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30日、8月16日,闻名遐迩的避暑山庄河北省承德市发生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抢劫致死案,案发现场周边村庄承德市大庙镇庄头营村四位青年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先后被捕,经旷日持久的十年反复一二审程序,河北高院于2004年3月26日以抢劫罪终审判处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朱彦强无期徒刑。随后四人从看守所转入河北承德监狱服刑,迄今为止,四人从未服判,一直坚称无罪,持之以恒的申诉喊冤。

又一年过去了
这一次从沧州回来好几天都不知道该说些什么。记得上次去是在春天,一路上为万物复苏而感动,而这次是寒冷的冬天。又一年过去了,我们承诺帮助的承德四公民仍然狱中。又一年过去了,我们收获的仍然是失望。
刘成金从监狱打电话给杨士亮家,希望我去一趟,有事要面谈。周日下午出发,晚上住沧州,周一上午到监狱。
我以亲戚的名义去探监。但这次一开始就有了麻烦。提到刘成金,狱警就提高了警惕(或许过去我们做错了什么?),详细询问我们之间的关系。我不想撒谎,只好说是他哥哥的朋友(我和他哥哥谈过话),受他妈妈的委托来看他。狱警说不行。
我长久徘徊在附近,不甘心就这样离开。十点多,我给石家庄的王锦奇律师打电话,希望他帮忙。十一点半,他回复说,可以了,就说普通的探监。我赶到监狱门口,已经下班了,狱警说狱警科长已经打了电话,下午两点让我再来。
两点狱警给科长打电话,然后询问我来干什么,我说我想了解一个案件,一个冤案。他们再次通电话以后,我被拒绝了。很显然,我被拒绝是因为我不想说谎。我给科长打电话,他问我通过谁的关系,我说一个律师朋友。他说现在管得很严,以后再说吧。就这样,我因为不想说谎,失去了最后一次机会。
我给刘成金留下一个字条,留下了我的电话。但几天过去了,我没有接到电话,我不得不担心,那个字条是否已经送给他。
从来没有像这次失落过,好几天心情沉重。但我们不会放弃的,是的,永远不会!我们一定要想办法。
许志永
2007-1-13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
陈国清,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捕前住承德市大石庙镇庄头营村;
杨士亮,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捕前住承德市大石庙镇庄头营村;
何国强,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捕前住承德市大石庙镇庄头营村;
朱彦强,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捕前住承德市大石庙镇庄头营村。
申诉要求:撤销[2000]冀刑一终字第793号刑事判决书,立案再审,依法判决四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
1994年7月30日和8月16日,承德市发生了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当年11月,第二起出租车被杀案现场附近的庄头营村村民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四人在警方排查并严酷的刑讯逼供后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捕。
1996年8月,一审承德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1996]承市刑初字第85号),四个人都以抢劫罪判处死刑。上诉后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了20多个疑点,以“事实不清”为理由先后三次发回重审。直到2003年7月,河北省高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判,2004年3月26日,在自己提出的20多个疑点一个也没有排除的情况下认定抢劫罪成立,但又没有任何根据地改判为三个死缓、一个无期([2000]冀刑一终字第793号)。经过五年申诉之后,2009年10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冀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
二、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除口供以外,承德中院做出的四次死刑判决主要证据有两个:刀子的血型鉴定和一个烟头的DNA鉴定。首先,关于刀子。法院认定从陈国清家搜出的一把刀子是作案用的刀子。案卷记载,1994年7月31日,即第一个凶杀案案发的第二天,承德市公安局破案记录记载“双桥公安分局刑警队孙晓涛同志送来刀子一把”,“刀子上血型为B型”。但是这把刀子后来不知去向,再也没有在案卷中出现过。同一本案卷里还记载,1994年11月2日,从陈国清家里搜出一把刀子,但这把刀子的鉴定时间却是1994年7月31日。到底作案工具是一把还是两把刀?卷宗里并没有说清楚。
其次,关于烟头。法院认定作案现场嫌疑人之一杨士亮留下了烟头。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后座前左踏板上有一过滤烟头有Beidaihe字样(已提取)”,勘验笔录称对现场进行了拍照,而烟头的照片从未在庭上出示过。至于辽宁省公安厅所作的(1995)辽公科D字19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烟头上的唾液与杨士亮唾液的DNA类型基本一致。这一鉴定结论在正常的情况下,使得杨的犯罪嫌疑大大加强,但是,由于烟头的来源并无证据证明,且烟头作为检材在辽宁省公安厅的使用情况自相矛盾,该烟头是否为犯罪现场提取的那一个,令人有理由怀疑。
另外,起诉书和判决书反复所称“抢走人民币300余元,BP机等物”没有出现过。
三、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
四位被告人均证明没有作案时间。例如,“730”案发当天,承德市第二锅炉厂考勤簿上明明记载着陈国清案发当天全天上班,晚上加班。此考勤表原件已被公安机关提取,侦查人员还询问了记工员郑启超和当天在车间与陈国清一起上班加班的工友,均证明陈国清确实全天出勤,晚上加班,这一直接证明7.30日陈国清没有作案时间的重要证据,公诉人不举证,一审法庭不调取,虽经律师当庭多次强烈要求,始终不在庭上出示。“816”案发当天,朱彦强正在医院输液,有处方为证,杨玉环等证言与处方相印证证明朱彦强无作案时间。但其处方被办案人员提取后隐匿了,被告人、辩护人多次强烈要求,拒不出示、质证。杨士亮在案发当晚和邻居打麻将,有证人愿意出庭作证,但开庭时法院从来没有让证人出庭。
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控辩双方提交的证人证言,明确证明四名被告人无作案时间。在检察院起诉后侦查阶段即告终结,而本案在第一次开庭和二审三次发还之后,侦查、公诉人员反复找已给律师作过证的证人,威胁谢红梅、李相等人改变证词。
四、有新证据说明真凶另有其人。
刘成金,服刑于沧州监狱,多年来坚持不懈地举报真凶另有其人。2005年 3 月 15 日 ,承德案辩护组成员赴沧州监狱取回刘成金的书面详细举报材料。2005年12月30日,河北省高院就案件事实对举报人刘成金进行了一次询问。2006年5月中旬,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分局刑警队派出三名刑警至河北沧州监狱询问真凶举报人刘成金,询问过程持续三小时,警方对刘成金的叙述内容作了记录,主要了解刘成金所知的关于真凶线索的情况。然而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有关该案可能获得再审的积极信息。
五、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一)侦查阶段严重违法表现:
1、采取收容、提请逮捕、严重超期羁押等强制措施均不符合法定条件;
2、涉嫌刑讯逼供、骗供、诱供。九年来,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多次要求当庭验伤均遭拒绝,承德市中院退还补充侦查提纲和省高院三次发还提纲,均反复提出查清是否刑讯逼供问题,从未查证。拒不查证本身也应当能说明问题。在事隔六年后的第四次一审开庭时为了防止四被告人用带着手铐的手去拉开衣服要求检伤,竟把四名被告人反铐着参加庭审,这在全国也实属罕见!
3、故意让本案嫌疑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等串供,然后根据录音整理成《侦查材料》入卷作为证据,这就是骗供诱供非法取证的证据;
4、隐匿重要证据。陈国清在1994年7、8两月出勤簿原件及其1994年8月16日朱彦强输液处方,是证明二人无作案时间的直接证据,均被隐匿;
5、制造(94)78、91两份不取样就出结果的虚假的血型、唾液型鉴定书;
6、1994年11月5日市公安局的《破案报告》称何国强“供认不讳”,实际是11月18日才第一次讯问何国强;
7、滥用侦查权,在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后仍不断与检察院混合办案,进入一审、二审之后仍针对律师取证反复询问同一证人,违背刑诉法和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第35号令,使证人不能在不受干扰和威胁的情况下正常作证。
(二)检察阶段严重违法的表现:
1、没有查实四名嫌疑人的一件犯罪事实就批准逮捕;
2、没有查清一件犯罪事实就反复起诉;
3、四次一审,前后仅制作了96、97两份起诉书,此后从未向被告人和辩护人送达过起诉书。第四次一审公诉人用97年的起诉书起诉,庭后却把一份没有送达的起诉书入审判卷,弄虚作假;
4、非法行使侦查权,混淆侦查和起诉乃至诉讼阶段,多次和侦查人员一起提审被告人,对已向公安机关作过证的证人郑启超等人诱供、逼供;
5、对二审法院、被告人、辩护人要求查清是否刑讯逼供的要求不作为。对严重超期羁押不通知不纠正。对隐匿的重要证据不调取,不举证。
(三)审判阶段严重违法表现:
1、四次一审判决尤其是高院发还后的二、三、四次判决,不顾事实和法律;无视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
2、同一审判人员连续三次担任本案审判长;
3、在上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被上级法院指出的证据疑点查证毫无进展的情况下,本应无罪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却无视上级法院裁定,重抄已被高院反复否定的判决重判,这是妨碍司法行为;
4、对造成超期羁押负有责任。
最后陈述:从案发到现在已经十余年,申诉人仍在承德监狱服刑中。现在本案事实清楚,却无人积极主动进行查明。我们呼吁正义的力量来敦促本案的进一步调查和审理。申诉人和家人无时无刻不在期盼着真相大白,正义来到的那一天。人的一生有几个十年?在此我们诚恳地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早日查明事实真相,还申诉人和他们的家庭一个清白。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蒙冤的申诉人:
陈国清
杨士亮
何国强
朱彦强
2009年11月30日
就承德案致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王胜俊大法官:
以这种方式表达意见实属无奈,此信是为了河北省承德市四个无辜公民被五次判处死刑入狱15年的冤案。
经过慎重细致的调查了解,我内心确信他们是无辜的,在法律上更是无罪。此冤案概要如下:1994年7月和8月,河北承德发生了两起出租司机被抢劫杀死的凶案,我的四个当事人陈国清、何国强、杨仕亮、朱彦强因家住案发地附近并且属于“不良青年”从而成为犯罪嫌疑人。承德中院先后判处他们四次死刑,前三次河北高院都发回重审,最后河北高院于2004年3月判处他们三人死缓一人无期。
从2004年3月我们从前任律师手中接过此案代理申诉。当年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室的法官说,必须拿到河北高院驳回申诉的决定以后,最高法院才会立案再审。他们家人和代理律师往返奔波五年之后,2009年11月18日,终于拿到了河北高院的驳回申诉裁定书。
2009年11月23日,我和当事人父母到最高法院设在红寺村的信访接待室递交申诉材料,接待室说,河北、辽宁、河南三省的申诉一律不接受,需回到地方找工作组处理。我的当事人家属今年8月到石家庄找到过驻地方工作组但没有任何结果。现在,最高法院仍然要把正常的申诉工作推给地方,而地方不予理会,我们已经跑了五年河北高院,凭什么还要让我们再回去?15年的冤案到底还有没有人管?
15年奔波足以让任何家属感到绝望。他们闯过中南海,无数次到过东交民巷,现在,他们打算去人权委员会(我不知道什么地方只是听他们说起)或者中南海。考虑到他们的人身安全,我反对他们过于激烈的行动,但我必须给他们一个解决办法。接下来的一个星期,我们打算每天去最高法院要求立案,直到见到审监庭法官面谈并接受我们的申诉材料为止。我们承诺,不闯警戒线,不喊口号,不妨碍交通,我们只是要求立案再审。
承德陈国清等涉嫌抢劫案代理人
许志永
200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