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参演了一幕荒诞剧——晟智律师事务所处罚听证纪实

一 序幕

2005年11月16日上午9点10分,北京市司法局东门大厅外面拥挤着几十个人,其中以老年人居多,他们是要求旁听晟智律师事务所处罚听证的,但都被挡在了门外。

十多天前,北京市司法局对晟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智晟律师“谈话”的时候,突然宣布,将对晟智律师事务所作出停业一年的处罚。高智晟要求听证,根据法律规定,也就有了这次处罚听证会。高智晟因为一个法律援助的案件出差去新疆,我和李和平律师担任晟智所的代理人。

我出示委托手续,进入大厅,李和平律师已经在里面等待。我们立刻开始讨论昨晚没有商量出结果的一个行动。昨天晚上十二点以后李和平打电话来,提议因为司法局送达程序违法,我们应该拒绝参与听证,把委托手续交了就走。但我有点担心这样对抗会对结果不利,想给高智晟打电话征求他的意见,但电话打不通。

最后我们还是决定参加听证。大约9点40,听证会开始,北京市司法局法制处的李处长担任主持人,我和李和平作为代理人,我们的对方——案件调查人是柴磊副处长和另外一个看起来五十多岁的女士。

二 举证

一开场双方就开始了激烈争论。李和平提出司法局送达程序违法,按照法律规定,听证通知应在7日之前送达申请人,可是,晟智律师事务所直到今天也没有收到通知书,因此要求改日听证。对方显然对此问题有准备,他们拿出一堆材料,证明曾经给高智晟打过电话,发过短信,送过快件,留置在小区保安部,等等。李和平反驳,司法局应该懂得什么是“法律”程序,那些都不是法定的送达方式,即使贴在晟智律师事务所门上的听证通知书算是送达了,落款日期也是11月11日,距开始听证不过五天,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主持人说先不讨论这个问题,宣布进入听证程序。首先,调查人陈述拟停业一年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实也就是原先公布的两个事情:第一,他们认为晟智律师事务所搬迁未作变更登记。第二,他们认为晟智所的温海波律师去广州会见郭飞雄是拿的是空白介绍信并且填上了唐荆陵律师的名字,这个事情触犯了两个法律,一个是未统一保管法律文书,一个是为非本所律师提供执业便利。

我们反驳。晟智律师事务所搬迁以后,不是没有申请地址变更登记,而是申请了三次变更登记都受到了阻碍。关于空白介绍信填上唐荆陵的名字的事情,我们了解的事实是,温海波律师和唐荆陵律师去看守所会见郭飞雄是分别持各自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晟智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上填写的唐荆陵的名字既不是温海波填写的,也不是唐荆陵填写的,至于到底是谁写的,我们要求鉴定笔迹。

调查人开始举证。列举了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证明晟智律师事务所从崇文区的远洋德邑迁至海淀区小关北里,我们对此事实从不否认,有关证据不再过目,予以认可。接下来他们出具崇文司法局和朝阳司法局的证明说晟智所从来没有申请过变更登记,对此说法我们不能接受,因为我们的当事人确实去申请过。调查人举出番禺看守所的证明说,温海波和唐荆陵进看守所持的是同一张介绍信,也就是晟智所的介绍信上填上了唐荆陵的名字,对此证明我们不认可,因为我们了解的情况是两人各自使用自己所的介绍信。

然后是我们举证。有关变更登记的问题,我们出示了两份晟智律师事务所向崇文区司法局申请地址变更登记的表格,一个流水号为14000023865,是八月份申请的,第二份申请号为14000026490,是十月份申请的,11月14日,耿和女士再次前往崇文区司法局办理地址变更事宜,被告知晟智律师事务所的任何手续都不能办理,地址变更登记更在此列,耿女士对此事写了事情经过,并有崇文区司法局的进门条为证。行政处罚在做出以前行政机关凭什么阻碍律所办手续?从晟智律师事务所11月14日的遭遇也可以从侧面证明他们遇到的莫名其妙的刁难。

关于会见郭飞熊的问题,我们出示了温海波律师和唐荆陵律师的证言,证明他们是分别持自己律所的介绍信去的看守所。温海波律师出具证明材料称,其使用的介绍信他只填上了他自己一个人的名字,会见郭飞熊时,唐律师也出具了他所在律所的会见手续。唐律师也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明其当时会见时出具了其所在的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手续,当时他是主办律师,温是协助会见,按广东看守所的会见规矩,温律师的手续是可以不提交的,但还是双方都交了手续。温律师会见手续上的三个字也非其本人所写,现场观察可知,该“唐荆凌”三字的笔迹与温律师和唐律师的笔迹都相差很大,不可能为二人所写。

三 辩论

接下来是听证辩论阶段。李和平律师从程序到实体问题再到处罚的法律依据本身提出了系统的质疑。

首先,关于程序问题。前面已经说过,听证会通知书送达程序违法。本次听证程序还违反了听证会应当公开的原则。北京市司法局在京司听公字(2005)第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公告》第5条称,由于场地座位有限,申请旁听者务必于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前报名,并且持本人身份证到北京市司法局法制处领取旁听证,额满为止。司法局通过提前两天报名的规定,以及名额有限为名,实际上是为了非法限制了公民自由旁听的权利。很多朋友申请参加旁听,但没有一个获准,连申请人单位的员工也不能进来旁听,此种所谓公开听证对于广大社会公众来说,是不折不扣的秘密听证。

其次,司法局所称晟智所的违法事实不属实。

调查人指控晟智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未作登记不是事实。从今年7月初晟智律师事务所搬迁以后,到现在为止,晟智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耿和,律师温海波先后三次到崇文区司法局要求变更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但是司法局以种种理由没有给予办理。晟智律师事务所不是变更地址不做登记,而是地址变更没登记成功,是司法局自己造成的,不是晟智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调查人指控说晟智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统一使用保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也是不存在的。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其管理已经积累了相当经验,律师事务所实行统一的收结案制度,法律文书由行政主管统一保管,使用时都有相应的登记,基本上每一份文书的使用都有记录。调查人指控晟智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统一使用保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是不符合事实的。

调查人指控晟智律师事务所为其它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也是不符合事实的。前面我们提供的证据材料已经清楚表明,这一指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我们为此申请笔迹鉴定,但调查人认为没有必要,也无法查清,实际上很简单,能接触此会见介绍信的人非常有限,逐一核对即可查清,不进行笔迹鉴定,为什么要把这个不能查清的行为推到申请人身上呢?

第三,法律法规没有对本次拟进行行政处罚的所谓晟智律师事务所的三个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我们考察了《律师法》中律师事务所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全部条款(见《律师法》第十五条至二十四条),可以完全排除“不按规定统一使用保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及“为其它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是按法律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但是,司法部令86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其中第二项规定了“变更住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第五项规定了“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的”情形;第十九项规定的“为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情形。

司法部这些规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其规章没有“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实际上,司法部利用部门规章抛开法律法规自己创设行政处罚,并自我授权是是一种严重的立法腐败,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无效,当然不能做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司法部就是根据自己制定的这个处罚办法,将原来律师法中规定律师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十四条增加到二十一条(见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86号令第九条),将律师事务所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十条增加到二十七条(见律师法第十五条至二十四条,86号令第九条、第十条),新增条款,绝大多数都是司法部违规为一些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并自赋处罚权,而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立法法、律师法和行政处罚法的。司法部的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律师和广大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借此机会,我们也建议司法行政部门认真检讨自己的行为(包括立法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尽快改正。

我从另外三个方面对处罚提出质疑:

第一,处罚是否有必要这么严重?即使司法部的规定合法——律所地址变更未作登记以及为非本所律师出具空白介绍信等行为可以做出停业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一个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未及时作变更登记,以及偶然发生的空白介绍信被非本所律师使用的情况,为什么不能做一次警告之后再作处罚?为什么非要直接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罚?尤其是,为什么非要做出法定最高限度的处罚——停业整顿一年?行政处罚从来不应该是目的,目的是为了监督和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可是,北京市司法局对晟智律师事务所的处罚给人的印象不是为了监督和规范,而是为了制裁乃至报复的目的。

第二,是否选择性执法?即使晟智律师事务所存在司法局所列的违法行为,即使处罚不违法,但是,我们对处罚的公正性表示疑虑。晟智律师事务所作为唯一家遭受如此严厉处罚的律师事务所,从简单的法律公正的逻辑出发,这意味着晟智律师事务所的违法情况在同行业中是最严重的。那么,事实究竟怎样?晟智律师事务所的违法状况是不是最严重的?如果不是最严重的,那意味着处罚不公正;如果违法情况的确是最严重的,那么北京市司法局作出这样的判断是基于什么事实和法律标准?

第三,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这个莫名其妙的处罚?虽然司法局专门发出通告称所谓“政治报复”之说是“谣传”,反驳了该处罚是针对高智晟本人的“政治迫害”的说法,但是,常言说,无风不起浪,北京市司法局到底是在严格公正执法还是在进行政治报复,恐怕不是这样一个简单的通告能解释得清楚的,不是一个简单的通告就能消除人们的疑虑的。高智晟到底做了什么?为什么要给他这样的处罚?我想在座的各位心里都清楚。

柴磊反驳说,程序没有问题,是公开听证;司法局没有晟智所的申请变更登记的记录,说明晟智所没有申请变更;司法局不是选择性执法,而是一视同仁,最近两年有很多律所受到了处罚,晟智所受到的处罚并不是最严重的。

李和平律师列举出2004年以来所有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处罚的原因,指出这是2005年最严厉的处罚,也是唯一一起莫名其妙的处罚,从来没有当事人投诉过晟智所,仅仅因为这点鸡蛋里挑出来的骨头就要给予如此严重的处罚,确实是莫名其妙。

四 公民们

我对于司法局官员冠冕堂皇地说谎非常生气。一视同仁?笑话!干了脏活有羞耻心还可以原谅,居然还能一本正经冠冕堂皇地大谈公正执法。尤其是我当我看到一位“旁听公民”对柴磊挤眉弄眼的时候,我忍不住自己的愤怒:

“想一想吧,诸位,今天我们在这里到底是在干什么!你们不觉得这样一本正经地谈法律很荒谬吗?你们不觉得这个场面太虚了吗?不要以为是上面的命令就可以逃避责任,我们今天在座的每一个人都有义务认真审视自己的良心!

“冠冕堂皇地说什么公开听证,我们问问旁听的诸位,你们到底是单位有意安排来的还是普通公民通过正常申领旁听证的程序来旁听的?有谁是普通公民通过正常程序来旁听的请举手!有吗?有吗!”

30多位“旁听公民”一下子鸦雀无声,当然,没有一个人举手。

这哪里是什么法律辩护啊!这是一场审判,一场道德的审判!先生们,女士们,公民们,中国的法律人,回家想一想吧,想一想自己的良心,想一想这一刻你们受到的斥责!这是一个什么场景?一出荒诞剧!全场只有我们两个辩护人生活在真实之中!只有我们两个有勇气面对自己的良知!此刻,我简直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愤怒而又悲伤。

到了最后陈辞的时候,李和平律师做了总结发言:

“本案的实质为能否适用司法部规章中的一个违法无效的条款对被监管人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其答案是不言自明的。司法局拟对晟智律师事务所作出停业一年的行政处罚不仅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是选择性执法,是企图以法律手法来达到其非法律的目的,是荒谬的、非法的,如该行政行为做出,必遭天下人唾骂。如果晟智律师事务所因此行为被行政处罚,是法律的悲哀,也是中国司法者的耻辱!法国作家左拉曾说:‘个人正义维护着国家正义,个人尊严组成国家尊严,国家惟一能让国人感到骄傲和安全的,就是它对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所作出的承诺和保障,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国家还有什么尊严和荣誉可言?’高智晟律师作为中国最著名的维权律师,不仅维护着个人正义还维护着国家正义,不仅维护着个人尊严还维护着国家尊严,他已经成为中国人的良心,中国律师的维权代表,他执业并任主任的晟智律师事务所也成了中国律师维权的一个标志性律师事务所,晟智事务所执业环境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中国法治文明的标杆,每一个有良知,有责任心的中国人,都应该爱护关心这家律师事务所,关注高智晟律师的执业环境,司法局作为重要的国家行政机关,我们不能奢望他成为良知和权利的守护者,但我们期望他至少不要走向反面、不要成为正义、尊严、荣誉和良知的强奸者。”

我只说一句话,“如果我的话伤害了大家,请容许我说一声抱歉!”

五 尾声

听证会结束了。

我们等待着签笔录。我一直沉默,心里很难过。柴磊走过来客气地打招呼,而我怎么也客气不起来。这是一个荒诞的年代,我们参演了一出荒诞剧,明明知道这听证会是一场荒诞的表演,是一场披着法律和公正外衣的丑陋的表演,可我们必须参与。我和对手们不一样的是,他们的角色可以在人与机器之间转换,而我扮演的这个角色就是我生活的全部,是我一生的信仰和追求。命运决定了我走不出这个历史的角色,此刻,我无法快乐。

两个摄像机一直对准我们,“旁听的公民”都走光了,摄像机一直跟着我们拍摄,我和李和平律师平静地在近三十页的笔录上逐页签下自己的名字。

走出法庭,看见几十个人在外面等待,他们是普通的老百姓,来这里祝福高律师。鬼鬼祟祟的摄像机一直躲在玻璃的后面。

走过了南门,突然,一群老太太从后面跑过来,一边大喊,你们是为高律师辩护的吗?我们说是,他们追上来与我们握手。

“谢谢你们!谢谢你们!我们知道高律师是好人,你们为高律师辩护,你们也是好人,谢谢!”老人们连声道谢。

老人们,也谢谢你们! 我实在不知道还能说什么,我们也应该感谢你们,感谢所有良知未泯的中国人。回首躲在墙角处的一群鬼鬼祟祟的相机,我突然觉得这个民族很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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