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
中国官方一直对新公民运动进行监控和压制, 当局于2013年3月31日至4月17日拘捕袁冬、张宝成、马新立、侯欣、丁家喜、赵常青、孙含会、王永红、李蔚和齐月英,这十人被称为“财产公示十君子”。 其后,在北京,张向忠、李刚、李焕君、宋泽等人相继被拘捕。
和平表达无罪 ——建议撤销丁家喜、赵常青等涉嫌非法集会罪一案的律师意见书
2013年4月27日至30日,江西新余三位公民刘萍、魏忠平、李思华被捕。
2013年7月16日,在经历三个多月的软禁之后,许志永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刑事拘留,中国官方采取治安罪的方式处置,回避其镇压新公民运动的政治实质。
2013年8月11日,新公民运动在华东地区的主要倡导者李化平被拘。
2013年8月22日,许志永被正式起诉。中国大陆官方对新公民运动的打压也引发中国大陆内外抗议。茅于轼、王功权、笑蜀、何三畏、杨子立发起公开信《许志永事件之公民社会呼吁书》要求当局释放许志永和其他被捕公民活动人士。参与联署的大陆知识分子和维权人士第一批有400多人,截至8月31日九批共达2984人。
许志永事件之公民社会呼吁书 7月16日,“新公民运动”发起人许志永博士在被非法软禁长达三个月之后,被北京市警方刑拘。而在此之前,警方已经刑拘或正式逮捕了“新公民运动”至少15名参与者。政府当局全面压制“新公民运动”的意图显而易见。 这是一起个极其严重的事件。从远处说是对斯大林模式的所谓“无产阶级专政”的延续,从近处说是对十年刚性维稳的延续,就当下说更是对习近平先生承诺的“全面实施宪法”的公开背弃。 反宪政潮流因舆论的顽强狙击已经退潮,但对公民社会的压制仍甚嚣尘上,而且直接动用国家机器,实施定点打击。许志永和他的伙伴们遭遇的厄运,是这方面的最新案例。 “新公民运动”以温和理性的方式推进中国公民社会建设,许志永及其伙伴们的行动是在践行现行宪法第35条,完全处于合法范围之内,而对他们的打击压制则是对宪法与法律的公然践踏。 作为公民社会的倡导者和推动者,我们强烈抗议并紧急呼吁: 1、无罪释放许志永及所有因参与“新公民运动”而被捕的公民。 2、以上公民在被拘及被捕期间,其法定权利必须得到全面保障。 3、解除网络封锁和媒体禁令,让媒体自由报道,以保证公众对许志永事件的知情权,让政府行为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4、政府当局必须以许志永事件为鉴,深刻反思、调整政策,为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创造宽松友善的制度环境。 5、对许志永和“新公民运动”的全面压制不仅破坏法治、侵犯人权,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信誉,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我们将以公民的身份保持对许志永事件的持续关注,保持对真相的持续追问,保持对政府当局的持续压力。直到许志永博士和所有因参与“新公民运动”而被捕的公民重获自由为止。 同意加入联署的公民,请注明真实姓名,身份,所在地区,发信到联署邮箱: baoweixuzhiyong@gmail.com 发起人:(中国公民) 茅于轼 王功权 笑 蜀 杨子立 何三畏 |
2013年9月13日,王功权在北京被警方以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名刑拘,引发民间反响。同日刘苏里、郭玉闪和笑蜀发表《关于王功权先生被刑拘的紧急声明》,并征集公民联署。
关于王功权先生被传唤的紧急声明 今天,2013年9月13日。 中午十一点半,北京市公安局二十多个警察突然闯进王功权先生的住所,抄家两个小时之后,将他带走。晚上8点17分,警方宣布刑拘王功权先生,向他家人送达了刑拘通知书,涉嫌罪名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荒诞的指控,王功权先生不可能扰乱任何公共场所秩序。 王功权先生是新公民运动的坚定支持者,但他支持新公民运动的全部初衷,无非是通过和平、合法之途,来争取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通过争取公民权利的进程带动公民社会的成长,最终推动中国的和平转型,让我们的社会更多人性,更多自由与公义,更多爱与温暖。 这是王功权先生的价值观所注定的。他是一个真诚的佛教徒,一个彻底的人道主义者与和平主义者。柔软,善良,悲悯与责任,是他与生俱来的气质。他对这个世界、对所有人充满了善意。 这样的人是应该受到善待的。但是,他得到的回报却如此野蛮。这不止是对王功权先生的不公,更是对所有人道主义者、所有和平主义者、所有对和平转型尚持一线希望的同胞的打击。所以,当这一刻来临,我们难掩震惊。 王功权先生秉持的,也是我们的方向,王功权先生的命运,也是我们的命运。值此关头,我们不能旁观,必须站出来为王功权先生发声: 我们强烈谴责当局这一粗暴行径。呼吁当局立即无条件释放王功权先生!不要激怒社会,不要再制造仇恨与暴戾。 我们同时呼吁全社会,尤其呼吁知识分子、法律人、企业家们,持续关注王功权先生,像王功权先生一直以来为弱势群体、为其他受难公民奔走呼号那样,最大限度为王功权先生奔走呼号,用全社会的力量保障王功权先生的人权与公民权利。 从丁家喜、赵常青到许志永,再从许志永到广州郭飞雄、到上海李化平、到云南董如彬,已经不只是哪个人,而是萌芽中的公民社会正遭到全面镇压,中国社会正面临最危险的时候。 放了王功权,给善一条出路,给自由与公义一条出路,给和平转型一条出路。同胞们,覆巢之下无完卵,不要听任我们国家在与现代文明背道而驰的野蛮深渊中无限沉沦。用实际行动保卫公民社会,那其实是保卫我们每个人自己。 中国公民:刘苏里、郭玉闪、笑蜀(陈敏) |
自2014年1月22日起,中国大陆官方密集开庭分案审理许志永、丁家喜、李蔚、赵常青、袁东、张宝成、侯欣案件。许志永案于22日开庭,许志永发表陈词,在网络广为流传,引发巨大反响,26日许志永被判刑四年。29日,袁东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侯欣则虽然被定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免于刑事处罚”。
2014年3月,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即将召开之际,许志永、丁家喜、赵常青等因倡导或参加新公民运动获罪的十几名中国公民的辩护人,以及关心新公民案的国内知识界、企业界、新闻界人士,联名发表公开信,强烈要求人大全体代表正视因新公民案突显出的公民宪法权利被粗暴打压,国内言论自由遭非法限制的事实,并在人大会上责成有关部门立即纠正其错误作法,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请守住法治的底线——就新公民案致十二届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公开信 各位代表; 我们是许志永、丁家喜、赵常青、李蔚、张宝成、马新立、宋泽、李刚、侯欣、袁冬、李焕君、程玉兰等因倡导或参加新公民运动获罪的十几名中国公民的辩护人,以及关心新公民案的国内知识界、企业界、新闻界人士,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即将召开之际,我们强烈要求全体代表正视因新公民案突显出的我国公民宪法权利被粗暴打压,国内言论自由遭非法限制的事实,并在人大会上责成有关部门立即纠正其错误作法,以维护我国来之不易的法治建设成果,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理由如下: 一、新公民案是因言获罪的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许志永利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多次组织、策划在政府机关周边、商业繁华地带和人流密集场所,实施多人聚集及张打横幅活动,并因此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许志永有期徒刑四年。但是,判决书中却举不出一个北京市民出面指控他们对公共场所的合法利用受到新公民运动的不当侵害,一审判决援引的所谓证人证言,都是出现场的警察以及受公安控制的保安人员,而这些人,只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根本不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保护对象,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许志永案的一审判决,是一个找不到具体被害人的无中生有的判决。 而判决书中认定的许志永组织、策划的五次聚众扰序活动,无一不是公民正当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和对国家机关批评建议权的合法行为。其中两次教育平权活动的发生背景是,2012年两会上,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副部长杜玉波公开宣称教育部正在制定随迁子女就地高考的政策,并会在上半年公布。但当三年来一直积极推动教育平权的非京籍学生家长们2012年7月5日集体去教育部信访室询问相关政策是否出台时,得到的答复却是不知道有这样的政策,不知道何时出台,情绪激动的学生家长们列队来到教育部门前,分两列站在旁边的人行便道上并留出行人通行空间,其中部分家长喊出了袁贵仁下台、杜玉波骗子的口号并打出同样内容的横幅,但警方很快将现场的家长们全部带离,并把两名家长代表带到辖区派出所做了笔录,当天的事件早已处理完毕,许志永博士因事先被警察控制并未去现场,警方也未对活动现场的任何一个家长处以哪怕行政拘留的处罚,这就足以说明警方当初也不认为家长们正常的信访活动构成犯罪。另外一次2013年2月28日发生在北京市教委门前的教育平权活动,是在教育部的非户籍考生就地高考方案已经出台,并要求各省市在2012年年底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北京市却拒不出台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家长们自发组织的请愿活动,现场的九十多名家长们选出五名代表去教委信访室反映情况,其他人则在教委门口的便道上静静等候,现场没有打横幅,没人喊口号,没有妨碍任何行人的通行,没有影响包括市教委在内的任何一个党政机关工作,与7.5事件一样,许志永也没到现场,警方当天也没处理任何一个学生家长。但是,半年之后,为了给许志永定罪,警方却拿这两起早已处置完毕的教育平权请愿活动作为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罪证。我们不禁要问:从何时起,人民政府的衙门口竟成了这个国家名义上的主人不能立足之地?从何时起,中国公民行使宪法明文规定的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建议权竟成了他们的获罪理由? 而导致许志永等人获罪的三起街头呼吁官员财产公示活动,无非是他们为了推动全国人大出台官员财产公示法,而分别在朝阳公园南门、中关村和西单广场组织的反腐败宣传活动。其中朝阳公园的宣传活动,袁冬等人还未打开事先准备的“公民要求官员公开财产”横幅就被警察制止,现场围观者不足十人,在空旷的朝阳公园南门,根本就没有妨碍到任何人;中关村的两次活动都没在现场遭遇警察,也没有造成大量人员聚,没有影响交通,没有妨碍他人对公共场所的正常利用;西单广场的宣传活动中,虽然吸引了五六十人围观,但在警察赶到前,现场秩序良好,后来警察的粗暴执法虽然导致了更多的群众聚集,但也未导致广场秩序混乱。对三五个公民在公共场所组织的几次呼吁官员财产公示宣传,有司非要以刑律打压,请问各位代表;他们维护的是代表民意的法律秩序,还是贪官们的非法利益?是许志永等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还是北京警方侵害了公民正常利用公共场所表达意见的权利? 二、政府对公民言论自由的打压,让我们对这个国家的法治产生了深深的忧虑 中国还要不要言论自由,要不要法治?是我们办理新公民案感触最深的问题。尽管习近平上台伊始就表态“共产党要容得下尖锐批评”,但是,一年以来,我们看到的现实却是:国内思想自由受到进一步的禁锢,网络言论遭遇空前限制,推动宪政民主的活动人士接连锒铛入狱。在厉王止谤两千多年后的今天,国内政治生活中再次出现万马齐喑的局面,让我们有理由怀疑,执政党和政府究竟把言论自由看作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还是当成坏法乱政的根源? 事实上,北京警方明知新公民活动并未造成任何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这一点,从他们的讯问笔录中大量充斥着“假设、如果、万一”之词即可明了: “马新立,你仔细想想,如果你们打横幅的行为诱发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到时候国家乱了,社会乱了,你能保证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吗?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了,你能负得起责任吗”? “张宝成,你想想你们这几人在中关村、西单这样人流量大,有影响力的地方,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就私自在西单广场打公民要求公示财产的横幅,你们这样的行为是否会造成危害?如果因为打横幅,聚集的人越来越多,到时候局势无法控制怎么办,你们是否有什么预案,或者说之前商量过要怎么办”? “(丁家喜)单就你所参与的教育平权一事来讲,你用手机发送了上千条短信,煽动外籍家长到教育部门前聚集,如果这些人在收到你的短信后,都跑到教育部门前聚集、闹事,你认为那时的局面能够控制吗”?(丁回答)最后乱了吗?“那是因为警方介入得早,及时进行了工作,才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你们这一行为,不但扰乱了公共秩序,也给警方增加了工作量,你认为这种行为正确吗”? “(许志永)你错就在错在表面上你的理想是正义的,但是,实际上你在社会上的言行非正义,你曾经制作过100多条横幅,散发过上万张传单,串联数十个城市,呼吁这些城市上街打横幅,试想如果全国各地均发生了类似的事件,这种混乱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得多大”? 警方在以他们想象中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给许志永博士定罪的同时,又在讯问中流露出他们对公民公开表达政见既蔑视又恐惧且不解的复杂心态: “国家有相关的信访部门可以让人民群众反映问题,你们为什么还要上街打横幅?你这些很多的想法在现在的中国能否推行?你如果有正当的诉求,可以通过正规途径,合理合法地向国家反映,那才是真正地爱党爱国的行为”。 “为何你们在聚会中讨论对国家现状的不满?一味地批判国家现状,对国家进步有好处吗?一个人都有优点缺点,一个政权也是这样,政府也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是你们为什么老是盯住缺点不放?从来看不到主流的东西。我觉得你们这是居心不良”。 “是国家养育了你,维护国家稳定是每名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你继续这种危险的想法,刘老师就是你们的下场”? 接下来,警方进一步表现出许志永等人呼吁教育平权、财产公示就是给政府添乱的观点: “即便是世界上发达的国家,也存在贫富不均等等的社会矛盾,而我们国家在社会进步特殊阶段希望与现实差距更明显,矛盾更多,不可能一朝一夕解决所有问题,官员财产公示的问题解决了,其他的社会矛盾依然存在,无休止的以社会存在的某一问题做文章,表面是在推动社会进步,实际是在阻碍社会前进的步伐。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你看到的可能只是片面,许志永你不是一个人,你的文章也好,你的言行也好,你的公民组织你的同城饭醉平台逐渐在扩大,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的是如果再继续发展下去社会安定没有一个良好的保障。无论是财产公示还是教育平权,你都在号召通过示威、上街给政府施压,你这种活动模式叫什么”? 在丁家喜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警方则正式表现出反宪政的态度:“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丁家喜因自身经历原因,产生对现行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开始追求所谓民主宪政,并依托以许志永为首的公民组织,依照许志永非法政治理论(即倡导公民从自身做起,在生活和工作中告别专制奴役和特权腐败,践行新公民精神,并在民主规则下联合分工协作,推动中国民主宪政和平转型;公民应团结分工协作,以转贴、诉讼、参选、集会游行示威等方式共同推动财产公示、反贪腐、反户籍隔离等公民运动,公民力量在公民运动中成长),参与新公民运动,实施现实危害活动”。 至此,公民正当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已被警方视为追求民主宪政的逆天大罪,并不是以现实的危害而是以他们想象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将许志永等人以属于法定结果犯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移送起诉。而在中国当前的法治环境下,对警方利用公权力赤裸裸地打击公民政治权利的恶劣行径,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却得不到纠正,如果你们作为民意代表都对这样一起极其恶劣的政治案件视而不见,中国究竟还要不要法治?中国宪法还有何存在的意义? 三、解决当前困扰中国的重大难题,不靠集权,而靠法治 各位代表,中国经济过去三十年的持续高速发展,曾经使我们中的很多人为这个国家的“制度优势”深感自豪,但是,近两年笼罩大半个中国的严重雾霾,以及日益恶化的贫富差距,城乡对立,民族矛盾,发展乏力,已经无情地揭开了中国所谓制度优势的画皮,任何一个有良知负责任的中国人,都必须正视我们国家政治体制和经济发展模式的严重缺陷,这个国家的领导人,更应该抱着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心,为中国的长治久安和持续繁荣闯出一条不同以往的新路。 但是,我们不能指望以集权方式解决当前困扰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难题,不能幻想只要全民无条件支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领导人,就能实现稳定繁荣的中国梦。中国地域足够广阔,一个人总是目力有所不及,中国社会足够复杂,一个人总是才识有所不足。只有鼓励公民参政议政,才能通过自由讨论和观点碰撞,真正发现困扰整个国家的问题所在,并进一步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而走集权之路,靠着打压公民言论自由固然可以避免因不当言论泛滥给政府工作造成的某种被动和压力,但从长远看,言路阻塞,民权不彰的必然恶果就是掩盖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纵容官员违法乱纪,激发领导人的专断欲望,从而使整个国家堕入万劫不复之深渊。正如杰弗逊那句被广为传诵的名言所揭示的:“世界上每一个政府都带有人类弱点的某种痕迹,带有腐化堕落的某种胚芽……任何政府如果单纯托付给人民的统治者,就一定会蜕化。所以,只有人民本身才是政府唯一可靠的保护人。” 各位代表,当此国内言论自由受到空前打压,国家法治走向徘徊在十字路口,是威权统治还是民主政治才能救中国的争论聚讼纷纷之机,希望你们运用高度的政治智慧,展现出非凡的政治勇气,承担起神圣的政治使命,把宪法规定的人大代表权利当真,责成有关部门立即纠正其钳制言论,破坏法治的错误做法,将中国改革推进到全民共同决策的新阶段。 在此,我们强烈呼吁各位代表在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提出质询案,责成其立即就新公民案的违法立案,违法起诉,违法判决展开调查,并依照法定程序对这样一起利用司法权公然打压公民基本权利的错案进行纠正,还许志永博士等新公民运动的参与者以清白; 二、向全国人大提出制定《官员财产公示法》的议案,为建立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构建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建议,将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由目前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明确将少数人在公共场所表达政见,对正常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没有任何妨碍的议政行为排除在需要备案的范围之外,防止政府利用《集会游行示威法》中的审批制作为压制公民言论自由的工具; 四、向教育部提出质询案,要求其立即责成包括北京在内的个别省市真正落实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方案,给任何一个城市的纳税人子女以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在这个国家的新生代中继续制造二等公民,不为国家的未来制造新的敌对者; 五、建议全国人大成立落实宪法选举法领导小组,由张德江委员长担任组长,以保证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真正落实,并追究打压公民宪法权利者的法律责任。 各位代表,我们相信,你们都是中国各行业的精英,相信你们和许志永博士等新公民运动参与者一样,都对这个国家有着真挚的爱。爱这个国家,就要为其计长远,而中国当前最需要的,正是宪法权威的真正树立,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完全落实,是百姓政治愿望的自由表达,是国家管理权的全民分享。如果继续听任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被束之高阁,继续纵容公权力为少数人一己之私滥施刑罚,继续默视以言获罪的案件一再上演,我们这个国家不仅毫无美好未来可言,反而存在长期动荡四分五裂的重大风险,而这,是我们都承担不起的历史责任。 请三思。 签名: 张庆方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许志永博士辩护人 张科科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丁家喜辩护人 葛永喜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张宝成的辩护人 陈建刚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宝成辩护人 常伯阳 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袁冬辩护人 刘书庆 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许志永二审辩护人 隋牧青 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丁家喜辩护人 王 兴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丁家喜原辩护人 程 海 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丁家喜原辩护人 周立新 北京锐锋锐律师事务所,袁冬辩护人 常玮平 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蔚辩护人 王 宇 北京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宝成新任辩护人 王 甫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赵常青辩护人 张维云 北京同硕律师事务所,原袁冬辩护人 胡贵云 北京市鑫程律师事务所,程玉兰辩护人 伍 雷 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宋泽辩护人 梁小军 北京道衡律师事务所,原袁冬辩护人 周 泽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原张宝成辩护人 斯伟江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志永委托辩护人 马纲权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马新立辩护人 浦志强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马新立辩护人 蔺其磊 北京瑞凯律师事务所,赵常青原辩护人 王 瑛 北京,企业家 笑 蜀 广州,媒体人 王建勋 北京,学者 郭于华 北京,学者 艾晓明 广州,学者 陈杰人 北京,学者 朴抱一 上海,私营企业主 吴 伟 北京,独立学者 肉唐僧 (徐志戎) 专栏作家 叶匡政 北京,诗人 孙大午 河北,企业家 2014年3月2日 |
2014年4月18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丁家喜、李蔚、赵常青和张宝成四人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丁家喜被判刑3年6个月、赵常青被判刑2年6个月、李蔚和张宝成各被判刑2年。
2014年6月19日,江西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刘萍和魏忠平有期徒刑六年半,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思华有期徒刑三年。
我们公民
许志永

1973年3月2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公盟”重要创始人,青年法学家、宪政学者和公民维权代理人,“三博士上书”事件(即孙志刚事件)中建议全国人大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提议者。
2003年12月12日,曾被当选为北京市海淀区第13届人大代表,同年10月,曾与滕彪、俞江和张星水共创民间公益组织“阳光宪道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简称“阳光宪政”);2004年,曾与范亚峰、滕彪、秋风、王怡等法律学者共同起草《完善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的建议》;2005年,曾因“阳光宪政”无法继续在北京民政局注册而更名为“北京公盟谘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盟”);2008年6月,曾积极参与推动北京律协的民主选举,同年8月,又与他人共同草拟、发佈《顺应历史潮流,实现律协直选——致全体北京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呼吁》和《北京律师协会选举程式(草案)》,引发各界广泛关注,同时也引起中共当局强烈不满和恐慌;2009年7月,“公盟”被当局取缔,同年8月13日,其亦被北京警方以“偷税罪”逮捕,后又被取保候审;2010年3月,“公盟”再次更名为“公民”,继续从事公益维权活动,开始以推动“自由•公义•爱”为主旨的新公民运动。
2013年7月16日,其被北京市警方以涉嫌“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拘,关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同年8月22日,被正式逮捕;2014年1月26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不服上诉,2014年4月11日经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15日,刑满释放。
法庭陈述 一审法庭陈述: 为了自由·公义·爱 你们指控我在推动教育平权,随迁子女就地高考和呼吁官员财产公示的行动中扰乱公共秩序,表面看这是一个公民言论自由与公共场所秩序的边界问题,实际上,这是你们是否把公民的宪法权利当真的问题。而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你们心中深深的恐惧。恐惧公开审理,公民自由旁听,恐惧我的名字出现在互联网上,恐惧一个正在到来的自由社会。你们试图打压新公民运动,阻碍中国和平改良的民主宪政之路。虽然你们在庭审中没有提及新公民运动,但是,案件材料中大量涉及,我想,没有必要回避这个问题,敞开来谈,对中国社会进步是有意义的。 新公民运动倡导每个中国人堂堂正正做公民,把公民的身份当真,我们是公民,是国家的主人,不是臣民,顺民,草民,暴民;把公民的权利当真,那些写在《世界人权宣言》和中国宪法里的选举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神圣的权利不能永远是一张白条;把公民的责任当真,中国是我们每个人的中国,良心正义的底线在我们每个人的脚下,需要我们每个人去坚守;新公民运动倡导自由、公义、爱的新公民精神。个人自由,无拘无束真实快乐的自我是国家和社会的永恒目的;公义是个人自由的边界,是此世间的公平正义,是恒久的道义良心;爱,是友善,是宽容,是同情,是奉献,是人世间最美好的情感,是幸福的源泉。 自由,公义,爱是我们的核心价值,我们的行动指南。新公民运动倡导每个公民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从改变具体的公共政策和制度做起,理性建设性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追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中国人在共同的公民身份下团结起来,在自由民主的规则之上形成公民的共同体,成长为公民社会健康理性的力量。公民群体有共同的公民身份,共同的民主宪政理念,共同的自由,公义,爱的信仰。但公民群体不是专制意义上的组织,没有领导,没有层级,没有命令与服从,没有纪律与惩罚,而是完全基于自愿的自由公民的联合。各地公民群体在推动具体的制度变革行动中自发的自主成长。公民群体作为公权力的监督者,政治改革的推动者,民主法治的建设者,在推动社会进步的行动中健康成长。推动教育平权,随迁子女就地高考和呼吁官员财产公示就是在这一理念下的公民行动。 推动教育平权,实现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是我们2009年底开始的一项为期三年的行动。在那之前,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家长的求助,注意到这样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中国两亿多新移民在城市工作,生活,作为纳税人却不能平等地享有市民待遇,而其中尤为严重的问题是,他们的孩子不能在他们身边学习和参加高考,不得不被送到数千里之外的户籍地读书,由此制造了中国数千万的留守儿童。很多人关心留守儿童的命运,却未曾想过,对他们最好的帮助是打破户籍隔离的高墙,让他们回到父母身边。 我们的行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0年初到当年6月,到北京市教委和海淀教委请愿,协商推动了北京中学升初中不分户籍的平等入学。第二阶段,2010年7月到2012年8月,到教育部请愿,推动教育部出台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政策。第三阶段,2012年9月至年底,敦促北京市教委落实教育部的新政策,我们通过征集签名,扩大家长志愿者团队,每月最后一个周四到教育部门请愿,提交建议,召集专家研讨随迁子女就地高考可行性方案,给数以千计的人大代表写信、打电话和见面,恳请他们在两会期间提出议案。2011年两会期间,教育部长接受采访时说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方案正在制定中,2012年两会期间,教育部长在媒体面前公开承诺,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政策将在上半年内出台,并要求各地在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2012年6月28日,和以往一样,是家长志愿者的例行请愿日,和以往一样他们没有得到教育部门的任何答复,大家在现场约定,如果教育部不能按承诺在月底前出台新政策,他们在下周四还来,这就是7.5请愿的由来。2012年8月,教育部终于公布了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政策,并要求各地在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到2012年年底,全国共29个省市陆续出台了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方案,但是北京却成了例外。一位家长苦笑着说,我们奋斗了三年,解放了全中国,却唯独剩下了自己。 我知道这背后是眼泪,他们的孩子即将远离父母,到陌生的地方去读书,也许命运会从此改变。作为理想主义者,我们推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现了随迁子女就地高考,但是,作为这个新政策的主要推动者,北京的非京籍家长却没有给他们的孩子们争取到公平的机会。我觉得很对不起大家,而这时很多人已经开始心灰意冷,我不得不去地铁口发放卡片,号召大家2.28请假一天,到北京市教委门口请愿,作最后努力,这就是2.28请愿的由来。7.5和2.228请愿,我们去的是教育部门,是公民到国家机关表达诉求,我们去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刑法对公共场所界定得很清楚,是除国家机关、社会单位、公共道路之外的公共空间,所以我们的行为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三年来,我们的行为一直温和理性,7.5的时候,确实有个别家长情绪激动,那是因为教育部没有兑现自己的公开承诺,也没有给予任何的解释。但是即使这样,他们的所谓激动也就是喊几句口号,他们要求与教育部长对话,也是合理的,因为他们拿着十万人的签名,背后是两亿新移民的权利,然而他们却遭到了什么呢?看看现场的照片吧,那个网名叫跳舞的家长,被警方拎着头发抬走。难道就没有别的办法把她带走吗?她做了什么过激的行为吗?三年来她有任何的过激行为吗?没有,从来没有!每当我想起这一幕就痛心不已,三年来我们的目标如此单纯,我们的行为如此温和,却遭到如此恶毒的对待。有警察拿着事先拟定好的名单,恶意地殴打他们。但是即使如此,我还是一再告诫他们,要理性,要理性,一定要理性。我们不能和他们一样,这个社会需要新的希望,我们不能和他们一样。 教育平权,随迁子女就地高考,符合新公民运动的理念,从具体的公共政策和制度改变做起,为迁徙自由,为公义,为爱。1958年中国确立了户籍隔离制度,从此城乡分隔为两个世界。1961年,中国确立了收容遣送制度,从此,一个农村人,如果想自主到城市寻找工作和新生活的希望,他随时会被抓捕遣返。2012年一年时间,北京抓捕遣返22万人次。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但新移民融入城市的道路依然漫长。2006年,我们在北京调研时发现,针对非户籍常住居民的歧视政策多达19种,而其中最不人道的,就是孩子不能在父母身边上学。我们为了推动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整整努力了三年。三年间,我见证了教育公平志愿者们严寒酷暑中在地铁口、在路旁、在商场,征集签名支持,直到有联系方式的签名支持者超过十万人。我见证了几百位家长在教育部信访室的后院集体朗诵《教育平权宣言》,我见证了数百位家长和孩子到青龙湖公园植树,那是2012年清明节,大家的帽子上有统一的标识―在北京,爱北京。我见证了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录制现场,一位小女孩失声痛哭,因为她不想离开在北京工作的爸爸妈妈,到陌生的户籍地读书。我见证了地安门外的一个胡同里,国子监中学初三的学生章旭东,这个班级前十名的学生,因为没有北京户籍,被迫到初中毕业后不得不到张家口一人完全陌生的县中学读书,一年后因为语言、环境、教材不适应等原因失学了。这个爱说爱笑的孩子从此变得沉默寡言。他的父母在北京工作了近三十年,而他们却永远是外地人,是这个城市的贱民。 想到千千万万被万恶的户籍隔离制度永远改变命运的孩子,想到一代又一代被万恶的户籍隔离制度伤害的中国人,想到那些无以计数的死在收容遣送路上的中国人,为消除中国特色的身份隔离制度,为中国数千万留守儿童争取在父母身边上学的权利,今天我站在被告席上,何止是无怨无悔,我是多么的骄傲啊。 呼吁官员财产公示,是我们推动国家反腐败制度建设的努力。全世界超过13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为什么中国就不能?“人民公仆”到底害怕什么呢?不要太贪婪,不义的财富带给自己的不只是奢华的生活,同时还是深深的恐惧不安,以及来自民众的愤怒与仇视。我们用征集签名上网,发放宣传品,以及上街打条幅等方式呼吁官员财产公示,同时也是践行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我们的行为没有侵害任何他人的正当权利,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性,即便西单演讲个别言词有激烈之处,但是,作为针对公共政策的言论表达,也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界限。 公民在公共场所以打条幅、演讲等方式公开表达政治观点,在现代文明社会,完全属于正常的社会现象。执法机关可以在现场监督和防范,但不应该滥用权利,不当干预。事实上,我们在清华西门,中关村广场等地打条幅,在没有警察在场的情况下,也没有出现任何的秩序混乱,没有妨碍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大家打完条幅就离开了。这符合我们一贯“快闪”的理念,我们没有用如今多人聚集的方式进行公共表达,采取少数人快闪方式表达,就是考虑到了中国国情,考虑到了中国社会的承受能力。我们当然希望宪法中规定的那些神圣权力都变成现实,但是,改革需要稳定,社会进步需要渐进地进行,作为负责任的公民,我们要采取点滴方式践行宪法规定的权利,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 十年来,为自由,为公义,为爱,为我们一直以来的梦想,我们一贯用和平改良的方式来推动国家和社会的进步,我们通过介入公共事件来改变具体的制度和公共政策。2003年,孙志刚以他生命的代价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在此过程中,作为法律人,我们尽了自己的努力,以公民的名义对收容遣送制度提出违宪审查的建议。最近十年我们继续努力,争取新移民融入所在城市获得平等的权利,一直到2012年推动随迁子女实现就地高考政策的出台。我们为遭受极端不公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这其中有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动车事故受害者等等。 2008年,三鹿事件暴发后,我们组建律师团,根据媒体报导,计算受害者数量。根据法律提出公正的赔偿方案,联合受害者共同推动了政府主导的赔偿方案的出台。但政府赔偿方案远不能弥补很多孩子受到的伤害,比如,一个孩子的手术费用花了将近十万,而赔偿只有三万元。接下来我们继续为委托我们的四百多个孩子寻求公正,起诉到最高法院,起诉到一百多个地方法院,起诉到香港法院。2009年7月,当我被以公盟偷税的名义投入监所,社会各界为公盟捐款缴纳罚款的时刻,我们的志愿者在南方,正在把其中一笔一百万元送到受害的结石宝宝家中。我永远为那个时刻感到骄傲,我们不会因为自己身陷困境就放弃对弱者的承诺。 很多个冬天,我们给贫穷的露宿街头的上访者送去棉衣、棉被、馒头,以尽量避免他们在这个繁华的都市里悄无声息地冻死、饿死。上访中国特色的维权,这是一个关系社会,关系背后是特权、腐败、不公正,只有少数性格倔强的人才敢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但就是这少数人,聚焦到国家的首都就是成千上万。他们在北京被驱逐,被非法拘禁,被殴打。我们核实过的,非法拘禁他们的黑监狱,北京就有四十多处。我们去现场围观,拿着法律条文举报正在进行的犯罪,遭到看守的辱骂殴打,一次又一次,我为能够分担他们的一点点痛苦而感到骄傲。 十年了,因为选择站在无权无势者一边,我们见证了太多的不公不义,太多的苦难不幸,可我们依然怀着一颗光明的心,理性建设性推动国家进步。在对收容遣送制度提出违宪审查建议后,我们调研起草新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推动教育平权,我们起草的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方案,被大部分省市所接受。呼吁官员财产公示,就在2013年3月我们还曾经讨论起草阳光法案。提出问题就要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反对,是为了建设,因为我们是新时代的公民,对国家负责任的公民,我们爱中国。 然而遗憾的是,你们把公民群体的存在和成长当成异端心怀恐惧,你们说我们有政治目的,是的,我们的政治目的很清楚,那就是民主、法治、自由、公义、爱的美好中国。我们追求的,不是为打江山坐江山,为权力不择手段的野蛮政治,而是美好政治,是为公众谋取福利的美好事业,是全体公民共同治理国家的事业,我们的使命不是为了获得权力,而是为了约束权力。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的公平正义自由幸福建设民主法治健全的现代文明制度,奠基高贵的政治文明传统。美好政治离不开真正的民主法治,各级政府与议会必须由人民选举产生,政权出自选票而不是枪杆子。真正的民主法治,政治在法治秩序中运行,政党公平竞争,只有在自由公正的选举中胜出,才有资格执政。真正的民主法治,国家权力科学分立相互制衡,司法独立,法官忠于法律和良心。真正的民主法治,军队、警察是国家公器,不可沦为任何政党和利益集团的私产。真正的民主法治,媒体是社会公器,不可为任何政党和利益集团垄断为喉舌。真正的民主法治,宪法规定的选举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公民神圣的权利必须兑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承诺决不是一句谎言。这些现代民主的价值和尺度根植于普遍的人性,不是东方或者西方的,不是社会主义或者资本主义的,而是普适全人类,只要是人的社会,无一例外。民主制度是解决人类问题的知识,我们的祖先没有发现这种知识,我们就应该谦卑,向别人学习。三十多年来,中国引进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带来了经济繁荣,同样,必须引进自由竞争的民主宪政制度,才能解决当前面临的社会不公问题。 当下的中国,社会不公问题激化,而政治权利的不公既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同时也是其他不公正的根源。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一个特权利益集团垄断了全部国家政治权力和经济命脉,中国的根本问题就是民主宪政问题。年年反腐败,可是六十多年来,腐败愈演愈烈,没有民主选举,没有新闻自由,没有司法独立,绝对的权力不可能打造一个清廉的政府。年年喊民生,可至今仍有数以亿计的人口生活在国际公认的贫困线以下。偏远山区,甚至每月一百元的低保也常常成为贪官污吏们侵吞的对象。权贵与普通民众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人民仇官仇富,根本上是仇视高高在上的垄断特权。就连教育,基础教育,千千万万个家庭也要为孩子上学而奔波愁苦,到处托关系送钱,甚至连上幼儿园都要行贿。这个社会为什么会溃烂至此? 人,是政治的动物,不仅要吃饱穿暖,还要自由,要公正,要参与国家治理。你们说,全国人大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可又说这个最高权力机关要听党领导。连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都是这样一个公开谎言,靠什么建设诚信社会?你们说,司法公正,法院公开审理,然后安排不相干的人占据法庭的旁听席位,连法院都这样的不择手段,人民到哪里去寻找正义的底线?于是,人与人之间到处是冰冷的面具,连老人摔倒要不要扶居然都成为一个持续的热门话题,毒奶粉、黑砖窑,各种恶劣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但他们对此毫不愧疚,他们觉得这社会就这样。中国社会最大的问题是假,而最大的假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假,什么是社会主义,你们说得清楚吗?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吗?政治的谎言无底线,十三亿国民都深受其害,猜疑、失望、困惑、愤怒、无奈、抱怨,是很多人的生活常态。是的,政治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不可能远离政治,我们只有努力去改变它。权力必须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改变家天下党天下的专制政治。我真诚地希望,执政者能够顺应人类文明潮流,主动推动政治改革,建设民主宪政的文明政治,以和平改良的方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百年中国梦。 一个多世纪以前,中国错过了和平改良通往民主宪政的道路,二十世纪,中华民族在革命、动荡与苦难中挣扎,民国曾有的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希望昙花一现,极权政治回光返照,在文革中达到登峰造极。文革之后,中国的经济改革走上了一条增量改革的模式,在不触动旧体制及利益的前提下放松社会管制,又通过市场中成长的力量反作用于旧体制,推动改革前进。同样,中国的政治改革也可以没用此模式,在不触动旧体制利益的前提下,放松社会管制,容忍体制外民主力量健康成长,这才是有价值的中国道路。我们建设公民共同体,理性迈出一小步,对国家是负责任的。你们不用恐惧新公民运动,我们是新时代的公民,理念上,彻底告别了敌人、江山、推翻、打倒的专制意识,坚守自由、公义、爱的信仰,行为上彻底告别阴谋、暴力等野蛮模式,以和平改良方式推动社会进步,在阳光下健康成长。公民群体的使命不是作为反对党存在,虽然建立宪政民主,是未来中国实现政治文明的必然趋势。我们的使命,是和中国所有进步人士一道,共同推动中国实现政治文明转型。 新公民运动是民主法治进步的政治革新运动,也是一场政治文化传统重生的文化运动,民主宪政运行需要良好的政治文明土壤,而这土壤就是我们的集体预期和信仰。美好政治必须成为国民的信仰,无底线的野蛮政治必须在每个人的心灵深处永远成为过去。这需要一群优秀的公民勇敢地担当责任,牺牲自我,成为公民的楷模,这也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的责任。 这是我的责任。生在这片土地上,对这个国家的爱是不需要理由的,爱中国,就要让她更美好。我选择作为一个和平的改良主义者,继续一个世纪来先辈们未曾完成的使命,倡导绝对非暴力,倡导自由、公义、爱,倡导和平改良的民主宪政之路。我有能力在这个体制中过上优越的生活,但是,任何的特权都会让我感到羞耻。我选择站在无权无势者一边,一起感受北京的冬天街头地下通道的寒冷,一起承受黑监狱的野蛮暴力。上天创造了贫穷富裕、地位差别,不是为了让我们彼此厌弃甚至仇恨,而是为了让我们彼此相爱,我很荣幸有机会和他们一起走在漫长的上访路上。我选择了担当,在我孩子刚出生,家人最需要我的时候,我渴望守候在她们身边,可是很多年来,面对无辜弱者的苦难,我无法控制自己的悲哀,甚至无法保持沉默,我终于相信,审判和炼狱都是命中注定,为自由、公义、爱,为众生幸福,为主的荣耀,这一切苦,我愿意。 这是我们公民群体的责任。在一个遍地屈膝的臣民社会,总要有人率先站起来,总要有人为社会进步面对风险承受代价。我们是率先站起来的中国人,我们更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关心民主法治,关心公平正义,关心弱势群体的尊严的幸福。我们更加纯真善良,厌恶阴谋诡计,向往自由简单幸福的生活。我们努力服务社会,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推动社会进步。我们勇敢担当责任,为理想放弃特权、放弃很多世俗利益,甚至失去自由,我们努力入下自我,不计较个人得失,尊重别人的权利边界,谦卑面对众生。 这是你们法官、检察官的责任。你们有责任忠于法律和良心,坚持社会正义的底线,不要沦为这个官僚体制中卑微的一员,不要践踏法治的尊严。不要说这是顾大局,中国最大的大局不是领导的命令,而是法治的底线,不要说你们是在按照法律的逻辑在给我定罪,不要忘记宪法规定的那些神圣的权利。不要说这只是个饭碗,你们是无辜的,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时候都要忠于自己的良心。在一个延绵千年的人治社会,中国法律人肩负着特殊的使命。我无论作为辩护人,作为陪审员,作为宪法学老师,都努力坚持良心正义的底线,希望你们也是如此。我一直希望中国司法界会有一场良心觉醒运动,希望你们法官能和国外的同行一样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希望良心觉醒能从你们开始。 那些躲在幕后观看这次庭审,或者在等待请示汇报的人,这也是你们的责任。不要因为自己是既得利益者就努力维护旧体制,一个不公正的体制下没有人是安全的。你们心中有太多的恐惧,以为政治永远就是刀光剑影血雨腥风,可是我要告诉你们,时代已经改变,新文明时代,人类社会最伟大的力量,不是暴力,而是爱。不要恐惧民主,不要恐惧失去特权,不要恐惧公平竞争,不要恐惧一人正在到来的自由社会。也许你们觉得我的理想太过遥远,太不切实际,但是我相信信仰的力量,相信人类灵魂深处真善美的力量,相信人类文明进步的浩浩荡荡的进步潮流。 这是我们十三亿中国人共同的责任。王朝、政党,都会成为过眼烟云,而中国依然是中国,我们都是中国人,有责任铸就中国美好的未来,中国一定会成为世界上最伟大的国家,有着最发达的科技,最繁荣的经济,最强大的全球范围内捍卫公平正义的能力,最灿烂的引领人类文明进步的文化。但那不可能是专制的中国,那一定是宪政文明实现之后的中国,那一定是民主的中国,法治的中国,自由的中国。请让我们一起思考我们能够为国家做什么,才能实现这个国家美好的未来。这个国家缺少自由,自由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争取,这个社会缺少公义,公义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捍卫,这个社会缺少爱,爱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用真情去点燃。让我们一起把公民的身份当真,把公民的权利当真,把公民的责任当真,把公民社会的梦想当真,让我们一起坚守良心正义的底线,任何时候都不要因为上级的命令去作恶,不要因为后面有人推你你就推前面的人。底线,就在你的脚下,底线,在我们每个人的脚下。让我们一起用爱唤醒沉睡的良知,用爱消除心与心的藩篱,用爱建立中华民族高贵的政治文明传统。 推动教育平权,随迁子女就地高考,呼吁官员财产公示,倡导大家堂堂正正做公民,在这荒诞的后极权社会,成了我的三大罪状。如果执政者有一点点诚意把公民的宪法权利当真,我们当然无罪。我们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我们是为了推动国家的民主法治。我们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我们不过是在践行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我们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没有人的正当权利受到损害。当然,我清楚社会进步总要有人付出代价。我愿意为自由、公义、爱的信仰,为了中国美好的未来承担一切代价。如果你们执意迫害一个民族的良心,我将坦然接受命运的安排,从容接受这份荣耀。但是,你们不要以为把我投入监狱,就能扼杀新公民运动。置身于现代文明浩浩荡荡的潮流之中,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把公民的身份当真,把公民的权利当真,把公民的责任当真。总有一天,我十三亿中华同胞将从跪倒的臣民成长为堂堂正正的公民,这一天一定会到来的,这将是一个政治文明的国度,一个自由、公义、爱的幸福社会。得救赎的不仅是那些无权无势者,也包括你们,这些高高在上,但内心阴暗恐惧的人们。 今天,中国依然高扬改革的旗帜,我衷心希望改革顺利进行,实现美好中国的梦想。但是改革必须有清晰的正确的方向。继续摸石头过河是不负责任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不负责任的,项层设计回避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不负责任的。中国向何处去,一个世纪之后,这依然是我们民族面临的根本问题。利益集团固化,经济趋于衰退,社会不公积累的矛盾集中暴发,中国再走到了一个历史的十字路口。顺历史潮流以实现民主宪政为目标,改革就会成功,逆历史潮流以维护一党专政为目标,改革必然失败。缺乏清晰的民主宪政的方向,改革即使全面深化,也很难走出清末中体西用的老路。今天,我们的遭遇很大程度上是在轮回一个多世纪以前清末改良主义者的悲剧,我为中华民族的未来依然充满的深切的忧虑。当改良的希望破灭,人民会起来革命。权贵们早已把财富和子女转移到国外,他们不在乎弱者遭遇的不幸和苦难,不在乎中国的未来,可我们在乎,必须有人在乎。和平改良的民主宪政之路是中华民族唯一通往美好未来的道路。一个世纪以前我们错过了,今天我们不能再错过。我们中国人民必须决定中国前进的方向。 同胞们,任何时候,不论中国发生了什么。我恳请大家一定要坚守自由、公义、爱的信仰。坚守自由的信仰,活在真实之中,追求一个世纪以来仁人志士们浴血奋斗所追求的那些普世的自由权利;坚牢公义的信仰,任何时候都怀有一颗的心,绝不为目标不择手段;追求一个民主法治健全、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强有制约、弱有保障的正义社会,一个道义良心基石上的社会;坚守爱的信仰,这个民族有太多阴暗苦毒的灵魂需要救赎,人与人之间有太多的戒备、恐惧和敌意,这些埋藏于灵魂深处的魔鬼必须被驱除,但这驱除的过程不是仇恨,而是救赎。我们是救赎者。自由、公义、爱,这就是我们的新公民精神,它必将成为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而这需要我们这一代人的奋斗、牺牲和担当。建设一个民主、法治、自由、公义、爱的美好中国,这是我们坚定不移的信仰。只要我们相信爱,相信光明希望的力量,相信人类灵魂深处对真善美的渴望,我们一定能把这个信仰变成现实。公民们,就让我们从现在开始吧,无论你身在何处,无论你身处何种职业,无论贫穷还是富裕,让我们在内心深处,在现实生活中,在互联网上,在中华大地的每一寸土地上,坚定而自豪地说出本来属于我们的身份—我是公民,我们是公民。 公民许志永 2014年1月22日 |
二审法庭陈述:监禁中的自由心灵 “新公民案”,整个审理过程,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法治的尊严被践踏殆尽。作为法律人,其实你们心里很清楚,指控我们所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过是个借口,你们背后的人,真正恐惧的其实是我们不仅自己堂堂正正做真正公民,而且公开倡导每个中国人堂堂正正做公民,把公民的身份当真,把公民的权利当真,今天我依然要说,无论我付出多少代价,我依然要把公民的身份当真,我依然为自己的公民身份而骄傲,我依然公开的倡导每个中国人都把自己的公民身份当真,把自己的公民权利当真,把公民的责任当真。 这先辈们为我们争取来的神圣的身份,自从辛亥革命中国宣布建立亚洲第一个共和国以来从没有改变过。我是公民,不是专制王朝的臣民。我的国家是一个人民共和国,一个应该真正属于人民的国家。各级政府和议会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我和13亿公民一起有权利选举执政党,有权利选举自己的市长,有权利选举我们的议员,有权利参与国家的治理。一个真正属于人民的国家,人民军队、人民警察忠于人民而不是忠于任何政党,听命于民权政府,而不是任何利益集团的家奴。一个真正属于人民的国家,人民公仆是谦卑的服务者,他们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这是一个真正政治文明的国度。13亿公民不是被领导的群众,我们是纳税人,是国家的主人,我是公民,不是任人奴役的顺民。 我相信那些写在《世界人权宣言》和中国《宪法》里的普世的自由和权利。我珍惜选举权利,哪怕只有一点点,只有最基层的人大代表选举,我积极参选,认真投票。我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帮助那些被强拆者,维护他们的财产权利。帮助数以亿计的城市新移民争取平等的市民身份,包括其子女异地高考的权利。我争取《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表达自己的政见,呼吁官员财产公示,不惜为此付出自由的代价。 我是公民,不是国事天下事事不关心的草民,漫长的专制历史上,千千万万的中国人都把自己当成草民。可是今天,我想说的是,人类文明的进步,到了今天,国家真正属于人民,中国,是这片土地上所有人的国家,而不是一小群占领者的国家。我爱中国,中国是这片辽阔的土地,这五千年的历史文明,这13亿勤劳善良的人,他不是任何利益集团的私产。一个真正的爱国者,从不回避国家的重大问题,不回避不公不义、特权贪腐。人心离散的根源,是一党专制。只有民主宪政才能救中国。一个真正的爱国者,把自己的祖国和政府、政党清楚的分开。爱国不等于爱政府,更不等于爱某个政党。一个真正的爱国者,为自己国家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努力拼搏,担负责任。我始终坚定地相信,我的祖国一定能摆脱专制的阴霾,实现真正的民主和自由就在我们这一代。 我是公民,不是愤怒到失去理性的暴民,我会为正义拍案而起。但任何时候决不会失去理性。在通往自由的道路上,绝不会被仇恨和敌意蒙蔽心灵。我践行自由、公义、爱的新公民精神。任何时候都怀有一颗公义的心,绝不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绝不用谎言、构陷,无底线的手段攻击对手。无论他们做什么,我们必须坚持住这个底线,不能和他们一样,因为这个民族需要新的希望。任何时候我会怀着仁爱之心,人与人之间彼此的敌意,是因为彼此间的无知、狭隘和恐惧。面对专制阴霾下千千万万阴暗苦毒的灵魂,我们的使命不是仇恨和毁灭,而是慈悲和救赎。 我是公民,在一个溃败的社会里,坚守良心正义的底线。在一个极权社会里,我自始至终坚守自由、公义、爱的新公民精神。我尽力服务,服务社会,帮助最需要帮助的人,推动国家制度建设;勇于担当,担当责任,为理想付出代价;努力放下,放下自我,谦卑面对众生。即使在法庭上,我也以沉默捍卫程序正义,在监禁中,我也为公民应有的权利和尊严而抗争。我是公民,我为自己的公民身份而骄傲。我在自己的微博、微信、QQ的头像上使用蓝色公民标识。即使该标识被封杀,我仍然可以使用“公民”字样,来表达自己的公民身份。我在自己的姓名前加上公民二字,我佩戴公民徽章。即便在监禁中,没有徽章,我在自己的囚衣上写下“公民”。我也给法官看了我的“公民”二字。 希望每一个中国人,每一个爱自己国家的中国人,和我一样,把自己的公民身份当真。为自己的公民身份而骄傲。公开表明自己的公民身份。这样我们就能彼此相识,相互促进,共同努力。我相信通过我们这一代人的奋斗、牺牲和担当,一定能实现一个民主法治,自由、公义、爱的美好中国。 公民许志永 2014年4月2日 |
律师声明 张庆方:许志永案真相 由于许博士案的庭审,法院只接受警方单方证据,本案的全部68个控方证人(其中包括以证人名义出现的新公民运动其他十位被告人),全部不被允许出庭,辩护申请出庭的五位证人,法院也只同意其中两个出庭。因此我们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给许博士和律师一个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此次违反直接言词原则的庭审注定是一场无助于揭示案件事实的丑陋表演,遵照许博士的意见,本人在法庭上全程保持了沉默。但是,作为许博士的辩护人,我仍有义务将新公民运动案真相向社会公开。 一、秘密侦查、无限上纲,本案的侦查程序极不正常 新公民运动案是本人见过的唯一一个所有指控到法院的犯罪行为都发生在刑事立案之后的案件。警方对许志永的刑拘时间是2013年7月16日,但是,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触到全部案卷材料后才发现,本案早在2011年11月8日就已经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在呈请立案书指出:许志永等人自2010年4月以来,插手炒作“教育平等权”、“征地拆迁”、“基层选举”等问题,并发起“公民承诺”活动,筹建“公民”组织,借机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妄图推翻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综上,许志永等人主观上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已完全符合《刑法》第105条的构成要件,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防止其行为带来更大的社会危害,拟立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对许志永等人及“公民”组织立案侦查。可见,早年两年以前,警方就对许志永等人怀有强烈的敌意,并将其假定为执政党的敌人。 本案立案侦查后,警方却既未传讯许志永等人,亦未告知他们有聘请律师和自行辩护的权利,却在各嫌疑人未曾知觉的情况下,采取了一系列秘密侦查措施,从案卷材料中揭示的情况看,该案几个主要嫌疑人的电话记录、行动轨迹、个人交往无下处在警方的监控之下。历经一年多的秘密侦查,警方并未找到许志永等人煽颠的丝毫证据,却非但不撤销案件,反而变本加厉,于2013年7月16日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将许志永刑事拘留。在呈请刑拘报告书中,北京市公安局3.31专案组认为:自200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许志永为实现自身非法政治目的,撰写大量纲领性反动文章,设计统一“公民身份”标识,组织同城聚会聚拢成员,构建犯罪集团。通过炒作“教育平等权、财产公示、黑监狱”等社会敏感问题,为断组织、策划、实施街头滋事扰序活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期间对党和政府进行漫骂攻击,行为恶劣、言语粗鄙,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此外,许志永利用互联网扩散快、聚焦强的特点,不断散播虚假、失实、反动言论,混淆视听、蒙骗公众,严重扰乱公众心理,进一步扰乱互联网公共秩序。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许志永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从后来警方提交的证据看,不但所谓的煽动颠覆纯粹无中生有,新公民组织,犯罪集团的指控也毫无事实依据,那么警方为什么要事先给自己设定下一个根本不可能完成的目标呢?事实上,凡是熟悉中国罗织文化的人们对此都不会感到惊奇。早在一千多年前,唐人来俊臣所著的《罗织经》中就写到:事不至大,无以惊人;案不及众,功之匪显。上以求安,下以邀宠,其冤固有,未可免也。 新公民案的制造者正是深谙罗织经之精髓,他们明知许志永博士是一个温和理性的社会改良主义者,新公民运动完全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推动公共政策变革的社会进步运动,但是,只要把许志永及其倡导的新公民运动渲染成危及执政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的谋逆大罪,就不难获得更高层领导的首肯和背书,随之就能轻而易举地获得政法委的协调和检方的支持,将这个案子做下去。而在中国当前的法治环境下,一个案件一旦披上政治案件的外衣,就具有了特殊的敏感性,即便依据事实和法律明显不能定案,现行司法体制对此也不具备必要的纠错能力。 二、仓促起诉,违规审理,检法两家一错再错 正是由于警方对本案政治敏感性的渲染,导致检方自从对新公民运动的参与者袁冬、张宝成、马新立、丁家喜、赵常青等人批捕之日起,就再也无力独立行使检察权,而只能与警方绑在一起,在错误的道路上亦步亦趋。作为许志永的辩护人,本人曾断定检方对这种明显的冤案,一定会用足两次退补机会,一定会给侦查机关出尽难题,一定要把这个案件依法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意见向高层汇报。我曾设想,只要出现检方在诉与不诉问题上左右为难的局面,就有机会说服许博士也做适当的妥协,以此换来检方不予起诉的结局。让我始料未及的是,本案2013年12月6日由警方移送到市检一分院审查起诉,一分院竟然在一周之内,在我连全案129本案卷都没复印完,并且明确通过案管办要求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情况下,公然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于不顾,不征求辩护人意见就将案件起诉到市一中院。 本人记得,在许博士被刑拘后不久,连作为政府喉舌的《环球时报》都提醒到:如何对待这些“对抗人士”,中国社会治理显然尚未找到成熟答案。一方面这些人扮演了比较新的社会角色,他们对一些具体事情的推动不都是负面的。但同时他们直接制造了对现行社会治理体系的破坏力,对长期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当局需要清楚,拘留任何有一定知名度的“异见人士”都有可能演变成舆论事件,因此每一次拘留都应在法律依据和司法程序上无可挑剔,判决的量刑亦能得到社会认可和支持。显然,在本案中,检方并未接受环球时报的忠告,作为法律人,他们非但无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利,更拙劣的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情况下,他们却公然蔑视上述规定,将起诉书中白纸黑字认定的一个共同犯罪案件强行分拆,把许志永、王功权起诉到市一中院,而将丁家喜、赵常青、李蔚、李刚、袁冬、侯欣、张宝成等人分案起诉到海淀区法院。本案的全体律师随即对检方的违法分案起诉走进了投诉,并向法院申请将几个拆分的案件依法合并审理,却未得到法院的任何答复。 2013年1月17日上午,许博士案的庭前会议上,审判长问辩护人对本案的管辖有没有意见。我说:本案属于共同犯罪案件,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许志永伙同王功权、丁家喜组织、策划、煽动了2013年2月28日在北京教委门口的聚众扰乱事件,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许志永伙同丁家喜、赵常青、李蔚、王永红、孙含会等人组织、策划,并煽动了袁冬、张宝成、侯欣、李刚等人先后实施了朝阳公园南门、中关村、西单的一系列聚众扰乱事件。而对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北京的检察院和法院却公然蔑视两高的规定,将同一个案件强行分拆为七八个案件,把许志永、王功权起诉到一中院审理,把丁家喜、赵常青、李蔚、李刚、袁冬、侯欣、张宝成等人起诉到海淀法院审理,这种人为的将一个共同犯罪案件安排在两级法院分案处理的作法,导致一中院无论是诉讼进程还是诉讼结果上,都会对海淀法院形成不正当的干预,海法对丁家喜等人的宣判,只能等待一中院对许志永、王功权的处理结果。假如海淀法院能够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对丁家喜等人先行宣判无罪,海检又不抗诉,一中院对许志永和王功权又该如何宣判?如果一中院宣判两人有罪,就必然要要启动对丁家喜等人的审判监督程序。如果海法和一中院都宣判各被告人有罪,二审过程中,一中院对丁家喜等人的二审判决,又要等待北京高院对许志永、王功权的二审结果。以上任何一种做法,都在事实上打破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两审终审制的规定,扭曲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面对这么多的程序难题,检法两家只有纠正以前的错误,对所有被告人并案起诉,并案审理才是正确的出路。 公诉人说,这个案件属于指定管辖案件,我们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分案起诉的,这和两高的解释不冲突。另外根据六部委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同犯罪案件在有必要时可以合并审理,而不是必须合并审理。我们认为只要能保证司法公正,分案处理并无不当。 我和杨金柱律师说刑诉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只是解决某个案件在哪个法院审理的问题,而不能成为对同一案件分审级起诉的依据。如果法院不纠正这个拙劣的错误,本案就会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笑料。 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律师关心的管辖问题,对公正审理确实非常重要。上午的庭前会议结束,控辩双方回去各自审视一下己方观点,下午五点,继续开会,争取有个都能接受的方案。但是,下午的会议上,审判长却说,就管辖问题,他们也和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应该说,他们也不是认为现在的做法没有问题。但是,不像对一审结果不满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一样, 对管辖问题的不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救济途径。 劝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不要在坚持了。 在庭前会议上,我们对检方的举证方式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控方提供的证人名单中,68个证人(包括以证人身份出现的新公民运动其他被告人)全部不出庭作证,我说只有采用直接言词原则,所有人证都到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发现案件事实,如果证人不出庭,庭审时就只能对警方制作的书面证言进行质证,可我们凭什么相信警方的笔录呢?如果警方可信,岂不是连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存在必要了?更何况,根据辩护人调查了解的情况,本案的侦查机关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时,通常只选择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很多证人证言明显与现场视频不符,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本案全部控方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另外,五位和许志永共同推动教育平权运动的学生家长也强烈要求出庭为许志永作证,他们都是最了解教育平权运动来龙去脉,最熟悉许志永在其中所起作用的人,申请法院通知他们出庭。但对我们的这些合理要求,审判长的答复都是我无权答复你。 因为辩方的所有要求一概得不到满足,我们只好向法院表明了许博士本人的态度,如果庭审不能公开公正,他将全程沉默,并要求辩护人也选择沉默。承办法官劝了我们半天,说你们不要把我们敌人,不要假设法官的最终处理就会不公正。审判长也说这个案子,指控的事实是存在的,核心就是怎么定性,分开审也好,合着审也好,不影响我们公正处理,请相信我们法院。 我和杨金柱律师说,有些道理大家都懂,在此我们就不想重复和坚持了,我们无力让法院纠正错误,但至少,我们还是有沉默的自由吧? 走出法庭,我和杨律师一致表示,在一个自称对程序错误没有救济渠道的法庭上,保持沉默是律师唯一的选择,如果明知是配合他们对我们的当事人定罪而仍选择合作,就是对刑辩律师职业良知的侮辱。 三、欲加之罪,无中生有,起诉书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指控是彻头彻尾的谎言 在2012年12月13日,市检一分院决定将许博士案起诉到市一中院的当天下午,我曾对本案公诉人说: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我国刑法典中最不容易被构陷的犯罪,构成本罪,一定要具有在特点的公共空间内,正常的社会秩序受到严重扭曲,不特定人群的生活受到重大影响的混乱场面存在。可是,从现场录像和照片展示的实际情况看,起诉书中指控的五次新公民行动中,哪一次形成了这样的场面? 事实上,警方侦查大半年,却未能找到一个独立的北京市民出来指控因许志永等人的新公民运动给自己造成了某种妨碍,既然没人受害,许志永等人又何罪之有? |
斯伟江: 关于许志永案件的律师意见 2013年8月22日,北京市第一检察分院对许志永涉嫌聚众扰乱公众秩序罪,批准逮捕,办理本案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非法阻止本律师为许志永辩护,对此,我发表如下意见,希望能沟通,交流并纠正: 一,我们认为北京警方在办案程序上严重违法。 1, 对许志永聘请辩护律师的资格进行了非法限制。 北京警方(以北京市公共交通安全分局的名义,下称公交分局)以许志永妻子没签委托书的理由,不让许志永妻子聘请的律师刘卫国会见,并明确表示不承认刘的辩护人资格。许的妻子明确是签了委托书的。对此,许的妻子予以让步,委托了张庆方律师为辩护人。北京警方对张律师进行资格审查后认可。之后,许志永本人委托斯伟江律师为辩护人时,北京警方又以斯伟江律师担任过侯欣非法集会罪侦查阶段律师为由,拒不同意会见,并不认可辩护人资格。尽管侯欣本人向北京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书面表示,其从未见过,或确认过斯伟江为辩护人,也已经书面解除委托之后,北京市公安局仍以有利益冲突为由,通知看守所不让会见。 辩护人理解,北京市公安局上述行为的理由是,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第41条,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系同案犯或者非同案,但犯罪之间存在关联,不能聘请同一名律师。许志永所涉罪名和侯欣所涉完全不一,据许志永陈述,侯欣的行为与其并无关联。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认为有关联,依据不足。更重要的事,办案机关对许志永等所有涉案人家属委托的律师,都要求在押人本人确认,而本律师只是接受了侯欣家属的委托,尚未得到侯欣本人的确认,本人在诉讼过程中也从未见过侯欣,与其家属的委托合同尚未开始履行。侯欣也已明确解除了对斯伟江律师的委托,就不符合公安部的上述规定。另根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节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律师应当回避的范畴。 此外,办案机关可以随意审查律师的辩护人资格,动辄以有关联为由审查,并没有《刑事诉讼法》的上位法依据。 二,北京市第三看守所涉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之规定,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许志永所涉罪名,律师会见,无需办案机关批准。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对律师申请会见,进行资格审查,拒不同意会见是违法的。对此辩护人将对北京市第三看守所提出行政复议,将视后续情况决定是否行政诉讼。 三,许志永所涉事件,完全不构成犯罪 根据从许志永本人处了解到的情况,到目前为止,批准逮捕许志永的事实依据,无非是1,其在2013年2月26日在北京某地铁口发小卡片,呼吁大家28日去北京教委情愿,推动非北京户籍的孩子有教育平等权。当时许系一个人散发,没有引发任何交通秩序紊乱。2,警方怀疑X月X日数人在西单举牌,呼吁官员财产公示,和许有关,但许对该行动完全不知情。3,怀疑许志永用公义基金制作了若干有公民字样的标识,资助了一些推动财产公示的活动。而事实上,各地发生的公民推动财产公示的活动,绝大部分许志永事先并不知情。许对推动财产公示的理念是认可的。但没参与/策划具体举牌行动。许愿意承担道义上的责任。但辩护人认为,道义责任不是法律责任。许志永没有任何聚众行为,也没有任何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便其宣扬理念,别人践行,双方之间是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更何况,其宣扬的观念完全合法。 四,检察院不应批准对许志永的逮捕,更不应继续羁押许志永。 根据上述事实,许志永根本不具备聚众扰乱公众秩序的案件事实,对其完全不应该批捕。而且,即便按照警方的说辞,也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要件,不应该羁押。许志永的妻子已经怀孕5个月,急需许志永照顾。办案机关此举,既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情理。辩护人将为许志永申请取保候审,希望北京警方依法批准。 官员财产公示,教育平等权,都是目前政府承诺并试图推进的领域,许志永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公民,推广上述理念,呼吁民众和平理性表达意见,符合我国《宪法》,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事实上也没有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本希望北京司法机关能够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切实保障许志永的辩护权,并依法释放许志永! 斯伟江 2013年8月25日 |
刘书庆:言论自由,公民社会和良治政府的起点 ——许志永案二审辩护意见 本人是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书庆,受上诉人许志永博士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经过会见当事人,经过阅卷和对一审情况的了解,在二审合议庭通知此案不开庭审理的背景之下,且鉴于本案一审时上诉人和辩护人均未发表质证和辩论意见,上诉人的最后陈述被合议庭违法打断,辩护人基于“沉默辩”的考虑亦未提交辩护词的事实,本辩护人将从三方面来论述。一是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二是一审和二审的重大程序瑕疵;三是对基本的宪法性权利的重申;对这三方面论述的权重并非等量齐观,而是有所侧重。鉴于该案的本质是公权力如何看待言论自由。同时涉及言论自由和秩序的冲突,言论自由的限制边界等一系列带有原则性根本性问题。以及考虑此案具有的某些长远和典范性影响,辩护人虽不能左右判决结果,但认定对这些根本性问题探讨很有必要。因此后者将是本辩护词的重点。 第一部分 一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 本案的案件事实既可以说很简单,又可以说很复杂。简单在于它是由一系列阶段性行为组成,主要包括2012年7月5日向教育部请愿;2013年1月27日在朝阳公园南门和清华西门打横幅;2月23和24日在中关村E世界及清华北大校门打横幅;2月28日北京市教委门前请愿;3月9日中关村打横幅;3月19日长峰宾馆营救被非法拘禁的李茂林夫妇;3月31日西单演讲打横幅。除了涉及教育平权的两次请愿人数较多勉强可以称之为集会外,其他称之为集会很牵强,本质上都是很小范围几个人参加的意见表达。这是个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事实上无论言论还是集会都是宪法保障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都是完全正当的。 这两次请愿,面对的都是主管教育的公权力机构,参加的家长人数在一二百人间。没有证据证明她们有多么过激的行为,从询问笔录、录像、现场照片看,总体上她们很有秩序地站在路边,除了警察和保安单方面证言说有个别家长情绪激动和他们发生过轻微的肢体冲突,而警察和保安的证言基于自身的立场和利益,其倾向性显而易见,而且教育部和市教委门前区域并非《刑法》291条中的明示的公共场所,也非291条中的“其他公共场所”。对于公共场所的论述,甘培忠等5位著名法学教授有过更为精辟的分析,详见《为什么我们认为他无罪:对某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罪一审判决的法律意见》。至于袁冬、张宝成、候欣、马新立、李刚、李焕君等人组织的小范围意见表达,方式都大同小异,无非举牌打横幅演讲散发传单等。他们选择的地点都是在相对开阔的公共场所,从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看出,吸引行人注意的效果也并不很好。基本上很少有人驻足围观,围观人数最多的应该是3月31日在西单文化广场那次,也不过百八十人而已,而且是在几个警察收缴横幅制止他们的时候,才瞬间聚拢起该数量的围观人群,辩护人自然不是将人群围观归因于警察的制止。因为围观本身不是问题,而且人数多也不是问题。偌大的文化广场,他们几个人形单影只站在广场中心的看台上,若非行人故意驻足围观,根本不会影响行人的通行,更不存在对公共秩序的扰乱。刑拘袁东等人的西单派出所警察芦某和副所长田某在被询问时出具的证言特别有意思。询问人问他们西单文化中心看台平时的用途,芦警官和田所长均说是行人过路处。问题是如果按照两位警官的意思,故意在交通要道处平地建立一个硕大的平台做行人通道,它是方便行人通行还是阻碍行人通行?难不成故意让行人上上下下锻炼身体?这种违章建筑竟然能审批,竟然能长期存在,市政建设的公仆和城管情何以堪? 这位芦警官还有段证言也很耐人寻味。询问人让他讲讲当时的情形,他先说到现场时估计围观的人有200多人。已经将台阶两旁的路堵死了。为了证明事情的严重性,又补充说“我估计人数最多时得有三四百人”,显然后一个“估计”用“猜测”代替更为恰当,因为人数最多的时候他没看到。众所周知,警察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最容易造成侵害的公权力人员,对他们的执法权进行严格限制是现代国家的共识。而这样一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竟然依靠“猜测”来执法。而且他们不仅依靠“猜测”执法,还依靠“假想”来执法。田所长在询问笔录中载“眼见围观的人越来越多,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导致可能出现的踩踏等导致安全隐患的问题出现”就传唤了他们。基于一种小概率而非现实的危害后果就强制传唤,是否属于警察权的滥用?而且这种小概率后果产生的责任到底谁应该负责都有争议,是应该承担维持秩序的警方还是言论者?在辩护人看来只要演讲的内容不会必然引起骚动和相互踩踏,演讲者对此就不应负责。 但警察就这样强制传唤了他们,而且接着就刑拘了他们。多么恣睢的警察权力。 在阅卷的过程中,发现警察依靠“假想”来执法和指控不是孤立的现象。侦办人员在讯问上诉人和同案被告时经常一句话就是:“你想过如果出现某种情况,后果会怎么样?”他们甚至经常把这些小范围的街头言论表达与阿拉伯之春联系起来以论证其可怕的危害后果。这是一群政治警惕性多么高的国之利器! 而且这几位肩负保一方平安的人民警察,眼神似乎都有问题。和芦警官同时赶到现场的民警徐某接受询问时说他到现场时围观者有二三百人。辩护人不知道芦警官估计的200多人和徐警官估计的二三百人是否是一个量级?这样的相对误差是否有点大?对于接受过专业训练,应当具备眼明手快瞬间准确分析局面的警察,似乎难以让人信服。而且他们所“估计”的人数远高于证人张某(西单保洁管理中心职员)估计的人数,也远高于袁冬等人估计的人数。而且也与现场照片显示的情况不吻合。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指控袁冬等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要证人康某(西单物业管理中心的保安)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说他赶到现场时,现场有50—60人围观,因他没有执法权,他就报警。再联系证人张某所说“此处本就人流多,当天又逢周末人就更多”这一句话,康某看到竟然只有区区50—60人,说明袁冬等人的言论并没有引起很多人围观。至于后来三位警官“估计”的围观人数,只有三种解释,要么他们真的眼神不好不称职,要么故意夸大后果做伪证,要么正是因为他们的制止才引起了大量行人的围观。 我一再强调围观人数,不是说这数字有多重要。事实上它与涉嫌犯罪风马牛,但它与这些警察是否做伪证,与控方拿这些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证据就提起公诉,与一审法官基于这些“假想”的危害后果而且证据之间无法形成证据链条且排除合理怀疑就判决上诉人有罪有关。 三位现场处置的警察及保安在询问笔录里一再强调袁冬等人的行为导致路人围观,造成堵塞道路。这既与现场拍摄的图片不吻合,此外也没有任何一个受害人站出来报案作证。 就是这样几个主观上不希望危害后果发生,客观方面也几乎不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公民,仅仅因为其言论表达没有报批,且在机缘巧合之下不能排除会导致某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就可能被判刑。 原本应当是很简单的案情,一审控方却整理出119卷案卷。询问或讯问了199个证人。为了将上诉人定位为一个团伙的首要分子,他们煞费苦心,寻找蛛丝马迹,将丁家喜正常旅游会见朋友,将张昆和阮荣华自主决定的“官员公示财产南北行”都称之为串联。如此卷帙浩繁的证据,在法律逻辑上却仍旧无法自洽,对所有人都是悲哀。 还有一事实,辩护人纠结是否应该指出:即上诉人对袁冬等人2月23日及24日在中关村及3月31日在西单打横幅,事前不知情。但一审法院却认定系由上诉人组织策划。在跟辩护人提及这一点时,上诉人一再说他认可袁东等人的行为是正当的,即便有些口号有点激烈,但仍属于公民正当践行言论权利的范畴,谈不上违法,更谈不上犯罪。而且他本人愿意为“新公民运动”所有行为负责,因为那是他的荣耀。他之所以告诉辩护人这点,既是还原历史事实,也为了暴露一审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矛盾的前提下就判决上诉人有罪的法律逻辑的荒谬。辩护人仔细阅卷后,发现现有证人证言及证据均印证上诉人的话。 上诉人作为法学博士,对于法律很熟。他一再跟辩护人强调,尽管他完全不认可司法机关对他及同案被告的指控,但他愿意承担所有事情的责任,但请把同案被告都无罪释放,因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罪应该只判罚首要分子。 从案件事实看,除了西单这次,其他几次举牌打横幅行为,几乎都采取上诉人提倡的“快闪”的方式,所谓“快闪”意即短暂停留,看见执法者就躲开,不要和他们正面冲突。他们在被收缴横幅时也没有和警察发生任何冲突,这样和平的言论表达方式被一审合议庭作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入罪情节,是否显得荒诞? 如果对照犯罪构成要件来找事实方面的矛盾和漏洞,比比皆是。但我不想再谈,毕竟这不是本辩护词的重点。何况上诉人是否犯罪,世人心中自有定论,无需多谈。 综上,该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依据《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部分 一审和二审的重大程序瑕疵 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程序正义的重要。某种意义上它比实体正义更重要,因为实体正义依赖于对案件真相的把握,依赖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而具体裁判者的业务水平心理状态又决定了其裁判量刑的变化。但诉讼程序则不同,它相对稳定,人的预期感也强,对司法者的羁束性强,司法者在适用时要么合法要么就违法,基本不受自由裁量的影响。而且根本上,实体正义的取得需要依赖程序正义才行。遗憾的是许博士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在适程序方面都存在重大瑕疵。 一、 一审程序违法主要包括如下四点。 (一)此案应合并审理,全案一审应由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在控方的案情设计中,上诉人是首要分子,其他同案被告如丁家喜、王功权、李蔚、赵长青、王永红、孙含会系骨干分子,袁冬、张宝成、候欣、马新立、李刚、李焕君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既然都是同案被告,从方便查清案件事实、减少讼累、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人为拆分案件。而且考虑到许博士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已经立案,全案应一并由一中院审理。但一审法院拒绝了上诉人和辩护人合理的并案审理请求和管辖权异议。 (二)违法不同意证人出庭。上诉人和辩护人向合议庭提出证人出庭名单,但一审法院只同意几个不重要的证人出庭作证。显然这进一步让上诉人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不公正审判,他和其辩护人不得已采取了沉默辩方式。 (三)一审法庭没有通知主要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59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上诉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许博士案一审庭审中,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同案被告人和指控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没有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尽管上诉人及辩护人当时出于法庭沉默的立场考虑,没有坚持最初申请证人出庭的立场。但一审法庭理应依据《刑诉法》第50条,187条之规定,依职权要求重要的证人出庭作证,以查明案情。 (四)一审法庭违法打断上诉人的最后陈述。最后陈述是《刑诉法》赋予被告的法定权利,在上诉人做最后陈述时,一审法庭却违法打断了上诉人的陈述。这是对上诉人最后陈述权的剥夺。 一审法庭还有很多程序瑕疵,不一一赘述。 二、二审程序违法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一)不开庭审理违法。辩护人于4月2日在去北京会见上诉人的高铁上,二审合议庭董法官通知辩护人此案不开庭审理。辩护人当即提出了质疑。而且此前在3月13日,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就许志永博士案二审应开庭审理的法律意见书》,当时让书记员也记入了笔录。后辩护人于4月4日又去北京市检察院要求其就高院二审不开庭审理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并责令高院依法改正。无奈市检察院受理控告人员拒绝接收辩护人的书面材料。辩护人会将此书面材料特快专递给市检察院和最高检。 辩护人认为此案属于应当开庭而非可以开庭的情形,理由如下: 第一,在一审法庭调查阶段,上诉人和辩护人均未对证据进行质证。根据《刑诉法》)第53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全案证据显然未经控辩双方质证,意味着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依法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第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同案被告人和指控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没有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依法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在和上诉人会见时,上诉人明确表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有异议,而且考虑到上诉人在最后陈述中坚持自己无罪的立场,显然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有异议,而此异议可能直接影响定罪。根据《刑诉法》223条之规定,二审法庭应开庭审理。 第四,考虑到许博士的一审最后陈述权被剥夺的事实,二审法院也应开庭审理补正许博士最后陈述的机会。而且一审庭审只提供很少旁听席位的做法也违背了公开审理制度设立的初衷。 第五,辩方有新的证据,也有新的证人出庭。新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理应经过庭审质证。 在辩护人于4月4日下午向法庭提交《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时,董法官说二审合议庭经研究认为,虽然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均有异议,但综合全案情况,合议庭认为不会影响定罪。 辩护人完全不认同合议庭这一观点。 根据《刑诉法》22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注意此处系“可能”二字,该法条意味着除非二审法院能绝对排除影响定罪的可能性,否则就应当开庭审理。 辩护人在此想问合议庭一个问题:尊敬的法官们,请问你们未见辩护方提交的新证据,未经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质证,未开庭审理如何认定上诉人对事实证据的异议绝对不会影响定罪呢? 何况《刑诉法》第223条第一款第四项还有一个兜底条款: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辩护人认为被告方有新的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出庭都属于该兜底条款的应当开庭情形。 从《刑诉法》两审终审制度的设立初衷来说,也是以两审开庭审为原则。只有在庄严的法庭,在合议庭人员、控辩双方、旁听人员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控辩双方通过质证、辩论、最后陈述诸环节,才能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所以此案不开庭审理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合议庭应当主动改正,再启动开庭程序。 (二)在分案审理已然不可改变的情况下,上诉人二审应当在同案被告一审终结之后。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同案被告是共同犯罪,且系所谓的“首要分子”,按照正常逻辑,其二审至少要等到丁家喜等同案被告一审审结后。而丁家喜和李蔚先生一审开庭的日期定在4月8日,赵长青先生一审开庭日期定在4月10日,张宝成先生一审定在4月8日。其他同案被告何时开庭未知。 “骨干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一审未审结。意味着指控他们的证据还未经庭审质证,哪些证据会被采信,哪些证据会被排除,都不得而知,甚至他们是否会被一审法院判刑都是未知。上诉人的卷宗中包含上述同案被告的所有卷宗。而且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理由,是认定上诉人系同案被告所有街头行为的幕后组织者策划者,认定上诉人应为同案被告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在同案被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还未定的情况下,如何给上诉人定罪呢?这在逻辑上是不是很荒诞? 辩护人指出这点不代表认同检方对丁家喜等同案被告的指控,从案件事实看,辩护人认为他们的行为都是在践行宪法保障的公民言论和集会权利,而且没有逾越相应的边界。因此谈不上违法,更不是犯罪。 关于这点,辩护人会在第三部分详细论述。 综上,一审法院的重大程序瑕疵,实则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根据《刑诉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综合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论述,依据《刑诉法》227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三部分 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和边界 言论自由首先是符合人性的,人有诉说悲喜沟通感情的需求,它也会促进人类自身智能进化,更是个体自主性的表现,一个不会言论人云亦云的人意味着主体性的丧失,甚至完全可以说“我言论所以我存在”。从工具论角度,自由的对政治和公共事务发表言论和意见是建设公民社会,建构良治政府的起点,是所有民主制度的生命线。自由、公开的辩论可以统合集体智慧,最终形成最佳方案且避免重大失误。 在宪政国家,言论自由通常被视为元自由。如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把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加以规定。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也把言论自由列为首要的公民权。某种意义上,其他诸如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是由言论自由衍生出来的。因为这些自由要么本就是在践行言论自由如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要么是言论自由的自然结果如结社。 所以钳制言论自由,相当于也给其他自由套上了枷锁。如果不涉及自身利益,站在超然物外的角度,稍微有点常识的人想必都会认可这点,但谁又喜欢被别人批评质疑甚至揭露呢?何况它不仅涉及面子问题,更多是利益问题。而我们所谓的言论自由,更有意义的是批评的自由,在现代社会指向的通常是政府。而政府是由具体的人组成并依赖具体的人来运转的。对政府的批评必然导向具体的责任人。基于面子或利益问题。他们会下意识压制言论自由。 所以言论自由及其派生的自由都需要宪法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而《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亦明确: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当然任何自由都是有边界的,人类生活在一起,需要个体让渡部分自由。所以就形成了边界,逾越了边界就会受到管制甚至处罚。那么言论自由的边界应当止于何处? 一般认为言论自由不应被干涉,除非言论内容会导致紧迫的现实的危害。比如袁冬等人在台上演讲,如果台下围观者众,袁冬等人不能突然含一些恐慌性口号,如“快跑,有人持刀砍人”,这样就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基于公序良俗侵权责任的限制内容,不一一赘述。 实践中,民主国家基于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公权力的宪政元规则,会区分一些高价值言论和低价值言论。其中政治性言论就是典型的高价值言论,因为这是人类政治进化的需要。而且此处的言论表达方式不限于口头演讲,文字、图画、行为艺术,甚至集会、游行、示威、也被视为广义的言论表达而受到保障。 在公共场合践行公民的言论自由时,几乎笃定会对公共秩序或他人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但民主国家不会因此就因噎废食,这可看做是为了保护更高位阶的权利所应付出的代价。比如作为“犯罪”事实之一的3.19长峰宾馆营救行为,警察就认为王永红等人的呼救影响了宾馆其他旅客的正常作息,构成了对公共场所秩序的冲击。事实是李茂林夫妇被山西铁路局维稳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长峰宾馆,李茂林夫妇向王永红等人发出求救信息。王永红等人来到宾馆后穷尽其他正常途径无法见到李茂林,不得已在楼下高喊。当时是下午而非夜深人静的晚上,一般旅客不会休息。而且即便对其他旅客造成一些影响,这种影响也可看做正常的代价。 袁冬等人在街头的小范围言论表达与此类似,肯定也会多少影响公共秩序,但其言论针对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人员,声张的是属于高价值言论的政治诉求,而且他们的政治诉求是考虑了中国的制度约束和现实约束,与中国的政治进步相适应的层级较低的诉求,即官员公示财产问题。官员公示财产在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实行并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操作模式。该话题即便在中国的主流媒体也早就不是禁区,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也在探讨探索这一反腐方式。因此袁冬等人这种言论表达行为完全正当。这种正当不仅体现在它天然正义,而且也体现在它没有超出现阶段政府所能容忍的限度。 他们之所以选择在相对开阔并人流较多的公共场所,一是希望扩大影响让更多人看到,这也是他们言论的目的,二是避免阻塞交通严重干扰公共秩序。 尽管袁冬等人的言论表达方式有可商榷的地方,比如在横幅上画一个“王八”图案,上面写着“不公开财产的贪官裸官是王八”。但辩护人认为这谈不上违法。公权力人员理应对批评有更大的容忍度。而且这可视为一个公民对国家未来忧虑的下意识愤怒,透露的出是一种无奈。 当然执法警察不认同他们只是意见表达,说他们是非法集会。检方也指控他们涉嫌“非法集会罪”。那么袁冬等人的这种小范围街头言论表达是集会吗? 袁冬等人演讲打横幅散发传单一般以五六人左右为一小组,这样几个人称之为集会是否过于牵强?当然《中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示威法》)及《中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均未对构成集会给出具体的人数下限。但在一般观念中,要谈集会,至少应该有几十人的规模。 辩护人以为袁冬等人的言论表达还没到构成集会的程度。它只是一种带有行为艺术性质的意见表达。 当然这不是辩护人要强调的重点。退一步讲即便是集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96条,构成非法集会罪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集会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二、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袁冬等人对自己是否是集会行为也并不确定,其次基于中国的现实,他们深知申请不可能获得批准。体现的是宪法被虚置的悲哀。 尽管他们没有申请,但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拒不服从解散命令,至于西单警察在制止袁冬等人言论表达的过程中,袁冬等人没有第一时间“快闪”,那也是深信自己在正当践行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本质是一种申辩行为,而非抗拒行为。 同时袁冬等人的言论表达并没有破坏社会秩序,更谈不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因此,辩护人认为袁冬等人言论表达行为不构成该罪。相应的,上诉人也无须为此担责。 事实上,刑法第296条源于1989年在特定时期仓促出台的《游行集会示威法》。该法与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背道而驰。完全是一部违宪的法律,而且从制定到现在也已经过了25年,其历史的局限性早已经显现出来,现在人权已经入宪,宪法都已经修改了几次,这部不折不扣的违宪之法应予废止。 集会实则是言论表达的一种方式,也是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从应然的角度,不应通过前置程序来加以限制。公民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可以集会表达意见。从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角度,无论集会,还是游行、示威均应无需审批。如果人数较多,为防止出现意外,应报备公安机关,让其协助维持秩序维护安全。当然集会、游行、示威的场合要适当考虑公共秩序问题,尽量不给他人出行造成严重影响。 人们习惯于说公民要守法,实则这句话值得推敲。公民遵守的应该是善法。而善法是符合宪政精神的法律,宪政精神的实质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对于恶法,公民以默示或明示的方式不服从,代表一种对正义之法的期待和呼唤,是对法律更真诚的信仰。恶法不服从对于正义法律的催生,对于政治文明的进步弥足珍贵。 第四部分 结语 以上诉人为代表的“新公民”诸君,为建设一个自由·公义·爱的美好中国,他们怀抱理想,脚踏实地,匍匐前行,穷尽合法救济途径理性温和的推进教育平权、财产公示等正义事业,但效果一直不尽如人意,不得已以默示的方式对《集会游行示威法》不服从,并承担其风险,体现了他们对这个国家的赤子情怀和拳拳之心。他们是一群真正的公民。 他们也只是一群公民。 他们从未想过要颠覆谁,但也从未因为自我保护而刻意避谈政治。因为政治应当是美好,公民许志永如是说。 法院可以判他们有罪,但程序和实体的正义安在? 最后我想以一句话献给尊敬的二审法官、献给炙手可热的衮衮诸公:南美的一只蝴蝶煽动翅膀可能会引起一场飓风,但不能因此就不让蝴蝶振翅飞翔。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刘书庆 2014年4月7日 |
刘书庆:许博士案辩护人申请75名主要证人出庭作证备忘录 检方指控许博士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且认定“新公民运动”为一个犯罪集团。按照检方的想象和设计,许博士是首要分子,下面有骨干成员如王功权、丁家喜、李蔚、孙含会、王永红、赵长青,再下面有积极参加者如李刚、张宝成、袁冬、候欣、张向忠、李焕君、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2012年7月5日在教育部的集会;2013年1月27日在朝阳公园南门和清华西门集会;2月23和24日在中关村E世界及清华北大校门集会;2月28日北京市教委门前集会;3月9日中关村集会;3月19日长峰宾馆集会;3月31日西单集会等。案卷共有119卷。为寻找印证属于“犯罪集团”的蛛丝马迹,侦查机关可谓煞费苦心,将丁家喜旅游会见朋友,将张昆和阮荣华自主决定的“官员公示财产南北行”都称之为串联。在这卷帙浩繁的案卷里,共有186人被询问,14人被讯问,这14人中包括许博士本人及同案被告13人,外加因它罪羁押中的江西新余人刘萍。因此可以为许博士作证且在侦查机关留有笔录的共有199个。如果再算上在侦查机关没有单独做笔录但在他人笔录中出现的名字如笑蜀等人,可供选择的证人范围堪称庞大。 许博士在给北京高院的亲笔信中要求二审开庭审,而且所有出具过证言的人都要出庭作证。辩护人尊重许博士的意见,向合议庭提交了《要求二审开庭审理法律意见书》,并提出要求同案被告、控方证人、主动申请为许博士作证的新证人出庭作证,而且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 辩护人在仔细阅卷后,从减少讼累角度考虑,将非主要证人悉数抛掉,只申请主要证人出庭作证。这个工作很繁琐,一遍遍瘦身。最终申请出庭的证人名单从199人减至75人(不含主动要求为许博士作证的人,这些人员名单由张庆方律师整理)。 为让合议庭重视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尽力将出庭作证申请书写的全面,包括每个证人的身份证号码、现住址、户籍地和联系方式;每个证人在侦查机关出具的重要证言;要求该证人出庭的理由;值得一提的是,在这75名证人中,除去同案被告12人,剩余63名证人,其中对许博士案出具负面证言的37人中,警察16人,保安14人,维稳人员3人。 从常识讲,警察是所有公权力中最易对公民自由权利造成伤害的人,因此对他们的执法严格约束是现代国家的共识,尤其当他们以证人的面目出现时,更应该谨慎。相较普通人,其具有高度的做伪证能力。而考虑到中国的司法现状,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直是薄弱环节,所以屡屡有警察破假案的现象发生。 而本案中的保安有些直接隶属于派出所管理,有些隶属于高校。基于他们自身的利益,他们对秩序的嗜好,在他们对自由和秩序进行权衡时,倾向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而本案中的维稳人员非法限制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更是这个社会不能见光的力量。 他们的证言,到底有多大证明效力? 我们辩护人提及这点,只是意在表明其法律逻辑上的荒诞性。不意味着我们对这些证言看重,哪怕这些证言完全基于作证者的内心确认,而不是基于利益取舍做出。因为他们只看到有人演讲、打横幅、散发传单、集会,他们就以为违法,甚至以为犯罪,他们不知道这些都是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 所以哪怕它再真实,它充其量是证据,而不是违法的证据,更遑论是犯罪的证据。 写下上面一席话,算是为申请75名主要证人出庭作证做个备忘。 2014年4月3日星期四 |
家属发声 妞妞出生这两周,每天都过的体力和智力透支。虽然只是50厘米长的一个小人,我和我爸妈三个人加一个月嫂忙的团团转,再也没睡过一个整觉。另一方面,庭审和宣判来的这么快,也有些应接不暇,我们的一切侥幸和幻想都破灭了,虽然知道结果的时候很平静。 我最终想通了,每个人都有各自坚守的东西,一条不为取悦或是顾及他人而改变的底线。我也有一些无论你怎样请求,都不会改变的东西。所以,今天的结果我并不怪你,也坦然接受,但并不是因为你所坚持的东西在我看来有多么高尚,而是因为命运真的把你推到了需要去选择坚持而放弃其他一切的这一步。 二审的细节你趁着年前和张律师好好商量,我也无力再掺合了,但还是希望你走到程序的最后一步,哪怕只是理论上的可能,我也不希望你放弃。 家中的事情你不用太牵挂,只希望你时时惦记这孩子。妞妞的鼻子和嘴和你极为相像,她每次一皱眉头,那神情嘴脸超像你,让我超级郁闷。如果说你的现在,我的现在都是我们主观选择的结果,是自己作的,那么这个十四天大的孩子,真的是这个世界上最无辜的人了。 我生产之后很多你的朋友来探望,有的我认识有的不认识,渐渐的待客也成了种沉重的负担,于是拒绝了很多人。王瑛,是你进去之后火起来的一个企业家,在小范围的企业家群体里募了12万元,我也没推辞掉,告诉你一声,她也希望这个行动本身带给你一些希望。 先不说太多,再过几天就是春节,这两天二姐应该会给你送点厚衣服,既然要从长计议,你也不妨在春节期间计划一下日后,既然要换个地方长期生活,还是要有个生活的样子,衣食住都要尽量舒服一些才能保障健康,不要怕麻烦。另外还是要坚持锻炼,庭审时觉得你精神还不错,好像瘦弱了些,希望你多吃点,通过锻炼变结实些。 庭审时二姐三姐都在京,那天我因为没能争取到和你会面的机会,就没坚持听完全场。我生产虽然顺利,但还是觉得异常痛苦,真是人生一大劫难。审判日我最终决定不去,一则是需要休息,不想太激动,再有就是无论结果如何,和你见面的日子都不会太远了,算账的事情,当面再说。 崔筝 |
赵常青

因从事维权活动,推动公民行动,其中包括公民同城聚餐、教育平权、官员财产公示等等,遂于2013年4月17日被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集会罪”刑拘,被关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后又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正式逮捕;2014年1月23日,其案件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非法集会罪”庭审,但终因法庭在庭审程式上出现严重违法,对案件审判明显不公正,其当庭宣佈解除对两名辩护律师的委託,故迫使法院延期宣判;2014年4月18日,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二次审理,又被更换罪名,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其不服上诉,2014年6月27日终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0月16日,刑满获释;2016年5月28日,又因在北京与多位维权民主人士在张宝成家纪念六四,而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于丰台区看守所,后被释放。
法庭陈述:悲剧必须结束! 尊敬的审判长: 各位尊敬的法官先生并人民陪审员: 当我再次被国家检察官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名义推上法庭被告席上的时候,我知道,一场新的悲剧正在上演。遗憾的是,这场悲剧不仅是我个人和家庭的悲剧,更重要的是它还是一场伤害国家的悲剧、伤害人民的悲剧、伤害正义的悲剧!从某种意义上讲,它还是一场伤及到执政党自身的悲剧! 为了结束这场悲剧,为了心中的良知、荣誉和责任,现在本人必须从国家公民的立场,就检察官的指控,向各位法官先生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这份法庭陈述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我们的逮捕和公诉是对人民和正义的伤害; 二:对我们的逮捕和公诉是对执政党反腐逻辑的伤害; 三:为了下一代,我们必须为民主中国而努力; 四:必须结束悲剧,以无罪释放书写出正义而又光荣的判决。 下面,我将比较具体的展开这份并不轻松的陈述。 一:对我们的逮捕和公诉是对人民和正义的严重伤害 检察官们指控:从2012年12月到2013年的3月,本人与许志永博士、丁家喜律师等人共同策划、组织了发生在北京街头的几次张打横幅、发放传单等行为,但奇怪的是检察官们在《起诉书》中只是语焉不详地指控我们“利用官员财产公示话题”打横幅、发传单,并没有具体说明我们在横幅和传单上究竟书写了什么内容。我认为检察官们的“模糊处理”涉及到本案的最关键问题——那就是有意向公众回避我们开展街头化行动的最主要诉求:反腐败,建设“阳光政府”! 众所周知,腐败问题是执政党建政以来被长期困扰的问题,尤其是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权贵化改革”的深入,腐败已经发展成为中共官场挥之不去的恶梦,官僚阶层的贪腐,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恶性毒瘤,向整个国家有机体进行扩张,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无官不贪几乎成为民间共识。就拿曾经高调“唱红”的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来说,一方面以毛家传人自居,舞红旗,唱红歌,为《重庆日报》题词要“坚持真理”,并驱动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等人整肃了包括文强在内的前重庆官场腐败分子,但是,在2012年的“两会”之后,人们很快发现:薄、王等人在露出原形之后,也是同样的腐败不堪,贪污、受贿、玩女人,样样俱全,甚至在某些方面与以前同样因腐败而倒台的中共高官陈希同、陈良宇等人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这说明了什么?说明官场的腐败已越演越烈,也正因此,在中共十八大“当选”总书记的习近平先生,才会发出“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的严肃告诫,他还慷慨陈辞——“打铁还须自身硬”、“老虎”“苍蝇”一起打——摆出一幅对腐败问题要保持“零容忍”的pose(姿态)。 但是,我认为,包括习近平先生在内的历届中共领袖在反腐败问题上都未能超越道德说教与“杀鸡儆猴”式的老套路,因而根本无法解决中国社会的腐败问题,对于执政党而言,这也是它不得不面临的最严重危机! 但是,这并不是说,腐败问题就真的无法解决了,真的无药可治了。近现代以来,人类的历史经验表明,根治腐败问题有很多途径,其中一条比较有效的途径就是:公布官员财产,进行社会监督,建设阳光透明的政府和政治。在当今世界,凡是能够公开官员财产的国家和政府都是比较廉洁的国家和政府。 正是基于中国官场恶性腐败的现实,基于“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公民责任感,我们才决定发起一场具有街头化特色的官员财产公示运动,以帮助执政党彻底清除腐败。考虑到新任中共领袖“打铁还须自身硬”的豪言壮语,我们决定公开敦请包括中共中央总书记、政治局常委在内的十八届中共中央委员(共205名,薄熙来倒台后,应为204名)以身作则,带头向全体人民公开自己及家庭财产,并接受社会各界力量的监督。我们认为,能否公开财产,是彻底检验中共领袖真假反腐的“试金石”——以总书记为首的205名中央委员如果敢于向全体人民公开自己的家庭收入并接受广大人民的监督核实,便是能够“打铁”的真“硬汉”;如果不敢公开自己家庭的财产,如果只会拍着胸脯象薄熙来那样为自己的“个人清白”和“家庭纯洁”辩护,那么,人民有理由怀疑“打铁还须自身硬”会沦落为新时代的又一次漂亮而又真实的谎言! 遗憾的是我们的街头化反腐败运动很快成为昙花一现的一厢情愿。尽管我们在中关村、西单广场等地举行的反腐活动受到围观群众及网络舆论的大力支持,但执政党和政府的回应却是围追堵截,并展开了全国性的打击行动。2013年3月31日,拘捕了正在西单文化广场进行反腐宣传的袁冬、张宝成、马新立等人;同年四月拘捕了我、丁家喜、李蔚、王永红、孙含会、齐月英等人,后来又陆续拘捕了许志永、王功权、李刚、李焕君、程玉兰、、宋泽等人,加上我尚不知道姓名的,前前后后总共在北京抓捕将近20人;在外地被捕的,还有刘萍(江西)、李化平(上海)、郭飞雄(广东)等人士。在这里,我要向所有这些为推动中国反腐事业而被捕入狱的女士们和先生们表示崇高的敬意!与此同时,对于有关方面的大肆逮捕行径,我表示深度谴责和强烈抗议! 是的,我抗议和谴责这种肆无忌惮的非法逮捕行径!因为这种逮捕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广大人民的反腐败愿望,严重地伤害了人民利益和国家正义! 众所周知,人民之所以对官场腐败深恶痛绝,不仅因为所有的贪腐资金都直接或间接的来源于对中下层民众的盘剥和掠夺,而且还因为,这种权力寻租,使得广大的中下层民众及其后代,在教育、就业、升迁等关系重大的人生问题上,失去了公平的上升机会和发展机会。一个维护正义和执行正义的政府是绝不会允许自己的人民有这种严重的畸形遭遇的。但非常不幸的是,伴随着中国社会的权贵化改革,国家的一切优质资源(包括机会资源)日益被官僚特权阶层所垄断。与此同时,官场的腐败也以无法遏制的趋势向前演进。在此背景下,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不受官僚阶层的进一步伤害,我们志愿者走上街头开展反腐败活动,这显然是符合国家正义和人民利益的,但是,头顶国徽的警官们却对我们执行了全国性抓捕,同样胸佩国徽的国家检察官们将我们推上法庭被告席,公然藐视广大人民的反腐诉求,公然践踏国家正义,这难道不应该被抗议吗?难道不应该被谴责吗?不!必须进行严肃的抗议!必须进行严厉的谴责! 二:逮捕我们是对执政党反腐逻辑的严重伤害 在这里,我还特别想指出的是,当局对我们的大规模拘捕,不仅践踏了国家正义和人民利益,而且,从执政党的角度观察,也深深地伤害了执政党自身的利益。在座的检察官们一定知道,中共一直宣称“为人民服务”是自己的宗旨,历届中共领袖都在大会小会上公开宣布在反腐败,现任中共领袖更是将腐败的危害性提到“亡党亡国”的高度。广大人民当然欢迎这种表态。但光有这种口头宣言是远远不够的。人民对于台上大反腐败、台下大搞腐败的游戏深恶痛绝,人民需要的是言而有信、行而有果;人民需要的是防微杜渐,防患未然。而我们所倡导的通过高官公开财产的反腐模式恰恰能从一定程度上满足人民对阳光政治和廉洁政府的期望,这无疑是一项深得民心的举措。但是我们的正义诉求却遭到野蛮打压,我们这些心怀责任和良知的国家公民竟然遭到集体性逮捕,警方的这一“壮举”,象照妖镜一样,立即将中共领袖的反腐宣言打回原形,人们一下子就看清了“打铁还须自身硬”的虚弱本质——它是经不起实践检验的,是“硬”不起来的——这对于执政党的反腐逻辑当然是一次极大的伤害。人们的推理很简单:既然反腐败的健康力量受到警方打压,那说明当局事实上是反“反腐败”的,甚至成为腐败势力的保护伞。也许有人会说,警察只是任务的执行者,警方后面的决策力量才是真正的“始作俑者”,如果那样的话,问题就更加严重,因为,对我们执行集体逮捕的决策,如果是执政党领袖集团做出的话,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就会受到极大的动摇,执政党所谓“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会被彻底颠覆。人民有理由追问:中共中央到底是在反腐败还是保护腐败?如果是反腐败,就不应该对要求反腐败的人士进行抓捕;如果保护腐败,就不该高谈阔论什么“打老虎”、“拍苍蝇”、“打铁还须自身硬”。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反腐宣教和反腐实践中的“二律背反”现象真实的发生了。面对我们被捕的现实,执政党该如何面对全国人民和全世界舆论的正义追问和质询呢? 当然,从我个人的想法而言,我愿意善意地相信中共领袖的反腐愿望是真诚的,毕竟中共有8200万党员,我相信在这支庞大的队伍里有一支健康进步力量的存在,就如这个党曾经存在过彭德怀、方励之、胡耀邦、赵紫阳这样的历史伟人一样,至少,我希望中共领袖习近平先生的反腐宣教是真诚的,但问题在于:面对我们被推上国家被告席的现实,作为执政党领袖和国家元首的习近平先生又该如何解释呢?又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证明“打铁还须自身硬”不是一次“真实的谎言”呢? 三:为了下一代,我们必须为民主中国而努力 当然,要彻底根治腐败问题,仅仅依靠公布官员财产的举措是不够的,更何况,中国的问题不仅仅是腐败问题。正如各位已经看到的那样,在我们的国家,存在着长期的官场腐败,存在着严重的财富集中和两极分化,群体性事件此起彼伏,官民矛盾日趋增长,公平正义日渐沦丧,中华大地正遭遇一场权贵阶级纵情声色、普通民众如待宰羔羊的危机。面对如此现实,一切心怀良知的中国公民不能不感到忧虑。而这一切不幸的现状,都是由于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的严重缺席而造成的,诚如在法国大革命产生的《人权宣言》所宣布的那样:“对人权的无知、忽视或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要改变这一切不合理的现状,就必须大力推进中国民主、自由、人权、法治事业,只有民主、法治实现了,只有广大人民对于执政党、权贵官僚拥有现实的监督力量和制裁力量,我们的国家才会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就我个人而言,自大学时代以来,就在努力为着一个民主中国而努力。早在1989年,我就参加了那场波澜壮阔的学生民主运动,并因此而接受了秦城监狱的洗礼;1998年,我以独立竞选人的身份参加了所在单位(八一三厂)的县级人民代表竞选,结果竟因此被汉中市国家安全局逮捕入狱三年;2002年,我因为起草《中国公民运动宣言》并从事相关民主人权活动,又被西安市中级法院判刑五年;2009年来到北京后,2010年10月又因为和平集会而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八天;现在我又因为“组织策划”街头化反腐败活动而被推上法庭被告席…… 回首往事,我感到一种深深的悲哀和心灵的刺痛,在多次的被捕经历和监狱生涯中,我曾多次遭遇污辱和殴打,多次被监狱严管禁闭,也曾经像奴隶一样承受重体力劳动并因此而患上肺结核……应该说,为寻求民主理想,我付出了十分沉重的代价;但是,我的这种付出,相对于1989年那些因反官倒、反腐败、争民主、争自由而牺牲在机枪坦克前的大学生和市民而言,算得了什么呢——毕竟我还活着,而他们则永远的倒下了。 正因此,我常常感到不安——我羞愧于:在他们牺牲二十五年后,官场之腐败,比1989年更加疯狂和猖獗;我羞愧于:在他们牺牲25年后,民主、自由、人权、法治,仍然只是中国人民的一份理想和愿景,而非现实的存在。但是,让我聊以心安的是:我始终没有放弃,不仅早在1989年我就为学生游行队伍制作了第一面书写有“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八个大字的旗帜;而且在2002年我起草了《中国公民运动宣言》,强调开展公民运动的重要性;2008年我参与起草并签署了以民主、自由、人权、法治为主要诉求的《零八宪章》;2012年我又和许志永等人讨论议定了“新公民精神”(自由·公义·爱),并发起以街头反腐为标志的“新公民运动”——在数十年的艰难奋斗中,民主、自由、人权、法治早已结晶为我的生命、我的宪法,早已成为规范我所有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最高大法。今后,我将继续在民主人权的旗帜下,在《零八宪章》的旗帜下,继续为“八九一代”的国家社会理想而努力,为十三亿中国人民的自由民主理想而努力——“子规半夜犹啼血,不信东风唤不回”! 今天,在本法庭,让我特别高兴的是我看到了我的妻子刘晓冬女士。亲爱的,委屈你了,你能够来旁听案件审理,我是多么开心!感谢你,在我42岁的时候你所赋予我的爱情!也感谢你,在我43岁的时候,为我生一个可爱的孩子!记得去年4月我被捕的时候,孩子才10个月,小家伙还不会走路,不会说话。屈指算来,现在孩子一岁半了,他应该会走路了,应该会喊“妈妈”“爸爸”了——亲爱的,这都是你的功劳,谢谢了,上帝祝福你和孩子! 但是,晓冬,我今天想给你说的,主要不是这个,你知道,平时在家我是不会和你讨论政治问题的,但是今天,在法庭被告席上,我必须给你解释一下我为什么要如此执着的去寻求那份民主理想,尤其是,寻求这份理想,对于我们家庭的重大意义。 亲爱的,你知道,我和你一样,都是特别爱我们的孩子的,我们都希望,我们的孩子,在自己的国家,能够拥有健康公平的成长机会和发展机会。 但是,在现行体制下,我们的孩子显然是得不到这种机会的,这当然会严重影响孩子未来的生活品质。尤其,如果这种体制得不到改变的话,不排除我们的孩子长大后会像我一样去争取民主和自由。如果那样,将意味着我们的孩子在未来也有可能遭遇被捕判刑、挨打受辱等等苦难,甚至也会遭遇机枪坦克的杀戮——亲爱的,你希望我们的孩子遭遇这样的悲剧吗?我相信你不希望看到。 我和你一样,同样不希望这样的悲剧发生在我们的孩子身上。毫无疑问,我们也不希望这样的悲剧发生在任何别的孩子身上,也正因此,我这个做父亲的就必须努力,就如我在我们的结婚典礼上所宣布的那样:“我一定要为家庭尽爱的责任,为中华同胞尽爱的责任!”怎样尽这份“爱的责任”呢?我想,对于我来说,最主要的就是必须为民主自由的理想而努力,必须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和发展打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从而避免孩子再重复我的苦难道路,再重蹈我的悲剧人生——这就是民主理想对于我们家庭的核心利益所在。因此,晓冬,请你别难过,现在,在我因被捕而不在家的日子,你的主要责任就是做一名优秀的母亲,在上帝的爱和恩典里抚育孩子健康的成长。亲爱的,这件事拜托你了,我相信你有这个能力,并因此而向你致以百年的敬礼! 说到这里,我也想对在座的各位法官和检察官先生(女士)说两句心里话,我刚才对我妻子所说的那番道理,也完全适用于你们和你们的家庭。 我想,各位都已经有家庭和孩子,或将来会有家庭和孩子。天下父母谁不爱自己的孩子?当我说我和我的妻子都很爱我们的孩子的时候,我相信,你们每一位,对于自己的孩子也有一种深深的爱。同样,爱自己的孩子就必须努力为他们打造一个健康的、充满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否则,不排除你们的孩子长大后也会象我一样走上街头去争取民主、人权和自由——在此情况下,请你们仔细想想,你们的孩子会在这个国家遭遇什么?我的答案是:你们的孩子也会遭遇同样的挨打、受辱、被捕、判刑等等苦难,甚至还会遭遇类似六四大屠杀那样血腥的悲剧。 也许你们会摇头说,不会的,我们的孩子怎么会遭遇这样的命运呢?我却要说,这是完全可能的。你们大概知道王丹的父母都是高级知识分子,但在1989年,王丹义无反顾地投身于学生民主运动,并作为学生领袖而被捕判刑;吾尔开希,出身于高级干部家庭,但在1989年的4月21日晚间,当着前来阻止的高干父亲的面,引领了十万学生走上天安门广场,结果吾尔开希也因红色通辑令而不得不开始了长期流亡海外的生活。还有,以丁子霖女士为代表的众多“天安门母亲”的子女,在1989年的北京,被政府军的子弹射杀在殷红的血泊中,这些“天安门母亲”群体也同样有许多人的身份是高级干部或高级知识分子;更早些时候,作为“国家领导人”的邓小平的儿子邓朴方还曾被迫跳楼自杀,导致终身残疾,每天过着陪伴轮椅的生活……这些血淋淋的、目不忍睹的国家悲剧,难道不值得我们引颈深思吗?如果这些悲剧再度发生在你们的家庭、你们的孩子身上,你们又该把悲痛的泪水洒向何处呢?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存的社会政治体制,不仅对我的家庭和孩子构成威胁,它也对你们这些法官、检察官们的家庭和孩子构成同样的威胁,甚至,这种体制对这个国家的所有家庭和所有孩子都构成了一种潜在的威胁。正因此,作为成年国家公民,我们(包括你们这些胸佩国徽、身穿法袍的国家公职人员),都必须肩负起我们对于孩子们的责任,都必须共同努力为孩子们,为我们的下一代,为国家的未来,打造一个健康的、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 怎样努力、怎样打造呢?那就是推动体制内外、朝野上下的一切进步力量,通过政治改造,完成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的制度建设。唯如此,我们才能免于恐惧;唯如此,我们的孩子、我们的国家才会拥有一个万紫千红、花果飘香的美好未来!否则,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你们是对不起人民的;作为父母,你们也是对不起自己的孩子的。 四.悲剧必须结束,无罪释放才是正义判决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尊敬的法官先生: 法庭是人民的避难所,法庭是正义的最后避难所;法官的审判,是人权的最后救济途径,它将代表一个国家公平与正义的尺度。北京是中国的首都,海淀是中国知识精英和理性智慧最集中的地方,你们的判决将直接代表着整个国家的法治与文明水准,人民有理由期待你们对本案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综上所述,我认为,北京警方对我们的逮捕、检察官对我们的指控,严重地违背了国家利益,违背了人民利益,也违背了我们每一个家庭和孩子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不负责的大面积逮捕,也对执政党的执政权威、长期利益和道义基础造成极大的伤害。 因此,本乎一个公民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我严肃要求各位法官在守护公民良知的基础上,做人民利益的护法金刚,做国家正义的护法金刚,立即终止北京警方和检方联袂上演的这场悲剧,当庭宣判我们这些被告席上的国家公民全部无罪释放,从而为中国法治事业书写出神话般的全新篇章! 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先后为本案提供法律援助的张雪忠、蔺其磊、张培鸿、王甫四位律师,感谢你们本乎良知正义而为本案所付出的艰辛劳动;感谢张培鸿先生和王甫先生为本案所做出的精彩辩护。与此同时,我也要感谢所有关注本次人权事件并为之奔走呐喊的中国法律人和社会各界人士——从你们的身上,我看到了人权中国和法治中国的希望!光荣一定属于你们! 最后,请允许我以一名不太合格的基督徒的身份将我的最美好的祝福送给我亲爱的妻子和孩子!并同时将这份祝福敬送给每一位在座的法官、警官和检察官!敬送给每一位见证本次审判活动的女士和先生!敬送给未来中国! 上帝与我们同在! 上帝保佑我的祖国! 赵常青 2014年4月10日 北京 |
律师辩护词:爱里没有惧怕! 张培鸿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大约十五年前,辩护人刚出道做律师,到处搜集可资学习参考以提升自己的 案例。其中一个可靠的资源,就来自海淀区法院和海淀区检察院。那时候,贵院经常会聘请像陈兴良这样的刑事法大家挂职副检察长或者副院长,经常 就起诉审理的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展开研讨解析、答疑释理,一度在全国司法系统中成为标杆。 十多年过去,我们依然坐在法庭上,但是刑事法的学者们越来越沉默,大师 们也知趣地闭上了嘴巴。因为判决书的说理越来越少,甚至连公开的审判都越来越罕见。这当然是大师们的悲哀,但又何尝不是贵院以及中国法治的悲哀。 为了出庭为赵常青辩护,辩护人数次从上海来到北京,每次乘坐出租车,都会跟驾驶员分享他们对案子的看法。无一例外,他们的回答都是:这是好事情嘛,为什么会犯罪呢? 是啊,为什么会犯罪呢?连出租车司机都一目了然的答案,却惊动了北京市 公安局兴师动众地侦办,惊动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庭进行指控,惊动了曾经作为标杆模范的海淀法院来像模像样地开庭,还惊动了法庭外众多 欲参加旁听而被荷枪实弹的警察阻隔的群众和媒体。我不知道怎样确切地描述自己的感受,我只是觉得,今天我坐在这里为赵常青辩护,是对智商和法 律的双重侮辱。 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将公民正常表达诉求的行为指控为犯罪,混淆了是非 《起诉书》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赵常青与 许志永、丁家喜、李蔚、王永红、孙含会等人利用“官员财产公示”话题,组织、策划多人在公共场所聚集并实施张打横幅、发放传单等行为。期间,许志永、丁家喜、王永红等人制作了横幅、传单,并由王永红具体组织、煽动袁冬、张宝成、李刚、侯欣等人先后多次实施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从《起诉书》这段话中,我们知道赵常青不是一个人实施了所谓的犯罪,而 是与他人一道,虽有不同分工,但目的指向一致。问题在于:《起诉书》上只有赵常青一个人,公诉机关将原本一体的各被告人强行分开进行追诉,显 然是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在赵的《起诉书》中,却又非常笼统地将他和其他人扯在一起,以似是而非且含糊不清的语言提出指控。 首先,赵常青与许志永等人商量的话题,是教育平权和财产公示。教育平权涉及城市运行过程中教育领域的政策问题,而财产公示则是执政党一直承认并试图小心推进的廉政措施,两者均不存在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违法性。对合 法话题的商量和宣传,不但是宪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予以保障的良善举动。此为前提。其次,《起诉书》一个很大的问题,是使用春秋笔法,将各被告人光明正大的合法行为进行偷换,予以转化、抹黑,最终将其描述为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简言 之,公诉机关不敢明目张胆地指控主张教育平权和呼吁财产公开是违法行为,于是在措辞上做文章,使用了类似“利用。。。话题”,“组织、策划。。。”,“煽动。。。”等字眼。这样一来,就将财产公开的合法主题转换为聚众犯罪的违法问题。事实上,赵常青及其他各被告人说的是官员财 产公开的话,做的是官员财产公开的事,打的是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横幅,发的是呼吁官员财产公开的传单,既无遮掩、也未隐瞒,何来“利用”?又 何来“煽动”? 可见,《起诉书》故意扭曲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将公民正常表达合 理诉求的行为认定为违法犯罪,是典型的混淆是非的指控。 二、《起诉书》将从未在现场出现的赵常青指控为首要分子,颠倒了黑白。 比混淆是非更荒唐的是颠倒黑白。通观《起诉书》,可以说除了被告人基本信息与赵常青有关外,所有的犯罪事实均同赵无关:制作横幅,不是他;1月27日举牌,他不在;2月23日举牌,他也不在;3月31日举牌,他 还不在。他仅仅是在大家聚餐商量的时候在场,而且从各被告人的陈述以及卷宗反映的信息看,他都不是主角。但是,即便如此,《起诉书》还是将他硬生生地列为一系列所谓聚众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因为,刑法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明文规定只追究首要分子刑事责任。 我们先看本案中是否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再分析赵常青是不是首要分子。 首先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来看,所有被告人均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观目的和意图。从各被告人的笔录中可以看出,许志永、丁家喜、王功权和赵常青都明确表示不希望造成任何秩序的混乱,并且一再提醒参与者不能跟 市民和警察发生冲突。因此,在整个聚餐商量阶段,根本不存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动机,更没有所谓组织、策划他人进行聚众以扰乱公共场所秩 序的议题和安排。如果说本案存在组织和策划的情况,组织和策划的也是宣扬财产公开的事情而不是聚众扰乱秩序的问题。将宣扬财产公开和聚众扰乱 秩序故意混为一谈的,一开始是警察,现在是公诉人。 其次,事实上在现场也根本没有发生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件,更未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众所周知,各被告人聚餐、商量乃至“举牌”的时间、地点,几乎都是公开透明的,不但网上会提前发布,警方也都完全清楚明 白,就算有人真的想制造混乱,浑水摸鱼,也是不可能的。 比如,2013年1月27日在朝阳公园举牌,参与者仅有袁冬等数人。然而,根据麦子店派出所2013年11月17日出具的《工作说明》,朝阳分局早就告诉派出所会发生什么,所以派出所布置了两辆巡逻车(每车4 人),现场布署制服警察4人,便衣8人,共20名警察(不包括保安)。其中,出勤警察张淼在2014年1月2日的笔录中陈述:他当天身穿便 衣,发现现场有十几个人聚集(不知道是否包含他自己这样的便衣),当有人张打横幅时,他即对聚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于是聚集人员自行离开。另外一名出警的警察秦东冉,在2014年1月2日的笔录中也证实:当天现场处置人员的构成包括便衣民警、制服民警、保安以及朝阳公园的工作人员,人数他记不清了。 这样看来,当天的现场共有三拨人:举牌者、各种公务人员及围观群众。撇开围观群众,还有数倍甚至是十数倍于举牌者的警务人员,试问扰乱秩序从何谈起? 朝阳公园后的两次举牌,包括二月份的中关村广场和三月份的西单广场,事实上由于警方已经有了更加详尽的预案,以及更多的应对经验,情况大同小异,不再赘述。值得一提的是,在2月28日的教育平权活动中,累计前往 现场的家长仅有90余人(海淀分局2013年11月14日《情况说明》),但是光海淀分局出警的人数,一开始就安排了118人(出处同上)。 因此,光说各被告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情节严重,而不说警方蓄意破坏公民正常表达诉求,完全是颠倒黑白的构陷。将这样的指控与审判视为对法律和智商的侮辱,是客观恰当的。 接下来,辩护人要告诉法庭,被告人赵常青在这些事件发生时在哪里?做了什么?赵常青没有参与制作横幅传单,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三起举牌活动中的任何一起,是因为他有一个仅仅十个月大(现在已经快两岁了)的孩子需要照看,妻子要上班,老人又在老家,所以他无法出门。他与本案的唯一联系,不过是大家曾经在一起商量过关于“官员财产公示”的事情。既然呼 吁财产公开是合法的,商量时大家又都没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想法。显然,他的行为就跟我们任何一个人的任何一顿饭局没有本质的不同。 然而,《起诉书》不但指控他参与聚餐违法,还指控他参与了聚众犯罪,并且属于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首要分子”。这是《起诉书》另一处颠倒黑白的地方:所谓“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必须是指在聚众犯 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按照小学生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首要”,系指“摆在第一位的”,和“最重要的”两个意思。综合起来 看,首要分子固然不一定只有一人,但一定是起最核心作用的一个或者几个人,离开了他(们),活动就不能或者无法进行。 但我们在阅卷中发现的情况,却根本不是这样: 许志永在2013年11月5日的《讯问笔录》第12页中,警察问:赵常青在财产公示过程中的参与程度?许答:可能偶尔提过建议什么的。警察接着指明问供:我们掌握的证据,赵常青基本参加了一系列的小型聚餐,他是 其中相对固定的人员之一?许答:可能参加过。孙含会在2013年11月1日的《询问笔录》第6页,警察问:赵常青在官员财产公示中负责什么?孙答:赵常青实际没做什么,他没什么具体事。他只是参加会议,发表一些他的看法、评价。我觉得他还是沉浸在自己过去 的事中,有“六四”情节,对新的东西好像不太感兴趣。警察不满意这个回答,又问:赵常青在你们决策层聚会中,起什么作用?孙答:他没有什么具 体负责工作,主要是参与我们提出的一些活动意见讨论,发表他的意见和建议。警察追着问:赵常青有什么建设性的意见吗?孙答:我印象中没有。 其余王功权、丁家喜、彭剑等人的笔录,对赵常青作用的描述与许和孙的描述大同小异。就是这样一些清楚明白的证据,公诉机关非要一口咬定赵常青属于首要分子?首在哪里?要在哪里?莫非因为他曾经被判过刑? 三、公诉机关将明知无罪的人指控为犯罪,将来要受更重的审判 自1989年起,赵常青先生数度进出监狱,在二十余年的时间里,有近一 半的时间没有自由。然而,他光明磊落、襟怀坦荡,因为他没有一次坐牢是因为自私和贪欲。他在我们这个犬儒的时代,显得过于另类。他身上的光让 我们这些识时务的人,不舒服。 所以,他必须再坐牢。 所以,刑法必须为他量身打造。 哪怕混淆是非,颠倒黑白。 上次庭前会议结束后,公诉人问辩护人为什么要接这样的案子。今天我想套用韩国电影《辩护人》中的一句台词来回答。电影中,宋佑硕律师也曾被问到同样的问题:为什么要为朴镇宇那样的人辩护。宋律师回答说:不想让自己的孩子再遭受到同样的不幸。我的回答是:不想让自己的祖国再因为如此荒唐的审判而让全世界耻笑! 我和赵常青都是基督徒,我们的信仰使我们有一个盼望,那就是将来一定会 有一场真正的审判,那是完全公义的审判,我们所有的人都无法逃避的审判。因此,坦白说,我们更多地不是为自己担心,也不是在为自己辩护。事实上,面对如此无稽的指控,坐牢已经变成了一种荣耀 。因为我们知道,只要活在上帝的恩典和怜悯中,无论是死、是生,是自由、是捆锁,在爱里没有惧怕。 辩护人:张培鸿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 |
家属发声 女士们,先生们: 我是北京一个普通上班族刘晓冬,四月十七号,十几名警察闯进我家,带走了我的丈夫赵常青。他们挤满了我的家并查抄它,从下午持续到深夜,我九个月的儿子在我怀里目睹着这一切,他不明白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还在冲着那些警察们笑。 第二天我收到一张拘留通知书,上面说我先生赵常青已经因为涉嫌非法集会被刑事拘留,现正在看守所内。我和孩子一样对此深感迷茫,我的先生平日足不出户,因为我上班繁忙,他每日都在家中带孩子,偶尔出门,也专门挑着那些清净的地方走。我实在想不明白这样一位“家庭妇男”,怎么会和非法聚会牵扯到一起。 我九个月的孩子,还不知道自己的父亲已经在看守内和马桶以及十几个人住在同一间屋里。每见到一位戴眼镜的叔叔,他都情不自禁长开双臂想要索取拥抱,因为每次当他作出这动作,他父亲都会将他抱在怀中疼爱。 现在我和我的孩子每天都在盼望和等待着他平安回到我们身边,可我们面临如此境况,既对真相一无所知又深感无能为力,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在先生没有回到我们身边的日子里,努力照顾好我们的孩子,支撑起这个家庭,直到我先生回到我们身边。 女士们、先生们,今天,我,被拘捕者赵常青先生的妻子,住在北京的一个普通工薪者。为我被拘捕的丈夫吁请各界人士关注,关注他案件的进程和真相,关注他的安全和健康。真诚地感谢大家并满怀期待。 |
丁家喜

1967年8月17日出生,湖北省宜昌市人,曾任职北京律师协会企业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同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北航创业家协会秘书长,中关村国际孵化软体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等,原德鸿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维权律师,北京新公民运动的组织者和协调人之一。
自2010年起,曾因积极参与推动“随迁子女就地高考”的教育平权活动,2012年12月9日,又与许志永、孙含会、王永红等人发表致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等中共高层领导人公开信,要求包括习近平在内的205名中国部级以上官员率先财产公示,并广泛徵集公民连署超过八千馀人。这些活动触动了中共脆弱敏感的神经,遂于2013年4月17日被北京警方以“非法集会”罪刑事拘留,关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2013年5月21日和11月4日,北京警方又先后将其罪名改换为“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4年1月27日,被北京当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庭审案,但鉴于法院在审判中出现严重违法现象,对案件结果明显不利,故其不得不当庭宣佈解除对辩护律师的委託,迫使法院只得宣佈休庭,择日宣判;2014年4月18日,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再次重审,最终被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6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
法庭陈述: 我要做一只蝴蝶 这个庭审,诸多违法,案件被强行拆分,证人不到庭,检察院不提供证据原件,因酷刑非法证据排除不被允许。 因要求全国人大对财产公示立法,我却成了钦定的罪犯。要求财产公示是犯罪——杀一儆百,扼杀中国兴起的公民运动。但是,财产公示不会因这场审判沉寂,只会更多人开展。 我们为了推动官员财产公示,发了十万传单,制作了一百多横幅,两次上街,七千多个签名,向全国人大及法制办要求立法财产公示,但是没有得到回应。有官员财产公示概念的人不到一百万人,13亿人的千分之一都不到。 我的行动微不足道,我也不后悔,这是良心告知我应该做的事。我要做一个有态度、有声音的中国公民。我要做一只蝴蝶。蝴蝶不停扇动翅膀,一定会引发社会变革的飓风。 将来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公民享有言论、集会、结社自由的社会。正义属于我们!自由万岁! |
律师声明 隋牧青: 我们要做公民 ——首次会见丁家喜律师的周折及法院遭遇侧记 2月7日夜,风雪中我乘高铁抵达帝国心脏——北京,前来会见因上街要求官员财产公示、争取教育平权而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丁家喜律师。在出任其辩护律师之前,我与丁家喜律师素未谋面。前年年底,丁家喜律师曾赴穗与广州维权朋友两次交流座谈,可惜我因故皆未出席。与丁律缘悭一面,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引为憾事。多次听郭飞雄兄等友人盛赞丁家喜律师才智过人、公民意识极强,虽未谋面,却神交已久。而今得其青睐,指定我出任其新任辩护律师,至感荣幸! 2月8日下午15时许,丁律的朋友开车载我来到位于大兴的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与先行抵达的北京程海律师汇合。程海律师是丁家喜律师的前任辩护律师之一,已接受丁家喜律师及丁太的重新委托,在为重新出任丁家喜律师的另一辩护人而抗争、努力。 我递交了法律规定的三证(律师证、律所会见证明、委托书)要求会见,当值警察是一位50多岁的老警察,却毫无与其年龄相衬的和善,先挑剔委托书的签署时间问题(我答这个问题很好解决,丁家喜就关在里面,问他是否同意我会见即可),继而要求提供律师证的复印件(所方不提供复印服务,丁律的朋友跑了很远才得以复印),最后声称按照所方规定,会见必须预约。我马上抗议该规定违法,指出按照《刑诉法》规定,除三类罪(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特大贿赂罪),其他案件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也就是说,无特殊情况,应立即安排会见;有特殊情况无法安排,应予解释、说明。规定预约才能会见,是拖延安排会见,明显违法。况且我远道而来,旅途劳顿,于情于理,均应立刻安排会见。该警察却保持沉默,任我如何发问,傲然不答。于是我习惯性悄悄用笔记下他的警号,这一动作,却被他敏锐察觉,开腔道:“记警号投诉我?随便”。可见这个家伙经验丰富,一定有被多次投诉的经历。我告诉他:我没打算投诉您,只想解决问题。僵持中,程海律师要求会见丁家喜律师亦遭拒,建议我不再和他废话,直接投诉。于是我致电北京市看守所监管总队投诉三看及这位警察,然后告诉他:出于对您工作的尊重,我还是投诉了您。该警察闻言仍漠然无语。 由于僵持良久无法解决问题,我与程海律师遂一同驱车赶赴北京市看守所监管总队法制处,与当值的一位科长进行了沟通。该科长了解情况后表示我可以在周一即2月10日会见丁家喜律师,而程海律师是丁家喜律师先解除委托又重新委托的辩护律师,其会见权问题则需处长决定。中国法律并不禁止委托人解除律师委托后再重新委托,如今,重新委托原受托律师竟然需要官方批准,可见不受制约的公权何其骄横! 当晚我意外地接到三看电话,称丁家喜律师签署委托书时尚有其他两位辩护律师,违背嫌疑人最多只能委托两位辩护人的法律规定,故该委托无效。我答丁家喜处于被羁押状态,只能通过前任辩护律师传递委托书,表达其委托意愿,当事人有权提前委托其他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只是何时实际生效的问题。最关键的问题是:委托我做丁家喜律师的辩护人是否丁家喜律师本人的真实意愿?而解决问题的方法非常简单,所方只需安排我面见丁家喜,当面询问其是否愿意委托我即可。对方又称经请示领导,需要我申请法院批准方可会见。我答依法我无需申请法院批准,我不会向法院申请批准;拒绝会见应有法律根据,警察应遵照法律而非领导指示办事;我已违心按照三看的非法规定预约会见,且监管处已经答应我周一可以会见,仍然拒绝会见太没道理。对方称没办法,挂掉电话。 虽然三看通知拒绝会见,2月10日下午14时许,我仍再次赶到三看要求会见。当值者除上次的那位老警察,增加了一位五十多岁的胖女警。胖女警与男警一般傲慢无理,终于激发了我的怒火,厉声呵斥了她两句,她立刻关上对话的小玻璃窗,同时声称不和没素质的人说话。 闻言我有些好笑,为什么质素不高的公务员总喜欢以素质为题,随意贬低纳税人的素质呢?大概只有专制国家的小吏们对纳税人才有如此优越感吧。 经过一番交涉、请示、昏昏欲睡的等待,也许是7号的投诉起了一定作用,三看终于同意会见,已经时近下午15点。本来只需一次、花费几个小时即可解决的会见问题,折腾了我三天时间,耗费了无数的脑细胞和口水。记得某领导人总爱说“不折腾”,看来,并非真不折腾,关键是要看折腾谁。平民折腾官人,恐怕要被维稳、入罪;官人折腾平民,则可彰显官人的存在和权威! 经过一番”折腾”,终于见到了我神交已久、素来敬慕的丁家喜律师!隔着铁窗,我与身穿红色囚服、胡须蓬然的丁家喜律师紧紧握手并转达了各界朋友的问候、祝福,丁律表示感谢。有两个警察在附近偷偷监视,虽看似隐身,但相距很近,我要求他们离开,无人理睬。大概觉得时间宝贵,丁家喜律师示意我不要再理会他们,我们便抓紧时间交谈。 丁家喜律师首先要求我做一份笔录,声明他解除程海王兴辩护律师委托并非出于对二位委托律师的任何不满,相反对两位律师的前期辩护工作非常满意、高度肯定,之所以解除委托是以这种方式抗议法庭审理中的诸多违法问题,以延宕庭审,引起外界关注。后续审判,丁家喜律师表示要继续聘请程海和王兴律师,如果二位律师因故无法出任辩护律师,则由我和武汉张科科律师出任,或者由我们四位律师中任何两位的组合均可。 谈话中,感觉丁律神清气爽,心态积极乐观。问及他在看守所中的状况,丁律表示其身心状况均无问题。而就我观察,其精神状态良好无疑,身体状况是否良好存疑。事后细看丁律照片,发现其额头有一鼓包突起,经了解是入狱前撞伤,但我怀疑狱中生活环境和生活质素的恶劣才令其额头伤势凸显。 谈及案件,丁律认为自己上街要求官员财产公示、争取教育平权的行为并不构成任何违法、犯罪,他只是力所能及地做一些对国家、民族有益的事情,践行公民权利,也是履行公民的义务。“我们要做公民,不做奴才;我们要生存,更要有尊严!”“国家腐坏成这个样子,总要有人站出来!”丁律淡然地说着他的一些想法。 谈及政治,就我观察,丁律并不是一个有政治抱负的人,他渴望的是四海清平的田园生活,期待着事业成功后的退隐江湖。可以说,其所作所为,只是凭借良知、理性的指引,几无政治考量。 关于本案法律问题,我们并未多讨论。丁律是一位资深律师,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确认无疑。谈到家庭,丁律流露出其男子汉的侠骨柔情,说最牵挂的是年迈的老母亲,叮嘱其妻一定要注意身体,对两个女儿也分别细细叮嘱。 谈话中,丁律师告诉我一件可笑的事情,大约1月30日,海淀区法院有位法官陈雷(音,非本案合议庭法官)前来提讯,拒不出示证件,黑社会般声称“放个话”,催促丁律尽快委托新的辩护律师,威胁丁律若不及时委托律师,后果自负云云。 会见中还有一插曲,我征得丁律同意,用手机为他拍了一张照片,旁边监视的警察闻声立刻过来干预,要求我删除照片,我当然拒绝,指出其要求非法,质问其根据何在。警察称看守所规定不能使用通讯器材照像,只能使用专门的照相机拍照云云。北京三看为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而非法制定的滑稽规定着实够煞费苦心! 下午16:30,在我与丁家喜律师谈兴正浓之时,监视警察却声称他们下班时间到,要求结束会见。我立刻抗议其行为非法,但他毫不在意,强行终止了会见。 2月11日下午,我与程海律师相约,一起到海淀区法院递交辩护手续,结果遭遇了可耻的安检。海淀法院以北京律协的非法规定为挡箭牌,规定对律师证上未打印条形码的外地律师一律安检。经过长时间的交涉无效,我致电制定该非法规定的北京高院法警总队办公室,接电话者只承诺会进行调研改进。 因为法官下班时间临近,加之天寒衣单,无奈屈辱接受安检,公文包过机检查,法警还要求我举起双臂搜身检查,我愤怒地抱臂拒绝,法警也未再坚持,我方得以进入法院。 如今,这种集职业歧视、地域歧视、人身羞辱于一体的安检,在这个惶惶不安、维稳至上的国度似乎随处可见。作恶者在为自己寻求一点可怜的安全感的同时,还不忘顺便羞辱民众、制造新的罪恶。 进入约定的接待室,一位法官和书记员把案卷、起诉书和视听资料目录交给我,却不提供视听证据,称视听资料需到法院专门观看。我当即手书一份要求并拍照留证,要求合议庭必须依法提供视听证据给我,否则将提出控告。该法官一脸不屑,不予作答。程海律师也递交了辩护委托手续,仍被非法拒绝。同时我提出法院应给予新任辩护律师足够的时间阅卷、研读案情,对方一脸漠然、不置可否。 北京之行,我目睹了众多为虎作伥、甘于平庸之恶的专制奴才、帮凶,再次见识了公权的蛮横无度。北京之行的种种遭遇,就像北京的雾霾一样令人憋闷、窒息。 2月13日,结束了北京之行,我乘高铁返穗。 丁家喜律师与我同龄同届,毕业于和我母校相隔很近的北京航空学院。同为89一代,其良知、智识、作为均令我甚为感佩。之前他已经是一位世人眼中令人羡慕的成功律师,个人生活优越,却不计个人名利,甘冒坐牢风险,勇敢走上街头表达诉求,践行公民权利,堪为法律界乃至这个民族的良心与楷模!北京之行,加深了我对丁家喜律师的印象:良知公民、国之栋梁! 2014.2.22于广州 |
张科科:我不是炮灰,我的选择无怨无悔 ——丁家喜会见讲述 出任丁家喜的辩护律师,深感荣幸,也深知重任在肩。程海律师和王兴律师是丁家喜的首任辩护人,付出极大精力心血。为纠正北京海淀法院诸多违法,两律师不得不在一审开庭中退庭抗议。后来丁家喜索性解除两律师的委托,以赢回把握庭审的一点点的主动权。我和隋牧青律师一同接棒为丁家喜辩护,并分别到海淀法院交代理手续和到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会见。 2014年2月17日我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三看)递交会见手续,三看违法以需要审核律师材料拒绝即时会见。下午即去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口头提出控告。据闻张宝成辩护人王宇律师当日下午亦为受此刁难到检察院控告。 2月18日下午进入三看会见室,丁家喜律师被带入。除一管教在场,还有一警察携执法记录仪非法监听律师会见,经律师警告将向有司控告仍不离开。丁家喜淡定地说以前律师会见我时他们看守所就是这样,针对他个人的,我说以前看守违法不表示以后也可以违法。我告知警察会见完后会去控告他。 会见开始,我见丁家喜面容憔悴,不似以往律师发的会见照片那么精神,他说最近感冒了但是在这看病吃药不受影响。我转告其他律师、朋友、公民的问候,丁家喜感谢大家以及社会的关注和关心。 海淀检察院指控丁家喜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理由竟是打横幅发传单要求官员财产公示,以及参与聚集众人在北京市教委门前要求教育平等权。我问律师辩护最关键的问题:是否认为自己的行为有罪。丁家喜坦然而确定地告诉我他无罪。辩护人同样认为丁的行为无罪而且是践行公民政治权利公约的合法行为。丁毫不隐瞒自己的公民行为,但是对指控书中的“组织、策划、煽动”等无事实基础且上纲上线的文革语言表示抗议和憎恶。 另外,丁家喜与许志永、李蔚、赵常青、张宝成、马新立、侯欣、袁冬、孙含会、王永红、李焕君、王功权等属同案当事人,但被北京多个检察院法院违法指定管辖和强行拆分来起诉和审理。 丁家喜说,在这个社会,凡是有良知有责任心的公民都会站出来,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看法。许志永、赵常青等人的公民理念,是“自由、公义、爱”。丁家喜作为律师,认为公民理念就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尽自己的义务。而且允许每个人对公民理念有不同的理解。公民活动,包括公民聚餐,就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无害他人的行为,公开透明欢迎参与。要求官员财产公开,是最好的反腐。但是在当局眼里却是一种罪。张雪忠律师评价郭飞雄案是彻头彻尾的政治迫害,对此,丁家喜认为自己的案件也是完完全全的政治迫害。 丁家喜律师说,可能有人认为他是炮灰,是谁谁的棋子。但是他不这么认为,他说我是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受谁的摆布,不过是在做自己认为对的事情。他也并不认为这是牢狱之灾,认为只是一种生活体验。进牢房,是公民社会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虽然他也预料会有这一天,只是意外来得太早。他说,身处监牢,是现今社会每一个良知人士的荣幸。现在常常思考生命、国家、公民、责任的概念,不断思考,产生新的认识。过去无怨无悔,现在也无怨无悔。 我提出疑问,作为公民和良心犯,你或许有些不同,第一你是律师,被抓前还是北京德鸿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第二,收入中产,休闲好打高尔夫,女儿妻子先后生活在海外。那么是什么让你抛下这些优裕的生活和社会积累,常人也许难理解?丁家喜立即反对说,自己只是一个普通人。在现今社会,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不可能沉默。自己只是作为引子,公民只会越来越多。没有他们要求财产公开,还有别人在做。他怀念殉难的林昭,相信现今社会也不可能像以往那么残酷对待异见人士。 问到在羁押中有无受到酷刑,丁家喜提到2013年11月17日的一次审讯中,侦查人员李赫对丁隔栏杆伸手打骂、言语威胁。 谈话中丁家喜谈到现在社会问题之一:好人劝阻好人不要做好事,好人容忍坏人做坏事。 丁家喜特地评价了许志永:许志永的公民行动方式是最好最无害的。如果判四年真的太过分了。 丁家喜谈到家庭,他说家里也有不理解,各种担心,尤其是他的夫人。他称赞道,能做他的妻子也是不平凡的人。现在也深感为人子为人父的家庭责任。丁家喜夫人罗胜春女士的家书里写着:至今不能接受丁家喜被起诉的现实,至今不能接受这种冤屈。丁夫人的微信签名:深爱我的先生丁家喜,期盼他的早日归来。也许是自觉亏欠家人,丁家喜说出去以后会把更多时间精力放在家庭经济和家庭生活中。 会见将近尾声,会见室外传来武警操练的吼声,令人近距离感受到强权的三个自信爆棚。 丁家喜表示非常愿意同社会大众探讨和分享公民理念。再次感谢大家。 |
丁家喜律师狱中谈话录:君任其难我任其易 其实我认为在外面的朋友做事情比我蹲监狱还更加困难,每做一件事情要经历多少曲折,顶住多少压力,克服多少困难,这我是非常清楚的,这让我想起了朋友相托时的一句话:君任其难我任其易。容易的事情我做了,难的事情就拜托各位朋友们了,多努力也要多多保重。 这一年多来各地的很多朋友通过程海律师、隋牧青律师、王兴律师和张科科律师转达了对我的关心和问候,先谢谢大家的支持和声援。 一审判决出来了,可能朋友们很想知道我对一审判决的看法。一审判决书我看过了,我们做的官员公示财产和教育平权这两个活动全部作为敏感词被删除了,他们做到了彻底的掩盖真相、歪曲事实、践踏法律。他们以此来欺骗那些不明真相的普通民众,同时去恐吓那些知道真相的民众。这样的一份判决只能说明他们心虚,说明他们无耻。 我认为劳教条例虽然废除了,但劳教的思维模式阴魂不散。他们这次审判无非就是把刑法和刑诉法变成了另一部劳教条例而已。他们迷信权力无所不能,事实上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任何的法律规定都可能成为他们实行专制的工具,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道路还是充满曲折和艰难。 在看守所这一年多,每天晚上7点看新闻。新闻联播是个什么玩意大伙心里都清楚,天天看有些感想,在这里也和朋友们交流分享一下:与其天天喊什么老虎苍蝇一起打,不如叫官员们公开财产,先让老虎们把财产公开吧;与其搞什么辟谣平台,不如搞新闻自由,只有充分自由的新闻报道,才能让民众了解事实真相;与其天天嚷嚷什么群众路线,不如实行民主,让人民用选票来决定官员的去留;与其天天学习什么系列重要讲话,不如让人民能够独立思考;与其天天嚷嚷什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如听听许志永所倡导的自由、公义、爱,我认为那才是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呼声。 放着那么多简单的办法不用,搞一套自欺欺人的东西来忽悠中国人民,还嚷嚷什么三个自信,其实本质上无非就是权力迷信而已。我认为世界文明的潮流是很清楚的:信息网络化,经济一体化,政治全球化,这是文明的大趋势,他们的权力迷梦在这样的大趋势下能维持多久啊? 我是很乐观的,我一直很乐观,我也有乐观的理由,因为时间每过去一天,离中国社会转型的日子就更接近了一天。每个人都做好自己的事情吧,我已经在“三看”休养了一年有余了,还有两年多时间。其实我认为在外面的朋友做事情比我蹲监狱还更加困难,每做一件事情要经历多少曲折,顶住多少压力,克服多少困难,这我是非常清楚的,这让我想起了朋友相托时的一句话:君任其难我任其易。容易的事情我做了,难的事情就拜托各位朋友们了,多努力也要多多保重。 在这忙碌喧嚣的世界里,有三年半的时间闭关修炼,我会珍惜,我会从容自在的过好这1278天,朋友们可以期待在2016年10月16号,看到一个精力充沛精神饱满的丁家喜。在接下来的两年多时间里,就让我们各自担当,一齐努力!我相信当我们追求的理念:自由民主和法治都能够实现的时候,中国一定是一个伟大的国家!我们能够亲身经历这个过程是我们的荣幸,我们不过是站在良心的一面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再次感谢大家! |
律师辩护词 冲击奴役秩序的公民无罪——丁家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一审辩护词 各位法官(姑且这样称呼你们,我认为你们侮辱了法官这个极为高贵的名称): 我知道,这篇辩护词对你们的判决毫无意义、影响。显然,这篇辩护词并非为你们而写,仅为公众和历史而书。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要向我的当事人、被告丁家喜律师表达我深深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丁家喜律师是我素来敬慕的律师,其勇敢践行公民权利,为这个千疮百孔的国家大声疾呼,是法律界乃至这个民族的良心与楷模!受其指定出任其辩护律师,我至感荣幸! 本案无需专业法律知识,只要具备人类基本的理性和良知即可轻易判断:丁家喜及其所谓同案犯们无罪。他们的行为不构成任何违法,更谈不上犯罪,非但如此,他们的行为还应当得到公众的表彰与赞美! 公检法三机关在本案中高度配合,互相掩护、确认彼此所有的违法行为,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以达致顺利将丁家喜们入罪刑求之目的。警方基于极左的意识形态立案侦查,先抓人而后罗织罪名;检方对警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默认,同时将案件去政治化,使之法律化、技术化,以掩世人耳目;法庭对检方所有程序违法之处予以保护、确认。三机关办案过程充斥了思想追责、有罪推定、主观臆断、构陷入罪、滥权枉法等种种罪恶,构成当代中国法制史上黑暗的一页。 具体分述如下: 一、程序方面 本案程序存在多处重大违法,公检法相互配合构陷丁家喜入罪之意图非常显明。鉴于已有多位本案相关的辩护律师精细论证过本案程序重大违法问题,在此只做简单列举和必要说明: 1、警方先以非法集会罪刑拘丁家喜,而后以寻衅滋事罪报请批捕,检方最后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起诉,这种罪名的随意滥用违背了刑诉法正当程序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2、公诉人由北京市一分检的检察员直接空降至海淀区检察院并被海淀区检察长任命为代理检察员(无法律根据)。 3、法院非法拒绝向辩护律师提供视听证据(应是当局惧怕视频流向社会,曝光案件真相)。 4、本案多名“共同犯罪”被告人依法应并案审理,被非法强行分拆审理。 5、本案名义上是公开审判,但当局采取法院外拉警戒线、严密盘查行人、拒绝关注案件的旁听者入内、安排人员占据旁听席、限制家属旁听(只给家属两个旁听名额)等一系列非法手段禁止旁听,导致本案事实上是秘密审判,公然背弃审判公开原则。 6、被告要求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而遭法庭非法拒绝。 7、庭审中,审判长不经请示院长,即刻非法驳回了辩护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请求。 8、控方宣读证人证言时,每次均刻意略去“公民聚餐”“官员财产公示”等字眼,对涉及警方敌视民主、自由、法治、公民权利等证词均不宣读,对可能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拒不出示。 9、法庭质证过程中,控方非法拒绝提供书证原件又获得法庭认可(系非常罕见的重大违法行为)。 10、庭审中主审法官对公诉人的非法要求基本一一接纳,对律师则动辄呵斥、训诫,乃至罚款、庭后剥夺本辩护人一审辩护资格。 拒绝控方证人出庭、拒绝提供书证原件质证,属控方不能举证,依法应视为控方控罪的事实根据不存在,法庭应立即当庭宣告丁家喜、李蔚无罪释放。然而,法庭在控方不能举证的情况下,仍遵照控方意思强行继续开庭,令本辩护人忍无可忍,退庭抗议。本案程序正义已遭践踏净尽,实体公正已属幻想。 二、实体方面 侦查阶段,警方追究思想犯罪意图明显。提请批准逮捕书阐述丁家喜“犯罪”成因时称,“丁家喜因自身(89学潮)经历对社会主义制度、政权不满,产生了追求‘民主宪政’的念头”,视民主宪政为负面价值。讯问笔录中充斥了大量对丁家喜等人思想、价值观的追问、解读,警方的极左意识形态面目跃然纸上。 审查起诉阶段,检方对案件做了去政治化的技术处理,具体指控丁家喜两项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为多次组织及亲自上街张打横幅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行为,一为发短信煽动非京籍家长到北京教委门前请愿的行为(丁家喜本人未到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要求主体系首要份子、具主观故意(希望引发社会秩序混乱)、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人数多或时间长;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等),四要件缺一不可。对照此四要件,丁家喜的行为无一符合,显然不构成本罪。 1、主体要件方面,无确凿证据证明丁家喜系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及教育平权活动的组织、策划者。 以网络为纽带的活动特点是无组织、自发性,活动参与者的关系是扁平而非层级关系。控方挖空心思将丁家喜与一些网友聚餐商议视为组织、策划、煽动,非要找出活动的组织、策划者,是制造政治冤案、进行政治迫害的黑帮思维、流氓手法。 2、主观要件方面,丁家喜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故意。 丁家喜们上街举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其目的明显是要引起更多人关注该话题,促进官员财产公示立法,其动机在追求社会进步。 无论丁家喜是上街打横幅还是发短信呼吁非京籍家长到教育部请愿,均无法合理推测其主观上有制造社会秩序混乱的目的、动机,同时公诉人也承认丁家喜强调上街要理性、平和,不与警察发生冲突,不扰乱社会秩序,只是对此解读不同:公诉人恶意解读为“这证明他们已意识到上街的后果,仍积极寻求这种后果的发生”。可见,无论丁家喜们“上街”后的行为是否理性、平和,是否扰序,控方均可任意扭曲其目的、动机,毫无法律根据地把“上街”视为违法行为。辩护人认为,作为一名从业近20年、收入颇丰、品行一贯良好的执业律师,丁家喜没有任何令人信服的犯罪目的、动机,其上街表达个人政治观点、诉求以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动机非常明显,控方在肆意颠倒黑白,纯属构陷。 3、客观要件方面,丁家喜们没有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1)、丁家喜没有聚众行为。 a、所谓聚众,是指召集、聚集众多人做某事,是指一种主动、积极行为。丁家喜两次与李蔚、袁冬等人上街举牌,并非召集者(第一次系偶遇,第二次系临时共同提议)。至于丁家喜没有参与的举牌活动,他更不是召集者。所有控方指控丁家喜犯罪的活动均为自发。且一同上街举牌者最多时仅7人,不能称之为“众”。 b、“引发群众围观”也不是聚众。 “引发群众围观”非丁家喜们所能控制,是被动、消极的人群汇集,与聚众的主动、积极性质不同,“聚众”是召集者的主观意志的实现,“引发群众围观”是围观者主观意志的实现,二者性质截然不同。 c、指控丁家喜发短信煽动非京籍家长到教育部请愿构成犯罪是“欲加之罪”。 控方所说的“煽动”是带明显贬义色彩的词汇,并非中性的法律术语。所谓“煽动”,其实是呼吁、请求,非聚众行为,属言论自由范畴。呼吁、请求并不必然导致聚众,二者既不等同,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北京教委门前确实发生了严重的秩序混乱,丁家喜也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如果强烈建议某人到某医院治病,某人却病死于该医院,建议者应该承担刑责吗?仅仅发个呼吁、请求短信就要被控罪,当今世界,除了我国,大概只有北韩才会发生。 d、退一步说,即使“聚众”之说成立,聚众本身并不违法。 中国并无法律规定明确禁止聚众,而聚众是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行为,如党政庆典活动和常见的商业宣传活动、常见的各种联谊活动。如果打横幅引发一些群众围观会带来违法或犯罪的风险,那么国庆大典的组织、策划者就应该是超级罪犯。 (2)、丁家喜们没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a、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在公共场合张打内容政治正确的横幅以表达诉求、观点,我国到处张贴的政治标语、计生标语、商业标语和为某些临时官方活动而张打、张贴的标语,均无需批准。故丁家喜们的行为并不违法。警方、保安对其活动的干预非法。 b、虽然警方、保安干预丁家喜们的活动非法,丁家喜们仍无对抗行为,以致警方在起诉意见书中曾用“被告人以逃跑的方式抗拒、阻碍执法”这样的荒唐字句描述丁家喜们所谓的抗拒、阻碍执法。 4、行为情节方面,即使丁家喜们上街张打横幅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行为确有不妥、违法之处,也远谈不到“情节严重”。 控方至今没有举证证明丁家喜们的行为到底如何危害了社会、造成了什么样的严重后果,没有一个受害人出来举报、指证丁家喜们的行为造成社会失序、为他人带来损害。控方认定丁家喜们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理由竟然是“社会影响恶劣”,纯属主观臆断、颠倒黑白。 5、补充说明:丁家喜们在公共场所张打横幅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系行使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是完全合法、正当的行为。 (1)、言论自由并不限定场所、方式。以图书、网络、传统媒体等载体以语言、文字描述事物、表达观点、诉求系言论自由,在特定公共场所通过语言、文字、某种行为方式表达观点、诉求亦属言论自由,言论只需不引发即时的重大危险即可。 (2)、 公共场所自古及今一直承载集会、表达公众政治观点、诉求等功能,丁家喜们的行为本身即为公共场所秩序的一部分。 (3)合法、正当权利的行使即使客观上造成社会失序和对他人权益的间接伤害,因非其主观追求的结果,言论、行为者也不应承担刑责,因此间接造成一定的社会损害,只能视为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代价。如欧美国家的罢工,常造成社会失序和相关方严重的经济损失,但罢工组织者并不必为此承担刑责 (4)、丁家喜们张打横幅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客观上有助于当局反腐败行动。当局对此抓捕、审判,只能理解为当局刻意打压言论自由,禁止民间表达反腐诉求,其姿态是:即使反腐,也绝不容小民置喙。 三、关于集会 鉴于警、检方均认为丁家喜们上街张打横幅的行为涉嫌非法集会,故有必要在此对集会问题予以阐述: 1、集会,即一定数量的个体聚集于公共场所之意。按照社会常识及世界各国通例,数十人以上的个体聚集,方称得上集会。 丁家喜们上街张打横幅要求官员财产公示,人数最多时只有7人,显然并非集会,本质上仍属公民个体表达自由范畴,不属治安管理范畴,警方以非法集会罪对其抓捕非法。 2、非法集会概念错误。集会是人类自然权利,盖因人类天性倾向群居、聚集生活而厌恶孤独,该权利已经我国宪法确认、保障,游行、示威权系由集会权衍生。集会本身无论根据自然法还是我国宪法,其本身不应有非法之说。集会中有触犯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以该行为性质、罪名追究集会者违法、犯罪责任,而不殃及集会本身。集会未经申请、批准,至多只是违章行为,而绝非违法行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系剥夺公民集会权利的概念。 3、自《集会游行示威法》颁布25年来,除官方组织、默许的集会,几未听闻有集会被批准者。25年实践已充分证明,该法赋予警察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审查、批准权力,事实上剥夺了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完全违背了上位法《宪法》35条之规定,系典型当废之恶法。 4、即使非法集会的概念及认定均可成立,丁家喜们的行为内容政治正确、合法正当,即便行使权利形式有瑕疵,也不应苛责,更不可以犯罪论之。 四、关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鉴于当局2013年对众多上街公开表达政治诉求的维权人士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进行抓捕、审判,该罪系去年打压维权人士最“流行”的罪名,故在此对该罪名予以简析。 1、比之一般刑法概念,扰乱公共秩序是一种抽象概念,而刑名立法的对象应为具体行为而非抽象行为。把抽象的社会学概念引入刑法,系立法错误。 2、社会秩序是动态而非静态概念,每个参与者的行动及行动者与秩序规则的互动构成社会秩序。任何人做任何事都必然引发既有秩序的变化,这种变化仍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但若法治阙如,这种秩序的变化易被指为刑法意义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刑法评价这种秩序的抽象变化极易带来任意入罪的恶劣后果。 3、主要以行为人非主观追求的抽象后果而非行为本身作为刑求入罪标准,违背法治原则。在法治环境下,行为人即使完全不懂法律,对自己的行为会否受到惩治会有理性预期,而抽象罪名的存在,使得人们丧失了合理预期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而时时处于恐惧之中。 4、本罪与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罪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皆为人定法而非自然法意义上的罪名,其保护客体皆为可任由强权者解释的、抽象的社会秩序,罪名抽象而弹性空间巨大(俗称口袋罪),从而为执法当局的滥权枉法提供极大方便。这些罪名一向用于镇压和平集会、限制公众表达诉求,成为行政当局打压公民言论、集会等政治权利的可心利器,其恶法性质昭彰。 本罪弹性空间大、适宜当局任意解释、操纵的特性使得当局选择以本罪起诉丁家喜们。 五、综述 本案的实质是当局以打击扰乱公共秩序之名行践踏公民权利之实,是当局打压公民权利的恶劣范例。 通过会见、阅读案卷、庭审,作为执业20余年的律师,辩护人看不出丁家喜们的行为有一丝一毫的违法性,更遑论犯罪(因其行为不具任何社会危害性,也未违背任何现行法律规定),相反,其行为只能以理性、正义冠之。看讯问笔录和证人证言,辩护人真切地感受到丁家喜们坦荡无私的正气和警方有罪推定、欲陷人罪的邪恶。 稍有理性、稍知国情的人都明白,本案要害不在于丁家喜们的言行是否扰乱了抽象的社会秩序,而在于其诉求、观点有损于贪官群体和一些不公平政策的受益者,有损于当局的私利和颜面。当局抓捕、审判丁家喜们,在打压言论自由的同时,也撕掉了虚伪的遮羞布,公开、明确地为贪腐和不公背书。中共18大倡导的核心价值包括自由民主法治平等公正等普世价值,与现实中当局秉持的价值观截然相反。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诉讼,从程序到实体都是罪犯对无辜者的蓄意构陷,对丁家喜们的抓捕、审判是一次保护贪腐、侵犯民权的公权犯罪活动。 六、结语 这是一次毫无悬念的审判。有罪判决早已打印,之所以还要开庭审理,不过是要向世人演示所谓的法治和公正。世人都明白,这次审判是一次政治审判,是赤裸裸的政治报复、政治迫害,而不是什么法律审判,法律应昭示的正义、公平与这次审判毫无关系。 这是罪人对义人的审判,是贪官群体对民族良心的杀戮。可以断言,在不久的将来,这次审判将成为所有参与迫害者的永久耻辱和丁家喜们的无尚荣耀!无需历史和未来的法律审视,无论过去还是当下,丁家喜们的公义、良知之举已得到世人的高度赞誉。 这次审判,为了指控丁家喜们的行为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公诉人再次祭出“维护社会秩序”的杀器。与过往诸多迫害案例类似,“维护社会秩序”已成为当局愚弄公众、压制其合理诉求的绝妙挡箭牌。那么,我们应如何看待当局口中的社会秩序呢?我认为,人类有两种社会秩序,一种秩序是由每个参与者的行动自发型构而成的自由秩序。这种秩序下,人们籍凭常识与理性即可自由行事,对自己行为后果可合理预期而不必担心动辄逾矩获刑;这种秩序下,尊严伴生于权利,人性之善得以张扬。另一种秩序是强权刻意建构的秩序,这种秩序下,表面上人们也可能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及获得公民尊严,而实际上,人们的言行时时被各种无形的潜规则和恐惧束缚、笼罩,言行动辄得咎,所有人似处牢笼般相互警惕、敌视,这种牢笼秩序即奴役秩序。这种秩序下,尊严依附于权力,是奢侈品;这种秩序下,公权之恶肆虐无度,人性之恶释放充分;公权之恶与人性之恶的交互作用,身体与心灵的双重奴役,是每一个良知、智性未泯者无法承受的生命重负。不幸的是,几十年来,我们国家形成的社会秩序恰恰是后者。 我们有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宪法上所载的各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看似大体完备,也仅是纸面的权利,如何行使公民权利以及界定公民权利边际,尽由警察等行政机构按照其价值好恶决定。宪法上的公民权利,自始就停留在纸面。 丁家喜们上街举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正是要将纸面的公民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权利,重拾公民的尊严。在我看来,丁家喜们确实冲击了某种秩序——他们冲破恐惧,勇敢地冲击了奴役秩序,而这恰恰是建立自由秩序的可贵尝试。为此,他们站到了被告席上。 丁家喜们明白,奴役之路是千万人的恐惧、沉默铺就,为此他们走上街头践行公民权利,勇敢地挑战超级庞大的贪官群体,挑战那令人时时处于恐惧的奴役秩序,似飞蛾扑火,却光彩绚烂,必将激发更多的后来者!正如丁家喜在庭审最后陈述所言的蝴蝶效应:起初,虽然一只蝴蝶的翅膀不能扇起风浪,但由于系统连锁反应,在未来的某一天将掀起惊天飓风。 此案本无需法律论证,公众的理性与良知会判丁家喜们无罪!而专司炮制政治迫害案者如诸君,必定无法逃脱历史和法律的审判。这审判为期不会太远,相信诸位有生之年能够看到。 丁家喜的辩护律师:隋牧青 2014年4月16日 |
程海:控告状兼丁家喜案二审辩护词 我受被告人丁家喜和其亲属委托,担任其被判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二审辩护人。2014年5月9日,本人把律师事务所函、丁家喜本人以及其哥哥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交二审的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接待窗口(出示了律师证),请转交承办法官张坤,苏姓接待人员出具收据。6月13日法官张坤来电话说我被今年律师年度考核被司法局暂缓,不适格担任丁家喜二审辩护人。我告诉他律师年度考核是行业内部执业情况考核行为,不是律师执业的年度再许可,是否考核,不影响我律师执业证的合法有效性,他挂断电话。按照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的律师执业证未经吊销和注销,一直有效,因此,依法我是丁家喜适格的二审辩护人,张坤的说法违法而无效。现我履行辩护人职责,依据相关法律和本案事实,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同时,我本人并代理丁家喜,对办案的公检法司和律协人员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依法投诉控告。 本辩护人和本控告人(下简称辩护人或控告人)认为:因一审海淀区法院法官范君、覃波、徐进在2013年12月15日对丁家喜等人违法会见并秘密审讯(违反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审判人员必须在庭审时才可以讯问被告人的规定),二审应该按照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因丁家喜没有犯罪事实,二审也可查清事实改判无罪。相反,办案公检法司和律协人员大面积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海淀区检察院指控、一审海淀区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起诉书、北京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指控丁家喜等人的罪名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指控的犯罪事实是丁家喜、赵常青、李蔚、袁冬、张宝成、李刚、候欣、王功权、张向忠、马新立、王永红、孙含会十二人等,“为达到实现所谓‘民主宪政’的目的,依托以许志永为首的公民组织,以炒作‘教育平权、财产公示’等敏感问题为名,组织、策划、实施了多次在街头张打横幅、散布不实言论、散发传单等行为,引发群众围观聚集,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原审海淀区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海刑初字第2974号]认定:从2012年12月起,被告人丁家喜、李蔚,伙同许志永、赵常青、王永红、孙含会(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商定组织人员上街张打横幅、散传单,并拍照上传至互联网。后丁家喜等人着手制作传单、横幅,并由王永红具体组织,煽动袁冬、张宝成、李刚、候欣(均另案处理)担任多次在公共场合打横幅、散传单并拍照,吸引过往群众围观,实施以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活动: 1、2013年1月27日14时许,孙含会、袁冬、李刚、张宝成、张向忠等人在北京朝阳公园南门附近打横幅及拍照,警察制止,袁冬、李刚与警察争抢横幅,引人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后继续到清华大学西门打横幅拍照,引人围观。 2、2013年2月23日15时许,丁家喜、袁冬张宝成等人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广场打横幅、发传单、拍照,引发围观;次日15时到北京海淀区海龙大厦、海淀黄庄地铁站、北京大学东门、清华大学西门等地继续打横幅、发传单和拍照,引发围观,与保安人员发生实体冲突,造成现场秩序混乱。上述活动照片上传到互联网和丁家喜、李蔚的微博。 3、2013年3月31日15时许,袁冬、张宝成、候欣、马新立(另案处理)等人的北京西单文化广场打横幅、发传单,持扩音器演讲,引发大量群众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阻止警察执法,把活动情况上传至互联网。 4、丁家喜与许志永、王功权等人利用“教育平权”话题,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在北京市教委门前聚集,后丁家喜向百余人发手机短信“228请假一天”,2013年2月28日,近百人在北京市教委门前长时间聚集,不服从警察的指挥、拒绝疏散,造成该处秩序严重混乱。 案卷证据显示,袁冬、张宝成等人在上述活动中打出横幅主要内容是: 1)支持习总书记:一切政党和个人恪守宪法原则 2)公民 要求官员公开财产 3)财产公开是实干 拒绝公开是空谈 4)财产公开是正路 拒绝公开是邪路 5)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和家属国籍 6)官员财产必须公开 7)要求七常委率先公开财产 家属国籍! 8) 要么公开财产 要么彻底滚蛋 9)官员财产不公开 个个都是大王八 10)袁冬等裸背上写“要么公开财产 要么彻底下台”,有王八图案。 11)纳税人权利平等 教育平权! (针对外地户口北京常住人口不能和北京户口人一样享受平等受教育权) 丁家喜等人散发传单的内容为: 1、《公民建议书,要求中国最有权力的205名部级以上官员公开财产》 2、《2013年2月28日 争取教育平等权利联合请愿》。 主要证据是上述参与人员的供述和其他旁观者的证词、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远程勘验笔录、丁家喜手机和电脑提取的信息等。 海淀区法院据此认定,每个人都有表达意见的权利,但表达诉求的方式、手段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丁家喜、李蔚伙同、策划、组织他人多次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通过多人聚集、打横幅,吸引群众围观的方式发表言论,并想吸引更多的人员关注、参与,“聚众”的主观意图明显,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引来大量网民点击关注,社会影响面大,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构成。认定丁家喜系首要分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认定同案被告人李蔚也是首要分子,判刑二年。 经查,该判决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案卷材料显示,侦查机关对丁家喜等人的罪名先后被更改为非法集会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集会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一、判决丁家喜等人犯扰序罪,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刑法规定,以及公众的理解和相关判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主观上必须是为了达到自己或小团体的私人利益,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手段,泄愤或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施压,并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本罪惩治聚众的首要分子即极少数组织、策划者,按照常识,首要分子应该不超过参与者总数的30%或更少。公共场所是由实物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指的是现场秩序,事后丁家喜等人把活动情况发表在互联网,不可能是本罪事实,更不可能是所谓的“情节严重”。 本案丁家喜等人主张的不是私人或小团体利益,是要求官员财产公开、要求正确实施教育法实现教育公平,是为了公众利益,是公民的政治意思表达。原审判决也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公民意思表达,但只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手段来发表。显然,丁家喜等被告人聚众在露天公共场所拉横幅、散传单,表达上述意思,属于公民游行、示威的行为,如果涉嫌违法或犯罪,应当按照与该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1、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丁家喜等人的被控行为是公民游行示威,虽然没申请或申请没答复,程序上可能存在瑕疵,但没有达到“又拒不服从解散的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所以不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罪。 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和本案事实,即使丁家喜等人游行示威的行为有违法嫌疑,也只能适用治安处罚法。 无论是指控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或者是非法集会罪,因为没有达到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社会秩序的程度,丁家喜本人大多数情况不在现场,参与人在现场时都没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的管理、或不服从解散命令的情形,都不能构成两罪之一。袁冬和李刚在朝阳公园南门和警察抢夺横幅不构成拒绝、阻碍警察执法或拒不执行解散命令的行为,因为抢夺的条幅是他们合法财产,警察收缴横幅应当有合法的法律文书,在没有合法检查、搜查、扣押、收缴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是公民保护自己合法财产正当的自助救济行为,并不违法。 原审判决认定的以上所谓犯罪事实,都是公民正常的政治表达,受宪法保护。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法第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警方曾问过被告人张宝成等人为什么不申请示威游行,张宝成答2010年曾就家中装电话事申请上街游行,没有批准,没有听说过申请游行被批准的情况。被告人李蔚说,自己在2013年2月20日组织了60多民市民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申请示威游行该局没答复——见一审庭审笔录。本辩护人于2013年6月12-13日、11月18日,两次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自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以来,该局“收到的集会游行示威有多少起申请、批准了多少起”等政府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以我未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我的生产生活科研有特殊需要、自己没制作等理由,拒绝公开。我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未依法处理。 2013年12月18日,本辩护人和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蔺其磊、陈建刚等8律师,向北京市公安局递交示威游行申请,标语口号也是官员财产公开和教育公平,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不予办理。以上都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从不批准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正确实施、玩忽职守,丁家喜等人没申请就进行示威游行,直接行使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的公民游行示威权,具有正当性,对他们进行任何形式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都不具有合法性。 丁家喜等人要求官员财产公开示威游行的正当性还在于:官员财产公开是防治官员腐败、加强社会监督的重要措施,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制定官员财产公开的法律等规定,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国家领导人俞振声、汪洋等都公开表态支持官员财产公开;2011年中国“两会”前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网友提问时再度提及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问题;中共十八大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章节提出,“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健全民主监督”;中纪委监察部发布的落实三中全会解读文章,提出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广州市在2014年清理裸官1000多名。以上都证明,官员财产公开,是党和政府正在实施的反腐措施。 办案的公检法人员,故意回避丁家喜等人示威游行正当表达公民意见的案件性质,把其歪曲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犯罪行为,实为转移公众视线,践踏公民游行示威的宪法权利,封杀公民要求官员财产公开、教育平等的言论自由。 二、公检法司和律协18人违法,25人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规定,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和事实,涉嫌的犯罪或违法事实和人员: (一)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北京公安局监所监管总队人员的违法犯罪。 1、本案所有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递交会见手续后,该所拒绝及时安排会见,一律在48小时内安排,违反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的规定,限制会见权。众律师向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监管总队等投诉无果。违法的有三看的接待警察武哲,女,警号013694,李建华,男,警号013788,所长齐怀玉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2、以律师会见室装修为名(加装会见室对着会见律师的监控摄像头),无理在2013年11月份近1个月内不安排律师会见,实际是为配合警方突击审讯被告人(事后丁家喜等人证实),阻断被告人联系律师获得帮助。违法责任人所长齐怀玉等。 3、违法对律师会见进行监听监视。每个律师每次会见,该所都派四五名警察在会见室栏杆内外近身陪同,佩带执法记录仪对律师会见全程录音摄像,违反刑诉法三十七条关于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侵犯会见权。向所长反映、多方投诉无果。违法责任人有:在会见现场的副所长丁文(警号014002),年轻男警013494、013836,所长齐怀玉,涉嫌滥用职权罪。 4、我2014年1月28日和2月5日等多次递交手续,要求会见丁家喜,都被该看守所违法拒绝安排,理由是海淀区法院通知该所丁家喜已于1月27日当庭解聘你担任一审辩护人,不能再重新担任他一审辩护人,不能再会见,剥夺律师会见权。责任人有接待警察武哲、李建华,所长齐怀玉,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监管总队法制处副处长由长江(警号)、处长戴玲(原公安丰台分局法制处处长,女),涉嫌玩忽职守罪。 5、2013年11月26日,我在会见丁家喜时录音(经他同意),副所长丁文和监管总队法制处律师科科长王海雄,违法抢夺我的手机和录音笔,丁文对我推打,撕坏我的棉衣和踩坏我的皮鞋,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5小时,非法删去我会见丁家喜的录音。违法责任人除丁文、王海雄外,还有所长齐怀玉,副所长戴某(警号013728)、冯某(警号013711)和王某、何姓和李姓管教协助违法,违法给我做笔录,做虚假笔录要丁家喜签名,企图构陷我。我投诉和提出国家赔偿后,市公安局庇护违法,未依法作出处理。我提出行政复议,北京市政府以不是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予受理。上述责任人涉嫌滥用职权罪。 综上,第三看守所武哲、李建华、齐怀玉、监管总队副处长由长江、处长戴玲 5人涉嫌玩忽职守罪;副所长丁文、戴某、冯某、王某,何姓和李姓管教、所长齐怀玉、年轻男警013494、013836等9人涉嫌滥用职权罪。 (二)北京市公安局本案预审员李赫、吕爱民等人的违法 1、拒绝向丁家喜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在辩护律师书面要求其送达后仍拒绝送达;2、不依法在起诉意见书上列明辩护人以及辩护意见和建议。二人构成玩忽职守。 (三)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分案移送审查起诉的违法 把本是共同犯罪同一案件的丁家喜、赵常青、李蔚、袁冬、张宝成、许志永、李刚、候欣、王功权、张向忠、马新立、王永红、孙含会等13人,分成丁家喜和赵常青一案、张宝成和袁冬一案,其他人各为一案,共11个案件,分别移送审查起诉,违反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并案处理的刑诉法规定。滥用职权的人员有:决定分案处理的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法制处、局长等人。 (四)北京市检察院的违法 1、在丁家喜和赵常青、张宝成和袁冬、许志永案、王功权案,北京市公安局已经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审查起诉并管辖、一分院并没有请示北京市检察院要求指定管辖的情况下,违法把共同犯罪同意案件中的丁家喜、赵常青、李蔚、张宝成、袁冬、侯欣的案件指定海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违反刑诉法和最高检刑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关于共同犯罪中的一案由上级检察院、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院管辖的规定。违法人员有决定指定管辖的包括检察长池强在内的责任人员,涉嫌滥用职权。 2、我曾就一分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海淀区法院阻碍律师和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多次违法行为,多次向该院书面申诉控告,没有任何回复。违反刑诉法第四十七条,六部委院关于实施刑诉法若干规定第10条关于检察机关对律师的申诉控告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控告人的规定,控申处经办人和负责人、检察长池强等人涉嫌玩忽职守。 (五)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违法 1、指派本院检察员庄伟(二审监督处处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周建辉(副处长),赵鹏(处长助理)到海淀区检察院,违法以虚构的海淀区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身份,担任丁家喜、李蔚案公诉人,违反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不得在多个检察院任职的规定、以及最高检察院刑诉法规则(试行) 关于公诉人任职条件的规定。检察长高保京和三位检察员涉嫌滥用职权罪。 2、我曾就一分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海淀区法院阻碍诉讼权利的多次违法行为,多次向该院多次书面申诉控告,该院没有依法处理,放任违法。违法人员有控告申诉处经办人和负责人、检察长,构成玩忽职守。 (六)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违法 在本律师等投诉该院把许志永、王功权的案子分拆审理违法,海淀区法院把丁家喜、李蔚等6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分拆成4个案件处理违法,要求其监督纠正,拒绝处理也不答复,违反刑诉法的规定。主要违法人员有分拆责任人、院长吉罗洪等,构成玩忽职守。 (七)海淀区检察院的违法 1、违法指派一分检检察员庄伟、周建辉、赵鹏,以本院代理检察员的身份担任起诉丁家喜、李蔚的公诉人。代理检察员是违法私设的检察员职务,违反检察官法、最高检刑诉法规则(试行)的规定,即公诉人必须是检察长、检察员、经检察长批准的助理检察员担任。违法人员有检察长王伟,检察员庄伟、周建辉、赵鹏等人,涉嫌滥用职权罪。 2、本律师投诉海淀区检察院、海淀区法院的一系列违法行为,拒绝依法处理,放任违法。违法人员有控申处经办人和负责人、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构成玩忽职守。 (八)海淀区法院的违法行为 1、违法把共同犯罪同一案件中的丁家喜、赵常青、李蔚、张宝成、袁冬、侯欣的案件分拆成4个案件,丁家喜和李蔚一案、张宝成和袁冬一案,其余2人各为一案,违反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并案应当并案处理的规定,目的是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所有参与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刑诉法规定;该罪只制裁首要分子的,故意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决定分案处理的责任人、院长鲁为等人涉嫌滥用职权罪。 2、不让律师复制案卷中的视频证据,剥夺律师完整复制案卷材料权,阻碍辩护权的依法实现。违法人员有审判长范君、承办法官覃波,其他责任人员,院长鲁为等(我给鲁为去函要求纠错,不理睬),涉嫌玩忽职守罪。 3、2013年12月15日该院法官把丁家喜、赵常青、李蔚、袁冬、张宝成、李刚等人私自拉到海淀区法院,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秘密审讯一天,违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没有辩护人在场,剥夺辩护权。范君、覃波等法官涉嫌滥用职权罪。 4、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回避。秘密审讯也属于违法会见当事人,会见的法官应当依法回避本案审理。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法官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会见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告知可以聘请辩护人、宣判等情形。因此,违反规定会见丁家喜并秘密审讯的范君、覃波、徐进等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涉嫌滥用职权罪。 5、2014年1月27日开庭时,因一分检检察官以海淀区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担任公诉人身份不适格,我要求出示海淀区检察院对三人的任命文书,范君无理拒绝,滥用审判权。 6、2014年1月27日我当庭要求庄伟等三公诉人回避,范君直接驳回,违反检察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的刑诉法规定,滥用审判权。 7、2014年1月27日庭审我要求审判长范君和法官覃波回避,理由是二人违法我已经投诉控告,形成投诉和被投诉的利害关系,范君直接驳回并不许复议,滥用审判权。我还要求海淀区法院院长的回避,未果 8、2014年1月27日我退庭投诉控告,之后丁家喜仍然聘请我担任一审辩护人,我向该院递交重新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等文书,覃涛、范君等人以我已经被解聘,丁家喜另行聘请辩护人不包括已经解聘的律师,拒绝我重新担任丁家喜的一审辩护人。我说丁家喜对我的解聘就像一般的民事行为一样,解聘还可以重新聘请,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的,覃波、范君不予理睬,剥夺丁家喜重新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也剥夺我依法重新担任辩护人的权利,阻碍诉讼权,涉嫌滥用职权罪。 9、因海淀法院和检察院上述大肆违法,限制诉讼权,我无法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辩护权,2014年1月27日庭审时我依法书面提出退庭投诉控告救济辩护权,范君违法给我两次训诫,说我扰乱法庭秩序,滥用审判权。 10、2014年1月27日退庭后,我向北京市检察院和一分院、海淀区人大常委会等机关申诉控告范君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审期间,我多次给院长鲁为去函要求纠正范君、覃波上述违法行为,不予以理睬,后我也投诉控告鲁为的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2014年5月22日,范君、鲁为还以还海淀区法院的名义向北京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我依法拒绝辩护退庭申诉控告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涉嫌对我打击报复。 11、未经庭审调查质证,范君和覃波就当庭直接认定证人证词真实完整,驳回我要求61个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违法刑诉法的规定,滥用职权。 (九)二审期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违法 1、我受丁家喜和其哥哥的委托,2014年5月9日向该院递交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了律师证,窗口苏姓接待人员收下后出具收据,承办法官张坤借口工作忙一直不安排我阅卷,构成玩忽职守。一个月以后,6月13日张坤来电话称,接北京市司法局函,说我一审退庭后海淀区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认为我退庭是扰乱法庭秩序,要求对我行政处罚,司法局已经立案,我的律师年度考核暂缓,不适合担任丁家喜的二审辩护人。我说年度考核是律师行业内部行为,不是律师执业的年度再许可,我的律师证和辩护人身份是合法有效的,他不予理睬,执意否认我的辩护人资格。我向该院院长吉罗洪、一分检的申诉控告中心投诉控告,没有回复。违法人员有张坤、院长吉罗洪等,涉嫌滥用职权罪。 (十)二审期间,北京市第三看守所的违法 2014年5月16日、19日、28日,我连续三次向该所递交会见丁家喜的律师所函、丁家喜和其妻的委托书,该所武哲、李建华、(所长齐怀玉应当知情)不予安排会见,投诉到市公安局监所监管总队,法制处副处长由长江、处长戴玲支持看守所违法,共同剥夺会见权,涉嫌玩忽职守罪。 (十一)二审期间,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柴磊处长的违法 2014年6月初,柴磊以北京市司法局名义向海淀区法院去函,说明该院对我的司法建议书昌平区司法局已拟行政处罚对我立案调查,并对我的律师年度考核暂缓。一中法官张坤借此违法否认我的二审辩护人资格。我质问柴磊,律师年度考核是行业内部行为,考核与否不影响我律师执业证的合法有效性,要求他向法院说明。他说,未经年度考核的律师证是否合法有效,由办案机关认定。我说律师执业证是司法局核发的,其合法有效性应当由发证机关认定,如有争议,才起诉由法院认定,他不理睬。柴磊的行为是故意误导法院,阻碍我担任丁家喜二审辩护人,阻碍我的依法执业权,属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十二)北京市律师协会、昌平区律协、全国律协的违法 就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一、二审期间违法拒绝我会见丁家喜,非法扣留我的5小时,对律师会见监听监视,海淀区法院不允许复制案卷视频证据、一中法张坤不让我阅卷,我多次去函北京市律协秘书长高鹏和会长张学兵、昌平区律协会长吴晓刚、全过律协会长王俊峰,要求依法维护律师权利,都不理不睬,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律协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和合法权益的规定。违法人员高鹏、张学兵(应当知情)、吴晓刚、王君峰,涉嫌玩忽职守罪。本律师在此对上述只收律师会费,尸位素餐,不提供合法服务的律协负责人提出强烈谴责! 上述违法和涉嫌犯罪行为,已经严重破坏刑诉法、律师法、警察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的正确实施,严重侵害了本律师和被告人丁家喜的合法诉讼权,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追究违法和犯罪责任。 三、办案公检法人员106人涉嫌徇私枉法罪,真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和案卷证据证明的事实,丁家喜等人被原审认定为犯罪的事实不成立,实际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社会公平,促进国家法治进步的合法公民行动。案卷中没有一份其他公民对丁家喜等人游行示威的投诉控告,也证明公众对丁家喜等人的行为高度认同。被控犯罪的游行示威行为共有4次,分别是2013年1月27日、2月23日、2月28日、3月31日,如果警方认为涉嫌犯罪,第一次的2013年1月27日就应当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罪名也不会一变再变,说明警方开始也不认为是犯罪,立案后也也难以确定涉嫌何种犯罪,即办案人员明知或应知丁家喜等人没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犯罪事实,仍然按照该罪追究刑事责任。执照警方的逻辑,2013年1月27日的第一次游行示威就构成犯罪,警方当时就应当依法立案处理,因未处理,依法也涉嫌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检侵权渎职罪立案标准也规定:“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按照该罪予以立案。 根据上述规定和本案事实,明知或应知丁家喜等人没有犯罪事实,公检法人员仍然追究丁家喜刑事责任为目的的立案、拘留、侦查、搜查、移送审查起诉、审判,办案的所有公检法人员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丁家喜委托我对他们提出刑事控告。 涉嫌徇私枉法共同犯罪的公检法人员共106人: (姓名如有误,以实际为准,其中认为丁家喜无罪的人除外) (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5人以上:承办法官张坤、审判长李洁、代理审判员刘用印,书记员王婧妍,包括院长吉罗洪在内的审判委员会成员。 (二)海淀区法院6人以上:本案审判长范君、法官覃波、陪审员陆有才,书记员亓(qi)静、齐雪,包括院长鲁为在内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因书记员也是司法工作人员,具备本罪犯罪主体资格,故列为犯罪嫌疑人。 (三)海淀区检察院2人以上:决定起诉、决定庄伟等人违法以本院代理检察员身份担任公诉人的公诉科负责人,包括检察长王伟在内的检察委员会成员。 (四)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6人以上:决定对丁家喜等人批捕的处室经办人和负责人、检察长高保京,包括检察长在内的指派庄伟等人违法担任海淀区检察院公诉人的检察委员会成员,非法跨职以海淀区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身份担任公诉人的庄伟、周建辉、赵鹏。 (五)北京市检察院5人以上:决定延长羁押期限和指定丁家喜案由海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经办人、负责人、审批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 (六)北京市公安局办案警察82人: 1、北京市公安局和公交分局9人以上:决定立案、拘留、延长拘留期限、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经办人、负责人、审批的局长或副局长;3.31专案组丁家喜案负责人郝志刚、刘忠,刘刚(海淀分局)。 2、丁家喜主要讯问人员8人:吕爱民(警号040441)、李赫(043135)(丰台分局,2人共提讯丁家喜60多次);(陶)曹跃胜(警号052615,大队长)、万嵘(海淀分局)、刘浩春、马铭、朱征斌、王君。 3、北京市公安局警察3人(为其他被告人和证人做笔录):孙堃(北京市公安局3.31专案组成员,共提讯许志永60多次);张春华、王道清 4、公交分局预审大队警察3人:史明亮、张波超、韩潮(给张宝成、侯欣、袁冬等人做笔录): 5、海淀分局和其他部门办案警察23人:李辉、王飞、赵艺利、李文斌、冯舒涛、张巍;赵贵利、周雨、李文彬、陈永胜、李达;李雪松;杨长、任楠;李红岩、王永朋、周留庚;江海、王建林、钟春旭;杨玉朋;张帅、蔡维林。 6、网安总队三大队对丁家喜、许志永腾讯微博远程勘验警察8人:高见新(指挥),左向晖、彭伟、顾融家(见证);肖大勇(指挥)、王谦、郑辉、刘鹏飞(见证)。 7、参与办案的有关派出所警察28人: 中关村派出所:张万春(警号038712)、张海军(警号037169);毛晓波?马敏、马亚平、侯中华、李帆康、干长华、王戈、唐炎岩。 西三旗派出所警察:赵恩程、聂建国。 新古城派出所警察:赵成、黄东。 模式口派出所警察:贾以峰、李民美。 东升派出所警察:丁禾、郭成杰。 西单大街派出所警察:张青峰、梁立萌、周连升、王毅、张绍国、李文生、刘海、刘建青。 花园派出所警察:李坤等2人。 四、结束语 本案办案程序混乱不堪,如案卷中没有立案文书,不知何时立案、谁批准立案的,立案前掌握的涉嫌犯罪事实是什么?传唤是海淀分局中关村派出所盖的章,违反刑诉法规定;拘留证是公交分局制作,拘留未依法通知家属;北京市公安局提请批捕的丁家喜,而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逮捕通知书又是公交分局下发的;如果是北京市公安局指定公交分局管辖本案,应当有指定管辖的法律文书,但案卷中没有;移送审查起诉又是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向北京市检察院一分检移送审查起诉,没有一分检指定管辖的请示报告,北京市检察院却莫名其妙地下达指定管辖批复,指定海淀区检察院管辖丁家喜、李蔚等6人的案件…… 我在辩护活动中,第三看守所的人和海淀区法院的人都多次提到“专案组”如何如何指示,案卷中也显示有一个神秘的3.31专案组,但这个专案组的负责人始终没在案卷中出现,应当是怕暴露违法行为和身份事后被追责。既然这个专案组既能指挥公安也能指挥法院,应当是公检法联合办案的一个临时组织。如果是这样,这个专案组依法应当是一个违法组织。因为按照刑诉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检法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里的“相互配合”绝不是联合办案,而是不能互相故意掣肘设置障碍的意思,设立联合办案专案组,无非是有人要借机操控整个办案过程和结果,就无法做到依法和公平公正办理本案,这是对刑诉法、对国家法治的极大破坏。 办理丁家喜案件涉嫌犯罪公检法人员有125人、违法人员18人,如果加上办理其他12名被告人案件的人员,办案公检法人员的违法犯罪总人数应当能达到200人以上,其他被告人和辩护人也应当进行投诉控告,大家共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建设法治。中国的主要问题不仅是腐败,有些公权机关有法不依是更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不会自动发挥作用,需要广大公民参与监督公权者守法,不去监督,法治社会永远建设不起来,每个人都应当为之付出努力。 本辩护人认为,根据案卷显示的共同证据和以上分析,本共同犯罪案件中13个被告人,不仅丁家喜是无罪的,其他12个人同样也是无罪的,包括二审上诉的李蔚、赵常青、张宝成,终审判决有罪的许志永、袁东,有罪免刑的侯欣,认罪取保的王功权(被告人的错误认识),取保候审的宋泽、王永红、孙含会、马新立等人。 本案多部门大量人员、大范围、持续地违法和犯罪办案,不仅是针对被告人丁家喜等人,而且直接针对辩护律师,触目惊心,前所未闻!其手段是为律师的依法辩护千方百计制造障碍,迫使律师化费大量精力和时间自我维权,分散律师对被告人的辩护力量,为枉法裁判丁家喜等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其目的很明显,就是通过对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违法扩大刑法打击面,对所有参与游行示威的被告人全部处理,违法用刑法严厉打压公民合法游行示威权和言论自由权,打压公众要求官员财产公开、教育公平的正当诉求,掩盖腐败、教育不公平等社会矛盾,营造歌舞升平、北京市社会秩序稳定的假象,取悦某些领导人,为自己的升迁制造政绩。 本案是明显的假案或错案,是公检法办案人员故意违法。最高法、最高检近期相继制定了错案终身追究制度,错案就是错案,不会因为参与办案的机关和人员多了、或有了上级违法指示命令就不是错案。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公务员法、律师法都规定,公职人员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命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的法治进步谁也阻挡不了,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这是被历史反复证明的真理。远有破坏法治的“四人帮”被严惩,近有权重位高的薄熙来、王立军、李东生、徐才厚的相继落马和锒铛入狱,跟随者重庆公安局的四大金刚也被判刑,都是前车之鉴,是明证。提醒本案的办案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是你们的法定职责,建设法治国家是你们的安全保障,利用手中公权破坏法律实施,盲目执行上级的违法命令,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最终会受到法律制裁。 此致 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抄送 中央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纪检委、国务院、中央政法委;北京市委常委、纪检委、人大常委会、市政府。 控告人、辩护人程海 |
宪权,检验法治的试金石——丁家喜案二审辩护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唐天昊律师,受丁家喜之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自接此案,如重担压肩,仅一审卷宗118卷(共11500余页);加之一审两次开庭笔录以及少许视频资料,本辩护人至今未能阅毕全卷,但我已然确信丁家喜无罪。我真的很荣幸能够为其提供辩护,因为丁家喜所为之事使我万分敬仰,却无勇气去做。也都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我却未认真对待过,我鄙视自己内心的怯懦。 撰写此辩护词之时,再次被张坤法官催促。本人本来准备可能形成相互承接数份辩护词,请合议庭人员将辩护意见听取完毕后,方下判决,然贵院张坤法官警告辩护人,若持续一份份提交辩护词,其会向重庆司法局发司法建议,认为本人没有认真履行辩护人职责。赤裸裸的威胁让本辩护人诚惶诚恐,试问辩护人何以能够独立行使辩护权?本辩护人还寄希于多指出扭转一审的程序问题,由贵院将此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看来这只能存在于臆想中。 由于本案涉及卷宗过多,审限有限,故本辩护人在此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了《延长丁家喜、李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二审审限建议书》,据悉贵院已经获得了延期两个月的审限。 不再赘述,本人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辩护。第一部分,关于程序的违法;第二部分,关于实体的论述;第三部分,关于本案的定性。 第一部分,诸多程序违法,严重侵犯被告人丁家喜的法定诉讼权益及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第一、 一审程序中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违法情形。 A、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将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致使被告人诉讼权利受损。 本案被控方指控为共同犯罪,目前被告人有许志永、丁家喜、李蔚、张宝成、赵常青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本案中,许志永一审被诉至贵院,丁家喜、赵常青等人则被分拆成几个案件,降格诉至海淀区法院。一审辩护人及本辩护人均认为,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影响了各被告人之间一审的质证和对质,进而损害到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 所产生的问题于一审庭审中显现出来,在4月8日的庭审中,由于一审辩护人出于对法院的信任,在检察院举证过程中,只是根据当庭播放的证据黑白投影及法院提供给一审辩护人的证据黑白扫描件光盘进行了质证,并未要求核对原件。4月9日上午的庭审中,检察院继续举证,丁家喜授权其辩护人隋牧青、张科科律师代其核对原件进行质证。随后,隋牧青、张科科、常玮平及蒋援民要求核对原件进行质证,但遭到审判长的拒绝。在四位辩护人的强烈要求下,审判长被迫向一审辩护人提供本案卷宗进行质证,但辩护人发现法院提交辩护人的一百多本案卷全部为复印件,既未与原件核对,也无复制人的说明。一审辩护人遂要求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向一审辩护人提供证据原件进行质证。但审判长以证据原件在一中院为由,拒绝辩护人的合法要求,违法强迫辩护人进行质证。隋牧青律师和蒋援民当即拒绝了审判长的违法行为,并宣布4月8日的质证非法无效,要求审判长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依法审理本案,否则,辩护人将不配合违法审判。然而,审判长不但不改正其违法行为,反而以向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取消辩护人律师资格相威胁,妄图强迫辩护人就范。蒋援民不惧威胁,再次指出法庭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后,宣布退庭控告,随后,隋牧青律师也退庭控告。尽管如此,审判长继续强行推进违法庭审,留在法庭的张科科、常玮平律师拒绝对证据复印件进行质证。2014年4月9日庭审卷第12页“当庭质证核查原件是查明事实的必经过程,是当事人基本的诉讼权利,之前为什么没做这个事情,是基于对法院和检察院惯性的信任,认为如此浅显的普通的法律原理应该不会出现这样大的瑕疵,这是辩护人的一个失职。确实我们不应该有这样惯性的信任说必然对这样的原件会出现在现场,为什么会出现我们要求出示原件,而不能出示原件的结果,是因为我们之前强烈要求既然是本案是所谓的共同犯罪,应当共同合并审理,如此和这个案子的所有卷宗会在同一法庭出现,那么我想说的是我们的案子对其他正在审理的案子来讲也是其他案子,那么何以在庭审过程我们这个案件中一本原件都没有呢,这个现象合理吗?第四、关于庭前会议,所谓庭前会议,也就是说法庭的开庭时间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才开庭前会议,当时告知开庭前会议的时候并没有告知什么时候开庭,我认为这个庭前会议时间安排程序有一定不当,我认为庭前会议是对司法经济性的考虑,并不能代替开庭对法律公平正义的需求,只有经过庭审质证确定的证据才能作为确定法律事实的依据,庭前会议没有这样的功能,是为了庭审的便利和司法的经济性,它的价值远远低于公平正义。第五、我想说我非常惭愧出现了这样大的纰漏,如果本次庭审,比如说不能通过替代性的方式,比如说休庭,我们调取原件,调完了我们核对完原件后继续开庭,或休庭择日开庭,这种方式对当事人基本权利进行保障,基于辩护人无法履行辩护人基本权利,我请求当事人解除对我的委托,解除完以后,我要做的就是对本案当中出现的所有的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最后,我想说从昨天到尽头的庭审,辩护人指出一些举证的瑕疵,已经证明公诉方提出的证据里面大量的缺页以及很多问题,这是被证实过的问题,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我建议合议庭进行理性的思考,我们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然后作出一个比较恰当的选择。” 同时由于许志永已被北京市一中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52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贵院作为海淀区法院的上级上诉法院,这是在用自己的行动向被告人及一审辩护人表明,被告人不用上诉,告诉关心本案的中国公民也不必奢望,因为一中院的立场是各被告人都有罪。所以海淀区法院认定丁家喜有罪,也是铁板钉钉的事情,从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尽管一审中漏洞百出与诉讼程序上的肆意违法,但是上诉至贵院被纠正的可能性本辩护人认为几乎为零。 B、本案一审名义上是公开审判,但北京警方距离海淀法院几百米之外,便有警察拉起警戒线,对行人严格盘查,本人也曾想参与旁听,但连警戒区域都进不了。拒绝关注案件的旁听者入内、安排人员占据旁听席、限制家属旁听(只给家属两个旁听名额)等一系列非法手段禁止旁听,导致本案事实上是秘密审判,公然背弃审判公开原则。 C、一审法官非法会见被告人,并将被告人外提至海淀区人民法院。会见丁家喜的过程中获悉,2013年12月21日左右,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范君与覃波于海淀区人民法院分别讯问丁家喜、赵常青、李蔚、李刚、张宝成、袁冬具体案情。根据刑事诉讼法182条、196条,20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18条、183条、247条的规定,则人民法院合议庭人员只能是送达起诉书、告知有权聘请律师、通知庭前会议、送达开庭传票、送达延期审理的决定、送达判决书这六种情形,且前述六种情形为诉讼程序权利,并不能牵扯案情,查清案情应当庭审过程中,其辩护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故前述海淀区人民法院于海淀法院讯问六人具体案情为非法提讯,无法律依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D、丁家喜开庭审理前,曾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均无一人出庭,严重影响此案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根据刑事诉讼法182条、187条、188条、189条、192条关于证人的相关规定,本辩护人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情事实的重要手段,且连薄熙来的审判均有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更能说明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视。故无证人出庭,其证言的真实性受到严重质疑,且证人之间,证人证言前后均存在出入与矛盾,故一审法院应当本着查明案件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依职权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以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确保其证明力。 E、未全卷移送,且案卷绝大多数为复印件,可能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本案中,本辩护人于2014年6月19日,6月20日,两个半天时间(因张坤法官20日上午需要培训),对于案卷封面表明一审公安卷110卷,补充侦查卷18卷,加之庭审卷。本辩护人进行了翻阅,绝大多数为复印件,回去查遗补漏发现,一审卷中缺第66、67、72、85、86、87、88、89、90、91、92、93、97、98、99、100、101卷。 以上卷宗到底是何内容,为什么不全卷移送? 后通过其他辩护律师了解到,海淀区检察院获取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视听资料,但非常诡异的是,本案控方不知出于何种考虑,原本承诺让一审律师复制,接着又不让复制了,甚至,大部分视听资料到审判阶段不翼而飞,即便是很少一部分移送法院的视听资料,法院也拒绝律师复制。 本人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复印视听资料与庭审录像均遭到拒绝。仅仅于2014年6月23日下午十八点组织观看至二十三时,本辩护人所看见的视频资料(除庭审录像外)均遭到了剪辑,大多数为几分钟,且逻辑混乱,杂乱无章,使本辩护人并不能进行有效的分析判断。 关于本辩护人提出,由于许志永、赵常青、张宝成等人属于本案同案犯,贵院张坤法官口头驳回我对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故本辩护人认为庭审录像及笔录也应该属于本辩护人阅卷的范畴,但遭到拒绝。 《刑诉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该规定旨在保障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辩护权,是法定权利。对于本案而言,控方指控被告人丁家喜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行为人是否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入罪标准,客观证据尤其重要。对于如此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应当是允许辩护人复制,以增加质证的有效性,但遗憾的是,本案中,一审法院与贵院均拒绝,辩护律师复制本案所指控的袁东、张宝成等人张打横幅的现场录像资料,而且隐匿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这无异于对被告人进行构陷。 F、一审期间公诉机关未完整出示证据,也未完整宣读证言。 每次均刻意略去“公民聚餐”“官员财产公示”等字眼,对涉及警方敌视民主、自由、法治、公民权利等证词均不宣读,对可能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拒不出示。致使丁家喜的质证的权能受到限制,故属于侵犯其法定诉讼权利的情形。例如一审庭审卷2014年4月9日庭审卷第17页至20页,仅仅从笔录就能看见公诉机关对于证据出示的肆意性。“丁:没有念内容,没有念,念了吗?” “ 他没有宣读,我在听,他没有宣读 ” “不发表质证意见,红框里面的内容请公诉人不要跳着念,什么意思?举证的东西还要跳着念,请重新念一遍,把里面的内容念完整。” “我 请求公诉人完整的念,我感觉里面有很多东西被省略,但我不知道省略的内容是什么,这不能偷工减料的,我们已经采取了这样的办法,有的东西可以不念,念只念摘录的一部分,我们昨天讨论这个,但是摘录的东西还要偷工减料,这是我的基本权利。”……“常辩:请法官保证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昨天没有树立红框里面都不念的先例,既然在红框里显示而来就应该在提交证据的时候念一下,这个要求不过分。”“刚才举手想说丁律师提到的问题,一定要保障基本权利,我们坐在这查明没有原件的事实,我对以后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很明确,如果我们还有作用,希望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关于北京警方的违法情形。 A、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曾三次去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丁家喜,但每次会见期间一直都有有一名警察站立或者坐在丁家喜旁边。本辩护人就此提出异议,警察并不予理睬。《刑诉法》第37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律师法》第33条也作出同样的规定。《刑诉法》第46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律师法》第38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辩护人的保密责任受到了严重侵犯,对以上规定视而不见,严重侵害了辩护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本辩护律师履行职责受到严重影响。 B、一审2014念4月8日下午庭审笔录49页“隋辩:外面那些狗就是为了配合你们来训诫我们的,我年纪大了,我是修养比较好的时候。”“常辩:这个训诫我表示接受,原因是隋律师与张律师在街上受到警方盘查,无故不让他们走,也没有让我走,所以一直拖到根本没有时间吃饭,一刻都没有休息,客观上我们的确来晚了,我向当事人、法官、检察官表示抱歉。” 一审庭审卷2014年4月9日72页“张辩:开庭过程中安保非常严密,如临大敌,对旁听的人员进行盘查和粗暴的拒绝,浪费了纳税人的钱财,而且有一个广东的律师来旁听也被带走,限制了旁听人数,许多丁家喜的朋友无法旁听,变相秘密的开庭审判,使开庭无法得到社会的监督。” 北京警方如此紧张丁家喜、李蔚开庭,致使本案一审实质处于秘密庭审状态。 二审法院违法情形。 A、2014年6月23日14点至15点25分期间,本辩护人第三次前往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会见丁家喜,其明确表示将委托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程海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之一。由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民警违法阻扰,不让丁家喜签署对程海律师的授权书,故本辩护律师只能完整记录笔录,随后向张坤法官表示丁家喜的意愿,张坤法官以程海律师律师证未过年检为由,不适合作为丁家喜的二审辩护律师,我向其阐述了,律师年检仅仅为行业内部考核,并不影响律师执业,张坤法官不予理睬。本辩护人将《律师会见笔录》复印件交由张坤法官,张坤法官表示笔录仅仅为律师与丁家喜之间记录,不是法定证据为由,不作为其参考的资料。本辩护人认为张坤法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本辩护人表示,由于本辩护律师仅仅作为其二审辩护律师,对于一审中可能存在的“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本辩护人并不知晓,由于丁家喜本人之前也是律师,故本辩护人只能通过笔录的形式进行固定,将其线索交有法院,由法院查证属实后,发现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3款情形,则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然而张坤法官再并未查明《律师会见笔录》存在违法情形下,只给本辩护律师七天的时间,本辩护律师认为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就要保证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 B、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违法。 同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辩护人向贵院提交了《要求开庭审理丁家喜、李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的律师函》,但是遭到了拒绝。 辩护人认为此案属于应当开庭而非可以开庭的情形,理由如下: 第一,在一审法庭调查阶段,因为一审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上诉人和辩护人均未对证据进行质证。因一审庭审中,诸多事实并未查清,证人证言之间存在较大分歧,丁家喜本人整个庭审中,因为一审的程序违法,超过百分之八十的时间丁家喜保持沉默,根据《刑诉法》)第53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全案证据显然未经控辩双方质证,意味着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依法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第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同案被告人和指控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没有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依法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在和上诉人会见时,上诉人明确表示对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有异议,且考虑到上诉人在最后陈述中坚持自己无罪的立场,显然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有异议,而此异议可能直接影响定罪。根据《刑诉法》223条之规定,二审法庭应开庭审理。 根据《刑诉法》22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注意此处系“可能”二字,该法条意味着除非二审法院能绝对排除影响定罪的可能性,否则就应当开庭审理。 何况《刑诉法》第223条第一款第四项还有一个兜底条款: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辩护人认为被告方有新的证据,辩护人向贵院邮寄了一审辩护律师蒋援民律师对于一审程序违法的证明与辩护词,这理应视为新的证据,都属于该兜底条款的应当开庭情形。 从《刑诉法》两审终审制度的设立初衷来说,也是以两审开庭审为原则。只有在庄严的法庭,在合议庭人员、控辩双方、旁听人员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控辩双方通过质证、辩论、最后陈述诸环节,才能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所以此案不开庭审理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合议庭应当主动改正,再启动开庭程序。 C、贵院于2014年5月第二次提讯丁家喜,丁家喜于第一次提讯时已经明确告知要求有律师为其辩护对于是否提交证据,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丁家喜均答复会见律师后予以回答。然而贵院未与其家属联系确定新的辩护律师的情况下,第二次提讯丁家喜,告知决定书面审理。此举本辩护人认为此举无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223条第2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辩护人认为,为了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先确定其已经委托辩护律师或者再三确定其不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才能讯问被告人。 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4款之规定“与本案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29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丁家喜于《律师会见笔录》表示申请张坤法官、李洁法官、刘用印法官回避。 第二部分,关于本案实体的论述,丁家喜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应当无罪释放。 本辩护人于此申明:本辩护人对于以下出现的证据的综合质证意见,对于没有原件的证据材料,本辩护人仍假定其客观存在,并不拒绝对其质证,但并不意味着本辩护人默许贵院的违法,而是为了更大限度保障丁家喜的权利,避免其遭受二次诉讼伤害。本辩护人想表达的是即使罗织的证据亦然无法证明丁家喜构成犯罪。 第一、 对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结合证据进行法律分析。 “经查明被告人丁家喜、李蔚自2012年12月起,伙同许志永、赵常青、王永红、孙含会(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商定组织人员上街张打横幅,散发传单,并拍照上传至互联网,后丁家喜等人照收制作准备用于上街活动的传单、横幅,并由王永红具体组织、煽动袁冬、张宝成、李刚、侯欣(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公共场所张打横幅,发放传单并拍照,吸引过往群众围观,实施以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活动。 2013年1月27日14时许,孙含会、袁冬、李刚、张宝成、张向忠等人来到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门及周边会合,张打横幅,拍照,被警察发现、制止。袁冬与警察争抢横幅,发生肢体冲突,李刚等人也上前阻止警察没收袁冬的横幅。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引来群众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后袁冬、李刚、张向忠在离开朝阳公园后,又来到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西门继续打横幅拍照,引起群众围观。 2013年2月23日15时许,丁家喜、袁冬、张宝成等人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广场张打横幅、散发传单、拍照,引起群众围观。当日活动结束后,丁家喜等人商定次日继续活动。次日15时前后,丁家喜、张宝成、李刚、袁冬等人先后到本市海淀区海龙大厦、海淀黄庄地铁站、北京大学东门、清华大学西门等地继续张打横幅、发送传单、拍照,引发群众围观。在清华大学西门张打横幅过程中,遇清华大学安保人员上前制止和劝阻,袁冬不听制止,与安保人员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造成现场秩序混乱。上述活动相关照片被上传至互联网。丁家喜、李蔚把部分活动照片发在自己的微博上。 2013年3月31日15时许,袁冬、张宝成、侯欣、马新立(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本市西城区西单文化广场聚集,张打横幅,发送传单,持扩音器演讲,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警察赶到现场,要求上述人员收起横幅并停止演讲,上述人员不听劝阻,继续演讲、张打横幅。后警察依法对袁冬进行传唤时,袁冬极力反抗,侯欣、张宝成、马新立等人用语言和拉拽等方式阻止警察执法,引来大量群众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上述活动相关照片被上传至互联网。 二、被告人丁家喜于2013年1月25日,伙同许志永、王功权(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商议动员他人于2月28日到北京市教委请愿。后丁家喜向多人发送了有关“228请假一天”的短信。同年2月28日,有近百人聚集在北京市教委门前,拒绝警察疏散,不服从现场警察的指挥、疏导,造成北京市教委周边地区秩序严重混乱。” 以上就是判决书认定的所谓犯罪事实,对丁家喜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定罪处刑。 一审判决认定的在朝阳公园、中关村以及西单广场的聚众扰乱行为,属于公民践行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呼吁官员公开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刑法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所有的证据均未证明这种呼吁或者张打横幅的行为侵犯了哪个具体市民、具体单位的正当权利,因此法院无权以抽象的社会秩序受到影响为由认定公民呼吁官员公开财产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在控方找不到一个市民指控他们的正当权利受到新公民运动妨碍,甚至于视频资料中有人喊“警察凭什么抓人呀?他们说的多好呀”等褒奖之词,在控方找来的官方证人证言明显和现场录像不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竟然认定上诉人们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这完全是一个无中生有的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聚众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是指在空间上对外开放、可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进入或停留、在功能上能够满足一般民众日常性的经济文化生活需求的场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第291条的说明,“‘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以及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二是聚众行为必须造成了上述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不特定多数人对该公共场所的合法使用受到严重妨碍,进而形成该公共区域内人员大量聚集,现场秩序失控的局面,主要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三是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的要求。同时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的“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只能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而一审判决认定的丁家喜组织、煽动、策划的四次所谓聚众扰序行为,无一符合上述特征。 其中2013年1月27日袁冬、李刚、张向忠、张宝成、孙含会等人在朝阳公园南门张打公民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横幅的行为,因为是发生在深冬,现场只有不到三十人,其中还包括朝阳分局严阵以待的四名警察和十几名保安共二十人,现场照片和录像足以证实,在空旷的朝阳公园南门外广场,区区三十人根本就微不足道,袁冬等人的行为未对任何游客和行人造成任何不便,也没有任何市民和游人对他们的行为报警和投诉。现场执法民警当时也不认为是什么大事,指示保安把他们手中的横幅抢走后,口头教育了几句就让几人离开了,既未传唤,更没有采取治安处罚措施。 2013年2月23日、24日丁家喜、袁冬、张宝成、齐月英等人在中关村广场、黄庄地铁站、北大东门、清华西门张打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横幅时,甚至根本没有遭遇警察的阻碍和破坏,更谈不上抗拒阻碍执法了。其中2月23号的举牌行动现场不到三十人旁观,因为天冷,整个活动进行了不到二十分钟就自行散去。2月24日,他们在黄庄地铁站的宣传活动最多吸引来64人围观(根据现场照片),而且全是在广场的一角,没有对附近交通秩序、公共秩序形成任何影响。在北大东门拉横幅时,没人围观,在清华西门,因为保安阻拦,袁冬和保安争执了两分钟即被劝开,现场录相显示未对周边秩序造成任何影响。 2013年3月31日,袁冬、张宝成、马新立、侯欣等人在西单广场张打横幅宣传官员财产公示的活动中,横幅中有要求七常委率先公开财产和国籍的内容,并在横幅中画了个王八,意思是不敢公开财产,就是缩头龟。本辩护人认为,这种公民公开表达政治观点的行为,同样没有超越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界限。而且,在警察出现前,现场秩序井然,没有出现混乱,只是在警察上前抢夺袁冬的横幅和扩音器时,因为袁冬不愿停止演讲,双方发生争执,才引来更多的群众围观,现场群众纷纷指责警察的执法方式粗暴,并质问“人家讲得很好啊,为什么不让人讲下去”?根据当庭播放的广场监控录相,当时聚集的上百人,在广场上只是占据了很小的空间,根本没有妨碍广场上的任何人。但是,因为在和警察争执过程中,袁冬喊出了你们共产党不要把这个国家当成自己的私家花园,不要当成自己予取予夺的私人仓库的口号,致使当天成了整个新公民运动的转折点,并因此导致过去几次警方早已处置完毕的活动,也被指控为所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犯罪活动。 而2013年2月28日非京籍学生家长们在北京教委门前的请愿活动,既没打横幅,也没喊口号,家长们只是选出五个代表去教委信访室表达对北京市不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出台非户籍子女在京高考方案的不满,其他人都在教委门口的便道上静静地站立等候,到下午一点多,现场执法的警察把还在原地的四五十名家长带上车,拉到各自所在地的派出所处置。当天各派出所共做了三十八位家长的笔录,大家都说现场秩序挺好的,警察和家长们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没有发生冲突。事实上,尽管北京市公安局提前就为防止2.28请愿失控做了周密部署,当天调集了超过四百名警力,并要求做好违法行为的取证工作,但因为当时现场秩序良好,所在地派出所甚至根本没有保存当天的现场监控录相,家长们拍摄的现场照片也显示,当天北京教委门口警察远远多过家长,现场秩序完全处在警方的控制之中,而海淀分局提供的出勤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执法录相中也没有出现教委门口秩序混乱的镜头。 上述四次所谓聚众扰序活动,经过警方大半年的侦查,至今未能找到一个北京市民或游客出来指控丁家喜等人的行为妨碍了自己的生活,侵犯了自己对公共场所的正当利用权利,未能找到一个商家指证影响了自己的商业活动,未能找到一个行人指控妨碍了自己的正常出行,既然没有具体的受害人,谈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正如丁家喜一审庭审的辩护,“公诉人指控我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从接到起诉书我就在想,心口相问,我哪一天想让大家上街扰乱公共秩序了呢?想来想去就是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一年我也在想,我什么时候想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了呢?没有。一次也没有过,听了这么多证言,看了这么多证据,我就想有哪个人指控我上街堵路了?不要车过?跟执法人员对着干?我鼓励他们静坐、不走、赖在那里?公诉人说的所谓的客观表现从所有证言中能反映出一点点我有这种指使或者我有这种企图吗?我本人说过这样的话吗?哪个证人证明我说过这样的话?公诉人指控我说我是组织策划首要分子,331我不知道,我是怎么策划的?我找谁策划的呢?跟他们说了什么事情?我怎么说的?什么时候说的?怎么都没有呢?所以我不明白,我这个组织策划者总得告诉他们干啥吗!比如说组织策划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目的是什么?我们怎么干?这么多事情里面怎么就没听到一点东西,说我就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组织策划这些事情呢?我看到现场我自己参加的两次活动以及没有参加的1.27和我自己参加的2.23、2.24的那次,还有我没有参加的3.31的那一次,现场却就是打了横幅,1.27那次,去看看那个证据,那个横幅都不是王永红制作的,都是手写的,我去煽动他了吗?我去策划他了吗?我去组织他干这事?他自己带过去的,谁找他去的?不是我,我们看这里边,1.27的、2.23的、2.24的、3.31的现场都有横幅,叫“公民要求官员公开财产”,干嘛去了?展示横幅去了,动机是征集更多签名,把它送达全国人大,要求人大对这个财产公示立法,有效去除中国的腐败,这就是目的,这就是动机。每一个活动里边共同的动机,这个目的跟破坏公共场所秩序有关系吗?跟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有关系吗?我在公安机关一审七个多月,现在又这么长时间一年了,组织了一百多个卷宗,一百多份证据材料,我一直在看,一直在想,心口相问,心问口,口问心,我问我自己有过这个想法吗,我想去扰乱公共秩序吗?从哪个地方说我们是要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我们就是展示横幅,让大家关注这个事情,包括现场,3.31的现场很好,警察没来之前一直很好,秩序井然,2.24在清华大学西门,保安没来秩序很好,行人畅通无阻,是谁在扰乱这个秩序?可以再现场看一看,比什么语言都有说服力。我们这些人,我这两次,指控我在黄庄,秩序一点问题都没有,相反凡是有所谓的警察,治安管理人员出现的,我们是在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吗?不过是展示横幅,静坐了?这样的行为也没有,一样都没有,从始至终谨遵基本理念,我们是进步的推动者,也是国家秩序的维护者,也是国家秩序的建设者,我们就是这样的理念。我们自己本身就不能容忍扰乱公共场所,我在接受很多访民的过程中,他们采用很多极端的做法,我都反复的劝解他们不要那么做,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一步一步的去做,要有耐心、理性,忽然变成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请公诉人把证据材料理一边,理了这么久了,请找出一份证据来证明我丁家喜就是想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了。” 第二、欲加之罪,无中生有,且看本案的控方证人都是什么角色? 既然控方找不到北京市民出来作证,又拿不出现场秩序混乱的监控录相,一审法院只好依靠言词证据对一个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定案,其中主要是警方的“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出勤民警的证言,以及受警方控制的保安人员的作证笔录,这些不同种类的“证据”之间又彼此冲突,不知所云。 关于2013年1月27日朝阳公园南门的财产公示宣传活动,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在当天的《工作说明》中交待得很清楚:2013年1月27日14时许,我所民警张云鹏、李振洋驾车巡逻到辖区朝阳公园南门时,发现朝阳公园南门广场有十几个人发生争执,民警即下车了解相关情况,并现场进行录像,后这些人离去。经向朝阳公园南门保安工作人员了解得知,民警赶到前有几人在广场上及马路对面张打横幅,内容为“公民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园方工作人员进行劝阻,后这些人自行离去。 根据上述工作说明,1月27日的宣传活动并未遭遇警察制止,几个张打横幅的人是在园方工作人员劝阻后自行离去。但是,到了2013年8月7号,也就是在袁冬等人因3.31西单演讲被刑拘4个月之后,麦子店派出所李振洋却于 8月7出具证言指出:1月27日当天我带李建刚等三名辅警人员现场巡逻,发现朝阳公园南门广场有五六人聚集,即要求李建刚等上前制止,将男子胸前横幅摘下,并进行了批评教育。当时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引发公园门口秩序混乱。麦子店派出所保安李建刚的证言是他本人和袁冬僵持了五分钟,把横幅夺了下来。 朝阳公园保安庞福新的证言是:现场大约有二三十人聚集。被派出所的保安把横幅夺走了。 朝阳公园保安队长刘秉文也给出证言说:“我认为该男子打横幅、喊口号,严重影响了公园的秩序,造成了大量人员聚集,给公园正常秩序的维护造成了极大危害,给前来公园游玩的群众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他们的行为确实很恶劣”。至此,警方已经“成功”地在案卷中塞进了朝阳公园事件现场秩序混乱的“证据”。而到了2014年1月2日,警方又找朝阳分局民警秦东冉补了以下证据:现场有十几人聚集,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我当时穿便装,但对袁冬亮明了警察身份。另一位朝阳分局民警张淼也作证:现场有十几人聚集,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至此,警方又往案卷中塞入了袁冬等人明知遇到警察执法而抗拒的证据。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几个要件,在控方的逻辑体系中看似已经完全具备了。但是,这都是些什么“证据”?在一个市局成立专案组办理的敏感案件中,如果仅凭分局民警的证言就能认定一个公民有罪,中国究竟还是不是法治国家?几个民警事后补录的证言和麦子店派出所事发当天的工作说明直接冲突,法院为何硬要采信事发几个月以后的证据?更何况这些在不同时间收集的证据,相互之间也有矛盾! 2013年2月23、24日发生在中关村的财产公示宣传活动中,根本没有遭遇警察现场执法,只是24号下午在清华西门张打横幅时和清华保安发生了不长一段时间的争执,对此,清华西门保安张凯强的证言是:2月24日下午4点50左右,霍国厅、杨文在西门巡逻发现有人进行打横幅活动,就用对讲机向值班室进行了报告,我接到报告后就带着赵振、王乔江、翟磊出来进行阻止。那些人不听劝阻,还和我们说学校门口是公共场所,我们管不着他们。问:后来呢?答:我们让他们别打了,他们不听,我们就上去抢下来一个横幅和一张传单,并向青龙桥派出所报了警,他们看我们人多抢不过我们,就收起东西向西走了。另一名保安杨文的证言是:当时我在清华大学西门站岗,这时从马路对面走过来了四、五个人,其中一个女的,他们手持横幅在清华大学西门外,横幅的内容大概是“财产公开是正路,拒绝公开是邪路”。后来,经我们上前劝阻,对方刚开始不同意,然后经协调对方就散了。根据两位保安的证言,可以说,当天在清华西门,并未出现秩序严重混乱的场面,双方也未发生激烈冲突。 2013年3月31日西单演讲,西单广场保洁员张素芹证明:2013年3月31日15时许,我正在西单文化广场上搞清洁,看到在广场正中央的周围有许多人围观,中间站了好几个人,有一个人站在那一边比划一边在说什么,还有四个人打出两个横幅,我距离比较远,看不清楚上面写的什么内容,就看周围的人越来越多,没多一会,来了一辆警车,有民警从车上下来,后来又来了两辆警车,因为周围的人太多,我在远处看不见里面的情况了,后来民警带着几个人上了警车就开走了,周围人群也慢慢地散开了。问:当时聚集的人大概有多少?答:大概有百数十人吧,没一会就聚满了主席台周围。问:当时聚集的人群都是什么人?答:都是路过文化广场的行人,平时文化广场的人就很多,今天是周末,人就更多了。看到有人在打横幅,就都拥过去看热闹,也有用手机拍照的。问:这些打横幅的人是多久后被民警带走的?答:大概前后有十多分钟的时间吧。 西单大街管委会保安队长康永强的证言是:我听完保安员汇报后便同他一起来到西单文化广场北侧大看台处,看到有四个男子一前一后打横幅,有一个男子戴着耳机在大声演讲,我看到后面那个横幅上有依法反腐的字样,便上前制止,让他们先收起来,他们不收,这时从台下上来一个女子手里拿着相机拍照并阻拦我。警察问:当时现场围观有多少人?答:大约50-60人左右。我进行制止受到阻拦,便给西单大街派出所打电话,民警来了以后,我便协助民警将他们请上车,带回派出所。另一名保安李龙的证言是:民警到现场后,出示工作证,让演讲的男子及打横幅的男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这3名男子不但不听从民警的话,还打横幅、演讲,造成几十人围观,本来是路人行走的通道,造成了拥堵,还有多人进行拍照,使现场十分混乱,后经过多名警察的劝说约10分钟,才被民警带到警车上离开,后约5分钟围观群众才离开,使现场恢复正常通行秩序。另一名保安平生的证言是:不一会警察来了,我们就协助警察一起收横幅,他们当时情绪比较激动,不听劝告,极力反抗,当时已经引起近百人聚集围观,堵塞了广场的行人通道,我在协助民警处理这件事的同时,被演讲的那个男的用右臂肘部朝我肚子打了两下,并用右脚踢了我的两条腿。后来我们就疏散了人群。民警将他们带上警车,在带上警车的过程中,他们还在反抗不配合。问:请讲一下这件事你看到的场面或影响?答:因为他们站在行人通行的中心台阶地方,人员流通量大,由于他们的行为造成大量人员聚集围观,最后将近有百人堵塞在那里,造成人行通道无法通行,行人无法前行,而且在警察带离他们时,他们极力反抗致使当时场面混乱。 经过几个保安的层层加码,至此,西单演讲从造成现场混乱到阻碍警察执法两个特征都具备了。但警方还嫌不够,又找来西单大街派出所民警芦庆罡作证,问:当时现场的秩序怎么样?答:很混乱,因为西单文化广场人流量本身就很大,他们的行为很快就引起了很多人围观,我们到现场时已经有200人左右围观了,后来又陆续来了好多围观的,我估计最多的时候应该有300到400人在旁围观,因为围观人员特别集中,已经把那个台阶左右的路都堵死了,无法正常通行了,同时围观群众有好多拿着相机手机在拍照。另两名民警田洪和徐立镇也证明现场大约有300人围观,秩序十分混乱。 上述几份证言,证实3.31西单演讲导致现场秩序混乱并阻碍警察执法的“证据”,现场视频很清楚地表明:在警察到来前,袁冬的演讲,张宝成、马新立的张打横幅并未吸引多人围观者,台阶周边的人行通道上空无一人,是警察到现场后的粗暴执法方式引来不少人围观,但这些人都是看热闹的,他们的目的就是旁观,因此不存在被妨碍的问题。围观者人数最多时,大约也就聚拢了上百人,周边人行通道上确实三三两两有人前来围观,但并未造成通道拥堵和通行不便。现场录相中没有袁冬、张宝成、马新立等人攻击警察和保安的镜头,倒是不断有围观者指责警察的处理方式。即便真如出勤民警说的,现场有三百人,在西单广场上也是微不足道。西单广场经常有商业活动,动辄数千人,也从未听说哪个商家扰乱了广场秩序,几个公民进行反腐败演讲,又谈何扰乱公共秩序? 对2.28事件,北京市教委办公室2013年11月14日向警方出具了《关于我市部分 随迁子女家长2月28日到市教委上访情况的说明》: 2013年2月28日9时起,陆续有90余人来到市教委办公地北京奥运大厦南门聚集。11时40分左右,陈帆、梁双才、方淼等6名随迁子女家长从聚集人员中来到市教委信访室,其余人员仍在市教委南门聚集,个别人甚至辱骂工作人员,造成在北京奥运大厦办公的相关委办局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出入,影响了正常办公秩序。 随后,陈帆、梁双才、方淼等人向接访人员提出“我市随迁子女在京高考正式方案将何时出台”,“该方案出台有无法律依据”等问题,并递交一份有33人签名的《致市教委的“请愿书”》,要求市教委废止已出台的高考政策。13时40分左右,仍有40余人坚持在市教委南门处聚集,并造成四环辅路拥堵。经民警反复劝说无效后,上述人员被公安机关带离。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也于2013年11月14日出具《2013年2月28日非京籍学生家长在市教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的情况说明》: 2013年2月28日,我市部分非京籍学生家长准备到北京市教委聚集,根据市治安总队工作部署,我分局安排118名警力于2月28日早7时,到位于北四环奥运大厦的北京市教委进行上勤。 2月28日上午9时许,陆续有部分非京籍家长到达北京市教委南门。现场民警立即对该些人等进行化解,到中午11时左右,来访人员达到90余人。由于该等非京籍家长们的聚集造成市教委门口人行横道拥堵及出入车辆的不便。经民警劝阻,非京籍家长选出5名代表由市教委工作人员接洽,其余被有序疏导到外围并进行谈话劝阻。14时许,按照市局领导指示精神,将不听劝阻不愿离开的56名非京籍学生家长劝上处置分流车,送至处置分流点开展核录审查。后由市局协调各分县局将各自辖区内非京籍学生家长接回,进行进一步审查、教育训诫后,予以释放。 很显然,作为涉事单位的北京市教委和现场处置单位的海淀分局出具上述证言,不但其客观性让人生疑,而且,不是由了解情况的自然人陈述而是以单位加盖公章的方式出具证言,在证据形式上也是不合法的,这种证据形式下,谁来出庭接受质证,一旦被证明是伪造,谁又来承担伪证罪的责任?事实上,控方在举出这种证据的同时,也就没打算给辩护人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机会。 当然,专案组也清楚单纯靠上述两份单位的情况说明给2.28事件定性太难看,但苦于找不到市民和其他单位出面作证,而现场视频中又没有秩序混乱的镜头,于是警方又找来当天出现场的海淀分局治安支队两名警察作证,其中杨玉明的证词是:他们就是在教委南门外的便道上站着,造成了便道上的拥堵,由于人数较多,在北四环辅路上的车辆也都减速行驶,看这里发生的情况。张泽潮的证词是:根据现场领导指挥,我们开始对停留在便道上的人员进行疏导,但那些人不听劝阻,还是聚集在市教委南门便道上。上午11时的时候,人数一度达到90余人。由于他们一直站在教委南门外的便道上,造成了便道拥堵,同时也造成在北四环辅路上的车辆也都行驶缓慢起来。 区区几十名家长站在教委门口的便道上,怎么可能造成北四环辅路的拥堵?即使造成了交通拥堵,也应该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并应该有交通参与人的证言和交通混乱的视频。事实上,警方在事发的当天并没有认定2.28是多么严重的事件,因此他们也没有注意采集现场录像,直到许志永、丁家喜被刑拘后,2013年9月29日3.31专案组民警刘浩春、马明就2.28教委南门聚众扰序案去东升派出所调取教委南门的监控录像,派出所答复监控视频只能保存一个月,当日录像已无法查找。 第三方面,关于本案的定性,政治问题,法律解决,以刑事手段打压公民合法诉求将注定事与愿违 事实上,北京警方明知新公民活动并未造成任何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这一点,从他们的讯问笔录中大量充斥着“假设、如果、万一”之词即可明了: “马新立,你仔细想想,如果你们打横幅的行为诱发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到时候国家乱了,社会乱了,你能保证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吗?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了,你能负得起责任吗”? “张宝成,你想想你们这几人在中关村、西单这样人流量大,有影响力的地方,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就私自在西单广场打公民要求公示财产的横幅,你们这样的行为是否会造成危害?如果因为打横幅,聚集的人越来越多,到时候局势无法控制怎么办,你们是否有什么预案,或者说之前商量过要怎么办”? “(丁家喜)单就你所参与的教育平权一事来讲,你用手机发送了上千条短信,煽动外籍家长到教育部门前聚集,如果这些人在收到你的短信后,都跑到教育部门前聚集、闹事,你认为那时的局面能够控制吗”?(丁回答)最后乱了吗?“那是因为警方介入得早,及时进行了工作,才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你们这一行为,不但扰乱了公共秩序,也给警方增加了工作量,你认为这种行为正确吗”? “(许志永)你错就在错在表面上你的理想是正义的,但是,实际上你在社会上的言行非正义,你曾经制作过100多条横幅,散发过上万张传单,串联数十个城市,呼吁这些城市上街打横幅,试想如果全国各地均发生了类似的事件,这种混乱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得多大”? 警方在以他们想象中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给众人定罪的同时,又在讯问中流露出他们对公民公开表达政见既蔑视又恐惧且不解的复杂心态: “国家有相关的信访部门可以让人民群众反映问题,你们为什么还要上街打横幅?你这些很多的想法在现在的中国能否推行?你如果有正当的诉求,可以通过正规途径,合理合法地向国家反映,那才是真正地爱党爱国的行为”。 “为何你们在聚会中讨论对国家现状的不满?一味地批判国家现状,对国家进步有好处吗?一个人都有优点缺点,一个政权也是这样,政府也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是你们为什么老是盯住缺点不放?从来看不到主流的东西。我觉得你们这是居心不良”。 “是国家养育了你,维护国家稳定是每名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你继续这种危险的想法,刘老师就是你们的下场”? 接下来,警方进一步表现出许志永等人呼吁教育平权、财产公示就是给政府添乱的观点,而对这些问题,新公民案诸君子回答的也很干脆,如:对预审的“你为什么不通过正常的程序反腐”?袁冬答:我也通过正常的手续,我曾经给胡锦涛和当时的九常委写过信,内容就是反腐的事情,但是没有回音,我就认为共产党没拿我们老百姓当回事,不听老百姓的呼声,所以我们就必须通过自己的方式来表达诉求。警方问:你认为共产党是否给老百姓反映腐败问题的机会和平台?答:我感觉老百姓和执政者有一无法逾越的铁幕,中间无法沟通,所以我们必须通过上街来反应老百姓的呼声,从而执政者听到我们的声音,我认为必须有结社的自由,大家从分子组合至一起从而壮大起来,让政府从装聋作哑的状态改变,最终必须承认老百姓的存在,改变腐败现象。 在李蔚的笔录中,有一段:警察问:国家现在有自己的反腐体系和部门,你们为什么还要提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答:我们认为国家的反腐体制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不够有效,腐败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已经损害了很多普通民众的利益,所以我们就提出要建立一个新的反腐体系。我们也是借鉴国外的反腐经验和做法。问:你们推出让普通民众参与反腐并建立一个新的反腐体系,这种做法容易让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这一点你考虑过吗?答:这之前考虑过我们推出的官员财产公示活动会对社会产生动荡和影响,但我相信国家会通过它的权力去加以控制,并通过相应的计划安排、表明态度减少这种动荡产生的负面影响。 对赵常青,警方质问:你反映问题没有错,但要通过什么方式来反映问题,通过你的极端方式就能解决吗?通过你个人和一部分人组织论坛和打横幅等方式就能解决吗? 我们的党及相关部门对反腐败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处理的问题一刻都没有停止,你凭什么就过早地下结论说执政党和相关部门对腐败问题处理不力? 你们总说要反腐败、要求高官财产公示等话题,是别有用心地炒作这个话题,还是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你们这种方式不惜冒着违法的风险,是在跟法律挑战吗? 任何一个人的活动都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进行的,你们的上街打横幅、演讲集会等行为,在没有被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就是违法的,这怎么能叫做是正义行为呢? 你们是否怀疑这205名高官都是腐败的? 你们怀疑的依据是什么? 这种依据能站住脚吗?你能公示自己的财产吗? 对这些弱智的问题,谁能替赵常青回答?但对警方的另外一个问题“你们之前的公共场所打横幅、发放宣传单、发放公民标识、在教育部门前静坐等,而且都没有经过申请和批准,如果这些事闹大了并引起社会动荡,这怎么办?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赵常青还是很认真地回答:如果示威的规模扩大化,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这个责任首先应该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来承担,比如说教育部,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是执政党认真听取集会人群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的方式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从而恢复社会秩序。 对袁冬,警方问:你考虑到“公民”上街呼吁是否会造成国家动荡?袁冬回答:我们上街呼吁官员公示财产和国籍,只要政府、官员按部就班的公开了,就不会引起国家的动荡了,拒不公开就会造成国家动荡。 孙含会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我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羁押一天就是一天对我的迫害。你们的领导非要大家去掘地三尺,硬要挖出金子来,愚蠢得很。他们想向上面献上鲜花,但没准献给XXX的就是一泡狗屎。 警方威胁道:孙含会,你的思想太极端了,看问题太片面了,这样不好。你亲属也劝过你,他们也看到你做的事情不对,被自由、公义、爱的假象迷惑了,陷得太深了。你应该醒醒了,应该为自己的前途和家人想一想。 孙含会答:XXX清楚地看到了腐败愈演愈烈,所以才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我们做的事就是帮助XXX做这件事。现在我觉得XXX说的这句话是假的。 预审最后只好感慨:孙含会,你执迷不悟,你被你们的小的公民圈子毒害得太深了! 不难看出,警方打击新公民运动的理由和逻辑,根本无法获得涉案人的认可,而刑法的特殊预防作用,又恰恰是以犯罪人的真心悔罪为条件的。我们的体制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拿不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却一味地迷信刑法的威慑作用,如此则除了培养更多的敌对者,又有何益? 在警方与丁家喜的对话中,最能反映出面对新公民运动,体制面临的道德困境和法律困境,现摘录一段: 问:许志永希望以何种形式建设公民社会?如果建设了公民社会,现行的社会主义社会怎么办? 答:这不是我操心的问题. 问:为何你们在聚会中讨论对国家现状的不满? 答:公民言论自由, 我们讨论什么还不行吗? 问:一味地批判国家现状,对国家进步有好处吗?某些组织的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看似普通的寻衅滋事或非法聚集行为,却有着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你认同这一观点吗?你要为自己找出路,不要一条路走到黑,害人害己。 答;政府要为自己找出路才是真的。 问:你如果有正当的诉求,可以通过正规途径,合理合法地向国家反映,那才是真正地爱党爱国的行为。 答:爱党是共产党员干的事,我不是党员,爱国就行了。 问:我国在党的领导下,一直在不断进步当中,就拿你们所关注的自由、民主问题来说,如果在文革时期,你们公民组织会有如此言行吗? 答:很多人都迷恋那个时代,薄熙来就想把国家弄回到那个时代去,你们看他最后怎么样了?我认为XXX现在想做毛泽东第二呢。 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讯问到这个份上,谁还能指望刑法能够发挥教育作用?能实现防止被告人再犯的功能? 而刑法困境的根本原因在在于,在我们这个国家,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渠道被堵塞了,以新公民运动中的财产公示活动为例,孙含会、许志永等人发动官员财产公示网上签名和街头宣传活动的目的,无非是推动人大的财产公示立法,但这么单纯的公民表达政见的活动,在我们这个国家却是国家仇视和禁止的,先是推动官员财产公示的网上征集签名活动因被大量删帖无法进行,后是公民们组织的街头宣传活动被警方粗暴制止。警方所谓的“你们宣传反腐败没错,但为什么不通过正常的途径提出来”?在此就试举一例:孙含会委托马新立、李焕君、李茂林、罗丽君、杨双军于2013年3月11日去全国人大信访局递交官员财产公示公民建议书,但信访局说他们不管这事,不肯接。2013年3月13日上午,马新立和李茂林、李茂林的妻子罗丽君、杨双军、李焕君一起到人民大会堂南门,想给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中央委员率先公开财产”的人民建议书,一共7033人在网上签名,结果不但没有人接,后来还遇见一个执勤的警察,警察马上将几个人送到了天安门分局,天安门分局把他们的建议书给没收了,让几人在所里呆了一天也没饭吃,后来马新立和杨双军被各自户籍派出所接走了,李焕君则因是上访户被送到南三环边上的一个宾馆关了几天,李茂林夫妇被山西的接访人员关到丰台区长峰宾馆十几天。对这起事件,丁家喜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用的是“3月13日,马新立与部分访民在两会期间欲向人大代表递交该建议书时被民警查获”。仅此一例已经足够,中国目前到底有没有公民合法表达政治诉求的权利和渠道! 但是,现在毕竟不是那个全民都匍匐在政治强权下唯唯诺诺的时代了,面对众多的体制不公平、政策不公平,怎么能指望被剥夺了国民待遇的人们全都对赤裸裸的不公正熟视无睹呢? 第四部分,结语。 我自知此案已成定局,翻案的可能性趋近为零,虽能预测结果,但仍要叨叨数语。掩卷静思,本案涉及的人员一个个浮现在我眼前:许志永,一个关心世间疾苦的博士;丁家喜一个成功的商业律师,衣食无忧;李蔚则是军队高干子弟;张宝成,一个曾经因为放不下亲情为别人担责受到刑事处分的北京市民;马新立,一个对政治体制和权力制衡的有着深刻理解的北京公交集团普通的后勤员工;赵常青,八九学潮被押学生之一,九八年因参加厂区人大代表竞选又被判煽动颠覆罪三年。零二年又因发文要求执政党停止迫害政治犯和良心犯,被以煽颠罪判五年;孙含会,条件比较优越公司的高管。 他们为了什么?为了谁?他们践行宪法赋予的集会、言论、游行示威的权利,为了什么,为了私利吗?本辩护人没有看出来,张打横幅要求官员财产公示、教育平权的活动中均未谋取任何利益,甚至要担当被抓的风险。他们是先知先觉的一帮人,感觉到了这个社会存在着太多不公义,甚至黑暗的现实了。当我看到袁冬在广场上演讲时,我被感染到了那种真挚,那种希望推动国家向前进步的拳拳之心。他们想通过自己的努力一天天推动一点点制度的进步。 当我看到卷宗视频中丁家喜、唐吉田对于2013年的展望,那种殷切的希望,作为执判的法官们,你们看不到吗?你们感受不到吗? 以丁家喜为代表的“新公民”,为建设一个自由.公义.爱的美好中国,他们努力做一个“公民’,而非匍伏于地的臣民,他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并且是公民中间的楷模,恰恰他们也只是一群公民做了公民该做的事情,而我们由于自身的怯懦,羞于面对“公民”这个身份,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 本案的症结不在于丁家喜们扰乱什么社会秩序,而在于丁家喜们的行为可能触痛贪官群体及盘踞于中国某些领域的利益既得者,如此声势于国际,有损我泱泱大国容颜。反腐,只是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当丁家喜们直面这个惨淡的社会时,他们用自己柔弱的身躯践行宪法赋予的权利,其背后却是去挑战盘根错节的贪官群体,仿佛我看见了堂吉诃德挥舞着大刀冲向那巨无霸般的风车,不计生死的勇气! 所以本案的诉讼,从程序到实体都是有罪之人对无辜者的蓄意构陷,参与此案的诸公,不知如何面对未来与良知。 最后我想说,一个有序的社会不能仅仅依靠人们对惩罚的恐惧与鸦雀无声来维系。恐惧滋生镇压,镇压滋生仇恨,仇恨将威胁政府的稳定,理性的力量只有通过践行宪法赋予言论自由、集会讨论才能被产生,才能被信仰,唯有这种力量才能打破由法律这种最为激烈的强制命令所造成的沉默,才能尽可能避免大多数人的暴政。 丁家喜,已经破茧成蝶,努力扇动着尚不自由的翅膀,我想,自由不会太远,民主、法治的中国,距离我们已然不远。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唐天昊 2014年7月2日 |
家属发声 除了苦苦祈祷,我还能为你做什么呢 ——写给狱中丈夫的一封信 亲爱的老公: 今天是到美国的第25天,是你被北京市公安局无辜羁押的第78天。今天是美国的国庆假日,没有去上班。清早,好容易通过微信安慰完含会的妻子,听完你的录音自己的心却不由得一阵阵的疼痛,撕心裂肺的疼痛,已经无数次了,从你被拘的那一天开始的…… 亲爱的老公,你哪里知道这里的朋友再多,这里的人再好,节假日都是和自己的家人在一起的,小镇上到处都关门了,包括我们平时最爱去的图书馆,我们暂时居住的朋友家的儿子儿媳也带着她的孙子孙女过来和她团聚。我和女儿沙沙像无处藏身似地,跑到咖啡厅呆了一上午,下午我干脆带她去空荡荡的办公室呆着去了。是的,你的如大佛一般沉稳的心态,坚定的信念,你的豁达乐观,是在不断鼓舞我感染我坚强面对一切,鼓舞我强忍内心的疼痛,领着孩子们一如既往地朝前走,但你哪里知道有谁可以弥补你不在身边的孤寂,有谁可以弥补你不在身边的无力。我知道我比其他所有被无辜关押的人的妻子都幸运,我有一份自己喜爱的工作,有一份稳定的收入,能有机会远离是非的根源,来到这个童话一般的小镇生活,但你以为这样我就解放了吗?你以为这里的一切能弥补对你的无尽的担忧和思念吗? 我知道你是个非常善于在任何恶劣的环境中找寻生活空间,什么苦都可以吃的人,可是我还是忍不住心疼你每天只能吃白菜加馒头;忍不住心疼你做大律师的智商不是用于去做更多对社会有益的事情,而是浪费在每日反反复复回答那些一样的无聊问题上;忍不住心疼你不得不放弃你喜爱的律师事务和你喜爱的高球运动;忍不住担心无论律师们的辩护是多么的有理有力有据,那些践踏法律的人还是可以找出各种名目来给你判刑定罪,然后竭力折磨你,直至把你的身心彻底摧毁…… 我时而相信你很快就会出来,因为我深知你们要求官员公示财产,是所有普普通通的有良心的中国人都很想去做而不敢去做的事情,因为我深知你们所作的一切不仅不构成非法集会罪,而且是在身体力行地履行中国宪法所赋予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我时而又觉得黑暗无边,渺无希望,因为我实在是对被操纵的中国法律没有信心,看不到底线。和朋友们说起此事,大多也是摇头和叹息。可你被无辜关押了两个多月,却一直还是那么纯粹,那么乐观——你总是相信中国在一天天走向开明,走向民主,走向文明;你总是相信被践踏的法律会被逐步地建立健全起来;你总是坚信社会自有公理和公正在,你们能够很快无罪释放出来…… 亲爱的老公,除了苦苦祈祷,我还能为你做什么呢?记得你和我一起读的那本叫做《秘密》的书籍,说是只要悉心祈祷,就会有一种正能量释放出来,就会心想事成。所以我决定把给你的这封信发表出来,我相信有无数的朋友会和我一起来祈祷,祈祷你无罪释放归来。不是吗? 深爱你的妻 胜春 2013年7月5日于美国Alfred |
与勇者同行,为自由不懈努力 ——代家喜领奖感言 尊敬的中国民主教育基金会的朋友,评委和各位来宾: 非常感谢中国民主教育基金会把第二十八届杰出民主人士奖颁发给我的丈夫丁家喜和他的朋友。尽管我还没有找到办法把这个好消息带给狱中的家喜,但我能想象他听到这个消息一定会非常的高兴,一定会非常的感谢,感谢基金会的朋友们,评委们对他们所做的事情的认可鼓励和支持,同时他也一定会说他只是众多有良知和责任心的中国公民中的一员,这份荣誉属于新公民运动的每一个人,属于中国监狱里所有的良心犯,属于所有在为中国的人权,民主和自由而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着的每一个人! 作为家喜的妻子,我为我的先生和他的朋友们感到由衷的高兴和自豪,在承担过恐惧与担忧,思念与忧虑的痛苦之后,今天能够在这里和朋友们一起来分享这份荣誉,真的感到非常的高兴。这份殊荣对我而言也是一份莫大的鼓舞。自从家喜被抓,我仿佛第一次睁开眼睛看中国,看这个我们小时候教科书里描述的伟大的国家,看这个当今中国的报刊上宣扬的稳定的民主法制的和谐国家:她被强权凌辱,她被暴政统治,她的官员腐败没有底线,她的大地上的孩子们随时面临被失学,被吃药,被强奸的可能,她的人民房屋被掠,土地被夺,她的人民在街上被打,在黑监狱被折磨,她的人民随时面临无故被监视被跟踪被搜索的现实,她的公民的嘴被直接或间接的贴上了封条,只允许做一个没有声音没有态度没有想法的满足于每日三餐的猪民。她的中国梦原来是中国当局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恶梦啊!我看到的哪里是我可爱的祖国,我看到的是分明是一座巨大的监狱!我的耳边一次次回想起当家人劝家喜不要参与时,家喜简单而温和的一句话:你们怎么来劝好人不要做好事而不去劝坏人不要做坏事呢?是啊,这个国家已经远离我们的理想,这个国家已经不属于她的人民,我们怎么能袖手旁观,我们怎么能闭上眼睛当做没有看见呢?我的心碎了,疼痛不已,我为家喜难受,为家喜所有的被关押的朋友们难受,更为这个国家没有了底线和准则感到心痛!来到美国后,在和家喜的维权律师朋友们的交流中,在和国内外与基金会的朋友们一样的诸多一直关心祖国命运,并以各种方式不懈支持人权民主活动的朋友们的交往中,我慢慢从思念家喜,忧虑未来的痛苦中走了出来,我开始平静地思考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中国公民,我能够做些什么,我开始平静的面对家喜三年半的牢狱之苦和他即使从监狱出来也不会来美国和我们团聚,而要留在中国继续完成他推动社会变革的使命的现实,思考如何坚守,如何与家喜息息相应,协同奋斗。除了和美国这边的朋友们交流学习,参与力所能及的活动,我特意保留了中国的手机号码和微信群,并把家喜所有的朋友都加为我的好友,和他们一起利用互联网,利用各种可能的方式,传播真相,传播民主自由的理念,和他们一起关注受害者,谴责独裁,谴责暴力。和他们一起围观中国,唤醒良知,呼吁更多的人加入到为民主和自由而努力的行列。我开始像家喜所说的那样,把追求民主和自由当成一种生活方式,当成每天必做的一件事情。 通往民主和法制的道路还很漫长,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不懈努力,让我们与家喜,飞雄,常青这一群勇敢的面对牢狱之灾的公民朋友们同行,让我们一起为自由,为民主,为上天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坚持不懈! 此时此刻,尽管远隔千里,我感觉家喜就在我们的身边,他在对我们说:我是很乐观的,我一直很乐观,我也有乐观的理由,因为时间每过去一天,离中国社会转型的日子就更接近了一天。历史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有这么多在通往民主的道路上不断抗争,坚持不懈的朋友们同行,我相信正义必胜,相信民主必胜!我相信我们是一定能看到中国社会变革的那一天的! 让我们一起以我们的不懈努力期待这一天的到来! |
无眠之夜——致入狱两年的丈夫丁家喜 这是一堵墙,一堵比柏林墙还高,比柏林墙还厚,比柏林墙还长的墙,你在那边,我在这边,我们从不同的方向说着同样的心声,为着同一个梦想…… 亲爱的老公,自从两年前的今天,你被那群穿着便衣在我家周围游走多日的国保带走,已经数不清这是第几个无眠之夜了。昨晚结束村里的合唱,在朋友家喝了一杯红酒,以为这样子便可以度过这个与你别离的艰难的忌日,但回来还是忍不住打开了中国的手机,微信里的一件件不平事扑面而来。两年前看着你离开的内心的疼痛扑面而来,两年中的辛酸苦辣扑面而来,多少个不眠之夜扑面而来…… 我为和你一样被无辜关押的新公民朋友们无眠,他们和你一样只不过发出了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普通公民应该发出的声音,依据的是宪法和中国的法律允许的极其温和的方式,但这个政府听不得半点异议,无耻地操纵法庭,冠冕堂皇地“依法”把你们每个人都关进了牢房。 我为和我们一样被无辜分离的无数个家庭无眠,他们和我们一样,热爱生活,渴望家人在一起温馨地过平凡的日子,却不得不在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之间做出艰难的抉择。他们的孩子和我们的孩子一样,因为他们的父亲或者母亲的选择,只能在懵懂不解中承受没有父爱或母爱环绕的现实。 我为一大群和我的命运一样的妻子们无眠,她们在美丽的春天里感受分离的严寒,有的还带着年幼的孩子……。她们只能从经过监所警官重重过滤的自己的爱人的信函中,在那些字里行间痴心找寻爱的体温,想像自己爱人的容颜。 我为我的父母无眠,他们已在你被囚禁的两年中相继离世。他们自己在文革期间因言获罪,忍受了长达近二十年的分离之苦,离世时却还在牵挂类似命运的女儿女婿…… 我更为你白发苍苍盼你回家的老母亲无眠,朴实善良的老人家两年来提起你便泪流满面,怎么也无法理解那个一直让她引为骄傲的,正直勇敢的儿子会成为阶下囚! 我也为在香港争取真普选的学生和市民们无眠,为支持香港真普选而失去自由的内地公民们无眠。其实自从你被关押,每天打开微信看到的都是律师被捕,维权者、自由思想者、独立学者被关押被判刑的坏消息,让我愤懑不已。今天,在这个两年前你被带走的日子,我尤其为71岁高龄而遭所谓“依法治国”的政府重判7年的高瑜女士无眠。尽管我已经见过太多悲剧,但这仍让我震惊和无语…… 我也为雾霾蔽日、黄沙漫天还在积极忍受和快乐适应环境的极有耐心的同胞们无眠,他们有的认为你们的努力是自找苦吃,有的认为你们的努力与他们日常生活的改善没任何关系,白费气力。亲爱的,请你告诉我,民主和自由为什么离我们中国那么远?难道我们的人民天生就不配享受民主和自由的阳光吗? 感谢上苍,在你不在我身边的日子里,我和孩子们能有幸来到美国这个自由的国家,每日感受民主和自由给她的人民带来的幸福和欢乐。但越是这样越让我忧伤,让我每天都思念你,思念故乡的亲人朋友,我真心希望能为我们的未来做一些什么。但是,亲爱的,我很多时候真的不知道应该怎么去做,你能够告诉我吗? 爱妻:胜春 2015年4月18日凌晨 后记: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朋友们两年来对家喜的关心。我现在能不定期地收到他从监狱里发出的部分信件,让我感到些许安慰。只是,他在信中从不谈他狱中的情况。而且有些信函,比如委托律师上诉的信函,就始终没有收到,律师也就一直没办法去会见他。朋友们给他发的贺年片,他一张也没有收到。原来“依法治国”是这样的,中国的监狱就是这样“依法”保障犯人的权利的。 |
袁冬

2012年12月—2013年3月期间,因多次参与“官员财产公示”活动,并于2013年1月27日在北京朝阳区朝阳公园和清华大学附近拉横幅、拍照,于2月23日在海淀区中关村广场等地继续拉横幅、发放传单,于3月31日在西城区西单文化广场再次拉横幅、发放传单,对围观群众演讲、录影和拍照等,这些行为一经互联网上传,被迅速传及各地,引发线民高度关注,随后引起中共当局极大恐慌和震怒。2013年4月1日,袁冬等人便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以涉嫌“非法集会罪”刑事拘留,同时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5月7日,被北京市警方正式逮捕。
2013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其提起公诉,并和同案的张宝成、丁家喜、李蔚于2014年1月27日分别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第二、第三法庭开庭审理;2014年1月2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4月16日,二审维持原判;2014年9月30日刑满获释。
法庭陈述 审判长、审判员: 公诉人对我们的所有指控均不符合刑法第291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我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当庭予以释放,还我们自由。 人类社会,千千万万个个体生活在一起问题和冲突无时无刻都产生于生活的细节之中,这些问题和冲突客观上都需要及时得到解决。而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构和官员不可能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这些信息,此时,如果民众拥有在法制规范下和平、理性、充分的自由表达权利,政府机构和官员就会及时、准确、全面、廉价的获取这些信息,并及时制定相关法律和采取行政措施,把问题消除在初始状态。 纵观中国几千年历史,当下共产党乱政的中国大陆地区,官员利用公权力贪污腐化,规模是最大的,贪腐数额是最多的,方法和手段也是花样最多的,查处后惩罚是最轻的。官员一腐败,社会百病生,那花拳绣腿式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不可能根治腐败,单纯的用官员管官员,官员查官员,好比是父亲查儿子,兄弟查兄弟,双方本来就是利益共同体,是其一;其二,被调查者收买了调查者怎么办?这就叫监督主体错位,纯粹是过家家,闹着玩。 一个健康的社会应当有自我矫正,自我免疫机制,矫正主体当然是全体民众,而不应该是官员自己,我们以和平理性方式发声呐喊,要求以习近平为首的官员率先公开财产和国籍,这就是社会自我免疫机制,自我矫正机制发挥作用的具体方式,又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何罪之有? 当局把我们推上被告席,予以定罪判刑,是赤裸裸地以党权官权打压民权,是中国历史的耻辱和倒退,全体中华儿女绝不容忍。 最后,我要告诉那些身居庙堂之上的权势者,收起你们那可笑的敌对思维,不要把我们当作敌人,我们是你们的同胞,是你们的命运共同体! 袁冬 2014年1月27日 |
律师辩护词 常伯阳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受袁冬妻子朱雅春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袁冬的辩护人为袁冬提供法律帮助,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控方对袁冬的指控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对袁冬的指控完全是欲加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二,必须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三,必须有情节严重的后果。且行为人必须是首要分子。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均不能构成本罪。 1、袁冬没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从庭审调查的情况来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袁冬有组织聚众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袁冬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控方出示的现场图片及视听资料清楚地显示现场秩序井然。袁冬参加四次在公共场所张打横幅的行为,四次行为均没有引起现场秩序的混乱,没有侵害周边任何人的合法利益,也没有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只是在保安或者警察非法干预不当执法的时候现场才显得有些波动,但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不是袁冬本身行为造成的,是保安或者警察非法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引发的,如果需要有人承担责任的话也应当由那些违法侵权的警察和保安承担。在一个文明社会,公园、广场本身就是公民休闲聊天、谈论公共话题的地方,公民在这里通过展示条幅的方式呼吁官员财产公示本身就是一种言论表达的方式,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这种合法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不应当受到干预和冲击。但让人不能理解的是,这种和平的温和地在公共场所表达观点表达意见的行为,本身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为什么一出现就会有保安或者警察干预,而且没有任何理由地不按执法程序地一上来就抢就夺?辩护人想知道的是,如果袁冬在这些地方卖烤红薯或推销手机,警方还会干预吗?还会给袁冬强加一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吗?对袁冬的刑事追究显然不是依据法律,而是根据某集团的意志,因为袁冬所主张的官员财产公示触及时到了某利益集团的痛处。在这里需要着重说明的是,控方当庭播放的3.31西单文化广场的那段视听资料由于其播放方式的不妥并不能反映事件的原貌,给人造成错觉。辩护人多次要求按正常速度播放没有得到审判长的支持,但是就这段视听资料所显示的内容来看,在警察非法干预之前,现场秩序仍然井井有条,有人打横幅,有人演讲,台下有近二十名听众在安静地看,在安静地听,根本没有秩序混乱的情形。 2、袁冬没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纵观本案,袁冬一共有四次在公共场所张打横幅的行为,前面三次都没有警察到现场干预,因此,之前三次都不存在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2013年3月31日那次警察出现在现场,但对袁冬而言尽管警察出现在现场,但警察并没有依法执行公务,因为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警察执法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但警察没有向袁冬出示工作证件,控方在播放现场视听资料时定格一个画面说里面一个模糊的画面有警察出示证件的情况,是不是出示了证件这个画面并不清楚,但即使有这样一个行为,但并不是向袁冬出示,对袁冬也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另外,袁冬也不存在抗拒,阻碍警察执法的问题,在警察提出口头传唤后,袁冬主动上了警车,这一点在警方出具的《到案经过》里面写的非常清楚:袁冬到案过程中,无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至于控方认为保安也属于本罪所规定的国家治安管理人员的观点,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持此观点不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就是有意曲解法律,把保安定位为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也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国家治安管理人员是法律规定的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具有执法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具有这一职权的人员按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只有警察,别的任何人都不具有这样的职权,保安人员是受雇于某单位负责安防工作的的雇员,没有执法权。 3、袁冬的行为也没有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 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还必须有情节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本罪是结果犯,事实上,袁冬有4次在公共场所张打横幅的行为,其中3次都是在拍照后快速离开,对公共场所秩序没有任何影响,控方提供的现场图片及视听资料清晰地还原了事发当时的原貌,现场秩序井然,现场的人们在平静地观看或者各行其事,公共场所秩序并没有因袁冬们打横幅而有特别的的变化,只有一次在西单文化广场的行为,如果不是警察的无理纠缠也不会闹出任何动静,尽管有警察的纠缠,从现场的视频资料看,也没有引起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更不要说情节严重了。当然,袁冬也只能对警察到来之前的公共场所的秩序承担法律责任,而警察到来之前西单文化广场风平浪静,人们各得其所,行人目无斜视地从这里经过,也有人认真地看打开的条幅,有人在听演讲,有人拍照,多么正常和谐的场景呀,可是被突然出现的警察违法执法打破了。从庭审的情况看,袁冬的在公共场所打横幅宣传官员财产公示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人员伤亡,没有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没有影响周边商户的正常经营活动,没有影响周边的交通秩序,更不要说有什么恶劣的影响(当然要求财产公示这样的行为只有好的影响根本不会产生什么恶劣的影响)。控方指控的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说法完全是空穴来风。 4、袁冬不是首要分子。 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承担责任的主体是首要分子,假设袁冬客观上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但是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看,袁冬不是在公共场所打横幅的组织者,也不是策划指挥者,不是首要分子,只是一个一般的参与者,当然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5、袁冬不存在故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观故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观罪过必须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现有证据表明,袁冬不存在故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没有罪过。他打横幅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官员财产公示的立法,从源头上扼制腐败,他的目的不是为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现有证据表明,他采取的措施都是打了横幅后立马走人,扩大影响的方式并不是为了在现场吸引更多的人,而是通过在网上发图片来扩大影响,这一点从王功权的笔录及丁家喜,王永红的笔录中都有清楚的描述,他们对现场秩序非常在意,他们不想惊动警察引来麻烦,所以不可能故意扰乱现场秩序。 二、袁冬的行为是一个公民正常行使宪法权利的的行为,其行为的实质是在践行宪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言论自由权及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建议权。袁冬的行为没有逾越法律的界限。 袁冬的行为都是宪法和法律框架内的合法行为,而宪法权利是应当受到保护的,辩护人不明白为什么在公共场所和平地表达诉求就要受到干预?现今社会象袁冬这样牺牲自己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关注社会问题并试图推动社会进步的公民已经凤毛麟角,他们希望通过自己的微薄之力让这个国家走上光明的未来,他们才是合格的公民,真正的爱国者,我们这个社会都应当向他们致敬。但不幸的是,他们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反而因为爱这个国家爱这个民族而成为阶下囚,这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悲哀。辩护人认为,如果我们每个公民都像袁冬这样,都积极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所设定的义务,我们的宪政梦早该实现了,袁冬也就不可能站在今天的法庭上,接受这荒唐的审判了。虽然袁冬是个普通的小人物,虽然这个案件只是千千万万刑事案件中的一个极普通的案件,但历史会记住这一页。袁冬只是做了一个称职的公民所应当做的一切,袁冬无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袁冬既没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也没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故意,也不存在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法的情形,更不用说有什么情节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相反袁冬的行为不仅对社会无害而且有益,袁冬的行为应当受法律保护并且应当受到社会尊敬,袁冬是无罪的。希望在座的审理此案每一个法官都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历史的责任,本着法治的精神,秉承着一个普通人的良知给袁冬一个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 常伯阳 2014年1月27日 |
家属发声 袁冬,我心与你永相伴 2013年3月31日我先生袁冬因在西单文化广场演讲要求官员公开财产,导致被抓被关。夫妻一别,不能相见十个月,直至2014年1月27日在法庭上我们夫妻才得会面。特殊的地点,特殊的氛围,被剥夺了自由的特殊的状态,看着袁冬瘦下来的脸庞,令我心如刀割,百感交集。只记得那时的我,强忍泪水,在心中不断地告诫自己,不能哭,不能掉泪,不能露出伤心的样子。因为我知道,我的泪水会让他心疼。 夫妻十几年,彼此虽无甜言蜜语,却用与众不同的方式深深爱着对方。袁冬与我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到结为一体夫妻,这么多年来,他既是我生活的伴侣,更是我人生的导师。他那正直善良的人品,不断地唤醒着,也加强着我人性中纯朴与美好的一面,于不知不觉中不断地提升着我的思想境界。他是照亮我人生方向的灯塔,我愿做他塔身上的砖。这个比喻的意思,大概与夏娃是亚当的肋骨的意思是一样的吧。 一直以来,他都是用普世的价值观严格地要求自己及家人,以善良、宽容、负责的态度待人处世。 2000年我们的女儿出生了。对于这个上天给予我们的至爱珍宝,袁冬的珍爱体现在对女儿精神生命的悉心呵护上。在袁冬明确地主张下,我们为女儿立下家训: 我是袁冬、朱雅春之苗裔,尊天地之道,循人类先贤之智,秉祖宗之德,凭己之聪慧,笃信并践行:我的人格尊严之于任何人是一样的平等的。我的社会权利之于任何人是一样的平等的。 我要用天道启示下的博爱、理性、勤劳、勇敢、负责、坚定这些法则,指引我生活的每一个细节。 他还定下明确的家规: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谨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他是有担当的。在失去自由的9个月的囚禁中,他始终自觉坚守着他非常明确的原则,未曾有一点妥协。每次去看守所为他存钱送物,透过看守对我不经意或故意透露的信息,也通过他的律师,我知道他坚如磐石,无论关压他的人怎样对付他,利诱或恐吓,他就是“软硬不吃”,拒绝写悔过书。他光明磊落,坦荡自信,不但丝毫不隐瞒自己所作所为,而且始终坚持,自己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行为根本没有错,错都没有,罪又何来?甚至,他还曾给那里提审他的人讲他认为马克思主义错在哪里。 我们人所生活的世界,有许多人为地制定的法规、法律是会随着时间变化的。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一方面是处在无人可以逆转的进步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它的进步又还非常不够。表现在:法律是由权力者制定来维护权力的统治的,而不是代表社会整体进步的要求用来监督权力的运作的。因此,它不但不能充分保护每个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受侵害,而且还可能保护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这样的社会实际上是处于十分落后的发展阶段。这样的时代中有太多的不公正,无权者只能无可奈何地承受。而袁冬所为,只是面对无孔不入的权力腐败,要求官员公布财产,从这样一种和缓的温和的要求入手,来给我们这个社会亮起一点点进步的希望。袁冬2013年3月31日在西单文化广场所为,虽然再简单不过,再正常不过,是所有关心我们的国家,也关心自己的自由权利或人格尊严的中国人都会认同的。可是同时,他非常清楚,在我们的时代,这种行为是会受到权力打压的。他有思想准备,凡他所做的理性选择,依他的人品,他都会承担后果和责任。 但是打压有不同的程度。我们从常识判断,袁冬的所作所为――公开把自己的想法通过“演讲”加以表达,怎么说也达不到判刑的性质和程度,而我们的法院,居然选择2014年1月29日,在马年春节的前两天,宣判了对他判刑一年半的判决。 所有人都知道,袁冬是因言获“罪”。所有人都知道,漫说一年半的刑期,就算是两个月,这种宣判在性质上也是欲加之罪,也是权力的滥用,也是对当事人及其亲人的伤害。可是竟有人对我发出这样的怪问:只判了袁冬一年半,你是不是心中窃喜?还有一种说法在网上流传:袁冬在西单的演讲“言辞过激”。 我试图理解有如此之问,有如此之说的人。因为他们的思维被扭曲的不合人之情理,很难理解。 以为我作为妻子会因袁冬被判了一年半而“欣喜”的人,只要设身处地地想一下,把自己设想成被剥夺自由一半年,自己家人会有何感受,就知道其想法是多么地荒谬了。袁冬本是无罪之人,因言获“罪”,被判刑一年半,我就得“心中窃喜”,那么如果他被判得再少半年,一年,照他的逻辑,我就应当买了礼物,做了大红匾,到政府司法部门去感恩戴德地致谢了吧?显然,这是被专制到感觉不专制就不习惯的心理扭曲的外显。 所谓的“言辞过激”,更是奴性思维的表现。面对一个官员普遍腐败的社会,这个因为权力没有监督,腐败已经渗透了我们国家几乎每个细胞的社会,只提出官员公布财产的要求就算是“言辞过激”了吗?这样的想法,更是不自觉地按照专制的思维方式思维而不自知,从骨头里认同的是专制而不认同是人就应享有为人即有的自由权利。换句话,袁冬是因“言辞过激”所致政府对他的判罪,政府对袁冬的判罪是有根据有道理的?因此袁冬是“罪有应得”的? 我作为袁冬的妻子,能力很有限,平时更多的精力是放在关心他和女儿的生活起居上。袁冬为了爱护我,也不让我过多与闻他为社会进步所做的付出。但是,我生活在他身边,深深理解他的为人,深深地感动于他的追求真理和正义的执著。 袁冬他不是某个人的支持者,也不是某个人的追随者。如果非要用什么什么的支持者和追随者来描述袁冬的话,那么,我唯一可以断定的是,袁冬他是正义和真理的支持者,是正义和真理的追随者。而所有真诚地支持和追随正义与真理的人,他都会视为珍贵的同道。 我先生既不是名人,也不是英雄,我先生是作为中华儿女自觉地以身载道,就做了这件事。换言之,他作为中华儿女、炎黄子孙,有责任、有义务、也有权利地做了一件分内之事。从他做出的事来看,严格地说,本是不足挂齿。但是,因我深深地知道,我先生袁冬他做这件事,只是出于他的正直和善良,是以行为来践行他对正义和真理的追求。我不是因为他做了什么惊天动地的事情,而就是因为他的本色,除了支持他,我别无选择。正像我不是因为他是英雄,而是因为他有一颗正直善良的心才爱他。 袁冬,我心与你永相伴! 袁冬妻子:袁朱雅春 2014年3月5日 |
张宝成

2012年12月—2013年3月,再次因积极参与“官员财产公示”活动,并先后三次分别于2013年1月27日在北京朝阳区朝阳公园和清华大学附近拉横幅、拍照,于2月23日在海淀区中关村广场等地继续拉横幅、发放传单,于3月31日在西城区西单文化广场再次拉横幅、发放传单,对围观群众演讲、录影和拍照等,这些活动讯息被迅速传到互联网上,引发线民高度关注,随引发了中共当局极度的恐慌和不满。2013年4月1日,张宝成与袁冬等人同时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以涉嫌“非法集会罪”刑事拘留,并被关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5月7日,被北京市警方正式逮捕;2013年12月11日,其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2014年4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送往北京市监狱天堂河监区服刑;出狱后,2019年六四敏感日前夕,因北京当局恐其参与六四30周年大型纪念活动,随将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再次刑拘;2019年7月4日,被北京市丰台区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正式批捕,至今不予释放。
律师辩护词:正义永放光芒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永利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宝成被指控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的辩护人。 在法庭一开始时,我想请检察官表明其是否认同并支持官员财产公示,如果其认同并支持官员公示财产,请她们在法庭宣个誓表示支持官员公示财产且 不会因张宝成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而对其怀恨在心。因为在辩护人看来,如果不是因为张宝成举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他今天就不会坐在被告席,而坐在 我对面的公诉人却都是官员,在中国司法不独立的体制中还享有行政级别,如果她们不表明其态度,今天的这个案子很可能就是她们挟私报复的产物, 她们都应当回避。虽然审判长以没有向公诉人发问和在法庭宣誓的程序帮公诉人挡回了,但我认为公诉人应当主动表明其态度,不需要等辩护人向其发 问,况刑诉法解释也规定了控辩双方可以相互发问的(参见刑诉法解释第218条),况且公诉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信息本应主动公开,为何不主动表明其对官员公示财产的态度呢?况于本案而言如果公诉人不表明态度,就难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别忘了公诉人还有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而她 们刚才还口口声声说在监督法律实施!对于能否向法庭宣誓的问题,本辩护人认为,虽然共产党是无神论者,但辩护人并没有让公诉人向神宣誓,我是 让她们向法庭宣誓,因为法庭是庄严而神圣的,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检察官向自己祖国的法庭宣个誓又有什么不可以呢?我怕她们早已经忘了她们 在面对国旗时宣的誓。忘了自己的检察官誓词,不敢向法庭宣誓,那么今天她们对张宝成的指控就是一群贪官或贪官的打手在陷害、报复一个反腐英雄。 接下来,我又必须宣布这个法庭是一个不合法的法庭,我也必须提醒坐在审判席上的三位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注意到:你们正在审理一个海滨法院 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从起诉书指控张宝成与许志永等人为共同犯罪,而许志永已经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已经判决,依据刑诉法解释第 13条的规定,本案也应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新修订的刑诉法已经取消了上级法院将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同 时从起诉书来看本案的“主要犯罪地”也不在海淀,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也不是海淀公安分局,怎么转来转去由海淀法院来管辖?这显然是不符合刑事 诉讼法第24条、25条所确立的关于管辖的规定。我们是一个号称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我们的法庭一定是要合法的,不合法的法庭是不能审理案件的,一个国家组成一个不合法的法庭来审理一个被告人,那么这个被告人可以不经审判,直接宣布为无罪。我因此请求立即解散合议庭,还张宝成自 由、清白。否则,我们就不要自称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连万恶的资本主义都不如。如果今天要执意审判,那么今天所有的语言,无论是辩护人说 的,还是张宝成说的,还是法官、公诉人说的,就连旁听席的每一次呼吸都是对执政者的审判,这也必定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奇耻大辱。 尽管本案是一个赤裸裸的陷害案,尽管这是一个不合法的法庭,辩护人还是要说以下几点,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一、从本案的程序混乱来看本案的形成,这是典型的报复陷害案。 1、强行拖离的“传唤”。2013年3月31日,当张宝成与袁冬等人在西单举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警察到达现场后,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以“口 头传唤”为名,要将袁冬带到派出所,袁冬以其没有合法手续而予以拒绝。本案中别说张宝成等人没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就算是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公 安机关在经口头传唤后,嫌疑人拒绝的,应当依法办理拘传手续后才能将嫌疑人强制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74条)。如此强行的拖离,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是对人权的践踏。 2、莫名其妙的拘留。2013年3月31日张宝成等在西单广场被西单大街派出所“传唤”,在将“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后,于同年4月1 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保卫分局对其进行刑事拘留。而西单大街派出所本隶属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张宝成莫 名其妙地被这个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拘留了,而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的管辖权从何而来,不得而知。 3、翻来覆去的罪名。西单大街派出所将张宝成等人“传唤”到派出所的理由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所有的询话也指向了张宝成扰乱了公共场秩 序。等到4月1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拘留时,其罪名变成了“非法集会”,所有的讯问也都是说张宝成构成了非法集会罪。而在 起诉到法院时,罪名又突然变成了“聚众扰乱公共场秩序罪”。罪名变幻莫测令人眼花瞭乱,并不是因为张宝成的行为产生了法律责任竞合,而是因为 这是一起无中生有、罗织罪名的迫害案。 4、不顾一切的拆案。为了最大限度降低本案的社会影响,也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公、检、法一条龙流水作业,将张宝成与许志永、丁家、赵常青等人 分案审理,并分为不同级的法院审理,严重违反了“同案同级”的程序规定,同案不同级必将严重破坏司法独立原则,使公正司法成为空谈。中国在十 年文革浩劫中法制荡然无存,结束文革后,慢慢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但在这个轨道上走的如此艰难与缓慢。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法治本应成为治国的 基本方略,但我国目前还不是,现在法治在当下中国还不过是一件华丽的外衣,就这样你连这件外衣也脱下了。记得有人告诫那些想一脱成名的女演员 时说“不是每一位女演员都可以象舒琪那样能把脱下的衣服再一件一件穿上”,对于执政者而言也一样,脱下法治的外衣的确十分容易,但脱衣易,再 穿难,且脱且珍惜。 二、不敢公之于众的视频,充分证明这是一起“莫须有”的指控。本案中所有的证据,都证明没有任何的秩序受到一丁点的影响,不可能构成犯罪。现 在本辩护人省略其他证据,只讲一下现场的视频,因为视听资料这种证据最实际也最客观,能完整地反映出事件的真实情况。我将按起诉书指控张宝成 的三个不同场景来讲这些现场的视频。在这之前,我必须要说说当我2014年4月7日(星期一,但这一天还在放着清明小长假)看到本案的视频 后,我忽然明白了法院为什么不让所有的辩护人去复制这些视频,而且死活不肯!因为这些视频可以充分证明根本没有任何人因张宝成等人的举牌反腐 行为而受到影响!只要公布这些视频,人人都会知道张宝成无罪! 我们先看1月27日的朝阳公园的录像,在这录像里我们只看到有几个便衣追着袁冬,并粗暴地抢袁冬手中的条幅。很快,他们便抢劫成功,袁冬靠在 护栏上喘气并与便衣理论。在此期间,车畅通无阻,人行色匆匆,偶尔有个群众停下来驻足观看一下,也只有三、五个人,看一眼也就离开了。其中最 有意思的要算一个天真无邪的小孩在便衣围抢袁冬时拿着相机想要拍照,好象最终也没有拍,我看他跳着往里张望,可能是因为看不到袁冬,所以就没 有拍了。我想让大家再看看我的当事人张宝成在这时做了什么,他起先在马路对面拍了几张照片,在便衣围抢袁冬时,他在旁边拍了几张照,仅此而已。拍完照片,他便独自离开了,仅此而已。但因为他拍的照片有便衣围抢公民财产的内容,他拍的照片有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内容,他便出现在今天 的被告席上,也仅此而已。 2月23日中关村广场,公诉人并没有把2月23日的视频录像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辩护人所观看到的录像充分证明了当时的秩序井然,并没有人 因此而受到任何的影响。3月24日,公诉人举证了一个视频,该视频时长22分01秒,从画面上看视频开始的时间是16点47分48秒,视频开 始后大约二十几秒,有几个人到人行道上准备举牌,但很快就有人冲上来围抢条幅,举牌和围抢的时间持续不过几十秒,大概在16点48分56秒, 画面显示举牌的人已经散去。在这几十秒的时间,车没有受影响,行人也没有受任何的影响。在这之后的二十一钟里,人依然川流不息,车照旧疾驰而 去,偶尔有姑娘小伙在门前拍照留影,也有小伙手牵手牵手蹦蹦跳跳,一派和谐、喜乐的太平盛世景象。但仅仅就这几十秒,张宝成被指控涉嫌聚众扰 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几十秒的扰乱秩序与雷震富、赵红霞在十二秒的时间里产生的爱情,一样让人不可思议,我无从考证后者是否有真爱,但对于前者 我敢百分之一分的肯定,如果乱只会是乱了贪官的心。 3月31日西单广场的视频资料——本案最关键的部分,案卷显示,这一天贪官们愤怒了,于是3.31专案组成立了。当庭播放的是图书大厦的摄像 头,该摄像头编号为camera13,是一个无声音的视频,但该摄像头显然受到人操控,镜头怱近怱远,并左右移动。我们来看看广场上到底发生 了什么事。首先可以看到有几个人拉了条幅,条幅的内容是要求中共七常委率先公开财产,拉条幅的是四个人,共拉起了两个条幅。袁冬在那里演讲, 宣传官员公示财产的重要性。此时围观的人数从暂停的画面上可以数的出来,大概三十来人。不到几分钟就有警察闻讯赶到,开始收缴条幅,条幅被收 了起来,又从画面上来看,警察到场后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粗暴执法引来了更多群众围观,这时人数大概有五六十人左右。接着警察强行拖拉袁冬, 走向警车,到警车附近时人数最多,大概有一百人左右。最后袁冬穿上被警察拖掉的鞋后主动上了警车,候欣、张宝成、马新立随后主动上车。在整个 过程中,无论是在拉条幅时,还是警察强行拖袁冬上车时,画面上仍可以看到有几个小朋友在人群里溜旱冰、滑滑板,他们在人群中穿梭着、嬉戏着, 有两个小女孩一直手拉手、蹦蹦跳跳,或驻足观看,或欢笑而行,有一对恋人坐在台阶上谈情说爱,不断地摇晃着双腿。这是一个没有声音的视频,辩 护人还看到了有声音的视频,在那些视频中,当袁冬讲到精彩之处时,台下的群众不断地发出叫好的声音,并表示支持官员财产公示。当警察强行拖离 袁冬时,群众发出一片抗议声,并表示让警察要依法执法,袁冬他们没有任何错。可是警察听不进去,或许在他们心里群众的呼声永远微不足道,他们 只听领导维护贪官利益的命令,但我想提醒他们的是:人不该眛着良心办假案、做伪证。否则,你行的不义,都将被记录。 本案的其他证据也没有一个能站的住脚,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没有一份证词不自相矛盾,没有一份证据公诉人能够提供原件核对。总之,本案中没 有一份证据能够证明张宝成构成犯罪,若说能证明什么事实,那只能证明张宝成有功,他的所做所为对得起其良心,对得起国家、民族,他是中华儿女的骄傲。 三、公共场所应是公民自由表达言论、政见的地方,这是公共场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和公共场所的价值之所在,社会对此应有适当的容度。张宝成等人在公共场拉横幅要求官员公示财产,本就是公民行使我国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来行使,这当然也包括到 公共的场进行语言、文字的表达。人们在公共场所进行活动、交流、发表意见,本就是公共场所具有的功能,也是公共场所的价值之所在,人们在公共 场所进行活动,只要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不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国家在发展过程遇到了严重腐败的问题,每个公民都应投身于这场反 腐败的大潮中,使官员保持清廉,使政府以民为本,使国家能够健康良性的发展。反对腐败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作为一个公民的职责之所在,张 宝成等人在公共场所拉横幅反腐败,要求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其本身也是在行使宪法第41条规定的批评建议权,执政者本应怀着恭谦的态度听取 张宝成的意见,而不是对张宝成等人进行迫害、打压。 时至今日可以说已经到了腐败不除国无宁日的地步了,反腐已经成为国家目前的头等大事,别说今天张宝成等人的行为没有给社会带来任何的不良影 响,即使是带了一定的影响,社会以及政府对这种行为也应当予以理解和包容,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是一个良性的社会,只有这样我们的政府才是一 个民主的政府,才配称之为人民政府。前不久发生在台湾反服贸运动,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辩护人希望执政者能够看看海对岸的台湾同胞以及台湾执政 者国民党是怎么做的。 四、举牌不违法,即使违法也别无他法。辩护人也注意到在侦查阶段警察多次提到“诉求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表达 ”,在辩论阶段公诉人也有类似的表述,但辩护人在此前已经表述,举牌本就不违法,同时本案中张宝成等人行为确实没有给任何人造成不利的影响,他们在举牌中 一直保持着克制、理性的态度,尽量避免给他人造成影响,所以他们的行为本身就是一个合法的、理性的行为。在此,我们退一万步来讲,即使该行为 违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为了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各界人士在网络上呼吁,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但这些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范忠信教授 2013年元旦时信誓旦旦地说2013年会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否则就爬行一公里,结果范忠信无奈地在杭州的南湖边爬行了一公里,裤子破 了,膝盖破了。马新立在2013年3月13日向人大递交《公民建议书》要求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但马新立没有将《公民建议书》递交到人大代 表手中,却把自己“递交”给了拘留所里,他为此被拘留了五日。人民代表开大会,而人民却不能向他们递交《公民建议书》,这个国家还有什么其他 途径去呼吁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据此,根据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你若要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有罪,必须让该行为者能期待他能不为该犯罪行为 而做出其他适当的、合法的行为,否则就不能定罪处罚。如果你人为堵死了所有路,把人往死路上逼,然后告诉他这是犯罪行为,那么这个社会迟早要溃乱崩塌。 五、张宝成等人的动机是建立真正有效的反腐制度,其主观上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故意。我想反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眼前之中国是没有太多争 议的, 在中国隔三岔五地就能看到一只“大老虎”,被拍下的“苍蝇”更是遍地可见,但没有见腐败有根本的好转,相反却越反越腐,贪官越来越多,贪官越来越大,这是 为何?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从制度上入手,可以说不建立一个有效的反腐制度就不可能真正的防止腐败。习近平上任伊始就说“要苍蝇、老虎一起打”,但何为苍蝇何为老虎?恐怕大多数人还尚不明白,然而张宝成等人明白了,他们认为只有制度才是老虎,其他一个个贪官只是寄生于这个制度上 的苍蝇,无论他贪多少无论他官多大,他始终是这个制度上的一个寄生虫,所以只有从制度入手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贪腐。他们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才走 上街头,宣传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果他们上街不是为了宣传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而是想要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他们就不会选择三五个人在较空旷的广场进行举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方式方法太多了,他们完全可以选择其他的方法来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选择理性、克制的 举牌行为,证明他们根本愿望是让中国走上制度化反腐的道路。 综上所述,本案无论从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来讲,张宝成都不构成犯罪,但在法庭上公诉人不断地攻击辩护人,让辩护人对张宝成负责,我想我是得对张宝成负 责,但公诉人更应对张宝成负责,对你们胸前的国徽负责。今天公诉人如此荒唐的指控张宝成,对谁负了责?我想历史必将记住这一天,历史也将会记 住这个有义的人——张宝成,在我的眼里他不是被告人,他是一个反腐败的英雄,他今天是为了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而坐牢,他每一举手投足都充满着自 信。从接受委托到审判,我见过张宝成两次,一次在看守所,他笑呵呵的,一次在法庭上,他笑呵呵的,他的笑充满了对正义的渴望、闪耀着光芒。我 们有理由相信终有一天正义的光辉必将照耀中国大地,彼时,人们走在由自由和爱铺就的康庄大道;彼时,腐败的官员坐不上主席台;彼时,张宝成的 功绩将为世人所传颂。 今天别说审判张宝成不能威嚇社会大众,就是将张宝成当庭被枪毙,也无法遏制人们对自由、民主、法治的渴望,无法消除人们对腐败的愤恨,如果今 天听不到民众的呼声,明天必将在绝望中听到自己的哭声。 张宝成的辩护人: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葛永喜律师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
家属发声 张宝成妻子:我这五年,伴随新公民煎熬成长 2011年春花繁茂之际,一个偶然的机会,结识了张宝成,一来二去,2人聊的颇为投机,不善言谈的我,喜欢专注的听他侃侃而谈,他的幽默、自嘲精神,是我性格中的荒漠,他的知识面之广泛,让我对他产生敬佩。他善解人意,很会宽慰人,这对一个饱受冷漠、独自艰辛生存的我来说,感到了理解和温暖。随后的几个月里,他的生活发生了一系列的事情,母亲去世、孩子生病、他本人随旅行社去韩国家中无人照顾孩子,这使得我很自然的走进了他的家庭。 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从身高及我鼻尖,猛窜至高我大半头;周末休息,我也更乐于做各种家常饭菜,看着老人和孩子享受我的厨艺;或是在冬阳明媚的窗内做做针线活儿。我下班回家,宝成会做好饭菜,静候我到家后一同吃晚饭;天冷了,他会操心给我买回手套、帽子;早晨,他会帮我装好饭盒的饭菜、牛奶、水果;遇有下雨天我没带伞,他会带着伞去地铁口接我;夜深失眠时,我俩会并靠在床头,听他为我阐述佛法,凡此种种温馨而安详,日子如行云流水般滑过。 2013年2月两会期间,张宝成被24小时监视居住,警察从早到晚在我家呆着,我这才知道他参与了一些社会活动,诸如:教育平权、官员财产公示。我的良知和内心知道,他做的这些是对的,但从现实政府的做法和媒体的报道看出,这却是另类的、不被接纳的。我曾一度很纠结,希望他做正义的、有良知的事,但又担心他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为此我和他进行过一次严肃的谈话,我说“你最终有可能成为一粒铺路石”,他回答“社会民主与自由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我们今天的这有限的民主空间,是大量的民主前辈们抗争得来的,眼下的社会我们不去改变,就要留给我的孩子去做,他们就要面临牢狱、流血,我不能让我的孩子去做,必须由我来做” 我深深被他的这股正义的血性阳刚所震撼,我承认自已是怯懦的,但这不妨碍我倾心他的正直和坚强,这正是我心目中的男人,有正义感、有担当,不惜付出自已的自由与生命。我表示了我的理解与担忧。 他曾说过,如果我真的有什么事,你不用担心我,你照顾好自已;老父亲已82岁,若是他等不到我这儿子回家之日,还要你操心替我为老人送终;孩子才12岁,到时你能给她口热汤喝就行······。我当时即表示,你的父亲就是我的老人,上天给我一个侍奉长者的机会,这是让我尽孝,给我一个圆满人生的机会。孩子是我们大家的孩子,我会视如己出,既使再艰辛,也会让她吃稠的,我来喝汤。 但凡女人,都是要一个结果的,我亦未脱俗套,希望自已能有个明确的身份,能有那一纸婚约,能明正言顺的住在这里,而非是办理《暂住证》时提供租房合同的承租者。我提出了想和他办理结婚手续这个严肃而有点悲壮的话题,他当时明确表示:不可以。他调侃道“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们需努力。等到社会民主成功之日,就是我张宝成迎娶你之时” 、“办了手续,我要是进去了,岂不害了你?这你是自由的,到时侯,想跑就跑了,管他张宝成呢。” 2013年3月的最后一个周末的早晨,他出门而去,我于下午,也在惴惴不安中得到了他被抓的消息。后来听说,是和同道几人在西单休闲广场进行“官员财产公示”宣讲现场被带走了。 接下来就是忐忑不安的等待、惴测,去看守所给存钱、存衣物,4月14日,我上班去了,家里来了二、三十个警察、国宝,将家里翻了个遍,最后抄走了家里的三台电脑、相机等物品,其中,包括我个人的笔记本电脑。 我每天晚上要汇集上报给我的240多个数据,分5项进行统计,并将5个最终的数据于23点前上报给大区经理,电脑被抄走,工作资料尽失,无法按公司要求完成每天的工作,以前的工作数据尽失,无法进行下一步各项工作,直管领导无法容忍我的情况,无奈之下只能辞职。为了一家三口的生活,想方设法的去找活儿干,甚至找到唐山的一家公司,每周去二天,去给做员工培训,那个酷热的夏季,我不断来往于北京/唐山之间,既要瞒着老人,谎称宝成去南方做生意;又要密切关注孩子的情绪、心态;我自已在承受着巨大恐惧的同时,还要竭尽所能的想法子去讨生活;还得惦记着看守所的宝成;还得密切关注社会动态,以分析、猜测宝成回家的可能性;我的手机、家中坐机被监听,打个电话都能被那深深的恐惧所折磨;周围人的不理解、亲友的疏远,自已如同一片孤舟漂荡在海面。要强的我,不能让任何人看见我流泪,小闺女只是吃惊的看到我脱落的大团、大团的头发,每逢此时,我故做轻松的说:没事,头发掉了,还会长,等老爸回来了,让他赔我。女儿便坚定的点一下头:嗯。 秋天时,又找了一份工作,薪资很低,但毕竟是一份收入,能维持一家三口的生活,能让我静候宝成回家。2013年11月开始,不让我给宝成存钱、存衣物了,理由是:我不是他的合法妻子。这同时,也不许律师给存钱。不得已,我请陈建刚律师给狱中的宝成捎信:办理结婚手续,以便我能为他送牢饭。但最终未能如愿。 宝成被抓十个月后(2014.1.24)一审开庭、二个多月后(2014.4.08)一审第二次开庭,2014.6.26二审开庭,被判刑2年。 很快,宝成从看守所被下监到北京监狱天堂河监区,因为我的未婚妻身份,仍不能享受每月一次,每次40分钟的探监。狱警为了让宝成写悔过书,曾来市区找我见面,并安排了2次20分钟的见面,并挑嗦道:······他这样不思悔改,要是我,就不给他管老人、孩子了。我回道:我是上辈子欠他的,今生还他的债;退一步,再说了,既使我要走,也要等到张宝成回来,把老人和孩子周周全全的交给他,我现在走了,那还是人吗? 经历了各种磨难、艰辛、压力、诱惑,终于在2015年3月30日,我迎回了入狱2年的心上人张宝成,我们于4月8日,他一审二次开庭1周年之日,领取了结婚证书。并将小闺女的生日定为婚礼日。 又经历了国宝的多次干扰与干涉,宝成做了2点保证:不请外媒;不谈敏感话题。方被允许如期举行婚礼。我曾多次与朋友笑言“感谢政府感谢党,让宝成入狱二年,使得我有机会服侍老公公及小闺女,才让宝成一出狱便接纳了我,给了我这份法律妻子的名份”。 婚礼当天,婚礼海报两侧立有一对80cmx160cm的对联:只谈风月 莫论国事。来自全国各地的120位宾客看到这副充满讽刺意味的对联,都不禁会心一笑。婚礼上,最激动的,莫过于收到了鲍爷的墨宝“琴瑟”,我们深知,没有小家的琴瑟和鸣,又哪会有社会大家庭的琴瑟和鸣,希望在未来的五年,我们大家共努力,创造社会大家庭的琴瑟和鸣,为社会的民主进步,做出一分努力。 刘珏帆2015.7.28 |
张宝成妻子:受助与回馈 2013.3.31,张宝成因为在北京西单休闲广场与同道一起宣讲“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而被抓走,我的脑海里空空的,什么也没有,没有担心、没有忧虑、没有恐惧,就觉得很快就会回来的。 但事情并不是这样的,半个月后的一天,我上班的时候,家里被警察抄家了,连同我这个“外人”的工作之用的笔记本电脑也被抄走。接下来,我被离职、37天之时收到了逮捕通知书,此时,我才意识到问题严重了。他上有80的老父亲,下有11岁的小女儿,我只能留在这里照顾这一老一小;我又因此被离职,失去了工作、失去了生活来源。而且,他何时能自由不得知,问题有多严重、会判刑几年,都是未知,我们尚无婚约,几年之后,他回来了,我们若不能走进婚姻,我又该怎么办?一时间,我几乎快要窒息了。 宝成被抓之后,数位朋友(丁家喜、许志永、李焕君等)在与我保持联系,给予我指点和开导,但随后他们也一个一个被抓捕,我这才感受到了恐怖与愤怒。 那个孤独、无助的整个夏季,为了生活,我在唐山找了一份工作,我每周末去唐山市工作二天,不管怎样总算是保证了我们老少三人的基本生活。 就在我最艰难之时,社会上的良心人士和社团向我伸出出了援手,其中之一就是来自“人道中国”对我们的援助。当时我真切的感受到了什么是雪中送炭、什么是道义救助,不但减轻了我的经济压力,更重要的是,我知道在大洋的彼岸、在地球的另一边,还有这么多的人支持宝成、关注宝成所做的事情、关注宝成家人的生活。这种精神和道义上的支持,给了我很大的勇气和力量,我知道了:宝成不孤单、我们不孤单、正义不孤单。 我們承受了社会上那么多的爱、那么多的支持,我也立誓要回报这些愛,让这溫暖永恆的爱一直传递下去。我虽然沒有钱,但我有一顆感恩的心,我要用我的方式來回报社会。在一个美好的時刻、我遇見了一群美好的人,他們传播常识、传播真相、启蒙大众,点亮夜空,我毅然加入到他們的团体,做了一名微信讲座转播义工。 与此同时,在自己并不充裕的情况下,我也不断的参与给狱中的良心犯送饭、为网上众多的募捐进行捐款、一对一的捐助政治犯家属。仅在宝成陷狱的2年间,我就捐助了八千多元(人民币)。 2015年3月,宝成刑滿回家,我们終于修成正果,喜結连理。 2017年底,我和孩子逃离了那个专制、独裁的牢笼,来到了自由的美国,经过了初期的艰难阶段后,我终于有了工卡,进而拿到了工作培训的license,在多方报名、培训、等待之后,终于开始做工了,当第一周仅7小时的薪水支票寄到家时,我就毅然与周峰锁先生联系,我要把它捐给“人道中国”,我知道,这个数额并不大,但它是我们一家对“人道中国”、对全社会曾给予我们的温暖和关怀的一点点回馈。我要与“人道中国”一起,继续良心犯的救助,继续这美好的人道关怀。只要我的收入没中断,我的捐款也不会中断。希望更多的朋友们在自己生活安排好了之后,能一起向大陆政治犯及家属一伸援手,让这人性的温暖、道义的光辉,照临每一个处于黑暗和酷寒中的同胞。 |
李蔚

2013年初因与丁家喜、袁冬、张宝成等人共同参与 “官员财产公示”,并积极组织公民聚餐、营救黑监狱裡的访民、接受外媒採访等活动,同时2月20日又前往北京治安总队申请游行示威,同年4月又在北京声援张林与争取安妮的就学权(即安妮失学事件),从而引起当局恐慌,遂于4月11日被北京市警方从家中强行带走,并以涉嫌“犯非法集会罪”予以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北京警方正式逮捕;2014年1月27日,李蔚和属同案的张宝成、丁家喜等人分别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第二、第三法庭开庭受审,但鉴于其认为审判不公而当庭宣佈解聘辩护律师合约,迫使法庭只得延期待审;2014年4月17日,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二次审理,最终被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5年4月,刑满获释。
王功权

2008年,开始推动教育平权,旨在取消大城市中考和高考的户籍限制。2010年6月,与许志永、滕彪、黎雄兵、李方平、徐友渔和张世和(老虎庙)发起《公民承诺》倡议书,期待中国公民意识能够更加普遍,共同支持保护公民的权利。2013年7月16日,许志永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刑事拘留。王功权与茅于轼、笑蜀、何三畏、杨子立发起公开信《许志永事件之公民社会呼吁书》要求当局释放许志永和其他被捕公民活动人士,获得数千人签名。
2013年9月13日,上午9点,北京警方进入王功权住所搜查,11点半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传唤,当晚即被刑拘。9月13日,刘苏里、郭玉闪和笑蜀发表《关于王功权先生被刑拘的紧急声明》,并征集公民联署。2014年1月22日,在许志永案庭审的当天,王功权获保释出狱,随后此消息被中国官方媒体广泛发布。
宋泽

2013年7月12日,再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拘,关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2014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因与王永红等民主维权公民打横幅迎接新公民运动参与者袁冬出狱,将照片传于网上,随被北京市警方以“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抓走刑拘;2015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大兴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2015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据悉,其在审讯期间曾屡遭折磨,被连续提审40馀次,但其始终坚称无罪。
马新立

2013年3月31日,因其与维权公民袁冬、 张宝成和侯欣在北京市西单广场打横幅,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及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七常委财产和亲属国籍等资讯,随被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集会罪”(后改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拘,且被关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长达11个月之久,2014年1月,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10日,因其声援人权捍卫者曹顺利、要求官员公开财产、要求当局释放许志永、丁家喜和所有良心犯,并在北京玉渊潭公园冰冷湖水中举牌,以示抗议,随于3月14日又被警方抓捕收押;出狱后,2014年10月25日,因前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与6名维权公民聚餐,声援香港佔中、真普选,被当地警方野蛮抓捕,且又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后被取保释放;2018年4月30日,因其在网转上发5.1游行示威帖子,再被北京市西城区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2018年6月6日,被准予取保释放。
王永红

于2013年4月14日在北京国贸央视大楼附近举横幅要求官员财产公示,4月15日,即被北京警方抄家和强行带走,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事拘留,且关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2013年11月,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30日,因与维权人士宋泽等人在迎接新公民运动参与者袁冬出狱时打横幅,并拍照上网,随于同年10月11日再次被北京市海淀区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其家被抄;2015年1月19日,其案被移交北京市大兴检察院起诉;2015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获释;据悉,其在看守所中被疲劳审讯41次。
李焕君

自2013年以来,再次因积极参与声援安徽省民主异议人士张林之女“安妮失学事件”、从黑监狱中营救访民李茂林、在京参与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等一系列活动,触怒了当局的敏感神经,随于2013年7月12日被北京警方从住所带走,很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6日被北京警方正式逮捕,后被取保候审获释,2015年辗转至美国申请政治庇护。
程玉兰

2013年4月—6月在北京上访期间,曾因与长期滞留在京的众多访民自发参加“要求官员公佈财产”活动,后又积极参加纪念六四活动,遂遭到北京当局的肆意打压,2013年6月3日,被北京市丰台分局警方以涉嫌“散佈谣言罪”刑拘,37天后被获准保释,但旋即又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以 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再次刑拘;2014年8月16日,被北京市警方又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正式逮捕;2014年12月18日,再次被更换罪名,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5年5月,刑满出狱。
李化平

2012年,曾因参与新公民运动,积极宣导民间实行的“同城公民圈子”,发起“上海公民同城饭醉”活动,10月25日被上海警方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名传唤;2013年,曾因支持新公民运动,为张林之女张安妮的失学事件而维权,被湖南省长沙市警方传唤,同年8月10日,被安徽省合肥市警方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拘,关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2014年12月12日,被安徽省合肥法院以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5年8月9日,刑满释放。
法庭陈述:一代人要负起一代人的责任 我因为声援张安妮入学一事而被捕,到今天为止,一共被关押了355天。但是,我并不后悔,也完全不认为自己有罪。我,以及新公民运动的一贯主张,就是自由、公义、爱,我不会做出与我的理念相违背的事情。 教育平权是我一贯的主张。我们主张教育权人人平等。无论一个人来自哪里,不管他的户籍,不管他的出身,不管他的父母是从事什么工作,哪怕他的父母是罪犯,也都应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张安妮的父亲张林,曾是六四学运的积极参加者,多年来一直受到当局的迫害。但是,我最不能容忍的是,他的女儿也因此被合肥警方施加压力而被迫转学。这就是我来合肥的原因。 我一贯主张自由、公义、爱,这也是我们新公民运动的主张。我们要向下一代传递爱而不是仇恨。我来合肥见到了安妮,这个十岁多的孩子,她说她很喜欢琥珀小学的氛围,不想转学。我感到她因为被合肥警方剥夺了上学的机会,眼睛里已经有了一丝恨意。作为成年人,我们不能把仇恨留给孩子。只有自由、公义、爱,我们这个国家才有希望。 我自己也有孩子。早些年,我也是为了所谓的虚荣心,一心赚钱,不关心社会。我们常常会讲,等过些年,到我们孩子大了,社会就会进步。但是,现在我的孩子已经快18岁了,社会、国家还是有很多严重的问题。我终于明白,自由、民主、法治,所有美好的东西都不会从天而降,需要有人为之去奋斗。 作为一名孩子的父亲,我当然不希望坐牢。但是,如果不是我孩子的父亲去坐牢,那也会有其他孩子的父亲去坐牢。一个国家的进步,总要有一些比较傻的人去付出。我愿意作那个比较傻的人。 作为一名父亲,我不能把我该负的责任推脱给我的孩子,推脱给我的下一代。一代人要负起一代人的责任。我们的新公民运动,就是提倡人人都做一个新公民,就是提倡每个人都尽到自己的责任。每个人都做一点。 我成长在文革年代,身上有很多的缺点。所以,我每天都在悔罪,都在忏悔。我也在学做一个新公民,慢慢改掉自己身上的缺点。 我去年在长沙被捕,关押至今355天。在一个20几平方米的地方关押了20几个人。但是,我并没有因此感到痛苦,我内心非常的平和,我每天都在祈祷,为我的家人祈祷、为关心和声援我的朋友祈祷,为所有被迫害的良心犯祈祷,也为法官祈祷,为检察官祈祷,为警察祈祷,为这个国家的所有人祈祷。 我也一直为我的辩护人祈祷。我要在此特别感谢我的辩护人,张雪忠律师和吴鹏彬律师。我相信,他们今天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所作的专业而出色的辩护,足以使这里的每一个人都能看明白,我完全是无罪的。 实际上,我并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声援一个孩子入学而被捕,会面临今天的审判。但是,我坦然面对,并不后悔。我以前是一名较为成功的私营企业主,如果我愿意,我可以过上很富足的生活,也可以移民到国外去生活。但是,我主张大家要努力作新公民,我自己就要做一个表率。 我今天在这里被审判,我并不觉得是我的耻辱,我也不为自己的所做所为感到后悔。我努力尽到了一名父亲的责任,希望把一个充满自由、公义、爱的国家留给我的孩子。尽管我今天正遭受磨难,但总有一天,当我面对我的女儿的时候,我可以心无愧疚地的对她说: “那美好的仗我已经打过了,当跑的路我已经跑尽了,所信的道我已经守住了!” 2014年7月30日 |
律师辩护词: “流泪撒种的,必欢呼收割” 张雪忠 2013年2月27日,四名合肥警察来到琥珀小学,当着众多学生和老师的面,将在此就读的张安妮带离学校,送往派出所。当天,她和她爸爸张林,被警方一起遣送回蚌埠,自此失去了在合肥读书和生活的机会。小安妮很喜欢琥珀小学的的氛围。这里的同学,不知道她父亲是“六四分子”,不会对她另眼相看。 李化平先生从网上得知了“安妮事件”。他觉得,合肥警方不能因为张林参与过六四学运,就剥夺他在合肥生活的权利,更不能株连他不到十岁的女儿。他认为,小安妮可否在琥珀小学就读,是学校和学生(及家长)之间的事情,合肥警方没有权力插手。警察直接将小安妮从学校带走,不但是违法的,而且是野蛮的。为了帮助小安妮回到琥珀小学读书,他决定前往合肥。 李化平来到合肥后,除了和张林等人到琥珀小学交涉,和陈云飞两人一起到合肥市公安局、安徽省公安厅反映情况,还和十几位公民在市府广场为小安妮祈祷。他的这些努力,非但未能帮小安妮争得复学的机会,反而给自己带来了入狱的厄运。 但李化平先生并未因此感到沮丧,更没有因此感到后悔。他坦然面对自己遭受的迫害与磨难。过去几年里,他一直都在争做一名新公民,努力为社会公义和国家进步尽一份心力。作为一名虔诚的基督徒,他相信自己的付出,绝不会白费。他相信圣经上所说的,“流泪撒种的,必欢呼收割”。 尽管李化平先生做好了因义入狱的准备,但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我仍要从事实和法律上表明:当事人在琥珀小学、在公安机关门口,以及在市府广场的所作所为,完全是正当合法的公民表达,根本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1、在琥珀小学的交涉。 (1)琥珀小学位于翠竹园小区之内,而翠竹园小区是有围墙的私人住宅小区。因此,琥珀小学门口和小区中心广场,都不算是公共场所。假使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琥珀小学的教学秩序,那也不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问题,而是扰乱社会秩序(教学秩序)的问题。 (2)实际上,本案中的视频和图片证据均表明,当事人的行为一直理性、平和,根本没有扰乱现场的秩序,更不存在情节严重的问题。琥珀小学的教学秩序,并未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而受到任何破坏。现场也未出现任何人员丧亡、建筑物毁坏,或公私财物受损的情况。 (3)当事人并未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公诉人提供的视频证据表明,当事人并未与任何警务人员发生争执。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合肥警察董立华身穿便衣,未表明警察身份,在琥珀小学挑起争执,李化平则极力劝解和隔开争吵者。在一年之后,检方拿出董立华的警官证,说李化平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这完全属于颠倒黑白,枉法指控。 2、在合肥市公安局、安徽省公安厅大门边举牌、搭帐篷过夜。 (1)无论是举牌,还是搭帐篷过夜,都只有李化平和陈云飞两个人,根本不存在聚众的问题。 (2)两人的行为并未扰乱现场的秩序。公诉人指控他们的行为,影响了相关单位人员的进出,但视频和图片证据表明,他们的行为发生在机关大门边上,根本不可能影响机关人员的进出。退一步来讲,就算机关人员的进出受到影响,那也不是是否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问题,而是是否冲击国家机关的问题。 3、在市府广场的祈祷。 广场本来就是供公众活动的场所。李化平等十几位公民没有起哄闹事,没有惊扰他人,只是安静地为一名女孩就学而祈祷。检察机关将这种完全正当、合法的行为,当作犯罪起诉到法院,这种荒谬绝伦的做法,可以说是对法律和智商的双重亵渎。何况,烛光祈祷活动只持续了十来分钟,期间没有任何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前来干预,因此不存在“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节。 另外,起诉书提到的绝食行为,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身体和表达个人意愿的行为,也不存在犯罪的问题。因为,所谓犯罪行为,是指各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而一个人让自己的身体,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饥饿状态,并不会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任何危害。 我相信,上述辩护意见足以表明,我的当事人李化平先生,根本就没有犯罪。但我却不大相信他能获得无罪判决。因为我明白,在这种纯属政治迫害的案件中,法律和事实都是毫无作用的。实际上,只要法律稍微有些作用,警方的立案和检方的起诉,都不可能会发生。 我知道,在这个案件中,真正有罪的不是我的当事人,而是那些明知他没有犯罪,却依然执意要迫害他的警察、检察官,以及幕后的决策者。我也知道,即将前往监狱服刑的,不会是有罪的迫害者,而会是无罪的受害者;可以说,在这个公义不彰的国家,四处都是有罪的,在迫害有义的。 但我更知道,因为李化平及其同仁的努力和付出,这种不公正的局面,很快就会走到尽头! 张雪忠 律师 2014年7月30日 [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家属发声 黑暗弥漫开来,让人恐惧 ——8月9日,为李化平出狱而记 8月9日,是个什么样的日子?我和孩子在等李化平的消息。两年前,李化平因参加合肥张安妮事件,被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说是张安妮事件,但我和化平都很明白,真正让当局紧张不安的是他所积极推进和倡导的公民运动。主张教育平权、非暴力运动以及自由、公义、爱的新公民精神,何以如此触痛这个当局脆弱的神经?从2013年8月10日到今年8月9日,整整七百三十个日日夜夜的生命自由,就这样轻轻忽忽地被国家机器抹杀了。 我和孩子在等他的消息。我知道,他会第一时间和我们联系,我在等他潇洒地说:我出来了!我曾那么坚信,牢狱生活会让爱读史、善思考、钢强如铁的他更清醒地认识现实,思索真理。但我现在突然很怕,天底下有这么一种监狱,它不是为窃国大盗、杀人越货者所设,而是为关押良心!人们向来以“良心让狗吃了”形容恶人,狗自然并不食良心,但国家机器这只魔兽,却肆意地吞噬着社会良知!很多年来,李化平总是自豪地以纳税人自居,骄傲于他为社会贡献了诸多工作岗位,但最终因为持守良知而构罪,被由纳税人供养的国家机器关入监狱。 8月9日,是个什么样的日子?我和孩子没有等到任何消息;我给朋友和家人发送信息,也没有任何有关李化平的消息。这一天的凌晨,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警方要竭力阻止李化平与家人和友人相聚?李化平在被囚两年之后、刑满获释时却不知所踪!网络消息称,8月9日上午,来自各地的十多位公民前往合肥义城监狱迎化平出狱,结果非但没有见到化平,他们本人反而被警方带走,甚至遭酷刑。警方关心的是:谁是迎接李化平出狱的策划人?谁组织去的?什么时候去的?怎么知道他今天出狱的?来的还有谁?是不是约好的?等等。 李化平仅仅是为了履行公民精神,而获刑二年,而在他出狱时,当局却剑拔弩张,风声鹤唳。面对一个公民,强大的国家机器有必要这么紧张吗?他们到底怕什么?网友们前去迎接李化平出狱,不见人影,难道他刚出小监狱,就又进了大监狱? 8月9日,是个什么样的日子?二年前的此时,我终于从美国回到了上海。那时,李化平正在警察的追捕中,躲在广西山里。因为网络信号不畅,再加上他不得不停地换手机,我们的联系断断续续。他一直认为我选择了一个最坏的时间回国,他怕我和孩子受到牵累。那时,他说要从广西往上海方向奔,不能坐飞机火车,要乘汽车,一站一站地靠近上海,再另想办法在上海周边什么地方一聚。他说“特务”在跟踪,我几乎不能相信那是真的。这不是“歌舞升平”、“大国崛起”的时代吗?我仿佛置身于小时候看到的小说和电影中的情景:英勇的共产党员在国民党的白色恐怖中,被窃听、被跟踪、被抓、被杀。时代毕竟不同,当今政府多出了些新花样:“被失踪”、“被出国”、“被旅游”,甚至“被自杀”。那时候,国民党要干掉的是“土匪”;现在遭难的是良心,是公民的良心!那年,从美国回到上海,我最终没能见到李化平。他在赶往上海途中,于长沙被捕。之前,他告诉我,他不怕做牢,怕的是新公民的力量受损。他自信他总能为新公民运动做些什么。在许志永被捕入狱之后,已是山雨欲来,他随时准备承受厄运。在他被捕之前发给我的最后一条信息是当时他刚完成的一篇文章:“新公民运动:形势与任务”。在他个人自由受到威胁的时候,他发出了这样强有力的声音:“当局选择对最理性、最健康的公民力量集中镇压。关押公民许志永的实质,就是对文明与良知公然宣战。” 8月9日,只是一个普通的日子,人们照旧过着幸福的日子,不必理会阳光下的罪恶。我们不敢指望太多,只是想象身陷囹圄二年的化平,可以自由地从监狱走出,可以沐浴好人和坏人一样都可以沐浴的阳光,可以和亲友相聚……但黑暗弥漫开来,让人恐惧。 |
张昆

2013年1月,曾因与珠海市作家阮云华等人发起“呼吁官员财产公示公民之旅”行动,所到之处皆引人注目,故而被当局秘密关押在徐州市看守所2个月,其间遭多次殴打和酷刑虐待;2014年2月24日,因其继续街头民主活动,再度被当地警方抓走,并被关进精神病院,至同年3月中旬才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1年;2014年5月,因其在“六四”前夕参与街头举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随于5月24日被徐州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关押于徐州看守所;2014年6月18日,被徐州市检察院正式批捕;2015年4月7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送往徐州市彭城监狱服刑;2016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30日,因在网上不断发斥责狱警曾对其滥施酷刑言论,虽遭打击报复,被徐州警方再次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捕;2018年6月7日,其案在徐州市鼓楼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至2019年5月5日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29日。
刘萍

2013年4月21日,因再次组织维权人士声援被捕的丁家喜等公民运动成员,并举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遂于4月27日被当地警方从家中带走;5月7日,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并关押于江西省新馀市看守所;之后又被更改罪名为“非法集会罪”,并追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3年10月28日,其案件开庭审理;2014年6月18日,被江西省新馀市渝水区法院以“非法集会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其不服上诉,经二审依然维持原判,刑期至2019年10月26日。
法庭陈述 我是一个新余钢铁厂退休员工,从2009年被新余钢铁厂退养,内退工资只有400多元,我要养我的女儿。我为捍卫自己的权利,我频繁信访,逐级反映,没有用。过去法院起诉,法院违法拒不立案,为此,新余公安局给我行政拘留10天,我还是同不法侵害作顽强抗争,我又对公安违法进行起诉,但没有效果。在我的不懈努力下,新余钢铁厂才解除了长达13年的内退制度,相关职工的工资都有几百元的提高。从此获得新钢职工的好评。 反思感受到公权力消极不作为,有法不依,我认为这是民怨和动荡的原因。2011年4月,我决心参选人大代表,认为我认为代表有用。我参选人大代表遭遇的一幕幕,让我吃惊和震撼。我24小时被警察保护,手机、行踪被跟踪,家门口安装探头,频繁遭到非法拘禁,戴黑头套,暴力殴打,捆绑四肢,脱光搜身,关押在黑监狱。在这些打压面前,让我想起了反动派打压革命党人的暴行。我没有丝毫的恐惧,我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没有按照程序回复,我告到检察官,也没有给我回复,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法院不立案,不回复,不裁定。我穷尽了法律的所有途径。 我无罪,我从一个看新闻联播唯命是从的臣民,为捍卫自己的劳动法权利,被迫成为一个访民;为追求公平正义,蜕化成一个公民;为依法索要政治权利,蝶变成一名选民,在最后被当做索要公民政治权利的标本,我站在被告席上,被视同为反民。 这是江西省一名独立候选人的遭遇。我无罪,我所追求的每一步,都是依法走向公平、自由、民主。我在践行我所信仰的。历史会宣告我无罪!感谢主!我爱我这片生我养我的国土,我爱我的同胞! |
律师辩护词 杨学林:没有了公民权利我们将什么都不是 尊敬的法官: 在我们纪念我国八二宪法实施三十一周年的时刻,三位公民竟然因为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而被抓起来审判。我的当事人刘萍,仅仅尝试做一次真正的公民,就被罗织了三宗罪。按照办案机关的逻辑,公民聚餐吃饭,犯罪!公民举牌照相,犯罪!公民竞选演说,犯罪!甚至于公民给某位政府不喜欢的人打电话拜年,也是犯罪!四天庭审揭示的真相足以说明,虽然我们已经有了祖国,但如果没有了宪法权利,没有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我们将什么都不是。四天来,与其说是对三位被告人的审判,不如说是对宪法的粗暴践踏者的审判。刚才刘萍的自我辩护,已经彻底击垮了控方的全部指控。我要感谢我的令人尊敬的当事人刘萍,我要感谢因无法履行职责而不得不被解聘的张雪忠律师和郑建伟律师,我要感谢每天需要通过六道警戒线前来旁听的六位家属,我要感谢那些远道而来却被阻挡在距法庭400米的警戒线外不得入内、而后又被“礼送”出新余的关注本案的人士。今天,我们共同为刘萍辩护。 我的基本辩护观点是:刘萍不构成“非法集会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刘萍无罪。 一、关于“非法集会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可见,“拒不服从解散命令”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该罪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 按照起诉书的描述,刘萍等人在经过2013年4月20 日的“商量”、“拟定”、“书写”后,制作了一些标语牌,于4月21日10时许,“未依法律规定进行申请,即将上述标语拿到刘萍家楼下的露天公共场所非法集会”。从起诉书的描述和本案已经展示的证据可以看出,刘萍被指控的行为不符合“非法集会罪”的构成要件。 1、不存在 “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事实。 本案的全部证据都没有显示,任何部门曾经在4月21日以任何方式命令刘萍等人“解散”所谓“集会”。起诉书也只是说刘萍等人的所谓“集会”没有申请,并没有说有关部门曾经到场命令解散。当然也就不存在刘萍等人的4.21“集会”,是在“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情况下进行的。根据刘萍的陈述,举牌是临时的举动。本来只是打算在家里照相,但因家里面积太小,无法拍照,才临时决定到楼下来照。举牌照相的时候,不但没有人围观,而且连有关部门不让这样做的电话都没有接到。也就是说,有关部门根本就不知道。案卷材料显示,公安机关是六天后的4月27日才知道此事并立案的。 2、不存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事实。 起诉书以 “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这样的情节来认定刘萍的举牌行为达到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但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这样的事实。 (1)举牌照相的现场没有造成任何影响。 没有证据证明,在2013年4月21日10时许,刘萍家楼下的“露天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的公共秩序,被刘萍等人的举牌行为所破坏,或者造成了什么不好的影响。根据刘萍的当庭说明,那天的举牌就是为了照个相,时间很短,没有人围观。证人邹某某也证实,刘萍等人拍照的整个过程,仅有两个路过的邻居看到(见卷五邹某某2013年5月4日询问笔录)。除此之外,无一份证据证明,其拍照的行为引起了多人围观,或者在现场造成了任何的影响。 (2)网络影响非本罪范畴。 起诉书所称的“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是控方对有关这次举牌的文章和照片上网后果的主观臆断,其所称的影响不是现实影响,而是网络影响。我们知道,非法集会罪的所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指在集会现场的秩序遭到破坏,而不是指所谓网络秩序遭到破坏。同样的道理,所谓影响,也仅指现实的集会本身造成的影响,而不能扩大到网络这样的虚拟世界。最高法院为打击大V匆忙出台的那个司法解释,也不是针对非法集会罪的,不能作扩大的理解。否则,将会导致客观归罪。 需要强调的是,据证人邹某某称,照片是她发到QQ群里的,她并没有提到是否包含有李思华所写的文章(见卷五邹某某2013年4月28日15时33分至16时51分询问笔录)。我们知道,QQ群是一个群聊的界面,只有加入该群的人才可以看到。显而易见,这只是一种内部交流,连公开的网络都算不上。而将举牌的照片发到境外“维权网”上的,其实并不是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证据显示,是李思华将照片发送至“他人”,而这个“他人”是直接将照片发到网上,还是又将照片发送给“他人”,不得而知,以至于“维权网”上的文章和照片是谁提供的,此处事实不清。所以,不论网上造成了什么影响,是恶劣还是良好,都不是刘萍所能把握和掌控的,不能让刘萍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3)举牌的行为并未造成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第一、控方花费了很大的精力,来界定反映举牌的文章和照片被境外维权网转发,就是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控方的这种论断,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据我了解,这个“维权网”,我国大陆的老百姓是无法登陆观看的,能够看到的,除了本案侦查机关利用翻墙软件,其他国内人士很少。如果这些看到的人不四处宣扬,它又能造成什么影响呢?同时,恶劣影响的形成与否及其影响大小,需要有量化的证据予以支持,否则“恶劣影响”这个定论将会被滥用。既然其影响基本限于境外,那么,其是影响到中美关系以至于美方拒绝接待我国官员的来访,还是影响到中日关系以至于日方激化钓鱼岛问题?还是影响到我国哪个地方的对外招商引资?控方没有举示这方面的证据。 第二、控方还列举了国内微博的转发量,但少得可怜。最多的几百条,而某律师微博的转发量才十几条。即便参照那个司法解释的500条,也还差的很远。同时,控方也没有举示这样的影响在国内达到了什么恶劣程度。相比之下,这几天的开庭情况,仅我们几位律师的微博,转发量就达到几千条甚至于上万条,以至于吓得某些部门不停地删帖、销号。这才是真正的巨大影响。正如被告人数次感叹:“我们做的不如你们啊!” 第三、即便产生了某种不良影响,也不是被告人造成的,而是刘萍被抓后,其他被告人和许多群众上网发帖,影响才逐渐扩大的。本来,刘萍等人聚个餐,举个牌,照个相,并没有多少人知道。就是知道了,关心的也不多。但是把他们抓起来,反而使人开始关心了。随着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公权部门的恶劣影响与日俱增,直至今天一发而不可收拾。我国刚刚当选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一个地方政府就把举牌表达言论的公民抓起来审判,这种做法,恰恰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 3、举牌不等于“集会”。 《刑法》及《集会游行示威法》上所称的集会,是指聚集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本案证据显示,刘萍等人将举牌照相的地点由居住房改为楼下空地,是临时的随意举动,而举牌的时间也只有几分钟,完成后就散去。从有关证据(见卷二P12刘萍2013年4月29日的讯问笔录、卷五邹某某2013年5月10日、21日询问笔录)看,刘萍等人举牌的目的并不是向面对的政府部门诉求什么,否则,政府怎么连举牌的消息都不知道,过了六天才抓人呢?因此,无论从哪方面看,刘萍等人的行为连集会都算不上。 4、“同城饭醉”既不违法,也不犯罪。 起诉书除了列举了刘萍的4.21举牌行为,还用相当的篇幅描述了此前的“同城饭醉”、发放“公民”徽章和此后的“接受外电采访”,并将这些行为作为“非法集会”的一部分情节来指控。 第一,这些行为与指控的4.21“非法集会”没有关联性。没有证据表明在4.21之前的任何一次“同城饭醉”聚餐上,刘萍或者其他人提出了4.21举牌的设想,甚至于连不确定时间地点的集会都没有讨论过。因此,即便聚餐者讨论了官员财产公示问题、司法腐败问题、环境污染等问题,也与4.21举牌无关。而发放“公民”徽章,只不过是一种独立的行为,并不是为4.21举牌进行准备。本案证据显示,刘萍等人为4.21举牌的的准备工作,是在前一天4月20日进行的。至于事后的“接受外电采访”,已经不可能是集会的一部分了。众所周知,集会,从解散的那一刻起就结束了。不论这个解散是自动解散还是被责令解散,其解散之后的行为,就是另外的行为了。如有违法犯罪,也不是非法集会罪的调整范畴。 第二,将“同城饭醉”纳入犯罪事实列举,暴露了办案机关的不健康心理。 我们都知道,法律上的集会必须是露天。“同城饭醉”只要不是在露天大摆筵席,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发展成为集会的。控方针对4.21的举牌行为来指控刘萍“非法集会”,在“露天”的定义上似乎还有点意义,但将4.21之前的那些吃饭之事列举到起诉书,没有任何意义。当然,按照办案机关的逻辑思维,公民的这些行为使他们无法容忍。办案机关当然知道十几个人吃个饭是不违法的,但是他们害怕许多人聚在一起,他们害怕聚在一起的人谈论国家大事,他们更害怕这些人竟然敢于谈论官员财产公开。在办案机关的眼里,老百姓吃饭可以,但必须莫谈国事,否则就不是驯服的良民,应被纳入另类。因此,我们毫不奇怪在新余曾经出现这样的事情:某日,包括本案被告人在内的十几人正在LD酒店吃饭,大批警察冲进屋高喊“你们这是非法集会”,全部抓起来(见证人丁某的证言)。我们五位律师就在这家酒店吃过好几次饭,人员有时达到十几人。现在看来,我们没有被抓,纯属侥幸。 5、举牌是公民的一种言论自由权利。 许多人可能没有忘记,在1984年的国庆游行正在进行时,队伍里突然有人举牌,牌上写着“小平您好”。据后来调查,举牌的是一些大学生,此前并没有获得批准,是突然行动。众所周知,这次举牌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也很大,但没有举牌者被抓。如此看来,刘萍的4.21举牌,如果举出“近平您好”的牌子,估计也不会被抓。可见,办案机关关心的不是举牌这个行为本身,不是举牌有没有经过批准,而是牌子的内容。如果内容是他们喜欢的,那就不但不是犯罪,还会受到表扬;如果内容是他们所不喜欢的,那就是犯罪,就要抓起来。 刘萍举牌的内容当然是新余办案机关所不喜欢的,但不一定是人民群众所不喜欢的,也不一定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所不喜欢的。且看:“***请停止所有政治迫害、***释放良心犯政治犯、***立即结束专制独裁”;“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无罪、当局抓人违宪停止政治迫害、放人、放人、放人”;“释放丁家喜”等。依我看来,这些内容在政治上不属于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在法律上未触犯任何一条犯罪构成。***先生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其作为国家元首是整个国家的代表。那些遭受不公或不幸的人,向国家领导人寻求救济和帮助,直至公开呼吁,这意味着他们不但认可***主席的权力和职责,而且还相信习主席的公正和仁慈,恰恰显示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至于牌子所写的内容是否真实,不是把举牌者抓起来定罪的理由。我们党有一个光荣传统:“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连人民群众以如此温和的方式提出意见都不能容忍,完全违背了党的光荣传统和执政原则。 三十年前举牌“小平您好”,实际上蕴含着人民群众对小平同志的深切厚望,希望他带领我国人民走上富强、民主和法治的道路。三十年后人民群众举牌“***释放良心犯、政治犯”,不也是希望他带领我国人民走上富强、民主和法治的道路吗?所以,刘萍等人举牌的内容,其实质与三十年前的“小平您好”没有什么差别,完全可以看成是“近平您好”! 综上所述,刘萍等人的举牌照相行为,以及“同城饭醉”、发放“公民”徽章,接受采访等行为,不符合《刑法》上非法集会罪的犯罪构成,此项指控不能成立。 二、关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纵观起诉书列举的刘萍的所谓犯罪事实,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 第一部分:5.11选举宣传。 起诉书指控,2011年5月11日19时许,刘萍和魏忠在百佳超市附近为参选人大代表再次进行宣传,使公共场所的秩序受到了严重破坏。这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1、刘萍的行为不属于“聚众”。 所谓聚众,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过程中,有时还会有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如果仅是一人或二人的行为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 到目前为止的控方证据,只显示了刘萍与魏忠平两人的行为。为了凑足三人,起诉书特意提到了“一名男子”,公安机关还煞有介事地到处寻找这名男子。据侦查机关于2013年9月2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称,警方“到新钢公司所属机关、原料部等四十三个分厂,七个居委会进行走访调查,并组织各单位领导、员工进行辨认。目前该人身份尚未查实。”看来,办案机关已经意识到这位男子对于给刘萍定罪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才不惜血本地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来寻找。但截至目前,此人仅仅在录像中有所显示,仅仅是一个“影像男子”。这个“影像男子”,无名无姓无身份,来也无踪去也无影,似乎天上来客。这样的“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人,不能作为三人聚众中的一人来看待。而当晚参与演说的刘萍和魏忠平,也否认此人是他们参选活动的策划者或者积极参加者。其实,即便找到这名“男子”,也达不到“聚众”的三人,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名男子是法律所定义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充其量其属于一般的围观者、起哄者。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就如刘萍所揭露的,不排除是某个部门安排的卧底,专门干栽赃陷害的勾当。 2、不存在“公共场所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的事实。 控方试图以录像和证人证言及立案材料,来证明刘萍的行为致使两个方面的公共场所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即车辆、行人无法正常出入、商业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但是从本案的全部证据之中,我们没有发现这样的事实。 (1)无证据显示“车辆、行人无法正常出入”。 近十分钟的现场录像显示,没有一辆车辆因刘萍的演讲行为导致无法通行,也没有一个行人因此而走不了路。即便是警察与刘萍发生争执的时候,也没有影响任何车辆的通行。控方证人刘某某虽然对聚集人数的描述与录像不符,但其说“车辆还能通行”是与录像相符的(见刘某某2011年5月20日询问笔录)。 而当天出警的警察王健的证言,其虚假的程度超出了我的想象。他说“当时刘萍的行为造成了汽车没有办法通过,当时堵住的大小车子有十几辆,导致交通瘫痪。”(见王健2013年7月20日询问笔录)刚才法庭已经播放了现场录像,请问哪里能够看到这样的场景?本案举示的证据,即便是明显倾向于控方的证人,也没敢这样违背事实、昧着良心乱说。在此,我想请这位民警同志心平气和地回忆一下,然后把手放到胸前,摸摸自己的“良心”还在不在。 其实,交通有没有受到影响,当天路过的司机最有发言权,而本案却没有一份司机的证言,来证明他们那天被堵在了现场。这毫不奇怪,因为当天并没有交警到场处理。从案卷中看,当天有人匿名报案,但报的是“破坏选举秩序”,而不是破坏交通秩序。 (2)无证据显示“商业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在全部控方证据中,我们没有看到有一个人说他要买东西,而被刘萍的行为影响得没法买;也没有一家商店业主说,他要卖东西,而被刘萍的行为影响得没法卖;或者由于刘萍的行为导致他的营业额大为减少。 3、不存在“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情况”。 当庭播放的录像显示,刘萍、魏忠平演讲的一开始,秩序井然,一片和谐。拍摄录像的车辆通过时,道路上并无人围观。然后突然窜出几条汉子,抢走了刘萍的横幅和宣称材料。刘萍的当庭陈述与现场录像可以证明,这几条汉子是警察,包括派出所长。他们未着制服、未亮证件、未出手续,上来就粗暴地抢东西。刘萍与其交涉索要办案手续和扣押清单,这些人不但不给,还把刘萍的私人财物塞到车里,由此导致刘萍与这些人的争执。 这里我要指出,刘萍的横幅和材料并不是什么违禁物品,没有任何危险性,凭什么就这样被抢走?刘萍要拿回自己被抢走的私有财产,却被说成是所谓“不听劝阻”,被说成是所谓“拦阻执勤警车”,这是典型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逻辑。 4、刘萍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观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要求行为人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但是从本案目前的证据来看,刘萍与魏忠平二人的唯一目的是以独立参选人身份竞选人大代表,并且其始终都认为是在正常行使公民的权利,而且是在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重要的是,刘萍的目的是竞选,是需要一个良好的秩序才能完成的,他们是最不希望秩序被扰乱的。因此,说他们存在扰乱秩序的主观故意,有悖于常理和逻辑。 其实,在我国目前的特殊环境下,搞点竞选演说,是没有办法扰乱什么地方的秩序的,想扰乱也扰乱不了。从现场录像看,刘萍与魏忠平在路边摊之间,拉了一条写有“人民代表人民选公民精神万岁”的横幅,边讲着他们的主张,边发放宣传材料。在现场听的人不多,也就是十几人,有人听几句就走了,说明感兴趣的人并不多。这验证了刘萍说的“要是人数多到能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民主就有希望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刘萍和魏忠平站在那个没什么人关注的角落里,如何能够做到刑法上规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这里,我在论证刘萍无法扰乱秩序的同时,也对许多国人对选举的漠不关心感到悲哀。 第二部分:独立参选人的演讲、宣传。 起诉书称刘萍、魏忠平“为了自己的名利”,以独立参选人的身份多次在新港公司社区内的公共场所聚集人员进行演讲、宣传。这项指控实在是匪夷所思。首先,为了自己的名利,有什么不对吗?只要是合理合法,任何人都有权利为了自己的名利去努力;其次,名,是个不可量化的概念。任何人做任何事情,在阴谋论者的眼里都是为了出名,就如同我们六位律师来新余辩护没有收钱,也被有人指责为想出名一样;再次,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萍参选人大代表会有什么利可图,或者已经图到了什么利。要是有一点这方面的蛛丝马迹,我相信办案机关定会如获至宝地拿来指控,而且可能会又给刘萍加一个什么罪;最重要的,“为了自己的名利”,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刘萍和魏忠平,当然属于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而他们,只不过是试图按照《宪法》的规定,实现自己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不过是试图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实现自己当选人大代表,为选民服务的意愿;只不过是按照新余当地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向选民介绍自己的参政议政设想;只不过是在一个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以合适的方式,向选民介绍选票的填写方法。这些举动,其实是把《宪法》当回事来看,其实是把自己当公民来看。这,错了吗? 根据被告人的当庭陈述,有三项与此有关的事实不容否认。一是被告人的独立参选人身份是通过了合法途径的。根据有关规定,获得十名以上选民的联名推荐,便可以成为独立参选人。已经查明刘萍获得了47人推荐,魏忠平获得60多人推荐;二是刘萍、魏忠平曾经到新余市选举工作委员会,当面向有关领导易某某通报,该人并没有表示不允许,只是说“注意点”。三是刘萍5.11的宣传行为,就发生在刘萍所在的选区之内。综上说明,刘萍的竞选活动,完全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其实,明眼人一看便知,把刘萍抓起来审判,主要是冲着“独立参选人”来的。在有关部门的眼里,“独立参选人”简直是洪水猛兽,令他们怕得要死,吓得要命。因为,他们一直以来的所谓“选举”是有其潜规则的,谁听话,谁就可以“当选”。至于这样的“代表”是不是能够真正为他的选区的选民说话,是不重要的。选民连见都没有见过的“代表”,能为选民说话吗?这里必须强调魏忠平当庭揭露的骇人听闻的情况:他曾经去选区办公室打算要选票,却发现有三、四个人在那里往选票上打勾!一直以来搞假选举,现在有人要搞真的,这突破了某些部门的底线。本案处处体现的,就是这样的逻辑。 需要指出的是,此案最早的立案案由是“破坏选举秩序罪”。让我们再次回忆一下录像中的那个将会载入历史的镜头:国家的警察抢走独立参选人刘萍的选举宣传材料!我想我们不难得出是谁在破坏选举秩序的结论了。 三、关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1、刘萍主观上无“破坏法律实施”的目的。 按照《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该罪,行为人须主观上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起诉书指控,刘萍在其QQ群中转发了一条帖子。观察该帖子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刘萍不但不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反而具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良好愿望。刘萍在这个帖子中呼吁群内的群友旁听一个案子,只不过这个案子的被告人是位涉及法轮功的人员。鉴于该案是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都有权利旁听,旁听有助于公开,公开有助于公正,公正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基于此,刘萍呼吁旁听,不但不违法,而且应予提倡。 联系到大量的类似案件,某些地方司法部门处心积虑地设置重重障碍,剥夺群众的旁听权利。更有甚者,还有的法院将辩护律师阻挡在法庭外而径直开庭。到底是谁在破坏法律实施?一目了然。 2、刘萍未散发法轮功人员受迫害的信息。 刘萍只是转了个帖子,其中表露出对某案的评价,以及认为某被告人无罪的观点,并没有具体列举哪些法轮功人员受到了何种手段的迫害。按照《刑法》第300条第1款和两高《解释》(二)第1条第1款第(三)项、以及2002年5月20日两高《解答》第九条的规定,刘萍的转帖行为不属于“散发法轮功人员受迫害的信息”。 3、刘萍从未宣扬法轮功。 刘萍转发的帖子,只是包含一起公开审理的法轮功案件的相关信息,其中并无法轮功的传单、图片、标语或标识等信息。从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来看,无一份证据证明刘萍在何时、何地、如何实施了宣场法轮功的行为。她既没有向人们宣扬法轮功的教义,也没有鼓励他人信仰法轮功。 我们知道,刘萍是基督教徒。在她的讯问笔录里,她明确表态认为法轮功是邪教。一位信仰耶稣的基督教徒,不可能去宣扬她认为的邪教,这是常识。 四、关于法律与良知。 从四天庭审所展示的证据以及披露的事实来看,本案不应成为一个刑事案件。本案三个罪名,不应立案,不应拘留,不应逮捕,不应起诉,不应审判。然而这些不应该的事情全都发生了,盖因法律和良知的底线,在办案机关那里已经被无情地突破了。 1、立案和罪名的随意性。 我注意到,本案对“非法集会罪”的立案,只是标明“刘萍、魏忠平等”,并没有李思华的名字。直到今天,李思华的侦查案卷中也没有立案决定书。我们不知道,2013年4 月 30日,新余的办案机关是凭什么法律依据和法律手续,跑到河北省三河市去抓李思华的?还有,李思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时和此后,一再要求新余警方出示拘留证,可是一直没有。直到三河看守所因此拒绝收押后,才出示了复印件。以如此随意的方式来抓人,完全无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诉讼权利。 还有,刘萍的被抓,起因是4.21举牌。过了六天的2013年4月27日,新余方面才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立案,后来却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提请批捕,而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时又变成了“非法集会罪”;在法院审理阶段突然追加起诉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其立案时间竟然是在两年前的2011年5月13日,案由是所谓的“破坏选举秩序罪”;另一突然追加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案时间也是一年前的2012年8月19日。令人特别费解的是,这两个追加的罪名,当年立案之后竟然没有任何侦查活动,没有任何的讯问笔录和询问证人笔录。办案机关如此混乱的工作,说明他们为了将刘萍治罪入狱,真实费劲了心机。本案又一次验证了那句话: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2、取证权的滥权。 我注意到,本案有大量的证人证言,竟然是在公安机关的审讯室进行的。这些证人有:张某、彭某某、彭某、丁某、曾某某、雷某某、应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我们知道,侦查机关对证人进行询问,是规定了法定的取证地点的,这些地点排除了审讯室。须知,审讯室是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方,不能与询问证人混用。否则,由于这样的地方会对证人带来精神压力,导致其证言的不真实从而无效。其实,本案揭露出来的问题比这更严重,许多证人实际上是先被抓起来,再被问话的。这就不奇怪警方为什么会选择在审讯室这样的地方,对证人进行所谓的“询问”了。 侦查机关为了掩盖其这种违法行为,由新余市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所谓的《证明》,称这样的审讯室具有“讯问和询问一体化功能”。这种欲盖弥彰的做法,恰恰说明办案机关曲解法律的随心所欲。按照其这种思维逻辑,我国法律规定的对证人询问的法定地点,实在是多此一举,因为所有的审讯室都具有“讯问和询问一体化功能”。 3、人伦的丧失。 刘萍在被传唤后,曾经遭到某机构人员的殴打和辱骂,甚至于被脱光衣服进行搜查。刘萍曾经再三向侦查机关揭露这些暴行,要求处理,但未被理睬。我注意到刘萍的前两次讯问笔录,其签名之上刻意写了“以上笔录我看过,与事实不符”的字样,以示抗议。刘萍离婚多年,她的女儿一直与她相依为命。办案机关把刘萍抓起来后,又采取卑鄙的手段对其女儿进行威胁、恐吓、谩骂、殴打。就在本案开庭的这四天,某个机构对刘萍女儿的迫害变本加厉,导致这个大学还未毕业的女学生天天生活在恐惧之中。 被告人李思华在河北三河被新余警方当着其14岁女儿的面抓走,使其每次提及这次遭遇都会泪流满面。他觉得对不起女儿,因为他是带女儿去那个地方考试的。李思华的被抓,是因4.21举牌。而4月27日立案时,并没有针对李思华。李思华在带女儿离开新余时曾向有关部门打过招呼,也告知了去向。警方匆匆忙忙跑到河北三河去抓李思华,有什么紧迫性和必要性?即便要抓,难道不能等他陪同女儿考试完毕再抓?即便要立即抓,难道不能避开他的女儿?我们无法想象,一个14岁女孩眼看着他的父亲被警察抓走,其心灵会受到何种的伤害!更何况,她下一步的考试,由何人来照顾? 更加恶劣的是警方对一位12岁女孩的询问。在控方针对“非法集会罪”举示的证据中,有一家三口的证人证言:黄某某的询问笔录及其妻子刘某某的讯问笔录,还有他们的女儿黄某的询问笔录。我已经了解到,母亲刘某某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抓起来了,而父亲黄某某虽然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但却仍然被限制了人身自由。面对此情此景,我们可以想象一个12岁的小女孩会何等的胆颤心惊、惊慌失措。查阅这个孩子的证言内容,发现与她父母的证言内容并没有什么区别,对警方并没有什么特别的用处。在法庭上,公诉人举示的涉及“非法集会”事项的证人证言多达十人,内容大同小异。那么,警方还有什么必要再来向这个孩子取证呢?警方的此种做法,除了对这个小女孩进行威胁、恐吓,还能有什么效果呢? 这里必须要指出,对这个小女孩的所谓询问,是警察跑到学校去进行的,而且只让老师到场,不让父母到场,理由是其父母是涉案人员。显然,这违反了法律关于询问未成年人,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我们不禁要问,办案机关这样做,于情于理于法,哪里能说得过去?这对这位12岁小女孩以及她的同学们的幼小心灵,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在此只能悲观地认为,办案机关正在以自己突破人性底线的行为,来为这个国家培养敌人。 4、对公开审判的亵渎。 本案名义上是公开审理,实际上属于变相秘密审判。除了三位被告人每家发放两张旁听证外,其他亲属、朋友、关心案件的人士,没有办法进入法庭旁听。我们六位辩护律师的助理,一位也不被允许进入。四天的庭审,我们都注意到一个很少见的现象,即在旁听席上就坐的人士非常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进进出出,不交头接耳,休息时对案件也从不评论。没有人会相信,真正公开审判的自由旁听者会如此敬业。 还有一个令人更加无法理解的情况,法院周边的网络竟然被屏蔽,连中午休息时间也不开通。如此害怕外界及时了解庭审情况,难道这个案子里边真的有鬼? 我国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如此执行,不啻是对法律的一种讽刺和亵渎。 5、辩护权被严重损害。 刘萍、魏忠平和李思华的讯问笔录显示,他们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数次要求聘请律师,要求律师会见,而办案人员不予理睬。与此同时,家属聘请的律师长时间不被允许会见,严重影响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行使。而在本案第一次开庭的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的辩护权再次遭到严重损害,导致辩护律师无法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三位被告人只得当庭解除对律师的委托。被告人选择如此惨烈的抗争方式,令人唏嘘不已。 本案的原六名辩护律师和现六名辩护律师,每次前来法院开庭,自进入第一道警戒线开始,就被穿制服的和不穿制服的人跟踪拍摄,我们实在不理解这是为什么。更有甚者,两批辩护律师都曾经被不明身份者围攻,而这种事情竟然发生在已经进入警戒线,大量警察在场的情况下。令人恐惧的是,当我们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我曾经连续三次拨打110,竟然一次都打不进去!这是谁干的?是谁如此地害怕辩护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是谁如此肆无忌惮地破坏法律的正常实施? 综上所述,本案对我的当事人刘萍的各项指控,均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刘萍不构成被指控的三宗罪。不但无罪,而且有功。历史将会公平地证明,刘萍的功绩在于她先于我们这些人,把自己看作宪法意义上的公民,从而按照宪法的规定,亲历而行地实施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从她的讯问笔录和今天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看到她为宪法而献身的忘我精神。我已经多年没有见到选票了,而我却不敢去抗争。我在我的当事人面前感到惭愧。 合议庭:纵观本案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到第一次庭审的半途而废,一直到这次四天的审理,我们总感到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幕后活动,使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受到威胁。因此,我觉得有必要重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十一条:“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各位法官,各位检察官,各位被安排在旁听席占位的体制内人士:本案三位被告人的罪与非罪,已经十分清楚了。花四天时间来论辩显而易见的事项,浪费司法资源,也令法律人蒙羞。在新余美丽的仙女湖畔,曾经有过七仙女下凡的美好传说,也出现过一个令人憎恶的大奸臣。我希望在这块土地上多多地出现好人,少少地出现恶人。我当然知道在当下的体制和环境下要想做个好人很难,所以我不能要求你们与我一样的惭愧,更不敢奢望大家都能够像刘萍那样去抗争。但,做不了抗争者,可以做个好人;做不了好人,可以不做恶人。这四天,我每天都听到审判长说的“请被告人坐下”,我注意到这个“请”字所蕴含的意义。我知道,我的当事人刘萍和另两位被告人魏忠平和李思华,已经赢得了尊重;我知道,今天,我们都在接受良心的审判! 愿宪法与我们同在。谢谢各位!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杨学林 2013年12月6日 |
斯伟江:刘萍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刘萍是无罪的,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来起诉书指控刘萍涉嫌非法集会罪,但,开庭审理过去半年多,法院忽然通知我们,要我们为刘萍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提交辩护意见,(检察院未起诉的罪名),虽然中国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变更罪名,我们仍觉得荒唐无比,这种司法解释是完全违背法律的。以下详述。 一、程序问题 法谚说:“当法官本身就是控告者的时候,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现在,你们就在充当控告者的角色。 刘萍和几位朋友在家里吃饭,在自家楼下举牌,拍照,把照片和呼吁释放良心犯的文章发到网上,被检察院起诉的是非法集会罪,但你们发现,实在是够不上,却不肯判她无罪,而是由你们站在公诉人的立场上,看看是不是还能判别的罪?你们事实上成了第二公诉人。 其实,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而是第四次换罪名了。袁河公安分局最早是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立案侦查的。当天也是以涉嫌这个罪名传唤的。因为这个罪名不涉及国家安全,拘留的时候,就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但是,刘萍被传唤后的第二天就被拘留,拘留证上却变成了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这样,虽然刘萍多次强烈要求通知家属,由家属聘请律师,但侦查机关始终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拒绝通知。可是,侦查机关用足了30天侦查期限后,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罪名又变成了“非法集会”。刘萍提出异议,却没有得到任何解释。现在,你们把涉嫌的罪名又从“非法集会”,变成“寻衅滋事”,要求辩护人发表意见,是极其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明文规定,一审法院的判决,只有三种情形: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有罪;依据法律认定无罪;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无罪。本案事实是清楚的,你们认定检察院指控的非法集会罪名不能成立,就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非法集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5年,而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还可以并处罚金。这相当于一个连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检察院都认为顶多判5年的行为,却可能被你们判10年,而且还可以罚钱。这是何等荒唐! 公诉人按照非法集会罪的构成要件起诉、举证,辩护人进行必要的庭前准备后,经过公开开庭,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和质证。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与非法集会不同,与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没有经过举证、质证,有关的法律问题,也没有经过充分的法庭辩论。在公开开庭和最后陈述后,你们突然提出原来涉嫌的是寻衅滋事罪,要求辩护人另行发表意见,然后关起门来进行书面审理,而非公开开庭审理。这事实上剥夺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也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名底下,还分四种不同情况: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刘萍涉嫌的是哪一种,本来,应当由公诉机关提出并加以论证。但现在,公诉机关没提出,法院也不说明,辩护人就只能猜。把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变成打哑谜,又是何等荒唐! 而且,按照你们的逻辑,就算辩护人论证了刘萍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你们还可以定其他的罪,比如侮辱罪、诽谤罪等等。那么,要为刘萍做无罪辩护,我们就要把刑法几百个罪名全部论证一遍。实在是荒唐透顶! 你们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设他罪的尚方宝剑,是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241条第1款第2项,说的是“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问题是,这一“司法解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解释。 1982年《宪法》第123条只是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没有授予最高院发布司法解释的权力。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权,来自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决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且不说这个《决议》自身是否违宪,但《决议》明确规定最高院只能对“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所谓“具体应用”,应当是指个案中如何应用法律,往往是应各级法院个案请示,而进行的解释。而对法律、法令“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我们看到,《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是明确的,在此三种情形之外,另行“发明”一种判决方式,超出了“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范围。最高院显然是自行“立法”,违法自我“授权”。这种公然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的“司法解释”,法官应当坚决抵制,需知法官的上司是法律。《法官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法律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你们应该做到。 二、实体问题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起诉书指控刘萍和朋友在家里吃饭,在自家楼下举牌、拍照,并将照片和呼吁释放良心犯的文章发表在网上,对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及正常的司法活动表示不满,进行攻击,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但是,造成了什么“恶劣影响”,社会秩序受到了哪些“破坏”,甚至究竟是谁把照片、文章发到了网上,发的人与刘萍之间有没有意思联络,都没有查清楚。所以,你们的通知认定检察院指控的“刘萍、魏忠平、李思华非法集会罪名项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错误的和不负责任的。 刘萍他们在家里聚餐吃饭,这是“私人场所”。在自家楼下举牌、拍照,地点也算不上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连围观的人都没有,拍好照之后,就自行散去,自然也不存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者“起哄闹事”,更加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恶劣情节,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刘萍他们举的标语说,”XXX请停止所有政治迫害,XXX释放良心犯、政治犯,XXX立即结束专职独裁“、“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无罪,当局抓人违宪停止政治迫害,放人、放人、放人”、“释放袁小华、张宝成、聂光、赵常青、袁冬、贾榀、孙含会、丁家喜、刘本琦、陈剑雄、曹海波、马新立、马维权、王登朝、王永红等人”。这些言论,是刘萍他们对自己观念的和平表达,没有辱骂、恐吓他人。至于连同举牌照片被一起发到网上的《江西新余公民与广东举牌勇士黄文勋、陕西维权女士康素萍共同呼吁当局释放良心犯、政治犯》的文章,则是对刘萍他们这次聚餐、举牌、拍照活动的客观记述,其间亦无辱骂、恐吓的言辞。 刘萍他们“释放良心犯、政治犯”、“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无罪”等,是公民行使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建议权的正当行为。按照刘萍的说法,她在网上看到四君子(袁冬等人)、丁家喜、赵常青等一批“举牌”人士被当局刑事拘留后,作为一个有良知和正义的公民,尽微薄之力,在江西“举牌”声援他们。要求公布官员财产是无罪的,建议批评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1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上述《宪法》条文,禁止的是在申诉、控告、检举过程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诬告陷害”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刘萍他们的言论,显然不是。其实,这个条文在修宪草案讨论稿中的表述是“不得诬陷和诽谤”,当时就有同志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有可能和事实有出入,但不一定是有意诬告。所以修改、突出了要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恶意(蔡定剑:《宪法精解》,2006年6月第2版,268页)。刘萍他们所讲丁家喜等被刑拘是事实,刘萍他们是为了表示声援而非诬告陷害也是事实,至于丁家喜等是否是政治犯、良心犯,自有公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XXX是国家主席,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之一,公民自然有权对其进行批评建议。更何况,XXX主席2013年9月在河北参加民主生活会时也说,批评和自我批评是一剂良药,是对同志、对自己的真正爱护……不能把我们防身治病的武器给丢掉了。忠言逆耳,良药苦口。作为共产党人,有话要放到桌面上来讲。现在刘萍他们就把话放到桌面上了,却因合理合法的批评建议,因为对同志的爱护,面临刑事指控,这显然是不妥的,也是违背XXX主席本意的。 XXX是国家主席,也是公众人物,有义务接受公民的批评建议,对于批评言论,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 还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侦查终结后,最高院和最高检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10日实施)。其中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这个司法解释,如前所述,本身就是违法的。因为它已经超出了“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范围,而是直接把《刑法》根本没有规定的行为,入罪,是僭越立法权的自行造法。这明显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也违反了《立法法》关于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 更加不能接受的是,这个司法解释,完全是乱来的,是完全突破法律人理解法律的基本底线的。自刑法有寻衅滋事罪以来,迄今无一例因网络发言的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条文的文义,杜绝了这种可能,但,两高昨天的司法解释,不但超越了其司法解释权,而且打开了另一个潘多拉盒子,从此,“网络秩序混乱”,就可以成为“社会公共秩序混乱”,公安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抓人,将成为惯例。 最高法院在前述[2013]21号司法解释之前,关于寻衅滋事罪有过5次解释: 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也是网下的行为。分别是:硬拿强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也是网下的行为。分别是以大欺小,倚强凌弱,或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公私财物。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不包括网络言论,均是网下行为。分别是A,随意殴打他人;B,追逐拦截、辱骂他人;C,强拿硬要、任意毁损财务;D,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2010年9月13日《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所》指寻衅滋事罪,也是网下的行为。分别是,寻衅滋事词素,伤害后果,强拿硬要、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数量来增加刑罚量。 2013年7月15日施行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行为分别是,殴打、辱骂、恐吓,或毁损,占用他人财物;追逐、拦截;强拿硬要,毁损财物;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所受的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综合判断是否“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第5的时间点,证实了最高法的发言人说,对依法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的,经过了为期一年多的调研,是谎言。如果真的如此,那么2013年5月份制定,7月份出台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就应该将网络发言包括在里面。事实上,7月份的司法解释,所包含的行为,全部是在网下。 [2013]21号司法解释,完全颠覆了刑法所规定的4种行为,也颠覆了之前两高、公安部自己的解释。从讨论通过到公布时间的急促,也充分表明了这是急就章,而不是准备一年多的司法解释。 [2013]21号司法解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知识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作为刑法293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如果你对照刑法的全文,对照那么多之前的解释,把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是明显违背刑法条文本义的。法律解释有多种解释方法,无论是萨维尼的“语法解释,逻辑或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方法,还是,拉伦次的字义、法律的意义脉络、历史的目的论及客观的目的论的四种解释。甚至更多的解释方法,都无法得出刑法293条中的公共场所包括网络,这一结论。网络作为社会交往的空间,是有公共空间的性质,但不是刑法293条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罪前身是流氓罪,其本质上是对现实生活中小混混为对象而制定,对网络上的造谣、传谣,只能通过人大立法来解决,最高法院无权越俎代庖。 还有,司法解释是在刘萍等人拍照、上传网络之后才实施的,又是打着司法解释旗号的自行立法,是不能溯及既往的,不能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定刘萍等人的罪。就算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的标准,也定不上刘萍等人的罪。起诉书指控,这些照片以及呼吁当局释放良心犯,政治犯的文章,被放到境外维权网进行传播,并被大量转发,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辩护人认为,这些网站,在国内都无法打开,怎么可能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呢?社会上根本就看不到这些照片。至于检察官如果说,在国外有影响,也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在国外,什么样的言论没见过,即便看到,对这样的言论,也应该司空见惯。言论的市场琳琅满目,不会大惊小怪。 我们虽然知道,这个辩护词提交的时候,你们已经决定用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罪判决刘萍等人,因为,司法机关错误关押刘萍等人太久,必须要找一个理由判,哪怕这个理由是多么的莫须有。国家法律被败坏到这种地步,所有参与该案的人,都是有责任的,岳王庙跪着的铁人,其子孙都曾羞得抬不起头。 刘萍等根本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刘萍无罪,历史一定会给她平反,宣告她的清白,并真诚感谢她们为这个国家的血泪付出。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斯伟江 2014年6月16日 |
家属发声 其实这次的审判结果,到目前为止,我都没有为此留下一滴眼泪,甚至可以说更 多表现出来的是冷笑吧,仅仅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要求参选人大代表,扒了他们伪善的新衣便遭到如此严厉的报复,真是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这一年多以来,我经常的反思自己,为什么以前的我要拼命阻止我的母亲,我要去漠视现当代社会中的暴戾与邪恶?我正在深刻忏悔,因为现在我母亲他们所遭受的代价,就是我们一群冷漠者!懦弱者所造成的,我们只在乎自己的“家”只在乎自己的利益,什么民主什么宪政,什么自由社会!对我们 来说都是笑话。我们可以事不关己,我们可以麻木不仁。然而,这就是结果,我们的懦弱让勇敢者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判决下来后,刘萍,魏忠平六年零6个月,李思华三年,这六年多里,三人的父母都垂垂老矣,魏忠平和李思华的儿女们却又在人生最关键的高考和中考。故这次的判决,不是三个人的悲剧,是三个家庭的悲剧,中国法制的悲哀。期间,他们的父母可能会老去死去,他们的孩子没有父母的鼓励可能会 走向人生低谷,当然这是当权者都意料到的,但是,他们还是这么做了,他们当了侩子手,他们沾沾自喜洋洋得意。 没有判决下来之前,所有人大多以为对其三人的判决是两三年,甚至觉得,已经关了一年多了,他们没做什么,大概开完庭差不多就放了吧,连律师都认为,一个罪肯定有,两个罪就是邪恶了,我内心也是这么希望的,然而,当禁止刘萍女儿参与旁听,吊销刘萍母亲旁听证资格,当紧急宣判,当故意算好律师无法到来时间,当让学校以毕业证为由牵制我。种种的种种,都让我们都嗅到了一股危险的意味,开庭的前一晚我辗转难眠,我和记者说可能 会重判,没想到一语成谶。 目前到现在,结局已定,也让我明白了我自己以后要走的道路必定泥泞无比,刘萍案的判决其实也是当局的杀鸡儆猴,他们告诉大家“别这么做了,我害怕,我必须先给你们点颜色瞧瞧!别给我谈民主宪政!” 看,多么愚蠢多么可笑啊。 |
魏忠平

2006年, 曾作为独立参选人参与过当地人大代表选举;2011年,曾再次与维权公民刘萍、李思华在各自选区作为独立参选人参加人大代表选举,并获得多人签名支持;2010年6月—2012年9月,曾多次与他人一起参与各种维权和声援活动;2013年4月21日,曾因与维权活动家刘萍等人共同举牌,要求释放新公民运动践行者丁家喜、赵常青、王登朝、刘远东等人,而被新馀市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传唤;同年4月28日,被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并被关押于江西省新馀市分宜县看守所;后又被更改罪名为“非法集会罪”,并追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3年10月28日,其案件开庭审理;2014年6月18日,最终被江西省新馀市渝水区法院以“非法集会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7日。
法庭陈述 我站在被告席上,这是我的多年梦想。我本应该站在原告席上,去控告这些滥用权力的人。不过没错,我在被告席上也一样可以控告。我们其实是爱这个国家,我们对这个国家是恨铁不成钢,我们希望我们的国家能公平、自由。有一个官员,问我,你这么执着干嘛?我说自由。自由是普遍权利。当我被侵害时,检察院应该受理我们的控告,但是,他们不作为。为推进国家进步,我们作出了自己的努力,如果判我们有罪,我无怨无悔。我们希望创建一个文明、法制的国家! |
李思华

自2010年以来,曾因多次参与社会声援和维权活动,并积极参选人大代表选举而遭受当局的打压与迫害;2013年1月10日,曾因去北京维权而被新馀市警方涉嫌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传唤;1月28日,又因与维权友人参加同城聚餐,被警方以涉嫌“非法聚会罪”再次传唤;4月21日、28日,曾因与维权活动家刘萍、魏忠平等多人共同举牌,要求释放新公民运动践行者丁家喜、赵常青、王登朝、刘远东等人,而被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传唤;2013年4月30日,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并被关押于江西省新馀市分宜县看守所;6月4日,又被警方以涉嫌“非法集会罪”正式逮捕;2013年10月28日,其案件开庭审理;2014年6月18日,最终四易罪名,被江西省新馀市渝水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年4月29日,刑满释放。
律师辩护词 尊敬的袁失复审判长;尊敬的刘素梅审判员、肖落根审判员;尊敬的郭红梅副检察长、杨洋检察官、敖晓亮检察官、温颖红检察官: 本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被告人李思华近亲属的委托,并受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刘萍、魏忠平、李思华被控非法集会一案被告人李思华的辩护人。 作为李思华的辩护人,看了本案起诉书,我就发现,本案实际上是一个根本不需要辩护的案件:是个正常人,只要了解被告人所做的一切,都不会认为本案被告人有什么罪。 通过庭审,我尤其有一种耻辱感:作为一个资深的刑辩律师,我竟然需要在法庭上花这么大的精力来向法庭说明“1+1=2”这样的问题!我一直犹豫,在这个法庭上,我是否有必要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因为我想发表的意见,无论对于合议庭或检察官,抑或旁听群众,都太常识了,我担心我发表这样常识的辩护意见会有辱大家的智商。 但是,出于履行职责的考虑,我还是谈几点辩护意见。 一、 李思华不构成非法集会罪。 从起诉书指控三位被告人的非法集会的“犯罪事实”来看,无非就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吃饭。即三位被告人与其他十来人经常吃吃饭,“AA制”聚餐,也就是所谓的“同城饭醉”。大家聚餐时,一起讨论一下时事,评论一下贪污腐败、社会不公、官员财产公开之类的问题,交流一下维权经验。在聚餐时,有人还发过“公民”徽章。 二是拍照与写作。北京的几位公民呼吁官员财产公开被抓后,三位被告人与其他十来位新余民众聚在刘萍家里商议举牌声援。然后写了一些以要求释放因呼吁官员财产公开被抓的公民为内容的标语,十余人站成一排拿着标语照了个相,合了个影。拍照,本来是准备在刘萍家里照的,因为刘萍家里太小了,焦距太近了,于是就到刘萍家楼下去照。 我的当事人李思华,虽然没参与拿标语拍照,但公诉机关指控他对其他人进行了拍摄;还写了文章,反映了这次十来位公民声援因呼吁官员财产公开被抓的几位北京公民的情况。后来,境外的维权网发表了这次十来位公民的声援照片,以及被认定为李思华所写的文章。 三是接受采访。三位被告人与其他十来人在合影之后,一起吃饭时,分别就举牌声援一事接受了黄文勋的采访。境外的“博讯博客网”发表了相应消息。 上面这些事,是法律意义上的集会吗?不是!是非法集会犯罪吗?更不是! 首先,吃饭、拍照、接受采访等,系非“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不属于集会,更不可能是非法集会犯罪。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此也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集会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鉴于一定数量的人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进行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可能对公共秩序造成破坏,而社会也需要维护基本的秩序,保障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故法律上对公民集会这一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了限制,即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 我国《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一章第二百九十六条关于【非法集会罪】的规定,只有举行集会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才应该进行刑事处罚,而且处罚的对象是集会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关于吃饭,十来个人“AA制”聚餐,讨论社会不公、贪污腐败、官员财产公开这样一些问题,是我们每个人都有过的经历。毫不避讳地说,辩护人也经常参与这样的活动。只是没有机会与几位被告聚餐而已。当然,辩护人如果有机会与几位被告人聚餐,我肯定不会搞“AA制”,我会买单。 作为一个受过多年法学教育,在大学讲授过多年法律,又做了十几年律师的资深法律人,我想告诉公诉人,也提请法庭注意:聚餐,无论多少人参加,也无论讨论些什么问题,作为在宾馆、饭店这样的室内场所开展的活动,与法律规定的集会,即在露天的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都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当然,公诉人可能会说,几名被告人聚餐是预谋犯罪,但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来看,几位被告人预谋了什么犯罪呢?如果说后面重点谈到的举牌合影是犯罪,那么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花大量篇幅陈述几位被告人多次参与或组织聚餐,以及举牌合影之后聚餐,这是什么意思呢?这不就是说几名被告人与他人在一起“AA制”聚餐、吃饭有罪吗?这完全颠履了人类的常识! 关于合影拍照,这也是我们每个人都有过的经历。当然,我们的每次拍照,意义可能都不会一样,有的可能就是为了合影留念,有的也可能就是宣传的需要。比如,我们这次来参与这个案件的辩护,就多次合影拍照,有我们辩护律师之间的合影,也有一些网民与我们的合影。我们既有合影留念的目的,也有用于发到了网上进行宣传的目的。很多合影,我们都发到了网上,以宣传这个法庭正在审理这样一起荒诞的案件,我们来辩护了!我们经常参加各种会议,会议组织者都会有合影的安排,有的在室内,有的在室外。这些合影有的就是由会议参与者收藏留念,而有的还发到了媒体上,以宣传会议是一次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和继往开来的大会。 辩护人注意到,不仅我们普通人经常拍照合影,国家领导人也经常这样,不时出席各种活动,与人合影,而且这些合影的照片很多都发到了网络和其他传统媒体上。当然,国家领导人参与的合影手里都是不拿标语的,但我们会经常看到活动现场会有各种标语,而这些标语也经常会出现在合影中。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发现这样的合影比比皆是,比如我看到的一张合影,上方就有“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万岁!”、“高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这样两条标语。当然,这个合影是在人民大会堂照的。如果刘萍家里空间更大一些,即使不如人民大会堂那么大,我想他们在室内也就把相照了,而不需要到楼下去照。无论在什么地方合影拍照,拍照本身与集会,都是有根本区别的! 关于几位被告人接受采访,以及我的当事人李思华被认定对他人举牌进行拍摄和写文章的行为,则完全是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性质的行为。即使是就犯罪问题接受采访、进行拍照和写文章,这也不等于犯罪本身。 公诉机关将被告人聚餐、拍照、接受采访、写文章之类的行为作为非法集会犯罪进行指控,认为被告人的这些行为需申请而未经申请,构成了犯罪。对这样的指控,其他多位辩护人在庭审中都用了一个词:荒唐!本辩护人不完全同意其他辩护人的“荒唐”之说。我认为这是相当荒唐!极其荒唐! 其次,几位被告人没有非法集会犯罪的故意。 在证据中,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都证实,刘萍等人,就是想举牌拍照发到网上去,表达对几个呼 吁官员财产公开被抓的北京公民的声援,而不是要聚集到露天的公共场所去集会,发表意见、表达意愿。仅仅是因为刘萍家里过于窄小,在家里拍照无法取景,他们才转移到居于二楼的刘萍家楼下去拍照。如果,不是仅仅为了拍照,而是要搞集会,刘萍等人就不可能选择位于一个居民小区尽头的刘家楼下接近死角的地方,而且仅仅是花几分钟拍完照就散了。 从被告人当庭陈述的情况来看,几位被告人作为维权人士,他们对法律是相当熟悉的。对集会需要经过批准,他们也是十分清楚的。他们之前就因为法院不立案的问题,曾经向公安机关申请过集会游行示威。遗憾的是,我们的公安机关不仅没有批准他们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还把刘萍、魏忠平抓起来暴打。这样的经历,已经告诉他们,他们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不可能得以实现的。因而,他们在准备声援要求官员公开财产被抓的几位北京公民时,只是想举牌拍照发到网络上,进行传播,以表达他们的声援之意,而不奢望能够集会,到露天的公共场所去发表意见、表达意愿。而对拍照,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在刘萍家里照,仅仅刘萍家太窄小,不得以才到刘萍家楼下去照。 刘萍等人为了声援呼吁官员财产公开被抓的公民,选择举牌拍照发到网上传播,固然不构成非法集会犯罪,但对他们来说,不能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真正组织一次集会、游行、示威,以对他们想声援的人进行声援,这也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当然,这不是他们的悲哀,而是这个社会的悲哀,这个国家的悲哀!! 再次,几位被告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不具备非法集会罪要求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这一要件。 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而非法集会罪,更是需要集会者在公安机关对集会发出解散命令后“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才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即非法集会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使生产、工作、生活或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这些社会秩序的破坏,都是在特定社会环境中生活、工作、学习的人们能够直接感受到,并需要寻求现实救济以恢复秩序的。 如前所述,本案几位被告人参与的聚餐、合影拍照、接受采访、写文章等行为,都不属于集会性质的行为,自然也不存在因这些行为对公共场所秩序造成破坏从而需要公安机关的干预,而且公安机关也不应该干预。 实际上,公安机关也是在被告人举牌声援因呼吁官员财产公开被抓公民的照片,发到网上后,才注意到几位被告人的声援行为的。这本身就说明,几位被告人举牌合影拍照的行为,对行为发生时的现实社会秩序没有任何影响,更谈不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而只是他们举牌声援的照片产生了舆论影响。 起诉书称被告人的声援照片和李思华的文章,发到网上,造成了起诉书所称的“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这恰恰说明,本案并非什么集会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而是有关新闻传播行为产生了相应的舆论影响。 因此,本案需要评价的,实际上是有关照片和文章的传播是否违法及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有关照片和文章的传播,如果违法和犯罪,也只可能涉及侮辱、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之类与信息传播有关的行政规制措施和罪名,而不可能构成非法集会犯罪。而且,一个传播行为,要构成犯罪,还需要达到足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至行政处罚不足以惩处而必须运用刑罚予以处罚的程度。 诚然,被告人等举牌声援因呼吁官员财产公开被抓的公民,有对司法活动表达不满的意思,要求结束专制独裁,有对现行社会制度不满的意思。但是,我们要意识到,对社会制度和司法活动表达不满,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要知道,现实的社会制度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否则,国家就不需要搞改革了;司法活动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冤假错案,也不会有像本案三位被告人这样因行使公民权利而被抓起来治罪的奇案了! 从被告人等在网上的声援照片和文章内容来看,辩护人认为,刘萍等人的行为,不仅不构成非法集会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如果新余公安司法机关执意要将几名被告人送进监狱,辩护人建议新余公安司法机关,再研究一下,看看还有些什么罪名强加到他们身上,更好解释一些?非法集会这个罪名,辩护人建议就不要用了!太侮辱公众的智商! 二、被告人李思华等人的行为,不仅不是应该受到惩罚的犯罪行为,反而是应该受到社会鼓励和表彰的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无疑是被告人可选择而为相关行为的自由和权利;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则是一个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负的责任。 本案几位被告人参与“同城聚餐”,讨论官员财产公开、社会收入分配、反腐败等问题,并积极地在网上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发表批评、建议等意见,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等等,无疑都是公民积极行使宪法权利,践行公民责任,积极参与国家管理的表现。 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如果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漠不关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和贪污腐败视而不见,对自己遭遇的不公平与非正义默默承受,对选举这样事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权力来源合法性的国家大事,不闻不问;……这样的社会和国家,一定是一个病态的社会和国家。而避免社会和国家出现这样的病态,就需要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认真对待自己的宪法权利,积极履行公民的责任。 很遗憾的是,作为宪法赋予了种种权利的公民,本辩护人也像很多民众一样,几乎没有去认真地行使过自己的公民权利,特别是选举权、被选举权这样的政治权利;对很多社会问题的存在,特别是对很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滥权、贪腐等问题,也很少去较真;对社会收入不公,也常常以自己并未处在社会最底层,而聊以自慰,未考虑过为改变这些不合理的东西而做更多的努力;对其他人遭遇的司法不公,除了自己办理的案件之外,也很少关心。正因为这个社会上的很多人,比我还不关心国家和社会,我们这个国家才变成了今天这样腐败丛生、民怨沸腾,以致于对刘萍等几个普通的底层民众的审判都草木皆兵,不敢向公众开放旁听! 对曾经以独立参与人身份参与过人大代表选举的刘萍、魏忠平、李思华等人所作的一切,我表示由衷的敬意。在他们面前,我感到十分惭愧。在此,我也希望,我们在座的各位,特别是那些在其他角落看着这个法庭的官人们,能够擦亮自己的眼睛,认真看看几位被告人,是犯罪分子,还是这个国家的优秀公民。或许,刘萍、魏忠平、李思华等人呼吁官员财产公开,就是在拷问你们;几位被告人批评官员腐败,就是在批评你们;几位被告人批评司法不公,比如我的当事人李思华遭遇的冤案,就是在批评你们;几位被告人参与人大代表选举,就是对你们的不信任而想要监督你们……因此,你们需要把他们送进大牢而后快。如果这样,我无话可说! 三、李思华的累犯指控,前罪判决存在明显错误。 在前面的辩护意见中,辩护人已经阐述了李思华与刘萍、魏忠平不构成非法集会罪的观点。被控非法集会罪的李思华,既然非法集会罪不能成立,自然也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但辩护人想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虽然李思华不构成非法集会罪,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但对李思华的所谓前罪,从李思华当庭陈述的案情及辩护人提交法庭的证据来看,有关法院对所谓李思华前罪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李思华的前罪案件中,有关法院以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虚假,而判决其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但在李思华出狱后起诉验资机构的民事判决中,法院已认定验资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是合法有效的。这就证明,李思华的前罪判决是错误的,违法的,理应通过再审予以纠正。 不错,被告人李思华确实有一个生效的前罪判决,公诉机关今天再次对其进行追诉,可以认定其具有累犯情节。但这样的追诉,与把李思华推进粪坑,再往他身上拉屎拉尿,有什么区别呢? 可以说,正是因为李思华前罪判决的错误,将李思华逼上了后来的上访之路;正因为遭遇冤狱而上访,李思华才认识了刘萍等人,并相互帮助,进行维权活动,直至一起参与人大代表选举而被一再打压,沦为今天的刑事被告人。可以说,正是经历了冤狱之苦,才把李思华磨炼成了一名具有较强公民责任意识的合格公民。虽然,辩护人对各位被告人今天的公民素养表示敬佩,但辩护人不希望我们的司法机关再一次通过同样的方式去磨炼我的当事人及另外两位被告人。 四、本案对各被告人的追诉,完全是对几位被告人行使公民权利的迫害,程序严重违法。 辩护人注意到,公安机关对三位被告人的讯问中,都花了很大的精力讯问三位被告人参与人大代表选举的问题。与三位被告人共同参与相关活动的很多人,在相关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都比我的当事人李思华显著,却没有受到追诉。对其他人不予追诉,当然是对的,因为他们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但与其他人同样不构成犯罪的李思华,却与刘萍、魏忠平一起受到了非法集会罪的指控。这样的追诉,显然是不正当的。 联系李思华与刘萍、魏忠平均以独立参选人身份参与过人大代表选举,并一再受到打压的事实,辩护人有理由认为,公安司法机关此次对几位被告人的追诉,就是对几位被告人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迫害。 另外,从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查抄被告人的电脑、对境外网站进行远程勘验、追查被告人李思华写的文章在境外网站发表的情况,等等行为看来,公安司法机关对各位被告人非法集会罪的追诉,显然不是因为什么非法集会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而是对被告人李思华进行因言治罪,搞文字狱!李思华在庭审中陈述的情况还证实,其在北京被抓就是因为刘萍等人被抓后,其在网络上发帖予以呼吁。 本案作为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司法机关竟然不允许公众旁听,而安排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放下工作来占坑“旁听”,显然是为了防止迫害几位被告人的丑恶面目广为人知。为阻止公众到法院要求旁听,对本不是什么暴力、恐怖犯罪的案件,新余有关部门却像审理恐怖分子本-拉登一样,如临大敌,在到法院的沿途竟然设置了五六道警戒线,阻止公众通往法院。这样如临大敌而偷偷摸摸的审判,与司法追求的公开、公平、公正,实在是相去甚远! 而案卷材料中,并无对我的当事人李思华的立案决定,但司法机关却在没有对李思华立案的情况下,将其拘留了、逮捕了,起诉了。几位被告人都是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拘留的,但最后的罪名却变成了非法集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等罪名。这说明什么?说明我们的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欲加其罪,先抓人再找罪名,找什么样的罪名可以随性。 在本案审理中,李思华及辩护人都曾提出合议庭法官回避的问题。应该说,李思华及辩护人的申请理由,是完全成立的。因为李思华在法庭中多次提及的冤案,就是肖落根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作出的,对肖落根法官在本案中能否对李思华的案件进行公正处理,被告人和辩护人确实是心存疑虑的。很遗憾,法庭没有接受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回避请求。 综上,本案被告人李思华不构成非法集会罪;公安对包括李思华在内的三名被告人的追诉,完全是对三名被告人的迫害。 最后,我郑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的当事人无罪!我的当事人李思华已经遭受过一次冤狱!你们放过他吧,不要再次冤枉他了!坏事做多了,有遭报应的。一次冤狱把李思华变成了今天这个样子,我不知道再来一次冤狱,会把他改变成什么样! 借用公诉机关认定为几位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一条声援标语,来结束我的辩护:“公民举牌声援呼吁官员财产公开被抓公民无罪,当局抓人违宪停止政治迫害,放人放人放人!” 李思华的辩护人: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泽律师 2013年12月6日 |
孙含会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曾做过律师,上市公司法律顾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办公室主任,现为北龙中网公司行政法律总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专家,互联网域名管理方面法律专家。2012年底起,为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发出倡议书,推动公民联名签署《205名高官官员财产公示建议书》活动,关注推进阮云华、张昆的官员财产公示中国行活动,征集7000多人签名,并在2013年3月二会期间寄送给全国人大以及国家领导人。2013年4月17日上午被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名传唤,晚间被以非法集会罪刑事拘留。 2013年11月取保候审。
侯欣

曾是北京青年报和中国经营报的记者,2013年3月31日和袁冬等人一起呼吁官员财产公示,在一旁记录。被刑事拘留后突发心脏病入院,被取保候审。 2014年1月因“犯罪情节较轻,免于刑事处罚”当庭释放。
法庭陈述:我做的太少 今天我站在这里接受审判,在此之前的十一个月里,我经历了平生从未想过能经历的一切,直到站在了这里。我反复的问自己,是不是真的犯了罪?是的,对于我的家人,我亏欠太多,作为一个女儿、一个妻子,我是不称职的。我在西单331的举动,的确事先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这一切都是错误。但是我要说的是:我无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多次诚恳的劝导我认罪,我的亲人、朋友也有很多人劝我认罪。我知道,如果我认罪,对我自己可能是最有利的,但是对于我们的国家,如果要求官员履行最基本的职责,公示财产,是有罪的,那么我们这个时代就是荒谬的时代,我们每个人,无论是高高在上的衮衮诸公,还是为生计奔波的平头百姓,都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千百年后,我们的后代会嘲笑讥讽我们,嘲笑我们这个时代,讥讽这样有一群不辨是非,自外于现代文明的猪一样的民族! 是的,我恐惧,今天我站在这里更恐惧,恐惧着牢狱之灾,恐惧着我两次病危后的羸弱身躯,一旦走进监狱,是否还有走出了的那一天。但是我更恐惧的是违逆自己的良心,浑浑噩噩的活着,在生不如死和死亡之间,我宁愿选择死亡。 放眼看看吧,独立抗拒法西斯,建立了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拥有四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国,我深爱的祖国,沦落到了什么地步?绝大多数人以逃离他为荣,包括那些教育我们爱党的庙堂之上高高在座的诸公,豺狼当道,腐败遍地,随便抓出一个贪官就会让整个世界瞠目结舌,这是我们这一代人的悲哀。习总书记意识到反腐关系到执政党的生死存亡,那么何不结合全民的力量,让公民行使《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的言论、集会、结社、出版的自由,监督执政党,改变着一切,为后世子孙做一个交代? 公检法把我和许志永等人作为了同案犯,其实我和许博士并不相熟,只见过寥寥数面,谈过的话不到十句。我的同案犯们大多居住在北城,而我独自居住在南城,更由于家庭和性别的关系,晚上我很少出来参加任何活动,所以我做的事不多,上街公开表达“公民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活动,我只参加了331这一次,而且是在围观拍照,并没有打横幅,也没有演讲。但是我并不觉得冤枉,我把这作为一个殊荣接受下来。虽然我不如他勇敢,不如他睿智,但是对他的许多观点,我都是认同的。 数十年前,当今执政党的先贤们高举反腐败、建立民主共和国、开放舆论等等旗帜,推翻了当时国民党执政的国民政府,这一切史籍中均有记载。六十多年过去了,恳请衮衮诸公,俯念先贤父辈投身革命之初衷,兑现当年对国民的承诺。历朝历代为我们所不齿的封建帝王,除了极个别的暴君,尚且谨守道德底线,不以言治罪,不杀言官,难道在现代文明的今天,我们还做不到吗?菜市口戊戌六君子人头落地,大清王朝的丧钟敲响! 许多人问我,为什么要这么做?是的,迄今为止,我已经四十五岁了,和许多人相比,我并没有受到过多的不公平,没有受到过迫害,但是我们是一个人,一个生活在二十一世纪的公民。如果只有当你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才发声抗争,那不就是一头猪吗?六十五年过去了,如果在这个国度,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做一头猪才是正常的,这是整个民族、整个时代的悲哀。堂堂正正做公民,这不应该是一个奢望。我爱这个国家,我所做的一却都是出于我对这个国家、对我的同胞,那份放不下的爱。但是我认为爱国的最高形式就是监督政府,监督执政党,而不是歌功颂德、逢君之恶。 无论法院如何判决,我做了自己认为该做的事情,我愿意承担后果。我希望这是最后一次,一个公民站在被告席上受审,只是因为她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
齐月英

参与“公民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等系列活动,于2013年4月18日被北京警方以涉嫌“传播虚假恐怖资讯罪”刑事拘留。齐月英作为草根维权人士,深受大家的敬重。被抓捕后,她与袁冬、张宝成、马新立、侯欣、丁家喜、赵常青、孙含会、王永红、李蔚被外界称为“财产公示十君子”。被关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8个多月,检方也没有证据证明齐月英的罪名成立,最后以“取保候审”的方式使其获得自由。
张向忠

因积极践行公民权利、参加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等活动, 2013年7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逮捕,2014年6月1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进行审判,入狱3年,2016年7月刑满释放出狱 。
李刚

2013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2013年12月13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李刚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予以取保候审。
新公民案纪录片
公民声援
- 肖国珍:“如果我失去自由”——记忆中的赵常青
- 肖国珍:“如果我失去自由”——记忆中的许志永
- 肖国珍:“如果我失去自由”——记忆中的李化平
- 肖国珍:“如果我失去自由”——记忆中的丁家喜
- 肖国珍:罪人对无辜者的指控——点评对许志永们《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
- 肖国珍:我的绝食宣言
- 王荔蕻:义人赵常青
- 马萧:政治犯监狱生活采访:“新公民运动”自觉参与者李蔚
- 李化平:爱里没有惧怕——记人权活动家赵常青
- 江淳:仁者无敌 ——公民李化平出狱记
- 江淳:营救“90后”狱中公民张昆
- 刘逸明:“新余三君子”案让中国法制颜面扫地
- 吴镇琦:利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政治迫害新动向
- 刘逸明:刘萍的三宗“罪”羞辱中国法制
- 江淳:“中国傻子”:李化平及其同仁 ——抗议当局拘捕李化平先生
- 余杰:如马行过旷野——写给失去自由的朋友们
- 顾剑:公民社会建设——许志永美好理想的必由之路
- 大树:想念许志永
- 李化平:点点滴滴许志永
- 笑蜀:许志永博士归来,不能不说的几句感慨
- 陈光诚:有感我的好友许志永出狱
1、肖国珍 :“如果我失去自由” ——记忆中的赵常青
(一)
第一次见到常青,是在一次小范围的聚会上。常青座位紧临我右,他满怀激情、容光焕发,让我无论如何也想不到,他已三进牢狱,历时八年。
后来,我发现:我们的心志、理念如出一辙,对专制极权的憎恶与对自由人权的向往惊人相似,不禁大喜。从此我们几乎每天联系,共同探讨国事,合作办理个案。为某事某人,我们同喜同悲。
有多少次,由于当局的破坏,我们或步行、或乘车,一起寻找公民聚餐的新地点?
有多少次,我们呼朋引伴,举办活动?
有多少次,我们为某一个议题争论得风生水起,甚或面红耳赤?
有多少次,常青是我文章的第一个读者,又在第一时间帮我发出去?
(二)
对常青的了解,随着与他的交往日渐增加,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他对我讲的一些小故事。
1989年6月,因参与学生运动被囚的他,突然被拉去照相,他与同道狱友们误以为是要被枪毙,就商量好:被执行枪决前,一定要喊口号“民主万岁!自由万岁!”——时年二十岁的他,已经立定了终生的志向。
在牢狱中,由于他拒绝“悔改”,四次被单独监禁,长达十个月。面对禁闭中非人道的饥饿惩罚,他高喊“反饥饿!反虐待!要吃饱!要健康!”经过斗争,狱方被迫答应解决他的吃饱问题。心系他人的常青,直到狱方同意让所有的囚犯都吃饱后,才放心进食。他还为服刑人员争取到了监狱图书馆免费借书的权利;而此前,服刑人员借书,需要付款。
有一次,他在北京地铁站里散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的传单,正遇马新立(因要求官员财产公示而于3月31日被捕)也在发放。这两位同道战友,当时并不相识,孩子气的常青,装作便衣国保,对马新立进行“讯问”。
“马新立反应怎么样?”我不禁好奇。
“马新立非常镇定,应答得体,”常青开心地回答,“问得差不多的时候,我就说明了真实身份,说我是赵常青,也是来发传单的。于是两人相与大笑。”
(三)
在第三次系狱期间,他同监一名涉毒犯的母亲送来一本圣经,毒犯搁置不学,常青用一条宝贵的烟换下了这本经书,如饥似渴地阅读。他的读经笔记写道:“我必须醒来,必须从牢狱之苦的现实迷蒙中,回归我主的怀抱”;“祈求我主,重新点亮我心灵的灯塔”;“穿越夜的黑暗,清醒而有力量地走向前方,走向充满光耀与爱的前方。”他告诉我,在一次绝食抗争中,面临死亡,他向神祷告,就在祷告的一瞬间,突然他全身充满了力量。他也常常向神祷告,求神指引中国民主化的道路。
常青不只是一名“自学成才”的基督教徒,他的受洗也与众不同。中国的狱中当然没有牧师。平安夜,在狱中,常青洗了个冷水澡,他称之为“自行施洗,归到主的名下”。后来他出狱,大家都笑说这个不算,常青遂接受牧师的施洗。
常青多次对我背诵圣经里的一句话,以相勉励——主耶稣对门徒说:“我差你们去,如同羊进入狼群;所以你们要灵巧像蛇,驯良像鸽子。”(太 10:16)他天性善良、质本纯洁,他希望自己能灵巧一些。
为了追求民主事业,屡遭当局迫害的常青,学业被耽误、恋爱被中断、八载余牢狱、被开除工作、户口被打回原籍——他陕西的农村老家。这位充满士大夫情怀的高才生,因此之故,常被我笑称“农夫”。常青告诉我,他也曾有过软弱,就是“恨”;但他成为基督徒后,恨如冰雪消融,大爱充溢心胸——尽管,中国的专政党从来就不曾停止过迫害他。
对他人的痛苦,他常怀悲悯;对不平之事,他难掩义愤。有一次,当他得知胡佳被国保毒打时,他的心疼、他的关爱,溢于言表。他忧心忡忡地对我说:“胡佳那样的身体,怎么经得起打啊。”
在别人需要帮助时,他从不缺位。教会一位弟兄告诉我,常青的人缘非常好。他如同冬日阳光,温暖着他人。有一次家庭教会聚会中,一位姐妹突然晕倒了,这位弟兄赶紧去找车,待他车到时,心急的常青早已把这位姐妹扛起,从三层楼下到一层,在等他。
他告诉我,国保曾向他承认,他们查遍了他所有的银行帐户,发现他除了有限的稿费外,并无其他进项。尽管收入微薄,经济上并不宽裕的他,朋友们聚餐时,总是抢着付帐。他乐呵呵地说:“神必供应。”
(四)
常青是有很深造诣的理论家,他发表了多篇时政文章,发人深省。他在《谁是万物的尺度》中写道:在我们以为成吉思汗们的压迫是错误的时候,不要以为朱元璋们的压迫就是正确的;同样,在我们用铁与血对日本鬼子的侵略奴役进行顽强抵抗的时候,我们也应该同样勇敢的对蒋介石、毛泽东们的强权统治大声说“不”!
他说:“必须建立起以民主、自由、人权、法治为核心价值的政治架构……中国大陆……依然笼罩在共产党的威权体制下,而将传统的这种威权体制,改造成为现代的民主自由体制,便是当代中国有识之士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
他又是积极的社会活动家、公民社会的建设者。他用他的行动实践和见证他的信念。
各种维权活动,从来不乏他忙碌的身影;他组织研讨会,探讨国事;他整理研讨内容,并发布在网上,启迪民智;他参与公民运动,不论事大事小,无不殚精竭虑、亲力亲为。
他时常忙得喘不过气来,几乎每天工作到深夜——我与他常在深夜通过网络沟通——令我担心他的身体。直到今年4月,因要求官员公布财产,他与丁家喜律师等诸友同时系狱。
(五)
常青长于诗词,以其文字之胜,堪称一代才子。应我请求,他曾把作品(多未发表)拷给我,供我鉴赏。他写的小说,情节曲折,引人入胜;他的诗词,兼有婉约与豪放,前者纤细温柔、多咏淡风明月;后者勇猛精进、大气豪放,多济世救人之心、吞吐天地之志,兹摘几首如下——
蝶恋花∙小雨
小雨点点点前窗,
燕子飞处,
云水两茫茫。
重重远山难遮挡,
心伴佳人归梦乡。
情到深处书不香,
纤纤秀笔,
难画相思长。
只盼两袖化翅膀,
乘风南去浴芬芳。
卜算子∙咏松
遥遥百丈崖,
雄立一青松,
亭亭华盖险峰上,
臂指万里程。
朝饮天边露,
暮浴夕阳红。
一俟烈风雷电起,
抖擞舞长空。
一剪梅
又逢一年冷冷冬,
狂吹西风,
狂吹北风。
虽有昏天搅恶雪,
竹是绿竹,
松是青松。
人生如歌唱大风,
去去惆怅,
笑笑伤痛。
待到策马纵横日,
更拔长剑,
更扯长弓。
尽管如此,他非常谦卑,常常表示喜欢读我的文章,有时还请我帮他“润色”,而我何曾能易其一字?
(六)
“六四”屠城,使他确立了一生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国的民主。他多次对我说:“民主就是我的生命”。尽管为此一次又一次地被当局抓捕、处刑,他始终痴心未改,矢志不渝。
有司曾试图“策反”常青,游说他:如与有司合作,将获得何等大的好处。我与丁家喜律师曾大笑当局的因无耻而致的无知:居然连对常青也敢动“策反”的念头——且不说常青是何等的理念坚定;至情至性、清澈通灵的常青绝不可能忍受以灵魂换取世俗功利的人格分裂。
家喜常说:“常青是一个圣徒。”是的,他的眼神,他的脸庞,他的文字,他的行为,无不发出自由的光辉。
他曾多次对我说过:“尽管我没有违法,我也知道我随时可能进去。”为了防备突然被抓的情形,2012年10月1日,常青手写了一份委托书交给我:“自即日起,本人若成为任何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委托肖国珍律师为我的代理人或辩护人,为我提供法律帮助。”他知道他随时会因说真话、做义事被抓捕,却依然坚持独立思考、真诚表达、果敢行动。他视牢狱为无物。
今年4月13日,我们有个小型聚会,当时形势已是险恶,我对朋友们说:“为了防止被抓而无法公布照片,现在我给你们一一拍照”。我为常青拍下了照片——他右手握笔,端坐桌前,笑容灿烂。事后我对常青说:“我给你拍了一张最满意的照片。”还没来得及发给他,就惊闻他被抓了!
4月17日晚八点,我收到常青的邮件。“如果我失去自由”——是他邮件的第一句话。他预感到自己会立即被捕,匆匆对我们几位朋友托付他的九个月的幼子小象。此前,他也曾多次叮嘱我:如他出事,希望我与朋友们一起帮他照顾孩子。我故做轻松,淡笑答应,暗暗有一种如同迷信似的担忧——怕我答应了的话,他真的进去。
现在,他进去了。每回上网,看到常青的图标——那不知何时才能响应我的图标——我心如刀割。
有一次,我与王德邦君谈到常青,德邦安慰我说:“好在常青不是第一次进去,他能挺过来的。”
我突然情绪失控,迸发出凄厉的哭声——
“为什么是他?为什么总是他?!”
2、肖国珍:“如果我失去自由”——记忆中的许志永
(一)
与志永的第一次见面,是在朝阳门附近的一家快餐店。由于堵车,我迟到了整整一个小时。打他电话,想告诉他我会晚到,他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到了约定的地点,我一眼就认出了他。他抬头,温和而略带腼腆的微笑。
乍见之下,他像是校园里的一名在读研究生,沉静如水,书卷气很浓。他一边专心于电脑上的文字,一边等我。他说,为了保证专心致志,他工作时不开手机。
我们一见如故,直接进入正题:下一步我们做什么?他提到几点:宪政研究、访民救助、法律援助。我告诉他,我已经在整理现行法律、法规与规章,找出其违宪之处,及下位法对上位法的违反、各种“法”的矛盾与冲突。他建议,由他、滕彪和我三人一起,做宪政研究,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聊得越深,他越进入状态,越是忘我,越是侃侃而谈。显然,他执着着他的梦想,到了佛教所称“痴”的程度。
畅谈之后,步履匆匆地,他消失在繁华京城的灯光人海中,平凡得如一滴水融入大海。我久久注视着他离去的背影,告诉自己:这是一个不平凡的人。
第二次见面,我带了一些“研究成果”,多为半成品,拷给他,他很惊喜,说我提供的材料之多,超出了他的期望。在他的法律博客上,他发了我的违宪审查文章,我记得的有“关于改变或撤销《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建议书”,直到2012年,志永的法律博客被删除。
后来我没有坚持做下去,时间是一个因素;更重要的原因是,对违宪研究做得越多、越深入,越能发现:当局实际上是有意制订和通过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八九”屠城后,为防止集会游行示威而实施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来限制公民权利、扩大政府权力(立法层面),因而当局毫无改良的意愿与动力,相反它们将恶法之恶发挥到如此程度,以至于执行时甚至连恶法也不遵守。
于是我干脆死了心。我认定只有修宪,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问题。而“四项基本原则”——尤其是一党专政,是中国的万恶之源。认识到这些,我提出了“政党千古,人民万岁”,而将有限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公民运动中来。
(二)
2011年10月,志永第三次参选北邮人大代表。五毛团队有组织有计划地诋毁他。志永的法律博客,成了决斗场之一。约半个月的时间,我夜以继日地为志永辩护,与一群五毛对决。我号召北邮的选民:民主,首先是选“民”为自己做“主”,为你自己手里的选票做主!
2011年11月6日晚,志永约我去北邮南门外的一个小饭馆见面,待我到达时,已有约十人在,主要是北邮年轻的学生。他们冒着被学校打压的风险,凭着火热的激情,为志永助选。数十份海报、数百份宣传单,用自行车驮着。到北邮门口外,我们分组,做了简单分工,每两人管几栋楼的发放与张贴。志永说要我与他一起,两人一组。沉沉黑夜,昏暗灯光下,志永与我穿梭在北邮选区一栋一栋的楼房中。在人群必经之地,我们贴上海报,动作越来越熟练;我们将一份一份宣传单摆在桌子上、塞在门缝下。
有时候遇到人,志永让我直接交给人们。我一边将材料发出去,一边无所顾忌地“推销”志永。暗自想:志永其实是内向的;为了他心中的公义,他要用多大的勇气克服自己天生的羞怯啊。
走在寒冬的校园,我感受更深刻的是:官方推荐人的宣传铺天盖地,对志永的谩骂与诽谤汹涌如潮。志永这样热心公益的独立参选人,自费宣传,饱受打击、诽谤,只能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来偷偷贴海报和发传单,还时刻会被撕掉,这是何等滑稽、何等悲哀!
我对志永说:“拍个照片吧”。他说:“好”。在昏黑的楼道里,我把手里的传单交给他,他折好放在左右两个口袋里。我给他拍下这张照片。
2011年11月6日晚,许志永在他竞选人大代表的海报前。肖国珍拍摄
他的表情是多么凝重和严肃。当时,他正遭受着官方的严厉打压。正如志永所说,“这是一场不公平的竞争。党委推荐候选人动用了几乎所有可用的学校行政资源,有的辅导员干脆明说不能推选我,而我的助选志愿者受到很大压力,仅人文学院至少三位同学和一位老师被书记或者辅导员谈话,以前途相威胁不准帮我助选。来自不同学院至少三组对我的提名被胁迫撤销或者上报途中消失。学校用短信告知选民‘我们建议四人名单……如有不同意见找选民小组长反映’,正式候选人在校园里多处有大幅照片每个宿舍有电视轮番播放竞选视频,而作为独立候选人我不能发传单,不能贴海报,手拿海报也被赶走。还有故意的谣言和诽谤,说我自己不愿意上课、里通外国、为当选不择手段等等,很遗憾,竞争刚刚萌芽,谣言诽谤却已满天飞。”而这一切,已成为人们政治生活的常态,常识被颠覆,良知成为异端;另一方面,正因如此,它必须被改变。志永说:“当我举着海报站到校园的那一刻,我不是在为自己竞选,而是在举起先辈们曾举起过的民主的旗帜,我说的话没有任何新意,那是人类文明的常识。”
(三)
志永善于思考,擅长行动。长期以来他致力于帮助弱势群体。我曾看到来自河南的艾滋病患者来到公盟办公室,志永和他们商量如何合法地表达受害者的诉求;也曾和他一起接待要求教育平权的家长。
志永与同道们,给40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写信,动员100多位北京市人大代表,其中13位代表联名提出随迁子女高考提案,国内数十家主流媒体进行了报道,签名支持者突破10万人。至2012年12月底,除北京外,各地陆续出台随迁子女高考方案。
2013年2月25日下午,志永上街,在地铁口发卡片,倡议800万没有北京户籍的新市民本周四2月28日请假一天,到北京教委争取就读地参加中、高考权利。“凭什么一部分人必须享有特权而另一部分人必须受歧视?为什么外籍公民可以在京高考而我们自己的国民却不能?”志永大声疾呼。呼吁“教育平权”,后来成了他的一条罪状。
2012年5月,志永开始思考公民运动的方向,并发表《中国新公民运动》一文,推广公民身份认同,团结推动社会进步。“我们倡导新公民运动,践行新公民精神,发起反户籍隔离教育平权运动为数千万留守儿童争取回家的路,联名呼吁官员财产公示为把权力饿虎关进笼子做点滴努力,援助遭遇极端不公的弱者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推动公民日同城聚会凝聚公民社会健康力量,以公民行动推动国家进步,直至一个自由、公义、爱的现代文明中国。
“新公民运动的目标是民主法治的自由中国、正义幸福的公民社会和‘自由·公义·爱’新民族精神。‘新公民运动’的‘新’,是指新的历史条件、新的公民精神、新的行为模式和新的宪政秩序。‘新’是为界定公民,指具有自由、公义、爱新精神信仰的公民,但更是为界定新时代新模式新目标的公民运动。新的历史条件包括技术进步、市场经济、多元思潮以及普世的民主潮流,新的行为模式是新的精神和话语体系下的公民维权、公民非暴力不合作、和平民主运动,新的宪政秩序是民主、法治、共和的政治制度和自由、公正、幸福的公民社会。公民运动的社会背景新,精神信仰新,行为模式新,运动目标新,因此称之为新公民运动。”
早在2011年下半年,志永就有意推动公民同城聚餐。时间是每月最后一个周六晚上。我们倡导:1、平等就座,不论资排辈;2、提议、发言遵守民主规则,发言时间平等;3、第一轮发言,各自介绍自己,包括姓名、职业、理念和行动等,以使大家相互认识;第二轮发言,围绕大家感兴趣的议题各自发表意见;然后是自由讨论;4、AA制付费,尽量节约;5、登记和分享个人的姓名、职业、所在城市、电话、信箱、微博等信息,全国同城公民共享;6、提倡每位公民下次聚餐带新人加入。到2013年初,全国已有约30个城市的公民同时聚餐。公民们遥相呼应,同气相求。这引起了当局的恐慌,导致后来全国范围的镇压。
本文作者与许志永在法律研讨会上。肖国珍提供
(四)
很诡异的一个现象是,志永这么纯粹的人,常常承受一些非议。最近我在接受自由亚洲电台采访时,才知道有人说他“去政治化”,有人说他是“傻伯夷”。而在我看来,志永并未去政治化。他多次直接谈到“政治”二字,那是他心目中的美好政治:“政治本来就该是公共服务,当下中国社会有大量服务机会,需要我们认真发现,虔诚付出,未来民主社会的政治家,就从今天做一个免费的议员开始。政治不是空谈,政治不是为反对而反对,政治是为公众谋福利的美好事业,政治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他在致习近平的公开信中说:“我们这一代人必须为自由中国奠定政治责任伦理的基石。真正男儿的使命不为苟延某个腐朽利益集团,而是为13亿同胞自由幸福的未来。”难道志永的政治价值取向不够鲜明吗?
采访中,我说,新公民运动是一种有益的探索,是公民社会走向成熟的过程,不可能尽善尽美,但至少它在尝试。如果说许志永是傻伯夷,那么中国需要这样的傻伯夷,傻伯夷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如果许志永这种温和理性地争取公民权利的做法,也遭到打压,可以推断出——当局在告诉公民们:与虎谋皮行不通,它只认暴力,只认枪杆子,不认选票,不认公民权利。那么嘲笑许志永为“傻伯夷”的,完全可以尝试别的方法。公民社会成长需要各方努力。人民有推翻暴政的天然权利,包括必要时使用武力。
志永发布《公盟“钱云会之死真相”调查报告》后,五毛趁机骂他,不明真相的人骂他,自称是自己人的人也骂他。报告出来当天,我就问过志永,他真诚地相信他的调查结论。志永认为,这份调查报告,“是我们公义立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惧压力勇于表达真相。”我虽然不认同他的调查结论,但我尊重他发表报告的权利。当时,我对指责他的人说,中国似乎有个传统,言者众而行者寡;一个做事的人,往往拥有数倍的围观者对其说三道四;且一般看来,言者比行者境界高,评价多于行动者不利;建议大家多理性、建设性,共同探讨解决问题,亦有助于为其他正在调查但还没有做出调查结论的调查团提供思路。
我不明白:为什么,人们要谩骂一个不惜献出一切却收获牢狱之灾的人;为什么,人们要诋毁一个被警察和黑打手毒打却不还手的人;为什么,人们要嘲笑一个为了他人自由而失去自己自由的人?每回想到志永,我都会同时想起卢梭的《忏悔录》:“上帝啊,把我无数同类召到我周围来吧……让他们每一个人也以同样的真诚把自己的内心呈献在你的宝座前面,然后看有谁敢于对你说:‘我比那人要好!’”我真的很难相信,面对自己的良心,有几个人敢说:“我比许志永要好!”好在,正如志永所说,“在一个越来越透明的现代文明社会,一个人的形象是时间和行动积累起来的。”淘尽黄沙之后,人们日益认识到志永内在的真诚、纯粹与高贵。
(五)
与志永的最后一次见面,是2013年3月30日。
(2013年3月30日晚,许志永在公民聚餐时做主题演讲。肖国珍拍摄)
当天,是公民饭醉的日子。该次聚餐由我主持,谈论主题为中国东部雾霾成因分析,如何防止污染、保护环境。
我们谈到,官员们越来越“幽默”:就在两天前即3月28日,北京市环保局新闻发言人方力说“我们的空气质量总体就是在好转的。”
我们谈到,我们遭遇的污染,不只是自然环境污染,还有新闻媒体污染、教育洗脑污染,而污染根源,乃是一党专制制度。
我们甚至谈到,德者,得也,空谈“德”不如谈“得”,大家可以考虑收集污染案例,起诉要求相关方赔偿,通过诉讼扩大影响,让公众知道污染源,监督政府有所作为。
此亦为我所知道的许志永被捕前最后一次公开露面。家喜当晚已被控制,不能参加。志永告诉我,为了参加这次聚餐,他提前一天“逃离”了家里(也即前一天晚上没有住在家里),才得以脱离警方控制。
志永做了5分钟专题演讲,讲他的新公民理念。志永说,我们聚在一起,谈“公民”,有点像是公民议会,我们做的是建设性的反对派,我们的凝聚点,是“公民”,我们要把“公民”当真,它是一个标识、一个理念,更是从臣民中站出来的公民责任担当。我们是独立自由的公民个体,不存在组织,不存在人身依附。公民聚餐是很好的公民平台,我们为了理想而聚在一起,遵守民主规则,共同促成政治文化的改变。
志永还说,没有人有权利阻止我们做公民,没有人有权说我们没有资格做公民。
与往常一样,作为兼职公民记者,我用笔,快速记录了公民们前述热烈的讨论。
当晚聚餐地点在太熟悉家常菜,约40人一起饭醉,餐毕,AA制收款后我去结账,略有不足,志永与张维云律师各从口袋中掏出钱来,补足了差额。
志永和我是最后离开聚餐地点的。餐毕,我们坐在一层大厅,我将手头的一些材料拷给他。难得自由出行的他,为了与我多沟通,遂放弃近路,选择了离我家最近的地铁站——芍药居站——回家。我们边走边谈,非常尽兴,全然没有意识到,当局已磨刀霍霍——第二天,就抓捕了新公民运动的积极参与者袁冬、张宝成、马新立等好友。
我更没有想到,这是志永最后一次公开露面。牢狱,在对他张开血盆大口。13天后即4月12日,他被软禁;然后,被刑拘、逮捕、判处监禁。
(六)
对个人风险,志永早有心理准备。“今天我们推动社会进步依然要付出代价,尽管我们内心坦荡,追求自由、公义、爱的美好事业,行为温和理性,但在一个臣民的社会中勇敢站起来做公民,这本身就是危险的。但社会进步必须有人走在前面,走出了这半步就绝不后退”;“后极权时代没有绝对安全的底线,做公民,随时可能要为社会进步承受代价。”
2013年,形势日益严峻。3、4月份,多位朋友被捕。
5月底,我与一位维权律师朋友分别被当局约谈。这位朋友被告知:“六四期间,要相信‘宇宙真理’,否则离开宇宙”。
6月1日,我给志永等朋友写邮件:“不只是志永,建议大家在必要的时候也提供家庭地址,以防止万一有事,家里人与自己的手机全被当局抄走后,朋友们与律师无法联系家人。”
6月19日,我写下《如果我失去自由——记忆中的家喜》初稿,发给志永诸友;6月21日,收到志永邮件:“今天国宝问起你写的文章,我说不愿讲。请你注意,他们可能找你。最好今天就发出”。为防不测,我匆忙定稿。
6月26日上午10:30,收到志永邮件:“昨天下午市局自称‘负责人’和一个副手和我谈话,在昌平一个度假村……让我选择时间再谈一次,就定在了今天下午同一时间继续谈。我有可能有危险,但是听天由命。
“我依然怀着乐观的期望,努力告诉他们,公民群体是理性温和的理想主义者,为了中国的自由、公义和爱,共产党应该容忍健康力量的存在,容忍政治多元的存在。同时,我已经准备好最坏的可能性,比如下午我一出门就被带去看守所了,我会坦然面对十年的牢狱生活。”
同日晚些时候,志永告知:“又谈了四个小时,今天谈的内容其实和昨天差不多,一上来就说即将对我采取强制措施,我说为了人类进步事业我愿付出一切代价……对方提出两点希望:爱党,停止违法犯罪活动。我说爱党不可能……”
当时,志永认为当局全面打压的可能性不大。我没这么乐观,当天,给志永诸友发邮件:“再次提醒同仁们做好风险防备。做好预防不等于突出危险,而是以备万一。记得五月份,我给几位朋友通过本邮箱提醒过,包括把住址告知近友。以免自己与近亲的手机均被抄而让律师无法联系近亲属的情况(刘本琦、赵常青即出现此种情形,本琦案为此付出成本很高,彭律深有体会)出现。”
6月28日,志永告知:“今天下午两点第三次谈,危险依然存在。”
当日20:08,志永回来后说:“他们对我交的‘认识’很不满意,说是应该有: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认罪伏法停止犯罪;不反悔;然后找媒体宣传宣传。我说对不起,你永远不要指望许志永出卖良心和信仰,一点点都不要有这样的想法,我愿为自己的信仰付出任何代价,十几年牢狱会是我的荣耀。他说我们也不希望那样,因为你主张爱,和别人不一样。争论了一下午,他们说还要再谈,我说不用了,下次谈只有两种可能:你个人找我谈生活、宗教等,或者,你拿法律手续来找我。最后和气分手,送我几本18大学习材料。”
6月30日,志永说,看守“非法把送快递的带到楼道里检查”,这终于让志永愤怒,他与看守吵了一架。他能忍受对自己的侵害,却不能容忍别人的权利受损,哪怕是“送快递的”。
7月13日,李刚被抓,我向网友们通报详细信息后,再发邮件给志永等:“下一个不知道是谁。再一次提请大家做好风险防范,包括提醒相关朋友,认为必要时可提供家庭住址……特别说明:这不是强调风险,而是强调防范。我们必须吸取教训:上次张向忠被带走,朋友们互相问询,找他家人找了好几天。”
(七)
其时我在考虑访学之事,请志永为我写推荐函。7月15日,他为我确定了推荐函的终稿,第二天,他就被抓了,甚至没来得及在推荐函上签字。
7月16日,我向朋友们通报:今天,志永“被北京警方带走,家中电脑等物被查抄。消息应是确定的。0703以来,被抓的依次是张向忠、李刚、李焕君、宋泽(后面三位应当是同时被抓),现在是志永。宋泽是‘失踪’,可以推定是被抓捕。当局在通过出连环拳制造恐怖。我反复提醒风险防范,其意在此。希望志永已经做好了安排。”
志永进去后,我正为是否发布《为了爱:一次关于新公民运动的对话》而犹豫时,看到其已发布。在一聊天群里,有朋友问“疑似许志永与国保谈话”是否真是志永所写,我答道,不是“疑似”,而是“正是”,因志永曾发给了我,既然已发布,我就确证了吧,以免以讹传讹。
“我们的终极目的不是为打江山坐江山,不为财富和权势,而是为自由、公义、爱的梦想。这个强权横行遍地贪腐的特权社会必须改变,这个诚信缺失道德沦落的丛林社会必须改变,必须结束专制,建设真正的民主法治,建设一个自由、公义、爱的现代文明中国。”这是志永的梦。
习近平也有一个中国梦,就是坚持一党专政。最终,做着专制梦的习近平当局,把做着自由、公义、爱之中国梦的许志永,关进了监狱——中国特色的“习梦撕”。
尽管如此,我虔诚地相信志永所说,“谁也没有权力剥夺我的公民身份,谁也没有权力剥夺我做一个中国公民的梦想。”
我忧虑的是——正如志永所言:“今天我们能做的是非暴力推动社会进步,假如我们的温和理性没有了空间,暴力会出现,那是国家的不幸。”
以志永的纯粹、笨拙,中国不适合志永,而同时,苦难的中国却最需要志永这样纯粹、笨拙的人——这就是志永的宿命与定数。换句话说,志永这样的人生活和奋斗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是志永的不幸,但却是中国的幸运。
他相信政治是美好的,却似乎没有意识到:在一定时长的现实中,君子总是为小人所迫害。我为志永祈祷:“我们四面受敌,却不被困住;心里作难,却不至失望;遭逼迫,却不被丢弃;打倒了,却不至死亡。”
(八)
本文写作过程中,消息不断传来:志永的女儿出生了;志永要受审了;志永被判4年监禁,时间是2014年1月26日。
对志永的判决结果,我没有惊讶。一个多月前的2013年12月19日,我发表了《罪人对无辜者的指控》,其中提到:“我可以肯定,除非在判决之前发生了新的柏林墙倒塌事件,否则,虽然许志永自始、完全、确定无罪,也一定会被处刑,我估计的刑期是三至五年。”
不惊讶不等于不愤怒。悲愤出诗人,从不做“现代诗”的我,吟的是——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
不是生与死,
不是高空与海底。
而是,天天惦记,
却隔着
一道架着铁丝与电网的墙壁、
一道专制的藩篱。
当局对他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与判决书,是生动的“公民义行集粹”。我连夜“拜读”了志永案的法律文书,发现有司为了构陷志永,用尽招数,兹举两例:
一、把“同案”分案审理,目的是把“同案供述”改头换面成“证人证言”,将非法定证据,改为“法定证据”,作为指控和审判志永的依据;
二、先抓人先定罪,后找证据。判决书认定志永“犯罪”的证据之一是市规复[2014]56号证明:教育部北门外是规划辟才胡同(市政道路),是城市公共用地。证据不足就抓人(2013年),次年(2014年)才取证。我在推特上批道:做假功夫没做到家,你写成[2013]56号不就行了吗?
志永被处刑后,我时常想到的,是第一次见面时他那腼腆的笑。一想到他失去自由,我就又心痛又愤怒。志永宣判之时,我在推特中提出:
“在我看来,凡暴政必被推翻,凡专制必被打倒,为了让许志永们不再被无耻地迫害。
“在遭受这些压迫的每一阶段,我们都曾以最谦卑的言辞吁请予以纠正。而我们一次又一次的请愿,却只是被报以一次又一次的伤害。一个君主,其品格被他的每一个只有暴君才干得出的行为所暴露时,就不配君临自由的人民。
“我知道,许志永不赞同‘推翻、打倒’等概念;当志永被软禁、被逮捕、被处刑时,每一次,无一例外,我都在心里念着《美国独立宣言》:‘当始终追求同一目标的一系列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的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暴政之下时,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
3、肖国珍:“如果我失去自由”——记忆中的李化平
(一)
“你准备好了吗?”
“准备好了。坦然面对任何时候到来的失踪,更坦然面对到来的对良知的审判。审判良知,只是把犯罪变成美名,有何惧。”在2013年7月27日发表的《做思想的传播者,做身体力行的先行者》一文中,李化平自问自答,平静得就像与老友聊天。
当局没有辜负他。十四天后,他被秘密警察带走,关押至今。
早在2012年9月,他也说过:“我是露在最外面,行在最前面,挡枪子的人。这样后面的朋友会相对安全一点。不要担心我,要来的总会来的。我选择坦然面对这一切。”
他预料的一切,被失踪、被控罪,一一成为现实。同样可以预料的是,等待他的,是数年刑期。
许志永被捕前也对我说过,他和李化平被捕风险极大。一语成谶。
就在被捕的前一天,李化平发表了《“新公民运动”:形势与任务》,自称是“热爱生活的背包客,独立思考的批评者,记录真相的观察者,热爱自由的新公民,宪政义工。本文完成时,作者正在自己的祖国流亡。”他清楚随时失踪的处境,匆匆志之。
那段时间,山雨欲来,黑云压城,他天天与我联系,告诉我他到了哪里哪里;对外界,他则完全保密。
北京时间8月10日,对一位临别的好友,我忧心忡忡地说到“最担心郭飞雄与李化平”,托他随时关注和及时声援。话音未落,其后三个小时内,李化平被捕。中国人的劫数,令他最终落在当局的魔掌。
(二)
2012年6月21日,李化平公开发表《不自杀声明》,委托我为他的律师。文本由他起草,我定稿。
当时,他与我“相识”不到一个月,而且素未谋面。我们在“讨论国是”QQ群里沟通,他对我有完全的信赖。这是怎样的信赖!——基于共同的信仰,基于对美好未来的追求,基于对自由中国的向往。
我们共同定下一个个文本、商量一步步行动。每当他到一个新的地方、每当他遇到紧急情况、每当他需要做出重要决定,都会告诉我,目的之一是:万一被抓,我发布信息,提供法律帮助。可叹的是,为追求自由,他奔向囚牢,我却无法阻止他,只能是嘱他小心、小心,最后眼睁睁地看他走到监狱。他义无反顾。
他是我的同乡,我们的老家相距不超过十公里;他是我的学长,我们都毕业于湖南涟源一中。我们曾谈到各自心路历程,为何走上这条路。他告诉我的,正如他著文所述:“从一开始,我只是一个相当沉寂的百姓。从围观开始,到公开的表达,都只是一个批评者,希望体制地慢慢改良。然而,他们狂妄到连这样温和的声音也不允许存在,对普通人的表达,哪怕是转发一张图一首诗,也要进行恐吓。因为对这样恐吓行为的不耻与愤怒,慢慢的,我一点点战胜了恐惧,发现了这个制度的罪恶,发现了这个制度必须完全改变。”
“2008年12月9日,那个夜晚对国人来说没有什么特别,于我则完全不一样……刘晓波先生的再次失踪,我才明白:我个人的健康文明,大陆中国的健康文明——都不会顺理成章从天而降……那个夜晚,博主的心智才开始一点点慢慢成长:再也不能这样活下去,无论是我自己,还是这个国家。到家的时候,我给自己许了愿:余生要做的事,就是还原真相、传播常识。”
他还告诉我,他的妻子何小莲女士是历史教授,于是他业余地、“顺便”地研究历史,尤其是近现代史,其结果让他震惊。他意识到:当朝的谎言是如何盛行;向大众揭穿谎言、还原真相,是何等重要。他本是学理工科的,但对社会的洞察,足令诸多社会学者汗颜;他的忧患意识、前瞻眼光、道义担当,又使他成为一个坚定的践行者。他说:“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任重道远。制度问题当然是制度医,可是公民意识的养成,须自今日开始,这是基础之基础,治本之策。”“大陆离法治有多远,离血流成海的地狱就有多近。”“不信青史尽成灰,稍有点常识的人会明白这一点。”
(三)
相识不久,他就告诉我,上海当局已警告他:不得回上海,否则就“骚扰”他,甚至抓捕他。他本事业有成,在上海有自己的房子;但他不得不在外漂泊了四百多天。我非常愤怒,对他说:“与当局谈判,说你要回家!”后来他回去了,上海当局倒也不食言,时常“关照”他。
上海警方间接地成全了他。他出游17个月,走遍中国大陆的山山水水,从最繁华的城市,到最偏僻的山村。他饱览大好河山,遍阅风土民俗,结交四方好友,传播基督精神,宣扬民主宪政。他时而潜伏,寻找真相,时而公开呼吁;他帮助弱势群体,匡扶人间正义。他如久旱逢甘,源源不断地汲取写作题材;又如深井活泉,常有清新如水的文字。
在人们需要关注、需要声援、需要帮助的时候,在发生重大敏感事件的地点,他都及时出现,有如服从神的召唤与指令。湖南李旺阳案、甘肃陈平福案、华山游客被打案,探望秦永敏,探望刘贤斌、陈卫等良心犯的家人,探望朱承志,关注刘本琦等良心犯,现场声援小安妮,他到北京参加公民聚会、在上海发起同城公民聚餐……他不但行动,而且言说,告诉人们他所看到的真相。
在与我第一次北京见面后的第三天,2012年7月3日,他悄悄告诉我:“我在天津,千万不要公开我的行踪,因为这里发生了可怕的大火,只有保密,我才好调查真相”。
有时,想到他,我便不由得想起一个似乎不相干的故事——
“一个人从十楼掉下来,完好无恙,这是怎么回事?”
“这是偶然。”
“同一个人从十楼第二次掉下来,完好无恙,这是怎么回事?”
“这是幸运。”
“同一个人从十楼第三次掉下来,完好无恙,这是怎么回事?”
“这是习惯。”
是的,李化平的习惯是行侠仗义。哪里有不平哪里就有他,哪里有苦难哪里就有他。从这一点来说,无论在哪个时代、哪个国度,他都是一个传奇。
他总是出现在别人不愿意或不敢出现的地方,他总是发出别人不敢发出的声音,行出他人不敢行之事。
他是难得的深入西藏腹地调查藏人所受迫害的勇士。他在《雪域纪实:藏地没有传奇》里写道:“依几个月来在大哈达地区的深入观察,哥要大声音告诉世人的真相是:哈达人自焚,拒绝的是极权的奴役,绝对与神马独立势力沾不上边。哈达人,用生命拒绝奴役,这才是真相。每年,在哈达人世居之地,生命焚烧的声音都会滋滋作响。十三亿人的鸡国,真的没有人听到这样惨烈、诀绝的声音?或是,每一个人都在假装听不到。无人出声,这样的冷漠,比自焚更惨烈、比死亡更可怕。”
在《那个兰州街头拉小提琴的艺人:因言获罪的陈平福》、《颠覆常识还是颠覆政权:亲访陈平福》中,他写道:“2012年9月12日,下午五点才赶到陈平福老师家。那地是兰州西北郊外。从火车站出发,先要坐公交40分钟到西关,再转103路到黄河以北,过安宁区政府,过西北师大,到刘家堡下车费时又是一小时,右拐就是枣林路了。”“丰宁德尚,一个只有几栋的小区,二号楼3座B202就是陈老师家了。”
这一段,我读着都要头晕目眩,而他却是这样,一步一步地走过来:不辞劳苦,冒着风险,辗转奔波,一一探望强权之下的受害者,送去神的祝福。
在上文中,他还写道:“中国其实就是这样一个现实,没有红绿灯,没有斑马线,开车的人(统治者)只顾自己开车,想怎么开就怎么开,想拐弯就拐弯,全然无视行人(民众)想干什么。我们每一个人都离危险愈来愈近,却浑然不知。”我读得心里阵阵发痛。
关于那场蓟县大火,他写了《天津:蓟县独立观察报告》,并接受了媒体采访。经此,外界的人们才得以知道此事。当时,整个天津城的人们都充满了恐惧,凡是讲蓟县大火真相者,是公务员的就会开除公职;做老板的就会受到处罚;蓟县党员都要宣誓不提火灾。而李化平在现场,发出信息:“厕所里尽是人,叠在一起死了;电梯里尽是人,叠在一起死了。”
幸亏有他,越来越多的真相才能揭露出来;同时,当局因此无法瞒天过海,自然地迁怒于他。之后他去泰山,警察一夜四次查他身份,由此钱没丢、手机没丢,但手提电脑却丢了——电脑内有相关蓟县莱德商厦大火的调查资料和联络信息。
2013年420雅安地震,李化平受软禁在家的许志永委托,到芦山灾区做志愿者。其间,他发起“公民帐篷幼儿园计划”,直接救助17所幼儿园,为340户灾民提供了睡袋。
他行事低调,心态阳光。作为公民记者,他追求真实,直播他的所见所闻,完全公开,毫无防范之心。在我的强烈建议下,他才开始使用GMAIL邮箱。第一次用GMAIL邮箱给我发邮件时,他说:“非常感谢,我现在才开始用这个,呵呵。一直在‘透明’下表达,而匪帮无道无耻之程度,超过我的想象力。这是需要的。”
旅途中,他说:“很远是多远?很久是多久!在路上,收到友人听竹轩先生的赠联:‘万里烟尘身是客,一肩风雨国为家。’历史会把一切都烧成灰,生活当然只能回归人心与人性。任何与人类天性为敌的观念、制度、组织都将化为灰烬,这是我们的乐观。为这灰烬添柴加火的我们不是多伟大、多高尚,它实源于我们对他人命运的关爱与自身前景的担忧,我们前仆后继却百折不回。
“路很长,暗夜无边。头顶的星空与内心的良知是我们的力量源泉,心底的光明会使我们坦然接受一切考验。
“哥行走在一条崎岖的路上,用脚步一点点穿越黑暗;用生命歌唱自由。
不管前路崎岖,哥从来坚定。”
大江南北,到处是他行吟的身影;从大漠到大海,都有他思考的足迹;从官员滥权到黎民的哭泣,无不是他写作的素材。
他随身只有一本书——《圣经》。那是他力量、智慧与勇气的泉源。
(四)
他酷爱读书,厚积薄发,嬉笑怒骂皆成文章。他的天涯博客,每天点击近万,人们从中得以了解中国各地的弱势群体、异议人士的辛酸痛苦,了解从官方媒体上无法得知的真相。“谈政治,尤其是说真相,在中国是有风险的。这是事实,可这不是我认同的理由。”他说。
他顾全大局而不拘小节。他的文章常有别字,因为他边写边发。我则随看随批,他总是呵呵一笑。记得有一次,他干脆把博客密码给我,要我直接给他改。(说到此处,附带说明:为读者方便,本文引用的李化平的文字,笔者根据对情况的了解与上下文理解,做了别字更正。)
他对法律和宪政的阐释之到位,让我这个法律专业人也感到诧异。而他的理念、思想,经由他简洁的文字,影响了千千万万人。他博客的主题词是:“在恐怖与谎言中坚持常识,还原真相。我拒绝极权,我不接受暴政,我是自由的孩子”。
他说:“杀贪官的速度肯定是跟不上制造贪官的速度”、“制度本身会疯狂的制造贪官”。“安静的表达与独立的思考,自己先明白什么是常识——宪政最重要!(宪政,就是一种制度。宪政架构乃四种主义之融合: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共和主义和法治主义。其中自由主义是目的,民主主义是根基,共和主义是架构,法治主义是约束和形式),在此基础之上,努力做点普及常识(宪政)的工作,或许更重要。宪政成为一个社会的主流话语,一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认同法治宪政常识,公平正义自然水到渠成。”
“最终成为改变这个制度力量的,就是观念。观念本身就是一种力量,只有观念才能战胜观念。
“无论体制内或体制外,绝大部分人都已经是沉默的大多数。个别敢于异议者,常常被审讯、抄家,无非就是要让每个人沉默。阳萎其实还不够让当权者过瘾,让人成为太监才是极权统治的目标。
“一个政府行事如此无底线的,政改哪还有可能?唯一的办法就是完全与之决裂,从公民意识、公民同城圈子开始,一点点改变这个罪恶的制度。一点点努力,不断的深入。什么方式都可以,任何牺牲都不是无价值的,任何努力都是不可少的。最关键的是:我们要对自己、对正义、对人性有信心。”
“实际上,我只是一直在努力,成为一个真正的公民。”
(五)
早在异议人士李旺阳“被自杀”之前,李化平就持续关注和资助他,包括花钱找人为他按摩,以尽可能使其恢复身体。
有朋友跟我说,无论到哪里,与人聚餐,李化平都争着付款。对人,仗义疏财;对己,厉行节俭——也是李化平的习惯。李化平被抓后,其夫人何小莲女士告诉我,他应当支付给妻女的费用,没有及时按量付给。我有理由推断:他看到经济困难的弱者,一定是忍不住一次又一次从口袋里掏出钱来。
一次,他坚持请我与女儿Monica吃中餐。那是我们迄今为止唯一的一次见面。他先说吃饱了,让Monica吃;Monica剩下的一片披萨,他端过去,吃得很香。我才知道他其实没吃饱。吃完后,走在街上,他非得要给Monica买点什么,懂事的Monica推辞再三,在地摊上买了一本10元的降价漫画书——或许是由于这本书的原因?上小学四年级的Monica,后来获得了北京市朝阳区高年级组的绘画一等奖。我由此想到,他对良心犯及其孩子的关心,他的地震救助计划的实施,不知点燃了多少孩子的希望与梦想!
他说:“我对物质生活的要求很低的。”为了省钱,他出行,总是自带帐篷,能省则省。他甚至拍过他在河边露营的照片给我,我看到的是:宁静的夜晚,宁静的帐篷,宁静的心境。有时半夜下雨,地底湿透,大水哗哗,他只好搬“家”。
夏夜,他更是幕天席地,不顾蚊虫叮咬;他第二天早晨起来看到一圈圈的香灰,才知有善良的陌生人为他点蚊香。他解嘲道:“我喜欢睡在天地之间,睡在房里我压抑。”
小石凳、拦河水坝,无处不是他安然入睡的床榻。他快乐地写道:“睡在涛涛的流水声上,喜乐、满足。”“夜里我就睡在风雨桥上。睡在天地之间,有溪水声音的地方,一个蚊子也没有。这是我两个月来最舒服的‘床’。”
(六)
他发起公民守望工程——“新公民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物质、精神、舆论诸方面,为良心人士提供全方位的帮助。他倡导为每个受难者家人,提供不低于正常生活水平的援助:标准是一年50000元;律师费另计。他进去之前,已有良心犯获得该项目的帮助。
鲜为人知的是,他不只是自己出钱,还发动他的朋友们为被囚良心犯及其家人提供资助。谈到守望工程,他曾经说:“所有因言入罪,所有追求自由而受逼迫的人,我们都要声援。基于对自由的共同向往,愿我们守望相助。”
他自己是力行守望工程的楷模:“这些日子,一种本能控制了我的思维:去邵阳,找我的弟兄姐妹。每一个朋友都告诉我现在不能去,因为不安全,何况现在根本就见不到人。去了也没意义。我不管这些,要是不去看我的这些受难的弟兄姐妹,我自己一辈子会看不起自己,生不如死。”“我们一起从成都出发,在山里一个安全的地方,持续关注这些受难的朋友,通过不同渠道获得一手信息,告诉这个世界这些受难的朋友真相。有时我们是通宵工作,或是一个人睡一个人值守。写文字,打电话,发短信,上网。连续十几天,好多个夜晚,在泪水里写文字,牙痛发作了。我承认,66事件(指李旺阳被自杀一案——笔者注)令我非常崩溃。”
即使身陷狱中,李化平也依然为同道守望。他的律师张雪忠先生说:“在接受警方讯问时,他总是把事情往自己身上揽,并特别注意保护其他人,这让我在翻阅案卷时,屡屡心生感动。”
(七)
当局对李化平的迫害,是持续的。
我与他认识时,他正为李旺阳案奔走呼号。当时李旺阳的亲友全被当局控制,李化平做了被捕准备。为预防万一,他曾准备了三张空白A4纸——已签字按手印,以便必要时请亲友委托律师——结果,均被邵阳国保非法扣留。于是,我协助他起草并发布了《李化平(挪威森林)就邵阳国保非法扣留文件之公开声明》,以防不测。
他被禁止回上海17个月后,于2012年10月24日终于回到上海家中。当局给予他的“优待”是:手机一天到晚二十四小时被录音,身份证、邮箱、IP、ID、QQ都在当局监控之下,并且警方常来骚扰。他笑言:“我至今也不知道,有司依据哪条法令让本人享受如此厚爱。”
比如,他到家的第二天,就被上海杨浦区8名警察从家中带走,说是:涉嫌扰乱社会治安,接受调查——这个消息,还是我即时发布的。
2013年1月30日上午,国保张磊数人将李化平从家里带到五角场派出所,之后又拿走了其夫人何小莲教授的电脑,电脑内有李化平17个月漫行中国的几千张相片。李化平说,当局所为完全违反法律程序:“一没有检查证,二没有扣留清单,三我不在家,四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偷走我家电脑,至今没归还”。
3月15日夜,国保张磊等扣留了李化平侄儿的笔记本电脑、李化平的一台电脑、一个路由器,并带走了夫人何小莲教授的IBM硬盘。李化平惋惜地说:“这个硬盘保存了我太太何小莲教授一生的学术资料。这些资源,一千万也无法买到。”
同年3月26日,我发出信息:“今天15:09(我手机显示的时间),李化平(网名:挪威森林)打通了我电话,说有警察正在敲他的家门,强行要求他开门。据他说,门外至少有五名警察来到……”这样的信息,我不知为他发了多少次。
据李化平2013年自述:“自去年十月底回沪,不到半年时间,国保张磊关照、传唤公民李化平近50次。 在2013年3月之前,从来没有给过我书面的传唤证,或是给了之后又以奇怪的方式将传唤证回执收回去(包括威胁要拘留我侄子)。至今我也不明白,国保张磊为什么喜欢侵占我的物品、文件?”传唤的理由:妨碍公务,煽动集会游行,散布谣言。“在这些名为传唤实为关押的日子里,我拒绝进食。在派出所那六个平方的询问室里,禁食祷告――为弟兄姐妹祷告,为警官祷告,为上海祷告,为中国祷告。”
对违法作恶的国保、警察,李化平这样表示:“我要改变的是这个不公不义的罪恶制度;我一直告诉自己,我的对手不是警官,也不是国保,也不存在将某个人视为敌人。从一开始,我就将这样的理念告诉国保张磊。某种意义上说,我是一个天真的人。我一直认为警官、国保不过是一份工作,一份养家糊口的职业而已。几年来,我一直在避免与警官、国保个人结仇,因此也一直选择不公开国保张磊那些非法违法事实。”
李化平还认为,他“个体的这些苦难,与这个国家这片土地上发生过的正在发生的惨剧相比,实在无足挂齿。”因此,他起始是隐忍不言。后来,他从惨痛的教训中得出结论:“公民对违法行为的沉默,就是对罪恶的纵容。”意识到这一点,他终于不只是为别人发声,也揭露当局迫害自己的行径。
2010年至2013年3月,李化平在中国大陆开的十四个博客,全部被注销。其中时间最长的,天涯《挪威森林的博客(No:11)》2011年9月15日正式启用,到 2012年12月18日被注销时,访问量达到435万人次。
(八)
李化平的博客,背景是盛开的莲花与茂盛的荷叶。我曾问他:为何用这张图片?他反问:“你知道我妻子的名字吗?”我立即明白了:他是记挂他远在美国的妻子——何小莲女士。
他爱读书,爱山水,爱交天下好友。他随心而行。在世俗的喧嚣中,他是多么特立独行、是多么热爱生活:“曾经多少次这样子躺在路上,或是靠在树上遥望蓝天,遥望山。静静的享受,在极度疲倦之后,静静的享受这种景观,味道是你想象不到的醇美。”“人生境界,与你站的位置绝对有关系。山脚下,你能看到的往往只是一层山,乃至是一堵墙。长期如此,要一个人心胸开阔实在是勉为其难。而你走到或是站到山顶上,当然也不能是最高的山上,你才有机会见证:山是一层一层的,最多的时候,挪威哥哥数过:能看到九层山,九重山,一层一层的错落散开。”
他是多么向往世外桃源:“有时候想,要是不问世事,而世事是清明的,该多么幸福。”而这,在当前中国,是怎样的奢望啊!他又有着一颗多么柔软的心。常人无法想象,侠肝义胆、勇猛前行的他,会写下如此婉约的文字:“温柔不时惹心儿颤栗。”
当局无法容忍这样的美学鉴赏。他,因热爱自由而失去自由,因热爱妻小而牵连家人,因爱人如己而连自己也陷入囚笼。
国保曾威胁李化平说,如果他再参与公民活动,会影响到家人的安全;当局还试图劝他出国,不要再回来。对于当局的恐吓,他的妻子和女儿一直都非常担心,害怕回国后会遭到打击报复,而他拒绝向强权屈服。他一路前行,直奔监牢——那所有邪恶政权下义士们迟早的去处。
国保也曾想收买他,说让他任选一个门脸,好好做生意,条件是不要做公民运动,他拒绝了。
在一敏感期间,国保说给他一万元,让他去任何一个地方旅游。他问我的意见,我大笑道:“好啊,收下!减少一点他们的维稳经费,用来资助受难者。”他说:“我要求公开,国保不干。不公开的话,我会说不清的。”我赞同他的想法。于是他又拒绝了。
在恶体制下,从来忠孝不能两全。受李化平的牵连,他的在同济大学服务了20年的妻子何小莲教授,被同济大学找了貌似有理的借口解聘,而被迫流亡海外。他被捕后,八旬老母,倚门而望。我时常担心:他何日当归,能否再见上老母一面?!
李化平的妻子告诉我:“他跟我谈的全是新公民运动。我第一个感觉是他走火入魔了。他跟我说:我想把专制制度煮了煲汤喝。一边说一边咬得牙齿咯咯响。我对他说:你可以出国来,不是为了个人生活,而是因为你可以免死。他以谭嗣同自比,他说:我在国内可以做些事,出去就没法做事。他说:‘美国,不是我战斗的地方。’这句话有点像小说,但是,它是真的。”
得知被博讯网评为2012年中国内地维权风云人物后,他在惊喜过后,淡然地说,他只是做了认为该做的事;如果说因为说出真相而得奖,这个社会是非常悲哀的。
他进去后,我给他邮件,收到他的自动回复:“我稍后会认真阅读您发来的邮件,如果我长时间没有回复,您就知道,挪威森林李化平被共匪失踪了。感谢赞美主,指引我走义路。愿我们一起努力,担当我们这一代人的责任,改变这个不公不义的罪恶制度,让我们的孩子们能生活在正常而健康的社会。”
此时,我想到的,是李化平说过的一段话:“彩虹打在我的身上,从昨天我们露营的开始。这个时候,我心里念的是:自由中国。于我来说,这是神与我立的约。”
4、肖国珍:“如果我失去自由”——记忆中的丁家喜
(一)
得到家喜被捕的消息,我如遭雷击。
4月17日晚,一如平时,我打开邮箱。
“如果我失去自由”,赫然跳出来这么一行字——是常青的邮件。预计到危险、有无数次被抓经验的他,匆忙之下,寥寥数语,对几位朋友托付他9个月大的幼子。
我立即跟常青联系,未果。
很自然地,我给家喜打电话,没有人接。再打,还是没有人接——后来从家喜夫人处得知,这是家喜被带走前“收到”的最后一个电话,当时警察正在抄家。家喜要接我的电话,被警察强行挂断了。
对家喜、常青的抓捕,是同时进行的;次日,他俩被刑事拘留,“罪名”是“非法集会”。
得知他俩被刑拘的那一刻,我几乎休克。震惊、愤怒、悲伤与绝望压倒了我,我无法呼吸。每一次想象他们被带走的情景,我就心如刀绞。
无法平静,无法沉默。
与以往不同的是,下笔很快的我,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写不出一个字。
渐渐地,我才明白了原因——我需要时间修复这伤痛;更重要的是,与家喜、常青多年相处,亲密胜过弟兄姐妹,默契有如水乳交融,我们的生命如血肉相连以至无法分清彼此。我们太近了,我需要站得远一点,才能写出更为完整的他们。
(二)
与家喜的第一次见面,是一次小范围的公民聚餐。记得当时在场的还有常青、志永等朋友。餐毕,我与志永、家喜一起乘地铁,讨论一直持续到下车相别。家喜给我的印象:平和、理性、思维清晰、理念坚定。我们一见如故。
后来对他有更多的认识:他富有亲和力,与他交往,如沐春风;他富有行动力,于无声处,行必有效。
家喜做了大量公民社会建设的工作。他积极传播宪政理念、推广公民符号的使用,得到全国各地公民的响应。公民符号包括网络公民头像签名、公民徽章、公民雨伞等,公民们以此获得身份认同。一时间,网上盛传公民头像签名;线下人们常佩公民徽章;蓝色的公民雨伞,带着“自由、公义、爱”,如花朵般开放在大地上。
我们经常参与公民聚餐。由最初小范围的朋友聚餐,自然自发地发展到全国各地约30个城市的公民同时聚餐。
家喜为别人遭受的不平而呼吁、维权,不遗余力。去年,因我力荐,他与彭剑律师,不以数千里为遐,远赴青海,为从未与他有过任何交往的良心犯刘本琦提供法律帮助,虽为有司所阻,他对本琦的关注,直至他失去自由亦未稍停。他关心和帮助过的人,我无法计数。
自去年起,家喜呼吁官员公布财产,据统计,到他被捕时,已征集到签名八千余人;陆续有袁冬等公民上街拉横幅与之呼应,并因此被抓,引发海内外关注。
于是,家喜被警察问话、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成了家常便饭。有的时段,就连工作、吃饭、打球、逛公园,也是由警察全程贴身跟踪。
一次,参加鲍彤、康国雄、杜光等民主老人为主体的聚餐时,遇上家喜。他对我说:“国保已给我打电话,估计我马上会被控制、晚上无法参加聚餐。” (那时候,鲍老们的聚餐是每月末周六中午,而人们通称的“公民聚餐”是同日晚上;后来,鲍老等为了不致在时间上冲突,就改到了周日中午——此乃后话。)我说:“若我没被控制,我来主持好了,你不必担心。”家喜比我先“退场”,未几,我收到他的短信:“果如所料,劳你费心。”后来他告诉我,他一出门就被强行限制人身自由。
就我所知的家喜所为之事,多对国家、对社会有益,而无一违法之言行。不必多写,因为已有多位朋友的文字,记述了他的事迹;不宜多写,因为我的文字,极可能成为有司加之于罪的证据,正如刘晓波的刑事判决书里的证据,居然多源于刘晓波挚友们“证言”之被断章取义。呜呼,我情何以堪!我复能何言!
(三)
家喜总是幽默的。他提倡我们要做快乐的公民,虽然常有压力甚至极大风险。
有一次,他发邮件给我们几位朋友,大意是:近来我得四位国保二十四小时的保护,大家快努力呀,争取我的高规格待遇。
国保曾提醒他,当心他的律师执照过不了年检,他乐呵呵地说:“没有问题啊,我去扫大街也会扫得很好、很开心的啊”。
国保又威胁说要取消律所租约,让家喜所在的律所无处运营(家喜是律所负责人;略知中国国情者都能知道,国保是有这个“本事”的),家喜说:“好啊,解除吧,我正嫌房租太高呢。”
国保多次抄走他的电脑等物,事后家喜说:“没有问题,所有文件,全可以给他们看,正好让他们认识一下公民社会。我还问他们,‘我有公民通讯录,你们要吗?’”
家喜还说,有一次,一国保悄悄问他:“他们什么时候倒?”
说这些故事时,家喜哈哈大笑。幽默造成的轻松气氛,缓解和消除了人们的恐惧与紧张。几乎每次,无论与他电话还是当面交流,我常因他的话,而忍不住盈盈笑意。
(四)
家喜待人,如春风拂面,又如水趋下,润物无声。他是及时雨,济世且救人。朋友们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候,往往首先就会想到找他。
去年12月28日,我记忆中数年来北京最大的一场雪。当时我临时有事,无法去学校接孩子,不假思索就找家喜帮忙。与以往一样,他立即答应了。待我到北航他的家里去接孩子时,孩子与他的两个女儿一起,玩得正开心,而他贤慧温良的妻子,在微笑着照顾她们。后来家喜笑道:“我呀,照顾别人的老人,照顾别人的老婆,现在还给你照顾孩子,算是全啦。”我笑道:“是吗?‘他们’是谁啊?”经家喜详述,我才想起来,其中有一次他还联系过我,问我是否方便安顿一位同道的夫人。
每次坐他的车,他都会把我送到家,虽我请求可在途中把我放下、让我自己解决,他也一定送我,总说“顺路顺路”。礼数不周的我,却从未邀请他上楼喝口水。
他仗义疏财,遇到有困难的朋友,他掏钱接济,从无犹疑。
他是真正的“仁者爱人”,哪怕是对经常打扰他的国保,他也保持温雅与礼貌。
(五)
最近一次见到家喜,是在4月中旬。
4月11日上午,我接到艾晓明老师的电话,她说已与家喜约好,原计划周六带一些光盘来北京,与大家分享,但临时被警察约谈,只好要我的住址,以便把光盘寄给我。我当即给家喜发了短信:“艾老师来不了了。”
4月13日,我带着艾老师寄来的光盘,来到柏彦大厦。
参与分享者,有丁家喜、赵常青、孙含会、王永红、杨子立等。
我们谈到:在中国大陆,传统意义上的新闻已经破产。作为公民,我们要开展公共新闻运动。新闻不应只是为少数特权阶层服务,而应当为大众服务。因此,有必要兴起公民新闻学,兴起草根媒体。我们应当把个人议题转化为公共议题。
讨论的当前现实问题有:西单 “四君子”事件、李蔚失踪案、齐月英失踪案、马三家劳教、小安妮事件。
家喜说,作为公民,我们一定要HAPPY,打公示财产的横幅也要发自内心地笑容满面,以至于旁观者会说:“他们怎么这么快乐?是不是官方安排的?”
家喜还陈述了齐月英被迫害的情况,谈到齐月英的应对时,家喜说:“我理解齐月英的做法。杨佳的行为,我不鼓励,事后我理解;要求官员公布财产,我鼓励,因为这是表达自由。”他对齐月英的状况,非常忧虑,第二天在网上发布了《寻找齐月英》一文。
家喜还表示,如我出事,他可以为我照顾孩子。
另一个议题是,我们各自“领养”“项目”来做,如,询问有司以下问题(总之,依法要求政府信息公开):
“中国人权状况比美国好五倍”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社保,每年收多少、支多少?怎么支出的?
计划生育抚养费,每年收多少、支多少?怎么支出的?
中共党员吃财政饭的有多少、每年支出多少?怎么支出的?
全国高速公路收费情况?我所在的行政区的情况,及何时停止收费?
成品油价格的定价公式、计算依据?
聚会开始时,我说,吸取以前的经验与教训,我给大家一个一个拍照,以免有人被抓而无法公布照片——后来网上第一时间公布的永红、含会、常青、家喜四人的照片,就是我在此次聚会拍的。何其不幸,他们随后就失去了自由;何其幸运,在最后的关头,我为他们拍下了照片——家喜一手托腮,脸带微笑。
他当时一定没想到:危险已近在眼前。
我自己也没想到:一语成谶。
紧接着的四天之内(14日到17日),永红、含会、常青、家喜相继被抓捕。
(六)
后来听说,在看守所里,家喜谈笑自若,给警察“普法”;再后来,看到了他在里面的照片——铁窗后的他,着囚衣,戴手铐,笑容灿烂一如平时,我见之,泪如雨下,无法自已。
家喜非常低调,他的善言善行,常不为公众所知;而直接接触他的人,则很难不认同他。在这个喧嚣的时代,在这个歌功颂德的应声虫被“评”为 “民族脊梁”的国度,我的目光穿过汹涌的人潮,而锁定在家喜等师友身上:如家喜者,方为真正的民族脊梁。
贫贱不移——他通过奋斗,从湖北山区来到首都北京,成就了世俗的成功;
富贵不淫——他弃个人幸福于不顾,而追求国人共同的福祉;
威武不屈——他直面强权铸就的牢笼而不易其志。
据说他被频频提审,密度罕见,可见当局对他的重视程度,也可见家喜需要承受多么大的压力。
(七)
刘卫国律师,我和家喜的好友,于第一时间,发起组建丁家喜后援律师团,倡议书说:家喜“弃闲适而急公义,舍己自身而涉汤蹈,实律界楷模吾等榜样。”短短几天时间里,全国各地一百余名律师群起响应、迅速集结,以我之孤陋寡闻,该律师团人数堪为中国历史甚至世界历史之最,足见家喜在律界的声望,亦为律师们抱团取暖之指向标。
有外地律师对我说,愿来北京“救”家喜。
据报道,全国各地,多位公民冒着众所皆知的风险,上街举牌,要求释放家喜;其中江西刘萍、魏忠平、李思华等十人被抓,多人被刑拘。
海内外对家喜的声援不断。
与彭剑律师见面,彭律师痛心疾首:“我心里非常愧疚……老丁接替其他律师做法律援助协调工作。他做得多,做得好,进去了;他若不做协调工作,应该不大可能这样……”
有一次,江天勇律师与我接受采访,记者问:“作为维权律师,你们会不会因为受打压而放弃?”天勇说:“在我身上发生的事,日益证明,不是我错了,而是——这一切应当改变。哪怕只是为了我的孩子,我也不考虑退出。”我有理由相信,家喜也是这么想的。他不会退出。
最近一次被“喝茶”时,我对警察说:“对维权律师的打压,就是对全体国人的打压,因为,没有人能肯定自己不需要律师的帮助,包括在座的你们——你们每一位,无一例外。”
(八)
一位资深维权律师说,他忘不了家喜对他讲过的两段话:
“如果没有律师办这没钱赚、差旅条件艰苦的法律援助案件,就让我来吧。
“我无意于仕途。将来有一天,可以自由选举的时候,自然有的是人参选。上台竞选的是能言善辩、擅长演说的人,而我将做逍遥的寓公。我们不能有打江山坐江山的思想,这也是我们和专制者最大的不同。我们现在所做的,是为大家创造平等竞争的机会,为下一代争得一个公平的环境。”
我也常常想起,去年与家喜的一席谈。他对我说:“我对未来充满信心。几年前,你在哪?现在不是站出来了吗?一年前,我又在哪?现在不也站出来了吗?会有越来越多的人站出来的,肖律。公民社会是一定能成长起来的。”
还常想起家喜夫人对我说的话:“他想唤醒别人,结果,别人把他当异端关起来了。如果家喜有罪,那么,所有人都有罪。家喜每天面对的是被他们问话,我倒想反过来问他们:‘请问,你怎么看?你们凭什么要抓家喜?’”
是的,我也想问他们:你们凭什么要抓家喜?
2013年6月19日
5、肖国珍:罪人对无辜者的指控——点评对许志永们《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
读对许志永、丁家喜、赵常青诸君子的《起诉意见书》及《起诉书》(以下简称“两书”),总的感觉:中国特色的幽默。此两份文书不只是对法律的嘲弄,更是对良知与常识的侮辱。即使普通人,也都明白对许志永们的所谓指控不过是“指鹿为马”、“欲加之罪”,因此对其案的任何分析都显得多余;但既然当局做得像模像样,我亦不妨评之如下。
点评之一:关于许志永们的言行
一、许志永们的言行限于要求教育平权、财产公示,此乃是公民行使宪法权利,依法应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难道农民工、非本地户籍孩子不是中国公民、因而不能享受平等权利吗?前一代已然承受了不公平,难道还要株连到子弟吗?一个孩子,仅仅因为他的出身,就应当被歧视吗?
当前的教育体制,扼杀了多少平民子弟的梦想,难道教育不应当平权?
掌管着国人金库钥匙的官员,难道财产不应当公示?
教育平权、财产公示,本来是当局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当为而不为,是渎职。
许志永们作为公民,行使作为公民的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规定的表达权、建议权,当局有依法保障的义务,对其中合理合法的建议,当局有接受并予以采纳的义务。
当局不接受也就罢了,却还要把他们抓起来,是不当为而为,是滥用职权,是犯罪,是比个人犯罪更恶的犯罪——因为是以法律的名义、成建制地作恶;恶司法污染了水的源头。
教育平权、财产公示,不只是有必要性,而且完全具有可行性。当局非不能也,是不为也。教育平权,当局如何操作,许志永曾著文详述(已被当局删除),此不重复。
财产公示和申报国籍,花几分钟填张表就可以完成,凡其申报与事实不符者,一概依法处理,这是多么简单而富有效率?!用得着费那么大的时间、精力与纳税人的税入,来一只一只地打老虎和苍蝇吗?当局这种“反腐”,有诚意吗?
你们横征暴敛、贪污受贿,搜刮来钱财,对内镇压民众、对外讨好,将非法所得转移到国外,已是人所共知,所以你们不敢、不愿公开财产和申报国籍;所以,许志永们要求公布财产,你们就心惊胆战、暴跳如雷,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进行抓捕!
二、事实上,许志永们的言行不存在《刑法》第291条之情形,他们无扰乱、无阻碍与抗拒执法,更谈不到“情节严重”,因而不构成犯罪。
(以下划横线处,引自“两书”)“通过对多名在押犯罪嫌疑人审查发现,许志永系一系列聚众扰序行为的幕后指使者。”
许志永们以各种方式公开呼吁在前,“同案”们街头举牌在后。当公开呼吁的时候,你们有响应吗?公权力之傲慢,你们对公民的呼吁置若罔闻,公民们被迫走上街头宣传,这是谁的责任?当局在街头拉横幅、写标语,什么“永远跟党走”、“共产党万岁”;无数人在街头发传单、做宣传(比如,卖保险、卖酸奶);为什么这些都不是犯罪,许志永们街头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就犯“罪”了?这是什么强盗逻辑?
许志永的文章提到,公民们“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努力,给上千个人大代表发信,找很多专家研讨”,你们有回应吗?“最有效的方式是去教育部请愿”,这是因为“你们这个体制就有这个毛病,维稳至上,所以群体聚集能给你们最有效的压力,所以才能推动教育部改变政策。”
许志永要求教育平权、财产公示的言行是公开的,且多年来一直公开呼吁,怎么能叫“幕后”?“公民群体远不是一个‘组织’,而是追求公民梦想的中国人自发的联合”,怎么能叫指使?
国保曾问许志永:“你们利用访民打横幅……财产公示是人家的要求吗?”许志永回答:“呼吁财产公示当然是大家自愿的,他们深受特权腐败之苦,很希望财产公示。”访民,为什么宁愿冒着被镇压与迫害的风险,也要去打横幅?为什么会被许志永们“煽动”,而不是如当局所愿做顺民奴民?
原因很简单:《孟子》告诉我们,“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之;多助之至,天下顺之。”
“煽动非京籍家长群体赴教育部门聚会”,其理同上。将“访民”替换成“非京籍家长”就可以了。
“许志永经与学生家长聚会密谋,并多次发布微博煽动非京籍家长群体前往教育部请愿”——“聚会”即是“密谋”,“发布微博”、“发送移动电话短信”即是“煽动”!一个人有想法,你难道要求他只能自言自语或闭嘴吗?你们要求“道路以目”吗?
“从‘在互联网上征集签名’逐步升级到‘上街张打横幅’等非法活动”——请问,哪一条法律规定这些是“非法活动”?
袁冬“与民警争抢横幅……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事后相关涉案人员将上述过程中拍摄的照片上传互联网,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和互联网公共空间秩序。”
警察“执法”时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有无出示证件表明工作身份?视频显示,没有!你们不出具证件,不履行执法手续,而抢夺人家的横幅,就是抢劫。
顺便提一句,现场警察应当接受当庭质证;接受当庭质证,才可能作为对许志永们“定罪”的依据。
将自己拍摄的照片上传互联网,就是“严重扰乱互联网公共空间秩序”?照此逻辑,差不多所有网民(有好几亿吧)都得抓起来了。
“国家不是共产党的私家花园”、“要求领导人公布财产和子女国籍”,是言语粗鄙吗?“抗拒相关保安人员的管理”,违法吗?“保安人员”有执法权吗?
“赤裸上身,在身上书写‘要么公开财产,要么下台滚蛋’、‘公开国籍’等字样,引发大量群众围观”,张打横幅、言语粗鄙、持扩音器演讲、散发传单、拍照录像,就算这是真的,这难道就是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吗?哪条法律规定这是犯罪?
综上,许志永们的言行,不构成犯罪,反而是公民的权利与义行。如果是民选的政府,会给许志永们颁发“最佳公民奖”,而非把他们下牢狱。
点评之二:当局的行为涉嫌犯罪
“我局于2013年7月16日将犯罪嫌疑人许志永唤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请问2013年4月12日到7月16日,你们对许志永做了什么?非法拘禁!6月25日、6月26日、6月28日三天,你们对许志永做了什么?非法传唤!据许志永自陈,6月25日是“自从4月12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来这是我第一次下楼”、“大约七点,我被带回家,依然被严格看守”!
五个月前,许志永《为了爱——一次关于新公民运动的对话》公开发表,其描述了以上被非法拘禁、非法传唤的情况,你们敢否认上述事实吗?否认,是公然说谎;承认,就是承认构成犯罪。所以,你们选择了最“聪明”的一招:沉默!
对王功权频繁密集讯问,涉嫌刑讯逼供罪;对许志永们任意抓捕,涉嫌滥用职权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四十七条、三百九十七条。
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因此应当公开开庭审判。
点评之三:客观地说,《起诉书》比《起诉意见书》水平略高
在《起诉书》中,“国家不是共产党的私家花园”、“要么公开财产,要么下台滚蛋”、“要求领导人公布财产和子女国籍”等“粗鄙”用语,不见了;“袁冬以逃跑方式阻碍民警执法”之类描述,也没有了;将“同案供述”作为证据的可笑做法,也更正了。这是何等用心良苦!
如此举世瞩目的案件,由三位“代理检察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堪称可乐。
点评之四:当局辛苦了,将同案变为非同案
许志永起诉书曝光当天,就有两位朋友问我:“为什么许志永单独成案,而不是与同案同一起诉书处理?”笔者也在网上看到律师发问:“既然是共同犯罪,为什么要‘另案处理’呢?!一分检脑子进水了?”问得好!
在看我的分析前,请仔细品味一下《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其中有“同案供述”或“同案证言”吗?没有。那么,好了,当局就把所有许志永“同案犯”,从许志永案中剥离出来,以使其“同案供述”摇身一变,成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种法定证据——证人证言。通俗地说,同案不能指证,而证人则可。所以,为了给许志永定罪,当局就让许志永没有同案啦。
一分检不是脑子进水了,而是邪门儿了。
点评总结:
许志永曾说:“我们不是麻烦制造者,是麻烦已经出现,我们帮助解决。”但当局并不领情,而两次抓他入狱。当局借此教育我们:也许许志永们该总结经验教训了:不应为当局收拾残局,而应学习“革命理论”,去干点别的。
我可以肯定,除非在判决之前发生了新的柏林墙倒塌事件,否则,虽然许志永自始、完全、确定无罪,也一定会被处刑;我估计的刑期是三至五年。
许志永求仁得仁,他会感谢上苍:“如果追求做一个真正的公民,追求自由、公义、爱的美好中国就是犯罪,我愿为这样的‘罪’承担一切代价——这是我恒久的荣耀。”
2013年12月19日
6、肖国珍:我的绝食宣言
绝食的时候,肌肠是饿的,心灵却反比往日平静一些。
自袁冬诸友进去后,我的生活就失去安宁——这是一种心灵的感受,是痛苦与愤怒交互作用的感受。接着,丁家喜、赵常青、刘萍、宋泽、许志永、郭飞雄、李化平、王功权等朋友相继被捕。
每一被抓公民的后面,都是一个受迫害的故事。孤冷苦酸,没有人比他们更清楚。他们的家人也因此蒙难。
蒙难的又岂止是他们!
当我躺在席梦思上,我想着:他们睡在木板甚至地板统铺上,或单独被关小号;
当我享受甘饴,我想着:他们在忍饥挨饿;
当我工作或休闲时,我都想着:失去最珍爱的自由的他们,此刻情况怎么样呢?
有多少次,不管是私下聊天还是公众场合,每每谈到他们,我就无法自制,泪流满面!
常青已是四度入狱,飞雄、志永、宋泽等,已是二度入狱——这还没算上他们曾经遭受的其它种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哪怕是第一次入狱的朋友,他们失去的每一天、每一刻的自由,也都是何等的珍贵啊!
由此上溯六十四年,所有良心犯,不亦如斯乎?
又不能不想起,王炳章、高智晟、刘贤斌等。这些中华民族最优秀的儿女,至今系狱!
于很多人而言,绝食需要下决心;于很多人而言,虽绝食一天亦是不易。那么,对于被剥夺自由的他们,处于饥饿半饥饿和孤独之中的他们,被恶意折磨的他们,长期系狱又是怎样的煎熬呢?
思想上常有矛盾:有时想,应当和他们一样受苦,心里方安。有时想, 应当把他们因坐牢而少吃的那一部分,吃了;把他们因坐牢而未能做的那一部分工作,做了。
现在,朋友们在绝食。我参加。这,算是将我前一种想法,不及格地实现了一次。
然后,我该去实践第二种想法了。
借用林肯的说法,在此立誓:不能让他们白白坐牢,我们要竭尽全力,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在上帝庇佑之下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
2014年1月4日星期六
7. 王荔蕻:义人赵常青
21世纪初的一天,陕西省渭南的一座监狱里,有一位叫做赵常青的青年正在“受洗”。他的“受洗”历程不同寻常,这位青年以监狱里非常珍贵的两条香烟向狱友换来了一本《圣经》,并从中获得了信仰的源泉,他认为自己应该成为基督徒。在阴暗肮脏的监室里,他给自己举行了神圣的仪式:用凉水把自己从头到脚洗干净——这仪式是他的灵魂和信念的一个淬火。他对上帝也对自己说:从此,道已修直,我将坚毅前行。
这位在牢狱中为自己“施洗”的赵常青,知道自己并非世俗所说的“罪人”,虽然那已是他第三次坐牢。现在,他又第五次被囚禁在狱,等待“审判”。
1
赵常青,1969年4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一农民家庭。1988年考上陕西师大的他,正赶上1989年那场如火如荼的运动。出于对自由的向往——这一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他跟全国亿万人一样被理想激励,被憧憬鼓舞。他去了北京、进了广场,一腔热血投入到数百万人组成的洪流中去。坦克开进广场那晚他不在。听闻“6∙3”夜晚开始持续到“6∙4”凌晨的举世震惊、惨绝人寰的血腥镇压后,他赶到还在血泊中的北京。在街头,他被戒严部队打得头破血流,几乎丧命(现在头上还有一道那年被打留下的疤痕)。随即,他被关进中国顶级监狱——秦城监狱。那年他刚满20岁,第一次被拖进监狱。
半年后,好心的历史系主任将他保回学校并得以继续学业。有一位瑞典籍的女外教得知了他的遭遇,为他祈祷并给他传福音,令他非常感动——这是他第一次接触基督教,并在心里产生了深深的认同。
毕业后,赵常青被分配到国营813厂。1993年,他作为独立参选人,参与了当地的人大选举,获得了选民的大力拥戴。第二轮选举,他的票数遥遥领先。这时,警察拿着手铐上门了,说他的行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一次判了他三年有期徒刑。这是他第二次坐牢。
赵常青知道自己没有罪,但也没有申诉。他知道,有这样的政权,这种情况还会一再发生。他觉得推动这个国家不断进步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在漂泊谋生的同时,他也阅读了大量的关于宪政改革方面的书籍,积极参与一些涉及推动民主、人权的活动,包括2002年参与起草了《中国公民运动宣言》、联络国内170余位民主人士签名营救闯关回国而被捕的杨建利、与全国192位民主人士一起连署致信中共十六大要求民主改革。于是,他第三次被逮捕,罪名还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也是这次,在渭南监狱服刑期间,他在监狱为自己“受洗”,皈依了耶稣基督。
2
初识常青是在2009年。一次饭聚上,有人介绍说这位赵常青是刚从监狱经历了五年牢狱之灾回来的。我不敢相信:这个瘦瘦的年轻人,个子不高,穿着一身样式过时、说不清颜色但干净的衣服,头发很短,好像刚长出新茬来的和尚头,面颊清癯,表情谦逊,笑容温和,像个还有点学生气的大孩子,却无一丝刚从牢狱出来的晦暗之气,特别是眼睛流露出的热情和真诚令人难忘。
后来又跟常青一起吃过几次饭,发现他有时还很健谈。在别人高谈阔论的时候,他会默默微笑地听着;一旦发言,便热情急切,语速有点快,还不时借手势加强着语气,而他话语中的语缀就多到令人忍俊不禁。
作为基督徒,常青很虔诚,每次餐前都要认真地祷告。最近一次听常青祷告,是2011年底。我出狱后他来看我。餐桌上他先郑重其事地告诉我获得了一个奖项,并将五千元奖金交给我,然后开始餐前祷告:“主啊,感谢你赐给我们食物;主啊,在这万马齐喑的时代,我们时常软弱,请赐予我们力量让我们坚持、让我们为了祖国人民的明天继续努力做事;主啊,感谢你赐给我们勇气,使我们能面对种种压迫不放弃,为让我们的孩子将来能够自由的言说,让我们所有的孩子不再吃毒奶粉、不再、是的,不再吃地沟油,而不懈努力……。”
听着常青热切的祷告,大家最初的笑意,往往到后来都变成内心的感动。什么人有资格来嘲笑这样一位内心纯净、充满爱德、献身理想的人呢?而我最初对常青说话习惯的讪笑,现在已变成心中不能消减的隐痛。
2010年10月,因为庆祝刘晓波获诺奖,我被关进东城拘留所。一次被提讯完回牢房,上楼梯的时候听到有人喊“大姐”。因为眼镜已被摘走,只能模糊见到楼梯上方有一个穿着囚服的人被警察押着往下走,两人擦肩而过的时候,才看清原来是常青。他不顾警察的推搡,站在那里,看着我,脸上的表情只写着:心疼。
10月8号从地坛公园外饭醉的餐馆被抓走后,我们被分别带到东城区几个不同的派出所,常青显然还不知道我也进来了。我只是在刚进来的时候,在门口碰到屠夫吴淦,屠夫还是像个大顽童,张牙舞爪地喊:“大姐、大姐,几天?几天?”我说:“八天”。“哈哈哈。我也是八天。”好像来度夏令营。
当时以为,只有我和屠夫进来了,却不料还有常青。这时相见,我们都略微吃了一惊。我看到常青穿着囚服显得更加瘦弱,不免有点为他的身子骨担心,而他却愣站在那儿,被心疼我的感觉击伤了。
回到监室后我越想心里越难过:唉,这个傻兄弟,自己进来全不在乎,却只顾得心疼我。难道你不是一直在受难吗?
这是常青第四次坐牢。相对于前三次的半年、三年、五年来说,这次只是八天拘留而已。而没想到的是,这八天却促成了常青的天赐良缘。
3
在多年的牢狱、动荡的生活中,常青总是孑然一身。是啊,在物欲横流的今天,什么样的女子才能接纳一个生活在社会边缘,甚至经常处在危险中的人呢?
也许是上帝怜悯,终于有教会的兄弟给常青介绍了一位主内的姊妹,一位温婉的南方姑娘,一位美丽、有稳定工作的白领女性。刚见面,常青就对姑娘坦言自己曾经坐过牢,并且表示自己不会改变信念,所以在以后的交往和生活中,彼此可能会遭遇到各种麻烦。姑娘被常青的真诚感动,对他的执着备感钦敬,但也不免忧虑。为此,她做了四十天的禁食祷告,求主给出启示,这就是上帝所安排的那个人吗?选择他,就是选择颠沛不宁的家庭生活啊。
虽然还在纠结,心中已经十分倾向常青的她,被常青的八天失踪(当时人们都不知道常青也被八天拘留)震动了。这一震动,使她明白,虽然艰难,但这个人,就像约伯一样纯净坚守着主安排的命运,对她是如此重要。她笑说,这八天倒成了确定她与常青关系的催化剂。就此她决定了,接纳这个为了公义而不断受难的人。“他太需要被接纳了”,她说。
历尽艰辛找到爱情、婚姻,并中年得子的常青,终于有了一份幸福生活的图景。这份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被常青夫妇小心翼翼地呵护着。常青的妻子在外面工作,常青就担负起了奶爸的工作,每天给婴儿洗尿布、喂奶……不亦乐乎。多希望这位从20岁就开始坐牢、颠沛流离至中年的好人能安安稳稳过过正常的日子啊。
然而,恶魔打瞌睡的时间并不长。2013年4月17日,常青从温暖的溢满婴儿奶香的家中被带走。这时,他刚结婚两年,孩子才10个月尚在襁褓。
常青这次被捕的罪名是“非法集会”(后来又改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指他参与了“公民”的“同城聚餐”和举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其实所谓“同城聚餐”只是常青几年前在朋友圈经常举行的饭局而已,不过是约几位好友“饭醉”,席间讨论一个话题,也有争论,也有欢笑;后来便约定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下午,大家同去一个固定的地方吃饭、也聊些共同感兴趣的话题。
2012年听说“同城聚餐”变成了一项运动,且规模很大。有一次,我因为找朋友去了现场,竟然有十五桌、一百五十多人。那天晚上,我11点多回到家,国保就在楼下等着了。国保一再审问我去干嘛了,并语带威胁说:“你一天的行踪我都知道”,并且说他一直就在聚餐的餐馆外面。我便讥说:“你既然在外面又有车,却不来接我,让老太太我到处找地铁站,再找公共汽车回家?”“我的行踪你知道又如何?去了顺义又如何?见了崔教授又如何?到了饭醉现场又如何?!”那时,我便知有司早已用上心了。
常青又何尝不知呢?有人把“同城聚餐”诩为专利,但常青并不在意;当他因此被抓时,却郑重地对律师说:“种种罪名皆与他人无关,我一人承担。”——这像常青说的话。
4
常青,我知道,坐牢是个累活,寂寞疲惫;坐牢也是个脏活,很脏很脏,脏到一想起牢房,就想去喷头下冲洗、洗也洗不净。牢狱对人精神的折磨和体力的消耗是双重的。
有的人坐一次牢就坐伤着了,比如我,九个月刑满出狱,酗酒之后是抑郁,闹腾了一年多,到现在还不能平静地记述那九个月的每一分每一秒;很多人要经历一个长长的心理修复期,才能回到正常生活状态;也有人就此铩羽而归,解甲归田。可是常青,你竟一次、再次,至五次进入炼狱煎熬!
常青,你对自由的向往如此热烈而执着,你并非不知道个人自由的可贵、并非不知道温馨的家庭生活来之不易;但你为了更多人的自由、为了更多人能享受温馨的家庭生活,为了更多的父母能在孩子身边陪伴,你怀着牵挂,被迫离开新婚的妻子、襁褓中的幼儿,走向炼狱。
我问常青的妻子刘晓冬:这次常青又进去了,你对自己的选择会不会有些后悔呢?晓冬说:怎么会?我们在上帝面前发过誓,无论贫穷、疾病……不离不弃。我不会背弃誓言。无论多少年,我会带好孩子,等他回来。常青,你有个好妻子,我有位好弟妹。
想为常青写一篇文章,网友秋蚂蚱说:你知道约伯吗?我不知道。我问晓冬:“你知道约伯吗?”“知道。约伯是一位义人……上帝为了考验他,给了他各种人所不能承受的苦难,而他矢志不渝……”“你觉得常青是义人吗?”“在上帝面前我们都是罪人。常青只是做了基督徒应该做的,不敢妄称义人的。”
常青,我是佛教徒,对于《圣经》不甚了解,但知道耶稣为了拯救人类,献出了自己,被钉在十字架上;而我的地藏菩萨说:地狱不空,誓不成佛。
在一个无视价值、崇尚价格的国度,有信仰是危险的。但我庆幸我们是有信仰的,虽然你信耶稣我信佛。“没有什么比信仰更能支撑我们度过艰难时光了。”(《纸牌屋》台词)。
常青,你是中国的约伯,你所承受的,必将成为见证,坚持信念的见证,也会是魔鬼作孽的见证——“但义人的路,好像黎明的光,越照越明,直到日午。”(《箴言》4:18)
8. 马萧:政治犯监狱生活采访:“新公民运动”自觉参与者李蔚
故事整理人:马萧
受 访 人:李蔚
受 访 时 间:2015年4月21日
受访人简介:李蔚,出生于1971年,籍贯湖北武汉,先后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和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因长期维权和控告未果,自觉想到了推进中国的民主和法治进程,自然而然就参与到了“新公民运动”中。2013年4月,因参与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公民活动遭到逮捕。2014年4月,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名义判处两年监禁。2015年4月,李蔚刑满出狱。
马萧(以下简称“马”):请谈一谈您被逮捕的具体经历。
李蔚(以下简称“李”):我的抓捕过程是出乎我意料的。2012年4月11日凌晨1时许,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派出所的警察找到我,请我去派出所,说是要了解一些情况,并出示了传唤证。
此前,从3月31日到4月3日那几天,我一直被警察软禁在家中,可能他们担心我会做一些什么事情。后来,我向警员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我在“清明节期间不参与相关的公民活动,只走亲和访老同学,警方这才解除了对我的软禁状态。
解除软禁状态之后的2013年4月10日,我组织朋友们到教育部门口拍了张举牌的照片,声援安徽民主维权人士张林先生女儿受国保干扰不能正常上学的事情。4月11日,当警察找到我时,因为此前我有多次被“喝茶”的经历,因此并没有太上心,以为和以往一样,只是警察例行公事的一般行为。也许,他们最多是想让我作为“3•31案件”的证人,作一般的询问。(注:“3•31案件”,即2013年3月31日,一些朋友在西单集会演讲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参与者随即遭到刑拘。)
到派出所之后,我和警察一共进行了三次对话。第一次是普通的询问,对方是派出所的两位警员,他们询问了声援张安妮上学的情况。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又对我进行了第二次问话,但这一次有所不同,开始是安排在派出所一间普通的询问室,而这一次则将我转移到关押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室,谈话对象也换成了海淀区的国保警员,由派出所的一位警员陪着,讯问的内容还是和声援张安妮上学有关的事情。
等到了4月11日下午五、六点钟的样子,警员再次对我进行讯问,这一次,谈话对象换成了海淀区国保和预审警员,显然,到了这时,他们是想将我的问题往案子的方向上做,而讯问的内容也发生了改变,转向了此前我参与的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事情。
简短的讯问过后,他们说带我去一趟北京市公安局,实际上,他们直接就将我送往了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这是北京市公共交通保卫分局下辖的一个看守所,即以前俗称的“炮局”。
进到看守所的收押大厅,警察这才正式向我出示了“刑事拘留”的法律文书,我被告之以“非法集会”的名义刑事拘留。等到办完体检和个人物品登记保存等羁押手续,这时已经到了晚上约八点钟。之后,看守所的狱警给我发了一床被褥,就直接将我送进了“号子”。稍晚又被提讯正式告知被羁押的事由。
马:请谈一谈您在看守所内的生活经历。
李:在北京市所有的市区县看守所中,就关押人数和管理宽松度而言,“三看”的环境可能算是比较好的,“三看”羁押的主要是在公交车、地铁或公交站点发生的案件的罪犯或犯罪嫌疑人,以小偷为主,另外还有北京经济技术分局管辖的案件涉案人员以及上级指定由公交分局承办的其他案件的涉案人员。
就我所在的监室,长约9米、宽约3米,卫生间的面积另算,我刚进号时,监室只关押了13、14个人,不算太拥挤。在这里,除了公用物品,比如,卫生纸、洗涤灵、洗衣皂、肥皂、洗衣粉,由同监的在押人集体凑钱购买之外,其他的私人物品,比如:食物、香皂和洗发水等都由个人自行保管,不会被抢占。
但看守所的伙食比较差,主食是馒头,有米饭的日子很少,一个月平均有那么一回,一天三顿都是馒头,不过,馒头是不限量的,在押人如果吃不饱,可以向送饭的师傅多要,问题是看守所的馒头不好吃,面揉的不好,很难下咽。至于菜,一般都是些水煮的白菜,卷心菜,芹菜,冬瓜,萝卜什么的,会掺杂些肉沫或鱼丸,不过,这些荤的东西品质都不好,而菜里面油水也很少,根本谈不上口味。有条件的在押人,会在菜里面加一些方便面的料包,条件再好一些的,有时下午的那顿饭都不吃,直接泡方便面吃。
看守所的作息时间是固定的,早上六点半起床,上午八点到十一点集体“坐板”,放风时间按规定是上午、下午各一次,每次一小时,但实际上,一天只放一次风,有时是上午放风,有时是下午放风,每次放风只有三、四十分钟,并且周六和周日不放风,有可能因为是休息日,看守所值班的警察人手少的缘故。风场在每个监室的侧面,但整个儿是半封闭的,一面墙是钢铁栅栏,下面一半比人高的部分是百叶窗的形式,但是里面的人看不到外面,上半部分是通透的栅栏,只能看到很小一块天空。所以基本上我们长期都难以晒到太阳。
除了看守所本身的规章制度,各个监室的“号长”对在押人日常生活的影响也非常大。在“三看”,号长不叫“号长”,叫“值班员”,由管教(在押人员对看守所警察的称谓)指定一名在押人员担任,我刚进去时,值班员是一名四十多岁的小偷,专门在公交车上行窃,他是“多进宫”。
值班员本人不用从事日常劳动,也不值班。所谓值班就是午休或夜间就寝后,在押人员两两一组站着值班约2小时,避免出现自伤自残、伤害他人或偷盗他人物品等情况。值班员的主要工作是安排监室里一些日常性事务,如,安排监室里劳动岗位的具体分配,安排和调整在押人的睡觉位置,指定值班人员及班次。
因为值班员相当于监室日常事务的管理者,因此,他拥有一些隐性的权力,比如,在分配劳动岗位的时候,别人不愿意干的脏活、累活,如擦地板、打扫卫生间,“值班员”会安排那些新来的、不招人待见的、老实本份或者性格懦弱的在押人员去干,相比之下,那些和他平素关系走得近、或在监室里表现得比较强势的人则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还有,由值班员指定在押人睡觉的位置和宽松度,一般来说,新进到监室的人位置会比较窄,一些不太好的铺位,比如,和那些不讲个人卫生、脏的或者有病的人紧挨着的铺位,值班员通常就会安排给那些人家不待见的人或新号。在监室里,一般值班员占用的铺位是最宽,他通常要占用一个单人床的面积,但是,因为监室里的人并不太多,因此,睡觉的时候还不算太拥挤,每个人都能睡得下,而我的铺位是由管教直接指定的,安排在监室的第四个铺位,这个铺位距离摄像头较近,清晰度最高,便于警察的监视,等到预审阶段结束后,看守所的警察似乎就不太在意了。
另外就是值班时间和值班班次的安排,监室里在押人都要值班,值班时间分为白班和晚班,白班最好的时间段是中午十二点到下午一点半,晚班则是第一个时间段,即晚上十点到十二点,这两个时间段基本上是由值班员的亲信们占据着,也有管教根据特殊情况指定安排的。
不过,这些规则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些和值班员关系好的,在监室里表现又比较强势的,就根本不需要干活或者值班,比如,值班员的熟人同行。有一两个这样的人,因为和值班员的关系比较特殊,他们既不用值班,也不用从事日常劳动,因为他们比较强势,其他在押人也不敢抱怨什么。
还有就是监室里公用物品费用的分摊,这个权力也在值班员,和值班员关系好的人可能就会少分摊一些,甚至不用花钱。而且,许多在押人员,身上并没有什么钱,也没有人给他们送钱,因此,日用品的费用只好由其他账上有钱的在押人共同分摊,这样就不公平。本来,像这些生活物品的费用照理应当由政府和看守所来承担,这应该算是在押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实际上,所有的公共费用都分摊在在押人身上,有的号基本上每个人每个月要分摊20元钱甚至更多。这还不算被褥以及其他私人的物品,新人进来通常分摊得更多,我进去的第一个月,公用物品的费用就分摊了60元钱。
值班员和他身边的人还掌握着平时分配饭菜的权利,通常,他们自己会多分一些,挑一些更好的食物,但这种差异实际上并不太明显,因为看守所的伙食本来就差,可供挑选的余地并不大。
总的来说,看守所里通常都存在一些等级差别,但在“三看”并不太明显,这既与看守所的管理有关,也可能与它羁押的人员结构有关,因为被送进来的人比较单一,都是平时在公交车行窃的小偷同行,很多都是几进宫的人,大家彼此相对熟悉,没有太明显的排外现象。
我进看守所后,经历了似乎无休无止的审讯,审讯大概进行了七、八十次,前三个月的密集度高,两三天一次,到了后来,审讯的次数稍微减弱了一些。其他在押人员,一般也就提讯3次,最多8、9次就结案了。在审讯过程中,警察使用诱供来套取当事人的供词是比较常见的,特别是在做审讯笔录的过程中,使用一些笼统的文字和模糊不清的语言来作为定罪的证据,而经历过长时间审讯、疲劳审讯的当事人往往防不胜防。警察之所以乐此不疲,原因在于中国大陆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在庭审过程中难有真正的质证过程,证人基本上都不被允许或要求出庭接受质证。据公安大学的法学专家周欣的调查,在中国97%以上的刑事案件的证人都不会出庭,而法院使用那些证人的证词时,完全是依据公安或检察院提供的书面材料,证言之中的模糊之处、未提及的方面以及与其它证据相矛盾之处都无法得到有效质证,所谓的质证过程多数只是走个过场,法官对于被告人或辩护的意见有时可以说是“任性”不采纳。只有经历过这样的过程或者深入其中了解之后才能真正体会到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在面对法庭审判过程中的那种孤独和无助!
在2014年1月底,我被调到看守所的另外一个监室。这是我主动向管教提出来要求调号的,原因在于我和同监室的其他在押人发生了冲突。原来监室的值班员刑满释放后几个月又被抓进来,还是关押在我所在的监室里。这个人虽然不再是值班员,但仗着自己坐监的资格老,在号里不值班,不劳动,公用品费用分摊也存在一些私心,比如要求有钱的在押人员多买公用物品以备他正式接掌值班员时公用,并且帮他洗衣服的在押人员就不用买或少买公用品;又比如,因为我在此时已经是号里关押时间最长的在押人,因此当时的值班员安排我固定值中班,他就在暗地里不断挑唆其他在押人,制造紧张和对立情绪,试图让他中意的人来取代我的值班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我主动向管教提出来要求调号。调完号之后,我在看守所又呆了七、八个月,经历了一审、二审之后才被送往监狱正式服刑。
马:请谈一谈您在看守所的所见所闻。
李:在“三看”,基本上是小偷们生活的世界,发生在他们身上的故事有很多,一般来说,像这些小偷大多数都有吸毒、赌博和嫖娼的嗜好,据他们自己说,因为小偷群的人来钱快,来钱也容易,所以经常会光顾各种声色场所。
有一个身材瘦小的小偷,二十七、八岁,是看守所的常客,内蒙古人,从小就有小偷小摸的习惯,在北京没钱没工作,就专门在公交车上扒窃旅客们的手机,据他的个人经验,偷手机被判的时间不长,犯罪成本不高,行窃时如果被抓住,可能就被判几个月的有期徒刑,但一旦成功,一台手机就可能有几千块的收入,有时他们一天能有上万元的收入。他有一个女朋友,据说长得蛮漂亮,他被抓进来以后,总是担心自己的女朋友跟了别人,所以一天到晚提心吊胆的,总是无来由地感到心情烦躁,焦虑不安,晚上还经常性失眠,只要别人一谈女人,他心神不安。因为平时有钱,所以生活很阔绰,嫖娼、赌博和吸毒什么都干,只要别人一谈“溜冰”(吸食冰毒),他就条件反射似的要“放大茅”。在号里,大便叫“放大茅”。不管有没有排大便的需要,他都会在那里蹲一会儿,大概这是吸食冰毒犯瘾的一种表现。
这个小偷平时和我聊得比较多,人其实挺仗义的,如果新进来的在押人没有钱,他会掏钱给他们买点个人物品,甚至还经常给别人买点食品之类的东西,和这些小偷们接触多了,感觉他们其实很多人都比较仗义,也有善良的一面。
因为每天和小偷们呆在一块,我才知道,其实小偷也不是一般人能做得来的,不止一位涉嫌贩毒的在押人跟我说:小偷这个行当来钱容易,来钱也快,但是,我不敢偷。要我去别人的包里去拿东西,我就哆嗦,我只敢贩毒,贩多少都敢,就是不敢去偷。他们说,做小偷要有不同常人的心理素质,必须放得开,敢在大庭广众之下行这种不光彩的事情,而一般的人都会有良心不安的感觉,但贩毒就不一样了,一方愿买,一方愿卖,双方平等交易,各取所需,不会产生行窃那种心理障碍。一般这里关的毒贩每次的毒品交易量都不会大,一小包(1克左右)、两包的,并且现在基本上都是贩冰毒。一旦被抓住,和小偷一样,也就判个几个月有期徒刑。还有,做小偷要眼急手快,一旦在行窃的过程中被当场发现,还必须学会在众目睽睽之下应付各种复杂、难堪的场面,比如,把偷到手的东西退还给人家,或者把东西随手扔到地上,或者转给其他的同行,具体采取哪一种应对手段,视现场的情况而定。
而现在,因为从事小偷这一行当的人实在太多,所以基本上没有什么专业技术了,很多小偷由师傅带几天就会了,还有自学成才的,边行窃边摸索、积累经验。当然也有具有技术含量的小偷。我遇到过一个比较专业的小偷,他有用刀片划破别人衣服而完全不露痕迹的行窃本领。据他说,划别人的衣服,一般不能横着划,这样容易被失主发现,还容易伤到人,要竖着划。小偷们也有行话:上衣的上口袋叫“天窗”,下口袋叫“平台”,衣服的内口袋叫“里怀”,入室行窃叫“扳大闸”,而在公交车上行窃的通常叫“跑小轮”的,相对于在火车上行窃的叫“跑大轮”的。有一个小偷,他是在专门在火车上行窃的。有一次在长途巴士上,因为一时性起,手痒行窃被抓进来。他告诉我,像他们这种“跑大轮”的,通常和火车上的乘警关系都很好,如果跟乘警拉不近关系,小偷是没办法在火车上生存下去的,这也是小偷行业内的游戏规则。据他说,他们在火车上行窃,每次盗窃所得的财物都必须和乘警们共同分赃,得手之后一般是五五开,小偷得一半,乘警分一半。一旦被那些长途旅客们抓住,他们会把小偷们交给乘警处置,通常就完事了,因为大家都是长途旅客,他们不会向火车和乘警追问处理结果。等到事情稍有平息,过了几个车站,乘警就会在某个车站中途把小偷放下车,万一有旅客追问,乘警有办法搪塞,比如,说已经把小偷送交给车站派出所之类的骗人鬼话。
马萧(以下简称“马”):请谈一谈您在看守所印象比较深刻的一两件事情。
李蔚(以下简称“李”):也有一些小偷被抓进来是有冤情的。有一个小偷,他告诉我有一回他被送进来完全是被冤枉的,那一次,是在他刚出狱之后不久,在公交车站上恰好碰上一个同行,那个同行刚从公交车上偷完东西,因为认识,所以两人就顺便找了一家餐馆吃饭、叙旧,结果被跟踪尾随而至的警察将他俩逮了个正着。后来,他被认定为同案,在看守所呆了十个月,实际上,他并没有参与那一次的行窃过程。这里面就涉及司法正义的问题,警察一旦将某个人送进看守所,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将他作无罪释放处理的,原因在于,如果将抓进来的人作无罪释放处理,那么就说明当初抓人的行为是错误的,办案机关就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而相应的办案警察就必须承担个人责任。因此,一旦人被送进去,警察就会尽其所能地罗列、编织罪名,将在押人定罪,而不会去管这个人有没有实际的犯罪事实。
我感觉在警察的办案过程中通常都是如此,如果等到法庭宣判之后,想要把法院的判决结果翻过来,那就比登天都难。这里面就涉及到整个司法体制的问题,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因为涉及到责任的承担问题,他们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仅仅是去寻找那些有利于给当事人定罪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东西,他们一般都有意给予忽略。在警察权过分强大的现行司法体系下,这种办案思维和模式往往会造成冤假错案,而被害者实际上并没有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在司法实践中,现行法律规定的监督和申诉机在多数情况下形同虚设,不仅如此,办案的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往往还可以获得立功、奖赏和升职,等到他们升职以后,哪怕就是一桩冤假错案,他们或同行都会心照不宣地利用手中的权力去维持之前形成的既定结论。
现在我心里始终还有一层阴影,因为被监禁期间认识的小偷很多,平时和他们相处得也不错,指不定哪一天在公交车上遇见了其中的一个,和他们打了个招呼,如果恰好遇到警察因为他们作案了要抓他们,会不会因此将我一并抓起来,并当作同案人员定罪量刑呢?实际上,对我的案件侦查、审判的过程就是如此,如果仅从案件本身的角度来分析,我实际上只参与2013年1月27日在朝阳公园打横幅、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活动的事前商量,但去现场的人连横幅都没有打开就被警察制止并收缴了横幅,根本谈不上什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当时在现场的警察也没有抓人,只是口头上警告了去现场的几个人。在此之后发生的事情,我都没有参与其中,事先我也不知情,谈不上参与策划,无论从宏观或具体上讲。因为从那之后,我不是回武汉探亲就是被警方长期软禁在家中,一些聚会我也没能参加。而政法部门为了给我定罪,把在此之后发生的、我事先完全不知情的一些事情都安在我的名下,称我是“策划者”之一。他们办理案件的思维就是:只要能将案件与某个嫌疑人扯上点关系,那么以后所有的事情就和你相关了,不需要具体严密有逻辑的证据。当然,很明显,这个案件还受其它因素影响。
不过,对于小偷来说,即便是有冤情他们也不会去长期抗争,原因在于,他们可能会有偷盗成功很多次没被逮捕的记录,哪怕偶尔有一次确实被冤枉了,也不过是被关押几个月的事情,他们能从中找到心理平衡点,看得开。同时,他们也知道没有地方去讲理。
在看守所,也会发生一些打架、斗殴的现象。不过,像这些打架的事情大多是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引发的。大概在2013年9、10月份间,我们监室里的在押人就打了一架,有一个五十多岁的在押人,也是个小偷,他犯有痔疮,经常在下午三点半巡诊医生发了痔疮栓后清洗屁股,但这个人不太讲公共卫生,每次洗完屁股之后,为了省事图个方便,他就直接把水倒在卫生间的地板上,而不是直接倒进便池。虽然倒在卫生间地板上的水很快能从排水口流出,但是下午四点大家吃完饭的饭碗都会搁在他倒药水处的地板上,所以大家对他的意见都比较大,只不过大家一般都不会明说。还有,他平时也不太去考虑其他人的感受,比如,洗屁股用的毛巾随便搁,经常就临时搭在水笼头上,影响公共卫生。
有一位在押人,就是先前我提到过的,和我关系不错的那个身材瘦小的小偷,就说了他一句,语气可能有点重,结果双方大打出手,两个人都出了血,有个别人劝也没劝住,最后,还是警察从监控看到来制止的。那个身材瘦小的小偷立即被调到别的号,而这个有痔疮的小偷依然留在我所在的监室。因为这个在押人平时表现也比较强势,连值班员都不得不避让他三分,指不定在其他监室又和别人发生冲突,“管教”可能考虑到这一层,他到别的号可能也会招人烦,所以让他继续留在这里。据说那个瘦小的小偷因此还戴了几天戒具,手铐和脚镣都有。大概“管教”考虑到年纪大的小偷有病,并且因伤还天天被提出去治疗,所以管教没有给他戴戒具。
还有一件事情,有一位在押人,也是个小偷,性子很毛燥,说话很冲,平时不太把值班员放在眼里,因此得罪了值班员。有一次,他弄坏了自己的“号坎”(即在押人在看守所穿的号服),值班员让一个手下人给他找来一件替换的,他拿过来一看,不满意这件“号坎”,说他们故意欺负人。值班员不高兴,拉下来脸面,说了他几句,双方就在言语上发生冲突,与值班员关系比较近的一干人就一拥而上,把这个人揍了一顿。后来,这个人被调了号,而那些打人的人也都一一从我所在的这个号被调开了。值班员还在这个号,但被戴了几天戒具。
我想,在看守所,值班员除了安排监室内部的日常性事务,还承担着一项很重要的功能,就是替狱警充当线人,监视号里其他在押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管教”为了掌握监室里的情况,会经常提值班员出去,因此,值班员通常都是“管教”指定的人。另外,监室的副值班员同样也可能是“管教”的线人。除此之外,“管教”还会找其他在押人员了解号里或个别在押人员的情况。也有人会主动地向“管教”说一些事情,藉此希望被“管教”多提出去几次,以便多抽几次烟。一般如果不是违反监规被“管教”提出去,他都会给烟抽。
实际上,每间监室都安装了摄像头和呼叫器,狱警可以通过摄像头和呼叫器的音频监控来监视监室里的一举一动,但管号的“管教”是固定的,他们不可能一天24小时盯着监控屏幕。在“三看”,“管教”每隔四天才轮一次值监控室的班,每一次的值班时间也就三、四个小时,他一般同时四、五个监室,因此也看不过来。不过,他们了解监室的情况还有一条途径,就是看监控值班室的“监控日志”,这是监控室的警察或辅警的值班记录,但“值班日志”是一些文字性的抽象材料,而且记录通常都是不完整的,所以,“管教”更多地还是依靠每个号里的值班员来了解号里的情况。
马:请谈一谈您在监狱的生活经历。
李:我们的案件一审宣判的时间是2014年4月18日,我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名义判处两年有期徒刑。二审宣判是2014年7月18日,维持原判。2014年8月5日,我正式转到监狱服刑。监狱对外的名称是北京市监狱天堂河监区,它前身是北京市新安劳教所,现在名称是北京市新安教育矫治所,不是正规监狱(以下简称“新安”)。因为此前我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一年零四个月,所以在监狱的实际服刑时间只有八个月。
因为天堂河监区是由劳教所直接转换过来的,所以在管理方面依然沿袭了很多劳教所的思路,比普通的监狱要严酷一些。相比普通的监狱,在天堂河监区更加强调所谓的“集体”活动,比如,上厕所是每个牢房一班一班的集体上,饭是一班一班的集体打,碗筷也一样,每个牢房的犯人一块使用,一块洗,没有分开到个人,去仓库拿生活物品都是一班一班集体统一去拿,一般不允许有个性化的东西,基本上没有属于个人的任何时间,而私人空间就更谈不上了。
特别是每一天的早晚两次洗漱,也是一班一班统一去洗漱,名义上有五分钟,但因为是各班依序轮流进行,有的班一些犯人不太讲究,刷牙洗脸有的就省一部分或全都省了,他们虽然也一起到水房,但等不了两分钟他们就急着要回去。这样,实际上有时犯人的洗漱时间只有两三分钟。由于洗漱的时间太仓促,个人卫生很难保证,个别的也有得皮肤病的。洗漱时,犯人还必须要穿得整整齐齐,不允许脱掉外衣,管理严苛。如果服刑人员要洗头,事先必须要经过“队长”(对狱警的称呼)的批准,并且洗头时间也算在洗漱时间之内,也就是在那两三分钟时间里,犯人不仅要洗完头,而且还要洗脸、漱口、洗脚,因为洗漱时间是硬性的,所以犯人一旦要洗头,就不得不放弃一些东西,一般来说,要洗头,犯人就没有时间洗脚了。当然,狱警也并不是绝对如此死板,但如果想要多一点洗漱时间,就要看狱警的心情,犯人自己没有选择的余地,这完全取决于警察对尺度的把握,有时警察的心情不错,会允许犯人不跟本班一起回去,自己洗漱完再自行回去。
洗澡是一周一次,这个大队100多人统一去澡堂子里洗。洗衣服也是如此,每周六上午集体一块洗,当然是按班组顺序依次去洗衣服。一般平时是不允许洗衣服的。有时一些稍微重点的劳动或出操训练之后,也不能及时换洗衣服,非常不方便。周六是统一洗衣服的时间,不管这一天是刮风下雨,都不能改变,因此,如果恰好这段时期天气不好,无法拿到外面晾晒,衣服干不了,就会产生霉味。这些都是劳教所管理劳教人员的模式,如果是普通的监狱,相对就会宽松一些,有的监狱允许犯人在非“学习”时间自由洗漱、洗衣。
犯人在这里很难有个人时间。中午和晚上吃完饭后,犯人必须面朝窗口,统一地坐在小凳子上,不允许在监舍内站立或溜达。到了休息日或节假日,所谓的休息就是所有犯人都统一去监区大厅看电视,不管节目是否大家爱看。一整天都坐在小椅子上。这一些犯人私下牢骚说:“休息日还不如平时出工劳动或者学习呢,累死了。”
由于监狱把我的案子看作是一个政治性的案件,所以监狱的警察十分重视,希望说服我认罪,来获得立功。我刚到监狱的头一个月,天堂河监区的各级警官就多次找我谈话,软硬兼施,试图逼迫我认罪,比如,他们一味地指责我“你这是与共产党作对”、“与人民为敌”,甚至给我扣上一顶“反革命”的帽子,有时还对我旁敲侧击,要我考虑亲属的处境,云云,言下之意,如果我不认罪,那么我的亲人就会受到牵连。
在狱警的压力和逼迫之下,我并没有屈服。从入监开始到2014年底,我写的家信发不出去,理由是里面谈到了案件申诉的事情;亲情电话不允许打,因为我坚持要在电话中与家人提及一下协助申诉的事项。由于不认罪,一直被定为“严管”级别的服刑人员。无奈之下,我不得不要求行使与亲属会见的权利,请年过70岁、身体不太好的父母赶到郊区服刑地点来见。2014年9月中旬,我的父母曾经来探视我。其他同批入监的服刑人员会见时间为40分钟,我却只有20分钟。2014年9月21日狱警再次找到我,逼迫我认罪,被我拒绝。从第二天,即2014年9月22日,他们就开始对我进行特殊“学习”。我被关押在一间单独的监舍中坐着儿童座椅,不允许看书,不允许打瞌睡,不允许和别的犯人说话,除了上厕所,每天必须至少要坐有12小时,并且不分工作日和节假日。狱警安排了四名服刑犯人对我进行贴身看护,轮流监视。这实际上相当于一种准禁闭状态,我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了很大的伤害。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2015年1月中旬。他们可能认为我已经不可能认罪,这才逐渐解除对我的这种不人道的虐待。
对于认罪和不认罪的服刑犯人,监狱的区别对待是非常明显的,比如,根据北京市教育矫治局(原北京市劳教教养管理局)的规定:对于不认罪的服刑人员,每月最多只能购买50元的食品,而对那些已经认罪的服刑人员,每月可以购买200—400元的食品,订小炒还除外。
在天堂河监区,同样关押了很多小偷,一般送到监狱来服刑的小偷都是职业的、偷盗金额较大的刑事惯犯,一般来说,他们每次都会认罪,狱警有时半开玩笑半认真的问他们:“你们出去之后还会继续偷吗?”小偷说:“肯定会偷,不偷干嘛?”我和狱警谈过这些事情,说:“你们不是要‘改造’犯人吗?你们应该多花些功夫在他们身上,真正需要改变的是他们,让他们出狱以后不要再继续行窃,让他们自食其力,否则,还会危害社会。”警察回答我说:“人家比你表现好,进步快,认罪了,你不认罪,所以我们才要对你多‘教育’”。
另外,有狱警告诉我们:在监狱里认罪的犯人出去再犯罪的机率比在监狱里不认罪的人出去再犯罪的机率要高很多。因为认罪的犯人往往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而他们犯罪的原因往往是迫于生计或者就是想通过犯罪这种方式获利。而那些不认罪的人可能真的是被冤枉的,或者案件另有隐情,他们本身并不愿意去犯罪,而这些不认罪的人不愿意拿自己的道德原则或自身的名誉去换取减刑或者在服刑期间的不受虐待,相对来说,这些人有较强的自我约束力,所以出狱以后也不会轻易犯罪。
这里就涉及到监狱的职能问题,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监狱一直被视作教育、改造犯人的场所。在实际操作中,监狱并不可能真正教育、改造所有犯人,而实际是惩罚犯人的场所,犯人在监狱服刑期间的一些基本人权难以保障。通常,在监狱中,狱警认为服刑人员只要认罪了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成果,因此,狱警会想尽办法甚至逼迫那些不认罪的人,通过犯人的认罪获得自己以立功的机会。实际上,他们并不在乎犯人是否真心的认罪和忏悔,只在乎犯人表面说法。他们也不会去认真核查那些不认罪的服刑人员是否真是犯罪了,不太会考虑服刑人员出狱后是否会继续犯罪,当然事实上也很难把控,这已经超出了他们的职责范围。他们考虑最多的,是绞尽脑汁让那些不认罪的人接受既定事实,想尽办法让犯人哪怕是口头上的认罪。和我接触的很多狱警,他们其实并不太懂法律,有时他们和犯人“真诚”交流和接触的意图只是想从犯人身上捞取立功的政治资本。即使那些服刑人员的案情确实有隐情,有冤屈,他们也不会向检察部门反映问题。其实监狱法有明确规定,一旦监狱发现有冤假错案,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狱和狱警是不会这么去做的。
实际上,检察院在每个监狱都配置了专门的派驻机构,用来监督监狱对犯人的管理工作,但在天堂河监区,驻监检察室的功能似乎被虚化了。在天堂河监区服刑期间,我分别于2014年8月、2014年9月和2014年11月通过狱警、设在监区的驻检信箱和平信邮寄方式约见驻所检察官,但直到2014年12月30日,我才见到了驻监的检察官。
我听说现在有些监狱为了社会形象,特意邀请一些社会人士去监狱做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察和监督,给监狱的管理问题提所谓的建议或意见,通过这种方式,作个姿态,来证明监狱内部管理文明规范。实际上,这相当于自己请人来监督自己,这些邀请来的人怎么可能说主人的坏话,扫主人的兴呢?我在服刑期间从来就没有见过或听说过有这样的监督员来过。
在天堂河监区,服刑人员基本上没有什么自由度,一切几乎都只能听凭监狱和狱警安排,一般提意见和建议和不会有什么效果。我刚到天堂河监区时,每个犯人都可以买指甲刀,用来修剪指甲,但等到我快出狱时,这个规定改变了,整个大队100多名只能共用六个指甲刀,服刑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轮流使用。有人就担心传染上灰指甲或者其它皮肤性传染疾病,虽然配发了消毒液,但也不能保证即时消毒杀菌的效果。我曾提了意见,但没有改变。据说,出台这么一个规定是因为在其它大队有一名服刑人员,在刑期结束之后还面临一年的强制戒毒。他为了逃避强制戒毒,在出狱前吞下了一个指甲刀。实际上,吞了指甲刀也没有让他逃脱强制戒毒,相反还因此延长了强制戒毒期。于是,所里就不允许服刑人员自己用自己的指甲刀了。实际上,以前指甲刀也是由警察统一保管的,只是在使用时统一发放,用完即收回并清点查验。限制大队服刑人员使用指甲刀的总数,好像是有了管理上的改进措施,堵塞了管理上的漏洞,但除了给犯人造成更多的不便之外,实际没有太大作用。如果服刑人员想吞指甲刀,他同样可以利用修剪指甲的机会吞服。
在天堂河监区,还有一些荒诞的规定,都体现出监狱对犯人的日常生活进行干预,给犯人造成不方便。在我被送进监狱的时候,正好是夏天,夏天气温高,盖被子太热,于是,很多服刑人员就买毛巾被盖。这种毛巾被有的服刑人员有一条,有的有两三条,或是别人赠送,或是自己购买。后来,监狱突然出台新的规定,说每个犯人最多只能有一条毛巾被,被罩也最多只能富余一个。所有犯人都觉得莫名其妙,但没有人解释这是为什么。这本来完全属于服刑人员个人的生活物品,不会对监狱管理安全造成危害,有服刑人员提过意见,也没有作用。
还有一件事情就是在我进去之后没几天,监狱又出台一个新的规定,晚间上厕所时厕所内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人。厕所实际很大,有12个大便池,近12个小便池。警察的解释是所里为了防止犯人们在厕所里打架、说笑。实际上,厕所门口总有专门的值班服刑人员,以便协助警察监视如厕的犯人。
北京市教育矫治局和新安所的一些特殊规定给我的感受是这里对服刑人员人格权的尊重、对警察执法的权力边界没有清晰明确的认识。比如我写给亲属涉及申诉的信件就被他们任意扣押长期不能发出,变相地在一定时期剥夺我的申诉权;他们对于一些严重违反监规的服刑人员关禁闭时还使用戒具,而《监狱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几种可以使用戒具的情形,但同时指出“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但他们一般还是要在关禁闭期间使用戒具;为了逼迫我认罪,对我进行前述的“特殊”对待,对我的身体和精神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这实际上是除法定监禁刑剥夺我人身自由外附加了对我的折磨;任意限制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或监区内的正常合理活动,比如前述的吃完饭就要求必须坐小椅子,不准在监舍内随意走动,休息日统一集中看电视,不准有其它个人活动等等,这也是另一种形式的附加折磨;冬季,还需要服刑人员自行掏钱购买监狱指定款式的棉袄,而不是由政府和监狱免费发放,等等。可以说在北京市监狱天堂河监区,对服刑人员的待遇远远未能达到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没有达到我国的相关法律要求。
9. 李化平:爱里没有惧怕——记人权活动家赵常青
“我身体扎实。”常青边说边笑,神情蛮认真。瘦瘦干干的赵常青夸自己身体扎实,挪威哥哥一脸困惑。
年少的时候,常青从山里背木炭,半夜4点出发,走60里路到县城,几十斤木炭卖2块钱;花1毛钱吃碗面,再走60里山路,夜里12点赶到家。那是秦岭山区,从小学到高中,岁岁如此。
挪威哥哥反复问过常青弟兄:几岁开始背炭?他说,8、9岁。对,8、9岁开始背炭、挖药、烧炭,我算了一下,到16岁上高中有7年。他说,背炭会弄成花狸猫,上高中了,才晓得不好意思,背炭生涯到此为止。常青说自己身体扎实,缘由在这。(朱承志大哥是个热心人,他有一个好友石医生。他曾带我俩去检查身体,石医生明确说:赵常青身体好过挪威哥哥。)
3月2号飞昆明。承志大哥送我到常青住处——此时常青一家正在昆明,晓冬也在,还有小象,孩子嘴巴大大的,一家人,甜甜美美。
去年10月16日,常青出狱,先是被押回山阳老家,之后才到西安。(挪威哥哥当时在成都,计划去西安探望,很快,常青一家就回了帝都。)常青进去的时候,孩子10个月。常青出来瘦了几十斤,孩子小象却长了几十斤。妻子晓冬独自带着年幼的孩子,守候丈夫912天,其间被迫搬家。
陕师大历史系出过不少人才,秦晖算一个,赵常青算一个……大二常青就很活跃,八九年“中了彩”,关了近半年秦城。还算幸运,常青最终拿到了文凭,发配三线军工厂教书。一些人天性爱折腾,其实我想说的是,某些人天生就“高贵”。97年,因为参选人大代表,赵常青再入狱3年——莫名其妙的“山洞罪”。
出来20个月后,赵常青又进去了,那是2002年底,也是“山洞罪”, 5年。在里面,常青开始认识神,2004年平安夜:“我脱光身子用冷水冲,给自己施洗。”听到这里,挪威哥哥忍俊不禁。常青在渭南监狱关禁闭10个月,就是不认罪。绝食,要求吃饱饭,居然成功了。常青说:全凭主的大能保守。2007年底,赵常青刑满出狱。
定居帝都后,不同圈子都接纳常青,大家都喜欢这个人物。刘博士获诺奖那年,常青又被拘留。出来交了桃花运,笃信主的刘晓冬女士成了赵太。几年后在昆明,挪威哥哥问过晓冬姊妹:嫁给十二月党人常青,为什么?。赵太说:他特善良,正直,坐牢那么多次那么多年,那么坦然,是条汉子。
认识常青是2012年6月30日,那天晚上,来了几十位公民。常青面子大,有凝聚力。印象中,常青话不多,算得上谦谦君子,平和、喜乐。(现在我已经知道,常青口才特好,言谈之间蹦出力量。)
我们一起推进新公民运动。 他不但言说,而且身体力行。作为帝都新公民运动“饭醉”召集人,资深人权活动家赵常青成为当局眼中针不奇怪。2013年4月17日,因为推动官员财产公示,公民赵常青又获刑2年6个月,罪名我们是一样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
过几个月,晓冬又要做妈妈了。小象也快4岁要上幼儿园了。小象10个月的时候,父亲就入狱,孩子当然不明白是因为什么,自此,见到戴眼镜的男子,孩子就兴奋。
我无法接受赵常青、刘晓冬伉俪受更多逼迫,我祈祷常青一家平安。为这个族群,为这片土地,公民赵常青已经付出太多太多。社会进步是一个接力赛,需要不同阶层的人以多种方式参与,需要先行者的付出与牺牲,相信已有更多公民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需要接力。
3月8日凌晨,常青一家飞抵帝都。国保很尽职,早已安排好专车接机。第二天早上,常青发来短信:一到家,就上岗了,是四个人。我苦笑,说兄弟保重,一定要好好的。常青大大咧咧的,给我说:化平,没事。
很多人不明白,十二月党人和他们的妻子,凭什么坚持、历经磨难而不改初衷,宁静喜乐。如果你认识刘晓冬姊妹、赵常青弟兄,你就会明白,其实,你完全能够从他们的眼神里读懂:爱里没有惧怕。
2016-03-12 于丽江白沙古镇
10. 江淳:仁者无敌 ——公民李化平出狱记
公安国保曾多次劝李化平:只要放弃维权,就不用坐牢。面对政府的多次打压和诱降,李化平说:“对不起,我不能这么做。我不能和魔鬼立约!”“那美好的仗我已经打过了,当跑的路我已经跑尽了,所信的道我已经守住了!”
立秋后,大陆多地雷声滚滚、阵雨绵绵……公元2015年8月9日,一个民国大陆沦陷区的“罪犯”即日出狱,新公民运动的众多参与者一直在等待这一天。从8月1日开始,“李化平出狱”的消息就在世界各媒体、网络广泛传播;而这9天间,李化平竟音信全无,舆论哗然一片。
退一万步说,即使是一个真正的“罪犯”被释放,当局有必要封锁消息,乃至抓捕迎接其出狱的公民吗?当局这样做,显然是做贼心虚,他们害怕普世价值,害怕守护人权的公民聚集,害怕李化平出狱成为让当局难堪的政治事件。
8月11日中午,我终于看到李化平服刑两年后发出的第一条信息:“挪威森林(李化平):非常感谢所有的朋友们。为朋友们祷告。早上4点多,我被铐着双手,由一帮人强行抬出去的。扔到一铁笼子样的囚车里,5个警察押我,12小时后到株洲,下车才打开手铐,期间我一直禁食,也为他们祷告。后来,特别困,也没有任何人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买到手机卡,因为没证件,身上只有从监狱穿出来的早上涂红的公民衫……我自己找了一个地方就睡,昨晚才醒来,联系到我侄子。李化平腾讯QQ号:2044715413。”我读到此消息,一种莫名的激动和喜悦溢满全身……
维权公民们一直为李化平能否正常出狱而疑惑、焦虑。现在终于有了义人出狱后自己发出的信息,大家总算放心了!为了迎接义人出狱,海军前中校姚诚、合肥博士尹春、周维林、苏州成怀山(刚被苏州住地警方电话寻找传讯……)、常州周志远等十几位民主维权人士曾被警告、抓捕约谈、驱逐遣返。
刚获释不久的姚诚说:8月7日我正准备登上G7678次车返合肥时,芜湖市国保冯副支队长带了四个人将我截住,带上了他们的车,将我送到了南京的岳母家,警告我近期不准回合肥。因此,只能在网上关注李化平。
专程赶往合肥迎接李化平的苏州维权人士成怀山,将自己被抓和遣返的经历完整地记录下来(《成怀山:合肥迎接李化平出狱纪实》):前去迎接李化平出狱的朋友“分别于周日凌晨三点前后就赶赴了监狱。凌晨5时许发现车牌为皖A1833的警车在做远行的准备,但他们很快被10多名警察强行带走。在审讯时,警方强行索要手机和QQ密码,但被拒绝。下午,他们则被分别押送上高铁。”
苏州的成怀山、常州的周志远、合肥的梁红国、安徽六安的黄丰分别于8月8号下午到达合肥,一夜未眠,9号凌晨3点多他们赶到义城监狱门口。凌晨5点多钟,他们被安徽合肥国保支队带走。随后又有安徽合肥的周维林、尹春博士、上海的黄红、广东的刘嘉青、云南的金晓梅等十几名公民被带走,他们被分别关押到不同的派出所进行审讯笔录。
目前所知去合肥义城监狱迎接李化平出狱的公民有如下12位:成怀山、周志远、梁红国、黄丰、刘嘉青、金晓梅(狮子小银)、尹春、周维林、张维、黄丽红、黄红、张维康。
笔者曾在8日发布信息:李化平出狱会被送往何处?李化平的出生地是湖南省涟源市,抓捕地是长沙,户籍地湖南株洲。据悉:立秋日,已有公民若干人赶往合肥义城监狱准备迎接李化平。据上海资深维权人士透露:李化平在上海的住所已经被他妻子卖掉。去合肥迎接李化平是一种态度,即使接不到人,也可在监狱大门合影纪念。请各地公民做好迎接李化平先生的准备。
笔者曾于2013年与李化平有过一面之缘,当时李先生和山东淄博的辛巴正在为合肥张安妮上小学维权绝食。当时参与维权的民主人士陈云飞说:“为张安妮重返校园,我愿坐牢20年!”一如自由战士、独行侠李化平所言:“用生命改变规则!”在此说一件关于李化平先生的小事情:其间,合肥翠竹园小区小广场,李化平为安妮返校维权已绝食24小时。他满腮白须、一脸憔悴,但他一个人默默地捡拾广场的垃圾,送到垃圾箱。那天,他蹊跷地捡到了10元钱,却无人认领。
李化平,中国著名的维权人士、网络作家,2010年投身中国的民主自由事业。他是一名云游四海的背包客,信仰基督教,倡导新公民运动——自由、公义、爱,主张教育平权、非暴力运动。他是新公民运动在华东地区的主要倡导者,独立中文笔会会员。他曾参与援救四川雅安地震灾民活动;在与朱承志、王译、华春辉等人调查“李旺阳事件”中,他多次被国保骚扰,被要求停止活动,但他拒绝。2013年,他因参与安妮上学维权事件,协助安妮夜闯美驻沪领事馆,之后被捕,被判刑两年。
李化平说:“在恐怖与谎言中坚持常识,还原真相。我拒绝极权,我不接受暴政,我是自由的孩子。”2012年6月20日,已过不惑之年的李化平给自己许过愿:“余生要做的事,就是还原真相、传播常识。近年来,一直选择非暴力不合作,在中国大陆现有法律框架内公开表达活动。本人四十有六,正值壮年。身体健康,能一天徒步十五小时,能徒步穿越六千余米雪山,能在五千米雪山上搭帐露营(二十一年没有吃过药)。”
李化平迈出小监狱,走进“大牢房”。在“七月大规模打压人权律师和维权者”的风暴中,中国大陆的民主宪政事业任重而道远。没有抗争就没有进步,没有牺牲就没有收获,没有坚持就没有胜利。每个时代都有为文明进步事业而不畏强暴、甘愿赴死的先驱,只要我们持续坚持维权抗争,就一定会迎来民主、人权、法治和自由的大中国。在民主宪政与专制极权的博弈中,我们可以输千百次,但他们只需输一次。为狱中的千百个“李化平”祈祷平安!为狱外的民主维权者呐喊助威!天赋人权,良心无罪;自由无价,抗争进取!
2015年8月11日
11. 江淳:营救“90后”狱中公民张昆
奴隶没有祖国。如果国家不能保障公民的权利,祖国不过是一个肮脏的地狱!——题记
徐州“新公民运动”参与者张昆被非法羁押9个月,并曾被强制关入精神病院,律师无法介入,家属亦被维稳。张昆目前的情况仍然是消息全无,是死是活,我们一无所知!据报道,张昆此次是从北京抓回来后被关的。中国政府高喊“依法治国”,而一个20多岁的青年,竟遭如此残酷的虐待,中国法治的未来在哪里?
去年“六四”25周年前夕,张昆因参与街头举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于同年5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6月18日被检察院批捕,被羁押至今已超过9个月。其委托的辩护人赵永林、陈建刚、赵俊杰、刘书庆及程为善等5位律师,先后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但均被当局以各种借口拒绝。
张昆此次被抓后,陈建刚与赵永林律师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张昆,但遭拒绝,陈建刚律师还被扣押了4个半小时。陈律师说:“我们上次去给他存一千块钱,估计下次再去就不会让存了。张昆估计是看守所特殊关照的对象,他们有一个名单,听到我们要看张昆,他们就不让看了。
张昆最大的“罪状”就是“要求秦始皇与丞相李斯率先公开财产”,因此惨遭残酷打压。2013年5月19日张昆曾在自由微博发帖:“我叫张昆,江苏徐州人,电话:18205002002,我请习近平、李克强带头公示财产,并释放北京财产公示十君子。”
要求官员公示个人财产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为何在天朝就犯了官老爷们的大忌?你们若是“清官”何必怕公示财产?!公民依法拥有监督权,根据《宪法》第35条所赋予的公民权利,张昆何罪之有?
张昆是新公民运动的积极参加者。2013年1月,张昆和珠海的作家阮云华等人发起了一项“呼吁官员财产公示公民之旅”的行动,该行动从珠海开始,每到一个城市他们都打出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标语和旗子,引起了许多路人的围观,当行至重庆时,张昆和阮云华一度被抓。
同年,张昆还曾到现场围观、声援《南方周末》“新年献辞事件”;并去了黑龙江鸡西市声援营救维权律师唐吉田;同年底,他还到河南南乐声援南乐教案的张少杰家人和律师们。
2014年2月24日,陈建刚律师披露说,他近日终于联系上了张昆的母亲王瑞芹,王女士说“张昆四十多天前被抓了,至今没有任何手续”,还说“张昆现在已被送入了精神病院中,警察的说法是先给他做精神病鉴定,如果没病就放人”。她和家人相信了。至于张昆关在哪个精神病院,具体状况如何,张昆的父母都不肯具体说。
中国新公民们,我们要站出来,营救“90后”狱中的同仁张昆,践行我们“自由、公义、爱”的目标和承诺!笔者呼吁: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营救张昆:要求徐州当局公开关押张昆的信息,如张昆关在徐州哪个看守所或监狱,关押他的原因,他的现状如何;征集签名声援张昆;给张昆寄明信片;给狱中的张昆送饭存钱;海外华人呼吁声援。
张昆的境遇受到网民的广泛关注,许多网友为之感动。2014年3月12日,@越狱档案发帖:张昆,徐州人,二十出头的英俊少年,曾经周游全国要求官员公布财产而被大家熟知,因而也招来官府忌恨,今年1月15日后下落不明,有律师透露可能囚禁在徐州市精神病院。无法想象张昆也许正在被捆绑固定胡乱灌药和注射药物……请大家关注张昆,救救张昆!
2013年3月2日,新浪网友@多视角看世界发帖:徐州人士,本名张昆,因走向街头践行公民活动,要求高官公示财产而受到徐州官方巨大压力与威胁。现在他要实名举报徐州市委副书记李荣启的黑恶行径而面临更大的危险。我呼吁朋友们对这位勇敢的小伙子给予强烈的支持与关心,我们再也不能看着一颗良心被扼杀!谢谢了!
呜呼!哀哉!秦城监狱罪犯高级贪官每月伙食费6000元左右,我们的优秀的新公民张昆,不准律师会见、不让公民送饭存钱……张昆兄弟,你是否被刑讯逼供了?你还活着吗?!抬头三尺有神灵,为你祈祷平安!作恶者必被末日审判与清算!
2015年3月1日晚
12. 刘逸明:“新余三君子”案让中国法制颜面扫地
6月19日上午,“新余三君子”案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宣判。维权人士刘萍和魏忠平两人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刑6年半,李思华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3年。
判决结果一经公布,海内外便舆论哗然,各界人士纷纷谴责新余当局这种倒行逆施的违法行径,认为“三君子”获刑绝非依法判决,而是政治构陷的结果。宣判当天,一大批外地维权人士前往新余,一齐举起“自由刘萍”的标语表达对这种判决的不满和愤怒。推特上、异议圈聊天群组中,抗议之声亦是不绝于耳。
虽然“三君子”案受到民间和海外媒体的高度关注,但是,在中国国内,尚无一家媒体对此进行报道,在微博等环节,相关议论也多被删除或屏蔽。非常明显,此案属于政治性的敏感案件,从“三君子”被抓捕一直到被判刑,相关“罪证”和罪名都完全经不起推敲,一旦国内对此舆论开禁,官方将陷入被动,到时候关放两难。
刘萍等人于去年4月被捕,迄今为止,此案已经延宕一年有余,按照中国的法律,这属于超期羁押。从法院的判决内容看,此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为何需要这么久才尘埃落定?显然,是因为“三君子”的“罪证”太单薄,官方一直在考虑怎样才能做到似乎能自圆其说。
在“新余三君子”当中,刘萍是唯一的女性。众所周知,在中国,敢于向独裁专制叫板的女性与男性数量相去甚远。刘萍能够做到大智大勇,巾帼不让须眉,使得她在“三君子”当中最为引人注目。刘萍在被逮捕时的涉嫌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之后却被几易其“罪”,最后是三罪并罚。由此可见,当局为迫害她,牵强附会,对她强加三项罪名。
魏忠平、李思华跟刘萍一样,也是优秀公民,因维护社会公义,而让当局恼怒,因而获“欲加之罪”。“新余三君子”案让我们看到了当局迫害、整人的陋习正重新发扬光大。
该案庭审“三君子”委托的6名律师当中,唯有北京律师周泽到场。不是其他律师不愿出庭,而是法院有意未及时通知他们。庭审从当天上午9点开始,过程十分草率,完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走完庭审程序,便匆忙宣判,如没有给当事人和辩护人说话的机会,而一大批意欲旁听者也被阻挡在庭外。
从更换罪名,到故意甩开辩护律师,以及不允许公众旁听,新余当局非常清楚,对“三君子”的审判从法律上讲站不住脚,不得民心,难以服众,于是只能强加罪名和暗箱操作。
早在中共“十五大”时,当局就曾提出依法治国,然而十多年过去了,中国的法治程度每况愈下,从“新余三君子”案观察,到现在已经完全没有法治可言。习近平登上大位时,曾豪言壮语,许诺依法治国,履行宪法。然而事与诺违,其上台后,中国的法治每况愈下。许志永等人倡导的新公民运动是最温和的民间公义运动,他们是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建设派”,然而他们却遭到全盘镇压。今年年初,许志永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判刑4年;4月,赵常青、丁家喜、张宝成、李蔚又以同样罪名分别被判处1年半至4年徒刑;郭飞雄自2013年8月被捕关押至今。迄今为止,全国各地参与新公民运动而被拘捕或判刑者已经达到了几十人之多,仅在北京,就曾一次抓走10名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义士。
就在“新余三君子”案宣判前三天,官方的新华社发文称中国选择六省市试点司法改革,剑指司法“顽疾”。御用学者为此造势时称,此举将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但“三君子”的确获刑,让人感觉到,当局所谓的司法改革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在继续抓捕和宣判良心犯的状况下,谁敢相信此司法改革能让中国向法治社会靠近?事实上,在一党专制的大环境下,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执政思维下,所谓“司法改革”绝不可能走向法治。
新公民运动虽然遭到重创,但是,这并不能阻挡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在互联网的促动下,大批新面孔走上自由、民主、人权之路。
“三君子”被判刑后,他们的家人并未选择忍气吞声,而是公开表达正义之声,可以说这对刘萍等陷狱者是莫大的抚慰。刘萍的女儿廖敏月表述:“这次判决不是三个人的悲剧,是三个家庭的悲剧,也是中国法制的悲哀。”她在对人权组织“中国人权”的采访中说:“我要告诉大家,推动中国民主宪政是大家的事,不能再保持沉默,我们一定要支持他们,一定要站起来,拒绝冷漠!”魏忠平的弟弟魏忠华对该审判嘲讽道:“今天外面全是便衣,整个市警察全出动。开个庭,宣个判,搞得鬼鬼祟祟,风声鹤唳,如临大敌,那点自信,那点度量,那点作为,哪像个执政的政府,哪像个八千万的世界第一大党?简直像个小偷!”
刘萍、魏忠平、李思华三人在过去的几年中积极参与民间的维权活动,曾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加人大代表选举。在上街要求官员财产公示之前,他们其实就已经被新余当局视为眼中钉。在没有法治、维稳第一的中国,他们锒铛入狱乃是必然命运。法院对他们的判决无异于为他们加冕,让他们成为更多人心目中的英雄豪杰。
“新余三君子”获刑,网络上一片谴责之声。维权网的声明认为:“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当局不仅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也违反了《宪法》、《选举法》、《刑诉法》等多条中国的法律法规”,其“给中国社会制造恐惧,扼杀民间对改革的期待与努力,扑灭中国和平转型的希望。”
除了民间的抗议之外,海外媒体和国际组织也高度关注。美国之音、BBC、德国之声、自由亚洲电台、法广均对此进行了重点报道。判决当天,“中国人权”报道说:“中国当局虽然声称反腐倡廉,但却对以行动起来响应的民众进行严厉打压。今天的判决是自2013年镇压新公民运动以来最重的判刑”;“国际特赦”组织形容这起判决“荒谬”,并敦促当局即时无条件释放“三君子”。
许志永曾经在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时说,他追求的理想社会是一个简单的、公平正义的、建立在良心道德基础上的自由幸福的社会,一种以公共服务为宗旨的现代文明政治。从重判“新余三君子”等新公民运动参与者来看,中国离此还很遥远。在官权继续侵犯人权,并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公民力量需要更大的勇气和更大的韧性才能度过这历史难关,实现涅槃重生。
2014年6月22日
13. 吴镇琦:利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政治迫害新动向
“你这充满各样诡诈奸恶、魔鬼的儿子、众善的仇敌,你混乱主的道还不止住吗?”
——摘自《圣经》“使徒行传”
2013年3月以来,中国大陆国家机构大规模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对维权公民进行抓捕和审判。
10月20日,王功权以涉嫌该罪被逮捕;12月3日至6日,刘萍、魏忠平、李思华涉嫌该罪案开庭审理;2014年1月22日,许志永被判该罪成立,并处有期徒刑4年;次日,与许志永同案的赵常青、侯欣出庭受审;1月24日,刘远东案开庭;1月27日,丁家喜、李蔚、袁冬、张宝成案开庭;郭飞雄、孙德胜、袁小华、黄文勋、袁奉初共同涉嫌该罪名(前二人关押在广州,后三人关押在湖北赤壁),2月7日在逮捕后,被首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该类案件的庭审均属乱审,以致许案的辩护人以零辩护词进行抗议。就判决结果来看,只有许志永的刑期已定,以该罪最高刑期5年而言,判4年属于顶格判。
检视这场疯狂的司法政治迫害的恶乱始末,就会发现当局以该罪名逮捕、审判维权公民,系有意弱化政治色彩,是将政治案件非政治化。
2010年“茉莉花革命”事件中,我与其他诸公民是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羁押和监视居住。此次,当局处理各政治案不再动用这个罪名,是因为:首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列在刑法分则共10章罪的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相对于位列第1章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位次大为下降;相对于位居刑法第4个罪名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颠覆国家政权罪”,它是第291个罪名,罪名的吸引力大为降低。其次,“颠覆国家政权”类罪天然不具备合法性,因为许多政治行为直接指向党权而非政权,以致无法适用。此外,当局放弃使用该罪名,具体目的是:第一、避免这类案件在国内外引起刑法大讨论,最后消解颠覆国家政权类罪的规定;第二、避免在大陆引起广泛的政治关注和政治题材的大讨论与大引用;第三、避免加给被判者光荣的冠冕;第四、矮化被构陷公民,降低国内外关注度和逃避外交关注;第五、办案人员害怕以政治罪名定罪在将来遭受政治审查和除垢。
公民社会已充分认识到,所谓国家政权天生就是用来颠覆的,自由民主地区以选票或司法审判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颠覆政权。在选举权被剥夺、司法不能审判政权的情况下,公民的颠覆不仅是权利,而且是义务。
公民甚至可在古代学者那里寻找到知识资源。如孟子所言:“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在价值序列上,早就申明公民第一,社会第二,君王等国家机构第三,民与社稷不仅跟君没有依附关系,反而是高于君的主体。孔子的“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其志”,也是认为,公民之处理私域事务的自由、处理公共事务的独立性不可剥夺。
我与葛文秀律师代理孙德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发现完全是政治迫害,因为孙被指控的唯一行为是连续在10个城市举牌、拉横幅要求官员公开财产。2013年11月30日的《东方早报》头版还在报道中纪委推动官员财产公开,作为纳税人的公民要求财产公开为何就是犯罪?
就该罪罪状而言,刑法第291条如是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刑法要素如下:
所谓“聚众”,必须是聚合3人或3人以上,且只能是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召集的人,围观者、起哄者不可计数在内。这一刑法要素是典型的数额要素,必须严格把握。
所谓“公共场所秩序受到严重破坏”,要严格区分公共场所秩序与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的社会秩序。控方常以车辆、行人无法正常出入,或商业活动等无法正常开展来指控,这是将社会秩序所在地混同于公共场所,是法律上的定性错误,逻辑上的范畴错误。公共场所并非管制地区,公共场所出现拥堵是正常现象,是其公共职能的常态,在某种意义上,共同场所就是为了给管制地分流人员和车辆而预备的拥堵场所,认为出现一定程度的拥堵就认为是公共秩序受到破坏甚至严重破坏,是对公共场所职能的错误认识。这种公共场所必然拥堵的性质,与聚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罪中的犯罪地点的工作、教学、研究秩序的性质截然不同。
所谓“严重破坏”,指行为结果必须达致该行为地被改变了公共性而为特定人员独有才构成。
所谓“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对象必须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6条规定的“视同国家工作人员的”都不算),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中担任治安管理工作的,其他如国保警察不算;该类人员当时必须是合法的执法行为,特别是程序合法,即该类人员负有举证证明其执法行为合法性的责任。而不具有执法主体适格性的控方必须证明现场执法行为被严重破坏,导致执法行为无法当场实现,而不能是仅仅举证证明车辆、行人和商业活动等无法进行;要证明现场执法人员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制服(因是公共场所的治安案件而不符合“执行特殊侦査任务”的例外)、人数达到法定的2人或2人以上、在开始执法时充分展示执法证件、开启处警记录仪;证明采取强制措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说明了事实、法律依据和被处罚人救济的时间和途径,扣押物品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等规定当场开具一式两份的扣押清单,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査,转为刑案件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制作扣押笔录等。
所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观故意”,必须是企图改变公共场所为私人所用的性质。如果是在公共性质范围内利用该公共场所,则应认定没有主观故意,是正常的权利行为和自由。
区分“现场秩序混乱”的时间点。在执法人员到现场之时,如果秩序未乱,则执法人员不具备处警的先决条件,只能在旁边观察并有责任维护现场秩序。如果介入后出现混乱,必须考察导致失序的各种原因力,不能将因抗议执法人员违法的行为定为原因力。
如果现场执行国家治安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做出和处警记录、现场录像不符的证言和其他举证行为,属于伪证行为或诬告陷害行为,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并从重处罚。
目前所有的案件,均不齐备以上刑法要素,因此,任何有罪的判决均系非法和有意构陷。“我的仇敌啊,不要向我夸耀。我虽跌倒,却要起来。我虽坐在黑暗里,耶和华却作我的光”,谨以此献给被涉嫌该罪而失去自由和将失去自由的公民们。
14. 刘逸明:刘萍的三宗“罪”羞辱中国法制
曾经在两年前如火如荼的中国公民独立参选运动中叱咤风云的江西新余维权人士刘萍,最终因为街头举牌要求官员公开财产和释放政治犯而锒铛入狱,她和几位同伴初始涉嫌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后变更为“非法集会”,其后又被追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两项涉嫌罪名。
纵观各类敏感人士被官方打压的历史,诸如刘萍等人这样头顶三项罪名者实在是前所未有,这种奇特的迹象表明,官方意欲将刘萍等人一撸到底,让其永世不得翻身。该案于10月中旬开庭,尚未开庭时官方便如临大敌,对同地区的维权人士黄慧敏、邹桂琴以及刘萍的弟弟实施了软禁,使他们寸步难移,据悉此举是为了阻止他们与刘萍等人的辩护律师接触。
早在两年前,刘萍就已经进入了公众视野,刘萍以独立参选人的身份竞选人大代表,此举引起了海内外舆论的高度关注。因为受刘萍参选的鼓舞,李承鹏等体制内人士也纷纷挺身而出,投身于公民独立参选的洪流,一时间,公民独立参选成为一道靓丽的社会风景,虽然不可能所有人都参与,但是绝大多数人却给予了刘萍等人以赞许与支持。
很显然,从独立参选时起,刘萍就已经成为了维权阵营当中一位杰出的巾帼英雄和领袖人物,她引人注目、令人崇敬,同时,也迅速被官方打入了另册,成为了它们的眼中钉、肉中刺。虽然刘萍在独立参选时就饱受骚扰与迫害,但是她却义无反顾、愈挫愈勇,一旦拥有了自由之身便继续在维权的道路上前行,不仅为自己维权,也为其他弱势者奔走呼号。
从海外媒体的报道看,每到敏感时期,刘萍便被警方严密监视,或被软禁,有时候甚至被强行绑架限制其人身自由。各式各样的打击并不能使这样一位坚强的女性屈服,只要不是被长期关押,我们总能从微博上、从海外媒体上看到有关刘萍维权的消息。
习近平登上中共总书记大位之后,曾誓言铁拳反腐。的确,在他上任几个月之内,就有多位高官被中纪委拿下,这种表现让不少民众重新燃起了对当局整顿吏治的信心。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北京民主人士赵常青等人毅然决然地走上了街头,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然而,令人大失所望的是,他们的吁求不但没有得到当局的正面回应,反而被视为别有用心的行动,遭致打击报复,数名参与者至今身处看守所高墙之内,等待他们的将是长短不一的刑期。
也正是因为对警方抓捕举牌者的义愤填膺,刘萍等10人才在今年的4月23日上午走上了街头,不仅同样举牌要求官员公布财产,而且还强烈要求释放北京的举牌者以及其他被关押的政治犯。活动在当时虽然得以顺利进行,并在之后举行了“同城饭醉”活动,但一到晚间便风云突变,数名警察从家中抓走了刘萍,同时抓走的还有在她家中的魏忠平、雷文胜两人。刘喜珍、黄慧敏、李学梅、邹桂琴、苏美生也在当晚被抓,随后应立钢也被抓。4月30日下午,带女儿在北京考试的李思华也在北京被抓。警方搜查了上述10人的家,扣压了所有通信设备。
刘萍等10人被抓捕,一时间在微博上激起了滔天巨浪,也引起了海外媒体的高度关注,BBC、美国之音、德国之声等国际重量级媒体纷纷报道,海内外人士对警方此举表示了抗议,对刘萍等人表示了声援。不知道是否是舆论的作用,最终被抓捕的10人当中有5人获释,而刘萍等5人则被刑事拘留或下落不明。不过,被警方释放的5人自获释之日起电话便被警方24小时监控。
虽然刘萍等人被警方刑拘,但是警方却拒绝在第一时间向家属送达刑事拘留通知书,在刘萍女儿的多次要求下,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才于5月7日出具了刘萍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刑事拘留通知书。而被刑拘的魏忠平、李思华、苏美生、邹桂琴4人,则关押地点不详,其家人多次要求警方出具拘留通知书均遭拒绝。
众所周知,游行示威和自由言论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监督和批评执政党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举牌要求官员公布财产,声援被关押的政治犯,这些都与违法犯罪无关,然而,参与者在官方的眼中就是别有用心的人士,所以要为他们扣上违法犯罪的大帽子。刘萍等人的初始涉嫌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个罪名在以往并不鲜见,刘晓波、高智晟、胡佳都曾因此而下狱。刘萍平时没有写什么批评当局的政论文章,要从这方面找她的“把柄”比较难,但是刘萍上微博,而且上聊天群,她在上面的发言总有一些批评性的,这大概就是抓捕她的“罪”证。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一罪名出自于中国的《刑法》第105条第2款,虽然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中也存在类似于“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但是要想通过司法程序成功为人定这种罪需要确凿的证据,是否拥有武器和发起行动是至为关键的。可想而知,在中国被定颠覆国家政权罪者绝大多数都是蒙冤受屈者。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就是彻头彻尾的以言治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明显与《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条款相悖。即使民众有煽动他人去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也不应该视为违法犯罪,因为言论是无法颠覆国家政权的,在热兵器时代,只要得不到军队的响应,没有任何民众有颠覆国家政权的能力。
刘萍等人的涉嫌罪名后来变更为“非法集会”,可见警方自己也认为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打击刘萍等人证据不足。不仅变更了涉嫌罪名,为了保险起见,而且还追加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两项涉嫌罪名,可见官方为了打击报复刘萍等人已经是竭力尽智、丧心病狂。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权律师表示,从警方变更和追加罪名的情况不难看出,对刘萍等人的指控没有一项是成立的。从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更不难看出,公民聚餐讨论、写文章、接受采访、拍照都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范畴,根本不构成违法犯罪。对刘萍等人的指控完全是政治迫害,是莫须有的构陷。
据报道,在刘萍被抓捕以后,受委托的律师张雪忠曾多次申请会见当事人刘萍,结果被拒。刘萍的律师张雪忠呼吁外界关注此案进展,因为此案极有可能成为当局对“新公民运动”被捕人士判罪的风向标。赵常青等街头举牌者案发生在刘萍案之前,但案件迟迟未结,当局很可能会利用此次刘萍案来观察社会反应。
最近几个月里,有一大批维权人士被抓捕,比如维权人士郭飞雄、李化平,财新传媒记者陈宝成、维权人士杨林、良心企业家王功权等等。这是继今年3月底以来官方大规模打压维权人士和公民维权行动的又一高潮。据民间组织统计,警方今年已在全国抓捕了数百名维权人士(其中已正式逮捕20多人,刑事拘留至少有100多人,行政拘留多达数百人)。早在江泽民时代,中国系狱的良心犯数量就居世界之冠,如今不仅是世界之冠,更是遥遥领先,这在和平时期是极为罕见的。
警方对刘萍等人的抓捕实质上是执法犯法。就在刘萍案即将开庭前,刘萍的女儿在微博上透露,当局要学校告诉她,组织上有条例不允许她接受媒体采访,要不然会受到处分,不报备的采访是违法的。可见,在执法犯法的道路上,司法机关正渐行渐远。
刘萍等人被控三宗罪,想必是凶多吉少,刘萍作为新余当地的维权领袖,毫无疑问会成为官方的重点打击对象。可以断言,刘萍将获重刑。良心企业家孙大午曾说,中国最好的人和最坏的人都在监狱,刘萍案为孙大午的话做了生动的注脚。刘萍等人获刑,或许可以让当地官员安枕无忧,但却是对中国法制的又一次羞辱,长此以往,国将不国。
就在刘萍案开庭前,东北地区迎来了第一场雪,而包括江西在内的中国南方地区也大幅度降温,俨然寒冬已至。雪莱曾在诗中写道:“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而宋代诗人邵雍在其预言诗《梅花诗》中的末尾也写道:“一院梨花春有主,连宵风雨不须愁”,这似乎是在预示,宪政民主必然在中华大地上开花结果,一切无情的打压行动最终效果只会是适得其反。
2013年10月15日
15. 江淳:“中国傻子”:李化平及其同仁 ——抗议当局拘捕李化平先生
1
2013年8月10日,上海公益维权人士李化平先生被合肥警方刑事拘留,罪名居然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在我看来,正是当局制造了一个没有法治公正的社会,才导致民众无处伸冤,被迫层层上访,甚至铤而走险。就是在这个“乱世”,李化平先生站出来,维护社会公正,为受害民众讲话,为他们维权,由此当局将他视为“敌对势力”,并将他拘捕。一个为社会、他人四处奔走的公益维权者,居然被当局以“莫须有”的罪名,当成“罪犯”逮捕,可见当今“盛世”之下的“黑乱”。
我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李化平先生,并敦促当局立即释放李化平、许志永、丁家喜等诸多“良心犯”!
2
据说李化平先生被刑拘是因为参与安徽蚌埠张林的女儿张安妮合肥退学维权事件。我不知道李化平到底违反哪条国法了,此前,李先生曾发起一次“守望工程”募捐活动,以救济在狱中的良心犯及其经济困难的家属并提供法律援助。数年来,李先生坚持公益维权,因此多次被警方骚扰、驱逐直至抓捕。这样一个好人,遭至国家如此“待遇”,令人匪夷所思、怒发冲冠!
李化平,上海人,祖籍湖南,66年生,曾经是企业家;他是一个质朴、满怀爱心的基督徒,一个坚定的人权捍卫者,多年为民众的疾苦与冤情奔波于大陆各地……为名乎?为利乎?
在此说一件李化平先生的小事。今年4月12日,合肥翠竹园小区小广场,李化平为安妮返校维权已经绝食24小时,他满腮白须、一脸憔悴;就是在这种状况下,他仍然一个人——仅仅是他一个人——默默地捡拾广场的垃圾,放进垃圾箱,而大批民众都是垃圾制造者。那天他蹊跷地捡到了10元钱,站在那里许久,等人来认领。读者诸君:请你用良知判断,李化平这样一个人,怎么会是一个“扰乱公共秩序”的罪犯?!
据不完全统计:半年多来大陆已近200位异议人士、公益维权与上访者等被拘捕。笔者实在难以想象,像学者许志永、工人刘萍、律师丁家喜、记者杜斌、市民李化平等等,在怎样的国度才会被当做“罪犯”?!
3
中国在一百年前,宪政问题就弄清楚了,且初步建立了宪政国家,但后来走了历史的弯路。“宪政”至今还遭到官方媒体围攻,当局确是逆历史而动。抹黑“宪政”,说到底是执政者欲保护其权力与利益,所谓“维稳”就是维护他们的统治。
在全球联网时代,用谎言愚民的把戏失灵了,极权暴力掠夺自然与民众的“中国模式”还能持续多久?一个言论不自由、司法不独立、民权被遏制、官权膨胀的国度是不可能持久的。东欧与苏联的历史证明:没有任何力量能阻止民众向往自由民主的权利!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拨乱反正不彻底,改革止步不前,特权阶层贪腐无法遏制,最终导致苏联的灭亡。清末的历史也证明:统治阶层若不真心落实宪政,仅仅维护自身的集团利益,必将被历史淘汰!
为政者如果不顾民众死活,也要为子孙后代积德着想,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一切皆有因果,历史会记下你们的所作所为,鹰犬帮凶也必将受到诅咒与惩罚。我们敦促当局立即释放大陆所有良心犯,难道中国还不如小小的邻邦缅甸吗?蔡定剑遗言:“不搞维权,就会有人拿起武器!”
4
历史没有旁观者,中国之所以落后正是因为利己的“聪明人”太多,努力践行宪政的“傻子”太少!多数人在为自己及子女谋取名位,只有少数人在为民族自由、民主而战。可幸的是,中国有李化平、许志永、丁家喜这样的一批“傻子”,他们放弃名利与舒适的生活,不惜被迫害、坐牢,长期不懈地为中国的自由、人权、宪政奋斗,为撬动中国的车轮,不屈不挠,他们是中华民族的良心和脊梁!
世界在你我手中,每个人都是推动历史车轮的马前卒。没有法治与制度保障,谁也不能免于被剥夺被迫害的恐惧。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别指望皇恩浩荡,带来一个和谐盛世。没有统治者会自动放弃手中的特权,宪政必须靠每个公民的觉醒与不懈的抗争。
笔者曾因“转发微博”、纪念林昭、联名签署声援许志永博士等被国保多次登门警告。诚然,社会进步总要有人为之付出牺牲,但即使杀掉所有的公鸡,天一样会亮。假如不能建成自由、民主、人权的中国,谭嗣同、秋瑾、邹容、宋教仁和林昭等千万民主先驱将死不瞑目!一个知识分子与公民面对强权与奴役,默不作声、闷声发财,不仅是个人的耻辱,更是历史的罪人!民众一旦战胜恐惧与奴性,就将坚不可摧!
2012年8月11日
16. 余杰:如马行过旷野——写给失去自由的朋友们
这光亮源于某些男人和女人,源于他们的生命和作品,它们几乎所有情况下都点燃着,并把光散射到它们在尘世所拥有的生命所及的全部范围。像我们这样长期习惯了黑暗的眼睛,几乎无法告知人们,那些光到底是蜡烛的光芒还是炽烈的阳光。
汉娜•阿伦特
我逃离中国之后一年多时间,中国的人权状况急剧恶化。当局封网抓人,民众道路以目,法西斯主义猖獗。相继被捕入狱的人权活动人士中,有好几位是我认识的友人。我在遥远的大洋彼岸,想像着与他们促膝谈心的时刻,温暖而忧伤——为这个世界上有这些如同灯台上的灯的人而感到温暖,为他们背负过重的轭、被压弯腰而感到忧伤。我走在没有尽头的流亡路上,他们则在暗无天日的监狱中。哪一天,是重逢的日子?哪一天,是自由来临的日子?
第一次见到赵常青,是在北京方舟教会的礼拜日。他瘦高的个子,深度近视,说话急促而激动,身上带着泥土的气息。听他自己介绍,他是“八九”那一代的学生,当时就读于陕西师范大学历史系,曾任外高联联络部秘书长。“六四“镇压之后,他被捕入狱半年,在秦城监狱,“决心把民主当成一个非常崇高的事业去追求”——人们谈虎色变的秦城监狱,果然是一所北大、清华都比不上的“民主大学”。1997年,赵常青成为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于揭发选举中的违法行为,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3年徒刑。2002年,因起草《中国公民运动宣言》及参加相关民主人权活动,又入渭南监狱关押5年。2010年10月,因集会庆祝刘晓波荣获诺贝尔和平奖,入北京朝阳区拘留所8天。
后来,赵常青又来过教会和查经班多次。他对信仰有渴求,却又常常发出疑问:为什么上帝容忍怎么多罪恶施施然地发生?为什么那些饮恨而终的天安门母亲未能得到公义?他的问题一个接一个,牧师也难以招架。在厚厚的眼镜片后面,他的眸子闪烁着迫切的光芒。他本来是个才华横溢、前途无量的青年,若非生命被“六四“拦腰折断,又岂会四十不惑之际,尚且孤身一人、居无定所?他既为己悲,亦为这个国家而悲。我知道他心里没有平安,这个城市、这个国家,哪里又有平安呢?大监狱和小监狱,实在没有太大的差异。我无法给他更多的安慰,只能默默为他祈祷。
去国之后,我听北京教会的钟道弟兄说起,赵常青结婚了,受洗了,还有稳定的教会生活。我为他感到欣慰。在耶稣基督里,他终于享有真正的平安。我与钟道弟兄合作做华人基督徒的访谈系列,钟道建议说,可以对赵常青做一个访问。我想,赵常青受洗不久,不妨再等等看,等他的生命状态更加成熟与丰满,再做访问不迟。可是,数日之后,噩耗传来:2013年5月24日,赵常青因为参与新公民运动、要求官员公布财产、组织公民聚餐、宣传民主理念,被北京当局以涉嫌“非法集会罪”正式逮捕。家中留下伤心的妻子和刚满周岁的儿子。
第一次知道许志永的名字,是“三博士”上书呼吁取消收容遣送制度。我跟滕彪是多年老友,跟许志永的来往则不多。不过,我们是同龄人,又是北大校友,我一直关注他的言论和活动。他是朱苏力的弟子,却与作为施密特式的专制政权御用法学家的老师分道扬镳,这种“谢本师”的勇气正是我佩服的。有一次,我们在一个画展上相遇,结束之后,我顺便开车带滕彪和许志永一程,路上简单地聊了一阵。那时,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了,包括许志永在内的多名维权律师被香港《亚洲周刊》列为年度风云人物,人们对中国的民主转型充满了乐观的期待,王怡在一篇文章中称2003年为“宪政元年”。某些维权律师更是以当年台湾“美丽岛事件”中的辩护律师自居——后来这些律师都成为民进党政府里出将入相的大人物。但是,我对前景并不乐观,更对公盟的前途颇为担忧,这个小小的组织已成为当局的眼中钉。我再三提醒他们要多加小心,但许志永认为,他们心怀坦荡,无所畏惧。
不久之后,公盟遭到当局取缔,许志永被邮电大学停课、停发工资。2009年7月,当局以所谓“偷税”的罪名将其抓捕入狱,一个月之后释放。他被拘押的北京市看守所,在离我家只有一箭之遥的地方,而我时不时被软禁在家——热爱自由的人,偏偏要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2012年1月,我逃离中国之后,最担心的友人就是滕彪和许志永。
2013年4月12日,许志永计划赴香港参加“孙志刚案十周年研讨会”,在机场过了边检之后,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从此被软禁在家。这种非法软禁的模式,是近年来中共盖世太保付出成本最低的拿手好戏——还可以解决多名警察和“协警”的饭碗问题。7月16日,许志永被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8月22日,被正式逮捕并起诉——一个被软禁在家几个月的人,居然能“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他是分身有术的孙悟空吗?
在中国险恶的政治环境中,许志永始终天真得有些迂阔。他说过:“我觉得中国面临的改革不仅仅是政治制度的改革,也是政治文化的改革。……过去很多从事政治的,就是靠我有多少人马有多少枪,但是我认为那是一种暴力的力量。我们要走到另一个极端去,走到极致,用自己的承担、自己的受苦唤醒人性中善良的一面,直到这种善良成为整个社会的主流,让那些暴虐的气息荡然无存,让那些野蛮暴力的传统彻底被压制,它们将成为末流,只有在这个基础上,这个社会才能真正建立一个现代文明的国家。”中国从来不缺少朱元璋、洪秀全、毛泽东式的野心家和造反者,中国最缺少的就是这种以善抗恶的甘地、马丁•路德•金和曼德拉式的人物。
8月12日,《财新》杂志记者陈宝成被山东省平度警方抓捕。为了保卫自家祖居及家乡村民的承包田不被当地政府和开发商非法占用,陈宝成“被车祸”、被殴打,用血肉阻挡挖掘机(怪手)前进的道路,最后成了一名囚徒。当陈宝成挥舞着两齿钉耙扑向巨大的挖掘机时,这个文弱书生的身影,成为中国民众抗拒征地强拆的又一个标志。在拆字当头的中国,怪手不仅仅是怪手——在怪手的背后,是庞大的官商勾结的权贵集团,他们打着“城市化”的幌子,实施着血腥的“圈地运动”。
陈宝成有法律背景,又是知名媒体的记者,这两重身份让他的维权活动备受关注。村民们将这个外出多年的年轻人当作主心骨,而在当地政府官员的眼中他是非得拔去不可的眼中钉。中共靠农民运动起家,《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是毛泽东的成名作;但中共建政之后,却严禁农民成立农会等自治组织,农民沦为最卑贱的“当代农奴”,不仅失去了迁徙自由,而且连仅存的土地也遭到肆意剥夺。一旦出现陈宝成这样替农民说话的知识分子,当局便恨不得除之而后快。浙江村民钱云会惨死于暴力拆迁团体制造的车祸,陈宝成说,他也险些成了“第二个钱云会”。
我与陈宝成认识的时候,他还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一名学生。他们的学生社团组织了一个论坛,请我与王东成、丁东等学者前去座谈。刚刚进入二十一世纪那几年,大学的学生社团还有些许生气,像陈宝成这样满怀理想主义的学生,在社团中十分活跃。我也还没有“敏感”到被秘密警察全天候监控,不仅不能在媒体上发表文章,也不能到学校演讲的程度。那一次,好大一间教室,座无虚席,我看到台下目光灼灼的学子,就想起几年前自己在北大听讲座的情形。我讲了什么内容,早已忘记了,但陈宝成等几个同学送我走出学校时,在那滴水成冰的夜晚,我们在雪地上匆匆行走,他们热烈地提出形形色色的问题,那一场景宛如昨日。
9月13日,王功权被北京警方传唤并宣布刑拘。《纽约时报》随后发表的一篇报道中,对王功权的身份的描述是“公民商人”。作为当年赫赫有名的“万通六君子”之一,王功权把“公民”看得比“商人”或“投资家”更重。当柳传志、马云、冯仑等人纷纷向党表忠心时,王功权却走上“新公民运动”的荆棘路。他说过一段心里话:“我不希望我的孩子将来和我一样为难,要么同流合污,要么做事艰难,这样心里很苦。我也不愿意看到我那么多朋友本来都很善良,只能同流合污,以至于失去内心的美好,不能获得救赎,自己都觉得圣洁不起来。”这一选择如同飞蛾扑火。有人在网上感叹说:“中国商人的下场:赚了钱还不移民,曾成杰就是你的下场;移民了还回国,薛蛮子就是你的下场;拒不同流合污还不移民,王功权就是你的下场!”
2012年秋天,我在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演讲,正在哥大做访问学者的王功权特意赶来与我见面,还热情地请我吃饭。一般而言,财富积累到他这种程度的商界精英,不会冒着失去财富乃至人身安全的危险介入民主运动。王功权是一个例外。他说,他本人并没有从政的野心,只是想为中国的和平转型出一点力。那时,我很担心他的安全。而他告诉我,自从决定参与“新公民运动”,他就做了最坏的打算。此前,国保方面并没有跟他接触过,惟有一次,北京市公安局的一名官员在一场饭局中,用开玩笑的方式对他说过几句威胁性的话。言犹在耳,王功权归国之后不出几个月,就身陷牢狱之灾。
有人统计,王功权是习李体制成型后,第105位公开遭到逮捕的民主人士。中共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一方面是因为它手中掌握了大量从人民那里掠夺来的财富,并组建起全世界最庞大的一支维稳力量;另一方面则是大部分民众仍然处于昏睡或故意装睡状态,权利意识远未深入人心。当我在脸书上发布王功权被捕的消息时,有一个名叫袁辉光的人在后面跟帖冷嘲热讽:“还新公民运动?只是一帮自我催眠者。”在受到我的斥责之后,此人自我解嘲说:“你当我是打酱油的便成。”我回答他说:“共产党肆虐至今,就是有不计其数的像你这样的冷血庸众。鲁迅《药》中的场景,还在今天的中国上演。你去打酱油吧,咸死你。”
刘晓波曾经期望他本人是中国的最后一个良心犯。然而,在他入狱之后这几年里,一个又一个正义之士跟他一样步入监狱之门。我对他们深怀敬意。中国的未来,不取决于屠夫主动放下屠刀的觉悟,而取决于每个道德异议分子的人格及信仰,特别是他们对于邪恶与善行何者优先的信仰。他们深知为何而战,如汉娜•阿伦特所说,是为“解除同胞所受的羞耻和侮辱,解除社会不断地强加给他们的不幸的伤害”。
惟愿这些失去自由的朋友早日重获自由。他们将如马行过旷野,他们将如鹰展翅上腾。
17. 顾剑:公民社会建设——许志永美好理想的必由之路
还记得读到许志永《这十年》的时候,泪流满面心情激荡,第一次如此真实的感受到人间的大爱,这和父母子女间孺慕舐犊的情感不同,不需要血缘联结只因为我们同为人类。此后为了了解他的更多事迹,我在网上搜索许志永,当时百度词条被屏蔽,但能搜到他的一些文章,以及朋友们写他的一些内容,后来又读到由滕彪、华泽选编的《许志永文集》,对他有了更多的了解。这个过程收获了自己良知的不断觉醒,同时从中学习到很多过去不具备的知识,反省思考使自己的思想也逐渐的成熟。那天看见宋泽约稿,虽因没跟许志永有过接触而担心写不出血肉饱满的他,但他和他的朋友们所做的那么多客观存在的事情,以及接触过他的,也是我朋友的一些人的描述,我想这已经能够呈现出他一部分的形象,而这社会也正因为有他这样的人,才显得还有些光明和温暖,不至于那么的绝望,在他出狱前以拙笔再写许志永,为了迎接和声援,自然是义不容辞的。
在知道许志永所做的那些事情后,我深受感动也想为这社会做些什么,那时候还在刷微博,知道许志永和他的朋友们发起了公义积金项目,用以法律援助、围观声援、以及救助良心犯家属等,我想做义工并且可以捐点钱出来,私信了茅于轼老师和刘卫国律师,但因为他们并不具体参与积金团队的管理,没有给我答复。直到2013年看到微博上有人呼吁为在北京的那些露宿街头的访民募捐一些御寒大衣,我为了捐赠大衣联系了微博上公布的谭爱军的电话,谭爱军让我联系孙志刚,这才柳暗花明得偿所愿的加入了公义积金义工们共事的公义家园二群。据我观察判断此前的群友大多数是因许志永个人的人格魅力汇聚而来,这却并不一定是偶像崇拜,更像是一种道义感召——许志永为社会付出那么多,我们愿意追随他一起共事,不如此良心不安。之后大约在两年前为了反驳群里的“质疑派”自干五们的言论,我写了《许志永“建设者”“破坏者”言论的我的解读——以问金钱教自干五学者》,限于当时的认知以及辩驳的需要,对许志永建设者言论并没有清晰的理解表达,反而因为圈内“同仁”长期的观点分歧导致的对立撕裂,使我近日能对许志永强调建设的意图有了更明晰的认识,虽然这未必是他的本意。
在许志永的文章里,建设者三字比比皆是,这或许源自他灵魂深处的某种召唤,从而有了这一以贯之,一往无前的精神渊源。建设者当然必须是行动者,从这十年的客观事迹可知,许志永一直在努力践行,2003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他和两个博士同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的建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此后的孙大午案、黑砖窑案、陈光诚案、邓玉娇案、钱云会案……三聚氰胺事件给结石宝宝维权,营救黑监狱的访民,随迁子女就地高考的实现等等等等,毫无疑问许志永是个行动者。但不是所有行动者都是建设者,行动者首先是勇敢的,他们为了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甘冒失去自由甚至自身生命的安全,能够挺身而出,客观上给社会争取到更大的安全空间,也因此拓展了更多的政治自由。而建设者还要从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努力夯实公民社会基础,推动法治进程。无论是违宪审查的建议还是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政策的落实,都是基于这种考量;同样也无论是要求官员财产公示以及呼吁追求自由民主的同仁们团结起来的新公民运动,还是他所提倡的服务、担当、放下和公民同城聚餐,也无不是从建设的角度来逐步有序的推动社会进步,以期实现可控的和平转型。
建设者同时也是批判者,相较于纯粹批判,建设者批判的目的是为了具体制度建设的进步,甚至有时候不得不有所妥协。建设者是政治家,却又不同于不择手段耍权术的政客,他们在自己的肩头承载了太多责任,这是纯粹批判者很难体会到的,在反对派处于绝对劣势的前提下,制度建设渐进革新是何等的艰难,这不仅需要巨大的道德勇气,还需要有审时度势的政治智慧,以及出于美好理想而信念坚定的行动力量。社会同样需要纯粹的批判,在言论空间被不断压缩的当下,理性的批判和野蛮的权力此消彼长,无需赞美的消极自由总算还能苟延残喘。就此许志永呼吁有志于追求民主自由的人们,在有规则意识和紧守普世价值底线的基础上团结起来,如此形成的反对力量,才能对抗后极权体制——这个即便总发条已经松了的机器,一切建设都只为了心中美好政治愿景的实现。
建设者还是温和的反对派,引用他一段原话“结束一党专制和推翻某个党是两个概念,共产党也从不承认自己是一党专制,任何一个党都不可以专制,但任何一个党都可以合法存在。推翻、打倒不是我们的事,我们有自己的角色和使命,我们是民主法治的建设者,我们是推动者而不是颠覆者,是建设者而不是破坏者,如果我们这样温和理性的力量无法存在了,自会有激进力量。”我常说我愿意站出来做点什么的目的从来就不是推翻中共统治,而是为实现民主宪政,为有一个人人自由、尊严、幸福的社会。我们不要战争尽量避免失序,我们渴盼和平转型,并愿意为之努力即使为此承担自己的代价。许志永倡导自由、公义、爱的价值,也只有基于大爱才会有自由、公义以及和平转型的可能,他自承自己是个理想主义者,还有一点英雄主义的情结。对于现实主义者来说这种理想过于愚蠢,强调对手的无耻无底线;对于激进主义者来说这种理想无法满足胸中的正义,以彼之道还施彼身才算是快意恩仇;对于功利主义者来说,杀一独夫而震慑万千民贼,保数亿百姓才是不二之选。这里不对其他观点做更多延伸解读,我愿意追随许志永,做一个傻子,在公民社会拓荒。
丁家喜说愿做那只亚马逊热带雨林扇动翅膀的蝴蝶;王功权说我们是在和暴民、暴乱赛跑;李化平说一代人要负起一代人的责任,这大概就是建设者们共同的心声和共有的担当,致敬许志永们,愿未来如我们所愿国家体制和平转型为宪政民主,社会自由、公义而有爱,人们幸福、尊严的活着。
公民顾剑
于2017/5/25订正
18. 大树:想念许志永
好多年了,许志永一直是我心目中的当世中国知识分子第一人,我对他的敬意无可替代。而且每想到他,就有一种热泪盈眶的感觉。想到他,我就对那些在名利场中油光满面、脑满肠肥的中国“知识分子”充满了厌恶和鄙视,那些人,也把“灵魂”、“公义”、“诗性”这些美好的词语挂在嘴边,倾销而出时毫不费力,但是他们只是一堆装帧精美的留声机片,为了在权贵豪绅的高堂华屋之中扮演优伶,换取身价和赏金。他们内心并没有对这些词的真正感应,也正因为没有感应,才能够在行动中糟践这些词,并不感到羞愧。但是许志永,是用生命在守护这些词义。
多少年来,许志永与中国最悲惨的人们为伴,奔走辗转在地狱生活的最前线:围观黑监狱以帮助访民逃生,给冬天住桥洞的访民送棉被,为黑砖窑、毒奶粉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去教育部请愿推动农民工子女入学平权,举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给最高权贵写信,出没在社会热点或冤狱事件的风暴中心……在这个过程中,许志永也遭受过毒打,也跟国宝置腹推心,也忍痛放弃陪伴刚出生的女儿,并且终于在2014年被投进监狱。多少年了,许志永没有一天生活在聚光灯和鲜花掌声之中,他见过了最黑暗的人心,最无耻的特权,最惨烈的不公,最凄凉的牺牲,他最常常接受的,大概就是愤怒、悲哀和无力的心绪的馈赠,可是,在难以计数的苦难与邪恶的重压之下,在孤身面对最庞大的权势机器碾压的风险之中,他仍然是坚信自由与爱的光明之子。
鲁迅曾说,“凡有牺牲在祭坛前沥血之后,所留给大家的,实在只有‘散胙’这一件事了”。鲁迅是为庸众的麻木负心而愤恨,为革命先驱者的湮没无闻而抱不平。这有道理,但我有时候觉得鲁迅也没有完全将狭隘脱尽:先驱者其实又何尝是期待着被纪念而牺牲呢?即如许志永,除了那些得到他的帮助、曾蒙他为之而出死入生者,或许还记得这个恩人,当世还感佩他的劳苦者又有几人?然而他没有愤愤不平。他视这一切为运命,为天职,活着一天,就要为这些事尽一份力。非为名垂青史,甚至也不是为了求得心之所安——做到前者已属不易,强如鲁迅也未能超脱,但做到后者可能更难,有的人付出是为了赎罪,为了安慰自己的良心,那多少仍然免不了是利己。然而许志永不是那样,许志永做这一切,是受到价值观的召唤,许志永是得道之人,只能为了道而活着。鸟为食亡,人为财死,许志永为道存。
一个人只有这样,才能够不生忿忿之心,不至于恨恨而死。被打几个耳光,忍受肉身的折磨和凌辱;唤不起民众和“知识分子”,腹背受敌;看不到转机,道路漫长且孤单;所有这一切又能怎么样呢? 许志永已有能忍受这一切的力量。任其他人醉生梦死,卖身为奴;任其他人圆滑虚伪,既拒还迎;任其他人卑劣下作,鬼鬼祟祟;任其他人昏庸愚昧,倒行逆施。我想,许志永对此不可能无所感,但他也不会过于为之所动,他自有岿然不动的定力,把最大的精力,用在最需要自己的事业上。他别有自己的力量之源,不假外求,发自内心。他的内心之不同,在于有道的伴随。
所以他不需要世人的赞美,不需要历史的铭记,活着的意义,仅在于看到道遍施于地,看到一个民主、自由、法治、公义、有爱的中国。作为职志,不需要英雄感的支撑,只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这样的清醒、单纯、坚韧,这是我爱的许志永。世人或推崇钱理群的真诚,刘晓波的勇气,秦晖的学问,但我独爱许志永细致入微的爱心,与得道的智慧。在这片纷乱野蛮的大地上,许志永的存在,彰显了一种独到的、无可替代的价值。
可是这样一个许志永,也被投入监狱了。一个容不下许志永的集团,会是怎样的物事?作为中国人里所能产生的最好的知识分子,人类文明的精华,所有精神花朵中最洁净美丽的蓓蕾,居然也要被摧残,被抹杀,这是何等可怕的现象?那些生活在邪恶之中而不自知的人,妄图毁灭正义,劫持他人,永安于黑暗之中,这可能吗?幸而道生万物,还不可能灭尽。在香港,在台湾,在网络间,在书本里……
“幸而”,许志永的刑期也“只是”四年。快了吧,重回人间的许志永,仍然会继续自己的路吧?今天是端午节了,我想念许志永,在监狱里,你也会跟狱警和监友们谈谈公民意识,谈谈悲悯与爱吗?世人或以为你是不幸的,你也确实不幸,吃了很多无谓的苦,但我想,或许你也有自己的幸福,那幸福来自于内心,你的内心因为有道而光明,这不是自欺欺人。如果有人不懂,那就让他们不懂去吧。
文章的最后,我从还可以翻墙看到的你的文章中摘录一段吧。你的文章写得太好,可摘录的实在太多,这一段并不最具摘录意义,但我为了省力,也不再多找了:
国宝:我就奇怪,你从小成绩很好,家庭也没遭受什么迫害,毕业工作也都顺利,本来可以过上不错的生活,为什么走上了这条路?凡事都有因果,因是什么呢?
我:你以为人都是为自己活着,只有遭遇不公才会反抗,只有发生了不幸事变人生轨迹才会改变,这个逻辑不适用我。我有能力在这个体制下过上富裕舒适的生活,也不觉得自己受过什么迫害,每次被非法限制自由甚至被殴打也都是为别人,这是应有的担当。可是这个国家有那么多人遭遇不公,那么多人受到伤害,根源在于专制制度,专制必须结束。读初三那年确定理想的时时候没发生什么事,那时生活半径不超过10公里,所以,我相信天命。如果非要找因果的话,这是一个民族的命运,历经如此多坎坷磨难,是该涅槃为一个自由、公义、爱的新生命了,这就是我来到这世间的因果。
19. 李化平:点点滴滴许志永
还有一个月,许志永博士将走出高牆,结束四年牢狱生活。谨以此文,致敬志永。
《点点滴滴许志永》、《新公民运动:形势与任务》两文写于2013年7月许志永被抓之后,当时作者正在云南广西大山裡流亡,不到一个月后作者亦系狱。
一,
(2013年)7月16日中午,许志永被带走。致电功权核实后(功权兄当时正与许太在一起),我还是不愿相信:志永真的被刑拘了。
几小时前,志永还给我留话:「公民守望工程」你做得很好。7月12日,宋泽失踪。今年以来,宋泽非常低调:一没举过牌;二没上过街;三没有发表过任何文章。同一天失踪的还用北京公民李刚、北京公民李焕君。愈来愈多的信息表明,当局针对公民力量的打压,苗头直指许志永。
二,
(2013年)四月初,声援安妮上学。不约而同,志永和我都去了合肥。8号一大早,志永去河南,挎个双肩包赶火车。那样子,活脱脱一个大男孩。夜裡郑州来电话:许志永被带到派出所,几个小时才出来。当时志永正和朋友一起吃饭。有司很好玩,喜欢从餐桌上抓人;霸蛮从餐桌上带入,可能有快感。反正,在上海我自己就遇到不止一次。
三,
(2013年)4月17日,晚饭后。家喜给我说:志永被软禁在家;过了一会,又轻描谈写加一句:我身边全是狗;然后叮咛我:化平千万小心,我们都很担心你。聊着聊着,人就不见了。
第二天晚上,志永告诉我家喜被刑拘,关在北京三看。它们造了一个「非法集会」的罪名;同一天带走的,还有赵常青。四月份,至少13位活跃公民被刑拘……
四,
(2013年)4月12日之后,许志永被非法软禁在家。期间,不允许离开家门一寸。在大陆中国,被非法软禁的事是经常发发生的;被非法软禁成了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于公民许志永而言,更是家常便饭。因此,我们都没太当回事。(看来这是错的,我们应该大声声援)
志永给我说过:被非法软禁期间,他会禁食祷告、思考、读书、写文章。这一点,我们是一样的。
五,
(2013年)4.20雅安地震,我和陈云飞奔赴芦山灾区。当时志永已被非法软禁在家不能出门,之前已有北京十君子被刑拘。在这样困境下,志永依然心繫灾区父老,筹款,委託我们救助灾区孤老灾民。期间,我与辛巴发起「公民帐篷幼儿园计划」,帮助灾区孩子早日回到校园。
六,
春节前几天,我和志永形影不离。高铁上,我俩分享了「服务、担当、放下」这个理念,这是我们对自己的要求。
春节后在不同城市,我和公民朋友分享最多的就是「服务、担当、放下」这个理念。(2013年)4月23日,被非法软禁在家的公民许志永发表《公民自勉——服务、担当、放下》。文中写道:「…..服务社会、担当责任、放下自我,健康力量自然成长……服务、担当、放下,这是一个不断提升个人修为的过程,也是民主宪政健康力量不断联合\成长的过程。」这个文章,就是春节前我俩高铁上分享的内容。
七,
被非法软禁、传唤,对于我们来说,已是生活的一部分。被非法软禁、传唤期间,我和志永不约而同地选择拒接进食。志永告诉我:我们不要用「绝食」这个词,我们并不是要去死,我们只是「禁食」祷告:这是一个仪式,一种表达,一种拒绝。
八,
「WANGYI恨恨的」。挂了电话,志永一脸困惑。自言自语,一点也不生气。我知道,一些朋友一直木原谅「普交」报告。志永曆时一个多小时给我解析过报告的来龙去脉,他真实地相信自己和团队的调查结论。许志永是一个诚实的人,诚实得有点迂腐。
九,
第二天是除夕。志永要先回故乡看妈妈,再赶回北京过年。朋友坚持要开车送志永回故乡,志永死活都不肯。他就是这样一个人,对自己苛刻,处处严于律己。
十,
去年(2012)6月30日夜,故都北平,记不了名的一间餐馆,那是周六。我和丁家喜、肖国珍、许志永、赵常青等朋友欢聚一堂。饭醉后我们去赶地铁,志永背个包,不紧不慢,看起来,只是一个阳光帅气的大男孩。据说,第二天有司找许志永讯问了40多小时。期间,志永全程禁食。
十一,
「以前,或许会选择妥协,那是我没有准备好。现在,我不会退。」年前,志永这样告诉我。那个日子我记得:2013年2月7日下午。
志永和我清楚地知道:我们面对的是人类史上最无道的毒菜集团。纵然我们对任何人都心存善念,纵然我们一直以最温和、理性的方式表达、行动,这并不等于我们不明白自己可能要承担的风险。只是我们太善良:木想到,对公民力量的大规模残酷镇压,会来的这样快。(2013年四月以来至少45位公民被刑拘……)
十二,
夜深人静,想起志永。某个夜晚,我们通宵达旦讨论。印象中的志永:温文尔雅,有点腼腆;那双眼睛,良善清澈;你说的每一个字,他都会仔细听。
十年来,志永一直站在最前面守护良知;身体力行维护公民权利;传播「自由、公义、爱」;倡导「新公民运动」。
我要告诉公民朋友的是:关押公民许志永的实质,是当局已经剥下所有面具,公然对文明与良知宣战——不是有希望我们才坚持,而是因为坚持才有希望。
20. 笑蜀:许志永博士归来,不能不说的几句感慨
博士归来,感慨万千,回首这四年的坎坷,和四年中风雨同舟的诸多老友,就忍不住要为这四年写点什么……。但终究还是忍住了。
万千感慨,同时也无限感激,没有四面八方的旧雨新知的无私关爱,这四年的路,尤其前两年多的路,我怕是一天也走不下去。他们无私的关爱,让我更感受到“自由、公义、爱”的感召力。我忍不住要把他们的大名列出,一一致谢,终究也还是忍住了,只能在心里感恩。
感恩的同时,也为博士、为所有公民同仁默默祝福。但我要说,我其实不是你们中的一员,我既不是发起人,也不是参与者。只不过认同你们的理念,而且跟博士多年老友。当你们遭遇围猎,几乎全军覆没,危难之际,道义所系,我迫于内心的道德压力,才不得不跟功权等其他老友一起站出来,捍卫你们的旗帜,伸张你们的权利,如此而已。今天你们大多归来了,就没我什么事儿了,我的阶段性任务就完成了,接力棒就又回到了你们手中。我必须向你们道别,回复到一个观察者的角色,一个独立知识分子的角色。一如四年前,一人成军。一个真正的知识分子,他的职责不是在政治社会跑马圈地,不是卡位,不是抢基本盘。那是政治人物的事,不是知识分子做的事。知识分子的使命,只是独立的观察、独立的思考,并向社会提供自己独立的判断。这才是我应该努力的方向。但私人感情上,我仍把你们当好兄弟。我坚信未来的日子里,无论怎样风雨如晦,我们仍会守望相助。
那美好的一仗我打过了。我是常人,卑微之人,能力何其有限。这四年尤其前两年多的奋斗,完全是情境激发的原因,远远超出我的能力范围。但这种状态是透支,不可能持久。我也要休息,也要调整,那么且回书斋,且归庸常,过作为一个普通人应该过的小日子吧。
我仍会保持从前那份“忍不住”的关怀,没那么关怀,我就不是我了。这点,我对自己有信心,在此无须申论。但我更坚信,被强力遏制的社会潜能终将喷涌,一个英雄辈出的大时代正在到来。就此而言,无论怎样“忍不住”的关怀,我做一个记录者就已经足够,就已是幸运,我就很满足了。
长江后浪推前浪,重整河山待后人。
21. 陈光诚:有感我的好友许志永出狱
昨天在去办公室的途中与两周前刚刚出狱的许志永兄弟通了电话。他的声音依然如故,只是多出了一些沧桑与无奈。四年的冤狱一天也没少的坐完了,被中共视为敌人者一旦入狱绝大多数都是这样的待遇,党不会使之如一般入狱者那样有减刑或假释的机会。有的甚至刑满释放也仍无自由。
多年来,志永兄弟为了中国的社会公正、法治和公平教育等不断的努力奋斗,把最美好的青春年华都奉献了出来。为中国走向民主做出了许多铺垫性的工作。
2005年,我因揭露中共灭绝人性的暴力计划生育遭中共派人从北京绑架回山东非法拘禁在家里。10月4日,许志永、李方平和李苏滨一行三人到山东临沂东师古村我的老家去看我,被中共党政人员及雇来的打手强行阻挡在村口。我在众多村民的帮助下冲出数十人的围困,跑到村口与志永兄,方平兄见面拥抱。可是很快他们被中共以谈话为名带到镇上。他们走后我才觉得左腿的迎面骨火辣辣的疼痛,才发现被土匪弄出的伤口在流血。
随后他们与恶吏的谈话因中共毫无诚意胡搅蛮缠而告终。之后他们坚持要回到村里看我,没想到刚走到邻村就被中共唆使的公安假扮的打手持续殴打,一路边走边打近2公里。很多邻村的村民见证了这一流氓行径。
后来我在监狱时恰好遇到一个叫尹计胜的当时参与其中的协警。他说:“当时党委安排了公安假扮当地百姓殴打他们,110和120的车都跟在后面不远的地方。”他们没有还手,而是选择了报警,报警后共安谎称他们和当地的百姓打架,又把他们带到了派出所,最后被强行押送离开。
时至今日,12年过去了,我的好友一多半都进过中共的监狱或正在狱中,无论他们有多么的温和,都被独裁者所不容。事实上,我的朋友们中没有一个激进者,他们都善良的认为可以而且不断的努力去和流氓讲道理,希望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来解决问题。
中国共产党具有天然的排他性,也许独裁者都这样。如果你要求他遵守他自己制定的法律,或不愿被他奴役,他就会把你视为敌人。面对共贪党这样一群毫无人性的豺狼,我想有识之士是时候考虑既然陆路不通,应该怎样走水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