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维权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基本原理

第一节 公民维权的概念

第二节 公民维权的根本力量——人性中的善

第三节 公民维权的基本原则——非暴力、法治和理性

第四节 公民维权的主要途径——真相、行政复议、诉讼、上访、集会游行、罢免等

第五节 和维权有关的常见罪名及辩护

第六节 参选人大代表

第七节 公民代表

第二章 分则——几种常见的维权及个案点评

第一节 小区业主维权

第二节 土地维权

第三节 房屋拆迁维权

第四节 环境维权

第五节 信仰自由维权

前言

公民在当下国情中如何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在维护合法权益过程中推动民主法治进程,这需要理论和经验上的总结。

我们主张依靠良心维权,坚守法治和绝对的非暴力,这不仅能够调动人性中健康的力量为自己赢得公正,而且能调动体制内良性力量,同时尽量避免给保守官僚留下把柄,逐步推动良性力量占上风,最终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推动中国的政治文明进程。

本书第一章主要内容是讲述公民维权的基本理论和主要维权途径介绍,维权基本理论包括根本力量所在、维权行动的基本原则等。维权基本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诉讼、上访、集会游行等,最后部分讲述公民代表的注意事项。第二章主要内容是各专业领域的维权策略以及个案点评。当然,这对于公民维权而言只是一个宏观的指导性意见,具体到实际案例,还需要具体分析。

第一章 总则——基本原理

第一节 公民维权概念

公民维权是指公民依靠现有的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行为。

公民维护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公民维权不是为自己争取特权,而是捍卫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公民维权包括针对公权力违法的维权,比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中的维权,也包括针对各种强势者的维权,比如业主维权、消费者维权等。

但考虑到针对公权力滥用的维权更加困难,也更具有健全民主法治的长远意义,本书重点谈针对公权力滥用的公民维权

第二节 公民维权的根本力量——人性中的善

公民维权的根本力量来源于人性的善。维权基本思路是以绝对的非暴力克服野蛮暴力,以善克服恶。

特权、腐败、非正义、对权利和尊严的侵犯都是人性中自私贪婪一面的结果,无权无势者要想战胜人性中自私、贪婪、虚伪、损人利己等恶的力量,必须用人性中善的力量。

恶的力量可能很强大,可能是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可能控制了公权力以至于正义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得到伸张,但是,人心向善,恶势力在整个人类社会中并不占优势,而且,恶的力量与善的力量同属于人性,再坏的人内心也有善的一面,我们要通过具体行为充分调动人性中善的一面,用善的力量抑制恶的力量。

用恶的力量——比如阴谋诡计等有时也能战胜对方的恶的力量,但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另一种恶的力量占上风,不会推动我们社会的文明进步。因此,公民维权拒绝采用贿赂、欺诈、阴谋等违背道德良知的方式。

事实上,公民维权基本上是无权者的维权,不大可能靠特权的方式获得正义。公民维权要有公民社会的责任担当,不仅是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要考虑到用正确的方式维权,要考虑到在维权过程中推动整个社会法治进步。

人性的善包括对弱者的同情、诚实、对真相的追求、对美好事物的向往等等。当我们面对强大的黑恶势力的时候,我们不要试图比他们更黑更恶,而是要以诚实、善良、正义等美德激发包括对手在内的所有人内心善良的力量,赢得公众的道义支持。

无论我们遭遇了什么,我们必须坚守善良的信念,坚守对一个美好社会的向往,直到这种坚守成为我们的信仰,并最终成为这个社会的主流信念。

在我们这个时代,以善的力量战胜恶的力量是可能的。

如果说一个世纪以前先哲们这样主张过,失败的命运几乎是注定的。当时的国际环境仍然是丛林法则,没有形成自由和人权的主流意识形态,国内环境仍然是根深蒂固的专制土壤,人们只相信两千年传承下来的野蛮政治法则。

但是今天,人类社会已经形成民主、自由、法治、人权的潮流,中国已经置身于这潮流之中,中国国内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对法治的信念已经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信息更加自由流通,对真善美的追求可以通过媒体的阳光放大为社会强音。

今天,互联网技术推动舆论有了一定开放社会已经具备一些透明度,善的力量已经有条件可以被激发,可以战胜恶的力量,基于人性善的公共舆论已经可以影响政治决策,只要把我们的真善美的信念传播给足够多的公众,我们就有可能得到正义。

基于此,公民维权的基本模式是,在公共舆论的平台上,面对恶势力充分展示人性善的一面,让恶显得更加恶,充分激发公众人性的善,强大的善的力量最终战胜恶。

第三节 公民维权的基本原则

一 绝对的非暴力

在维权行动中坚守绝对的非暴力不仅是策略,更是信仰,非暴力的核心在于爱。

绝对非暴力意味着公民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使用暴力捍卫自己的权益,从内心深处必须完全放弃依靠暴力的幻想。

坚守绝对的非暴力应该做到:

第一,绝不做任何破坏财产或攻击他人的行为。

面对野蛮暴力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在公众瞩目的情况下如此,在没有人关注的情况下也要如此,既然我们要唤起对方的良心,那就不应当对对方怀恨,即使在黑暗处遭遇暴力也要坚持非暴力的理念。

无论对方如何激怒自己也绝不还手。对方可能想尽办法故意侮辱你,殴打你,激怒你,但不要上当,不要有任何激怒对方的语言和行动,要怀着慈悲的心情以同情的目光看待对方。

当弱势者由于人数优势的时候尤其需要坚持绝对的非暴力。在群体行动中,公民人在数上与恶势力相比可能占有优势,这时更应该谨慎,绝对不可以有过激行为。自己群体中如果有人试图使用暴力要及时制止,要严守纪律。

第二,非暴力的核心在于爱。

这基于信仰,相信每一个人都是人,是我们的同类,内心都有良善的一面,也都有弱小的一面。相信爱的力量,只有爱才能救赎恶,只有爱才有希望。要在历史的尘烟中和上帝的祝福中看待那些张狂而悲剧的恶者,任何时候绝不可以憎恨、羞辱对手。

这一点比第一点更难做到,因为我们时常因为自己内心道德优越感而贬低对手,对他们的工作不屑一顾。要知道,所有的人都是人,要把每一个人当人看。我们的理想不在于打败对手,而在于整个民族心灵的自由。

第三,在内心深处准备受苦和牺牲到底。

当拳头棍棒向我们袭来的时候,我们的内心要做到平静如水。这种平静必然来自牺牲精神。如果面对暴力心存任何侥幸,当更大的更恐怖的暴力袭来我们就可能会放弃心理防线从而改变行为方式——比如逃走了,那我们就失败了,暴力就会更加猖狂。

我们必须在内心深处超越世俗的欲望,我们人生的价值不在于物质享受或者权力欲望,而在于内心的信仰。面对暴力,我们只能相信天命。必须有人担当,这个民族的政治文明的未来必须有人担当。

这是对人性极高的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尊重生命,并不意味着做出无谓的牺牲,相反,这是尊重生命的最高体现,只有内心可以放下自我,才会有超越恐惧与苦难的力量。

第四,诚实与公开。

无论在自己所属的群体面前还是对方面前,都要诚实,可以不说话,但不要说假话。不要试图隐瞒自己的行为和目标,在一个信息发达的时代试图保密几乎没有意义,越是试图保密越可能招来更多的关注和麻烦,也会增加自己的恐惧。相反,公开性可以让大众免于恐惧地参与。

公开性并不否定公民对别人持有秘密的保密,这是对别人的保护和尊重。公开性也不否定具体行动方案讨论和制定中为了行动效果而采取的保密措施。

我们尊重个体面对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权利,尊重个体复仇的正当性,我们理解个别的暴力事件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仍然倡导绝对的非暴力,事实上,面对强大的暴力尤其是政府暴力的时候,正当防卫可能失去意义,甚至可能带来遭遇更大的暴力,个体复仇者往往付出巨大的牺牲。尤其是我们相信,只有当推动整个社会变迁的主导力量为非暴力,我们才有可能实现一个道德良心基础上民主法治健全公平正义的社会。

从某种意义上说,非暴力可以算是一种策略。

当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指望公权力或者公众内心的善来争取正义的时候,我们与对手相比在阴谋和暴力方面本来就是弱者,我们不可能依靠小的暴力打败更大的暴力。

公民的暴力只会招惹对手更大的暴力,会激发对手使用暴力和减少对方使用暴力的羞耻感。维权公民任何的暴力行为都可能被定为妨碍公务罪、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罪名。

而绝对的非暴力绝对的屈辱忍让则可能唤醒公众甚至对手的同情,从而在捍卫尊严的同时有可能赢得自己的合法权益。

利用人性恶的一面争相施展暴力和阴谋是一个平台,这是野蛮的平台,我们不可能在这个平台上赢得胜利。利用人性善的一面争相施展诚实善良美德,我们只能在这个平台上赢得胜利。所以,一定不能站错了平台,一定要把对手拉到自己的平台上。

但是,我们必须强调,非暴力更是一种信仰

非暴力必须是我们内心纯洁的信仰。这种信仰就是,以自我的牺牲精神和博大的爱激发人性内在的善,让善的力量最终战胜恶的力量成为社会主流,从而真正把中国建成一个现代文明国家。不是因为我们弱小才强调非暴力,而是因为我们强大到可以牺牲一切我们才强调非暴力。

公民维权的终极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现代文明的中国。这个目标不可能靠暴力实现,而是要靠渐进的改良来实现。

我们主张的非暴力绝不是暂时隐藏自己的暴力,我们追求的社会就是一个最少暴力的社会,一个文明的社会。这样一个现代文明国家运行的机制就是美德政治。当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我们不可能使用较小的暴力和阴谋战胜大的阴谋和暴力,如果用更大的阴谋和暴力打败对方,我们给这个社会带来的将会是更大的阴谋和暴力下的专制。

只有当彻底的非暴力成为我们的信仰,我们才能在维护自己权益的道路上带领这种信仰成为社会的主流。唯有这样一种善的力量成为主流,我们才能摆脱野蛮政治的轮回,建立一个美好的社会。

如果把非暴力仅仅作为一种策略,那么自己也就成了一个阴谋者,这仍然和对手在一个平台上斗争,规则依然是阴谋和暴力,这不会获得正义。记住,把非暴力仅仅当成策略是对非暴力信念的侮辱,还不如干脆不谈非暴力。

当然,非暴力并不意味着不讲策略,并不意味着完全忍让和无畏的牺牲。非暴力的理念需要张扬,非暴力的行动需要传播,非暴力需要和真相结合起来。

二 法治

公民维权的道路是法治,目标是能够把统治者“关进笼子”的法治国家。认真对待法治,把恶的力量拉到法治的平台上较量,让公众用法律的标准评判善与恶,最终尽可能用现有的法律战胜恶的力量,这不仅是策略,也是推动法治进程的公民责任。

法治的原则要求我们遵守法律,最高的法律是宪法,同时也要求我们遵守法治精神。如果对方明确违反了法律,我们追求的目标是把对方行为纳入法律框架;如果对方利用违反宪法的法律破坏正义,我们要诉诸宪法;如果对方的行为没有明确违反宪法和法律但违反法治精神,我们要诉诸朴素的道义和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包括法律不能明显违背人类的基本道德共识;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不能拿新制定的法律惩罚过去的行为;司法独立,法官审判案件不受其他个人和社会组织的干涉;审判公开,除非涉及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意外一律真正有效地公开,等等。

要熟悉法律的陷阱尽量避免触犯法律,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空间。比如,闯警戒线上访违法,但把冤情写在衣服上穿在大街上正常走路不违法。如果不得已必须集会表达自己的意见,那么应该尽可能在室内举行或者尽量不要阻塞交通以避开法律陷阱。

合法规避法律的陷阱是一种智慧,这不同于逃避法律责任,维权者在面对应该属于自己的法律责任的时候要勇于承担。

公民维权经常使用宪法以及诉诸法治精神。某些激烈的行为,比如和平的游行示威,虽然违反了游行示威法,但并不违反宪法。公民维权并不排除一些必要的超越法律但并不违反宪法和法治精神的行为,比如集会、静坐、“集体散步”等。

三 理性

理性包括目标理性和行为方式理性。

目标理性主要是指目标要明确并适当可行,不要制定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

比如,有一个小区居民抗议一个大型变电站建在小区边上可能影响健康,那么,居民就应当考虑清楚,到底目标是让变电站搬迁呢,还是采取某种防护措施,或者给居民某种补偿?如果目标是阻止变电站建在小区附近,那么就要考虑政府有关部门为什么要把变电站建在这里,还有没有替代方案?如果建在这里有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价值,那么小区居民就不要把目标设为阻止其施工,而是要把目标定位为如何合理补偿的问题。

再比如,一群居民为他们两年前被拆迁的房子打官司,起诉发改委的规划意见书违反了文物保护法,他们就应当考虑清楚,目标到底是废除规划意见书,就地安置还是增加补偿。该区域两年前房子已经拆除,即使规划部门确实违反了法律,再恢复原有的建筑已经是不可能了,因此,比较现实的目标应该是就地安置或者增加补偿,如果通过诉讼能够迫使地方政府开始谈判增加补偿,就当下中国国情这已经算是成功了。

行为方式理性包括尽量不要触犯法律、绝对的非暴力,如果不得已违反法律也要让自己的行为得到公众的普遍的道义支持,简单说就是,做什么事不能让人在心里上感到太过份了。

要善于妥协。即使目标完全正当,也要考虑到现实,要考虑对方可接受的程度,要随时准备妥协。

维权的目标不是为了反对某人,而是为了公正。要清楚自己的力量所在,要动员尽可能多的人支持自己,要孤立尽可能少的对手。一个政府或者一个部门都是由人组成的,人有好有坏,同一个人有好的一面有坏的一面,要把每一个人当人看,不要把一个人想得完全坏,要努力争取善的同盟,孤立少数最坏的人。

要尽可能争取体制内正义力量的支持。具体个案实现正义需要体制内健康力量的支持。公民维权的行动要把握好分寸,要努力争取正义力量的支持,同时要尽可能避免给保守力量留下把柄,包括法律上的把柄和政治意识形态上的把柄,比如,尽量不要把具体问题上升到政治意识形态的高度。

第四节 公民维权的主要途径

一 真相

真相作为一种方法几乎贯穿公民维权的所有途径。

腐败、特权和非正义的邪恶力量都害怕真相,为了追求公正,真相就是最重要的力量。真相本身会让特权腐败分子不舒服,真相增大了正义力量参与纠正邪恶的可能性。

当下中国真相起作用的通常逻辑是:真相——引起公共舆论——高层官员感到权力压力——高层权力批示施压于地方权力——地方权力收敛或减少对司法的干预控制——较为公正的结果。

要及时讲述真相,放大维权行动。河北定州绳油村维权村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坚守一年多,住在地窖里,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新闻,但遗憾的是这些抗争场面没有经过网络或者媒体传播,所以才有了后来的恶劣攻击村民的现象。当然后来定州事件成为一个重大事件,主要是因为录像记录了犯罪集团攻击村民的场景,由此可见,视频和图片对于真相传播非常重要。通过穿着带有文字或图片的衣服也能达到一定的传播效果,尤其是在一些政治敏感区域,或者把行为的图片传到网上。

讲述真相的时候不可以有半点虚假,不可以故意隐瞒,不要言辞激烈,要客观讲述真相,但在题目选择和表达方式上要尽可能具有传播力。

当下把腐败、特权和不公正放到阳光下公布真相的主要方式包括诉诸媒体、网络、展示等。

诉诸国内传统媒体通常是优先选择。传统媒体通常影响面更大,传统媒体上的内容大都都能成为网络媒体的内容。诉诸传统媒体要考虑媒体的特点,要讲究新闻点,比如一个冤案已经存在很多年,传统媒体不大可能把一个旧闻当成新闻报道,如果该案有了进展,比如突然发现新的证据或者立案再审,或者开庭审理,媒体就比较容易报道。

如果不能诉诸国内传统媒体,那就要考虑诉诸网络或者国际媒体。互联网能为传播真相起到重要作用。

诉诸网络要尽可能把文章发在一些公共论坛上。基层腐败官员害怕的其实不是舆论,而是上层官员看见,而公共论坛任何人包括上层官员都可以看见,上层官员有可能直接作出决定影响腐败官员的前途,因此地方官员害怕曝光。

一个公民维权行动通常需要一个信息发布中心,这样便于希望获得信息的人容易获得。由于一些主流网站被剥夺了直接报道权,普通公民能够直接刊载消息的网络通常是博客或者bbs。建立一个网站成本较大,建一个博客是一个简单易行的方法。要把所有有关资料分类整理放在一个网站或者博客上。然后要通过微博和twitter传播信息和突发新闻。

诉诸国际媒体有可能是一把双刃剑,保守势力可能反感向国际社会喊冤,从而形成阻力。通常来说,完全非政治类的案件或者完全政治类的国内媒体不能报道的事件可以大量求助国际媒体,而靠近政治类的而国内媒体有报道空间的事件,尽量不求助国际媒体,维权目标要简单具体,尽量避免谈论意识形态。

除了诉诸媒体、网络等方式之外,还可以直接诉诸民众,比如,公开演讲,向公众陈述冤情;在地铁站、大学或者街头穿着有表达意见的文字的衣服;在面临拆迁房屋的墙上、在地上写字;向公众散发传单;在山坡上或空地上写巨大的标语;印制光盘、小册子等;某些能引起公众共鸣的口号;象征性物品等等。以上这些行为还可以考虑拍成照片或者视频发到网上。

二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与法院诉讼相比,行政复议没有一个公开审查的程序,因此更容易存在官官相护黑箱操作的现象,通常人们如果在诉讼和复议只能选择其一的时候,选择法院诉讼。但有些时候,行政复议可以利用更高级别的行政力量,比法院更有可能摆脱地方势力的干扰。

决定是否提起行政复议的关键在于考虑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利益关系,如果上下级之间利益高度一致,复议可能没有意义。一般情况下,中央部门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具有纠正的可能,比如,在张星水律师代理的福建龙泉土地案中,通过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复议就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中央政府法制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更可能考虑法治因素。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某些政府部门更具有专业性,比如,环保总局更可能遵守法制。如果和环境保护有关的维权行为,诉诸复议更具有可行性。

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基本法律知识: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通常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通常情况下,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为了防止行政复议得不到答复或者不被受理,应当尽可能把整个过程公之于众。如果最后还是没有答复或者受理,那就要考虑其他表达意见的途径。

三 诉讼

诉讼几乎是最常见的维权方式。和诉讼有关的维权行为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刑事辩护等。

诉讼遇到最大的问题是司法不独立,法官受到权力干涉甚至控制。不独立表现为该立案的不立案,该公开审理的不公开,枉法判决等。

针对司法不独立的现实最好的努力方式就是诉诸真相,即通过网络或媒体公布违法行为的真相,真相的阳光能够驱逐非法控制司法的力量,让司法更加独立和尊严。

诉讼要专业。虽然维权诉讼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围绕如何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努力,但专业性是诉讼的基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这要求平时就注意保存证据。要了解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最好找专业的律师指点。最好能找到对方明显违法之处,比如,在一个拆迁案件中,被拆迁户找到证据证明该拆迁地区属于文物保护区域,发改委的规划违反了相关文物保护法律,这个违法事实比起很多程序瑕疵相比有力的多。

诉讼的一个作用是成为媒体报道的由头,成为公众事件。比如国家质检总局推行一种防伪标签,由一个企业专营这种技术,一些原本生产防伪技术的企业就面临困境。通过上访交涉没有结果,但借助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出台几个防伪企业提起诉讼反对质检总局行政垄断,成为一个公共事件,给质检总局制造了很大压力。其他的案例包括起诉铁道部等很多公益诉讼。

诉讼的一个作用是为了谈判。通过对某一个具体领导人的诉讼,比如刑事自诉,给具体的人施加压力,从而有助于维护权利。

虽然在很多维权案件中司法并不能独立审判,但司法审理基本程序具备一定的公开性,通过诉讼可能获得一些资料。比如,拆迁纠纷中公民很难拿到规划意见书等文书,通过诉讼双方交换证据时就有可能得到。

行政诉讼。公民受到公权力部门侵犯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在被告方,原告只需要举出自己受侵害的事实,不需要论证被告行为的违法性。被告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举证,包括原告的违法事实、执法的法律根据、程序合法等。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通常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刑事辩护。这里的刑事辩护包括普通刑事冤案和维权过程中遭遇的打击报复而形成的冤案。

普通刑事冤案有各种各样。普通刑事冤案产生根源主要是腐败和法官官僚主义,比如许霆案和佘祥林案,纠正方式主要依靠专业化的敢说真话的律师。当然,通过媒体曝光也会起作用。

找律师和媒体的工作尽可能要在一审开庭之前完成,因为二审改变判决要比不起诉或者一审不判或轻判难得多。如果一审判决明显不公,那就要全力以赴诉诸于公共舆论。比如,许霆案如果在一审之前就引起了公共讨论,很可能就能引起法官的重视,可以避免一审的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实在太不公平,这时需要巨大的舆论压力才会起作用。

维权过程中形成的冤案主要有这么几类:因为组织集体上访、集体“散步”而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者交通秩序罪;为了公布事实真相而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罪;因为发表批评文章而涉嫌煽动颠覆政权罪;因为群体性事件失控而涉嫌损坏公私财产罪;因为群体性事件中扣押政府人员而涉嫌绑架罪;因为通过在敏感地区下跪等方式表达冤情而涉嫌寻衅滋事罪;因为筹集维权资金而涉嫌诈骗罪;等等。

针对这些罪名,律师的辩护工作应当分为两部分,一是专业上的证据要扎实,针对指控事实以及危害后果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进行反驳,二是要讲真相,利用调查取证和会见当事人的便利条件讲出真相。具体辩护意见参见本章第五节。

四 上访

由于中国是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缺少权力制衡司法不独立制度的国家,上访成为一种常见的维权方式。上访和诉讼有时候并不能完全分开,比如到最高法院上访的大部分其实就是法律上的申诉。

很多时候上访之所以比司法途径更有效,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司法受制于权力,领导批示比法律判决更有用。

有些事情没有办法直接诉诸司法,比如社会保障分配不公、腐败、下岗等,只能走上访途径。有些事情虽然可以诉诸司法途径,但司法被权力操纵,通过上访有可能用上级权力约束正在操纵司法的下级权力。很多事件在维权的时候,要司法、公开和上访并行,通过公开制造舆论,舆论影响上级权力,上级权力作用于下级权力,下级权力减弱对司法的操控,最后司法判决更加公正。

上访材料要简单明了,证据要清晰有序。要在第一页的第一段话里让一个看到材料的陌生人迅速了解事情的全貌,包括谁、什么事、什么诉求、已经的努力等。要避免过于激烈而空洞的情绪化言辞,只需要把事实用理性的语言表述清楚。自己的陈述和诉求一定要有证据,如果有官方文书比如判决书等一定要附上。

上访行为。上访要尽量避免拦车、闯门等激烈行动,这些行为可以用现行法律处罚。如果访民长期上访无效不得已采用更激烈的行为,那也要考虑激烈程序要和冤情大小成正比,要理性认清自己的冤情。穿“冤衣”的行为可以加大压力但不违法,这种行为没有法律把柄。

集体上访。集体上访通常比个体上访对地方官员更能产生压力。不过由于信访条例规定集体上访不得超过五人,超过五个人可能会被定为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者就要考虑有关法律责任问题。如果不愿意面对可能的法律把柄,可以考虑把上访者分组,比如四五个人一组,分批上访,可以考虑轮替上访坚持很长时间。

到北京上访。很多上访者在地方得不到公正会来到北京上访。到北京上访的确会给地方官员最大压力,但是到北京上访也会付出更大成本,包括金钱和精神压力等。如果只是到正式的信访部门上访,应该没有太大风险。

正常信访部门接待完转信到地方可能没有明显作用。上访者就要考虑给地方政府施加更大的压力。比如到大学附近以“反腐败乞丐”的名义乞讨,穿着冤衣乘坐地铁,街头散发传单,街头模拟表演,等等。

但上访者正常行走在北京长安街等地也有可能被警察送到马家楼等收容遣送站,然后被地方政府接走或者被临时关进黑监狱。地方政府或者国家信访局这样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非法的,这些非法关押上访者的黑监狱害怕公众知晓,因此上访者要尽可能及时告知向媒体和公众,也可以拨打北京的110,即使不能解救自己,至少也是给非法拘禁犯罪者增加压力。

上访被劳教。因为上访被劳教的有很多。当地公安机关的理由通常是扰乱工作秩序、多次到敏感地区上访等。有很多劳教处罚的行为在北京已经经过本地公安治安处罚,不应该回到当地再次处罚。一旦上访被劳教,应该及时寻求律师帮助,及时提起行政诉讼。

五 集会游行示威

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的表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当然,任何自由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各国宪法通常规定集会游行示威不得携带武器,要和平进行。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一些条款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了过于苛刻的限制,事实上极大剥夺了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违反宪法。

群体权益通过司法途径得不到维护,集会游行示威可能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施加压力的方法。事实上,全国各地几乎每天都会发生多起集会游行示威行为。

集会游行示威的诉求目标要具体合理,要尽可能得到广大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尽可能走法律途径,依法申请。如果公众强烈支持即使不批准也可以以宪法权利为标准尝试集会游行示威,但要非常谨慎,一定要严格组织,不能有任何破坏财产等暴力行为,要尽可能不打扰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不要堵路,不要阻挡机关大门,要让所有的人都对组织者有信心,要让所有人看到,集会游行示威的诉求非常合理,而集会游行者非常理性。

集会游行示威很容易激化成为暴力行为。集会游行示威组织者必须给所有的参与者明确的培训:任何时候不得采取攻击行为和破坏财产行为,即使受到攻击也绝不可以还手。如果有人故意暴力攻击或者破坏财产,组织者应当立刻上前制止。

集会在室内进行不违反我国现有的集会游行示威法。

公安机关不批准集会游行示威通常的理由是“有证据证明可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果不批准,可以一边提起诉讼,一边依宪法权利集会游行示威,以事实证明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要考虑到组织者在集会游行之前可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要安排好继任的组织者,继续理性而坚韧的抗争。任何时候,不能超越温和理性非暴力的界限。

六 绝食

绝食是一种比较激烈的维权行为,是诉诸人性善的一面维护正义的最有力的方式。绝食一定要在各种途径都努力无效的情况下万不得已采取的行动,要让公众理解和支持,不能给人以过激的印象。

绝食一定要真诚,绝不可以有半点作假,一旦行动本身的纯洁性被挑战,绝食也就成为笑话。因此绝食要考虑到自己可以承受的代价,不能虎头蛇尾。绝食是以生命来抗争,要充分考虑到自己可能为此行动付出的代价。

绝食一定要公开进行。没有公开绝食也就没有意义。如果绝食行动被强行封杀,那么绝食也不可以停止,直至失去对身体的支配能力被送进医院。

七 罢免和选举

罢免和选举既是维护权利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固定维权成果的重要途径。

一种是合乎现行法律的罢免和选举。主要是罢免和选举村委会主任、居委会主任、乡镇和区县人大代表。首先要有选举意识,平时要积极为本地居民做好事,要赢得选民的尊敬和支持,每当选举时间到来,要积极参与竞争。当出现村委会主任侵害村民利益的时候,要考虑到使用罢免的手段,召集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合法行使罢免权,一旦罢免成功,立即重新选举。

一种是超出现行法律框架的罢免和选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公民可以直接投票选举的只有居委会、村委会,乡镇和区县人大代表。但是,有时侵害公民权利的根源是乡镇党委书记甚至是县委书记县长等,除了诉诸司法途径、上访和公共舆论外,还要考虑到罢免和选举也是一个扩大影响从而维护权利的途径。

对于超出现行法律框架的罢免和选举,公民代表可以自己制定合理的规则,比如,罢免乡镇长可以参照罢免村委会的规则,最后征集到超过一半以上的联名宣告罢免。罢免县长一定要列举恰当的理由,要征集至少上万人的签名,要认真征集签名,不要给人虚张声势的印象。

启动罢免和选举之前要考虑清楚目标,有的是要成功结果,有的是需要过程。如果把罢免和选举成功作为目标,就应当充分考虑对方的优势劣势以及自己的优势劣势。要考虑清楚对方的致命的弱点在哪里,要明确自己或自己推举的候选人当选的可能性。

维权公民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参选区县人大代表是可行的,第六节专门介绍。

第五节 和维权有关的常见罪名及辩护

一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交通秩序罪

防范。指控一个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者交通秩序,首先需要有具体的危害后果。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危害结果,在群体行为中,要努力避免堵塞交通,避免堵塞机关大门,避免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无论是集体上访还是抗议集会,都要和平有序进行。其次需要有证据证明某个人或某些人是“聚众”组织者。因此,群体性事件中,要尽可能减少组织者的直接责任,主要的组织者应当尽量避免过于激烈的集体行动,组织者的角色应当是理性的温和的。

辩护。即使组织者避免了损害后果和自己的直接责任,只要有损害后果发生——甚至不需要损害后果某些官员栽赃一些损害后果,地方政府常常会把责任推给维权组织者。一旦维权者被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家属就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真相,并尽可能请外地的敢说真话的律师。律师对这类案件的辩护从法律技术上关键点有两个:一是损害后果的认定,可以考虑申请重新鉴定;二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的直接法律责任,这个主要靠证人证言,律师要让当地民众有信心愿意出来作证,要通过舆论压力迫使公开审判。

二 泄露国家机密罪

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该罪只适用于特定保密职责的公务人员,普通公民无论怎样公布自己知悉的机密也不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罪(不同于为了经济利益把机密传递给特定组织的间谍行为)。但是基于我国刑法的现实,我们也需要慎重对待此罪名。

防范。国家机密首先是那些标有机密或秘密字样的文件,要尽量避免传播此类信息,如果为了正义非常有必要传播,要避免法律上的证据。

辩护。对于涉及机密文件的罪名辩护还比较困难。泄露国家机密罪的辩护重点在于机密的性质和行为的性质。如果泄露机密属于社会事实而非特定文件,那么机密的性质认定就值得公众探讨,一些社会事实可能已为大众所知,家属可以承当一定风险公布该事实。行为的性质要点在于,公布所谓机密是为了言论表达,属于表达自由范畴。

三 煽动颠覆政权罪

绝大部分国家不存在类似的以言治罪。

防范。从法律技术上讲,该罪的认定需要言论和主观动机。作为公民维权者,首先要从内心消除暴力革命或者颠覆的动机,要建设性推动民主法治进程,把约束权力作为自己的目标,这种目标不是一种策略,而是一种信仰。确立了这种信仰,维权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坦荡地说自己的动机不是颠覆。有了这样的信仰,公民维权者的言论也就不应当过于激烈,不要号召大家推翻政府,要对自己说的每一句话负责,不要造谣传谣,要谈论具体问题,少谈意识形态。

辩护。该罪的辩护重点是公开和解释宪法言论自由。要把涉嫌煽动颠覆的字句连同其所在的文章一同公开,让公众了解文章在说什么,要让普通公众都认为这样的言论符合常理。要公布该案背后的事实真相,要让公众了解当事人的过激行为是由于遭遇了极端的不公正,比如拆迁、征用等具体问题。要通过舆论让更多的人了解当事人的品德和理念。要解释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并且借助具体案件尽可能传播言论自由的观念。

四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是一个普通的刑法罪名,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些群体维权行动触犯此罪名,一些维权代表被定罪。

防范。群体性事件中的毁坏财物是一种应当避免的行为。群体行为一定要理性,避免过激,尤其是要避免损坏财产。作为公民维权者,不仅自己不能参与暴力,而且有责任教育大家温和理性非暴力。对于出现的过激行为一定要及时制止,要批评教育。

辩护。当群众有人做出了过激行为或者有坏人混在其中故意做出过激行为,地方官员可能会栽赃给公民维权代表。这时要及时请敢说真话的律师。律师辩护的重点是行为后果的认定以及公民维权代表的法律责任。要争取对损害后果做出科学鉴定,要避免栽赃陷害。律师尤其要认真调查取证当事人与损坏后果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公民维权代表都是较为理性的公民,不会去打砸抢,也不会现场煽动大家去打砸抢,因为这违背公民维权代表非暴力的信仰。但是不能排除某些官吏威逼利诱某些目击者作证栽赃陷害维权代表,律师应当做详细的调查,取得证据,证明损坏行为与公民维权代表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家属或者律师要把整个事件的经过向社会披露,争取社会的同情和支持。

五 诈骗罪

因为筹集维权资金而被当地政府试图定诈骗罪值得警惕。一些维权代表为了筹集资金做了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给一些坏人钻了空子,结果有维权参与者在威逼利诱下作证说当初交钱是因为维权代表有承诺。

防范。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维权代表在筹集资金的时候一定要讲诚信,不要做不切实际的承诺,最好要求每位捐助者写下自愿捐助的字句。资金保管一定要同时几个人参与,资金使用一定要透明,资金越透明越安全,以为自己不公开就可以避免风险的想法是极端错误的。

辩护。对于因此行为和罪名而被捕的维权代表,家人应该马上联系律师并公布真相。律师辩护的思路应该是争取大部分捐款者的支持和作证,孤立个别为控方作证的捐款者,同时公布真相,争取起诉前释放,实在不行要争取公开审理。

六 诽谤罪

诽谤罪的受害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机关;诽谤罪除非有证据证明损害了国家利益或扰乱了社会秩序都是自诉案件,即受害人自己起诉,与公诉无关。但现实中因公布信息或者批评政府而被以诽谤罪被捕近年来很多,比如杨佳案中苏州青年郏啸寅因为在网上发帖称杨佳因为被警察打伤才报复杀人,上海警方以诽谤罪逮捕了郏啸寅,说他诽谤了警察机关的名誉,公安和检察院的做法明显违法。

防范。对自己说的每一句话负责,不要听信和传播谣言。

辩护。公民遇到这样的案件要立即找到敢说真话的律师,律师尽管大胆做无罪辩护,这已经是法律界的基本常识,只要充分公开真相,此罪名基本上很难成立。辩护思路重点是两个,一是程序问题,即通常情况下诽谤罪不是公诉案件,警察拘留被告人以及检察机关指控是滥用权力的行为;二是实体内容要核实,如果确实说了假话,要考虑当事人的动机,如果恶意传播谣言那确实是违法(不一定犯罪),如果是为了表达对某种社会现象的愤怒,那应该属于言论表达自由。

七 寻衅滋事罪

因激烈表达意见而被定寻衅滋事罪有过很多。有一个案例是上访者在天安门广场对着国旗下跪被地方法院判处三年徒刑,罪名是寻衅滋事,以此罪名判处的上访者还有拿汽油桶抗拒拆迁者、跳金水河者、集体到公安机关报案者等等。

防范。集体上访、讨说法、集体起诉等集体行动的时候注意不要扰乱社会秩序,要和平理性,最好保持沉默,不喊口号,不跟人吵架。

辩护。维权行动中此种罪名几乎是纯粹的栽赃,但寻衅滋事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纯粹从法律技术上辩护不好讲清,此类案件辩护的基本思路是,一方面就寻衅滋事的立法目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客观社会危害后果等方面辩护,另一方面就是公开,诉诸于公共舆论,让公众了解此种抗争是绝望中的无奈选择。

第六节 参选人大代表

参选人大代表是公民维权的一个途径,是现行体制下直接推动民主的行动,参选本身是公民的权利,当选人大代表后至少在自己选区内能起到一定积极作用,比如可以监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可以提出建议和议案,有关部门应当给与书面答复。如果动员更多的代表一起行动,还可能改变一些公共政策。

现行体制下,除了乡镇和区县以外,都是间接选举,比如,由当选的海淀区代表投票选举该区的北京市代表,而候选人包括政党推荐和有投票权的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如果没有政党推荐,靠十人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上一级代表非常罕见,因为缺少竞争条件下选出来的区代表大都服从组织安排不主张作为公民的选举权利。

但是,根据宪法第97条规定,乡镇和区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即由自己所在选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小区)选民(一个选区几千人到两三万人不等)直接提名候选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只要得到了选区内足够多的选民支持,当选区县级代表是可能的。2011年秋季到2012年第十五届区县级人大换届选举,在此区间内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选举时间,希望有公益心的公民关心当地的选举日程,积极参选。

参选直选的人大代表需要注意这样几个关键步骤:

一 真诚服务选民

无论距离下一次选举还有多长时间,从现在开始,要明确自己所在的选区积极服务于自己未来的选民。你可以选择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区作为选区,通常是工作单位,但对于非北京户籍的选民来说主要是居住的居民小区。当然,即使不在自己单位或者居住小区,只要在该行政区域内,某个选区的选民选举你而且当选了,该选举结果有效。

维权公民成功当选人大代表的基本原理是,你所在选取居民熟悉你并且认同你支持你成为人大代表。

那么如何得到选民的认同和支持?你要给自己一个基本定位,可以是一个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可能与所在选区无关)的公民,你的行为让你的选民感到骄傲愿意成为你的支持者,比如你是一个有影响力的公益律师、公共知识分子等;更多的候选人可以定位成在选区里为选民做好事的公民,比如业委会成员等,能为大家争取实际利益,赢得选民信任和感激。但无论是哪一种定位,你做的好事最好有几件家喻户晓。比如,在社区你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在与开发商谈判中维护了居民利益,在你的组织和领导下与污染企业斗争最后迫使他们搬走,等等。

服务选民是一项真诚而长期的工作,要成为信仰的一部分,而不是为了选举临时抱佛脚。唯有真诚,才能赢得选民的坚定的信任和支持。有了选民坚定的信任和支持,即使一些官吏不希望你当选,他们也很难控制住,比如吴青代表,她每周都有选民接待日,虽然一些官员不愿意她当选,但只要直选,大家就选她。

二 关注选举组织

选举委员会。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之前要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整个选举程序,包括确定选举日期,审查选民资格,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主持投票,统计和公布选举结果等。

选举委员会是选举中最重要的组织,在实际选举中一般由本辖区的党委书记负责,在它上面往往设立有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这个领导小组的职权,法律没有规定。在选举委员会的下面,往往设有选区工作领导小组(选区工作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这个小组或分会可以视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区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实际主持该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拥有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通常称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

选举领导机构。根据选举法第八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在选举中的职权包括制定实施选举方案,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受选民关于选举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

三 了解选区划分

选区划分是选举的重要环节,公民要主动提前咨询选区划分,这些情况包括:全县(市辖区、不辖区的市)共划分多少个选区,选区内有哪些单位,划分为多少选民小组,各选区有多少人口数,多少选民数,代表名额是如何分配的,等等。

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是选举委员会的职权。一些地方为了控制选举,在选区划分上做文章。比如,为防止某人当选,把其可能当选的原选区拆散,重新组合选区;把相距甚远的不相干单位凑成一个选区;不顾人口数的悬殊,在党政机关驻地分配更多的代表名额;以界别为由,指定必须选出特殊身份的代表;等等。

选区划分的随意和变相控制,侵害选举权利。参选公民认为选区划分不合理或者名额分配不合法,可以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提出异议。在选区划分对自己参选明显不利时,可以考虑在对自己有利的其他选区争取当选,这样的当选也有效。

四 确认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是指公民获得选举权的资格,同时也是公民获得被选举权的资格。公民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一步是取得选民资格。取得选民资格的程序是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公民在哪个选区进行登记,即在该选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地具体的选举实施细则中,选民登记的原则是:“职工跟着单位走,居民跟着户口走,学生跟着学校走”。这种登记办法主要是方便组织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很大程度上由单位和学校分担了,减轻了居委会和基层政权的工作压力。这种选民登记方式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基本是可行的,但在人员流动频繁的今天,容易错登、漏登,另外因为选举与单位挂钩,投票中受复杂人际关系的影响,不利于选民表达真实意愿。

我国选民登记大多是选举委员会主动进行,少数由选民主动登记,所以,对于选民登记的信息,选民和代表候选人应当密切关注,如果认为选民登记不利于选举的,可以依照流动人口选民登记的办法和程序,进行选民变更登记,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登记,进行选区选择。

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和工作的公民,可以选择在户口地参选,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参选,比如在北京的大约一千万没有北京户口的人口,只要在北京登记居住满一定期限(具体期限可以咨询当地人大常委会),就可以选择在北京参选。在北京进行选民登记的条件是,选民向原选区或户口所在地出具转移选民登记的申请,原选区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参加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的证明,加上原籍的户口证明,到现居住地和工作地进行选民登记。由于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属非常设机构,在原选区解散或没有设立期间,选民可以要求原选区所在地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在非户籍地登记的选民,为了取得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选民资格,应当注意保留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电话费收据等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请求公证部门公证。

五 确定初步候选人

根据我国选举法律,两类主体可以推荐候选人,即包括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在内的政党团体和十个以上选民联名。以北京为例,所有当选代表中共产党以及其他民主党派提名的大约占20%,十人以上联名提名方式当选的代表大约占80%。当然,靠十人以上联名提名而当选的代表中,大部分也是官方支持的,但至少在法定形式上,他们是十人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因此,何谓独立候选人,有不同的定义,真正独立的候选人是十人联名提名的并且没有官方支持背景的候选人。

维权公民参选代表大多得不到官方支持,只能采取十人以上联名方式推荐候选人。有志于参选的公民应当及时到当地居委会或者街道的选举办公室拿到空白的联名推荐信,尽快由自己的支持者征集联名并提交联名推荐信。联名推荐从法律上说十个人就够了,但考虑到现实多种因素,联名推荐人数越多越好。并且要复印留下证据。如果仅仅列上十个人推荐,那么万一有人经过威逼利诱在提名的最后期限声明撤回提名,这就会非常被动。另外,越多的人推荐证明支持的人越多,如果选举委员会在酝酿候选人阶段不公,自己手里至少有证据证明获得的支持,可以申诉或者诉诸舆论。

为了征集联名推荐,以及随后进行宣传介绍等选举工作,参选公民可以成立竞选小组,竞选小组根据需要确定人员多少,在区县级直选中,三五个核心成员大体就够了,小组成员可以有不同的分工,小组成员最好本身也是集体行动的组织者,比如社区里的各楼楼长等。

六 确定正式候选人

成为初步候选人之后丝毫不能放松。因为任何十个选民都可以提名一个候选人,所以一个选区里初步候选人可能多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接下来选举进入最容易被操纵的阶段——酝酿产生正式候选人。

由于选举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通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很多地方都不采用预选的方式。“酝酿”产生候选人的方式实践中有多种,比如让所有选民在初步候选人名册上选出自己支持的候选人,是一种接近预选的方式,但也有很多地方由少数领导商量确定,可能并不能体现选民的意愿。如果发现正式候选人产生不公开不透明,有证据(比如数千联名的推荐信)证明不能反映选民意愿,可以向上级投诉,更重要的是要及时向选民披露真相。如果该选区比较公正,采用接近预选的方式,那么选举小组此时就要做大量工作,争取选民支持。

七 宣传介绍候选人

最重要的也是贯穿选举始终的环节就是向选民推销自己。2010年新的代表选举法规定,选民要求与候选人见面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要充分利用法律的这条规定,争取与选民多见面。

推销自己的方式包括利用社区论坛介绍自己,登门拜访,张贴宣传海报介绍自己,利用手机短信、Email介绍自己,等等。推销自己要根据选民的需要,推销自己的方式要符合当时当地选民可以接受的程度,比如,某些选区如果敲锣打鼓宣传自己就可能会引起反感。推销自己包括曾经的工作和未来的理想,公开信等宣传材料一定要真诚感人。

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等是重要的推销自己的场所。要建立自己的竞选博客、微博账号,很多城市的小区有自己的社区论坛,要把自己维护公共利益的理念通过致选民的信、回答选民问题等方式广泛传播。

手机短信。手机短信是针对个体的介绍,恰当运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效果。尽量知道更多所在选区选民的手机号码,给大家适当的问候。在通过另选他人方式竞选时,手机短信可能非常重要,比如一个大学老师,主要靠手机短信,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张贴海报。要争取在社区、工作单位、学校等选区人口流动密集的地方张贴海报,鼓励参选,让大家记住自己的名字。海报要醒目,可以把自己的头像印在上面。

八 争取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当下选举制度如果独立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当选的概率会很大,通常是四个候选人选三个正式代表,三个候选人选两个正式代表,或者两个候选人选一个正式代表。

如果没能成为正式候选人,还可以争取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按照选举法规定,在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票上设有“另选他人”的栏目,选民可以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给非正式候选人的选民。

具体方法是在“另选他人”的方框内填入自己所要选的选民的名字并在下面的方框内画“○”,并在正式候选人名单中不满意的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画“×”。在填写的过程中,要注意所写的另选他人的姓名不要出现错误,或者只写姓名没有画“○”,或者在所反对的正式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没有画“×”,使得最后被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这些情况都会让选票成为废票而失去效力。因此选民在划票后要认真检查。

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竞选比较困难,但也不是没有可能,2003年12月北京工商大学讲师葛锦彪就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了海淀区人大代表。为了让选民选举自己,接下来的宣传一定要突出自己的名字,方式之一是手机短信。为了保证选民能够正确使用另选他人划票的方式,一些地方的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在投票前用介绍材料的方式向选民讲解另选他人的划票方法,在介绍材料中包含仿照的票样,将上述方法对选民解释说明。

九 关注投票和计票

按照选举法规定,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站包括主投票站(主会场)和分投票站(分会场)。当选民进入投票站时,目前对于投票时间的掌握基本有两种方式。一般在县乡选区是选民集中在一个短的时段内,例如一个上午完成投票;在大、中城市的区一级投票中许多地方采用的方式是一个时间段,例如北京在2006年采用的是上午七点到晚上十二点。选民在投票时要注意本选区的投票时间。

代表选举允许委托投票。每个选民接受的委托票不得超过三张,需要出具书面委托书,实际执行过程中,委托投票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一些选民没有书面委托;被委托投票的数量超过法定的三张;被委托人没有严格的用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选民证领取选票;未到场选民的选票被他人冒领。参选公民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为了方便部分选民投票,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允许使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执行过程中流动票箱容易发生舞弊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按照名单接受投票;选票被调换;选民在流动票箱前投票难以保证按照自己意愿投票等。候选人可以让自己的亲友和支持者跟随监督流动票箱,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在点票和唱票的过程中,选民应该尽量坚持不要离开会场,防止票箱被转移不公开点票,监督点票和唱票过程是否公正,应该要求及时公开点票,不能隔夜点票,点票结果应及时公布。如果有分会场,每一个会场都要有候选人的支持者和选民监督该分会场的投票和点唱票状况。如果候选人的得票数极为接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请重新点票。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候选人和监督的选民应该公开制止或者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

如果第一轮投票结果缺额(即不足应选名额)或者无人当选,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进行第二轮投票。举行第二轮投票的时间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但不应拖延太长。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是在第一轮投票结束后马上举行第二轮投票,有的地方会拖延几天进行,有的地方甚至取消第二轮投票或者完全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第二轮投票。建议候选人和选民参考本省有关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对舞弊行为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反映和申诉。

十 选举争议处理

关于选民资格的争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面对选举争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针对破坏选举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我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当然,由于法律本身不完善,比如贿选犯罪的标准不明确,以及实践中一些部门不依法办事,到选举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乃至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可能达不到效果,必要时可以把违法行为进行公布,由选民和公众作出评价。

第七节 公民代表

几乎每一个成功的公民维权行动都离不开组织者和领导者,其核心人物我们称之为公民代表。公民代表是那些具有现代民主法治理念和道德威望,愿意维护社会正义投身于公共服务的优秀公民。

一 公民代表的理念和知识

民主法治。公民代表应当具有现代民主法治理念:国家属于人民,人民纳税,并通过科学的民主制度选举并委托公务人员行使权力;为了保障公民自由,权力必须分离制衡;司法权必须中立,法官忠于法律和良心;国家暴力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由民选负责人领导;等等。

诚实信用。对维权公民,对旁观者,对贪官污吏们都要讲诚实信用,在任何时候面对任何人都要坦诚,对自己说的每一句话负责,树立诚实信用的形象,要赢得每一个人包括对手的尊重。诚实信用并不排斥为了更好的效果某些具体的行动之前暂时保密,并不排斥策略和智慧,但策略和智慧绝不等同于说谎。维权者不能指望靠阴谋诡计战胜贪官污吏,贪官污吏们的阴谋诡计绝对胜过为民请命的道德勇士,试图用一些小计谋可能能达到某种目的,但同时会损害个人形象,削弱自己的力量,得不偿失。

温和理性。公民代表很多时候不是冲锋陷阵勇士的角色,而是一个谈判和解的角色。成功推动社会进步的维权运动可能离不开激进的角色,但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核心力量一定是温和理性的力量。不说过激的言语,不做过激的行动,行动目标合理,行动方式温和,知晓法律,善于谅解和妥协,不与任何人结仇。维权行动切忌幼稚病,平时过于激进,观点片面,语言过激,一旦被关押180度大转弯恐惧反悔。平时应该考虑问题全面,要充分考虑到可能的最坏的结果。

勇于担当。公民代表坚守正义为民请命的道德勇气是公民代表形象的支柱,是凝聚维权公民的根本力量,是变革时代领导者的最重要的素质。道德勇气不在于行为最激烈,而在于最坚定。在组织集会游行等激烈的集体行动时,公民代表要充分考虑行为的法律后果,要么自己不作为组织者,要么勇于担当责任。如果自己确实是组织者,那就不要回避事实,不要指望对方找不到自己行为的证据。要在承认事实的前提下为自己辩护,要告诉法官和社会自己行为的目的是崇高的正义的。公民代表可能会遭到打击报复甚至失去人身自由,这时自己的言论信仰都不应该有任何改变,不推脱责任给任何人。

法律知识。最好了解一些涉及具体维权事宜的法律,比如,为了维护业主权益,要了解一些关于业主权益有关的法律,这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的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刚开始不了解的可以向律师咨询。其次,要了解一些和维权行动有关的法律,比如治安处罚法,游行示威法,刑法的一些条款等,要尽量避免一些法律陷阱,具体参见第五节。

熟悉网络。最好有一些新闻意识,要注意通过摄像机等保留证据,记录自己群体的行动。最好会上网、建博客,建微博和twitter账户,在bbs上注册用户发表意见很容易,在一些大的网站上注册博客也很容易,或者需要找熟悉网络的人帮忙。

二 公民代表的日常行为

集体行动中的公民代表往往有一个成长过程,这需要日常积累。

帮助别人,服务社会。帮助别人可以是说话,比如就某个不公正的事件写文章鸣不平,就某个公共政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可以是具体的行动,比如为遭遇不公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从事社会救助、志愿者服务等等。

帮助别人服务社会除了关注全国的公共事务之外,更重要的是从身边做起。每一个城市和乡村都有自己的公共事务,比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贪污腐败、环境污染、物业维权、社会保障、司法冤案,等等。我们要关注身边的事务,关注身边的同胞们的遭遇,推动公共政策改变。

团结其他公民代表。要主动发现和联系所在城市或社区的关心公共利益的优秀公民,比如那些业主委员会主任,公益律师,各行业维护正义的带头人。大家要经常联系,可以定期吃饭聊天,探讨一些公共话题。通过很多维护正义的事件,一个城市里逐渐出现那么几个或者几十个具有道德威望的正直公民,而这些公民又保持很好的联络,这些公民代表在当地很有影响力,逐渐能够约束公权力,这就是公民社会的健康力量。当每一个地方都有这种力量成长起来,公民社会才有希望。

要联络各地的公民代表,相互支持。博客、微博和Twitter是重要的联系方式。比如,湖南长沙的戴建明家遭遇拆迁,在北京上访准备自杀的时候网友们才知道,然后和他们家联系,得知当地政府上百人正在围攻他们家,网友们很快通过twitter找到长沙的志愿者赶赴现场,进行直播,在大家声援下当地拆迁势力暂时退却。虽然最后网友们的努力没有阻挡拆迁,但这件事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如果当地有网友提早介入,借助网络支持,组织被拆迁户团结抗争,可能结果就不一样。

三 公共事件中公民代表的注意事项

勇于面对公众,不要试图躲在幕后。很多维权案件都需要一个核心形象,需要一个勇敢的角色站出来不断说出真相。在群体维权事件中,有威望、有组织能力的人士应该有成为领导者的意识,对于维权核心人士而言,最安全的方式不是躲到幕后——躲到哪里也不可能摆脱责任,而是勇敢地走向前台,用温和理性的方式引导公民维权。

具体维权行动中尽量去政治化。公民代表在维权活动中尽量不要谈太多国家大事,不要上纲上线,以免自己的只言片语被某些坏人抓住秘密向上回报从而把案件政治化的一个根据。一旦案件被政治化了,体制内正义力量就是去了说话的勇气,正义的实现就会面临更多的困难。具体个案中,比如维护农民土地不被抢走,在呼吁信或者诉状中不需要谈太多国家层面的问题,只需要谈具体的困难和具体的不公正。

当公民代表失去人身自由,家属不要轻易相信其从狱中写出的和法律辩护有关内容的书信,不要轻易相信公民代表信中说要求“不要扩大影响”等说法。实践表明,几乎所有的维权事件中,地方贪官为了利用司法手段打压公民代表,都是威逼利诱维权者及其家属,努力把事件影响降到最低,以减少他们迫害维权者的成本。当一些地方官吏找到本人和家属要求“不要炒作”时,不要轻易相信他们的话,通常情况下,他们最害怕公布真相,所以这时通常要公布真相。

越来越多的正义、温和、理性、坦荡的公民代表是公民社会的希望所在,是我们民族政治文明的希望所在。

第二章 分则——几种常见的维权及个案点评

第一节 业主维权

业主维权对象主要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除了依法诉讼、上访等途径外,应当尽可能成立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步骤:

首先成立筹备委员会。最好有开发商、当地居委会或者街道负责人参与。了解成立经过的每一个程序。一些细节要求可以询问当地建设部门,像北京每个区建委下面都有个小区办专门负责业主为委员会成立指导和备案工作。

其次,起草业主公约等文件,准备选票。这些程序都有固定的格式。

第三,动员大家投票。投票可以开大会投票,也可以挨家挨户征集选票。通常一次大会很难征集到足够的选票,更可行的方式是挨家挨户征集。这个阶段最为重要,在很多小区里由于业主不在家等原因征集到三分之二的选票不容易,最关键的问题是拿到足够的选票。动员的方式可以是在小区里搭起台子,扯起横幅,在小区网站上造势,还要深入人家收集选票。最好用个人推荐等方式找出楼长、单元长,把组织建立起来,这个在收集选票过程中至关重要。

第四,召开成立大会。征集到足够选票以后,选择周末等恰当时间召开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大会最好有录像,以供可能的备案之用。成立大会有筹备小组组织,最好叫上当地居委会或街道办负责人以及开发商参与。

第五,备案。按照小区办的要求,准备好选举结果、业主公约、成立大会记录等所有文件,到小区办备案。如果在条件完备情况下对方拒不备案,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寻找人大代表支持,寻找媒体支持,或者集体上访等方式施加压力。

个案:五山路小区业主维权案

2007年,广州地铁3号线的变电站原址就在五山路附近的居民小区,包括农机宿舍、嘉怡花园、金富苑等。当地居民发现政府准备建变电站时,3个小区联合起来抵制,经过抗争,变电站搬离了小区,改在五山路立交桥下建,那里的位置就已经比较偏了。

以下是参与维权的业主自己总结的维权经验:

第一,几个够资历有能力的带头人很关键。在能反映我们的意愿,提出我们的要求的同时,又能抓住一切有利于我们的证据,同时又能很好的控制住与上级部门的关系,对他们造成压力的同时又有台阶给他们下,不要完全的和他们撕破脸皮是很重要的。

第二,老人的力量是巨大的,在变电站即将开工的时候,是我们3个小区的几十为可敬的老人,帮我们缓住了政-府的脚步,不断的将时间拖了下来,让代表有时间去进行努力,同时我们还用垃圾和土石方堵住了通向工地的2条道路(嘉怡花园门口的车道长年大门紧锁,不给车行,但变电站开工后大门又开了,所以我们堵路对我们一点影响都没有,反正平时也没法行车),反正就是从一开始就是拖,只要他一有开工的迹象我们就全部动员,老人和我们年青人一样冲在最前面,千万不能给他们开工成功!!我们也是排人墙堵路口,老人坐在那里就当时成凉聊天。

第三,红脸和白脸要分配好,变电站一共在原址试图开工3次,但都给我们成功阻止,我们就是有一批人负责跟他们吵、一批人态度比较好点跟他们磨。我们的代表中有律师建筑师高工大学教授,讲道理讲法律讲规范我们全部有人跟他们讲,反正现在变电站的规范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没有完全可以依照的东西,这样一来就有条件跟他们玩,没有明文确定哪里能建哪里不能建,但有一点就是要避开敏感地点,所以供电局和政-府其实跟我们的起跑线是一样,千万不要给他们一条条的规范条例吓倒,因为那些都是凌磨两可的东西,各人的理解都可能出现不同,只要我们的代表中有专业的人士可以跟他们谈这些法令法规,对方的气焰嚣张会低很多。

点评:有智慧地坚守。

第二节 土地维权

土地征用维权。土地征用过程中大量存在不公正现象,根源在于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不合理以及权力缺乏制约。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征用补偿不直接给农民而是给集体组织,农民个人不拥有土地所有权。根据相关政策,土地征用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但现实中村民代表经常被村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操纵,有可能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土地被很低的价格拿走。

针对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维权关键问题在于村民团结。团结起来拒不签署补偿协议,团结起来拒不接受补偿款,团结起来继续耕种自己的土地。团结需要一个或几个核心人物,在组织大家维权时,最好收取一定的保证金,立下字据,订立同盟。

针对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征地行为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就法律而言,征地程序对土地所有者而言有一个有利条件,那就是国家对土地征用数额有严格限制,比如基本农田必须得到国务院批准,耕地超过一定数量需要到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如果地方政府没有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其征地行为就是违法。如果地方政府试图规避政策分割地块逐块进行批准,村民就应当指出其问题。

在诉讼的同时,可以考虑上访。要利用网络或者媒体把真相告诉公众,要群体的有组织的上访,比如,四五个人一组连续上访。面对黑社会的威胁,要注意保留证据,比如,定州征地案当地村民的录像起了关键作用。

个案:福建龙泉土地案

2003年6月,龙泉市政府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拟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19.8036公顷,其中包括龙渊街道一村农村集体所有土地15.4228公顷。这块土地是当地的良田,1984年由龙泉市人民政府向村民依法承包,1995年土地第二轮承包时,作为集体土地继续承包给农民。多年来,这块地一直由龙渊街道一村村民种植蔬菜,每年每亩收益近万元。但在1999年这块地被认定为滩地,政府的征地公告也据此认定这块土地属于”荒滩和未利用地”,这次征地是”收回国有土地”。按照龙泉的市场价格,龙渊街道一亩土地如果出售可以达到100万元以上,而政府的补偿大约只有4万元。

2004年2月19日,村民们到龙泉市政府上访,但五套班子无人接待。3月,村民们又选出代表到省城杭州上访,在各政府部门得到的都是此事属正常征用土地的答复。3月11日,龙泉市政府开始了一次强制征地的行动,数百名政府工作人员和雇用人员开上铲车、带着器具对征用土地上农民的种植物和大棚开始了强制行动,而农民则以身体阻挡、抗争。最后政府的强制行动不得不以失败告终。与此同时,村民们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新华社记者以内参形式报道了此次事件,政府停止了强行征地。

2005年5月,龙泉市政府又发出公告,说浙江省政府作出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批准了龙泉市的征地申请。批地文件称这块地是荒地。村民不服,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浙江省政府法制办作出浙政复决字[2005]2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省政府先前作出的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村民决定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村民代表到杭州问了5个律师,有4个不敢接手,有1个想接手,但要价10万元。后来,村民代表在网上联系到了北京的张星水律师,经过《南风窗》记者的撮合,他以较低的费用接了这个案子。离最后期限只有5天时,国务院法制办受理了这一案件。村民们认为: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对土地”未利用地”的定性有误;且龙泉市人民政府没有将被征收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从而程序违法。

国务院法制办很重视此案,很快派出了调查组,并分别在2006年5月和12月两下浙江。国务院法制办曾向村民提出多个解决方案:一是政府答应农民一些安置条件或者把地价加上去,农民主动撤销复议申请;二是把省政府的文件撤销。村民坚决地选择了后者。2007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最终裁决:(一)将被申请人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中龙渊街道一村15.4228公顷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地类由未利用地变更为耕地;(二)责令被申请人完善批准征收耕地的相关手续。

这个裁决对浙江省的影响并不局限在一个村里。村民代表在某电视台录制但未能播出的一个节目中说:裁决以后再征地比较困难,因为原来的城市规划是把环城东路以东的2000多亩耕地都当荒地,现在已经由国务院变更成耕地,那城市规划就得重新报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修改。浙江省明确规定,没有与农民就征地补偿安置进行民主协商,达成协议的项目,不能报批和用地。(金怀鱼整理)

点评:恰当利用行政复议,摆脱地方政府控制。

第三节 拆迁维权指南

暴力拆迁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面对大量存在的违法暴力拆迁,公民要依靠法律,更要依靠团结和公开性。

一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自己的房子自己做主。商业开发者和被拆迁者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房屋产权转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不能进行拆迁。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强制征收,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并给与公正补偿。根据新制定的征收条例草案,公共利益有明确的列举,为了公共利益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拆迁补偿按照市场化标准,即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格。

在法律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强制剥夺公民房屋财产的政府行为应当推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应当经过规划、价格评估、颁发拆迁许可证、裁决、强制执行等程序。未经过这些程序的强制拆迁属于非法。

二 违法的拆迁

各地出台一些拆迁政策也许是善意的,但的确违法。经村民代表大会(而不是村民大会)同意就强制拆迁村民的房屋,即所谓“村民自愿腾退改造”的拆迁模式,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违反了宪法和物权法。没有具体的建设项目规划就获得拆迁许可证甚至没有拆迁许可证就强制拆迁的“土地储备”拆迁模式,违反了城乡规划法。未经规划、价格评估、颁发拆迁许可证等法定程序就强制拆迁的所谓“绿化隔离带”拆迁模式,违反了宪法和物权法。

三 公正的补偿——合理分享土地增值

征收补偿应当采用市场化标准,即土地公开拍卖的价格。当然,由于地价上升是城市发展的结果,不应当把全部收入归房屋原所有人,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拿走一部分归公,剩下的归房屋所有人。

房屋拆迁土地开发通常意味着巨额利润,目前这些利润大部分被政府和开发商拿走了,给房屋原产权人分享太少甚至降低原有生活标准,这是各地拆迁矛盾的直接原因。考虑到房屋建筑容积率,被拆迁者在拆迁项目的利润中大体分享三分之一是公平的,有些城市采取“拆一补二”即拆除一平米,在原地补偿二平米房屋的模式是合理的。

四 面对不公正的强拆

没有法律程序,或者虽按照法律程序但补偿明显不公正的拆迁,公民有理由依法理性维权。房屋拆迁维权是防守,核心在于一个字——拖各地一个基本教训是,不公正的拆迁中,搬走的越早越吃亏,北京有大量为此追悔莫及的居民。如果拆迁方答应回迁安置,要等到回迁房可以入住,并且经过质量鉴定之后才同意搬迁,如果在回迁房建好之前就签字搬走,可能遭遇无法回迁或者回迁房质量差等问题。

第一,团结。拆迁方可能想尽办法威逼利诱分化瓦解被拆迁者,只有团结才能维护共同的权益。团结的方式包括召集热心公益的村民举行会议,选举有公信力的维权代表,大家捐款成立维权基金等等,要组织村民讨论、整理出公认的合理的补偿要求并公布张贴,维权代表以此为标准和开发商或政府谈判。

第二,不合作。如果没有完备法律手续,或者赔偿没有达到大家公认的合理的补偿要求,就不予合作,比如丈量房屋面积不开门不理会,要求签字不理会,等等。

第三,主动诉诸法律。不被动等待拆迁,而是主动诉诸法律,通过信息公开的途径调出规划方案、拆迁许可证等,提起诉讼,依法上访。可以考虑有组织分批上访,一直坚持下去。

第四,集体行动和行为艺术。在房屋周围贴标语,比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要人权要生存”等。集体上访时可以穿上印有统一字样的衣服。在自己村庄或者小区举办烛光晚会、集会等,把经过的图片视频发到网上。如果已经有部分房子被拆迁,可以考虑在原地搭帐篷,帐篷可以很有特色,本身也是言论表达。遭遇黑恶势力野蛮暴力投诉无门也可以适当举行集会示威,但一定要和平有序。

第五,记录并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很多地方拆迁方使用黑恶势力。黑恶势力最怕曝光。准备好摄像机、微型录像录音设备,随时记录黑恶势力骚扰、打人、砸玻璃等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报案,更重要的是为了曝光。视频和图片对真相传播非常重要,利用图片制造新闻点,比如重庆钉子户的图片很具有新闻冲击力。充分利用网络,建立博客,注册论坛,建立微博、twitter账号,常更新内容,曝光违法行为,放大公民的呼吁。公布自己的联系方式,向网友们求助。

第六,防止突然的暴力拆迁。暴力拆迁通常之前一两天或者当天会有迹象,村民之间要相互通报信息,暴力拆迁来时被拆迁户要坚守,可以考虑上到房顶、躲在房屋中等被动防守方式抗争,围观村民越多越好,同时要把拆迁信息发到网络上。

第七,理性谈判。做好充分的防守工作,温和理性,执着坚守。以恰当的方式拖延足够长的时间,或者在抗争过程中,拆迁方可能会找来谈判。谈判要价要合理,谈判代表态度要温和,不跟任何人吵架,但要坚定;该妥协的时候要妥协,要考虑大局,考虑发展和建设,切莫得理不饶人。通过理性谈判达到合理补偿,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

个案:重庆钉子户事件

2004年起重庆市九龙坡区的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工程开始启动,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确定联合对该片区实施商业开发,2005年重庆正升置业有限公司加入成为第三方开发商,该地区邻近杨家坪轻轨站,是当地的商业核心地段之一。自拆迁公告发布以来,该片区204住户和77非住宅户,除杨武、吴苹夫妇一户外,均陆续与开发商达成协议搬迁。

2004年9月,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进行开发拆迁。该片区280户搬迁后,仅剩杨武、吴苹一户未搬。10月,该户房屋被断水;2005年2月,房屋被断电;施工队进场后,房屋与外界的道路被阻断。

2006年9月14日,吴苹与开发商第一次协商,吴苹称发现发展商之拆迁许可证已在2004年8月过期,但在开发商取得之谈话记录中只记载吴苹同开发商提出索偿近600万圆人民币。由此一直未能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拒绝拆迁并拖延至事件曝光后。2007年1月8日,九龙坡区房管局召开听证会,1月11日九龙坡区房管局根据开发商此前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要求该户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交付房屋,但该户对裁决书拒绝执行。同时在此期间,发展商为了不影响进度,在杨武、吴苹夫妇房屋的周边拆迁地区进行基坑开挖,使该房成为了矗立在基坑中央高达十余米的”孤岛”。

2007年2月1日,九龙坡区房管局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先予强制拆迁申请书》,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召开司法强拆听证会后,要求被拆迁人最迟于3月22日晚24时前拆除房屋。在执行期限即将到来之时,房屋虽然早已被断水断电,但杨武在3月21日爬上”孤岛”重返留守孤房。男主人在楼顶扯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横幅,并在众多记者的镜头前挥舞国旗,表示”与楼共存亡”。

与此同时,重庆一网民拍到的《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照片在互联网传播一段时间后,终于在3月份受到平面媒体关注,一些媒体开始对此进行深入报道,并将其与当时正在审议的《物权法》相联系,一时成为热门话题。

3月22日期限过后,至同月30日上午,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仍未强制执行拆迁。24日,吴苹夫妇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5日,吴苹表示愿意协商。26日,双方协商未果,九龙坡区法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吴苹夫妇于29日前自动搬迁。27日,法院再次组织拆迁双方协商,双方拒绝。28日下午,九龙坡区委书记郑洪与吴苹商讨近三小时。30日,法院发表公告,责令杨武在4月10日前自动搬迁,逾期者院将择期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但杨武仍留守屋内,象征抗议的横幅也没有撤下。

4月1日,经过九龙坡人民法院多次调解,拆迁双方达成口头协议。4月2日下午,杨武、吴苹夫妇与开发商在下午四点半达成协议并签署拆迁安置同意书;夫妇同意接受易地实物安置,在沙坪坝区置换一套同等面积之商业用房(协议中没有涉及补偿金事项),约下午五点,杨武拆除挂在屋子前后之横幅与国旗并收拾家当离开房子,事件落幕。(谢珂珺整理)

点评:积极抗争,善于利用行为艺术,善于谈判。

第四节 环境维权(本节内容主要引自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律援助中心)

环境维权要遵守维权的基本原则,坚持非暴力,切忌冲动之下损坏厂房和机器设备等,这些过激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环境维权根据危害是否造成可以分为两大类,预防性维权和针对损害结果维权。预防性维权主要是针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大型设施建设之前通过多种形式的努力迫使其取消建设,比如厦门“PX事件”,市民通过“集体散步”迫使市政府取消了PX项目施工。针对损害结果的维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是民事诉讼。

一 环境维权诉讼

环境维权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停止侵害之诉,即要求已经或正在从事环境侵权者停止其活动的诉讼。比如要求排污者停止排污,尽管其还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第二,排除危害之诉,即要求环境侵权者消除他已经造成的环境危害的诉讼。比如要求排污者净化被污染的水体。第三,消除危险之诉,这种诉讼是在环境侵害行为尚未现实发生,但已存在侵害发生的必然性的情况下提起。比如对在与住宅很近的墙外安装变压器、建设高压线的行为,就可以要求其消除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的危险。第四,恢复原状之诉,是要求环境侵权者将已经被他侵害的环境质量恢复到被侵害的环境质量能够恢复。比如要求造成土壤污染的排污者清除污染土壤,回填新土,并恢复到可耕种状态。第五,损害赔偿之诉,即对于因环境侵权受到的损害,在无法通过恢复原判弥补的情况下,受害人为获得赔偿而提起的诉讼。比如对排污造成的死鱼损失给予赔偿。

在实践中,针对一个具体的环境侵权来说,公民可以提出上述一种或者同时提出几种诉讼请求。比如,对于化工厂排污污染渔塘的行为,如果已经造成了鱼的大量死亡县城污染仍在继续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出停止侵害、恢复鱼塘水质以及赔偿损失这三种诉讼请求。

二 环境诉讼的证据搜集

作为污染受害者,需要提供受到污染危害事实的证据,比如,因粉尘污染导致某种呼吸呼吸系统疾病,可以到医院进行检查并请医生出具相关证明。但是如果排污者提出证据证明该损害不是其造成的,要推翻对方的证据就需要自己举证。由于污染受害者一般都不具备相关专业技术,也没有专业的监测仪器,所以通常情况下都要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比如,针对噪声污染,可以委托专业人士在噪声污染的不同时段进行噪声检测并出具检测数据报告,该报告就可以作为诉讼时提供的证据。此外,还可以通过拍摄相关照片或者录像的方式,对受污染的状况及时进行记录和保存,比如某工厂有一个大烟囱整日排放废气,此时可以拍摄正在排污的烟囱以及被废气染黑的天空,同时如果农作物因为大气污染出现枯萎、死亡等状况同样可以进行拍摄。特别是对水污染造成的渔业损失,应当及时找有关机构进行检测,化验并让当地公证机构对污染情况和损失大小进行公证。否则,将会时过境迁。

三 诉讼代表人

在环境侵权中,有很多时候受害者并非单一的个体,而是很多人,因为环境污染不存在边界问题,而且污染本身具有极强的扩散性,这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同一个环境侵权的很多受害者并不一定都要区法院起诉,而是可以委托诉讼代表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那么究竟推选谁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呢?牢记一条原则,就是推选出的诉讼代表人必须能够真正代表所有诉讼参加人的利益,真正维护所有诉讼参加人的利益,他必须获得大家的充分信任。而且,选出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有帮助律师收集证据与律师和其他当事人沟通的能力。

个案:浙江渔民告赢国家环保总局案

2005年6月15日,孔祥仁等82名温州养殖户向浙江省环保局递交《投诉书》,认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没有落实《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省环保局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尤其是没有对滨海新区相邻海域的海水养殖等功能作相应调整。养殖户们还指出,滨海园区投入使用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批意见中的环境保护设施都没有经过验收,要求省环保局依法查处,并及时告知结论。

浙江省环保局依照信访程序,将此事交由温州市环保局调查处理,要求市环保局将查处结果上报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中心,并书面反馈孔祥仁等人。但养殖户们一直未接到省环保局有关《投诉书》的答复意见,他们因此向环保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称省环保局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环保总局责令省环保局限期对开发区环保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9月16日,国家环保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理由是孔祥仁等82人的要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法定复议范围。同时,环保总局告知孔祥仁等人,将会把他们反映的问题转告省环保局依法办理。

养殖户们则认为,滨海园区环保措施没有落实,就有可能导致养殖池塘发生污染事故,而且事实上也已经发生了污染事故。他们要求省环保局对开发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因此,养殖户们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环保总局不予受理决定书,限期受理其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养殖户要求省环保局对开发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但省环保局没有对《投诉书》做出答复并告知养殖户们,因此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环保总局对孔祥仁等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法院还指出,国家环保局于去年9月1日收到养殖户们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至去年9月16日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已经超出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5日审查期限。法院判决撤销环保总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环保总局于判决生效后的60天内对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环保总局在几天内即履行判决,向浙江温州养殖户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依法受理孔祥仁等82名温州养殖户的行政复议申请,同时向浙江省环保局发出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金怀鱼整理)

点评:恰当利用司法途径解决争端。

第五节 信仰自由维权

我国宪法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信仰本身是绝对自由的,这种超自然规律的信仰本身与科学是不同范畴的事情,不能拿科学来认定宗教信仰是对还是错,是正还是邪。法律所要规范的不是信仰对错,而是信仰者的外在行为是否危害了别人利益,如果信仰者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就不应当干涉。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者自发组织宗教集会的自由,家庭教会的设立不需要任何机关批准和许可;信仰者传播教义的自由,不需要任何机关的批准和许可;信仰者出版宗教书籍的自由,这同时也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等等。

实践中,信仰者没有到官方认可的教堂祷告而是在自己家中祷告,或者信仰的教义与某些大的宗教不同,或者出版一些宗教书籍,信仰者可能会遭到骚扰,比如勒令取消集会、罚款甚至把组织者定罪。

如果宗教集会遭到来自公权力的障碍,信仰者们最重要的是坚持信念。只要坚持内心的信仰,坚持不做危害社会和违反良心的行为,大胆走向自己的教会,不用害怕任何威胁。

如果因为这样的集会被罚款,拒绝缴纳。如果宗教事务局对家庭教会的信徒处以超过2000元以上较大数额的罚款,被罚款的信徒可以根据中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对处罚决定举行听证会。如果宗教局拒绝听证,那么,按照中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的规定,宗教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如果因为拒绝缴纳罚款而被拘留,依照法律起诉,或者,甘愿被拘留完了之后继续集会。

如果因为印刷宗教书籍而被定“非法经营罪”,应当及时请敢说真话的律师,同时号召信徒们祷告,参与祷告的信徒越多越好。律师辩护的重点在于是否获得利润的证据、利润的用途以及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

个案:秋雨之福的案例

2008年5月2日,成都市宗教管理部门和警方出动约40余人,对成都的基督教家庭教会”秋雨之福教会”的室内聚会进行冲击,对在场的信教公民进行强行登记、拍照,对聚会的主要带领人王怡等人进行隔离询问,并以”涉嫌非法传教”的名义,扣押了信徒的私人财物,并强迫中止了聚会。整个调查过程中,执法者均未出示和提供具体执法依据。在据理力争未果的情况下,信徒们采取了配合的态度。

5月8日,双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向王怡送达了于5月6日补充作出的”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该活动”的书面行政决定书。该决定书仍然没有说明具体的法律依据,并且无编号,无执法人员签名。

7月4日,王怡向成都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告的该行政决定,或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决定。2008年8月25日,复议机关作出该机关”(200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 9月3日送达原告。该决定书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当,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被告的该行政决定。

9月16日,王怡不服复议决定,向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一、被告5月2日的行政调查和当场行政决定,超越了职权范围;二、被告5月2日的当场行政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三、被告5月6日补充作出的书面行政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四、被告在行政复议中向复议机关补充的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起诉要求:判决被告于5月6日补充作出的”行政决定书”为非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判决被告对因非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9月23日,法院立案庭电话通知王怡,因此案”涉及宗教”,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法院已请求成都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此案。根据法院的要求,王怡补充修订了起诉书,法院将延长7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9月28日,成都宗教局作出一份针对双流宗教局的《行政监督决定书》,并抄送王怡。其中称,”我局在行政监督执法的过程中,发现你局5月6日的行政决定书,在文件形式上存在不妥”。决定”撤销你局5月6日的《行政决定书》,同时撤回我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10月6日,双流县法院向原告的委托人、秋雨之福教会同工周茂建送达了行政裁定书。称”因原告人王怡请求撤销的行政决定书已被撤销”,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秋雨之福教会决定接受这一结果,不再提出上诉。(金怀鱼整理)

点评:把政治敏感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坚持依法抗争。

公民 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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