建立政权以后,信访数量迅速增多,当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受理信件共4457件,来访7起,到1951年,仅受理来信就达到346865件。政务院成立于1949年10月,当年收到来信62件,1951年收到来信1047件,接待来访270起。[1]

这段时期来信来访的内容主要可以分为针对社会制度变革与经济建设的建议类,军人、军属、烈属要求解决待遇方面问题,咨询或要求落实国家政策等关于国家政策的来信来访,以及揭发反革命分子与反映干部作风问题的监督类。

这段时间建议类来信比重较高,1951年,建议信占来信总数的30%左右。由于战争刚结束,一大批在战争中有功劳的人或烈属,需要解决生活困难,或者要求达到相应规格待遇,这类事件中来信比例比较低,来访比例非常高。1951年政务院秘书厅统计,当年此类来信占来信总数13%,来访占来访总数47%。新政权建立后,由于官僚主义的滋长引发矛盾,导致当事人不得不到中央上访后方才得到救济(当时地方信访机构建设不完善,也没有逐级上访规定)。由于这一时期人们普遍对于新政权有很高的期望,因此对于基层政权的不作为苗头没有足够的警醒,对于中央的威信充满信心。

信访制度在探索中逐步建立

这一段时期信访机构的设置也处于初创摸索阶段。1949年3月,中共中央迁往北平。此前,来信来访数量相对不大,不少来信都是由中央领导亲自批示并回复,来访也有中央领导亲自接待处理。迁往北平后,由于人民来信数量过大,因此毛泽东将部分信件委托刘少奇协助阅批,并在中央书记处设专人处理群众写给中央的信件。1949年8月,正式成立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由中央书记处书记任弼时兼任主任,主要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政治秘书室成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最早的专职信访机构。该室将来信内容摘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领导。一些重要信件,移交给毛泽东批阅。

1950年初,该室撤销,成立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室,处理人民信访属于其主要任务之一。除处理所有信访外,部分被认为很重要的信件被直接送交中央领导。此办法后来被地方政府也模仿。

中央人民政府系统有3个单位受理人民信访,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于新政权建立后指派专人负责人民信访工作。由于大量来信集中提交给周恩来总理,由总理办公室处理,政务院和副总理收到的来信数量很少,因此只安排一些人员兼职处理来信。逐渐的,三套班子都合并到政务院秘书厅统一处理。1951年,政务院秘书厅成立正式的专职信访机构“群众信件组”,但是仍然有很多信件由其他工作人员兼办。

由于机构合并,政务院信访量增多,当时的政务院秘书厅考虑改革信访工作,设置专人从事信访工作。后来因为信访所涵盖的专业内容太广泛,少数专职人员完全无法处理,因此在1952年底,除将登记、摘要、接见等工作安排专人处理外,其他工作仍依照信访的分类交由相应部门工作人员兼职处理。

1951年5月16日,毛泽东根据当时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室的一份信访情况报告,作出了《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的批示,指出:“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如果人民来信很多,本人处理困难,应设立适当人数的专门机关或专门的人,处理这些信件。如果来信不多,本人或秘书能够处理,就不要另设专人。”[2]

1951年6月7日,政务院正式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共有6条,对5个方面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处理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指定专人处理人民来信,建立接待室或问事处,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信访工作;要认真负责、及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正常的工作制度,以便做好信访工作,尤其要建立信访档案;保护来信来访人权利,严禁打击报复,违者必须受到处分,或依法处理。

《决定》颁布不久,1951年7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人民意见的试行办法》,于9月6日公布执行,进一步强调了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并细化了一些信访工作环节。

当时中央领导对信访工作的定位为:信访工作是秘书性质工作,信访机构是秘书性质的机构;信访机构的任务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信访问题的,要切实解决好信访问题,信访工作是群众工作,也是政治工作;信访工作是联系党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也是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一片阵地。

1951年7月到1953年底这一个时间段内,在“抗美援朝”和“镇压反革命”的大背景下,信访工作相对比较稳定。信访专职机构设置进一步规范并明确,信访机构与工作人员逐渐增加。

中央一级政府机关信访机构加强。政务院秘书厅“群众信件组”,到1952年7月,已有7名专职工作人员,几个月后,追加4个名额用于接待来访群众,7名工作人员专职处理来信,同时建立并完善了信访的程序与跟踪管理等程序。1954年下半年,成立了有16名工作人员的国务院秘书厅人民接待室。

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信访机构与信访干部继续加强,一些没有信访机构的单位也相继建立了信访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干部。每个部门对于信访工作的形式与程序都大同小异。有一些部委制定了本部门处理信访工作的细则,以便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拖延、积压现象。

随着人民政府工作制度的健全,大行政区和省委、省政府陆陆续续都设立了名称各不相同的信访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相应信访制度,对于信访问题的处理办法,各个地方也根据各地特色制定了具体规定。

当时一个共识为:绝大多数信访问题都来源于基层,信访数量增长幅度,取决于基层机关。而当时大多数县市没有信访机构和专职的信访干部,造成大量信访涌往上级机关。鉴于此,政务院秘书厅作出一份报告,指出:有很多地、县没有根据政务院的《决定》设置信访机构;县级部门人少事多,依靠原编制内人员专、兼职处理信访工作困难很多;根据以往经验,上级领导亲自过问的事件,效果很大,但是力量有限,只有少数时间能够依靠上级领导亲自过问,绝大多数信访事件要依靠县市处理;如果不适当解决县级信访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上级压力再大,很多问题也无法解决,上下都处于被动;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非常具体,上级机关不了解情况,无法解决,只有县市最了解情况,处理起来方便、恰当、稳妥。由此,他们建议县市人民政府必须设置信访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干部,列入国家编制,由县长、副县长直接领导工作。这一报告得到上级领导的重视,1952年后,县级机关普遍建立信访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干部,一些县还建立一把手接见群众来访日制度。这一时期,信访机构的名称非常不统一,有形建筑、秘书科、问事处、人民接待室、群众服务组等等名称。

处理信访问题的主要方法

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办理信访的有关部门整理出一些处理信访问题的办法:

其一,“归口办理”的雏形。由于信访部门并不是权力机关,因此他们并不具有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是将问题按照一定的经验归类后,交由相应部门处理。 “归口办理”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则,只是每个执行部门根据自己的经验总结出的一些做法,在做法上和提法上也是千差万别,但是基本精神一致,比如中共中央的做法就是:全国性的问题,由毛泽东批示转办;地方干部或基层党组织作风问题,由当地党委处理;解决个人问题的,转送当地参考,如此等等。但是在操作中出现过有单位拒绝接受交办信访案件的案例。

其二,分类统计和分类分析。通过对来信来访的案例进行分类统计和分类分析,是处理问题能够进一步深化,及时准确获取当前最尖锐矛盾的第一手资料。当时最高的两大信访机构已经开始进行分类,但是具体的标准由其单位自己把握。

其三,综合反映和单件处理。这指的是信访部门向上级反映信息时的方法,综合反映即将一个时间段的问题经过归纳总结后呈交给上级领导,单件处理是指将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新问题、倾向性问题等单独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到953年,在信访初创阶段的基础之上,本时期的信访工作又有了一些变化。“归口办理”原则原本只是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自己的一个心得,逐渐的也得到了领导的默许,政务院秘书厅注释为根据来信来访内容确定什么问题由政务院处理,什么由有关部门处理,什么转地方政府处理;除一般交办外,还将来信来访中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向领导做综合报告或专题报告。这一原则的确立,相比于信访初创阶段的“手续多、照转多、回复多、综合反映少”等工作方法有了很大提高。总的说来,这一阶段的工作方法可以归纳为先甄别,后处理,并检查催办。这一时期的信访档案管理也有所提高,分类与统计办法更加明细。信访卡片产生于这一时期,每例信访均需填写摘要卡片。

从1953年开始,中央部门在不同层面都多次强调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人民日报1953年11月2日《把处理人民来信工作向前推进一步》的社论中,提到人民信访工作与党、国家的命运息息相关,并指出,只有这样认识,才能摆正信访工作的位置,发挥其民主渠道作用。针对信访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大量基层不作为现象,1953年1月23日人民日报《压制批评的人是党的死敌》社论中严厉的批评了少数干部打击报复揭发他们错误的人,要求全国干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包括信访的监督。

二、第一次信访洪峰,1954年到1957

随着战争的结束,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兴起,以及短暂的“双百”政策给人们带来的希望,这一时期信访量猛增。到1957年,国家不得不召开全国信访工作会议,把信访问题当成一件全国的大事来抓。

从1954年开始,信访量快速增长,同时集体上访规模逐渐变大,根据政务院秘书厅统计,1954年上半年与1951年下半年相比,来信数量增长18.9倍,来访数量增长6.7倍,1951年下半年来访次数与来访人数之比为1:1.04,1954年上半年为1:1.19。信访所反映的问题中,监督政府、建议发明创造、解决个人问题各有很高的比例,监督与解决个人问题的信访案例中,来访比例明显高于来信。[3]

国务院秘书厅1956年受理的信访数量约等于1951年7月至1954年6月的2.5倍,1957年1月至9月是1956年同期的2倍。全国所有地区、所有部门的都出现类似的大幅度增长,同时来访增幅大于来信,内务部等21个中央部委机关1957年第一季度接待来访群众较1956年同期来访人数增加2倍多。[4]这一时期来访反映的很多问题国家一时解决不了,很多来访人滞留北京,并采取了一些过激行动,如到中南海纠缠,拦首长、外宾的汽车等。[5]

这一时期的主要信访问题

这一时期,社会中出现很多新矛盾,而新问题本身具体如何处理国家法规中也不明确,比如农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成立后,农民财产归集体,当遇到困难的时候,无法自救,只能找政府,很多人写信无法解决问题,就上访,一次上访不解决,就多次上访,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信访大量增加。

信访案件处理上前一阶段的“归口处理”细则暴露出不足。比如复员军人要解决生活困难的来信,转内务部处理,内务部转省民政厅,省民政厅转县民政厅,如果复员军人来自农村,还需要转区、乡,问题解决后,回报处理结果,还需重新从最下一级转起。不仅繁杂费时,权责也不明确。因此信访部门将“归口办理”进一步解释为根据信访内容,少转中央业务部门,多转地方政府,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经办单位。

同时官僚机构的弊病也开始显现出来。各种职能部门权责不明,具体问题具体由谁负责不明确,信访机构相互之间联系不够,仅靠自上而下的监督不可能很有效,从而造成大量信访案件得不到妥善解决,甚至积压。某省1955年进行一次检查,积压6万件信,最长的积压3年多。

这一时期,反映个人问题增多,要求解决个人生活中困难的来信占到很大比例,批评监督案件下降很多;集体访和联名信增多,尤其是1957年,集体访次数规模明显增大,最多一起达到200多人;重复上访增多,直接向高级政府部门上访增多。信访机构本身存在设置不合理,权责不明,分工不明,督促不够等弊端。

信访机构的建设

有鉴于此,各级机关在信访机构和信访干部配置上较前几年有较大扩充,国务院秘书厅人民接待室人员1954年有16人,1956年末扩编到30人。由于很多机构由兼职人员处理信访问题,面对本职工作与处理信访案件,信访工作无法处于最高优先级,同时同一部门内不同信访部门常常互相推诿,因此一些部门将下属机构的信访集中处理,并专业化。

本时期大多数地方组织都设立了信访机构,一些大型企业也相继成立信访机构,但是各地配备的信访干部数量差别很大,根据国务院秘书厅1957年上半年对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干部统计,上海市人委办公厅配有专职干部15人,而湖南省为1人,各地对信访的处理也很不相同。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后,很多省级机关对信访干部都进行了充实,除人数上增加外,同时对于办理信访工作的人员素质上也有所规定,安徽省规定县级以上机关,无论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应相当于该机关办公室副主任级,乡信访工作逐步由乡党委书记直接领导。湖北省还规定,县级信访干部,应有初中文化水平。[6]

从中央一级机关的信访单位和各地的工作总结中,都提到信访问题的解决,取决于领导。领导重视了,一切问题都可以解决。并认为人民信访是自下而上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这种监督只有得到党政机关的支持、领导同志的关怀,才能有效地、全面地、深入的开展。

处理信访问题的主要方法

本时期信访工作方法上有很多创新,一些方法沿用至今。

领导接见群众来访日。从事信访工作的同志很容易得出一个共识,领导的重视是信访工作的关键,领导重视的一个具体表现被固化为领导接见群众来访日。这一制度在建国初就开始采用,1953年至1955年普遍开展,1957年5月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肯定并推广了这一制度。

市、县长定期接见人民代表。这一制度实行的不如接见群众来访日普遍,但为数仍然不少。这一制度也发挥了一些有益作用,但是没有得到大规模的推广。而这项制度将人大代表视为集中了多数人意见的访民,定期向领导汇报,和人大制度本身不甚协调。

针对集体上访的增多,信访部门也相应的总结了很多处理办法。中央书记处根据形势,首先确认集体访的问题必须重视,认真处理,将信访群体按期身份分类后,分别划归相应部门管理,这些部门以化解矛盾、控制集体访当事人活动范围,减小其社会负面影响,保持稳定为主,这些部门同时协助集体访当事人的直接负责职能部门解决问题,在从表面上化解集体访的同时,也从根本上进行解决。集体访,尤其是学生、工人、军人的集体访问题相对而言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这一时期相当多来京访民的生活问题无法解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务院秘书厅依据报告,多次讨论修改维护来访人生存权利的问题。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讨论后,印发一系列文件: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来访群众就业问题的归口、处理暂行办法》,内务部、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解决来访群众食、宿、路费的解决办法》,国务院秘书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中央机关、北京市机关接待群众来访中处理无理取闹分子的暂行办法》,铁道部《关于防止来访人骗卖车票的暂行办法》等。

这一时期多半省召开了信访工作会议或座谈会,下派工作人员检查信访工作,制定信访规章制度等。国务院秘书厅于1955年3月召集下属10个单位召开中央机关信访工作座谈会,会议讨论了从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如何调配到一些具体的个案如何处理等。会议后提出了三条建议,成立人民来信问题研究室,负责解答信访中的疑难问题,案件处理完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培训信访干部。

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会议中探讨了信访工作中的两个重要问题:领导问题与认识问题。

信访问题就是领导问题,因此领导的重视非常重要。而信访量非常大,信访机构主要负责信访的筛选工作,筛选出来的重要问题由领导重点跟踪解决。因此而引发如何选择培养信访机构负责人的问题。同时确定各级信访机构都由一把手直接领导。

认识问题,即对信访问题的重视程度的认识。认识不到位,本质上属于不作为。提高认识,就是要积极认识信访工作的重要地位,加强信访工作,克服官僚主义影响。

三、第一次信访低潮,1957年到1961

这一时期,随着反右运动、大跃进运动轰轰烈烈展开,期间还发生了3年大饥荒,信访数量逐年大幅度下降。

在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后,以中央机关为例,信访数量逐年下降,1960年下降最多,但是匿名信大量增加。国务院秘书厅1957年共有信访127559起,1958年只有76561起,1959年71922起,1960年仅为45134起,而匿名信(不包括“一党员”、“知情者”等假名)比例1957年为4.92%,1960年上升至9.36%。[7]匿名信多与检举揭发有关。

这一时期的主要信访问题

这一时期反映基层干部滥用职权强迫群众增多,并逐渐成为信访中的主要问题。

这一时期的信访工作面临的主要几个问题是乱挖坟墓、大饥荒、农村劳动力外流、计划外招生。乱挖坟墓严重冲击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因此根据信访情况,国家做出了制止乱挖坟墓,限制平迁坟墓,推广火葬、公墓,适当处理乱挖坟墓者。农村城市差别拉大,城市建设需要廉价劳动力,有关部门纷纷吸收农村劳动力、学生、青年,外流农村户口公民被称为“盲流”,户籍所在地外活动可能被送至农民收容站,根据信访意见,限制城市单位接收农村户口劳动力,限制城市技工学校招收农村户口青年学生,1960年8月8日,周恩来同志在一份报告中批示:“……我意北京技工学校20000人,要砍去从农村招来的人,待到北京一议。”

处理信访问题的主要方法

这一时期信访工作中也按照“大跃进”的精神进行,移植工农生产中常用的竞赛、擂台、现场会等方法,各项信访工作情况通过数字体现,比如信件转交率、结案率、限期结案等。

这一时期信访工作的方法,在继续强调领导问题、认识问题,加大领导亲自处理信访问题比例的基础上,在信访工作规章制度上也有所创新,在细节上对处理来信来访速度、质量、移转率等更加明晰,很多中央机构信访部门信访案件移转率下降到70%以下,自办率有所提高。

这一时期国务院秘书厅草拟了关于来访归口交办暂行规定,对归口办理原则作了重新调整,基本涵盖信访中所设计的所有问题。国务院秘书厅同时还草拟了《关于解决中央各部门来访群众吃饭粮票问题的意见》,制定了在粮食定量供应、餐馆收粮票制度下来访群众吃饭难的处理办法,根据不同人群,分别予以支借粮票、兑换粮票、不足粮票等办法。后在北京市德胜门外成立了农民服务所,集中解决部分来访群众时速问题,由北京市民政局管理,一直到1966年底取消。以后,在永定门火车站附近,重新建立了类似于农民服务所的机构“接济站”,仍由北京市民政局管理,食宿费用很低,由信访人或信访机构承担,也可以免费提供服务。针对来访群众回家路费问题,内务部于1958年8月在卢沟桥建立了永定砂石厂,组织有劳动能力上访群众参加劳动自挣路费。经过几年经验总结后,国务院秘书厅将内务部办法转发中央各机关,供他们参考执行。办理砂石厂的办法一直持续到1966年。[8]

信访量下降的原因分析

来访数量大幅度下降的原因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后,各地对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增加,对于一些反映普遍的问题也制定了一些对应办法,并在基层得到较好解决,比如“赤脚医生”制度为广大农村地区的人民防病治病,医院以救人第一、交钱第二为原则等。大跃进需要大量劳力,中央将劳动权下放到省,减少了要求就业部分的信访。

第二,这一时期,由于大饥荒,导致部分地区农村人口锐减,而大跃进等事件中各地扣押大量信件,拦截上访,打击报复信访人,迫使很多人有意见也不愿意信访。

第三,右扩大化不仅打击了群众的信访积极性,个别地方将信访部门也作为右倾处理,大量地区提反对意见者立即遭到批斗。这样,不仅有意见不敢反映,也可能没有机会反映。

第四,虽然中央机关要求重视信访工作,但是拖延、搁置来信来访仍然大量存在,当时中央机关针对信访工作发布的文件,有的县一年后还未传达落实。

四、信访量重新上升,1961年3月——1966年5

这一时期,大饥荒结束,反右结束,刘少奇同志开始主持中央工作,各方面工作逐渐走上正轨。与此同时,信访量重新增长。

这一时期主要信访问题

这一时期信访数量逐年增多,最大年增幅超过100%,重复信访也大量增加。所反映问题中,精简职工问题数量逐年上升,比重逐年有所下降,最低时占当年信访量16%,当农村生活优于城市生活时,要求去农村的信访案件多,反之,则要求按排落实工作的多。伴随着反右平反开始和四清展开,申诉类信访数量也在逐年上升,但是申诉类信访在当年所占最高比例一般不超过30%。

信访问题可以归结为三大类:由于政府部门分工不明确而导致的无法明确负责部门问题,由于国家政策变化无常导致的大量遗留问题和上层建筑始终落后于经济发展而派生的新矛盾无法得到解决的问题。信访部门不认真对待认真处理信访问题而造成的信访案例积压拖延问题,这三类问题严重影响信访工作的进行。

信访机构的完善

为了便于人民群众信访,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建国初期实行的领导干部接见来访群众日,并将经验总结后体现在文件中,县级机关在公社中建立接待站,直接处理基层信访案件,落实县级“只办不转”的精神。由于中央机关分布在北京城各处,来京上访群众经常要为寻找接待室在北京四处打探奔波,国务院几个信访机构于1965年在北京德胜门外联合办公,成立了中央机关联合接待室,至1966年有二十多个中央机关参加联合办公,办公地点合并,来访人仍由各部门分别接待。1966年初,国务院秘书厅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对联合办公方法进行进一步改良,但是因为文革,改良被打断。1966年9月,联合接待站被红卫军冲击后改为串联学生接待站。扩建新的联合接待站工作由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直接关注,新址选在永定门火车站附近,北京市民政局同时建一个供来访人食宿的地方。新接待室在文革中期建成,但已经无法正常展开信访工作,文革后变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和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信访局。[9]

处理信访问题的方法

这一时期首次由党政最高领导机关联名颁发、规格最高的一份文件为《关于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强调了各信访部门必须由领导同志主管,进一步明晰归口办理事宜,进一步强调信访机构应该多办、少下转,县级党政机关应当只办不转。对于《通知》的内容,各地在形式上给予了极大的重视,比如从统计数据来看,多办少转的原则得到了较好执行,很多单位直接办理得案件超过50%,但是从信访的数量和重复信访的情况来推断,在实际操作用依然没有发挥出很大的实际功效。

从实行信访制度开始,很多案件没有得到有效处理,积案数量随着时间推移增长。国务院秘书厅从1959年起3年中向其他有关机关发函交办要求回报处理结果的信访案件有46%没有接到处理结果报告。这一时期,信访部门加强了积案处理力度。国务院下发了三个通知,分别关于清理积案、信访案件回报标准和清理积案同时防止新案成为积案的通知,但是整体清理积案工作进展缓慢,根据国务院秘书厅中调抽查的18件了解积案,其中有10件当事人并不满意,甚至有的只给了一个回复就算作结案。[10]

直到这一时期结束,清理积案的最高结案率始终没有达到100%,同时结案率与平息实际纠纷也有很大差距。

这一时期部分信访工作座谈会中对信访工作提出的建议有:加强信访档案管理办法,基层信访机构应当挂牌方便来访群众寻找,将《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条例(草案)》印发各地试行。对于县级信访工作是整个信访工作的基础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县级信访部门必须只办不转。

国务院秘书厅对于信访档案从几个方面不断制定更细致的工作办法,包括信访档案的分类、立卷、档案保存期限、信访卡片的填写和管理。

五、信访低谷,1966年6月——1976

文革开始后,信访秩序遭到严重破坏,信访量随着文革期间的几起政治事件的变化而变化,但整体上处于低谷状态。

文革初期,信访数量比较稳定,数量很大,1967年国务院秘书厅月均收信达两万余份。林彪坠机事件前两年,月均来信不足万件,之后,伴随中央落实政策规定出台,信访数量增长幅度很大,1973年达到34万件,出现了一次信访高潮。1976年,几位领导人相继去世,因纪念周恩来引发的大规模镇压群众事件等,国务院秘书厅月收信仅几千件。

文革中主要的信访问题是右派甄别错误、落实政策、虐待被审查人员等问题。这一时期比较重视的信访问题是对党、政、军中高级干部和境外来信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党、政、军中高级干部的大量来信,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直接指示有关部门尽快处理此类信件,妥善处理他们的问题。

文革进入“斗批改”阶段后,许多机关撤销、合并,而相应的信访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不明确,因此影响了信访案件处理中的“归口办理”。

由于文革期间很多问题根本找不到主管机构或者持续的主管机构,信访部门根据信访所撰写的专题报告作用凸现出来,成为制定政策的依据。比较突出的有,当时盛行出身决定一切,而出身如何界定又是一个模糊问题,有关部门根据信访报告分别在1972年和1979年做出决定,放宽对剥削阶级出身的认定,并直至放弃出身论。

六、第二次信访洪峰,1978年至1982

伴随着执政党极左路线告一段落,那些曾经被掩盖的冤屈者也看到了一线希望,很快,上访者像潮水一样涌向北京。1978年8月,一些上访者组织起来,喊着“反迫害、反饥饿、反官僚主义”的口号在新华门前游行。1979年不少省全省信访总数超过百万,来京上访人中出现长安街游行、新华门静坐等事件,信访工作压力很大。

这一时期的主要信访问题

这一时期暴露出了多年积累的社会问题,从土改时期的房屋土地产权问题、反右运动中的冤假错案问题、文革中受迫害的问题、知青回城问题等等。

这一时期的信访秩序相对比较混乱,信访机构不作为、信访人通过非规定方式信访、伪造材料、打击报复等行为时有发生。民谣中对信访的一些体现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欺软的,怕硬得,迁就照顾不要命的”,[11]一些来访人为解决问题,根据经验采取重复信访、集体信访、“闹大”信访等方法。

处理信访问题的主要方法

针对中央机关的信访压力,尤其是来京来访压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等机关信访部门经过专门研究,归纳了一些具体处理来京上访人员的工作方法:1,对于平反冤假错案和落实工作,各单位认真研究后,对于属实的,在寄予同情同时,要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根据党的政策,拿出切实可行办法迅速予以解决;2,对于精简下放、疏散下乡,要求回城、复工、复职的上访人,以做思想工作为主,希望他们顾全大局,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政治上搞错的,坚决平反,生活中的困难,适当给予解决;3,抽调思想政策水平较好的同志,组织工作组,做来访人的思想工作,宣传大好形势,说服他们尽快回当地解决问题;4,请上访人较多的省派有关负责同志来京动员本省上访人回省,接回地方处理;5,对参与静坐游行的上访人晓以利害,孤立并坚决打击“煽动闹事”人。[12]

为处理全国范围内的大量信访问题,1979年中央成立中央机关处理上访问题领导小组,全国范围内省级机构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中央领导小组从中央机关抽调1000名干部组成检查团,做好接待来访者、宣传解释方针政策、调查个案的实际情况,解决信访问题。之后,各省、地、县也抽调了大批干部,全国约有20万干部随检查团深入基层,处理上访问题、落实政策,接待上访人。1980年2月,中央领导小组在中央各部委信访负责同志会上做出决定,解散千人检查组,再抽调100名干部,配合千人检查组中一些经验丰富同志继续处理上访问题,着重于来京来访案件。[13]

同时为抽查问题解决情况,研究上访情况和处理办法,领导小组分别邀请来访人最多的六个省份负责人、全国省市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等组织了数次座谈会,

相对于中央机关以动员来访人回当地为主,各部委和各地党政机关尤其是县级机关,解决信访案件的实际问题是他们的首要任务。普遍重建的一个重要原则之一是领导重视。主要体现在领导同志重新开始亲自接待来访群众,研究处理重要案件,将信访问题列入党政议事日程。另外部委、省、地信访工作机构在归口办理的基础之上,还采取了“派下去,请上来”的办法,即重要的案件,需要基层的官员上来的,就请上来协商解决,需要转交案件的,就安排专人带到基层协助解决、检查催办。通过这样的办法,解决了一些信访问题。

县级机构是化解信访问题的基础,基层信访工作主要办法是“变上访为下访”,即各级领导机关派出大批干部深入基层,和基层干部一起处理问题,落实信访案件的负责单位和负责人。重大案件,领导亲自动手,具体监督,直到问题解决,复杂案件,牵涉部门较多,由上级领导或信访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办案或开“协商会”解决。

信访干部是信访工作的重要基础之一,各地对于信访干部进行了有计划的培训,主要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信访案件中,大量的案件是由于国家政策不明确或各级政策相互矛盾,这一时期根据信访部门提供的情况,中央和省出台了几百件相关的政策方面规定,为大量的案件提供了解决的基础。

1982年,信访洪峰被化解,信访数量趋于平稳后,中央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总结了经验教训,明确任务。会上,通过了《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稿)》,《条例》虽然只是一份文件,但是明确了信访的意义,信访的原则“正确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件件有着落、有结果;要依法办信访。”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都要设信访机构,明确了机构的规格和任务。同时规定了加强县一级信访工作和信访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则。

七、信访的相对稳定期,1982年3月到2003年7

1982年,我国政府宣布拨乱反正任务基本完成后,大量信访案件得以解决,但是即使在如此空前绝后解决力度之下,仍然有一些文革问题没有解决或彻底解决。1982年至1986年,随着经济改革的加速,全体国民几乎都是受益者,社会矛盾相对较小,信访问题总体数量小幅度下降,建议类和举报类信访比例增多,集体访逐渐增多。

这一时期的主要信访问题

1986年开始,单纯的经济改革带来的收益无法抵消社会矛盾带来的不满,个人收入差距逐年拉大,信访数量开始缓慢回升,干群矛盾、司法不公、贪污腐败相关联的各种信访问题增多,尤其到了90年代以后,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随着地方经济工作重心的调整,全国范围内相继由于农村土地分配问题、农民负担、农村村务公开、国企改革、征地拆迁、司法不公等问题引发大量信访热点。除农民负担引发的信访由于国家最终出台全面免除农业税费的政策而基本消除外[14],其他问题依然大量存在。同时,重复信访的比例相当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来访接待室,每周接待来访三十至五十人,其中续访的占近一半。[15]

处理信访问题的主要方法

199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就信访问题发出第19号文件《信访问题归口分工处理办法》,把信访问题划分为检举控告、司法冤案、就业安置、计划生育等35类,规定分别由各职能机关分工负责。这是重提归口分工的办法。

1992年以后,中国的市场经济重新开始活跃,利益纠纷随之增多,信访量稳步增长。针对越来越多的信访,1995年,国务院出台了《信访管理条例》,试图把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信访条例把行政问题的信访和设法案件的信访分开。针对集体访,信访条例将集体访人数限制在5人以内,超过5人,须推举代表。有些地区在具体操作中,拒绝接待5人以上集体访,只接待上访人代表。

从1982年到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事实上扮演了“治理信访”的重要角色。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驱逐城市中流浪人员,但很快这项制度就被扩大化了,收容遣送的对象包括上访者以及外来劳工。1983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中央信访部门、政法部门都专门颁发了关于认真处理长期滞留北京的上访人员的文件,规定“对上访问题已经解决,本人在京流窜,不务正业,坚持过高要求和屡遣屡返教育无效又不够依法处理的人,可以建立一个劳动场所,把他们集中起来,加强管理,边劳动,边教育,直到他们不再到处流窜为止。”[16] 根据作者本人的调查,2002年到2003年初,北京收容遣送的第一类对象是上访者,几乎所有上访者都是被抓捕的对象;第二类才是流浪乞讨人员;第三类是出于挣钱的目的随机性地收容外来劳工。收容遣送制度极大地增加了进京上访的成本,遏制了上访群体在北京的聚集。在地方上,通过各种手段控制甚至剥夺老上访户自由,从而达到控制重复信访。[17]

八、第三次信访洪峰,2003年6月以后

2003年6月到2003年底,中国信访量突然暴涨。其中6月25日至9月30日,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67.3%和58.4%。[18]信访量暴涨有这么几个原因:第一,收容遣送制度废止,绝大部分省份停止了对上访者的关押和遣送,上访者数量自然会增多。第二,收容遣送制度废止,中央树立了亲民的形象,给上访者更多的希望,所以本来可能沉默的他们来到北京上访。第三,当年四、五月份对非典疫情的处理也树立了中央亲民的形象,另外由于非典暂时阻止了人口流动,非典结束以后上访数量会有恢复性增长。

2003年12月,北京连续发生上访者游行示威的重大事件。[19]上访群体给首都稳定带来了巨大压力。

这一时期的主要信访问题

2003年根据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的总结,上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相对集中,涉及政策性、群体性的现实问题较多。主要有以下八大焦点问题:一是企业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其中,拖欠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职工下岗失业后再就业困难、基本医疗无保障、社保基金不到位等,是当前群众集体来访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二是“三农”问题,即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主要是反映一些地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农民负担没有明显减轻;一些村组财务管理混乱、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乡村基层干部作风粗暴,干群之间矛盾突出。三是涉法涉诉问题。主要是各类纠纷、不服法院判决等。这类问题积案较多,重复来信来访量大,长期滞留上访的人多,已成为长期困扰各级信访部门的主要问题之一。 四是城镇拆迁安置问题。主要是反映在城镇建设、拆迁等工作中不严格依法办事,补偿和安置不合理,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房地产开发不规范等问题。五是反映干部作风不正和违法乱纪问题。六是基层机构改革中的问题。主要反映一些地方借机构改革增加编制、增添副职,或借竞争上岗收受好处、安排亲友,以及精简分流搞一刀切等问题。七是环境污染问题。搞建设急功近利,破坏了生态环境。八是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解决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问题。近期此方面人员信访活动较为频繁。

2007年3月,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等五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成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点。

处理信访问题的主要方法

为了消除潜在的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威胁,中央政府开始新一轮的治理信访运动,中央和地方都努力探索治理信访的方法。但处理信访问题的模式基本上没有超出过去的方法,比如领导重视,召开信访联席会议,信访量作为政绩考核标准,大接访等等。

第二节 2003年到2007年信访治理探索

信访联席会议制度

2004年8月,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的批示,中央建立了“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即“中央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该联席会议包括中央办公厅、国家信访局、北京市政府等28个部门和单位。根据当时群众来访反映突出的问题,联席会议成立了5个专项工作小组(农民土地征用问题是其中之一),每个小组设有具体负责人,并每月定期举行会议。[20]

随后全国各地都建立了信访联席会议制度。信访联席会议通常都由一名副书记或副市长牵头,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针对该地方主要上访问题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以山东某市为例,2007年1月该市出台文件,确定信访联席会议职责和组织机构如下:[21]

(一)市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和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市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是: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张xx同志,市政府秘书长刘xx同志。张xx同志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职责包括:①负责市委、市政府、市信访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②负责完成中联办、省联办交办的工作;③向各县市区信访联席会议和市专项工作小组交办工作任务;④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各专项工作小组对越级上访案件进行督查;⑤负责对重大突出的信访问题及时向市联席会议有关领导报告和市委、市政府的分管领导汇报;⑥负责加强与中央、省联席办和各专项小组以及县市区联席办的信息沟通与联系;⑦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成立各专项工作小组,确定职责、牵头单位和分管领导。各专项工作小组针对该市可能发生的各种上访问题,包括:

    1、乡村干部不廉洁问题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因农村财务、政务不公开、宅基地划分、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村干部办事不民主、不公开、不廉洁引发的上访问题。2、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接待和督促解决涉法涉诉问题,发生越级上访时,要牵头做好接待和劝返工作等等。3、原“四清”借干问题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认真接待和处理该市“四清”借干的越级上访工作,协调各有关县市区及时处置越级上访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 4、军队转业干部问题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稳定工作,切实抓好重点工作对象的教育转化和稳控,落实好“五包”工作措施。5、复退军人问题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县市区、市直复退军人和“8023”部队的稳定工作,切实抓好重点工作对象的教育转化和稳控,认真落实好“五包”工作措施。6、土地征用问题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完善化解土地纠纷的调处、仲裁机制,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认真解决矿产资源方面的信访问题,等等。7、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问题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置市委、市政府大门和主楼门前堵大门、打横幅、拦领导的群体性和缠访性违法违规上访,在劝说无效时,要依法强制带离这些区域,配合信访接待人员依法处理,保证正常的办公秩序和交通秩序,劝说上访人员依法有序上访。8、国有企业信访问题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认真接待和处置国有企业职工的上访问题。9、安全突发事件问题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信访接待和协调处置工作。10、大中专学生就业分配和农村幼儿民办教师问题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大中专学生就业分配和农村幼儿民办教师上访问题的信访接待和协调处置工作,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11、乡镇卫生员问题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乡镇卫生员上访问题的信访接待和协调处置工作,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12、乡镇文化辅导员和电影放映员问题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乡镇文化员和电影放映员上访问题的协调、处置和信访接待工作,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另外,所有这些工作小组共同的职责是:发生越级上访时,要牵头做好接待和劝返工作;负责完成好市联席办交办的信访案件,按时限和质量要求及时报送结案材料;③负责完成市联席办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通常每一个工作小组都由一个政府或党的部门作为牵头单位,一位分管副市长或副书记作为分管领导。

(三)市信访问题责任追究督查组。

    根据省联席办的要求,市委、市政府设立市信访问题责任追究督查组。组长由市纪检委副书记边xx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钟xx同志担任,成员分别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和市信访局一名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对到市、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案件的督促解决和责任追究,重点对三类越级上访案件进行专案督查,一是进京非正常集体访、重复上访;二是赴省重复集体访;三是市领导批示的重点信访案件。②负责对市联席办和市信访局提出的对相关领导责任追究建议的落实,要实行以月追究和个案追究相结合的办法。市里将每月对进京、赴省、到市的越级上访进行通报,对一次排在全市前三位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市联席办将提出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排在全市前三位的,分管信访联席办工作的领导,要约到市联席办由责任追究督查组的领导进行谈话,并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对连续三次排在全市前三位的,由市联席会议召集人会同责任追究组组长、副组长同其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或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并责令其向市委、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同时由市信访责任追究督查组对其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对因同一问题导致3次重复到市、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和集体上访的,市信访责任追究督查组也要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和相关处理。③负责市领导或市信访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实施《信访条例》

2005年5月1日,新《信访条例》开始实施,这也是从2003年以来治理信访的努力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关于修订信访条例的原因,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信访局在举行的联合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制约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塞责;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送,只转不办,责任不清,效率低下;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现行条例缺乏必要的规范。”

根据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卫金木的介绍,“修订前的《信访条例》共有6章44条,修订以后是7章51条,新修改和增加的条款占条例条款的90%。”新华社援引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刘武俊的观点认为,新信访条例有六大亮点:之一:在信访领域引入公开听证制度,有利于妥善解决信访涉及的疑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亮点之二:强化了有关部门的信访责任机制,督促地方对民众的信访给出明确的答复。亮点之三:信访便民原则的细化,比如现代化的电子邮件也可成为信访的渠道,另外,条例还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体现了信访便民原则。亮点之四:“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核心原则和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同时,“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也从原来的普通条款提升到总则中。亮点之五:与1995年的旧条例相比,“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为新条例首倡。亮点之六: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新《信访条例》实施的意义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规范层面的意义,即立法者试图通过法律本身实现什么目标;另一方面是社会运动层面的意义,即该条例实施本身是一场社会治理运动的组成部分。

新《信访条例》法律规范层面的意义

1、明确受理信访的范围。新信访条例明确了信访作为行政救济的性质和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关于信访的界定,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关于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条例第十四条进行了列举,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五类主体的行政行为。第十四条还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2、明确信访管理结构。新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工作的管理结构,由1991年的归口管理变为属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明确信访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期限。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4、强化了政府职责。针对近年来有些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塞责等问题,条例强化了政府的责任,作了四方面的规定:

一是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信访人采用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三是条例第十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四是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同时,条例在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方面,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是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近年来存在的重复访等问题,条例借鉴国外的有关经验,在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5、维护信访秩序。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

一是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条例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新《信访条例》在社会治理运动层面的意义

新《信访条例》实施不仅意味着一部法律开始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而且意味着这是一场社会治理运动的组成部分,它的作用不仅在于规范行为,而且在于彰显信访问题的重要性。

为了迎接这部新的法律的实施,国家自上而下展开了强大的宣传攻势,新华社连篇报道新条例的解读和各地为实施做的准备,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专门制作了信访系列节目从4月下旬起连续播放,《人民日报》从4月25日起连续四期刊登《贯彻信访条例问答》,国务院新闻办4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卫金木和信访局副局长王石奇和新闻发言人许杰,介绍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有关情况。

一些地方媒体更是不遗余力地扩大宣传,赋予信访条例崇高的历史使命,如《天津日报》4月17日发表文章《贯彻信访条例构建和谐天津》,文章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这条主线,从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些地方还组织大规模培训教育活动。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为例,当地政务信息网上发布了《大田县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新信访条例》的消息:“一是授课学习。把《信访条例》宣传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纳入党校、市民文明学校的教育课程。二是组织培训。举办新《信访条例》培训班,共130多人参加培训。三是媒体宣传。印发《信访条例》宣传小册子3000本,《信访条例》宣传提纲5000份;在县有线电视台滚动播放《信访条例》宣传提纲及标语。四是开展咨询。组织信访、政法、公安、民政、安监等部门和单位上街开展平安建设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咨询活动,发放信访宣传材料300多份。”

事实上,所有这些努力最核心的作用就是彰显对信访问题的重视,这背后的权力逻辑是因为中央领导重视。这种大规模的宣传所起的作用主要不在于法律的普及——因为对于信访问题的治理主要不是法律问题,而在于对各级政府官员形成压力和威慑。

应当说,新条例在强化政府责任维护信访人权益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国家为了宣传贯彻新条例也下了很大功夫。伴随着新条例的实施事实上也给一些上访者带来了好处。比如国家信访局承诺信访局门口不允许接访,比如秦皇岛市为迎接新条例生效专门召开会议,承诺要在5月15日之前解决完所有的个人上访问题。

但是,有经验的访民们对新条例能给他们带来什么并不乐观。根据本文作者的调查,访民们对新的信访条例大都知道一些,在我们随机询问的50名访民中,知道有一个新的信访条例的有42人,那些不知道新条例的人大都是刚来的初次上访的访民。对新信访条例抱有很大希望的访民只有两个,他们的理由是政府处理信访问题有了约束,比如60天内书面答复等。抱有观望态度的大约10人,他们大都寄希望于中央有没有治理腐败的决心。70%以上的访民对新信访条例不抱什么希望或者说不清楚,认为官官相护什么法律政策到了底下都一个样,少数几个人更深入了解一些新制度的细节,但他们对听证会也不抱多大希望,认为造假的多,他们对于上访秩序问题很关心,反感对上访的法律制裁条款。

政绩考核

国家信访局把各省信访量进行排名,上报给中央。这种做法也许表面上看起来对地方政府没有多大约束力,但实际上,由于地方政府官员的乌纱帽掌握在上面,地方政府非常在意来自中央的评价。信访量排名给了地方政府以压力,地方政府把责任推到更下一级,到了地市一级在某些地方信访量就变成了严格的政绩考核标准。

以黑龙江省某市为例,该市制订了包括贯彻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依法治访工作、信访工作质量、加强对信访工作指导、一票否决等严格细致的考核标准。

(一)全市信访工作责任单位要认真贯彻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25分)。具体考核项目包括:

1)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信访例会,未按期召开例会的每少一次扣 1分,以会议记录和纪要为准。2)每周进行一次领导接待日活动,未按时接待的少一次扣 1分,以接待记录为准。3)每月进行一次矛盾排查分析,未组织排查或未按时报送排查结果的,少一次扣 1分;没有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的扣1分,以记录为准。4)被市列为重点管理的单位扣 4分,被诫勉谈话的扣4分。凡因信访工作不力,受到牡市通报的每次扣2分,受到全省通报的每次扣4分。5)出现越级进京集体访每批扣 20分;越级进省集体访每批扣10分;越级进牡市集体访每批扣5分。重访的加倍扣分。

(二)全市信访工作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理,积极开展依法治访工作(25分)。具体项目包括:

1)依法治访工作要有工作方案,责任单位没有方案或方案中目标不明确、措施不具体的扣 3分。2)没有采取有效形式宣传信访工作法规的扣 1分,发生进京、进省、到牡市的个人访,每人次分别扣8、4、1分;重访每人次加倍扣分。3)对发生到市以上越级访, 已做处理但未出具《处理意见书》的每件扣 0.5分;未按市信访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和要求将滞留人员带回当地,每件扣2分。4)异常集体访事件是指 30人以上信访人围堵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阻塞道路、桥梁,滞留时间较长的信访事项。发生每批次的扣5分,以市信访办公室掌握的信息为准。

(三)全市信访工作责任单位要积极开展信访工作质量年活动,以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 25分)。具体考核项目包括:

1)建立责任制,实行信访工作全面质量管理。未建立责任制的扣 2分,对信访问题出现推、拖现象,经查实的每次扣1分。2)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信、重电、重访。经市信访办公室交办后,仍发生重信、重电、重访的案件扣 1分;到市集体重访每次扣2分;到牡市以上重访的每发生一次重复扣分。3)按时办结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对交办要结果的信访案件未按要求上报,退回重办的每件扣 0.5分,迟报的每件扣1分;上报件未按要求办理或不规范的每件扣0.5分。4)对重点案件实行“ 一案三查 ”。对发生进牡市以上集体访未实行 “ 一案三查 ” 的一件扣 2分;对市信访办交办 “ 一案三查 ” 案件在处理期间或报结后因同一问题再次发生到牡市以上集体越级访的,每件扣 2分;凡因信访工作不力受到市以上机关通报的每件扣5分,发生群众对接待处理工作的投诉并经查实每件扣1分。 5)不按要求参加会议、培训的每次扣 2分,未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每项扣2分。

(四)全市信访工作责任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信访工作指导(25分)。具体考核项目包括:

1)每季度向市信访办报送 1件社情民意调查报告,每少报1件扣1分;漏报、瞒报、迟报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每件扣1分。被市采用的加1分,被牡市采用的加2分,被省采用的加3分。2)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每半年报 1件,每少报1件扣1分。被市采用加1分,被牡市采用的加2分,被省采用的加3分。3)对重信、重访、重电,每件扣 0.5分。统计报表每季度末报一次,漏报、迟报每件扣1分。4)积极探索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在现场会、经验交流会上介绍先进经验的,市级加 2分,牡市级加3分;理论研究成果在市级获奖的每件加2分,在省级获奖的每件加2分,在省级信访刊物发表的加3分。5)对市要求派人跟踪处理信访问题等项工作,有关单位不能按时到位或不按要求派人跟踪处理的,每次扣 1分。

(五)市信访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负有责任的信访工作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具体考核项目包括:

1)发生越级进京集体上访一批次,越级进京个人访 2件次,实行一票否决。2)发生越级集体上省上访 2批次,越级上省个人访5件次,实行一票否决。3)发生越级到牡市集体上访 2批次,越级到牡市个人访10件次,实行一票否决。4)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信访工作单位取消本年度的评优、奖励资格。5)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信访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当年度不得提拔、重用。6)对发生进京上访的单位和信访工作被动单位实行挂牌管理和重点管理并对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

把信访量作为政绩考核的标准之一对于地方官员积极处理信访问题确实有效,但同时也会带来一些拦截上访、通过贿赂消掉上访纪录等负面作用。

公安大接访

几乎与新信访条例实施的同时,公安部门展开了一场“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集中接待信访活动”。

2005年5月9日,公安部组织召开全国公安系统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提出,从5月18日开始到9月底,全国公安局长开门接访,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被公安内部称为“一次公安系统全国范围内的清访运动”。

“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是这次“大接访”运动的目标。公安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对此次信访的案件力求“件件得到依法处理”,信访人员在信访时需要填写《公安局长接待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登记表》,并由公安局长和信访群众双方签字,一案一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给信访群众,一份存档,一份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查。

此次接访共历时四个月,按照县、市、省、公安部的级别分成四个阶段,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接访的方式。

第一阶段从5月18日到7月17日,由县(市区)公安局长接访,并逐案调查处理。第二阶段从7月18日到8月17日,由地市公安局长接待处理该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同时就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请求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查。第三阶段是从8月18日到9月6日,侧重由省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待属于该级公安管辖的信访事项,同时对不服地市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从9月7日到9月底,由公安部协调处理省级公安部门无法解决的信访事件。

新华社的报道将此次接访称为四个月内,3000多名省、市、县(区)的公安局长将陆续在公开场合接访群众。

公安部有关人士表示四个月集中受理工作结束后,公安机关开门大接访不会就此结束。公安机关将建立一套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今后还将开展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的接待日制度。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介绍,接访背后还建立了三级复查、复核机制,百姓可以逐层上访,逐层复核,比如如对县市级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到市级公安机关请求复核;如仍不满,可以找省级公安机关,直至公安部。

5月20日,来自公安部信访办的消息显示,据不完全统计,在公安大接访的最初两天内,全国便有超过7000余人到县级公安局上访。接下来四个月时间,各地不断报道大接访的成绩。

10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就公安机关开门接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充分肯定了公安机关开门接访取得的显著成效,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建立公安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安信访工作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个月过去了,大接访结束了,但是,关于如何“建立公安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事实上,公安大接访沿用的仍然是自上而下发起运动的思路,在治理信访机制方面没有创新。这样的运动能维持多久是很值得怀疑的。

地方政府信访治理的探索

面对中央的压力,地方政府纷纷想办法解决信访问题。这里只是举出几个算是成功的例子。

官员下访。2004年9月,河南省动员4万多省市干部“下访”,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根据河南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计,截至2004年12月底,中央交办和省排查出的16148起信访案件,已结案12783起,结案率79.2%.其中,中央联席办向省交办的1143(扣除重复交办)起,目前已经审定结案1048起,结案率为91.7%;省向各省辖市交办案件1664起,已结案1514起,结案率为91%;各省辖市排查出的4146起案件中,已结案2840起,结案率为68.5%,县(市、区)排查出的9195起案件,已结案7381起,结案率为80.3%。[22]

应当说,官员下访并不是新鲜事,1960年代的“四清”运动也带有下访的性质。河南省的办法的确在短时间内化解了不少积累的矛盾。但是,下访可能成为常态吗?如果县里的矛盾都有省里官员在眼前盯着才能解决,这恐怕不是长久之计。

信访听证。安徽省池州市创立了信访听证制度,由池州市政府发文聘请信访评议员对争议案件作出评议,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信访听证团做出的裁定一般都予以认可。例如,针对一起拆迁安置补偿的信访案件,2004年2月21日,安徽省池州市组织了由法律、教育、新闻、企业和退休老干部组成的信访听证评议团,对进行了听证并做出合议裁定。安徽省信访局的一位负责人指出,把听证机制引入信访工作,既能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又能避免决策失误,减少事后不必要的矛盾纠纷。[23]与池州市信访听证制度类似的制度还有黑龙江省富裕县的“阳光办案”思路,既让当事人各方参与公开办理积累案件。[24]

有学者指出,听证是指国家机关在立法、监督及决策过程中的一项法律制度,主要以公开的程序性设置确保立法、监督及决策结果的公正。设计信访听证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将听证和裁定引入信访事项的处理容易引起这两项法律制度间的冲突。如果是被听证人双方都约定并选择无政府背景的中立民间组织来裁定双方的纠纷,其裁定的效力来源于被听证人的授权,裁定者的身份及裁定的结果根本无需政府认可。事实上,我国的《仲裁法》中规定的仲裁制度已经提供了这种途径,仲裁员的选择及仲裁庭的组成等是由一系列严谨的法律程序来制约的,仲裁裁决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信访听证团的组成及听证裁定的做法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是对现行听证制度和仲裁制度的任意扩张,这种工作模式并没有走出信访工作的传统模式,也不可能解决大量的信访事项。[25]

人大监督。2004年8月,全国人大信访会议推出“贵阳模式”。据报道,贵阳市2003年建立了“人大信访法律咨询日”制度,每周一次约请“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共同参与接待来访,如同医院聘请专家“坐诊”,将接待信访工作寓于法律宣传之中。这就使得人大信访工作更具权威性和针对性,使一些发生在基层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在解决上访者问题的同时,“一府两院”的工作也受到了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认为“贵阳人大信访的突出特色就在于制度和方法上的创新,信访工作不再仅仅是看信或接待来访,而是成为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26]与贵阳的人大参与制度类似的还有福建石狮市的“市人大与一府两院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27]

加强人大监督在权力分立制衡方面迈出了一步。根据我国宪法,我国立法(全国人大)、司法(最高法院)和行政权(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主席)是分立的,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实践中这种分权模式在中央比较明显,但到了一些地方却是权力高度集中,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非常微弱。“贵阳模式”加强立法机关的职责,是在实践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当然,如何确保人大的监督职能而不是走过场,最根本的是要提高人大代表的参政能力和参政愿望,这是一个选举制度问题。

第三节 总结与思考

信访问题的发展规律

首先,纵观这几十年的信访问题,从量上可以看出像潮水一样有涨有落。从1949年开始信访量迅速增长,1950年抗美援朝以及随后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期间,信访量增长缓慢。1954年到1957年形成第一次信访洪峰,这一时期有两个重大政治事件,即制定宪法和“双百”方针。随着反右运动和三年大饥荒到来,信访量明显降低。1962年到1965年,扭转了极左路线以后,信访量又开始明显上升。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访量降到低谷。文革结束,迎来第二次信访洪峰。1982到1986年,全面改革开放时期,信访量有所降低。1986年之后,信访量开始上升。1992年到2003年,信访量稳步增加。2003年迎来第三次信访洪峰。

信访量的迅速增加或减少与重大政治事件相关。比如,反右运动和文化大革命都导致信访量降低,而文革结束和“胡温新政”都伴随着信访量迅猛增加。信访量迅猛增加和社会矛盾积累有关,但更和政治事件相关。当人们突然看到新的希望的时候,也正是信访量迅速增加的时候。

信访量的减少有两种模式:压制型和化解矛盾型。压制型减少典型的是文革时期,人们不是没有冤屈,而是有冤屈无处诉说,只好保持沉默。化解矛盾型减少典型的是1982到1986年改革开放初期,这期间的改革是放松型改革,即国家放松对社会的管制,一个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就会迅速形成。在这个改革阶段,几乎所有的人都是受益者,社会矛盾空前缓和,从根本上减少了信访量。所以,上访量减少不必然等于好事,我们需要认真分析信访量减少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失望而不上访,还是因为矛盾化解了不上访。

我们不应该指望出现类似文革的特殊社会状态来消解上访洪峰,我们必须认真探索从根本上消解社会矛盾的路径。为什么1982到1986年人们在看到希望的同时上访量下降?这是因为改革消解了矛盾。那么,我们需要认真思考,今天我们还有没有改革的空间,通过真正的深入改革消除社会矛盾来化解上访洪峰?

其次,引发信访的具体社会问题一直在变,但有些体制上的根源一直没变。1954年到1957年引发信访的社会问题主要是合作化运动中的矛盾、复转军人落实待遇等问题,1962年到1965年主要是落实工作、反右和四清运动的申诉等,1978年1982年引发信访的主要社会问题是反右到文革的冤假错案、知青返城等问题,2003年引发信访的主要社会问题是是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干部作风、涉法案件等问题。但至少从1960年代起,引发上访一个始终不变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的官僚主义,事实上,如果地方政府对人民认真负责,他们也没有必要跑那么远到北京上访。信访问题一直面临这样一个悖论:如果上访不解决问题,会积累社会更深次的矛盾;如果上访能够解决问题,会强化中央的权威从而引发更多的上访。如果地方政府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不是发自内心地要为老百姓解决问题对老百姓负责,上访问题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我们需要认真思考,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导致地方政府官员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

治理信访的模式

过去几十年治理信访中尝试了很多模式,包括分工负责归口管理、领导下访、政绩考核、信访联席会议、接访等等,但直到2007年,信访机关总结出来的核心经验可以概括为“领导重视,责任到人”。信访联席会议是这个核心经验的综合体现。

客观地说,信访联席会议在短时间内起到了一定作用,解决了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可以想见,这种由各部门参加、郑重其事地召开的联席会议,在解决某个具体问题的时候自然要比权微言轻的信访局更有效。但问题在于,如同领导现场办公一样,联席会议具有一种“特事特办”的性质,它不可能是一种日常性的工作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各地联席会议通常以突击解决上级督办的上访案件为主——这充分体现了现行体制下官员只注重对上负责而不注重对下负责的心态。

由于联席会议往往只以上级督办的上访案件为议题,所以上访者若想使某一事件成为联席会议的议题,就不能只在当地上访,而必须去省进京上访。因此,即使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上访者依然需要通过上级施压来解决问题。结果,一些地方虽然设立了信访联席会议,但去省进京上访的势头并没有减弱。

而且,即便某一事件进入了联席会议的议程,也不等于它就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地方官员召开联席会议的目的只是平息事态、使上访者息访,而不是为了合理公平地解决问题。为使上访者息访,地方官员抛出的可能是胡萝卜(给予上访者好处),也可能是大棒(对上访者实行严厉打击),也可能是胡萝卜加大棒(既给些好处又威逼恐吓)。因此,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并不是一种理想的、合乎法治精神的制度安排。

中央的信访联席会议作为民意通道有其意义,但是,也不可低估各级官僚机构对民意的扭曲。那些闯过围追堵截最终把材料递交给信访局的而且信访局又能把它统计在案的“成功”上访者只占上访者群体中很低的比例。同时,还有更多勉强忍耐的没有上访的人群,没有人听到他们的声音,但在悄无声息中,政府的权威在流失。

而地方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在短期内虽然有一定效果,但这种高度集权的社会治理模式与现代化的民主法治背道而驰,我们不可低估从长期来看它对司法权威和立法权威的伤害。

“领导重视,责任到人”归根结底是一种人治的模式,是一种高度集权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一种运动式社会治理模式,从长期来看,它对于司法权威,对于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法治秩序是一种伤害。

未来展望

过去五十多年治理上访问题的历史表明,我们国家治理上访的基本途径是两个:一个是强化领导责任自上而下施加压力解决已经出现的上访问题,比如信访联席会议制度等;另一个是针对大量产生上访的社会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从减少社会矛盾方面减少上访,比如取消农业税费等。强化领导责任自上而下解决信访问题是一把双刃剑,既能解决问题同时也会鼓励更多的人们上访。专项治理能够解决一些问题,能够短时间内减少上访量,但是,消灭了一种社会矛盾,另一种新的社会矛盾可能会冒出来,比如,农村税费问题解决了,推行社会保障带来的不公平问题又出来了。

信访问题的主要矛盾不是那些随时代改变而改变的具体社会矛盾,而是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公正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的缺失。基层政府如果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那么很多社会矛盾都可能演变成为上访。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一方面,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迅速多元化,社会矛盾增多。近几年,中国经济继续快速发展,经济增长率一直保持在10%左右。从1978年起算,中国已经有连续27年的经济快速增长。GDP从1978年到2006年按可比价格计算,年均增长9.4%。与此同时,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

这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这个时代已经远远不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几个利益团体那么简单,或者说,简单的阶级分析方法从来不是反映了现实而很可能是靠暴力“制造”了现实。失业工人要社会保障,被拆迁户要拆迁补偿,农民要征地补偿、民主权利和反腐败,军转干部要待遇,等等。这个社会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利益团体,而在所列的每一个大的团体之中又可以分为无数小的利益团体,而且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利益团体划分仅仅是以某种标准划分团体的一种方式,以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划分出无数不同种类的利益团体。

中国正进入一个新的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时代。事实上从文化大革命结束开始到今天,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一直在觉醒,但从2003年以来,这种争取权利的意识成长在加速,经济基础的变化、人权问题的国际压力、政治权力权威格局的演变都在促使中国加速现代化,这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权利意识的觉醒表现在公民以前没有意识到的权利现在意识到了,以前不敢争取的权利现在敢于争取了,以前没有办法争取的权利现在有了新的途径去争取(比如司法)。这种趋势不会因为争取到了某种已经意识到的权利而停止,相反,因为争取到了某种权利会让公民意识到更多的权利同时也会激发公民争取更多的权利,这是一个不可遏止的趋势。

另一方面,权力体制正处在转型中,由压制型权力向法理型权力转变。中国共产党有革命党转为执政党,已经不可能依靠暴力压制社会矛盾来减少上访量,相反,执政党要不断给民众带来新的希望以增强自身的合法性,这些不断展示的新的希望也会鼓励民众上访。

2003年以来的新一波信访浪潮与以往几次信访浪潮相比,社会背景已经有了很大不同。文革之前,国家权力空前强大,社会过于弱小,国家足以压制社会矛盾,历次上访浪潮从根本上说是靠新一波政治运动压制的。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权力从经济社会领域退却,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自由度迅速提高。但这样的黄金发展很快会凸显出社会与国家的矛盾——自由多元的社会与一元化的权力体制之间的矛盾。

从1991年直到2003年,中国信访量一直呈现稳步上升趋势,2003年到2004年迅速增长,2005年到2006年略有下降。预计2007年到2008年上半年会继续保持平稳。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到2006年信访量的下降是在中央空前重视信访问题,各政府部门花费巨额代价的社会运动的背景下取得的。2007年到2008年上半年,由于国家要确保奥运安全,会继续重视信访问题,这使得这场信访治理运动时间将长达五年以上。但是,这五年间,未必见得社会矛盾趋于缓和。2008年奥运之后,中国的信访问题注定重新成为社会焦点之一。


[1]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一章,第一节。

[2] 转引自刘絮、聂玉春主编:《信访工作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6页。

[3]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47页。

[4]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75页。

[5] 参见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63页。

[6]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81页。

[7]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117页至126页。

[8]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126页。

[9]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208页。

[10]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182页。

[11]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三联书店2001年版,“来访比信访紧急,缠访比一般上访紧急,越级上访比一般上访紧急,进京上访比省内上访紧急,集体上访比个人上访紧急”。

[12]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229页。

[13]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236页。

[1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从今年起,除烟叶税外,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5年内取消农业税”。

[15]陈柏峰:《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中外法学》2004年第2期。

[16] 转引自陈柏峰:《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

[17]比如采取监视上访人活动,在上访人可能外出上访时在火车站等交通要点堵截上访人,借用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精神病院或以“学习班”等非法拘禁形式压制上访人,《京华时报》2005年 01月29日《上访者被鉴定为精神病人–委托鉴定方称遵领导指示 缘起于领导“高度重视”》记者石毅。

[18] 参见胡奎、姜抒:《2003年中国遭遇信访洪峰,新领导人面临非常考验》,载《瞭望东方周刊》2003年12月8日。

[19] 2004年1月7日《北京娱乐信报》“为达个人目的煽动上访,天安门前非法游行者被捕;以上访为名,组织上访者身穿上访状衣欲在天安门广场等地聚集喊冤。”

[20] 参见刘英丽:《信访改制的石狮版本》,载《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12月27日。

[21]该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07年1月10日的材料。

[22] 参见于津涛,姜殊:《百姓上访成因于体制不顺,官员下访破解执政难题》,载《瞭望东方周刊》 网络版2005年2月4日。

[23] 参见2004年3月2日《安徽日报》“池州首创信访案件听证评议制度”。

[24] 参见汪波,刘红伟:《黑龙江省富裕县:“阳光办案”温暖“老上访”》,载《人民日报》2004年11月5日。

[25] 参见周梅燕:《中国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出路》,资料来源:http://www.chinaelections.org/readnews.asp?newsid=%7BA38FCA7C-A7C2-4CC1-B023-22BBE042D302%7D  2005年2月18日搜索。

[26] 参见2004年9月14日《新华网》“贵阳信访模式成人大制度创新亮点”。

[27] 参见刘英丽:《信访改制的石狮版本》载《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12月27日。

第七章 宪政视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访

我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向行政机关提出,由行政机关处理,属于一种行政性救济制度。虽然我国现实中信访制度非常复杂,甚至在很多人的观念里把司法申诉也当成信访,[1] 但《国务院信访条例》试图把信访界定为行政救济,而且把信访与正式的行政复议和司法意义上“申诉”区别开了。

我国的“信访”在英文里没有一个准确对应的概念。在翻译的时候有人译为“请愿(petition)”,有人把信访制度理解为“申诉专员制度(ombudsman system)”,有人译为抱怨(grievance)”或“申诉”(complaint),有人直译为“信与访(letters and visits)”,也有人直接用汉语拼音“xinfang”或“shangfang”。[2] 总体上看,申诉、请愿、抱怨都不能完全涵盖信访的复杂内涵,用“信与访”或者汉语拼音更能涵盖我国信访的含义。

但是类似我国信访机构的以行政方式而非司法方式处理公民对行政机关抱怨、投诉等的机构在很多国家都存在,通常被称为申诉专员制度、公共监察专员制度和苦情处理制度等,这些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行政机关内部的处理投诉的制度、对议会负责的监察专员制度和专门的申诉专员制度。

第一节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

行政机关内部信访制度非常普遍,这些工作机构接待公民采用信件、走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诉。比如,法国设置了总统府通信局、总理府通信局、共和国协调员制度。德国设置了总统府信访处,总理府信访处、联邦议院申诉(信访)委员会。政府各部门及地方政府也分别设有相应的行政信访工作机构。这里着重介绍的是美国和日本的行政信访制度。

美国宪法规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来剥夺向政府申冤请愿的权利”,美国宪法的这一规定奠定了美国信访制度的基础。美国处理信访的机构通常设在政府机关内部,除了联邦政府设有专门的处理机构外,每个州的州长办公室也都有专人负责处理民众的来信来访和电话。

美国处理投诉问题的办结率比较高,80%左右的问题都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主要是有一套完整的处理体系。比如说州这一级,在接到民众的投诉后,即由州长办公室把民众反映的问题输入联网的微机,让各代理人掌握信息,使民众反映的问题得到迅速的核实和处理。州长办公室主任对民众的投诉负总责,每个月定期向州长汇报一次民众反映的问题,并向各地政府官员作一次通报。民众反映的问题,主要由专职代理人去调查处理,如果民众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起诉到法院裁决。[3]

美国的基层政府部门的负责人通常肩负处理投诉的职责。以一个华人家长在某镇碰到的孩子上学问题为例,该学生家长反对把自己的孩子安置在离家很远的学校,在找校长谈没有结果之后,就约教育总监面谈,很快此事得到了妥善解决。[4]

1996年以来,美国很多城市建设了311电话专线系统,以解决市民对政府的投诉和对政府的非紧急服务需求。美国311专线服务系统由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市于1996年首创。当时“311”是一个集40多个市政府部门对外公布的电话为一体的专线电话,为市民提供服务并接收社会监督,受到市民的极大欢迎。之后,美国的其他城市开始陆续的进行效仿,到2005年底,美国已有纽约、芝加哥、华盛顿、洛杉矶、底特律等26个城市建立了311市民服务系统,成为保证政府和市民间通过所有可能渠道进行沟通交流的有效手段。

“311”非紧急事件求助电话是通过地方立法而设立的。当初创立的原因:第一是“911”紧急报警电话台难以承受大量的非紧急电话处理,据统计,在美国城市报警电话中,有80%的电话内容为非紧急情况。而相对于紧急情况而言,每个非紧急情况电话占线时间要长得多,由此直接影响了紧急报警电话的快速服务和处置。这客观上需要建立一个非紧急电话台,把一切非紧急事件接处警从“911”台分离出来,从而保证紧急事件的快速有效的处置。第二是在过去,美国城市的政府部门至少有40多个单位分别设立了服务电话或监督电话向社会和市民公布,期望利用这一措施向市民提供快速高效优质的服务和接受群众的监督,使市民满意。但是,政府和社会的抽样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市民对政府各部门公布的8位数电话号码都记不住,拨打时仍旧需要查询。更有意思的是,即使政府部门的主管和官员,多数对自己单位的公开服务和监督电话也不知道,对其他单位的此类电话号码更一无所知。因此,许多议员和市民积极地向巴尔的摩市长和议会反映,要求改变形式主义,借鉴警方的“911”专线做法,创立一个集40多个市政府部门对外公布的电话为一个专线电话,为市民服务和接受社会的监督。于是美国“311”电话应运而生,深受欢迎。

“311”紧急事件求助电话免费为市民服务的内容,包括水、电、煤、交通、道路、卫生等公共事业方面,市民还可以向政府反映意见、提出建议、投诉控告等,几乎没有范围限制。市长规定任何人有任何问题需要帮助都可以拨打“311”。同时,“311”还是非紧急情况下的犯罪举报电话,例如检举和报告犯罪嫌疑人或提供有关犯罪信息和情报,此种情况由接警员接驳给专门的人员接听记录并保密。警局为了侦查破案、通缉罪犯,充分利用“311”拨打方便的特点,动员社会提供线索,进行悬赏。

美国的“311”专线与“911”专线都放在城市警察局,接警台分成两个区域分别由雇用的文职人员来接警,而接处警信息在一个总的工作平台上可以相互传递和交换,遇到紧急事件的报警由警方直接处警,实行一级调度指挥,消防、救护、巡逻警察部门三位一体快速赶到现场处置。如果涉及水电煤等非紧急事件则以通过设置的内部直线转接给24小时值班的各有关部门处理。“311”电话台工作的操作和程序都是规范化和电子数据化的,在电脑程序和工作规范中,规定必须追踪信息和反馈处理结果,保证有求必应。[5]

日本的行政信访制度,被称为行政交谈制度,或苦情处理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政府部门设置一定的机构或委员会,以听取国民的意见、要求或不满,使行政机关采取措施以求得行政事务改善的制度。日本的行政交谈制度自1955年建立以来,在接待国民交谈,解决国民提出的问题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日本各级政府及面向国民的主要行政管理机构建立了行政交谈的工作机构和相应的工作网络,接待国民相谈(交谈),帮助国民解决提出的问题。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称作“相谈室”。行政交谈工作机构名称不一,但从工作任务看,基本分为两部分:一是听取意见,即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听取民众意见,协调解决民众反映的问题。二是政策查询,即把政府内所有与民众生活直接相关的施政纲要、措施及政策法规等向民众公开。

以警察机关的信访机构为例,2001年4月13日,日本国家公安委员会根据《警察法》第78条第二款的规定,颁布了《关于涉法信访程序的规则》。所谓“涉法信访”是指在警察履行职务过程中如出现执法不公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公安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公安委员会提出申诉。除特殊情况外,公安委员会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申诉信函必须注明申诉人姓名、住址和电话号码,说明警察执行职务的时间、地点和警员的执法行为、简要案情,并清楚表述申诉人具体受到的利益损害,或对执法行为不满的理由,并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根据有关规定,公安委员会应对制作信函有困难的残障人士和儿童予以帮助,对地址不详,内容含混的信函有权要求补充说明。口头申诉也可以通过警署涉法信访窗口(苦情课)警员的协助以书面的形式汇总到警察本部,经警察本部长集中处理后,按规定向公安委员会报告。

根据日本《警察法》,日本警察厅规定:与申诉人无直接关系,泛泛地提出意见、建议和请求的不在受理范围;除公安委员会有关部门直接受理的涉法信函外,警察本部等其他部门或警察署收到的写给公安委员会的涉法信函,必须迅速整理并上报公安委员会;警察本部长必须根据公安委员会的指示,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对有关事实开展调查;公安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将有关事实、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向公安委员会报告;公安委员会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时,回函要明确有关事实、执法行为正确与否和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否适用涉法信访程序,由公安委员会来判断,任何警察职员无权擅自决定。

对因警察执法不公而引起的涉法信访问题,日本警方均真诚面对,认真反思,并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妥善解决。但是,对有偏执倾向、有个人目的或警察正在处理的案(事)件当事人的涉法信访,却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警察在职务盘问、现场交通处罚、执行逮捕时引发当事人不服的,不属于涉法信访范畴。即使现场存在执法不公问题,当事人也必须在事后向涉法信访窗口部门提出。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因涉法信访制度的建立而束缚警察手脚,挫伤警察的工作热情。

有关警察的涉法信访问题数量庞大,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日本警方建立了全国涉法信访计算机网络系统。警察本部有关科室、警署、交番、派出所等部门分门别类地输入相关内容,使涉法信访工作的现状以及处理情况一目了然。为了杜绝警察丑闻,严格公正执法,重塑警察形象。日本警方还强化了内部监督制度,努力提高警察自身的自我净化能力。在增加都道府县警察部门监察人员的基础上,加强自上而下进行监察,首席监察官由国家公安委员会任命,以保证与警察本部长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由此,形成了警察厅和警察本部的双重监察体制。[6]

日本政府与民众联系的渠道畅通,民众除了通过“相谈室”以及电话、信件等反映问题外,政府还开辟了其他一些途径,如不定期邀请民众开谈心会,设立“市政面包车”,请民众边看边议,建立施政评议制度等等,主动联系群众,掌握社情民意,接受群众咨询。这有点类似于我们的变群众上访为信访部门“下访”、群众接待日等。[7]

第二节 以瑞典为代表的议会监督专员制度

议会监督专员制度是对议会负责的监督政府部门的专门制度。

议会监督专员制度起源于瑞典。1713年瑞典国王任命一位司法大臣,代表国王监督一切官吏遵守法令和履行义务。1809年瑞典议会通过了一部以国王和议会分权为原则的宪法。该宪法规定,设置由议会选举并对议会负责的内政监察专员( Ombadsman for civil affairs ),其职责是以议会代表的身份监督所有行政官员和法官对法律、法令的遵守。专员须是“具有杰出法律才能和秉性正直的人士”,不必是议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由于这时该制度主要关注的是法院执行法律的差错,因而可称为“议会司法专员制度”。1915年又增设一个军事监察专员(Military Ombadsman)。1968年内政专员和军事专员并成一个公署,由3名地位相等的专员组成。从1976年起公署改由4名专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专员,主持日常事务,任命工作人员。现在瑞典的监察专员不仅中央有设置,在地方也设置,许多大城市还设置了更加专业化的专员,如反托拉斯专员、市场政策专员、新闻专员等。

监察专员虽为议会选任,但独立行使职权。根据瑞典1974年的宪法规定,监察专员监督政府、法院所有公务人员是否切实执行法律,但不得直接控制公务人员的行为,亦不得发布命令或更改其认为不适当的行政措施;专员对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可向有关机关提出补救性或惩戒性的建议;专员为行使职权可以调阅政府档案或记录,调查公民提出的申诉案件。

英国以某种新的形式采用了监察专员制度。1967年3月,英国议会经过长期审议通过一项立法,设置议会行政专员(The Paliamentary Commis-oner for Administation)。该专员由英王任命,无固定任期,非经议会同意不得免职。由此它被称为“议会行政专员”制度。行政专员的职责是,监督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依法、合理地办事,防止其不当活动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并保证对受侵害的公民提供必要的补偿。行政专员机构的工作人员全部来自政府部门,每3年轮换一次。

议会监督专员是代表议会监督行政和司法的,监察范围一般涉及政府首脑、部长、大法官、议会议员以外的一切公共权力机关及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这包括,当行政专员认为法院、行政裁判所处理的案件不适当时,也可以进行干预。任何公民如果认为“由于弊政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都可以向行政专员提出控告。不过控告要先经过一名下院议员之手,再由他转交给行政专员。行政专员可受理控告,依据法律行使监督权限。其监督权限是监督法律、法令在公共事务中的执行,保证行政当局公平、合法地行事。

关于监督专员的监察方式,一般来说,普遍能做的事主要是建议。这些建议通常是:通告性建议,提醒违法者注意;改正性建议,建议主管机关改变决定,纠正错误;指导性建议,要求修改某项规章,督促不要重复错误。此外,一些国家的议会专员还扮演检察官的角色,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的官员进行起诉,或者要求提请诉讼,或者要求提请惩戒性处分,包括撤职、罢免、损失赔偿,以及其他处罚。监督专员还可以作为接待员受理公民冤案的控告;作为视察员对司法场所进行调查研究;也还可以以各种方法揭露弊政;对违法的行为施加压力。当监督专员的建议不被采纳时,他有将政府拒绝纠正错误的行为公诸舆论的权力。总之,议会监督专员的主要武器是批评、建议。由于这些可以公布的批评记载在公开印发的议会年度报告中,在政界广为流传,因而监督专员的批评监督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监督专员的工作方式主要是做调查。调查没有固定的方式,可以采取被认为适当的各种方式。在英国,监督专员(行政专员)处理弊政诉案的过程是这样的:当行政专员发现引起不公正待遇的弊政时,他不能命令有关部门改变其决定或给予任何经济赔偿,他只能就其调查结果提出报告。行政专员首先期望有关行政部门来作补偿;当这些部门认为不能补偿或所作的补偿不适当时,行政专员将要求他们作进一步考虑,如果仍得不到满意的结果,专员的调查报告要向有关部门的主要首长提交,并附补偿建议;该首长应根据报告的内容,考虑存在的弊政。如果这两个办法都不奏效,行政专员将向议会提出报告,由议会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消除弊端。行政专员揭露弊政,不仅可以使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得到补偿,而且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促使行政活动有所改善。其他国家的行政专员制度的作用及影响与英国、瑞士等国大同小异,都是监督行政当局合法而公平地行事。

为保证行政监督专员完成任务,他有权获得一切情报资料,询问一切有关人员,要求他们给予协助,并可到有关机关进行视察调查,但一般不能采用侦察、审讯等手段,如果有人对监督专员的调查设置障碍或抱有敌意,法院可以追究他“藐视国会罪”的责任。但是监督专员的调查活动不得影响有关部门的正常活动。[8]

第三节 香港的申诉专员制度 [9]

香港申诉专员公署是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的处理涉及行政失当的投诉的调查和建议机构。目的在于“透过独立、客观及公正的调查,处理和解决因公营部门行政失当而引致的不满及所引发的问题,藉以改善公共行政服务素质及水平,并促进行政公平”。[10]

申诉专员的名称使用的是国际通用的“ombudsman”。专员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包括就所有的政府部门(警务处及廉正公署除外)及17个主要法定机构(包括公营机构)行政或服务失当的投诉进行调查。申诉专员有权在没有接获投诉的情况下,就一些可能关乎广大市民利益及广受关注的问题主动展开调查。但根据《申诉专员条例》对于有法定途径可供当事人提出诉讼或反对,或以前曾接获类似的投诉,经调查后证实并无涉及行政失当的情况,或投诉事项微不足道,或投诉完全是无理取闹非真诚作出的,申诉专员通常都不会调查。总体上看,申诉专员的制度定位是处理那些没有法律途径能够解决,又关系到大众利益的问题,让市民的不满、积郁有一个纾解的渠道,拾遗补缺,化解因投诉无门等原因造成的社会矛盾,也由此提升政府和公营机构服务质素和效率,改善政府的形象。[11]

一、香港申诉专员的产生背景[12]

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首次有人提出要在香港成立申诉制度。当时,香港已有既定的处理投诉机制,主要是由行政立法两局和市政局的非官守议员接受和处理市民的投诉。此外,市民亦可要求法庭对政府的措施进行司法审核,由法庭裁决,作出补救。

但是对于市民而言,这样的机制有其不足之处。根据香港的司法制度,举证的责任在控辩双方。双方(通常由律师代表)在诉讼程序中陈述案情和论点时,法官担当裁判的角色,但法庭不会就案情进行调查。进行诉讼不仅费用高昂,而且程序繁复。根据行政法,市民如欲寻求司法审核,必须证明政府或公营机构的措施可能是不合法、不合理或程序不正当。除非证据确凿,否则,法庭不会轻易干预被投诉行为或决策。一般人都认为,对于那些指政府行政失当的投诉,倘若并非如行政法中所指,是“不合法、不合理或程序不正当”,则不宜由法庭处理。事实上,经验告诉我们,若这类投诉交由法院以外的机构处理,将能获得更迅速和适当的解决。

透过政治渠道提出投诉,亦不一定是纾解不满的最佳方法。在大多数社会里,人民代表通常都肩负多项公职。与群众联络并处理群众对政府的投诉,固然是人民代表的职责,但他们很少有充足资源,详细调查政府的决策过程。公众亦十分明白,政治连系会影响各代表的立场。亲政府人士如果表示支持政府的措施,便难免会失去公信力;另一方面,反对派亦难以期望政府会向他们提供足够支持或协助,“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由于上述的情况,便有需要另设一些独立的申诉渠道,处理一般市民的申诉。申诉专员是代表人民的监察者,其职责是监察公营部门有没有行政失当。“申诉专员”一词源自瑞典,指“人民的保护者或代表”。申诉专员密切监察政府如何行使权力,致力保障市民,确保他们不会受不公平的行政措施影响。

在一九六九年,国际司法组织香港分会发表一份报告,要求政府设立“一个简单、廉宜和有效率的机制,以保障市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在市民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协助他们寻求补救办法”。在随后的19年,政府一直反对这项建议,只肯改善既有的申诉渠道。 后来,由于民意强烈支持上述建议,政府终于委任首位行政事务申诉专员。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公署在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开始为市民服务。自此以后,新设立的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公署与旧有的行政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办事处、政务处、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和廉政公署都是处理市民各种不同性质申诉的机构。

在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公署成立初期,市民向行政事务申诉专员提出的投诉,必须经由立法局议员转介。一九九四年政府修订有关法例,令市民可以直接向公署投诉而无须经立法局议员转介。行政事务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亦得以扩大至包括政府部门以外的六个主要公营机构。行政事务申诉专员更获授权,可以就行政失当的事宜进行直接调查,并可公布调查结果,但须保障投诉人和调查结果所针对的人,不得披露他们的身分。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政府修订有关法例,把“行政事务申诉专员”的名称改为“申诉专员”。

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简介

(一)香港申诉专员公署的组成

申诉专员公署是一个独立于政府部门的法定组织,实行首长负责制。申诉专员由行政长官亲自签署文书委任,任期五年,可获委连任。申诉专员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未经行政长官明确批准,获委为专员的人不得担任其专员职位以外的其他有收益职位,亦不得从事其专员职责以外的其他有报酬职业。申诉专员只在两种情况下可解除职务,即专员以书面通知向行政长官辞职,或以无能力履行职能或行为不当为理由,经立法会以决议方式批准而由行政长官免任。

目前,申诉专员公署的内部组织机构除申诉专员和副申诉专员以外,下设两个调查科、行政及发展科、评审组和编译组。两个调查科各自下辖两个调查组,共同下辖一个直查组,负责进行具体的调查工作。行政及发展科由总行政主任领导,下设外务组和行政事务组。评审组负责评审公署所接获的所有投诉,以确定投诉是否在申诉专员的职权管辖范围之内,并处理性质较为简单的投诉个案。

(二)申诉专员的职责范围

申诉专员公署的职责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查在申诉专员职权管辖范围内机构涉嫌行政失当的投诉。行政失当的例子包括欠缺 效率、行动或程序不合理或失当、滥用职权等的投诉。” 按《申诉专员条例》的解释,“行政失当”(maladministration) 指行政欠效率、拙劣或不妥善,并在无损此解释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包括:(a) 不合理的行为,包括拖延、无礼及不为受行动影响的人想的行为;(b) 滥用权力(包括酌情决定权)或权能,包括作出下述行动:(i) 不合理、不公平、欺压、歧视或不当地偏颇的行动,或按照属于或可能属于不合理、不公平、欺压、歧视或不当地偏颇的惯例而作出的行动;或(ii) 完全或部分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错误而作出的行动;或(c) 不合理、不公平、欺压、歧视或不当地偏颇的程序。

第二,调查有关政府部门违反《公开资料守则》的投诉。在九十年代,为了体现更开明问责的精神,香港政府推出与行政事务有关的《公开资料守则》,让市民可以查阅政府保存的文件和资料。倘若有人投诉政府部门涉嫌没有遵照这份守则的规定提供资料,申诉专员有权进行调查;申诉专员调查与《公开资料守则》有关投诉的权力,甚至延伸到一些不受《申诉专员条例》规管的部门和机构,例如香港警务处、廉政公署、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秘书处,以及公务员用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对一些可能关乎广大市民利益及广受关注的问题,展开直接调查。申诉专员不仅接受投诉,而且可以根据媒体报道等各种途径获得的信息就某些事项展开主动的调查。

第四,答覆查询,为市民解答有关申诉专员的角色、职能和职权范围,以及公署所提供服务等问题。市民可联络公署的接待处,提出投诉或查询。

(三)申诉专员的职权

《申诉专员条例》规定申诉专员的职权有:

1、调查权。申诉专员可按市民的投诉展开调查,也可主动立案调查行政失当事宜,不受其他法律条文规定对某项决定属最终决定,或排斥对有关机构的处事程序及其所作决定的反对、上诉、审核、推翻、质疑的条款限制。

法例赋予申诉专员权力,可以在进行调查期间,向投诉所涉机构的首长索取任何资料、文件或物件;同时当有需要时,只要申诉专员认为某人能够提供与调查有关的资料,不管该人是否投诉所涉机构人员,申诉专员也可传召他,要求他在宣誓后提供资料,或出示任何文件或物件。任何人士,如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除非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证明提供申诉专员所索取的资料,可能有损香港的安全、防卫或国际关系,或者政务司司长证明这样做可能有损刑事的调查或侦查,或牵涉未经行政长官同意而披露行政会议的议事内容,则作别论。假如阻挠申诉专员的调查,或不遵从申诉专员的合法要求,但又无法作出合理辩解,可被判罚款一万元及监 禁六个月。申诉专员亦有权公布调查报告,但不得披露投诉所涉机构中那些直接因其行动 而被调查或间接牵涉入调查的人员的身份。

2、建议权。申诉专员根据调查结论,向有关部门及公职人员提出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和给予受到违法或不当行为侵害的相对人以救济的建议,如申诉专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改进工作方式或工作程序,并指出具体的改进方法;建议被投诉部门向投诉人道款等。

3、公开调查结论权。申诉专员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不披露所涉人士身份的情况下,用适当的方式将调查报告公开。

4、报告权。申诉专员可以在三种情况下向行政长官或立法会提交报告:第一,如果专员的建议在报告所指明的期限内,或报告未指明期限,但在专员认为合理的期限内,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采纳,专员可将案件报告和建议连同他认为适宜的其他观点,向行政长官呈交。第二,专员在调查结束的,如果认为某一部门有严重的不当或不公平事件发生,可在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时,向行政长官提交另一份报告,说明其意见及理由,并在一定的期限内将报告提交立法会审览。第三,每年专员须向行政长官作出年报,概述他在过去一年行使专员职能的情况,并由行政长官将报告提交立法会审览。

(四)申诉专员工作的程序——以2005-2006年度为例

根据2005-2006年度申诉专员公署的年度报告,本年度公署共接到14633宗查询和4266宗投诉,与上一年度相比查询略有增加(2004-2005年度查询11742宗),投诉略有减少(2004-2005年度投诉4654宗),过去五年相比整体变化不大。在2005-2006年度的投诉中,其中电话投诉354宗;书面投诉:传真865宗、电子邮件902宗、邮寄信件1303宗、投诉表格613宗;亲临该署投诉的231宗。

接到投诉后,先由评审组筛选,首先确定投诉是否属于本署职权范围之内以及有没有表面证据足以让公署展开调查,公署会尽可能在15天内通知投诉人筛选结果。根据申诉专员条例投诉事项不属本署工作职权范围的,投诉人自动撤回的或者初步查讯后自动撤回的,未有表面证据证明行政失当的,投诉人只是发表意见或寻求协助的,投诉人拒绝透露个人资料的,所涉机构已采取相关行动或者另有机构负责处理相关事宜的,列入“不予跟进的个案”,对于不予受理的投诉,公署会告诉当事人向哪个机构寻求协助。对于匿名或者不能确定投诉人身份的投诉,公署不予调查,但会研究这些投诉是否反映了普遍性的或者制度性问题。

经过评审组筛选后,本年度共受理了1825宗投诉,这些投诉按照调解、初步查讯和全面调查三种方式处理。

若投诉不涉及行政失当或情节轻微,申诉专员可以进行调解,这是“另类的排解纠纷的方法”,投诉人与所涉机构须同意见面,为投诉事宜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公署受过训练的调查员会以中立调停人的身份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如果调解不能解决问题,公署则另派调查员展开初步查讯或全面调查。2005-2006年度调解结案的12宗。

对于内容见为简单的个案,初步查讯是一个有效率的方法。2005-2006年度公署展开初步查讯的1758宗。初步查讯后的处理方式又包括两种:现处计划和提供协助/做出澄清。对于少部分可以由被投诉机关内部处理的事项,实施“现处计划”,“机构内部投诉处理计划”,根据这项计划,申诉专员公署在取得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一些性质简单的投诉转介被投诉机关处理,并且监察被投诉机关的答复。2005-2006年“现处计划”处理的185宗。公署对于80%左右的受理投诉采取提供协助/做出澄清的方式处理。公署搜集与投诉个案有关的重要事实资料,如果这些资料可以充分解释投诉事项,公署则把观察所得和查讯结果通知投诉人,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建议有关机构采取补救方法和改善措施。如果资料显示需要进一步查讯,公署则可能展开全面调查。2005-2006年度通过提供协助/做出澄清的方式处理的1573宗。

对于涉及原则性问题、严重行政失当、极不公平的情况、制度上出现流弊或程序上出现严重缺失的复杂个案,申诉专员会指令进行全面调查。

对于全面调查的个案,申诉专员要做出成立、部分成立、不成立的结论,向相关部门提出具体建议。2005-2006年度全面调查的个案共55宗,除两宗在全面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撤回外,投诉成立的13宗,占24.5%;部分成立的14宗,占26.4%;不成立的26宗,占49.1%。

公署根据全面调查出具个案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通过媒体等方式向公众公开,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送行政首长,供他们参阅及落实建议。

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成功运作的原因分析

虽然申诉专员所作的调查报告和建议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却能对相关部门产生巨大的影响力。申诉专员所起的作用首先表现在个案处理上,通过对个案的处理实施行政救济,保护投诉人的权益。但申诉专员的作用不限于此,而主要在于:第一,通过个案的处理,抒发民情,消除民怨,解除市民与政府的隔膜,改善市民与政府的关系。第二,通过对案件所提的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从而对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起到积极的防范作用。第三,通过对微观的个案的调查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促使行政机关改善管理,健全制度,从而促进行政公平与效率。[13]

在政府与申诉专员公署共同努力推动下,申诉专员制度广为市民接受,并成为香港现行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和公营机构都积极处理市民对公共行政的投诉。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在国际申诉专员间享负盛名。[14]申诉专员公署在社会上已经建立良好的公信力。[15]

香港申诉专员运作的成因固然有充足的资源、行政机关对效率的追求等因素,[16]但这些因素不是最重要的,综合香港社会背景以及申诉专员的独特运作模式,申诉专员能起到重要作用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申诉专员的独立地位。香港申诉专员在谈到本人的权力和职权范围的时候强调指出“首 先 ,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一 点 , 那 就 是 本人 独 立 于 政 府, 而 且 本 人 所 有 权 力 均 由 法例 所 赋予 。”[17] 申诉专员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虽然向行政长官汇报工作,但其工作是独立的,行政长官也不能随意罢免申诉专员。这些制度保障了申诉专员敢于监督各政府部门,对公共利益负责。

第二,申诉专员个人的素质。从申诉专员制度起源开始,瑞典就要求申诉专员是“具有杰出法律才能和秉性正直的人士”。现任的申诉专员戴婉莹具有律师背景,上届任期中“充分表现她的领导才能,对申诉专员公署的工作热诚投入;并继续透过公平、公正的调查或调解,为市民处理有关行政失当的投诉,就社会关注的问题,作直接调查及建议改善方案。”[18]申诉专员个人素质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选任制度的问题,即通过什么样的制度把“秉性正直”的人推为申诉专员。任何一个社会都不乏热心公共利益的人,任何一个社会都不缺乏“包青天”,一个健康的社会需要的是把“包青天”放到合适位置上的制度。

第三,自由的媒体和开放的社会。申诉专员的法律定位决定了它是“无牙老虎”[19]。那么,它的调查报告和建议如何才能发挥作用?一个根本的原因是自由的媒体和开放的社会,是阳光给申诉专员带来了力量。设想,如果没有媒体舆论的压力,各政府部门就有可能不理会申诉专员的建议或者通过私下运作消解对该部门的批评。有了自由的媒体和开放的社会,当然,更根本意义上说是相对健全的民主制度,各政府部门不得不顾及民众的反应。只要申诉专员秉公处理投诉,获得公众的认可和支持,各政府部门不得不听取申诉专员的建议。

第四,香港整体民主法治制度的完善。如果一个社会民众抱怨很多,而只有一个秉公执法的“出气口”,毫无疑问,这个机构将不堪重负,机构再庞大也无法有效运作。幸运的是,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制度背景是健康的。在香港,市民的抱怨、申诉途经有多种途径,包括行政长官办公室、各政府部门、临时市政局及临时区议会、上诉委员会等,这些机构都能独立地健康运作。香港的司法权威是毋庸置疑的,几乎听不到司法腐败的传闻,市民有了纠纷诉到法院,法院系统的裁决极具有公信力,通常经过司法裁决的纠纷双方都会认可,而不会没完没了上访。香港的立法会有一半是直接选举的,这些议员们一个重要日常工作就是听取市民投诉和建议。而且由于他们的地位来自市民的直接选举,他们不得不非常重视民意,非常重视市民的投诉,立法会能解决相当多的市民投诉。另外,香港还有独立运作的廉政公署等机构,他们都是权力制衡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一个权力高度法治制衡的社会里,各种利益纠纷大都能在各个权力部门解决,留给申诉专员的,只剩那么“一点点”。正因如此,香港申诉专员制度运作很好,但投诉量并没有明显上升[20] 。也只有这么少的投诉量,申诉专员公署才能按部就班地对投诉进行筛选,对重点投诉进行全面调查。如果像中国国家信访系统那样每年接到投诉1000万件,[21]恐怕任何部门都无能为力。

第四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访制度

对我国信访制度的启示

无论是美国的政府内部处理模式,还是起源于瑞典的申诉专员制度,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信访制度都运作良好。而我们国家的信访机关却一直面临几乎无法处理完的上访浪潮,问题关键在哪里?

有人在改革信访制度本身方面做文章。

有人主张让信访机关独立并且赋予更大的权力。这是香港申诉专员的改革思路。如果真的实践了这个改革目标,信访局能独立调查信访事项并公开调查结论,信访局将能够对政府廉政效率起到一定作用,但接下来信访局面临的问题可能让它无法招架,当下每年上千万件信访,如果信访局能够代表社会公正,那该有多少万件信访?

如果大大加强了信访局的权力,比如,把信访局列为直属国务院的监督机构,给予信访局独立调查案件的权力,那么,它需要扩大多少编制投入多少成本才能处理目前积累的信访案件?同时,如果信访局真的能够直接解决一些疑难个案,那么目前几乎可以肯定的是会有更多的人来到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怎么可能处理完这么多问题?那么庞大的政府都解决不完的问题,怎么可能靠一个信访局来解决?再进一步,为了避免国家信访局孤军奋战,我们假定各地方信访局直属国家信访局管,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信访系统,就是一个某些方面类似于香港廉政公署的直属系统,那么,它至少应该把纪委纳入进来。但是,这样一个系统面临着一系列难题:这个系统直属于哪个部门?这个系统与现行体制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系统与人大、法院是什么关系?这个系统与宪法体制的矛盾如何解决?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这个重大的复杂的改革在现实条件下是可能的吗?

弱化或取消信访部门不现实。信访部门本身已经比较弱,现在处理信访问题的主要方式是开信,八十年代初地方政府接到国家信访局的信还认为很重要,后来开的信多了地方政府也就不再认为很重要了。信访局权力没有必要进一步弱化,弱化信访部门也不会必然导致司法权威增长。

取消信访部门更是不现实也没必要。现实条件下,信访局在某些程度上起到了周转矛盾的作用,至少在一段时间内给一些访民一线希望。没有这样一个接待和传达渠道,社会矛盾更是无处发泄。而且,访民不会因为取消了信访局就不来北京了,他们只要感到了不公正,他们总是要来的,没有信访局,他们会去中南海万寿路,可能去任何地方。事实上,今天各地的访民很多已经不到信访局,而是直接到政府门口表达抗议,北京的访民也经常到中南海等政府机关所在地。另外,即使在将来也没有必要取消信防制度,信访制度在完善的法治社会里也有其价值。

国家信访局的职能从目前来看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分析,督办领导批示事项,给有关部门转发来访来信,协调处理来京上访事件,指导各地信访工作等。应该说,这样的职能定位是符合现实情况的。转发来信和督办领导批示是常规工作,可改变的空间不大。国家信访局可以收集到各种信访材料,从中可以总结出比较紧迫的政策法律问题,为改革法律或政策提供依据。信息汇总需要和调研部门结合起来,和中央政策研究室、社科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针对中国的实际问题提出有效的改革方案。国家信访局这一方面的职能应该强化,应该有更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国家信访局最困惑的问题可能是来京上访问题。成千上万愤怒的上访者聚集在北京,成为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国家信访局实际上面临着两难悖论,少解决问题或者不解决问题,让来访者更失望;多解决一些问题,则会带来更多的问题。最后的结局只能是,用很低的解决概率不断诱惑上访者投奔而来,绝大部分人失望而去。

成千上万的访民来到北京不是国家信访局的责任,国家信访局也不可能阻止他们前来。现实条件下,国家信访局能为访民做的工作主要是两点:一是主动为各地信访量排名并将一些典型案例公布,二是坚决维护信访局地盘范围内的秩序,杜绝地方政府在信访局管辖范围内殴打或非法抓捕访民。国家信访局目前已经开始给地方排名,给中央提出一些政策建议,并努力维护信访秩序,防止访民被非法拘捕。这些工作值得肯定,但力度不够,需要逐步强化。

但无论如何,国家信访局不可能根本治理信访问题。因为只要地方权力系统不进行实质性改革,腐败和官僚主义问题不见根本好转,不公正就会不断出现,就会有访民不断来北京。也许国家信访局通过信访量排名、公开性等能给地方证增加一些压力,在一段时期内减少上访量,但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

其他国家和地区信访制度运作良好给我们最有价值的启示是正确认识上访问题的根源,正确认识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在民主法制制度健全的国家里,立法机关一般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并且选民可以通过直接选举约束代表,司法机关高度专业化,并且司法系统内部有上诉申诉等明确的约束机制,因此这两个权力分支不需要另设监督机制,有社会监督再加上权力之间的制衡就够了。而行政权相对庞大和复杂,涉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公民通过定期选举直接约束的只是各级政府首脑等政务官员,而对众多的事务官员的约束是间接的。公民如果遇到了来自政府部门的损害当然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司法手段寻求救济或者寻求立法机关进行监督,但这些都需要复杂的程序和较高的时间金钱等成本,事实上,公民利益受到政府部门损害的时候更容易想到的救济方式是给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上司打电话、发邮件、走访等形式寻求直接的行政救济,无论是表现为正式的系统化的申诉专员制度还是非系统化的分散在政府各部门的信访接待,这种相对简便的高效率的行政性补充救济制度是有必要的。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信访通常不会积累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国家信访机关之所以能够有效,关键在于信访问题的量比较小,[22]信访部门能够直接解决或者授权解决。而信访问题简单和积累的量少的原因在于一些复杂的问题由司法机关或者通过立法解决,各级行政机关能够在选民的间接约束和政府首脑的直接约束下能够及时处理意见或投诉,也就是说,立法、司法和行政以及社会监督都是通畅有效的。

所以,治理信访问题,重点主要不在于改革信访制度本身,不在于加强还是减弱信访局的权力,而在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建立权力制衡权力体制。当然,中国现实国情是一个传统治理模式向法治转变的国家,中国现代化进程一定要稳妥进行,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承受能力结合起来。鉴于此,我们认为,政治体制应当首先在基层推行。具体改革方案如下:

第一,落实区县级人大的法定职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各级人大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选举权、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我国区县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如果人大没有尽到法定责任,选民可以行使罢免权或者在下一轮选举中选举新人,从法律上说,公民可以直接约束人大,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如果这些法律规定都能落到实处,人大就会形成对“一府两院”的强有力制约,腐败和官僚主义现象将会改善。

从目前的现实出发,各区县人大可以在现有的组织和人员结构的基础上尝试监督处理信访问题。从政策方面,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主动尊重人大常委的选举权、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决定了中央的认识和命令对于地方的改革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从组织机构方面,人大常委可以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部门。信访接待部门不能变成各级政府目前已经有的官僚机构,而是要变成真正对人民负责的机构。信访接待人员可以从有公益心的人大代表中招募,组成代表团,财政给他们提供办公室和经费以及相应的报酬。负责接待信访的人大代表团可以就某个案件向“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可以就某个重大复杂的案件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代表团可以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信访接待事项回答公众的问题。

或者,各区县拨出一定的经费设立人大代表专项办公经费,人大代表可以申请设立个人代表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助手,工作有相应的报酬。人大代表也可以就某个问题联合提出质询案,或者申请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从现状来看,在明确法律工作责任的条件下,申请办公室的人大代表应该不多,如果过多,考虑到经费问题,可以通过一些条件限制人数。

从长远来看,落实人大法定职权关键在于落实竞争性选举,目前我国基层人大直选基本上是确认型选举,加上一些党政领导对于人大选举中竞争行为不习惯,甚至怀有敌意,想方设法设置障碍,使得确认型选举变成了盲目选举,过场选举。没有自发的公开的竞争,选民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这样的选举不能体现出真正的民主,选举出来的代表也不大可能主动担当起人大代表的职责。人大代表如果是真正竞争选举出来的,他们自动会努力实践自己的法定权力,北京市海淀区以及其他一些地方的一些竞争选举出来的代表积极履行职责的表现证明了这一点。

第二,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法院的地位和独立审判的权力。

法院理应承担起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线,化解社会矛盾。但现实中,基层法院未能尽到职责,因对司法不满而上访的访民占有很大比例。对司法不满有很多原因,最重要的问题是司法判决不公的现象相当严重。中国人有很漫长的讲“关系”历史传统,与其说这种现象是一种文化,还不如说这是缺少民主法治的制度结果。讲“关系”就意味着有关系的人享有特权,有钱的人可以买关系,没有关系没有钱的人遭遇不公正。大量的司法判决不公还会产生一种附带现象——司法缺少公信力。有些案件及时判决合理合法,但当事人也不满意,因为他们对司法不信任,总是期待着上级机关给以公正,所以还继续上访。

具体来讲,司法公信力不高有很多原因,包括法官素质不高、司法权受到党政机关行政干预、司法腐败和官僚主义等等。通过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势在必行,具体做法包括:

(1)提高法院地位。确保法院的财政经费独立,法院经费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由法律规定,地方党政机关不得干涉。法院组织人事独立。法院司法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进出,必须要由法院本身依照《法官法》独立决定,不应受政府或其他团体的强制干预和影响。我国法院的人事决定权应该逐渐过渡给完全独立的各级司法委员会。至于委员会人员组成,虽然不排除来自行政权力机关或由其指定,但主席和大多数成员必须是职业法官。法院的法官、庭长、副院长、院长等人事由上级法院法官组成的司法委员会选任。

(2)提高法官地位。法官选任程序独立。法官的选任由专门的司法委员会进行。这个司法委员会应以法官为主,同时也可以包括党委和政府委派的官员。逐步提高法官素质,法院新进审判人员从已经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录取。法官终身任职,不可任意移调,不可撤职、免职。法官不可以轻易地被调离其既定职位,更不可以轻易地被调换职位。除非因道德问题被人大弹劾或者法律问题受到依法制裁外,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干涉法官的地位和报酬。法官依法审判不受任何行政、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坚决治理司法腐败。提高法官待遇,使法官的收入足以维持体面的生活。法官不得兼任任何司法之外的职务,不可以在薪金之外获得任何报酬。严格规范法官职业道德,提高法官自律,同时全社会设立法官廉洁举报制度,一旦有确切证据证明法官受贿、接受吃请等违法或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人大启动弹劾程序并依法处理。

(3)扩大法院受案范围。一切社会矛盾纠纷依法起诉到法院,法院都应当受理,不受理的要出具正式法律文书。法院未能承担起职责的一个表现是有些纠纷法院受到地方行政干预不予受理,推卸责任。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社会问题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不能回避。

第三,改革基层行政。

县级以下基层政府,尤其是农村基层政府机构大部分过于庞大,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相对较弱,而由于权力自身的扩张性以及缺少相应制约,历次以“精兵简政”为主要内容的乡镇体制改革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一些地方乡镇机关人员甚至呈现出继续增长的趋势。随着农村税费取消,乡镇一级政府承担的公共职能已经很少,没有必要保留这一级政府。取消这一级政府,重点在于取消其财政权,作为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一切税费、罚款、开支等财政收支必须经过区县政府财政部门。

但这种自上而下的约束效果是有限的,基层官员很容易能想出办法以应付上面的政策。真正对财政和人事的有效约束是民主制度,普通民众能够直接约束官员行为的制度。民主制度不仅能解决历次改革乃至历代王朝改革都不能解决的顽症——机构臃肿特权腐败,而且能够选出一批有能力处理社会危机的人。

现行基层干部的一个比较普遍性问题是缺乏对政策的解释能力以及与公众的沟通能力,这是由于现行选任干部的制度造成的。现行选拔干部的机制着重考察一个人的经济业绩、下属的评价以及与同事的合作能力,但是缺乏公众的评价机制。缺乏公众的评价和约束机制导致的一个后果是,基层官员普遍缺乏劝说和沟通能力,面对突发性事件,很多时候他们的行为起到火上浇油的作用,激化社会矛盾。随着税费改革完成,农村的主要矛盾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经济变迁中的矛盾。这些问题的处理需要智慧,官员需要具备“讨好”民众的能力。

改革基层行政可以从现行制度框架内开始。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政府由同级人大产生,但现实情况是,政府首脑的选举只是确认型选举,没有真正的竞争,人大代表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实际上使选举在很大程度上走过场。

改革的第一步,区县和乡镇政府首脑可以进行差额选举,并适度放开竞争,选举公开进行,民众可以参与评价。第二步,候选人由党内提名变成公推公选,候选人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在广泛民意的基础上产生。第三步,全民直接选举产生区县和乡镇政府首脑。

第四,加强社会监督。

人大、司法以及行政部门的改革和有效运行都离不开社会监督,尤其是媒体监督和各种利益团体的监督。要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逐步放开言论自由的空间,保障新闻监督的权利。改革《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从支持和鼓励公民成立行业协会、利益共同体开始,逐步落实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保障公民成立维护自身权益的团体,缓和社会矛盾。

结束语。民主化、司法独立、改革基层行政和加强社会监督的方案表面上看起来会削弱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权力,但我们应该更加冷静地分析,基层高度集权使得中央更得民心了呢,还是失去了民心?从中华民族的历史使命的高度出发,中央有责任缓和当前社会矛盾,但缓和社会矛盾的办法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从根本上逐步建立权力来自人民对人民负责的政治制度,从根本上确立能够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文明政治制度,这才真正是让中华民族傲然于世界的千秋伟业。从县级以下开始推动政治体制改革,这是时代给予我们的机遇和希望,历史留给我们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1] 现实中,我国的信访制度非常复杂,它既包括《国务院信访条例》中规定的由各级政府信访局主导的行政救济意义上的信访,包括各个具体政府部门内部设立的信访机构,也包括向监察部门和中纪委的投诉情愿,甚至在很多人的主观观念里司法意义上的申诉也被称为信访(比如我国最高法院的立案庭又称信访接待室)。

[2] 参见李秋学:《国外英文文献中“信访”等词语用法评析》,朋友交流稿。

[3] 仁谧:《美、日、荷的“信访”》,载《人民政坛》 2003年第5期。

[4] 山石:《在美国“上访”》载《侨报》副刊,2003年9月27日。

[5] 孔宪明:《中国警官走进美利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6] 李哲宇 娄卫东:《日本警方如何处理涉法信访》,载《人民公安报》2005年7月20日。

[7] 仁谧:《美、日、荷的“信访”》,载《人民政坛》 2003年第5期。

[8] 李庆华《西方国家的议会监督专员制度》http://rmzt.fjsen.com/2002/200206/20020628.htm

[9] 本节部分内容参见林莉红:《香港申诉专员评介》,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10] 参见香港申诉专员网站之“申诉专员的使命”。www.ombudsman.gov.hk

[11] 曹卫:《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香港》,载《人权杂志》2006年第6期。

[12]参见香港申诉专员戴婉莹:《申诉专员制度与公民监察权》http://www.mos.gov.cn/Template/article/display0.jsp?mid=20031216000107。 

[13] 参见林莉红:《香港申诉专员评介》,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14] 陈方安生:《在一九九七年度申诉专员嘉许奖颁奖暨申诉专员名誉顾问委任典礼上致辞》香港特别行政区网站http://sc.info.gov.hk/gb/www.info.gov.hk/isd/speech/725-csc.htm

[15] 参见《香港申诉专员第十八期年报》,戴婉莹“绪言”部分。

[16] 参见林莉红:《香港申诉专员评介》,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17]《公生明  廉生成》,香港政府印务局许可印制,113508A—100L—11/96,第9页。

[18] 参见《香港政府新闻网》,“戴婉莹再获委为申诉专员”。http://sc.info.gov.hk/gb/www3.news.gov.hk/ISD/ebulletin/tc/category/administration/040309/html/040309tc01002.htm

[19]《公生明  廉生成》,香港政府印务局许可印制,113508A—100L—11/96,第9页。

[20] 过去五年的投诉量分别是3736宗、4382宗、4661宗、4654宗和4266宗。见《香港申诉专员第十八期年报》。

[21]参见《国家信访局每年受理信访千万次成最繁忙办公室》,载《江南时报》2007年5月3日。

[22] 如德国的请愿委员会每年受理的请求和申诉一般有2万件,州一级受理的总量大约有5万件。转引自李秋学:《信访,何去何从?——信访在法治化背景下的命运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