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喜(1987年1月3日-2018年12月5日),中国艾滋病维权人士。是河南省血浆经济的直接受害者,2011年2月11日被河南省新蔡县法院以“故意破坏财物罪”判处1年徒刑。田喜一直是河南当地政府的“稳控对象”,而他近期连续两次“在京非访”,给当地政府对他的监管带来很大的不便。因此,当地政府建议“公安机关介入,完善材料,予以打击”。田喜的父亲田德民说,田喜的诉求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理睬,不论是肇事医院还是有关部门始终没有给予田喜经济赔偿,而且当地法院对他的赔偿要求也不予立案。田喜于2018年12月5日在河南新蔡家中病逝,死于心脏病发作,终年31岁。
田喜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田喜父亲田德明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田喜的辩护人。经过仔细审阅案卷和会见被告人田喜,我们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发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背景,田喜是河南“血浆经济”的受害者。
本案表面看似乎是被告人田喜毁损了某些单位和个人的财物,但实际却是一个河南“血浆经济”的受害者寻求赔偿无果而做出的悲愤与无奈之举。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河南掀起了一场“以血致富”的大运动,当地政府卫生医疗部门开设了大量血站,鼓励和组织大量贫困农民卖血,采用单采血浆术将卖血者的血浆和红细胞分离,再把红细胞回输卖血者,将血浆卖给生物制药公司,但灾难就在这不知不觉的回输和皆大欢喜的赚钱中降临了,农民在拼命地卖,血站在拼命地采,艾滋病病毒在卖血者和血浆制品中广泛传播。
1996年3月,年仅九岁的田喜因脑震荡去新蔡县人民医院治疗,在本无需输血的情况下,医院和医生为了满足私利,为田喜输血四袋。其后,田喜一直身体状况不好,常常感冒发烧。2004年,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田喜已感染艾滋病、丙肝和乙肝。
作为一个“血浆经济”的受害者,田喜为了得到合理的赔偿和救助,自2004年开始,走上了长达六年艰辛而曲折的维权之路,并以坚韧的毅力完成了大学学业。六年中,田喜向法院起诉过、向政府求助过、与医院协商过、去北京信访过,但都没有结果。反之,田喜却成了当地政府稳控的重点人物。
二、田喜的行为理性而克制,并不构成犯罪。
今年7月,田喜与新蔡县委书记通过手机短信联系,再次表达解决赔偿问题的诉求,两次约见田喜都没有见到县委书记,田喜认为政府是在拖延时间,于是直接去找新蔡县人民医院院长协商解决,院长称医院无法解决,让田喜找领导,领导说赔多少就赔多少。面对责任部门的敷衍、塞责,别说田喜作为一个肝病患者,情绪难以控制,就是普通正常人也会爆发。
长达六年的维权之路已经使田喜身心倶疲,面对推诿,他并没有想到去伤害他人、报复社会,他所能做的就是摔一些东西、砸了拒绝见他的人的门锁,这需要多大的理性与克制啊!
卫生部办公厅为田喜的事情还专门印发了一期《卫生信访信息》,其中提到:“田喜可能不是青少年感染艾滋病患者中第一个或最后一个能够参加高考、被录取并完成学业的人,田喜的高考、求学和寻求就业之路发人深省,这样的患者在赢得自尊的同时也应当得到他人的尊敬,也是同类人的一个范例。目前,在田喜最需要援助的时候,谁能向他施以援手?”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田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部分指控事实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田喜分别于2010年8月2日、8月5日、8月6日实施的损毁财物行为,新蔡县公安局已于2010年8月7日对田喜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田喜对其行为已经承担了相应责任,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该三起事实为已决事实,不应该再次认定为犯罪事实。
(二)田喜的行为未达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第1项、第2项之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或“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田喜分别于2010年8月2日、8月5日、8月6日实施的损毁财物行为,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取消指控;田喜于2010年8月14日实施的损毁财物行为,部分指控事实有误,因田喜仅承认砸了防盗门猫眼,没有砸门锁及把手,且无其他直接证据证实田喜砸了门锁及把手,因此,应取消对该起事实中对防盗门门锁及把手被损坏的指控和认定,只认定田喜砸了猫眼;田喜于8月17日实施的损毁财物行为,部分指控事实有误,因田喜仅承认砸了摩托车仪表盘,没有损坏前挡泥瓦,且无其他直接证据证实田喜损坏前挡泥瓦,因此,应取消对该起事实中对摩托车前挡泥瓦被损坏的指控和认定,只认定田喜砸了摩托车仪表盘。而该两起事实根据上述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本不构成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三)公安机关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多次违反办案程序
2010年8月2日,田喜实施损毁财物行为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新蔡县公安局接警后到达现场,未对田喜采取任何措施,未及时对案件做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第82条第1款、第83条之规定,新蔡县公安局明显违反办案程序,属于行政不作为。如果8月2日新蔡县公安局对田喜及时采取措施,后面的事实可能就不会发生。(“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过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2010年8月7日,新蔡县公安局对田喜8月2日、8月5日、8月6日的行为做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同时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方能决定暂缓执行,而田喜的情况明显不符合暂缓执行的条件。因此,新蔡县公安局做出暂缓执行的决定明显违法,不知出于何种考虑。
根据起诉书指控事实,田喜8月14日、8月17日实施的行为均发生在暂缓执行期间,新蔡县公安局为何不予及时制止并依法做出处理,而是直至8月17日下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田喜从家中带至医院,8月18日突然对田喜做出刑事拘留决定,但8月19日方把田喜送上蔡县看守所收押,明显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之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三、对田喜进行处罚手段不当,羁押田喜并非维稳良策。
六年来,为了得到合理的赔偿和救助,年轻的田喜通过各种方式维权,都没有结果,尤其是大学毕业之后,就业无望,生活无依,就业和生活的双重压力让田喜不堪重负,迫使田喜想尽快解决自己的问题,但总是事与愿违,绝望的田喜最终情绪失控实施了此次过激行为。另一方面,田喜长期的维权之举给当地政府的维稳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当地政府迫于维稳的压力,对田喜采取了多种措施和手段,均未达到效果,田喜不得已坚持维权,而政府又必须维稳,双方的矛盾不断升级,渐成不可调和之势。
2010年3月4日,《中共古吕镇委员会关于对新华街田喜稳控情况的报告》提出“对田喜实行包案稳控措施”,其中“具体负责人为新华街居委会主任胡耀东”,也就是本案中在2010年8月17日下午因跟踪田喜被砸坏摩托车的人。2010年7月9日,在古吕镇政府向新蔡县委做的《关于田喜赴京非访情况的报告》中,镇政府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公安机关介入,完善材料,予以打击”的建议,以便于对田喜进行监管。
以上两份报告清晰的反映了当地政府迫于维稳压力为管控田喜而既定的打压式工作方法和思路,对此我们感到非常遗憾,因为“打压”不仅使“矛盾”激化升级,而且与“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维稳工作精神实质“背道而驰”。因此,羁押田喜并非维稳良策。我们坚信方法总比问题多,虽然田喜的问题解决难度较大,但只要当地政府放弃打压式工作方法和思路,回归帮扶救助田喜的正确轨道,在社会各界的关爱援助之下,田喜的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合理解决,当地政府也能够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维稳工作的目标。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田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结合本案的起因、相关背景和证据,我们也相信法院会依法判决田喜无罪,并当庭释放。
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
梁小军律师
杨 勇律师
201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