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开始,河南新乡市封丘县村民常卫云因举报村支书非法征地,相继遭到殴打报复。09年7月12日凌晨,村支书儿子带领一帮人潜入常卫云家中,对其一番殴打,致使身上多处被打伤。7月19日晚上,村支书儿子再次带领几十个打手,致使其丈夫身上被砍13刀,而村支书的儿子也因在黑暗中被他带的打手误伤身亡。第二次事发时,常卫云的儿子曾跑出去拨打110求救,但迟迟未见到警察的踪影。
案发后,经警察调查核实,村支书的儿子确实是在行凶时被自己人误伤所死,但村支书却以“故意杀人罪”将常卫云的儿子与丈夫告上法庭。2010年3月12日,新乡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尽管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但最终法院还是将常卫云的丈夫宣判死刑,儿子死缓。由于村支书买通案件的相关工作人员,及勾结黑恶势力,当地律师没人敢接此案。于是常卫云找到北京法律援助组织公盟请求法律援助。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张好峰,男,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09年7月20日被河南省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2010年6月25日由河南省新乡市中院(2010)新刑二初字第19号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月25日河南省高院(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8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中对上诉人张好峰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现羁押于河南省封丘县看守所。
申诉人:张海宾,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09年7月20日被河南省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2010年6月25日由河南省新乡市中院(2010)新刑二初字第19号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月25日河南省高院(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8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羁押于河南省封丘县看守所。
申诉人:常卫云,女,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系申诉人张好峰的妻子、申诉人张海宾的母亲。
案由:申诉人因张好峰、张海宾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月25日(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8号刑事裁定决定维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做出的(2010)新刑二初字第19号判决不服,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与真实案情有重大出入,定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且审判程序有失公正,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8号裁定,对张好峰、张海宾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提起再审,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张好峰、张海宾二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村霸许振军纠集黑恶势力,三番五次夜入民宅毒打举报其父许洪振贪污公款的无辜村民,2009年7月19日夜当许振军再次纠集地痞流氓破门而入申诉人张好峰家,对张好峰、张海宾父子进行疯狂砍杀时,由于夜色漆黑看不清人且是酒后行凶,混乱中许振军被同伙误伤身亡。但其父许洪振却反而诬指许振军被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所杀,将张好峰、张海宾父子告上法庭。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做出(2010)新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好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海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以“不是故意杀人,属于正当防卫;原判量刑重”和“没有伤害许振军”为由,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仍然无视本案大量自相矛盾的指控证据和一审法院就本案所做出的错误判决,于2011年1月25日(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本案的错误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决定“本裁定中对上诉人张好峰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申诉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法官贪赃枉法制造的冤案、错案,原裁定认定事实与真实案情有重大出入,原审定罪证据不足,量刑畸重,适用法律错误,且审判程序有失公正,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与真实案情有重大出入。
河南省高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见附件1)中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这样认定的(裁定书第2-3页,与附件2新乡市中院的判决书稍有出入):“因被告人张好峰被本村支书许洪振免去村民小组长职务后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本村支书许洪振有经济问题,双方为此积怨。2009年7月19日21时许,许洪振之子许振军与李克强、赵文杰开车行至被告人张好峰家东侧公路交叉口时,许振军下车步行到被告人张好峰家门口,喊叫并用力击打张好峰家院门。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听到声音后从屋里来到院内,将院内灯关掉,每人持木棍站在院内。许振军进院后,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张海宾手持尖刀朝许振军身上乱砍乱扎,被告人张好峰手持镰刀朝许振军上半身乱砍,致使许振军身上多处受伤。在车内等候的李克强、赵文杰听到打斗声后拿一把砍刀赶到现场,被告人张海宾与李克强分别用刀砍对方一刀,许振军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不但只字不提许振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注:许振军生前在新乡市城管局上班)为何驱车几百里夜入民宅并如何进入申诉人院内的,而且与真实案情严重不符,实际上许振军并非独自一人“喊叫并用力击打张好峰家院门”从而进入申诉人家中,而是纠集多人携带凶器采取跺门、翻墙的方式一齐破门侵入申诉人家中对张好峰、张海宾父子大打出手(见附件3-5证人证言),就连其同伙李克强后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也承认:“我对小杰讲,在老家(打架)可厉害,你们小心点,别吃亏了,多去点人。……我问许振军干啥,许振军给我们讲去打架。俺三个到那一家以后,许振军下车去跺那一家的大门。”(见附件7)本案的真实案情如下:
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原村支书许洪振1998年-2008年当政期间,大肆非法倒卖土地,掠夺侵占村民和集体财产,贪污公款数千万元,暴富后的许洪振家族纠集黑恶势力,勾结政府官员,飞扬跋扈,横行乡里,欺男霸女,无恶不作,激起了村民的强烈抗争。近年来,该村村民围绕村支书许洪振贪污公款数千万元的丑闻,曾自发组织起一拨又一拨的上访举报队伍,多次到乡、县、市、省等地去反映许洪振的贪腐问题,但在当地各级官员的包庇下,最后都是不了了之。面对群众自发的上访和举报,许洪振恨之入骨,蓄意报复,由其和大儿子许振伟牵头,小儿子许振军纠集李克强、赵文杰等地痞流氓组成了一个人数众多、较为稳定的具有黑恶性质的犯罪组织,多次到控告自己的村民家中寻衅滋事,使用砍刀、木棍对上访村民大打出手,清河集村先后有张好峰、徐景周、刘富振、张自会、许晓峰、卢现章、刘万盛、许赵学、许东亮(许赵学之父,被许洪振殴打数月后悲愤而死)、许赵亮等村民遭到许氏父子三人纠集黑恶势力团伙的白日毒打或夜晚入室打砸,许多曾举报过许洪振的家庭整日担惊受怕,村民们被压抑在了社会的最底层。2009年7月2日夜里十二点,许洪振的三儿子许振军纠集赵文杰、李克强、许宗义等6名黑恶分子,携带凶器先是来到曾举报过许洪振的清河集村村民徐景周家中追打徐景周并将徐家物品打砸一空,随后7月3日凌晨1时许,这帮歹徒又携带砍刀、棍棒等凶器,破门闯入曾举报过许洪振的申诉人张好峰家,不由分说对张好峰一家四口大打出手,连即将临产的张家儿媳妇也不放过,并将张好峰的妻子、申诉人常卫云头部打出了15公分长的伤口,后被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见附件9)。警方接到求救电话赶到后,让120急救车将常卫云和儿媳送往医院救治。原本以为这次的毒打能让村霸就此歇手,然而半个月后,一场更大的灾难向申诉人张好峰家袭来!在常卫云与儿媳妇住院期间,2009年7月19日夜里九点钟左右,许洪振的小儿子许振军又再次纠集李克强、赵文杰、邵明恒、邵明闯、邢阳阳、老赵(开封人,具体名字不祥)等6名黑恶势力成员,酒后携带砍刀、棍棒等凶器,采取跺门、翻墙等方式强行破门闯入张家,对张好峰父子一顿狂砍乱夯,张好峰身中数刀并被许振军打晕倒地(后公安机关查明张好峰身上共有13处刀伤,见附件10),儿子张海宾的身上也被砍了几刀。张海宾冒死跑出家门向村干部求救,结果被许振军、李克强、赵文杰等人追着乱打,遍体鳞伤,浑身是血,后来仅头部就缝了十几针。许振军带人又返回张家,此时张好峰刚从昏迷中醒来。一人面对众多暴徒的袭击,张好峰出于自卫从躺着的地上随手摸到了一根棍(他当时以为摸到的是一根棍,后来跑回屋在灯光下才发现是一把镰刀),抵挡了几下后就向屋里跑去,混乱中只听见身后许振军喊了一声:“唉呀,是我呀!”。多行不义必自毙,也许是苍天有眼,由于天黑认不清人且是酒后行凶,许振军被他带去的黑恶势力成员赵文杰误伤!随后这帮歹徒只得住手,将许振军送往医院抢救,但许振军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7月20日凌晨死亡。在此过程中,被吓得一直躲在里屋的张好峰的女儿张海静反复拨打110报警,姗姗来迟的曹岗乡派出所干警赶到后,将张好峰父子送往村卫生所进行简单包扎,返回后看到许家人多势众,为避免发生不测,便连同其女儿一起送往县刑警队。许洪振听说小儿子行凶失手后,恼羞成怒,即刻指派大儿子许振伟从新乡率领十多台车、百余号人赶回清河集村进行报复,将张家团团包围,扬言见一个杀一个,无果后将张家砸得稀烂。由于张好峰父子已被送至县刑警队,许振伟又率领黑恶势力成员追杀到封丘县刑警队院内,气焰极其嚣张。也许是意识到儿子死得并不光彩,在许振军死亡后的第二天即7月21日,许家便匆匆埋葬尸体,并在事发当晚与同案凶手赵文杰、李克强等订立攻守同盟,恶人先告状,诬称是张好峰父子将许振军杀死,并扬言,要花180万买张好峰、张海宾父子的人头!
以上才是真实案情,因许振军等人跺张好峰家大门时声音很大,案发时现场有众多村民围观目击,后来公安机关采集到的多名现场目击村民的证人证言(见附件3-5)均证实,事发时并非许振军独自一人进入申诉人院内而赵文杰、李克强留在车内等候,这既与常理不符即被害人许振军决不会不顾个人危险,深更半夜独自一人侵入与之结怨的申诉人家中,也与真实案情有重大出入,就连同案凶手赵文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亦承认:“在车上许振军对我们说村里有人告他爸,告的不是事实,他让我们和他一起去老家,如果他和别人打架,让我们注意点,别让他吃亏。”(见附件6)作为帮凶的赵文杰、李克强等人,怎么可能会留在车内袖手旁观许振军独自一人冒险闯进与之有仇的申诉人张好峰家中?据申诉人的邻居潘景兰称(见附件3):“2009年张好峰家发生打架,小川(许振军,许洪振的儿子)被打死的那夜里,有人敲我家大门,我听见敲门声就起床去开门,等我把大门打开以后看见三、四个人从我家门往南了,我听见有人说:‘不是这一家。’”而公安机关事发后采集到的现场目击村民许坤亮的讯问笔录则完整地记录了这一案件的真实情况和过程(见附件4):“当时我是听别人说张好峰家又打架才过去看的,我看见当时有五、六个人从张好峰家胡同北边过来,到张好峰家门口就开始跺门,同时还有人扒墙,后来把大门弄开了。……接着就看到那五、六个人都进到张好峰家了,然后就听到院里传来呯呯咚咚的打架声了。过了一会儿,从他家大门跑出来一个人,看身形像是张好峰的儿子,他出来后就沿着胡同往北跑。……然后紧跟着从张好峰家出来三、四个人去追赶跑出来那个人,但过一会儿这三、四个人又跑回来了,好象是没有追上,边往回走还边说:‘走,回去还收拾这个!’等他们进了张好峰家以后,接着又听见一阵打架的声音,这时的打架声比刚才还厉害。这时,我们听到从院里传来一句喊声,不知谁喊了声‘是我呀!’,然后我和张守芳感觉事不大对劲,我俩就从原来来的路线回去了,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讯问人员问:“是谁喊了句‘是我呀’?”)“不知道。听着那个声音都变音,变得很沙哑,但听不出来谁喊的。”目击了整个事发过程的村民张守芳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印证了这一事实(见附件5):“我和许坤亮走到时,有几个人正在跺国岭(张好峰)家的大门,还有一个人跳墙进了张好峰(国岭)家,一会国岭(张好峰)家的大门就开了,那几个人就进了国岭(张好峰)家,院里边发生的事我没看见。过了一会,我看见有一个人从国岭家跑了出来,后边有四、五人在追他。那四、五个人没追上前边跑的那个人,就回来又进了国岭家。”就连同案凶手李克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也承认:“当时我从副驾驶门箱里拿出来一把刀,小杰(注:指赵文杰)在院里不知道被谁打了一棍,那个人出来跑了,我和小杰就去追那个人。(讯问人员问:“你和赵文杰出门追的那个人,追上了吗?”)追上了,我用刀往他头部砍了两下,那个人跑了。”(见附件7)
由以上证人证言可见,2009年7月19日夜破门闯入申诉人张好峰家的既非许振军一人,也非许振军、赵文杰、李克强三人,而是至少在四个人以上,这与公安机关事后查明的许振军纠集李克强、赵文杰、邵明恒、邵明闯、邢阳阳等6名黑恶势力成员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情相吻合,其中邵明闯在许洪振的资助下至今负案在逃。但无论是一审判决书还是二审裁定书,都既只字不提以上数名犯罪嫌疑人纠集在一起深夜非法侵入民宅对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父子进行殴打、砍杀的违法犯罪事实,也只字不提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被追打及张海宾冒死跑出家门求救一事,从而导致对该案的法律定性出现重大偏差,并进而在错误的事实认定上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二、原判定罪证据不足,前后矛盾,一些关键性证据不但不能证明申诉人有罪,反而证明其无罪。
新乡市中院的判决书判处张好峰死刑引用的“鉴定结论”(附件2,判决书第5页):“封丘县公安局(封)公(法)鉴(尸检)字〔2009〕0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尸检照片。鉴定报告载明……背上部创口长3.5厘米,深达胸腔。……许振军系锐性外力作用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许振军背部创口分析,该创口镰刀不能形成。”(注:河南省高院的裁定书刻意删去了“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许振军背部创口分析,该创口镰刀不能形成”的关键鉴定结论,见附件1第3页)与判决书“被告人供述”部分(附件2判决书第9页)第一项“……其用木棍打被害人,用镰刀朝被害人身上乱搂的情况,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尸检报告等证据相吻合。”前后自相矛盾,公诉机关认定的尸检报告中导致许振军死亡的致命创口与申诉人张好峰的行为根本就不吻合。既然公诉机关和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好峰手持镰刀朝许振军上半身乱搂”,那么判处张好峰死刑依据的这个鉴定结论“该创口镰刀不能形成”不仅不能证明申诉人张好峰有罪,反而证明其无罪,许振军并非张好峰所杀!因此,原审判决“被告人张好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完全属于错判、冤判,而河南省高院“将错就错”,做出了枉法裁定,并有刻意隐匿关键鉴定结论的嫌疑!
那么,许振军是被申诉人张海宾所杀吗?新乡市中院的判决书引用的“相关书证”部分第三项称:“封丘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被告人张海宾使用的刀,经勘查没有找到。”(见附件2,判决书第6页)2010年3月12日,新乡市中院在封丘县法院开庭审理张好峰、张海宾父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当张海宾的辩护律师在一审法庭上提出申请“调取张海宾当晚使用的刀,这把刀的外形和伤口的形成不一致,证明张海宾没有碰着许振军,即没有杀人。”这一关键性证据时,遭到新乡市检察院公诉人袁小川和原告许洪振代理律师的极力反对而没有当庭调取。事实上,申诉人张海宾所持刀子的形状、刀型、长宽均与鉴定结论中导致许振军死亡的背上部创口形成不一致,张海宾持有刀子的刀尖是月牙状,刀的上缘是锯齿形,刀的宽度是5厘米,而死者许振军的背上部创口只有3.5厘米,创缘整齐,并且深达胸腔。如果死者许振军背上部致命的一刀是申诉人张海宾实施的话,创缘不应当整齐(因张海宾所持刀的上缘是锯齿形),创口也不应当只有3.5厘米(因张海宾所持刀的宽度是5厘米),很显然许振军的死亡并不是由于申诉人张海宾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庭当庭出示了刀子的照片,这与证人张进清的证人证言“证明那天夜里有9点多钟,其正在张洪周(村会计,张好峰的亲兄弟)家玩,张好峰的儿子推门进来了,他肚上都是血、脸上也是血,左手拿个刀,刀有十几公分长,前边是尖,刀背有齿。”(见附件2,判决书第7-8页)和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刀把可以相互印证。如果不是公诉人和原告代理律师别有用心地反对当庭调取张海宾使用的刀具进行鉴定,证据一旦到庭,进行比照后就可证明,许振军也并非张海宾所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而在本案中,司法机关一直没有收集到能与被害人许振军的伤口形成相一致的刀具,关键证据严重缺失。与此同时,本案中也没有任何目击证人目击到申诉人张海宾杀许振军。在判决书“证人证言”部分(附件2,判决书第7页),公诉机关指定的证人李克强当庭证言称:“……没有进院子。其只看到有人砍许振军,看不清是谁。”赵文杰当庭证言称:“……其也赶快下车,跑到大门口见到许振军要倒了,就赶紧扶住他。天比较黑,除了李克强、许振军,没有见到别人。”实际上,无论是赵文杰、李克强此前在公安机关讯问时编造的破绽百出的证言(见附件6-7),还是此二人当庭提供的证言,均没有提到看见具体是谁砍了许振军。公诉机关和法院依据“被告人张海宾当庭虽不承认杀害许振军,但证人张进清看到张海宾拿刀,刀上有血,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身体创口系两种以上锐器造成。”(附件2,判决书第10页)就认为“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海宾实施杀人的犯罪事实。”此证言证据更是牵强,仅仅因为“看到张海宾拿刀,刀上有血”就断定张海宾杀了许振军,没有一点科学依据,纯属臆测,比如我们不能因为看到屠宰户拿刀并且刀上有血,就断定屠宰户也杀了人。一桩重大刑事案件,既没有关键物证凶器,又没有目击证人证明,而且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法院仅凭主观臆测就以“莫须有”的罪名强行判被告人张海宾死刑,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实属罕见。
事实上,当张好峰、张海宾父子遭到许振军、赵文杰、李克强等六七个暴徒的殴打砍杀时,张海宾冒死跑出家门向村长张进清、村会计张洪州求救,根本就不具备杀死许振军的作案时间。该判决书“证人证言”部分(附件2,判决书第7-8页)第三至第五项提供的证人张进清、张洪州、张好方的证言,均能证明张海宾跑出家门求救一事,就连同案凶手李克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也承认:“当时我从副驾驶门箱里拿出来一把刀,小杰在院里不知道被谁打了一棍,那个人出来跑了,我和小杰就去追那个人。(讯问人员问:“你和赵文杰出门追的那个人,追上了吗?”)追上了,我用刀往他头部砍了两下,那个人跑了。”(见附件7)。据前所述,公安机关事发后采集到的现场目击村民许坤亮、张守芳的讯问笔录也印证了张海宾跑出家门求救这一事实(见附件4-5)。特别是现场目击村民许坤亮的讯问笔录:“等他们进了张好峰家以后,接着又听见一阵打架的声音,这时的打架声比刚才还厉害。这时,我们听到从院里传来一句喊声,不知谁喊了声‘是我呀!’,然后我和张守芳感觉事不大对劲,我俩就从原来来的路线回去了,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讯问人员问:“是谁喊了句‘是我呀’?”)“不知道。听着那个声音都变音,变得很沙哑,但听不出来谁喊的。”(见附件4)现场目击村民许坤亮听到的那句喊声“是我呀!”和申诉人张好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称其跑进屋内听见身后许振军喊了一声“唉呀,是我呀!”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许振军被同伙误伤而亡,而非张好峰、张海宾父子所杀!
事后公安机关查明,许振军是被其同伙赵文杰误伤而死,赵文杰事后隐匿了作案凶器,并与李克强、许洪振家族订立攻守同盟,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刻意回避拿刀伤人这一犯罪事实,与李克强串供翻供,编造虚假证言,也难怪公诉机关一直找不到与许振军的伤口形成相一致的刀具,但许洪振家族及其代理律师和公诉人袁小川却都极力反对调取当晚张海宾使用的刀进行鉴定。令人不解和遗憾的是,封丘县公安局在查清事实真相后,于2010年3月19日将赵文杰、李克强两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赵、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然而,当封丘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报送案卷材料,要求将赵文杰、李克强予以批准逮捕时,却遭到封丘县检察院批捕科科长刘国强的无端干扰。刘科长以“案件属轻型犯罪、无逮捕必要”为借口,拒绝接受封丘县公安局报送的批捕材料,并强令公安局放人。无奈之下,封丘县公安局在拘留期限届满后只好将两名犯罪嫌疑人释放。赵文杰、李克强获释后在许洪振家人的背后撑腰鼓动下,又再次公然翻供、串供,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历时多日的艰辛努力付诸东流!
三、原审裁定量刑畸重,既没有考虑案件起因,又没有考虑申诉人具有自首情节。
公诉机关和法院依据尸检报告“检验尸体见头面部、颈项部、胸腹部及四肢创口形态,推断其损伤系两种以上锐性外力作用”(见附件2,判决书第5页)就认定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仅凭一个“推断”就一下子同时将两人判处死刑,其中一人缓期两年执行,量刑畸重,既没有考虑案件起因,又没有考虑申诉人具有自首情节。
退一步讲,即使许振军是被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父子所杀,也是因为被害人许振军违法在先、具有重大过错所致。本案案发之日,已经不是被害人许振军第一次侵入申诉人家中,而是三番五次纠集黑恶势力成员持续性地侵入申诉人家中,申诉人对此进行了报警,但是却无法警示和阻止被害人许振军一次次的非法侵入和殴打。在申诉人常卫云2009年7月3日被许振军团伙打成轻伤并仍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许振军于2009年7月19日深夜再次纠集同伙手持砍刀破门强行闯入被告人的家中,并由此造成本案案发,新乡市中院的判决书在“证人证言”部分(见附件2,判决书第7页)第四项印证了许振军的这一暴力违法行为:“封丘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证明,被害人使用足够的外力,破坏张好峰家大门,是可以进入张好峰宅院的。”同时,判决书亦承认:“被害人因此夜间进入被告人家中,过错明显”(见附件2,判决书第10页)。原审裁定中对许振军的过错行为虽然予以肯定:“被害人许振军在引发本案中有过错。”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好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的量刑适当。”(见附件1第6页)我国《宪法》第一章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张好峰、张海宾父子在住宅受到侵犯、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的情况下奋起自卫,完全是一种合法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的任何法律,更谈不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反,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大的是许振军黑恶势力团伙,其一而再、再而三地闯入无辜村民家里殴打、砍杀上访村民,已经对当地村民的正常生活和社会治安造成极大的安全威胁,至今仍有部分清河集村村民遭许洪振家族纠集黑恶势力报复而背井离乡,流离失所,有家不能回。
而且案发后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父子主动报案,在判决书“相关书证”部分(附件2,判决书第6页)第一项得到印证:“封丘县公安局曹岗派出所出警经过,证明该所接张好峰女儿报案,称有人来她家闹事,民警遂赶到清河集村……”依据法律规定,张好峰女儿主动报警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张好峰、张海宾自首。如果张家父子故意杀人,报案的应该是许洪振家才对,可警方的报警纪录中却没有半点许家的报警电话。而河南省高院的裁定书引述新乡市中院的判决书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张好峰女儿张海静电话报案,称有人来家闹事,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先将许振军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同时将正在诊所包扎伤口的张好峰、张海宾抓获。”(附件1,裁定第4页)亦与事实真相严重不符。首先,被害人许振军在案发现场有奥迪汽车一辆,其受伤后由同伙开车送往医院,并非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将其送医抢救,这一点就连同案凶手赵文杰也承认:“我看许振军都不中,就赶紧扶着他开车去医院了。”(附件6)其次,事实真相是封丘县曹岗乡派出所干警申茂广与李怀轩接到张好峰女儿张海静的报警电话赶到张家时,看到张好峰父子浑身是血便将二人送往村卫生所进行简单包扎,返回后看到许洪振家人多势众,为避免发生不测,便连同其女儿一起送往县刑警队,而并非在诊所内将包扎伤口的张好峰、张海宾抓获。据清河集村诊所村医张好营书面证明:“2009年7月19号曹岗派出所申茂广与另一名工作人员用警车拉着张好锋与张海宾来我诊所处理伤情。打架时我没在现场,伤情派出所用相机录过,伤情没处理完,县局把他2个带走。”(见附件11)如果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父子有逃亡的迹象或打算,自然不会去村诊所包扎伤口等着“被抓获”,更不会主动向警方打报警电话,而其主动打报警电话,则说明申诉人具有自首情节。
四、原判决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定为正当防卫而非故意杀人。
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以“犯故意杀人罪”对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父子二人定罪量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定为正当防卫而非故意杀人。
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被害人许振军曾三番五次纠集黑恶势力成员深夜闯入申诉人张好峰家中寻衅滋事,2009年7月3日凌晨,被害人许振军已经具有带领数名歹徒闯入张好峰家中,对申诉人一家四口大打出手,并将申诉人常卫云打成轻伤的犯罪事实。而本案案发在事隔半个月之后,即2009年7月19日夜间,被害人许振军又再次纠集赵文杰、李克强等黑恶势力成员,手持砍刀强行闯入申诉人家中殴打张好峰、张海宾父子,申诉人张氏父子百般无奈之下奋起反抗,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
同时,我国《刑法》亦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张好峰并无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更无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首先,申诉人张好峰事前并无预谋,因受侵害而临时奋起反抗,其使用的镰刀是在被打倒之后在地上随手摸到的,并不是事先预谋准备好的,当时被告人以为摸到的是一根木棍,被追打跑回屋内后才发现是一把镰刀。而河南省高院的裁定书中指控的“经查,上诉人张好峰等人先持尖刀等凶器做好准备”(附件1第6页)与先前认定的本案案情中“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听到声音后从屋里来到院内,将院内灯关掉,每人持木棍站在院内。”(附件1第3页)不仅前后自相矛盾,而且与客观事实和常理不符。申诉人张好峰父子无法预知许振军团伙在2009年7月3日已经实施伤害的情况下半个月后再次闯入其家实施报复,怎么可能“先持尖刀等凶器做好准备”?相反,经过事先预谋的反而是许振军团伙,其之所以屡次三番深夜侵入举报村民家中实施伤害,就是欲借夜色掩盖自己的罪行。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父子在受到外来侵害的情况下,出于本能而随手拿起身边物品被迫进行自卫,根本没有任何预谋。
其次,申诉人的主观目的是驱赶入侵者,而非剥夺他人的生命。客观实际情况最能反映出一个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而本案中界定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的主观心态也应从客观实际情况予以认定,本案中有三个关键的客观现实情况足以认定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并非剥夺被害人许振军的生命:第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认定,当许振军“喊叫并用力击打张好峰家院门。被告人张海宾、张好峰听到声音后从屋里来到院内,将院内灯关掉,每人持木棍站在院内。”如果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父子在得知对方强行进入院内后,他们完全可以拿菜刀、斧头等其他足以致人死亡的锐器来进行防卫,而他们却选择使用木棍,这足以表明行为时申诉人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虽然后来张好峰使用了镰刀,但镰刀是在他被打倒之后在地上摸起的,是在当时没有选择性的情况下唯一能够让他实施自卫的工具。第二,申诉人张好峰在供述中称他胡乱楼了几下后转身就往屋里跑去,听到被害人许振军在身后喊“哎呀,是我呀!”以及李克强、赵文杰证言称受害人许振军是摇摇晃晃地走出申诉人家大门的,这就表明,如果申诉人张好峰意欲剥夺被害人许振军的生命,他当时是不会让被害人活着离去的。第三,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在案发后没有选择逃跑,而是在张好峰女儿张海静报案之后在家等候公安人员到来并被送往诊所包扎伤口,说明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被害人许振军受伤的严重性,这也充分反映了张好峰、张海宾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综上所述,不能因为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的防卫行为在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许振军死亡,就定义为“故意杀人罪”,这有违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即使假定许振军的死亡是由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所致,那么本案中张家父子的行为也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并且没有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2009年7月3日已经遭到许振军率领歹徒实施的毒打后,2009年7月19日又再次遭受这帮不法之徒的暴力侵害,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父子无奈之下奋起反抗,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而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亦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父子面对六七个暴徒破门而入进行的暴力袭击,其持棍实施的自卫行为亦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为损害事实已经发生,而且后果极其严重。据公安机关事后查明[见附件10,封丘县公安局(封)公(法)鉴(损伤)字(2009)400号和401号],被告人张好峰身上的刀伤共达13处之多,口腔粘膜被打破损;张海宾亦身中数刀,仅头部伤口就缝了十几针。如果按照公诉机关依据赵文杰、李克强的证言对案情的描述,许振军是赤手空拳、单枪匹马进入张好峰家,那么张家父子身上那么多的刀伤从何而来呢?假如不是意外原因迫使许振军黑恶势力团伙犯罪中止的话,张好峰父子将会有性命之忧。在家园受到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的情况下,张好峰、张海宾父子拿起棍棒奋起反抗,是一种本能的自我防卫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根本不需负任何法律责任。
实际上,这是一起典型的具有涉黑涉恶性质的、有预谋的村霸报复村民案件。赵文杰、李克强、邢阳阳、邵明闯等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均承认了多次纠集在一起,随许振军夜晚去清河集村殴打村民的犯罪事实,其中赵文杰在当庭证言中承认:“许振军车上一直都有一把刀,有一尺多长(见附件2,判决书第6页)” ,而另一同案凶手、许振军在新乡开的汽车美容店的雇工邢阳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亦承认:“我们从新乡来时,许振军车上后备箱里都有两个木棍。在清河集村打架时我们去第二家(注:指张好峰家)时,许振军拿棍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许振军,经常随车携带砍刀、木棍等凶器纠集黑恶势力夜晚殴打无辜村民,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许振军在行凶过程中被同伙误伤而亡,是死有余辜,咎由自取,公诉机关应当追究真正的凶手,而不能让无辜百姓蒙受不白之冤。村霸问题一直是农村社会治安工作中的一大顽疾,也是影响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颗毒瘤,村霸不除,村民永无宁日。如果真正的犯罪分子依然逍遥法外,而无罪的张好峰、张海宾父子却被推上断头台,那么村霸将更加猖狂,黑恶势力将更加嚣张,老百姓的日子将更加难过,而当地的社会稳定工作也将面临更大的考验。
如上所述,新乡市中院和河南省高院认定本案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故意杀人”的罪名并不能成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并且没有防卫过当。
五、原审审判程序有失公正,存在执法人员枉法办案、剥夺申诉人辩护权利、证人证言主体不当等事实。
首先,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胡振恒和侦查员李军收受许洪振的贿赂,在最初办案过程中完全违背事实,颠倒黑白,不仅不追究凶手赵文杰的刑事责任,反而帮助案犯销毁证据,将张好峰家铁门上的众多案犯脚印故意擦掉,又指使本是犯罪嫌疑人的赵文杰、李克强以证人身份作证,采纳两同案犯编造的前后矛盾、破绽百出的证言(见附件6),将张好峰、张海宾父子定性为故意杀人进行侦讯,采用诱供手段诱使张好峰、张海宾父子承认自己犯罪、相互为对方“揽罪”,从而为这起冤案、错案埋下了伏笔。
其次,张好峰、张海宾父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进入起诉阶段后,新乡市检察院公诉人袁小川接受许洪振的贿赂,刻意隐匿证据,包庇真正的罪犯。在2010年3月12日新乡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期间,当张家的辩护律师高建涛提出申请,要求“调取张海宾当晚使用的刀,这把刀的外形与许振军背部伤口的形成不一致,证明张海宾当晚没有碰着许振军,即没有杀人”这一关键性证据时,袁小川就竭力反对调取刀具进行鉴定。之后,当封丘县公安局报送2009年7月3日许振军、赵文杰、李克强等人非法侵入张好峰家住宅并致申诉人常卫云轻伤一案,要求将赵文杰、李克强移送检察院起诉的卷宗时,袁小川又以“(赵文杰、李克强)人不在押”为由指令封丘县检察院公诉科不允许接此案卷宗,并强硬表示“许振军、赵文杰、李克强等人非法侵入张好峰家住宅”与“张好峰、张海宾父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没有任何关联,强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18日再次开庭审理张好峰、张海宾父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而再审之前,袁小川又将赵文杰、李克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案卷从封丘县公安局调走复印,但在向新乡市中院移送卷宗时,却刻意隐瞒此卷宗材料。
2010年5月1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王云给申诉人常卫云打电话说,由于新乡市检察院非要他们开庭,他们也没有办法,因此通知她5月18日开庭审理其丈夫、儿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新乡市中院仍然采用第一次开庭时原封丘县公安局胡振恒、李军二人做了手脚的材料,而封丘县公安局重新补充侦查的卷宗材料却被故意隐瞒。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的辩护律师——郑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高建涛、李新华、温娜等律师依法向封丘县公安局调取赵文杰、李克强非法侵入住宅案卷宗材料,办案民警只提供了赵文杰的讯问笔录复印件,但拒绝加盖公章,从而导致该证据形式上不合法。过了不久,办案民警又给律师打电话说,“这个材料不能出示,否则将追究律师的责任”(见附件8)。被告辩护律师无奈只得向主审法官递交申请,要求调取封丘县公安局重新补充侦查的赵文杰、李克强等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的相关案卷,但新乡市中院对律师的多次书面申请都置之不理,致使被告方辩护律师一直不能提取到证明本案申诉人正当防卫的有力证据。由公安机关讯问、采集到的目睹整个案发过程的清河集村群众的证人证言,新乡市中院在庭审过程中既不向公安机关调取参照,又拒绝目击证人出庭作证。而公诉机关指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却正是参与侵入他人住宅进行非法伤害的此案犯罪嫌疑人赵文杰、李克强,同时公诉机关又拒不向法庭提交两人前后矛盾、破绽百出的讯问笔录。就这样,此案完全在不利于被告方的“一边倒”形势下进行审理,原审法院既拒不调取证据,也不讲明理由,且在判决书中亦不示明,完全剥夺了申诉人的辩护权利。在合议庭审理讨论张好峰、张海宾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时,新乡市中院大多数法官都表示将本案列入故意杀人去审理是不妥当的,尤其在给张家父子量刑上,意见分歧更大。关键时刻,接受许洪振贿赂的新乡市中院院长王伯勋强硬表态,一锤定音:定一死一缓。他的这一表态将张家父子推向了死亡的深渊,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判决不是依据客观事实,而是根据领导的拍板就这样出炉了。
再次,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采信与死者许振军一同参与本案殴打申诉人的犯罪嫌疑人赵文杰、李克强的证人证言,申诉人认为证人主体不当,证言虚假。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五)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在本案中,赵文杰与李克强二人不但与本案被害人许振军有利害关系,而且他们还是本案共同实施犯罪的参与者,本案的审判结果亦对该二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案产生重大影响。同时,由于赵文杰、李克强在公安机关侦办此案过程中编造的证言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破绽百出(见附件6-7),并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就有相互串供的事实,因此,原审法院和再审法院采信上述二人的证人证言,并依此认定本案事实,有违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上述规定。公诉机关应当采信目睹整个案发过程的清河集村目击村民的证人证言才属客观公正,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却拒绝目击村民出庭作证,并且不调取、不参照公安机关采集到的目击村民证言,具有枉法办案嫌疑。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未依法查明事实,违反审判程序,枉法裁决,对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做出的死刑判决是错误的,极不负责任的,严重地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死刑案件证据的解释》等规定,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予以维持原判亦是完全错误的,是极不慎重的。故此,我们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河南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8号裁定,对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提起再审,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张好峰、张海宾二人无罪。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
常卫云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1、河南省高院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新乡市中院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证人潘景兰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证人许坤亮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5、证人张守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6、犯罪嫌疑人赵文杰讯问笔录复印件四份
7、犯罪嫌疑人李克强、邢阳阳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8、辩护律师调取证据申请书和情况说明复印件各一份
9、申诉人常卫云伤情鉴定复印件一份
10、申诉人张好峰、张海宾伤情鉴定复印件各一份
11、集河集村村医张好营书面证明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