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

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总结报告(2008-2011)

2008年9月11日,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曝光。面对这一重大食品安全公事故,秉承帮助弱势群体推动社会公正的一贯立场,公盟决定援助受害者。我们在9月12日公布了法律援助电话,并随后成立律师团。三年来,在推动国家赔偿方案出台方面我们尽了微薄之力,曾经努力把公共事件推向法治轨道但结果不理想,曾经帮助400多名受害者中的多数通过诉讼或者谈判争取到了数以百万元的赔偿。

感谢林峥、彭剑律师、滕彪博士、李方平律师、黎雄兵律师、李静林律师以及参与的其他100多位热心公益的律师,感谢赵连海等勇敢坚持的家长们,感谢关心此事的媒体人、学者和公益组织。感谢在2009年危难中帮助公盟的朋友们,最值得骄傲的时刻是2009年8月,当公盟被打压被迫面向公众募集捐款以缴纳142万罚款时,项目负责人林峥正在南方把100万元赔偿发到受害者手中。

一、事件经过

2008年9月9日,媒体报出甘肃14名婴儿同患肾结石,皆因食用同一品牌奶粉,7名患儿的父母联名上书陕西省卫生厅,请求相关部门彻查孩子患病的病因。但媒体未公布奶粉名称。

9月11日,针对“肾结石婴儿”事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11日晚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由卫生部牵头的联合调查组已赶赴奶粉生产企业所在地,会同当地政府查明原因,查清责任。同日,上海东方早报记者简光洲首次报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可能是导致大量婴幼儿患结石的罪魁祸首,第一次直接向公众报道涉案奶粉品牌。9月11日被一些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家属称为“结石宝宝日”。

同时,中国卫生部11日说,经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三聚氰胺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11日晚间,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公司决定立即对今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

9月12日,卫生部提醒公众立即停用三鹿婴幼儿奶粉。三鹿集团称不法奶农在鲜奶中掺入三聚氰胺。石家庄警方传唤78名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嫌疑人。

9月13日,国家宣布将对食用三鹿奶粉患病婴幼儿免费治疗。国务院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卫生部牵头,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河北省政府参加。

9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开展了婴幼儿奶粉三氯氰胺含量专项检查。阶段性检查结果显示,有22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的69批次产品检出了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包括:石家庄三鹿、上海熊猫、青岛圣元、山西古城、江西光明英雄、宝鸡惠民、内蒙古蒙牛、天津多加多、广东雅士利、湖南培益、黑龙江省齐宁、山西雅士利、深圳金必氏、广州施恩、广州金鼎、内蒙古伊利、烟台澳美多、青岛索康、西安百跃、烟台磊磊、上海宝安力、福鼎市晨冠等公司。在检出三聚氰胺的产品中,石家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很高,其中最高的达2563mg/kg,其他在0.09-619mg/kg之间。这次检查结果令人震惊,三聚氰胺事件再次升级,全国大量婴幼儿家属都带着孩子奔波于各个医院,最终政府公布的全国受害患儿达29.6万。

12月27日,国家公布对近29.6万名四毫米以上的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并设立赔偿基金。22家责任企业共需拿出资金11亿多元,其中9亿多元用于患儿的现金赔付,2亿元用于设立医疗赔偿基金。患儿赔偿分为三个等级标准:死亡患儿20万元、重症患儿(做过手术)3万元,一般患儿2000元。根据新华社报道,大约90%的家长接受了赔偿。

二、公盟的法律援助主要工作

(一)参与志愿律师团工作

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9月12日公盟决定密切跟踪此事的进展,并通过网站、媒体等途径公布了办公室电话作为此事的法律援助热线。同时李方平律师牵头组建独立的志愿律师团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9月12日,由李方平、曲海斌、张凯、李静林、常伯阳等20位志愿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通过网络发布了《关于三鹿婴幼儿奶粉结石事件中受害者索赔法律指南》,列出索赔项目、索赔对象等,建议受害者尽可能收集保留有关证据。

9月15日,志愿律师团发布第一份工作简报,在总结分析具体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两点建议:尽快部署实施“免费治疗”方案;政府部门通过相应渠道通知曾食用三鹿奶粉的孩子尽快检查并给予免费B超检查。

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工作简报(9月15日)
 

三鹿奶粉事件曝光以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9月13日,来自全国各地的志愿律师们表示愿意为受害消费者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帮助。我们通过最近三天的紧张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已经至少处理了400余次法律咨询电话,比较真实地了解到此次事件受害消费者的相关状况,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鹿奶粉消费者众多,消费者赴医院检查的心情极其迫切。根据我们在医院门诊现场发放《索赔指南》时看到的情况,前往医院检查的消费者数量非常庞大。例如,9月15日郑州市儿童医院肾病科门诊,一早挂号排队就诊者已经高达160人,据门诊工作人员介绍,全天挂号就诊量将会超过三百,远远超出他们的诊治能力,将不得不对后续挂号进行限制。志愿律师团咨询电话公布后,仅河南常伯阳律师在一天之内就接到咨询电话约八十个,另有占线来电显示二百余个,一天之内手机多次被拨打至电池耗尽。
 
二、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者患病者众多,造成的伤害比较严重。据9月14日中午
一位孩子家长在河南省夏邑县人民医院现场给冯建华律师打来的电话,现场共有近六十个孩子因食用三鹿奶粉而去检查,其中二十多个孩子被检查出”有问题”。
据安徽郑继能律师接到的孩子家长咨询电话称,他的孩子因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罹患肾结石,已经不治身亡。
 
三、还有部分已确诊的病例没有及时公布。另外,李方平接待广东佛山、广西梧州、北京顺义的受害消费者时了解到有病情确诊后,地方卫生部门还没有及时公布。
 
四、受害者多数缺乏购货凭证,可能成为索赔障碍。在回答咨询中我们发现,决大多数家长都保留了当前孩子正在食用的三鹿奶粉包装袋(筒),但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奶粉时没有索要购货发票或收据,事后要求销售商补开购货证明也很困难。 可能会成为今后索赔的障碍。
 
五、患儿家长急切期待“免费治疗”方案立即部署实施。9月13日,国务院宣布对因服用三鹿牌奶粉而患结石病的患儿实行免费治疗。各地的患儿家长纷纷来电询问免费治疗的具体实施方案,因为各地医院均称“尚未收到通知”,询问了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被告知“在放假”,得不到明确答复。
   
六、愿意参与志愿服务的律师增加11名,他们分别是付宜剑(广东)、周玉忠(广东)、韦茂林(广西)、刘永斌:(北京律师,服务河北)、陈  广(上海)、瞿坚(上海)、张元欣(新疆)、刘传国(山东)、杨建(山东)、陈登雄(宁夏)、杨金钟(宁夏)。
 
基于以上信息,我们志愿律师团有如下建议:
 
建议一、希望尽快部署实施“免费治疗”方案。

1)“免费治疗”的实施方案应该迅速传达,迅速实施。人放假,孩子的病情不放假。
2)该实施方案,应该简便易行,建议避免以“家长先向医院交钱治疗然后再报销”的方式来实施。以免使得一些家庭因为交不起治疗费而延误治疗。
3)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尽快设立并公布免费的政策咨询热线电话。
 
建议二、政府部门通过相应渠道通知曾食用三鹿奶粉的孩子尽快检查并给予免费B超检查。一些农村地区因为资讯获取不畅,可能还不知道三鹿奶粉事件。地方各级政府应该通过相应的渠道进行告知并建议送曾食用三鹿奶粉的孩子尽快体检,同时予以免费检测和治疗。
 
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
2008年9月15日发布
 
联络人:李方平律师、 常伯阳律师

附:志愿律师团律师名单(已增至14省市31律师)
李方平(北京); 曲海斌(北京); 李静林(北京); 张凯(北京)
王华(北京);刘卫国(北京);康凯(北京);刘宗靓(天津)
秦三宽(河南);任诚宇(河南);常伯阳(河南);冯建华(河南)
张赞宁(江苏);刘宏伟(江苏);高增宝(山东);刘传国(山东)
杨建(山东);罗秋林(湖南);陈登雄(宁夏);崔岩(宁夏)
杨金钟(宁夏);陈慧(湖北);郑继能(安徽);蒋虎军(陕西)
韦茂林(广西);刘永斌(北京律师,服务河北);陈广(上海)
瞿坚(上海);付宜剑(广东);周玉忠(广东);张元欣(新疆)

9月18日,志愿律师团发布第二份工作简报,指出医疗资源配置严重失衡导致部分医院人满为患,国务院决定的免费医疗方案开始落实但喜忧参半等问题。建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协调,紧急制定“患儿就医指引”,凡结石小于0.4厘米的患儿不能享受免费治疗并不符合国务院的决定,如果患儿家庭又不进行自费治疗,很有可能贻误病情,造成更大的身体损害。当日晚,志愿律师团的18位北京律师就如何为受害消费者提供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召开了一个座谈会,确定需要撰写两个文件,一个是提供给受害消费者参考并具有普遍操作性的索赔证据指南,另一个是研讨出具民间版的赔偿建议方案提供给政府相关部门。志愿律师增加到73名。

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工作简报(第二期9月18日)
 

随着三鹿奶粉事件的进一步暴光,曾消费过该品牌奶粉的众多家庭都忧心忡忡,担心小孩也会患上肾结石等病症,他们纷纷到各级医院进行检查。自9月15日
我们发布第一期《工作简报》以来,律师团成员的咨询电话还是有增无减,而且其中有大量的来电者是已确诊的病例。例如,河南的秦三宽、冯建华律师接待的确诊患者都超过30个。截止9月17日晚,志愿律师团累计接待咨询已经超过900次。
 
同时,全国各地也有更多的律师不断加入志愿律师团为受害者服务。累计已达23省市73人。我们在这里呼吁更多的律师加入到志愿律师团来,为众多的无辜受害者服务(特别是江西、四川等省)。加入志愿律师团的方式:请将您所在的城市、所在律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告诉我们(联系方式附后)。
 
现将志愿律师团成员在接待电话咨询中所掌握的信息和在医院现场了解到的最新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医疗资源配置严重失衡,导致部分医院人满为患,影响到个别医院的正常运营。
    
原因有三:1、由于现在小孩多数是独生子女,很多家长无论症状轻重,急切的希望能够到省级医院,尤其是专业的儿童医院就诊。2、有的县、市医院一问与奶粉事件有关拒绝检查,直接建议家长带着孩子去市级医院做检查,市级医院又建议到省会城市医院做检查。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制定”患儿就医指引”,积极的协调卫生资源,导致部分医院患者过分集中。如:郑州市儿童医院、北京儿童医院都排起了长队,就诊者之多甚至影响其它科室患儿的正常检查。不仅如此,由于床位紧张,还没有排除结石的患儿被动员出院,家长依然担心,害怕感染复发,而病情严重的患儿等上两天还挂不上号。
 
二、国务院决定的免费医疗医疗方案开始落实,但喜忧参半。
 
我们通过咨询的患儿家长了解到,大部分医院在17号之前已接到免费医疗的通知,确实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1、我们从河北、黑龙江两个省份了解到接诊医院明确告知卫生部有通知,凡结石小于0.4厘米
的患儿不能享受免费治疗。
 
三、免费治疗前已经医治完毕或患儿已经死亡的家长要求索赔的心情非常急切。
 
由于大量的患儿还在观察治疗中,所以家长们还没有把索赔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但9月17号日前已经治疗完毕的家长开始考虑索赔事项,有的患儿甚至四次住院,几次抢救治疗,花费3万元之巨,这对农村家庭而言简直是灭顶之灾。还有一个西部农村的死亡病例,小孩患双肾结石、双输尿管结石、双肾积水,多次治疗无果后于8月12日去世,离开人世时8个月差5天。年轻的父母放下悲痛,马上到江苏昆山打工还钱,直至他读大学的妹妹告诉三鹿奶粉事件后,才知道孩子的死亡真凶。家长急切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赔偿问题。

四、由于质检总局发布22种奶粉存在同样问题后,咨询范围开始有所扩展。
 
最初的咨询完全集中在三鹿婴幼儿奶粉的取证、索赔方面问题上,随后有个别消费者对一直饮用三鹿的液态奶或中老年阶段奶粉表示担忧。随着22种问题奶粉的发布,不少人反映饮用其它奶粉也存在的肾结石问题。
 
基于以上情形,我们志愿律师团有如下建议:
 
建议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协调,紧急制定”患儿就医指引”,根据病情轻重缓急分级管理、分院管理,尽可能将无症状的一般检查安排在非重点医院,合理的安排医疗资源,此外在专业指导上实现诊断要点、鉴别诊断、治疗方法等信息的共享,让各级医疗单位充分发挥作用。
 
建议二、凡结石小于0.4厘米的患儿不能享受免费治疗并不符合国务院的决定。如果患儿家庭又不进行自费治疗,很有可能贻误病情,造成更大的身体损害。
 
建议三、在尽快查明丧失孩子或花费巨额医疗费的家庭,在此前提下给予他们提供紧急的先期赔偿。
 
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
2008年9月18日发布
 
联络人:李方平律师、 常伯阳律师
 
附:志愿律师团律师名单(已增至23省市73位律师)
李方平(北京)曲海斌(北京)李静林(北京)
张  凯(北京)王  华(北京)刘卫国(北京)
刘忠诚(北京)任景华(北京)高永香(北京)
周世锋(北京)李晓均(北京)季  成(北京)
郑  鑫(北京)沃兴伟(北京)康  凯(北京)王金龙(北京)
王锦明(北京)舒  梅(北京)张子美(北京)王岳(北京)
刘宗靓(天津)秦三宽(河南)任诚宇(河南)常伯阳(河南)
冯建华(河南)张赞宁(江苏)顾召营(江苏)高增宝(山东)
刘传国(山东)杨  建(山东)殷志强(山东)李占义(山东)
张  勇(山东)罗秋林(湖南)康笃华(湖南)
陈登雄(宁夏)崔  岩(宁夏)杨金钟(宁夏)
陈  慧(湖北)郑继能(安徽)侯元元(安徽)
蒋虎军(陕西)韦茂林(广西)刘永斌(北京律师,服务河北)
牛守强(河北) 邢庆军(河北)王英杰(河北)陈怀印(河北)
赵兰振(河北)陈  广(上海)瞿  坚(上海)
付宜剑(广东)周玉忠(广东)艾  华(广东)
邱仁瑜(广东)黄雪涛(深圳)王丽辉(深圳)
张元欣(新疆)马  军(甘肃)马省会(甘肃)
彭贤华(甘肃)喻志明(浙江)朱祖飞(浙江)
张  超(浙江)陈建强(浙江)梁  兵(四川)
敖  霖(贵州遵义)苗  凯(黑龙江)郭伟俊(内蒙古)
潘亦龙(福建)熊俐华(福建)包乾风(福建)
李文质(福建)曲伯杰(辽宁)

9月24日,志愿律师团发布第三份工作简报,建议政府、消费者协会、责任企业、受害消费者代表四方建立一个受害消费者登记及确认的机制,四方会同研究出台一揽子赔偿方案(例如设立专项基金等);司法部门应该尊重受害消费者依循法律途径,以集体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

10月11日,志愿律师团发布第四份工作简报,报告了9月27日下午志愿律师团召开的关于制定赔偿标准的专题会议,与会北京律师带着各自研究提出的赔偿方案进行了热烈讨论。最后达成的较为一致意见是:暂定以北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种和患者治疗有关的费用为标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各种患者病情进行分类,制定出每一类病情的总花费标准,全国患者按照病情分类。律师团提出索赔诉讼的意见,并呼吁司法部门对律师团的工作给予支持,不要施加压力。志愿律师增加到23省111人。

但是,由于各地司法部门给志愿律师施加越来越大的压力,此后志愿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再以律师团的名义发布工作简报。

(二)推动一揽子赔偿方案

10月11日,公盟开始研究一揽子赔偿方案的可行性。根据一些地方医院曝光的数字,推算出“结石宝宝”全国总数可能高达28万,这与后来国务院公布的29万多数字非常接近。

10月24日,公盟发布《关于三鹿毒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的建议》,指出,如果全部通过个案诉讼索赔,各地赔偿标准不一,诉讼成本高,一些受害者可能难以获得公正赔偿。最节约成本同时又能较好维护公正的赔偿方式是由政府主导、司法和社会专业人士共同参与的赔偿委员会制定出统一标准进行赔偿。同时考虑到受害者可能的健康隐患,应当成立专门的基金应对可能的后续治疗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公盟计算出了个体受害者的赔偿标准,并根据推算的总数测算出了总额约为39亿元的赔偿,建议成立专门赔偿基金,资金来自三鹿资产拍卖、对其他含三聚氰胺乳制品企业的罚款等。

关于三鹿毒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的建议
                              
前言
 
三鹿毒奶粉造成的数万受害者应当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以维护社会正义,警示不负责任的企业。如果仅仅解决医疗费而不予赔偿,对于受害者而言是不公正的。如果全部通过个案诉讼索赔,各地赔偿标准不一,诉讼成本高,一些受害者可能难以获得公正赔偿。最节约成本同时又能较好维护公正的赔偿方式是由政府主导、司法和社会专业人士共同参与的赔偿委员会制定出统一标准进行赔偿。同时考虑到受害者可能的健康隐患,应当成立专门的基金应对可能的后续治疗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赔偿方案建议是我们为推动公正赔偿所做的工作之一。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提出的一揽子赔偿方案应当是供受害者选择适用的方案,如果受害者不愿意加入到一揽子赔偿方案中来,他们仍然应当有权利向法院提出诉讼索赔。
 
一、建议赔偿标准
 
(一)分类平等赔偿原则。将毒奶粉受害者根据病情轻重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类别确定费用开支和赔偿数额。
 
根据病情轻重分类确定赔偿额度的理由:如果根据受害者实际支出确定赔偿数额,可能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受害者不得不收集实际费用支出的证据,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受害者来说存在一定法律技术上的困难;第二,同样病情在各地区、不同医院之间支出差别很大,根据实际支出确定赔偿额不公平;第三,如果根据实际支出确定赔偿额将鼓励夸大费用开支以及贿赂医院扩大开支的行为。因此,从公平赔偿的角度考虑,我们建议确定赔偿额度的标准是身体健康受损害程度。
 
由于是同一企业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从公正赔偿角度出发,赔偿方案不考虑地区、城乡差别。
 
(二)各类受害者支出费用标准。在充分调研北京、石家庄、郑州等各省会城市各类病情实际花费的基础上推算出各类花费的全国标准,其中护理费可以参照去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99.1元。
 
根据有关民事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赔偿的实际费用支出包括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三)惩罚性赔偿和精神赔偿。除补偿开支费用外,按照所花费用增加两倍赔偿。另,死亡患儿加上死亡赔偿金,重症患儿加上精神损害赔偿金。
 
关于增加两倍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解释:目前我国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的受害者可以得到增加一倍的赔偿,我国正在拟定中的食品安全法正在讨论惩罚性赔偿制度,考虑到此次赔偿数额巨大,三鹿以及相关企业的支付能力,建议采纳增加两倍赔偿的标准。
 
二、按照较低标准的赔偿金额估算
 
根据对部分受害者家长花费的调查结果,按照较低标准列出以下费用,其中,考虑到交通费、营养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占总费用比例较小,未列入;护理费参照国家去年职工日平均工资99.1元按每人每天100元计算。
 
(一)费用开支。把受害者分为四类,参照调查结果,各类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支出如下:
 
1、死亡患儿:治疗费3万元;护理费2(人)x90(天)x100(元)=18000元;共计48000元;
 
2、肾衰、肾积水等重症患儿:治疗费3万元;护理费:2(人)x90(天)x100(元)=18000元,共计48000元;
 
3、非重症住院治疗患儿:治疗费30(天)x100(元)=3000元;护理费2(人)x30(天)x100(元)=6000元,共计9000元;
 
4、0.4厘米以下非住院治疗患儿:护理费1(人)x40(天)x100(元)=4000元;
 
(二)各类赔偿金额。根据上列赔偿标准,减去政府垫付的治疗费用,确定每一类患者的赔偿数额,其中,死亡患儿加上死亡赔偿金、重症患儿加上精神损害赔偿各20万元。具体推算数额如下:
 
1、死亡患儿:48000(元)x3(倍)-30000(元)+20万(元)=314000元;
 
2、肾衰、肾积水等重症患儿:48000(元)x3(倍)-30000(元)+20万(元)=314000元(不包括可能的后续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
 
3、非重症住院治疗患儿:9000(元)x3(倍)-3000(元)=24000元(不包括可能的后续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
 
4、0.4厘米以下非住院治疗患儿:4000(元)x3(倍)=12000元(不包括可能的后续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
   
(三)按较低标准的赔偿总额估算
 
由于卫生部没有公布确诊患儿总数,因此我们只能通过推算确定患儿数量。具体患儿总数及各类病情数量依卫生部统计为准。
 
数量推算方式:统计同时公开报道确诊患儿人数和住院人数的地方的数字,两类数字总和相除,得出住院人数与确诊人数的比例为17%,另根据10月8日
卫生部公布的住院人数4.8万多人,除以17%得出确诊人数约为275000人。其中,死亡患儿4人,重症患儿按200人计算,非重症住院人数按50000人计算,0.4厘米以下非住院治疗患儿按22万人计算。据以上推算赔偿总额如下:
 
1、死亡患儿4人每人赔偿314000元,计1256000元;
 
2、重症患者每人赔偿314000元,按200人计算,计62800000元;
 
3、非重症住院治疗患儿每人24000元,按5万人计算,计12亿元;
 
4、0.4厘米以下非住院治疗患儿每人12000元,按22万人计算,计26.4亿元;
 
总计约39亿元。
 
应当指出的是,这个赔偿金额只是按照较低标准的估算结果。实际赔偿金额应当是法院判决或者政府主导下受害者集体和加害方谈判协商的结果。另外,此赔偿标准不包括可能的后续治疗和精神赔偿。为可能的后续治疗和精神赔偿应当设立专门的赔偿基金。
 
三、成立专门的赔偿基金
 
受害婴幼儿可能存在长期的健康隐患,考虑到可能的后续治疗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成立专门的基金。基金起步资金应当不低于赔偿资金,并根据实际需要接受社会捐助或者由国家财政拨付。基金如有剩余资金可以考虑用于长期保障婴幼儿食品安全。
 
四、赔偿、补偿和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三鹿公司现有财产变卖。
 
可以考虑将三鹿公司现有资产全部评估出售,所得金额偿还其他债务后用于赔偿。同时收购方利用三鹿公司现有厂房、设备、员工等尽快开始生产。
 
(二)圣元、蒙牛、伊利等检出含有三聚氰胺乳制品的企业以及有关销售商的罚款作为补偿资金。
 
三鹿集团的剩余资产可能不足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其他对三鹿危害社会有一定责任的单位,比如中央电视台(涉嫌虚假广告)、国家质检总局(行政不作为)等没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履行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建议,由国家有权机关对蒙牛、伊利、圣元等检出含有三聚氰胺的乳制品企业以及有关销售商罚款,用罚款补偿受害者损失。
 
罚款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财政拨专款。
 
如果前两项资金不足以赔偿受害者损失并成立后续治疗和精神赔偿基金,国家财政应当拨出专款。
 
五、赔偿实施
 
(一)设立赔偿委员会。三鹿奶粉事件处理领导小组中成立民事赔偿委员会,协调和组织赔偿工作。赔偿委员会应当吸收受害者代表、法官、受害者律师参加。
 
(二)确定赔偿方案。通过听证,在广泛听取受害者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公平的赔偿方案。
 
(三)筹集赔偿、补偿和基金所需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通过协商、罚款或者司法途径依法筹集赔偿及补偿资金,以及国家财政拨款。
 
(四)赔偿资金发放。通过各医院掌握患儿病情,按照病情分类由政府民政部门发放赔偿金。
 
公盟
2008年10月20日

11月25日,公盟在北京组织了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与援助律师、媒体的聚餐会。希望通过媒体发出受害者的声音,推动赔偿方案出台。赵连海、裴金鸣、张虎、廖明波等家属从各地赶到北京诉说着毒奶粉给自己的孩子以及家庭带来的种种不幸。为推动赔偿方案,12月8日,我们提起了第一次集团诉讼。

12月27日,新华社报道,“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责任企业愿意向患儿主动赔偿,对近30万名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并且“共同出资建立了医疗赔偿基金,患儿今后一旦出现相关后遗症,发生的医疗费由该基金给予报销”。但是,我们得到部分受害者的消息,他们只获得2000元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我们先前得到的内部消息,重症患儿赔偿3万元,一般结石患儿赔偿2000元。我们发表声明,认为这样的赔偿是远远不够的,是不公正的,同时表示将继续努力推动法治解决。

(三)集团诉讼

在公盟代理受害者提出索赔之前,有两起受害者索赔诉讼。10月8日,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梓山镇谭头村村民张秀文到广州中院诉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奶业协会,要求两者赔偿各种费用共计90万元。广州中院收下了诉状并相关材料,但表示是否予以立案尚需仔细研究。10月29日,来自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区的9名受害患儿家属,同时将9份起诉三鹿的诉状递交至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共计索赔130多万元。

10月11日,公盟发布公告,由许志永和滕彪接收受害者委托,为集团诉讼做准备,同时指出,接受委托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提起诉讼。毕竟政府主导进行公正赔偿是现实可行的方案。为公益诉讼做准备是向不法商家施加压力促进赔偿的一种方式。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赔偿,我们会尽最大努力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11月24日,黎雄兵、兰志学、李静林等律师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亲自向河北三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递交了“关于解决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事宜的律师函”、“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律师建议书”以及一份援助律师已经接到委托的三鹿受害者名单,当日,援助律师也把此套文件递交给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时,此套文件也通过EMS快递寄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办公厅等机关。

12月8日上午,许志永博士、黎雄兵律师、兰志学律师把63名三鹿三聚氰胺奶粉的受害者的共同诉讼诉状递交给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庭长表示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此事,目前不能受理。我们表达了为受害者争取公正赔偿的必要性和对司法部门主持正义的期望,并留下了诉状和证据材料。

12月,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公盟法律援助团就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向美国律师协会征求有关类似案例及相关经验,美国律师协会给予积极答复。

2008年12月25日,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发出《三鹿奶粉受害者援助律师关于三鹿集团进入破产程序的紧急法律声明》,并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希望这些部门能够  本着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的目的,协助维护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的权益。

2009年1月16日,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代表213名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被告是生产、销售过含“三聚氰胺”奶粉的22家企业。这些受害者其中死亡的有4人,肾衰竭的重症患者10人,双肾积水的患者9人,单肾积水的患者31人,双肾0.4厘米以上结石患者28人,双肾0.4厘米以下结石患者34人,单肾0.4厘米以上结石患者35人,单肾0.4厘米以下结石以及其他症状患者62人。原告认为,政府公布的赔偿方案远远不足于弥补他们受到的伤害,而且,赔偿方案没有承诺受害者18岁之后的治疗和赔偿,他们愿意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公正赔偿以及解决受害者的终生健康保障问题。

公盟发布《关于起诉22家三聚氰胺奶粉责任企业的说明》,指出,我们之所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是基于三个原因:首先,作为全国范围内重大影响的案件,一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其次,该案涉及全国27个省市的受害者和全国各地22家被告,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指定管辖是恰当的。第三,我们曾经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河北省高院提起过民事共同诉讼,都没有得到答复,不得已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把社会事件纳入法治轨道是我们作为法律人为国家法治所做的努力,希望这种努力能够得到回应。我们衷心希望最高法院能够担负起法治的责任,受理本案,或者指定其他法院管辖,通过法治的途径给受害者以公正。

2008年12月8日到2009年3月,我们一共提起了6次共同诉讼。12月8日我们代表63名受害者提起了针对三鹿集团的诉讼;12月26日再次向石家庄中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2月26日李静林律师代表28名圣元受害者向圣元集团发出了律师函,提出了赔偿要求;2009年1月16日,志愿律师代表213名奶粉受害者针对22家生产过有毒奶制品的企业向最高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2009年2月4日我们再次向最高法院寄送了诉讼资料;2009年2月13日,鉴于三鹿集团破产进入程序担心受害者失去获得赔偿的机会,志愿律师代表117名三鹿受害者再次向石家庄市中院提起了民事诉讼;2009年3月1日,李静林律师代表54名圣元奶粉受害者向青岛中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对”三鹿”集团提起共同诉讼的情况说明

从问题牛奶暴光至今三月有余,期间一些法学专家和律师组成的法律援助团队对如何更好地保护受害儿童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如何向相关单位和责任者索赔进行了多次的研讨和充分地交换过看法。2008年12月8日,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和论证,并经当事人的同意和授权,我们决定代理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向“三鹿”集团公司首次提起集体索赔共同诉讼,同时,有鉴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相关司法机关已经对该公司及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文华等因涉嫌生产有毒食品罪而采取的司法措施,故我们亦同时对上述当事者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以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各项权益的现实及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实施。上述两项工作内容及相关请求和事实理由详见起诉书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作为代理人,我们深知在处理这个案件中所要把握的原则和立场,我们将本着“合情、合理、合法”的精神,本着善意、诚意、负责任和建设性的心态,特别向政府有关部门、涉案有关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我们代理的法律行为做以下说明:
 
第一,”三聚氰胺”毒奶粉受害者应当获得公正赔偿,这是我们的基本立场。受害者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无辜受害,受到侵权理应依法获得赔偿。有侵权的事实,有侵权的后果,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故理应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受害当事者有权获得法律救济权。如此大规模侵害婴儿的生命健康,如果相关企业不承担责任,不仅社会失去公正,整个食品行业也都会长期缺少信誉。因此,推动结石患儿获得公正赔偿,不仅是给受害者以公正,同时也是给有关奶制品企业社会形象自我救赎的机会。
 
第二,我们希望是法院或者政府主导的一揽子赔偿。这种赔偿不仅要照顾到已经受到的现实伤害,还要关注到受害孩子未来可能的健康问题。为了这个目标,我们能做的工作主要包括三部分:一,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二,提出建设性赔偿建议;三,帮助受害者发出声音,即帮助他们提起诉讼。其实,提起诉讼不过是发出声音的一种方式。我们从来都不认为对“三鹿”提起诉讼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和途径。如果有一天,政府宣布了让大部分受害者感到满意的方案,那么司法的介入也就会失去源动力,我们的法律行动也就会随之结束了。但是,我们现在仍然在担心这次对三鹿受害者的赔偿会像2004年阜阳毒奶粉事件一样不了了之,从而给社会留下长期和深远的伤害,进而造成未来社会的不和谐的隐患。因此,即使政府已经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受害者发出自己合理的声音和正当的诉求也是必要的,相关政府和司法部门也应该尊重和认真倾听受害者的意见。作为法律人,我们能够代表受害者发出理性声音的最恰当的方式就是提起诉讼。到目前为止,虽然三鹿责任人正在接受司法审判,但是受害者没有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很多因生产有毒奶粉而应负责任的企业同样也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赔偿责任。我们不是在制造麻烦,而是为了帮助那些无助的弱者,帮助社会和政府化解矛盾,起到一个缓冲和弱化社会矛盾的作用。我们深信,没有正义,违法者不能绳之以法,受侵害者得不到合理的赔偿,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稳定和和谐。

第三,考虑到本案至少在河北省范围内的巨大影响,我们第一次共同诉讼向河北省高级人法院提起。我们的诉讼文书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诉讼主体,徐哲、李小全等共计63名原告,由黎雄兵、兰志学等六位律师和公民担任代理人;二,诉讼请求,要求赔付医疗费、护理费在内共计6817800元,精神抚慰金6910000元;三,事实与理由;四,关于赔偿标准的描,我们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受害者病情轻重提出八类赔偿标准,详见起诉状附件。

综上,鉴于我们的上述想法和说明,我们当然责无旁贷地坚决去履行当事人的授权以及我们作为法律人的职责,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够唤醒更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良知,最后我们也当然希望我们的真诚努力会得到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尊重和支持,得到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关注,关注我们的受害儿童,关注我们的未来。
 
“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
2008年12月8日

这些诉讼都没有被受理。最高法院没有受理患儿的诉讼,但把诉状发到患儿所在地方,由地方政府出面和患儿家长协商,解决了一部分患儿的赔偿问题。

(四)后续诉讼及其他方式争取赔偿

2009年3月25日下午,彭剑律师向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缴纳了一名原告的诉讼费575元,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向代理律师签发了一份受理案件通知书,针对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法院正式立案,此名原告起诉金额为31000元。但此案没有结果。

2009年4月13日,律师前往石家庄新华区法院递交案卷,新华区法院立案庭陈姓女法官口头告知:新华区法院已接最新通知,诉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以减少当事人诉累;新华区法院今后仅受理河北省内患儿的起诉;已受理的外省原告的案件,继续审理。

截止2009年4月,公盟接到全国范围内400余名受害者寄送的委托和材料。受害者家属提出的问题主要有:有些孩子虽然检查出结石、积水等症状,但并没有被列入卫生部门公布的受害者名单中,因此无法享受政府制定的赔偿计划;一些孩子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被公布前死亡,死亡有含三聚氰胺奶粉喂养史,并出现结石、积水、肾功能衰竭等症状,但未被列入受害者名单,不能得到任何赔偿;据签署了政府制定的一次性赔偿协议的家属反应,后续治疗费用尚不能到赔偿协议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去报销;部分家长反映,孩子的结石、积水症状还没有消除,有些甚至结石越来越大,但医疗部门不能给出妥善的治疗方案,家长很担心后遗症的问题。

4月下旬,部分地区有法院已经开始主动联系提起诉讼的受害者家属,希望在法院的协调下处理赔偿等问题,这是一个积极的现象,法院介入调解有利于受害者权利的保障。5月,公盟还将继续案件的起诉工作,由于受害者人数分散,而石家庄法院不能集中受理,公盟采取协助家长准备起诉材料,由家长自行递交法院的方式继续推进索赔。

5月6日,律师前往河南郑州,收集了数十名河南省受害者的详细资料,根据资料制作诉状。

5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法官约见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中三鹿受害者的代理律师彭剑。法官询问了已经立案的两名原告的基本情况,并要求律师向原告提示诉讼风险,要求律师积极准备证据,开庭时间尚未确定。同时,各地受害者家属去所在地基层法院询问立案事宜,各地法院答复不一致,多数法院答复不能立案,部分法院答复可以立案。

2009年6月,公盟与某两个品牌的奶粉厂家谈判赔偿金事宜(根据约定不便透露企业名称),共赔偿该两个品牌的53位受害者共100万元。2009年7月至9月,个案部门主要工作是两个品牌奶粉赔偿金的发放工作,发放地包括北京、成都、武汉、上海、广州。

通过不断的去法院立案庭,2009年6月至11月间,北京西城区、顺义区、大兴区三法院分别立了一起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的案件。宣武区法院立了一起诉伊利三聚氰胺奶粉的案件。

2009年11月27日,在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发一年零两个多月之后,在我们向河北省高级法院第一次提起民事诉讼将近一年之后,北京顺义区法院终于第一次开庭审理三聚氰胺奶粉索赔案。但此案仍然没有结果。

奶粉案庭审简要记录
 
时间:2009年11月27日下午两点
地点:北京市顺义区法院
原告:马玉(化名),2008年3月5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彭剑律师,许志永。
第一被告:顺义隆华购物中心,代理律师出庭。
第二被告:三鹿集团公司,破产资产管理人代理律师出庭。
 
法官宣布适用简易庭审理。被告曾要求普通程序,法院不允许。本案2009年曾移交石家庄中院,后北京高院指定顺义法院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三鹿集团赔偿医疗费210元,营养费和伙食补助费275元(难以区分开来),交通费304元,护理费745元,以上合并1534元。2、奶粉消费赔偿金43650元。3、赔偿原告精神损害1万元。4、隆化购物中心连带责任。5、确认原告后续治疗费用由三鹿集团参与筹集建立的赔偿基金负担。6、诉讼费用二被告负担。
 
被告隆华购物中心答辩:已经有国家赔偿标准和程序,原告应该按照相关的标准和程序索赔。原告没有奶粉和病情因果关系证明,不同意赔偿。如果原告符合要求,相关部门会给与赔偿,比如从赔偿基金赔,隆华不持异议。
 
被告三鹿答辩:第一,2008年12月2日,国务院有关问题赔偿小组已经制定赔偿方案,2008年12月19日,三鹿集团承担9.02亿,并根据步骤、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发放,被告已经承担支付责任。2009年11月20日,石家庄中院签发民事裁定书,终结了三鹿破产程序,清偿率为零。综合以上,三鹿已无任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接下来进入法庭调查。
 
法官出示石家庄中院民事00020-31号裁定,终结三鹿破产程序。原告代理人指出,如果有原件,真实性不怀疑。但该裁定书违法,因为石家庄中院很清楚他们指定新华区受理民事诉讼,受害者对三鹿的诉讼09年3月25日
第一起立案,09年11月之前顺义、大兴等地都受理了相关诉讼。顺义法院也曾移送本案。根据以上事实,石家庄中院非常清楚,诉讼未终结,甚至未开庭情况下,石家庄中院于2009年11月20日
擅自终结破产程序,明显违法,严重践踏受害者人权,严重背离法治理念。
 
原告与隆华之间奶粉买卖关系。举证两张发票,一张是2008年4月9日,2078元,另一张08年5月15日,2172元。都有对应发票的购物小票。被告对购货单上的名字差异有异议。原告认为差错是笔误,恰恰证明了发票的真实性,加上购物小票,足以证明原告父亲购买了三鹿奶粉。
 
法官问原告情况以及为什么买了那么多三鹿奶粉。原告2001年来北京,2006年6月来顺义,2008年6月搬到丰台。在隆华买了100多袋奶粉。家里孩子三天一袋,另外当时有赠品促销活动,所以买了那么多。
 
关于因果关系。原告提出被告举证责任。被告隆华认为是一种可能性,我们不否认三聚氰胺与结石之间的关系,但本案原告结石的原因,我们需要相关医学证明。三鹿同意第一被告意见。法官问被告要求鉴定吗,要求休庭两日之内被告做决定,要不要做鉴定。
 
关于营养费和伙食补助费。估算出来的,没有书证。考虑到孩子受伤害的时长达半年,哪怕一天增加两块钱的营养,也远远高出我们提出的诉求。隆华认为,要经过医院证明确实需要补充营养,而且要跟侵权行为有关,小孩才有1周岁多,只能靠奶粉维系生命,需不需要营养,我们表示异议。三鹿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
 
交通费。没有证据。去医院不低于十次,如果按照出租车发票算,不低于600元。折中为304元。隆华认为,不构成侵权,只有08年9月13日证据,要求十次没有依据。三鹿同意第一被告意见。
 
护理费。没有书证。以孩子母亲的误工费为标准,一个月的复查期间,我们只算了一个月的损失,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0元,我们调低,主张745元。隆华认为没有证据,孩子任何时候都需要护理,所以不存在护理费。没有看到小孩住院的材料。三鹿同意第一被告意见。
 
要求奶粉消费赔偿金的依据。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立法法第84条规定,原则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保护公民利益的特别规定除外。食品安全法09年2月份发布,正是为保护公民利益之前未曾有过的特别规定,因此,基于更好地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利益的考虑,《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有关十倍赔偿的规定溯及既往、应适用于本案。实际金额和主张金额有差异,支出4365元,与发票金额差距100多元,十倍赔偿金是43650元。
 
隆华对数额不认可。法不溯及既往,特别规定需要明确规定,而不是原告的解释。应当是明知,销售者才承担责任,当时三鹿是乳制品企业国家免检产品,三鹿不仅不是假冒伪劣,而是知名产品。三鹿有问题,但奥运会之前没有大范围知道。即便是适用食品安全法,也不能适用隆华公司。三鹿集团同意第一被告法不溯及既往的观点。
 
精神损害抚慰金。基于孩子损害后果,多次去检查,就医,加强护理,治疗过程父母孩子受累,长远看,直接后果是实实在在影响了孩子发育,根据我们了解,三聚氰胺毒害的儿童普遍存在身材瘦小、发育迟缓等问题。我们在十级伤残标准(2万多元)之下的一半选择一个整数,象征性地提出了精神损害。隆华认为精神损害给付标准一般应该是构成伤残。父母受伤害,主体不适合。三鹿同意第一被告意见。
 
关于要求法院判决患儿加入赔偿基金。三鹿事件爆发后,从去年12月开始,致患儿家长的信中提到,筹集基金,用于后续治疗,三鹿对公众的承诺,这是中国乳制品协议通过网站发布的,答问中也明确,建立患儿医疗赔偿基金。这并不法律意义上的规范的基金,而是为特定目的筹办的基金。要求加入基金是为了后续治疗,后续责任。隆华认为基金与自己无关。基金自有其处理方式,原告可以用相应的处理方式。三鹿已经支付9.02亿赔偿。任何诉讼中,未列入诉讼的主体,法院不应当判决其承担责任。另外认可原告说的基金自有其处理方式。
 
被告举证。2008年12月19日支付9.02亿电汇凭证,收款收据。终结裁定书。三鹿已经尽其所能承担了赔偿责任。众所周知的事实。
 
原告代理人发言,因果关系也是众所周知的,你们应当承认。既然被告纠缠举证期限,那么我们也申请新的举证期限,到目前才看到对方证据。
 
鉴于被告是否要求因果关系鉴定以及原告提出举证期限,法官于16:04宣布休庭。后确定下次开庭时间为2009年12月9日。

2010年1月,我们向伊利北京总部提交了20余名伊利奶粉受害者的基本资料(主要是B超、彩超检验报告单),但未得到任何答复。

2010年4月和5月,为三聚氰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律师彭剑,带4名三鹿受害者家属前往香港,起诉原三鹿公司的股东,新西兰恒天然公司,败诉。

三鹿奶粉受害者诉恒天然公司今天在香港立案
 

今日(4月8日)上午彭剑和林峥代表四个三鹿品牌三聚氰胺问题奶粉受害幼儿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小额钱债审裁处提交申索文件,该审裁处已受理申索(相当于中国大陆的标的额较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诉讼),已通知5月4日上午9时
聆讯(开庭)。
 
有关小额钱债审裁处的介绍见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sc.htm
 
申索书分为手填的表格部分和打印的附页。
 
表格中手填的申索理由主要内容是:申索人是中国大陆三鹿集团生产的三聚氰胺毒奶粉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各项损失超过港币×××××元,但至今未获赔。作为三鹿集团股东的被告人怠于将其已知的三鹿产品危险向消费者公告,且其委派的董事未尽注意义务、勤勉义务,故应承担过失责任。理由详见附页。
 
表格中手填的申索款项计算方法的主要内容是:被告人以其拥有三鹿集团股份比例为其责任比例,再减轻其责任、减半计算。申索人损失项目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消费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申索款项计算公式为:申索人的实际损失(应得全额赔偿款)乘 43% 再乘 50%   计为港币×××××元。四宗申索,提出最高的申索款项为港币33490元,最低的为港币12369元。
 
(联系人: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 彭剑律师)
 
附件是申索书附页:

被告人Fonterra Brands (China) Limited,中文名:“恒天然品牌(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有限公司,其股东是新西兰恒天然公司。被告人投资、参股注册资本为三亿元人民币、计三亿股的、登记在中国河北省的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集团”);被告人对三鹿集团出资12900万股、占43%股份,系三鹿集团的第二大股东,也是唯一的注册地在中国大陆境外的股东。

中国大陆的人民网等媒体报道显示,对三鹿集团2008年8月2日有关是否召回、如何召回产品的决议,“新西兰方面的董事(即被告人委派的董事)没有反对”,且之后被告人委派至三鹿集团的董事提供的信息,使得三鹿集团决策层认为:“奶粉中每公斤三聚氰胺含量不超过20毫克,婴幼儿食用后不会出现问题”。为三鹿集团过错承担刑事责任的该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认为,外方作为公司集团董事会成员,在奶粉事件中全程参与问题奶粉的生产、检测过程,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她说,“8月1日后,外方进驻公司,帮助进行含有三聚氰胺的检测,协助我公司进行沟通联系。8月15日,我们集团召开扩大会,外方当时没有要求公开曝光问题产品,同时认为问题奶粉影响不大,我方认为奶粉含氮量高,国内没有检测标准,我记得他们认为这个理由好,同时决定9月20日之前,不要把问题婴幼儿奶粉的事放大”。

路透社2008年9月15日消息称:“新西兰总理海伦・克拉克周一表示,新西兰奶业巨头恒天然(Fonterra)曾要求中国官员召回其中国伙伴三鹿集团生产的被污染奶粉,但是地方官员未能及时采取行动。直到新西兰政府联系中国中央政府之后,中国河北的地方官员才开始采取行动。恒天然拥有三鹿集团43%的股权。恒天然在8月得知三鹿奶粉遭污染后,即要求全面公开地召回所有受波及产品,但却遭到阻挠”,可见,被告人知悉奶粉“被污染”事故,但在三鹿集团、地方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下,选择了向其母公司所在国政府汇报,而没有直接向消费者通报。经新西兰政府首脑的通报,中国中央政府知悉了该食品安全事件,并2008年9月11日将事件曝光,而此时,距离被告人知悉该安全事故,已愈一个月。

相关刑事判决书已查明:有关刑事被告人自2007年10月起将含有三聚氰胺的奶液销售到三鹿集团等处,故可认定最迟于2007年10月起三鹿集团已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实际起始日期很可能更早)。三鹿集团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显示:2007年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286892946.36元、应付利润105269000元,2007年度向境外汇出利润4526.57万元。可见,被告人收得的三鹿集团2007年度利润,其中的一部分无疑源于三鹿集团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有毒奶粉的收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已于2009年11月20日裁定:“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率为0,现三鹿集团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已经完结”,“终结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也就是说,三鹿集团将不可能赔付任一受害者任何款项,哪怕是一分钱。

基于上述事实,申索人认为:

第一,有义务控制他人加害行为的被告人,应就其不作为,承担责任。本案被告人作为占董事会七分之三席位的三鹿集团的第二大股东,在知悉事故存在后,则有义务控制危险。在三鹿集团不作为的情况下,被告人没有选择向消费者或媒体直接通报、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害发生的最佳行动方案,故其应直接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特别是在三鹿集团破产、无力赔付的情况下;但因被告人通过其母公司所在国政府进行政府间协调的方式应对事故,客观上在一定范围内也减少了一定的损害,故应减轻其过失责任。

第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被告人委派至三鹿集团的董事未尽注意义务、勤勉义务,且其行为涉嫌构成香港公司条例第275条所述的欺诈营商,故应承担董事个人责任;但因相关董事不在三鹿集团领薪、显然直接受雇于被告人,故依据雇主责任原则,被告人应基于其委派董事的过失而直接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出于公平的考虑和强烈的实践正义的需要,被告人在食品安全事故直接责任方——三鹿集团无力赔付的情况下应对申索人的损失酌情承担补偿责任,即对直接责任方无力弥补的申索人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因三聚氰胺毒奶粉安全事件的影响,2008年9月11日后中国大陆广大居民对本国奶粉失去信心、纷纷购买进口奶粉,大陆本地奶业生产惨淡,而包括被告人母公司在内的境外奶业生产企业则向大陆倾销奶粉、收益颇丰;即实际情况是,包括申索人在内的数十万受害婴幼儿的存在,使得包括被告人母公司在内的境外奶业生产企业获得了难得的市场机遇和丰厚利润。因此,出于实践正义和实际公平的需要,被告人亦应直接对相关受害者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申索人认为,被告人基于其过失和其委派董事的过失,应以其2007年度获得红利为责任限额,其拥有三鹿集团股份比例为其责任比例,再减轻其责任、减半计算,对申索人承担赔偿、补偿责任。被告人应向申索人偿付的款项金额计算公式为:实际损失 乘 43%(被告人持有三鹿集团的股份比例) 再乘 50%(即减轻其责任的一半)。
 
2010年4月8日
关于在香港起诉恒天然公司(Fonterra Brands (China) Limited)的说明

在三鹿集团已经破产终结,而该品牌奶粉的部分受害者依然没有得到公正赔偿的情况下,2010年4月,我们代理受害者到香港起诉三鹿集团的股东恒天然(中国)公司(Fonterra Brands (China) Limited),该案于4月8日在小额钱债审裁处立案,于5月4日开庭审理。我们之所以到香港起诉恒天然(中国)公司,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恒天然(中国)公司作为股东应当对三鹿集团造成的损害承担补充责任。我们认可恒天然(中国)公司和三鹿集团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但是,恒天然(中国)公司作为三鹿集团持股43%的股东,在得知三鹿集团三聚氰胺奶粉的损害后果之后的40天内,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制止侵害,负有一定的责任。在三鹿集团已经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公正原则,恒天然(中国)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第二、恒天然(中国)公司在香港注册,香港法院应该有管辖权。恒天然(中国)公司答辩称,公司生产、受害人和损害后果均发生在大陆,因此香港法院没有管辖权,这种理由不能成立。我们到被告注册地司法机关提出申索,完全符合香港的属地管辖原则,即国际、区际通行的属地管辖原则。
 
第三、我们到香港起诉恒天然(中国)公司要求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有充分的理由。恒天然(中国)公司在答辩中说,受害者已经在大陆政府主导的赔偿方案中获得赔偿,我们到香港诉讼是无理取闹,对这种说法我们深表遗憾。从2008年9月直到今天,在这场异常艰辛的诉讼中,我们为某些品牌的受害者争取到了公正赔偿,针对伊利、圣元等品牌的诉讼仍在进行,唯独对三鹿集团的诉讼在大陆已经没有任何希望。我们代理的近200名三鹿品牌的受害者没有得到公正赔偿,例如,河南郑州市四岁的朱未,至今仍有结石,花费一万多元,只拿到2000元赔偿;江西广昌县三岁的唐佳,经过两次手术,一度病危,至今双肾结晶,花费近5万元,一共得到3万元赔偿;湖北赤壁市两岁半的周紫,动过两次手术,一度病危,至今右肾萎缩,左肾结石积水,花费近9万元,一共得到3万元赔偿(以上孩子的姓名均为化名,我们将向法院提供有关孩子病情的详细资料);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到香港起诉恒天然(中国)公司,是我们最后一线希望。这场人为的灾难毁了很多孩子的一生,我们只是希望能够给他们一点点帮助。我们并不想通过诉讼为他们争取公正,但遗憾的是,恒天然(中国)公司拒绝了我们提出的协商要求。希望香港作为判例法地区,法院能够发挥创造性,维护社会正义。也希望恒天然(中国)公司即使从基本的道义和社会责任出发,考虑这些受害家庭的困境。
 
代理人: 彭剑  林峥  许志永
2010年5月3日

2010年7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名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希望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但当地法院一直不受理案件,甚至不接受诉讼材料,我们派工作人员前往当地与家属见面,并陪同其前往法院立案,但法院法官态度蛮横,当场与受害者家属争吵。

黑龙江省海林市一名伊利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希望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当地法院立案,并向伊利公司发出开庭通知,伊利公司立即派人前往,进行调节,最终赔偿2万余元。

2011年3月,浙江省嵊州市一名伊利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希望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当地法院立案,并向伊利公司发出开庭通知,伊利公司立即派人前往,进行调节,最终赔偿35万余元。

2011年4月,甘肃天水一名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没有接受赔偿金,也没有加入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医疗救助基金,希望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但当地法院一直不受理案件,甚至不接受诉讼材料,我们派工作人员前往当地与家属见面,并陪同其前往法院立案,但法院法官态度非常不积极,让我们等待了几个小时后,法院勉强收下案卷,但任何答复都没有。

2010年中期至2011年9月,帮助部分伊利奶粉受害者通过起诉,法院立案,最终于伊利公司达成和解,赔偿金在2万至35万之间,共涉及5人,黑龙江省2人,湖北省2人,北京市1人,浙江省1人。

三聚氰胺受害者诉伊利公司将要开庭
十三省市23名受害者希望集体调解
 
两名三聚氰胺奶粉受害孩子诉内蒙古伊利公司的赔偿案定于9月上旬在湖北省通山县法院开庭。伊利公司正在与受害者家长协商赔偿,而作为代理人,我们希望,伊利公司应当一揽子赔偿包括来自湖北、河南、新疆等十三省市的其他22名受害者。
 
2010年4月,北京宣武区法院首次受理了受害者韬对伊利的索赔诉讼,在法院原计划的4月21日开庭日前,伊利公司找到我们要求协商调解。根据24个受害者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一揽子总额58万元的赔偿,但伊利提出只赔20万元。随后伊利让法院取消开庭,让受害者韬撤回起诉,对其他23个北京市之外的受害者拒绝赔偿。
 
2010年8月2日,家住湖北省通山县的两名受害孩子起诉伊利被法院受理,定于9月8日和10日开庭。两个孩子分别是4岁和2岁,都因为结石做过手术。日前,伊利公司在努力通过个案调解让受害者撤回起诉。
 
伊利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乳业公司,一直把“秉承社会责任”作为发展的座右铭,宣称“左手托着奶农的希望,右手托着消费者的健康”,可是,伊利面对自己的法律责任,表现让人失望,仰仗法院立案难,立了一个就赔偿一个,置其他受害者于不顾,这种思路增大受害者维护权利的成本,同时也有损伊利在公众中的形象。
 
从2008年9月11日起,我们代理了共400多个三聚氰胺奶粉受害孩子,目前已经获得公正赔偿的不到一半。三鹿集团已经破产,我们诉到香港最后也没有结果,一些重症受害孩子只得承受不公正,而圣元公司和伊利公司这两个大企业直到目前的表现实在让人失望,由此我们对中国乳制品行业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深感忧虑。
 
公民
2010年8月28日

但是,仍有一些家长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并且也没有纳入到政府制定的一次性赔偿基金计划中,这些家属目前想要通过各地卫生局向卫生部、奶制品工业协会申请进入医疗救助基金,进而为得到一个长期的基金保障,但卫生部、奶制品工业协会没有公布明确的加入基金的渠道。家长们很着急。

2011年6月,针对媒体报道三聚氰胺奶粉赔偿运作基金不透明的问题,我们从受害者申请赔偿的角度进行了简单的抽样电话访谈,初步调查了20位家长,大部分在河南。大致情况如下:有部分得到了2000元的赔偿基金,部分获得中国人寿保险的医疗报销。仍有部分人未收到赔偿基金,或者不能报销医疗费用。其中,有一个家长反映上交相关文件后,两年内未收到任何消息。

7月,我们从受害者申请赔偿的角度,将可能未被列入“三聚氰胺医疗赔偿基金”的受害者名单(2011年1月我们回访时未列入赔偿基金近期新列入的可能性也不大)递交至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和卫生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督查处,希望两单位能协助解决相关事宜。

8月,卫生部人员电话答复我们,受害者家属可以将病情资料及目前遇到的困难,递交至所在地区县等基层卫生部门,基层卫生部门会逐级上交处理。但很多家属都称,已经去过基层卫生部门,但当地卫生部门说并没有接到上级通知,也没有专门的人负责这类事情。我们向卫生部的工作人员询问,是否有正式的文件通知下级卫生部门来接受三聚氰胺受害者的问题投诉,是否能给我们一份文件的复印件,卫生部答复说没有。因此就出现了卫生部让受害张家属找基层卫生部门,而基层卫生部门不受理的此事。最终,我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督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督查处的地址和电话发送至受害者家属,让家属直接寄送材料至卫生部。卫生部工作人员接到很多家属的直接投诉后,再次与我们联系称,这些材料将直接交给卫生部的信访部门,信访部门会将材料再转交至各省的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三、小结

截止2011年9月11日,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三周年,我们能做的工作只能这样了,结果并不理想,尽了最大努力。今后,如果有奶粉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我们还会提供法律援助,但作为一个项目,只能到此为止了。

作为法律人,我们最大的愿望是把公共事件纳入法治轨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然而结果令人失望。其实哪怕是分散的个案,只要法院受理案件,哪怕最后没有开庭,受害者多数也能通过谈判得到赔偿,但是令人遗憾,法院立案的寥寥无几。政府宣称要建设法治国家,重大公共事件是重要契机,希望以后能看到这样的希望。

关于食品安全,这是当下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不过我们欣慰地看到,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十分重视,作为公民,我们也愿意参与推动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尽微薄之力。

公民(公盟)

2011年9月11日


诉讼请求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说明

一、根据受害者病情轻重和受损害程度,划分为八个类别,分别是:A死亡、B肾衰、C双肾积水、D单肾积水、E双肾0.4cm以上结石、F双肾0.4cm以下结石、G单肾0.4cm以上结石和H单肾0.4cm以下结石。

二、考虑受害者患病及治疗护理的共同特点,本次诉讼赔偿项目暂只涉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五项,保留针对受害者个体的独特情况在诉讼中依法增加赔偿项目调整索赔金额的权利。

三、经咨商专家意见并结合调查测算,各赔偿项目的索赔金额,依据病情轻重损害程度分类采取定额计算的原则确定,保留针对受害者个体的特定情形及进一步的事实证据在诉讼中依法调整索赔金额的权利。

四、赔偿项目定额,在上述五个赔偿项目与八类病情间的对应关系如下:

五、鉴于被告对损害事实负有主观故意责任并涉嫌犯罪,诉讼请求针对物质性损害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定额,参照国内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人身损害精神赔偿数额。


毒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

前言

“三聚氰胺”毒奶粉造成的数万受害者应当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以维护社会正义,警示不负责任的企业。赔偿有两种基本方式:通过集团诉讼获得赔偿和政府主导的一揽子赔偿,作为此事件妥善处理的推动者,我们需要为此准备两套方案。

一、集团诉讼索赔方案

集团诉讼索赔方案应当建立在严格的法律证据和司法程序的基础之上,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必须考虑的两个基本问题是,根据现有法律索赔以及如何跳出现有法律框架索赔。

根据现有的法律,索赔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由于交通费、护理费等实际费用取证有难度,数额差别较大,建议忽略误其他费用,只保留医疗费用。在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增加两倍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另外,所有确诊患者根据病情轻重确定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最低1万元,最高20万元。具体分级待讨论。

集团诉讼索赔的目的也是建立赔偿基金,基金除了赔偿当下损失外,还应当留有资金用于受害者将来可能的身体健康隐患以及精神赔偿。

集团诉讼的同时也要提出一揽子赔偿方案、对蒙牛、伊利等生产有毒奶制品企业的以及销售商进行罚款的公民建议。

二、一揽子赔偿方案

一揽子赔偿方案包括三鹿、圣元、雅士利等所有毒奶粉婴幼儿受害者。

(一)赔偿标准和数额

分类平等赔偿原则。将毒奶粉受害者根据病情轻重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类别确定费用开支和赔偿数额。

根据病情轻重分类确定赔偿额度的理由:如果根据受害者实际支出确定赔偿数额,可能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受害者不得不收集实际费用支出的证据,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受害者来说存在一定法律技术上的困难;第二,同样病情在各地区、不同医院之间支出差别很大,根据实际支出确定赔偿额不公平;第三,如果根据实际支出确定赔偿额将鼓励夸大费用开支以及贿赂医院扩大开支的行为。因此,从公平赔偿的角度考虑,我们建议确定赔偿额度的标准是身体健康受损害程度。

由于是同一企业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从公正赔偿角度出发,赔偿方案不考虑地区、城乡差别。

各类受害者支出费用标准。在充分调研北京、石家庄、郑州等各省会城市各类病情实际花费的基础上推算出各类花费的全国标准,其中护理费可以参照去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99.1元。

除补偿开支费用外,按照所花费用增加两倍赔偿。另,死亡患儿加上死亡赔偿金20万元。以此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初步调研结果和上列赔偿标准,减去政府垫付的治疗费用,确定每一类患者的赔偿数额,其中,死亡患儿加上死亡赔偿金、重症患儿加上精神损害赔偿各20万元。具体推算数额如下:

1、死亡患儿:48000(元)x3(倍)-30000(元)+20万(元)=314000元;

2、肾衰、肾积水等重症患儿:48000(元)x3(倍)-30000(元)+20万(元)=314000元(不包括可能的后续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

3、非重症住院治疗患儿:9000(元)x3(倍)-3000(元)=24000元(不包括可能的后续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

4、0.4厘米以下非住院治疗患儿:4000(元)x3(倍)=12000元(不包括可能的后续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

赔偿金额估算。公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较低标准制订了赔偿方案,按照大约30万受害者计算,依照较低标准估算,赔偿金额超过40亿元。此赔偿标准还不包括可能的后续治疗和精神赔偿。

(二)成立专门的赔偿基金

受害婴幼儿可能存在长期的健康隐患,考虑到可能的后续治疗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成立专门的基金。基金起步资金应当不低于赔偿资金,并根据实际需要接受社会捐助或者由国家财政拨付。基金如有剩余资金可以考虑用于长期保障婴幼儿食品安全。

(三)赔偿、补偿和基金的资金来源

三鹿公司现有财产变卖。可以考虑将三鹿公司现有资产全部评估出售,所得金额偿还其他债务后用于赔偿。同时收购方利用三鹿公司现有厂房、设备、员工等尽快开始生产。

圣元、蒙牛、伊利等检出含有三聚氰胺乳制品的企业以及有关销售商的罚款作为补偿资金。三鹿集团的剩余资产可能不足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其他对三鹿危害社会有一定责任的单位,比如中央电视台(涉嫌虚假广告)、国家质检总局(行政不作为)等没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履行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建议,由国家有权机关对蒙牛、伊利、圣元等检出含有三聚氰胺的乳制品企业以及有关销售商罚款,用罚款补偿受害者损失。

罚款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财政拨专款。如果前两项资金不足以赔偿受害者损失并成立后续治疗和精神赔偿基金,国家财政应当拨出专款。

(四)赔偿实施

设立赔偿委员会。三鹿奶粉事件处理领导小组中成立民事赔偿委员会,协调和组织赔偿工作。赔偿委员会应当吸收受害者代表、法官、受害者律师参加。

确定赔偿方案。通过听证,在广泛听取受害者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公平的赔偿方案。

筹集赔偿、补偿和基金所需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通过协商、罚款或者司法途径依法筹集赔偿及补偿资金,以及国家财政拨款。

赔偿资金发放。通过各医院掌握患儿病情,按照病情分类由政府民政部门发放赔偿金。

公盟

2008年11月12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x,25岁,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平泉镇x村     系受害死亡幼儿徐xx父亲

原告:李xx  1979年7月,河南省商丘市    系受害死亡幼儿王xx母亲

原告:李xx(曾用名:李新全)41,河南省汝南县金铺镇x村 系受害死亡幼儿李xx父亲

原告姓名:朱xx  男   汉族  6个月,急性肾功能不全      

法定代理人:朱xx  34   山西源山县x村    系原告父亲

原告姓名:周xx   男   汉族   11个月, 左肾积水,右肾充满结石     

法定代理人:周x    27   湖北省赤壁市x村   系原告父亲

原告姓名:赵xx   男   汉族  2007年10月, 急性肾功能衰竭,左肾积水,双肾结石

法定代理人:赵x    1979年2月   浙江省嘉兴市x村  系原告父亲

原告姓名:张xx    女   汉族   11个月 双肾结石,泌尿道感染,双输尿管中段结石伴双肾积水,急性梗阻性肾功能不全 

法定代理人:张x  24   福建省邵武市吴家塘镇x村 系原告父亲

原告姓名:薛xx   男   汉族  2008年1月  急性肾功能衰竭、泌尿系结石

法定代理人:薛xx  1984年8月    河南省内乡县赤眉镇x村 系原告父亲

原告姓名:苏x   男   汉族  2008年1月  急性肾功能衰竭,双侧肾盂输尿管结石,双肾积水      

法定代理人:苏xx  1980年2月   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x号   系原告父亲

原告姓名:宋xx   女   汉族  2007年8月 急性肾功能衰竭、泌尿系结石

法定代理人:宋xx  1984年3月  河南省睢县胡堂乡x村  系原告父亲

原告姓名:邵xx  女   汉族   2006年10月   急性肾功能衰竭、双肾结石    

法定代理人:邵武家  1985年10月  河南省汝州市陵头乡x 村   系原告父亲

(以下姓名发布时略去……)

以上名原告代理人:黎雄兵律师、张兴奎律师、兰志学律师、张凯律师、李静林律师、张赞宁律师、刘云雷律师、周世锋律师、彭剑律师、许志永、滕彪

代理人总联系人:许志永      工作单位:北京邮电大学    职位:讲师

被告:石家庄三鹿集团破产管理人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44号河北国际商务楼四层

联系电话:0311-85863172

负责人:李爱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徐哲、李小全、董俊壹、周一哲等152位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支出 3484800 元;

2、对被告实行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以上述赔偿额为基数,另外再增加两倍金额支付给各位原告,约共计10454400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赔偿偿徐哲、李小全、董俊壹、周一哲等位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1140000元;

4、 判令被告成立对患儿终身的医疗救助基金

(以上各原告的明细诉讼请求见本诉状之附件《诉讼请求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说明》和《三鹿奶粉共同诉讼原告及诉讼请求一览表》)

事实与理由:

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鹿集团”)作为2007年奶粉市场占有率达18.26%的大型奶粉生产企业,其生产销售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含有有毒化学物质三聚氰胺,给婴幼儿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损害。徐哲、董俊壹等152位原告为食用“三鹿”牌含三聚氰胺奶粉导致泌尿系统结石的受害者或受害者(死亡)的法定代理人。

自2005年起,三鹿集团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即发生人为添加掺入有毒化学品三聚氰胺问题,导致消费者尿液发红、尿路结石、肾结石、肾衰肾积水甚至中毒身亡。2007年12月以来,消费者开始觉察到奶粉质量问题并陆续向三鹿集团投诉。2008年3月,大量的消费者及相关卫生诊疗机构针对被告产品质量问题正式提出投诉及索赔请求。

然而,三鹿集团却并未对被投诉产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甚至,在明知会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仍继续故意隐瞒事实,推诿责任,拒绝向政府及产品质检部门报告,肆意放任产品损害后果,置消费者的安危于不顾,进而触犯刑律涉嫌生产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2008年6月,三鹿集团自检发现奶粉中非蛋白氮含量异常,后确定其产品中含有三聚氰胺。

2、2008年8月2日,三鹿集团向石家庄市政府递交,甚至请求市政府“加强媒体的管控和协调”,以“帮助解决”问题。

3、2008年9月,毒奶粉事件曝光后三鹿集团仍试图恶意隐瞒真相,并于2008年9月9日和9月12日通过其代理公关公司多次“公关”中国最大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百度,要求建立良好合作关系,防止负面爆发,掌握新闻主动性。

4、2008年9月11日上午10点40分,三鹿提团声称其委托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做的检验结果证明自己清白,仍试图推诿责任。

后经国家权威部门调查检测检验,三鹿集团才开始承认其生产的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并最终同意全部召回2008年8月6日前出厂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

2008年9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缨幼儿配方奶粉发布阶段性检查结果《关于全国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专项检查的结果通报》。通报表明,在检出三聚氰胺的产品中,三鹿集团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很高,其中“三鹿慧幼Ⅱ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高的达2563mg/kg。2008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对普通奶粉和其他配方奶粉的检测结果《对普通奶粉和其他配方奶粉三聚氰胺专项检测情况》。检测表明,检出三聚氰胺的批次产品仍集中在三鹿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其中“高铁高锌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高达6196mg/kg。

如此高三聚氰胺含量的奶粉,长时间在市场上销售流通,给数十万缨幼儿及其他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伤害甚至失去生命,已经导致包括本案受害者,甘肃的徐晨晨(原告徐哲之子)、河南的李笑开(原告李小全之女)死亡,吉林的董俊壹(本案原告)、湖北的周一哲(本案原告)肾衰等在内的全国数十万缨幼儿及家庭的沉痛伤害,酿成了全国性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后果。而且,所有这些“三聚氰胺”孩子的未来身体健康将需要无数家庭的长久关注、护理和担忧。所有这一切,都给受害家庭造成了巨大精神伤害。

据此,我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事件中,被告消极应对、隐瞒真相、推诿责任、放任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主观恶意。对这种恶意行为,法律应当给与惩罚而不仅仅是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唯此才可惩戒违法者,伸张法律的正义,构建良好的公共安全秩序,实现社会和谐。

据此,我们提出惩罚性诉讼赔偿要求。

受害人得到全面和公正的赔偿,是受害人的法定权利,这既不能被忽视,更不应被剥夺。按照新华网的介绍,2008年12月底,22家责任企业联合出台了关于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的赔偿方案,死亡病例补偿20万元,重症病例补偿3万元,普通病症病例2000元,对这一赔偿方案原告认为是不合理的同时也是不能接受的。三聚氰胺奶粉已经导致徐晨晨等3名受害者患肾病治疗无效死亡,同时也给受害者的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失,仅仅赔偿20万我们认为是不能接受。重症患儿(比如肾衰竭)赔偿3万也是不合理的,肾衰竭常并发高血压、贫血、心力衰竭、心包炎、心肌病、水电紊乱及酸碱失衡、肾性骨病、骨折,感染等各种疾病,肾衰竭到了末期,没有任何康复的希望,这不仅影响孩子的一生,也给整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仅仅3万元是非常不合理的。对于普通症状病例赔偿2000元,患儿看病住院,再有家属耽误几个月的工作,只得到2000元钱的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赔偿协议中设定的赔偿基金有效年限是到受害者18岁,但18岁的年限并没有充分的医学根据。我们认为应该有对患儿终身的医疗救助基金。

据此,原告认为应该有对患儿终身的医疗救助基金。

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三鹿集团依法理应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2月12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正式宣告三鹿集团破产,因此我们要求被告承担这一赔偿责任。

此前,原告已于2008年11月24日委托代理律师向被告致送了《关于解决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事宜的律师函》,并提出了非诉方式协商妥善解决赔偿事宜的律师建议书。然而,三鹿集团不予理会。

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特提起诉讼。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哲、李小全、董俊壹、周一哲等152位原告

诉讼代理人:黎雄兵律师、张兴奎律师、兰志学律师、张凯律师、李静林律师、张赞宁律师、刘云雷律师、周世锋律师、彭剑律师、许志永、滕彪

共同诉讼联系人:许志永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附:

附件一:152位原告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诉讼请求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说明

附件三:“三聚氰胺”奶粉共同诉讼原告及诉讼请求一览表

附件四:各原告的共同证据目录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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