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连海,北京人,是一个儿童肾结石患者的父亲,三聚氰胺毒奶受害者集体维权联盟“结石宝宝之家”的发起人。他曾在电视台、国家工商总局的广告公司、国家质检总局的《中国质量报》等多家媒体工作过多年。2010年他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2010年12月24日,中国广州的《时代周报》评选“2010最有影响力的时代100人”,赵连海获评为“民间十大人士” 。

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连海先生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赵连海涉嫌寻衅滋事案赵连海的辩护人,继2010年3月30日第一次庭审后,今天依法再次出庭参与庭审,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检方没有证据证明其起诉书所指的公共场所出现有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部分在场警察的证词等检方证据反而证明赵连海及其他三聚氰胺问题奶粉受害婴幼儿的家长并没有过激行为。
赵连海的行为均在法律明确许可或任一位有良知的公民均能理解、接受的范围内,且绝大多数场合都有警方在一旁监控,故事实上没有造成任何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情形,指控“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更属无稽之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显然,检方没有确实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相关公共场所出现有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故指控赵连海犯寻衅滋事罪欠缺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依据。
二、检方没有证据证明其起诉书所指的公共场所出现的相关情况与赵连海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赵连海并不是检方指控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者、领导者或教唆者。检方没有证据证明其起诉书所指的公共场所出现的相关情况与赵连海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退一步讲,即便参与相关事件的个别人的行为不当,则也不应当将他人不当行为归责于赵连海。
三、赵连海的相关行为是作为受害方的维权或是为了帮助其他受害者而采取的见义勇为行动,而没有任何寻衅滋事的主观意图。
在本案中,赵连海并不是无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事情的起因是其作为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受害方未获得合理赔偿,或系因其朋友要求他帮助在“黑监狱”里被强奸的受害人,而绝不是没事找事、无事生非。
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系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出于逞强斗狠、耍威争霸或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不良动机而实施的犯罪。而赵连海相关行为,实为在相关司法救济不力情形下,受害方不得不自力救济的无奈之举,并没有寻衅滋事犯罪故意,其行为目的是维权,故指控赵连海犯寻衅滋事罪欠缺犯罪主观方面的事实依据。
四、同六天前终审宣判的肖传国等寻衅滋事案对照,更应判决赵连海无罪。
肖传国“肖氏术”骗局因被害人的揭发将大白于天下,故他有杀人灭口的充分动机;肖传国通过戴某所雇凶手用铁器向被害人头部袭击;欲以铁锤和钢管袭击方舟子;方玄昌头部被打得血流如注伤口深至颅骨,凶手还阻止其逃离;直接行凶的许某供认其接到“石景山这个要打重一点”指令,再结合肖传国蓄谋已久、买凶金额巨大、凶手数月蹲点伺机作案的情况,故肖传国本应接受严厉的刑罚制裁。
而(2010)一中刑终字第3377号刑事裁定维持了肖传国五个半月拘役的刑罚;故若肖传国案审判合法、无误,则出于统一寻衅滋事刑罚尺度的考虑,应判定赵连海无罪,以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努力争取相对好的效果。
顺便提一下,检方指控的赵连海的各项活动,均在警方的严密监控下进行。若指控成立,则警方相关人员行为已构成渎职。
总之,接受采访无罪,进行信息通报也无罪,依法维权更无罪。对受害者的维权活动,有关机关应理性依法面对,而决不能玩弄法律、漠视民意、践踏公义、泯灭良知而武断打压。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连海没有犯罪故意,更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理应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望合议庭判决被告人赵连海无罪。
以上意见,望采纳。
辩护人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公盟关于赵连海案上诉的说明
2010年11月10日,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家长赵连海先生被北京大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我们认为此判决严重违法和不公,赵连海于今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作为援助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以及赵连海本人的公民群体,我们作如下说明:
第一,赵连海无罪。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赵连海的行为可以概括为两个:为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呼吁公正赔偿和为黑监狱中被强奸的女孩报案。赵连海本人作为三聚氰胺奶粉受害孩子的父亲,为自己的孩子也为30万结石患儿呼吁公正赔偿,可法院不立案(即使后来个别立了案也没有判决结果),万不得已号召有社会责任心的勇敢家长团结起来争取权利。聚源宾馆是长期非法拘禁上访者的犯罪地,可公安机关对此不闻不问,即使发生了上访者被看守强奸的极端事件后,受害人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仍然不理会,在这种情形下,赵连海以及其他公民不得不见义勇为,到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同时接受媒体采访,以扩大影响的方式为受害人争取公正。赵连海的行为无非是代表无辜受害者近乎绝望的呐喊,均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公民正当权利,没有造成任何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更不是无事生非,此行为被定寻衅滋事罪实在是有悖法律。
第二,枉法判决是对弱者的严重伤害。2008年9月11日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发后,在赵连海先生的倡议下,部分家长代表30万结石患儿走上了漫漫维权路。作为代理患儿求索正义的公民群体,我们和赵连海以及其他勇敢的家长一起尽了最大努力,起诉到最高法院、石家庄中院以及全国各地数以百计的基层法院,直至到香港地方法院诉三鹿的大股东恒天然集团,在此过程中通过协商为部分受害者争取到了公正赔偿,但直到两年之后的今天,仅我们代理的400多名受害者就仍然有120多位没有得到公正赔偿,他们中有的患儿至今体内有结石,有的动手术花费八九万元而赔偿只有两千元。在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惩罚,弱者的公正遥遥无期的情况下,家长赵连海为维护权利被判刑罚,这是对受害者更是对国民期盼的公平正义极大的伤害。
赵连海被定罪的另一行为是报案并呼吁关注黑监狱受害者。就是那个聚源宾馆,强奸案发生之前的两年多时间里,曾经发生过数起上访者被殴打致伤的事件,就在2009年3月12日,河南新乡16岁的高二学生姚博在聚源宾馆被殴打致脑震荡,家人无数次拨打北京的110,到处奔走上访,而持续存在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受到任何追究。2009年8月强奸案发生后,受害人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仍然不理会,正是有了赵连海等人“寻衅滋事”,凶犯最后才被定罪,黑监狱才有所收敛。赵连海帮助弱者,举报犯罪,本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可现在居然成了“寻衅滋事”,以此类推,那些围观非法暴力拆迁、抗议城管打人、揪出官二代交通肇事等等所有路见不平行侠仗义的公民都是寻衅滋事了,如果这样的公民被定罪,我们的社会还有什么“见义勇为”?还有什么天理?
第三,希望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改判赵连海无罪。公民在宪法框架下和平非暴力的维权道路不应当被堵死,司法不可以成为利益集团打压异己的工具,否则长此以往将制造整个中华民族的悲剧。我们希望,基于国法也基于天理人情的“大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能够纠正大兴法院的错误判决,在这个公平正义严重缺失的年代,给受害者以安慰和希望。
公盟
201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