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帮助公民正确运用法律,协助警察准确打击非法拘禁犯罪。
一、如何识别黑监狱
1、黑监狱的定义
黑监狱是指未经合法手续和法定程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场所。通常表现为各种名目的“学习班”、宾馆房间、地下室里的“接待站”、“驻京信访群众工作组”等等。无论是否警察、公务员,只要没有传唤、拘留、判刑等合法手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都是非法拘禁。
2、黑监狱的法律责任
将公民关押在黑监狱,在法律上的称谓是“非法拘禁”。 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受到刑事制裁。
3、黑监狱与监视居住的最根本区别
监视居住是公、检、法机关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对不适合在看守所关押的人,依据法律程序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有相关的书面法律手续向被监视居住人送达,其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
黑监狱则是无任何书面法律手续,将公民关押在看守所、监狱、劳教所以外的地方(如宾馆、酒店、民居、商品房、法制教育学习班),是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人多为无业人员、保安公司、地方接访人员;但不排除地方公、检、法人员的非法参与。
二、如何寻求救助
(一)如何向亲友和社会公益营救人士寻求救助
1、被送往救济站时,先与亲属、朋友打电话报告所在位置。
2、被地方接访人员接走之前,尽量藏好手机和身份证。
3、在被运输到黑监狱的过程中,注意观察周围的环境,并能准确的通过手机短信向营救人员描述黑监狱所在位置,并表明需要营救的意思。如:我是张飞,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现在北京新港快捷酒店被限制人身自由,从12月26日晚8点一直到现在,需要你帮助报警。
4、日常注意收集、保留社会公益营救人士的联系电话。
5、在没有手机的情况下,要利用看守松懈的机会,向外面发出求救信息。
6、注意随身带上纸、笔。
7、注意在黑监狱的地方留下将来识别的标识。
8、听到营救人员的声音,及时作出回应,比如大声喊:我在这里,快来救我!
9、不宜向他人(包括警察)透露你所隐藏的手机。
10、在没有手机的情况下,可以在纸上写明向谁求救(亲属、朋友、社会公益营救人士的电话号码),以及求救内容(被非法拘禁人的姓名、时间、地点)。
11、在没有手机的情况下,应当注意观察周围的环境,发现有路人可能提供帮助的情况下,要及时的将求救信息写成小纸条,包裹一些硬物,投掷给路人求救。
12、获得营救以后,共同的受害人之间,应相互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将来相互作证。
13、受害人之间要相互帮助,有先出去的人可以帮助其他受害人寻找自愿者和发送求救信息或者报警。
(二)如何向警察寻求救助
1、在联系不上亲友、社会公益营救人士的情况下,自己应拨打110报警。
2、报警时,首先要明确非法拘禁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受害人不宜强调非法拘禁人员是否属于公务人员。对于警察确认的实施非法拘禁人员的公务员身份,应当要求警察提供书面证明)。
向警方简单陈述表明案由(非法拘禁),个人基本信息,非法拘禁开始的时间、地点、经过。
报案范本:喂,我是张飞,江苏省昆山市的,我报非法拘禁案。12月26日晚8点开始到现在,我被几个陌生人一直关押在北京南站附近南三环的新港快捷酒店231房间,他们将我身上的东西抢走,不让我出去。我不知道他们的确切身份,问他们是哪里的,为什么要关押我,他们也不说。我很害怕,我要自由,请你们解救我。
3、报警时,应明确向警察表示:我要自由的离开。
4、警察到达现场询问情况时,应当记住警号,问明其属于哪个派出所。
5、请求警察接受你的报案,必须坚持警察带你到派出所做《报案笔录》,并索取《受理案件回执单》。
6、做《笔录》时,应当注意:一定要求警察把非法拘禁时间(由始至终时间)、地点记录清楚,以及非法拘禁的细节(主要包括是否存在殴打、侮辱、非法搜身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情节)。尤为重要的是:要求警察必须查明非法拘禁人的真实身份。
警察问:你不是认识非法拘禁人吗?
标准答案:我不确定他的真实身份,这个情况正是我需要警方调查核实的。
警察问:实施非法拘禁的人是你们当地驻京办人员,归检察机关管,不属于我们管辖。
标准答案:我不清楚他们的真实身份,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你应该先接受案件,然后查明事实,移交相关部门。
无法获得警察救助的原因可能是: 未能将自己的准确位置告诉亲属、朋友或者社会公益营救人士;不恰当的报警内容,例如:驻京办人员将我非法拘禁在新港酒店(警察会告知:此类非法拘禁案属于检察院管辖,拒绝出警)。
三、公民如何围观救助
1、带上拍摄工具录音、录像,帮助警察固定黑监狱犯罪的证据。
2、及时报110求救(报非法拘禁案)。
3、应当观察黑监狱的周围环境,是否有多个出口,防止黑监狱转移受害人。黑监狱通常是在晚上运输,因此,夜晚围观请带上手电筒照亮。
4、在警察到来前,黑监狱通过车辆转移受害人时,要再次报警说明情况紧急,记住车牌号码,同时想法阻止黑监狱车辆离开,为警察到来赢得时间。
5、如果警察在场(或者离开)而不营救时,应当争取黑监狱周围的民众的支持,如一起大声喊:黑监狱是犯罪,打击黑监狱,立即放人。
6、对于不作为的警察,记录下警号后,立即打110请求转警务督察投诉台,完成现场投诉,促进警察依法行政。如果警察继续不作为,就要一起发动现场公民声讨黑监狱和不作为的警察。
7、对于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职责的警察,每一个围观者都应当分别向当地公安局局长信箱写投诉信,要求公安局对此类警察予以清除,完成事后的监督。
8、及时的将现场围观情况、围观音像资料,通过推特、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在网络中,激发公民社会的群体关注和监督。
9、记录下围观者的联系方式,准备将这些围观者纳入黑监狱案证人范围。
10、帮助黑监狱受害人与警察交涉,甚至代理。
11、获得非法拘禁者的求救信息后,不宜拨打这个信息源提供的电话,一旦让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发现,很可能导致营救行动失败。比较适宜的方式是通过短信联系确定受害人的位置。
三、如何追究黑监狱的法律责任
1、启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简单说:要求立非法拘禁案,并要求获得公安机关最终的处理结果。
2、如果公安机关出具了《不立案通知书》,应及时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3、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按照刑事案件程序办理后,还应当关注法院最终的审判结果。
四、围观公民如何与警察交涉
1、尽可能的熟悉《宪法》、《刑法》、《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10报警台指挥室接警程序》、《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一些与非法拘禁和报警、接警有关的法律条文,方便与警察交涉时使用。(参见第六部分)
2、了解公安机关管辖的非法拘禁和检察院管辖的非法拘禁的区别点,检察院管辖的是公务员实施的非法拘禁,其他非公务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应由警察管。
3、现场公民围观时需要网络公民支持,比如拨打110报警,告诉警察xx地点公民xxx被非法拘禁,警察问你和他(她)什么关系,回答:普通公民,见义勇为。
4、与到达黑监狱现场的警察交涉。告诉警察自己的真实身份,指证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正在发生。
5、在警察局做笔录。在公安机关派出所做笔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警察记录,另一种是自己书写。
为避免警察做笔录时存在的错记、漏记,建议采取自书的方式陈述案件经过。
对于警察所做的笔录,应当仔细阅读,发现错记、漏记,必须坚持更正和补充,建议:自己亲自对错记的笔录进行修正,对漏记的笔录进行补充【强调法律规定】。
如果警察不同意对错记、漏记进行更改和补充,请不要拒绝签字。你应当直接在笔录最后写明“与事实不符,警察拒绝更改”。
对于警察所做笔录中的非法拘禁的时间一定要注意记录的准确性。
五、如何预防打黑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打黑可能面临人身和法律风险)
1、围观是自己自愿来的。公民、专家、学者、律师、记者、医生、摄像师等均有权围观黑监狱。
2、黑监狱的信息来源于网络公共平台。
3、强行进入黑监狱营救受害人是会有风险的,要坚持绝对的非暴力。
4、对遭受非法拘禁的受害人不主动争取人身自由的,不宜强行劝离黑监狱。
5、警察问:你们来干什么?你们知道这样做是扰乱社会秩序吗?
标准答案:我听说这里有人被非法拘禁,我过来核实并举报犯罪,这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六、公民围观黑监狱有关法律条文
1、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 该条例的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即使发生上访人员危害到公共秩序的活动,也应该由公安人员来制止而不是信访工作人员。
信访机关不是公安机关,无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依照上述法律,各个地方驻京机构或者信访机构非法限制上访者的人身自由,羁押虐待上访的公民,已构成犯罪行为。
2、公民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8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
公民发现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举报,有权利进行制止。
(郑建伟、单亚娟、许志永编写,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