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案法律援助

2003年7月,广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的名义将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峰带走,在没查出任何经济问题的情况下,对喻华峰实行监视居住。南方都市报负责人、广州市东山区人大代表程益中也被带走。2004年2月,为了声援媒体的良知和责任,许志永博士接受邀请作为《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峰案的代理人之一。

2004年3月19日,东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喻华峰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其犯罪所得赃款10万元予以追缴,返还南方都市报。李民英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其违法所得的9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两人提出上诉。程益中遭刑事拘捕,拘捕罪名为涉嫌“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

在成千上万有良知的中国公民的呼吁下,2004年6月15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喻华峰贪污、行贿一案,李民英受贿一案进行二审宣判。喻华峰的判决由一审宣判的执行12年有期徒刑改为8年,李民英的判决由一审宣判的11年有期徒刑改为6年 。2008年2月8日,农历大年初二早上8时零5分,被囚四年的喻华峰从广东省番禺监狱提前获释出狱,“南都案”翻过一页。


喻华峰涉嫌贪污行贿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喻华峰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喻华峰涉嫌贪污行贿一案的辩护人,我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以及庭审调查的事实和质证的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喻华峰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检察机关指控喻华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冒用经营人员的名义提取的156万余元公款并将其中的58万元私分,喻华峰分到了10万元。但实际上,这156万元是南方都市报应得奖金的一部分,有合法的根据和来源,《南方都市报》编委按照自己的职权合法分配了这笔奖金。

首先,从财产性质来看,所谓156万元公款实际上是《南方都市报》经营人员应得的奖金的一部分,这些奖金来源有合法的根据。这156万元是根据《南方都市报》与南方日报集团签订的《年度二级核算方案》,《南方都市报》制定的《南方都市报广告部承包合同》以及《广告业务管理大纲》等管理文件产生的1999年第四季度的广告部奖金27万元、2000年度广告销售成本节约奖42万元以及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共82万元。这些奖金本应属于广告部以及张曙光等三位副总经理等经营人员,但考虑到经营人员当年收入已经很高,为了平衡采编人员、行政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收入差距,《南方都市报》编委会决定让他们把这笔奖金贡献出来供整个南方都市报员工分配。但又由于《南方都市报》没有独立账号,因此本属于广告部的两笔奖金共计69万元借用广告部人员李零一、李琼芳的名义提取出来。这样的提取现金的方式确实违背财务操作规范,但这决不等同于故意的“隐瞒、窃取和欺骗”。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奖金都已经有合法的财产主体,已经经过正常的财务渠道发放,这不是虚增成本,不是冒领公款,而是在于把本属于经营人员的合法奖金取出供整个南方都市报员工进行二次分配。这样账面上已经发放而实际上由财务账外保管的155万元连通常意义上的“小金库”都算不上,因为这是明确的奖金而不是回扣等性质的公共财物。

其次,南方都市报编委会有权发放这笔奖金,喻华峰合法领取了这笔奖金。根据南方日报集团管理规定,南方都市报编委有权决定本报年终奖金的分配。2000年度南方都市报共有可支配奖金6052455.12元,其中包括当年的利润超额奖金、广告超额任务奖、广告节支奖等总计4488943.80元,另有上面提到的155万元。这些奖金共分为三次发放,第一次面向全体员工,第二次面向全部管理人员,第三次剩余的58万元面向全体编委。这58万元奖金是主编程益中签发“补发年终奖金”的支取单据之后由财务人员支取的,分配方案——主编各10万元老编委各6万元新编委各5万元,是编委会集体讨论通过的,因此,从发放程序上来说也合法,喻华峰和其他八位编委一样,领取的都是合法的奖金,不存在私分、欺骗和隐瞒的问题,不构成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公诉人指控编委们发奖金没有充分公开,因此指控他们“私分”。应当指出的是,企业毕竟不同于政府,在一个现代企业里,奖金领取通常都不是以公开的方式,事实上,《南方都市报》奖金的发放,员工个人的收入属于个人隐私,当然没有像公诉人所说的那样“暴露在阳光之下”,《南方都市报》作为一个企业,其员工根本没有义务像国家机关公务员那样把自己的收入公开。《南方都市报》编委决定发放并领取奖金没有通告所有员工并不能否认奖金的合法性。如果连这种奖金分配都算是贪污的话,那么,中国媒体乃至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年终奖分配将普遍存在贪污,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大部分也都是贪污犯。

第二、喻华峰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公诉人指控喻华峰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南方日报集团调研员李民英行贿97万元。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喻华峰试图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喻华峰也没有动机向李民英付出巨额贿赂。相反,我们了解到,这97万元是代表《南方都市报》对李民营巨大贡献的奖励。

首先,喻华峰并没有向李民英谋取不正当利益。公诉人指控喻华峰向李民英送钱是为了谋取预收广告款业绩的奖励。但实际上,预收广告款主要是因为考虑到有的应收广告款不能在当年到帐,企业化运作的《南方都市报》每年把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考核总经理业绩的标准在财务上属于“收付实现制”,《南方都市报》的《广告管理大纲》上明确规定每年的广告业绩以“收妥做实”的为准,这就说明《南方日报》集团当时是同意这种做法的。虽然不符合标准的“权责发生制”,但至少在当时是有效的,并非什么“不正当利益”,更不是喻华峰本人的“不正当利益”。

而且,由于预收款记入当年业绩也就不能算作来年的业绩,而每年的奖励政策有所不同,因此这样以实际到款为考核标准的计算方法对于喻华峰来讲未必能获得更多的奖金。根据《南方都市报》财务部门提供的计算结果,假如不把预售款算到当年业绩而算到来年业绩,喻华峰实际上将多收入奖金82411.67元。也就是说,实际上,把预售款当作当年业绩的财务计算方法不仅没有给喻华峰个人带来更多的奖金,反而减少了奖金,所谓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根本不存在。

法庭辩论中,公诉人指控喻华峰“多拿奖金”被相反的证据否定之后,改口说喻华峰是为了“提前领取奖金”,但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提前领取奖金”对喻华峰进而言有什么意义,更不能解释喻华峰为什么需要拿97万元行贿来获得这样子虚乌有的利益。这样的指控被否定之后,公诉人又提出新的理由说喻华峰“提前获得奖金”是为了“提前获得《南方都市报》的承包合同”,但我们举出了大量证据证明,喻华峰来到《南方都市报》之前已经有了每年近80万元的收入,是《南方日报》集团领导耐心劝说下喻华峰才来承包当年亏损的《南方都市报》广告部的。在以后的几年里,喻华峰出色的业绩、《南方日报》集团高度的评价以及喻华峰每年所获得荣誉和奖励都表明,喻华峰不可能需要靠行贿才能获得承包合同,所谓“为了获得承包合同”纯粹是毫无根据的胡乱猜测。

其次,喻华峰没有向李民英行贿的必要和动机。李民英从2001年12月28日起,职务已经变为调研员,也就是一个顾问的角色,没有实际职权。而喻华峰送的两笔共76万元都是在2002年以后送的,如果喻华峰想行贿的话,他应该向有实际职权的主管社委乃至社长行贿,但事实上喻华峰把钱只给了这位没有实际职权的调研员,这在行贿的逻辑上是不成立的。

即使在2001年12月之前李民英人南方都市报主编以及作为分管南方都市报社委时期,喻华峰的职务任免、工资奖金的确定,以及南方日报集团与南方都市报的二级核算承包方案,都是由南方日报集团社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而并非由李民英说了算。喻华峰不可能也从来没有通过李民英的职权得到整治上的荣誉或经济上的利益,不存在权钱交易的可能性,没有任何行贿受贿的动机。

在此,我们想提醒法官,所谓行贿97万元的事实的真相是喻华峰代表《南方都市报》给李民英的奖金。李民英在《南方都市报》办公,真正是《南方都市报》的一员,大量经营人员的证言表明,李民英为《南方都市报广》告客户的拓展做了大量工作,很多广告客户都是李民英亲自出面谈判确定的,也正是李民英非常辛苦的工作才赢得了“铁人”的称号。需要强调的是,李民英所做的贡献不是利用职权,而是凭借辛劳和汗水。

为了表达对李民英的感谢,《南方都市报》编委多次讨论应该给李民英发奖金,2001年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奖金名单里列上了李民英的名字。但是,按照一种传统的管理规定,李民英作为集团管理成员是不能从《南方都市报》拿奖金的。《南方都市报》迅速发展,管理人员也得到了应有的回报,但李民英却被排除在外。

为了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南方都市报》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了避开集团管理规定的做法——由喻华峰以个人的名义把奖金领出来交给李民英。李民英为《南方都市报》做出了巨大贡献,《南方都市报》多次讨论要给李民英发奖金,李民英的证言表明喻华峰每一次送钱都说是奖金,2003年送的16万元是通过一个业务员李洋的名义领取并送给李民英的。如果说喻华峰是行贿的话,那是否意味着李洋也是行贿?所有这一切证据都表明喻华峰送97万元给李民英决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行贿的问题,这种做法是代表《南方都市报》的,对于《南方都市报》管理层而言是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

这种做法当然是不合适的,但通过个人名义给一个做出巨大贡献的人发奖金本身就体现了中国媒体在特殊管理体制下的一种尴尬和无奈。《南方日报》集团是一个半机关的事业单位,而《南方都市报》又明显是一个走现代化经营之路的企业。正是这种特殊的管理体制,造就了李民英贡献与收入不对等的现实,造就了喻华峰和李民英的悲剧。

1997年底喻华峰来到《南方都市报》的时候,这是一个刚刚创刊的年亏损800多万的小报。《南方都市报》的老员工们还清楚记得,喻华峰把自己的办公桌设在走廊里,春节的时候,他曾经自己出钱给部下发奖金。在以后的近六年的时间里,《南方都市报》业绩突飞猛进,2003年,《南方都市报》盈利1亿6千万元,南都人都很清楚,这样出色的业绩与喻华峰这位优秀的报业经理人的智慧和汗水是分不开的,与《南方都市报》摸索出来的一套有效激励机制是分不开的。

遗憾的是,《南方都市报》作为一个现代传媒的萌芽,它的切近民众道德情感的风格以及市场化运作模式与传统媒体管理体制发生了必然的冲突。他们的探索,他们试图绕开传统管理体制的做法遭遇了中国改革开放历史上曾经屡次出现的悲剧。喻华峰应得的奖金被指控为贪污,李民英应得的报酬被指控为受贿,这是喻华峰和李民英的不幸,是《南方都市报》的不幸,也是变革时代整个中国媒体的不幸。我们相信,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维护社会公正和进步,如果这样积极的探索被认为有罪,那么,和《南方都市报》一样已经走在时代前沿的中国无数成功的媒体也都将面临沉重的劫难。

在法律上,我们确信喻华峰无罪。我们期待着这位优秀的报业经理人能够走过本不应该有的牢狱生涯,能够拥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为喻华峰辩护,我们希望法院能够做出公正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因为这不仅关涉到一个人的自由和事业,一个家庭的幸福,而且关涉社会公正和进步。在传统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的问题上经历了多年探讨之后,我们今天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作为特殊国有企业的媒体的激励机制以及如何面向市场的问题。我们希望中国改革开放的事业能够有所新的突破,我们希望中国媒体能够有广阔的空间实现产业化和市场化,能够更快推动中国社会迈向现代文明。

此致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许志永

2004年3月4日


喻华峰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庭审质证之后,现在,有关喻华峰涉嫌贪污行贿的事实已经清楚,喻华峰不构成贪污罪和行贿罪,作为喻华峰的辩护人,我们以事实为根据,为喻华峰做无罪辩护。

首先,关于贪污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检方指控的喻华峰“擅自改变奖金用途擅自分配并从中获得10万元”。控方试图建立这样一个逻辑:喻华峰擅自改变奖金用途是为了自己从中获得10万元,而这样的逻辑根本不能成立。

所谓喻华峰擅自改变奖金用途,指的是喻华峰说服部下把1999年第四季度奖金、2000年度上门广告奖以及三个副总经理超额完成任务奖拿出来给整个《南方都市报》采编和行政人员分配。而这样做的背景是1999年南方都市报业绩迅速增长,业务人员收入远远超过采编和行政人员的收入,南方都市报编委会曾数次讨论平衡业务人员和采编、行政人员奖金分配问题,虽然没有书面文件,但调整奖金分配是编委会的基本共识。喻华峰作为广告部总经理有责任说服部下拿出一部分奖金,但这绝不等于喻华峰擅自改变奖金用途,因为很显然,喻华峰不是主编,不是财务负责人,他没有权力擅自改变奖金用途。如果没有编委会的同意和默认,喻华峰不可能“指使”财务调整奖金分配。

退一万步讲,即是喻华峰擅自改变了奖金用途,这155万元改变了用途的奖金和后来喻华峰“获得其中的10万元”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喻华峰说服部下拿出奖金以后,奖金就融入了2000年度奖金分配总额600万元中,奖金的控制权在财务而不在喻华峰。这600万元是财务控制下的一个整体,并不因为它们分别存在不同的账户中从而性质上就有所区别(南方都市报没有独立账号因此前几年年终奖待分配时暂时存在个人账户里),先分配哪一部分后分配哪一部分没有任何奖金性质的差别。因此,编委会最后分配的58万元只能说是600万元奖金中的一部分,而不能说是155万元调配奖金中的一部分,喻华峰参与的两个行为——155万元的奖金调配和后来的58万元奖金分配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喻华峰在参与调配155万元奖金的时候,更不可能想到他后来会从中得到10万元,因为这58万元完全有可能在2001年初和其他奖金一起分配完毕,58万元是否分配怎么分配喻华峰都无权决定。

2001年,南方都市报采编和行政人员共分配了605万元奖金,这些奖金分三次发放,第一次面向全体人员,第二次面向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第三次面向全体编委。当编委会第三次分配奖金的时候,包括喻华峰在内的所有编委只知道这是年终奖的一部分,不可能也完全没有任何意义区分这58万元是从哪一个奖金名目中来的(南方都市报奖金来源包括超额完成任务奖、上门广告奖、利润超额奖等名目)。

所有编委证言表明,58万元奖金分配是负责人程益中提起的经过编委会讨论通过的,而根据南方日报集团当时的管理文件,编委会作为南方都市报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分配所有年终奖金,因此,这次分配是南方都市报的内部合法行为。这次分配不可能是喻华峰擅自做出的,更不可能和前面的调整奖金分配联系起来塑造出喻华峰个人的贪污阴谋。

其次,关于行贿罪。

一审中我们已经提交的证据表明,喻华峰没有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控方所谓喻华峰给李民英送钱是为了继续获得承包合同或者证明自己的能力等说法纯粹是一厢情愿的猜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喻华峰给李民英送钱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南方都市爆发的奖金。事实上,给李民英送钱并不都是以喻华峰的名义领出来的,其中的16万元就是以业务员李洋的名义领出来的;给李民英送钱也绝不是喻华峰个人隐蔽的行为,财务负责人王培兴证言清楚表明,南方都市报编委会多次讨论过给李民英送钱的事,每一笔钱他都是清楚知道的,其中的60万元编委会上虽然名义上是给喻华峰的,但编委会上程益中专门提到老李的贡献,“在座的编委们都很清楚”这60万元的归属。

总之,事实清楚表明,喻华峰实施将金调配与编委会分配的58万元奖金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喻华峰实施调配奖金是为了平衡采编、行政与业务员之间的收入,是为了南方都市报长远发展;喻华峰获得10万元来自编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次正常奖金分配。喻华峰没有任何贪污的故意和实施贪污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喻华峰给李民英送钱是代表南方都市报给李民英的奖金,这种做法虽然违反了南方日报集团的内部管理规定,但绝不是喻华峰的个人行贿,喻华峰不构成行贿罪。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许志永

2004年6月7日


我们无法逃避——关于南方都市报事件的说明

2004年3月19日,喻华峰被判处12年徒刑,4月1日,程益中被正式逮捕。这两位为国家创造了巨额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优秀报人,因为三年前的一次奖金分配要被处以重刑,而背后的原因——那些法律之外的传言几乎人尽皆知。埋葬了收容遣送制度走在时代前沿批判旧体制的勇士们,旧体制反过来要埋葬他们。这是一个颇具象征意义的时代悲剧。

这个悲剧不仅关系到喻华峰和程益中两个人的命运,而且关系到言论自由、媒体改革、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它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于是,为了公共利益,我承担起了喻华峰辩护人的职责,同时,也在积极帮助程益中,我感觉这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不是律师,所以从来不为谋取经济利益代理案件;我不懂权力,所以从来不会追逐虚名和一官半职。我只想做一个说真话的人,一个有责任心的中国公民,路见不平,不能沉默,社会进步,匹夫有责。

我想说,这是一个冤案,法律判决是错误的。我不是因为作为辩护人就这么说,而是从一个知晓法律的中国公民的立场上这样说。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判决,中国走在时代前沿的优秀媒体的管理人员几乎个个都可以被定贪污罪。南方都市报分发奖金的灵活机制可能相对于传统体制有些不协调,但他们没有侵吞公共财产的故意,这决不是一个犯罪问题。这是一个转型时期的观念问题。

我想说,这个案件的网络消息不该遭到封杀。从社会进步的角度看,这个案件公开讨论可以促进媒体管理体制的改革,可以反思我们的司法现状,可以促进社会公正。这是一个进步的契机,希望它不会变成一个制造新的压制、愤怒和敌意的契机。

作为辩护人我们无意干预司法,也不可能干预司法,如果说我们的司法受到了干预,那么干预司法的从来不是民意,而是权力。

我们无意惹是生非渲染一个事件,我们很不愿意让全世界嘲笑我们的司法,歧视我们的制度。只是,这样的判决太离谱,太荒唐,有些话我们不得不说。或许,面对强大的压力,我们在表达自己声音的时候显得很着急,甚至我们顾不上这种声音是否会成为别人嘲笑我们国家的把柄,因为我们的声音太微弱了,就这微弱的声音还时常遭到封杀。其实,我们不想这样愤怒,我们很想理性地探讨这个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和改革问题,我们在尽力。

很多朋友伸出援助之手,尤其是一些专家学者们挺身而出让我们感动,我们一起为公共利益奔走呐喊。其实,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有很多理由保持沉默,我们可以猜测甚至发现喻华峰和程益中有哪些缺点,挖掘他们所有犯过的错误,总之,我们可以选择逃避,而且在逃避的时候可以有很多理由来安慰自己的良知。但是,有些事情总得有人来承担。这个不公正的判决意味着社会进步力量受到打压,意味着千千万万普通百姓遭遇不公正待遇的时候无处伸冤,意味着我们国家掩盖、压制以及可怕的不可捉摸的未来。我们真的无法逃避。

我们不知道未来的路还有多远,但确信这是一个走向民主法治的时代,我们有信心等待一个公正的判决。

许志永

2004年4月10日


不合时宜的总结

在一个案件还没有结束的时候写总结是不合时宜的。但有一份感动总想表达,在作为访问学者暂时离开国内一段时间之前,一直想说点什么。

6月15日下午广州白云机场,离别广州的那一刻我给喻华峰的妻子向丽发了一个短信,很难过的说一声对不起。这天上午,喻华峰被判刑8年,回首这艰难的几个月,真地感到喻华峰承担了太多太多。

或许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案件中的一个细节:喻华峰可能并没拿所谓贪污的十万元。在2001年补发年终奖金共58万元的领款单上,有八个编委的签字,唯独没有喻华 峰的。虽然财务还有一个喻华峰签的“领取年终奖金10万元”的收条,但收条没有确定的日期。从法律上说,证明喻华峰拿了十万元是有些难度的。喻华峰本人说他的确记不清了到底有没有拿这笔奖金,他回忆说他有可能领了10万元,但这10万元很可能是以南方 都市报的名义送给了病中的老领导。

案件初期,我们曾经想过在这个问题上提出质疑,如果喻华峰坚持没有拿这10万元,控方证据有可能是不充分的。但我们考虑到这个案件是针对整个南方都市报管理高层的,尤其是针对程益中的,通过证据把喻华峰排除在外又能有多大意义呢,他们照样可以把所有其他编委定罪。所以,当时我主张干脆就承认拿了这10万元,我们要论证的是所有编委们的奖金分配不构成贪污。

从一审庭审过程可以看出来,尽管喻华峰试图把所有的责任都揽到自己头上,但所有主要指控针对的都是程益中,是他签发的补发年终奖金的支款单,是他主持分奖金,指控的重点是分奖金的过程不够公开所以是贪污。在这样的逻辑下如果贪污罪成立,程益中毫无疑问是主犯,南方都市报九个编委都有罪。

尽管检察官指控的逻辑是要把南方都市报九名编委一网打尽,但大家都怀有一种善良的愿望,希望喻华峰不会判得很重。但我们耐心等待的结果却是喻华峰被判12年同时程益中被捕。按照一审判决书的逻辑,程益中将面临着比喻华 峰更重的刑罚。

一审宣判之后,我们尽了最大的努力向人们讲述案件事实真相。很多朋友站出来签名表示支持,十多位中国一流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也一齐站出来主持公道,一些离任的领导、专家学者站出来向广东现任领导写信表达他们的看法。这些正义的声音对二审改判起了决定性作用。

二审的时候,法院最终接受了我们的部分观点:认为编委会有权分配奖金。但法院有了一个新的证明喻华峰有罪的逻辑:编委会是有权分配奖金,但没有权分配这笔58万元的奖金,因为这笔奖金来源有问题——是喻华峰“擅自”从业务人员的奖金中调配过来的。在他们竭力论证的逻辑中,喻华 峰擅自调配155万元奖金,并将其中10万元据为己有。这个新的逻辑实际上基本可以排除其他编委贪污嫌疑,因为判决书说别的编委都不知道这58万元奖金来源。南方 都市报其他编委安全多了,但是,喻华峰承受了太多太多。

其实,喻华峰不可能“擅自”调配155万元奖金,他当时才只是广告部总经理,没有权调配奖金,他只不过说服部下把部分奖金拿出来给整个南方 都市报而已。而且,调配过来的155万元奖金归财务管理,喻华 峰没有任何支配权,更重要是,这155万元已经归并到了2000年度总计600万元奖金中。这600万元奖金共分三次发放,第一次面向全体员工,第二次面向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第三次面向最高层九个编委,只能说这58万元是600万元中的一部分,不能说是155万元中的一部分,喻华峰主持调配奖金和最后奖金分配奖金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南方 都市报2000年度很可能年终奖金只分一次或两次,很可能没有最后那58万元进行第三次分配,喻华峰怎么可能精心设计这样一个历时一年多的阴谋就是为了“谋取10万元”?作为年收入过百万元的总经理,贪污十万元的指控简直是对他人格的侮辱。但这样荒唐的结论居然也能被那些法官们论证出来,他们需要一个理由给喻华峰定罪,想让他们改变一个已经做出的判决想让他们说自己错了何其艰难。

每当想起喻华峰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我心中总是很难过,他为南方都市报做出了巨大贡献,灾难降临时他试图把所有的责任揽到自己身上,他坚持不退所谓“赃款”,直到最后,他仍然在为南方都市报辩护。他本来应该是无罪的,可最终被判了八年。这个结果在当下的中国要想改变是很困难的。我对向丽说,我们尽力了,可是,真的对不起。无论经过多少年,我们一定会继续努力直到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2004年的春天。我们尽力了,很多朋友都尽力了。展江、李建、沈皓波、王克勤、陈峰他们发起的网络签名表达了中国知识界的良心,数百人持续的签名告诉全世界,当有人遭遇不公正时候,中国不会鸦雀无声。还有千千万万的网友们,在恶劣的环境中持续发出正义的声音。我想记下每一个勇敢者的名字,他们象征着这个国家的良知和希望。杨支柱先生针对不公正的判决连续写了九篇评论,每一篇都是那么有力。江平、陈兴良、储怀植、贺卫方、樊崇义、梁根林、盛洪等一批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站出来了,他们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告诉大家,东山法院的判决是多么荒唐。任仲夷、吴南生等老一辈站出来了,他们写信表达了对国家前途的关切。中山大学很多教授也联名写了信,还有很多人以各种方式表达了对社会公正的期盼。我的搭档王波律师堪称我的老师,像他那样有声望的律师还能那样认真对待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的敬业精神感动了我们每一个人。阳光宪政的每一个同仁都参与了南 都案,张星水律师虽没有出面,但像专家研讨等很多关键的工作都是他主持的。在这个春天,阳光宪政网虽然被封了三次,但我们并不会感到孤单。

或许,有更多的东西需要反思。喻华峰被判了八年,而那些坚持主张给他们定罪的官员们,他们难道就胜利了吗?不会的。这样两败俱伤的结局谁也不愿意看到。其实,这样的事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可它还是发生了。如果说,改变喻华峰、李民英已经做出的判决有些困难,那么,为了防止更多的错误,程益中他们就没有必要再起诉了。当然,这只是我们的愿望,我们仍然没有放弃一个美好的愿望——请宽容这个时代的进步。

许志永

2004年7月6日


南方都市报案阶段性总结

2003年7月,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峰涉嫌受贿被拘留,后取保候审。

2003年12月14日,喻华峰被监视居住。

2004年1月6日,南方都市报副总编程益中被传唤,后在各方压力下获释。

2004年3月4日,喻华峰涉嫌贪污和行贿一案在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辩护人王波律师、许志永博士为喻华峰作无罪辩护,控辩双方激烈辩论,庭审进行了一天。

3月5日,南方日报集团调研员(原社委)李民英涉嫌受贿在东山法院开庭审理。

3月19日凌晨三点,程益中在四川丹巴县被广州警方拘捕(程当时在四川开会)。

3月19日上午九点两案宣判。喻华峰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李民英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3月21日,辩护人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案件的法律问题。此后一段时间海内外很多媒体从各个角度报道了案件真相,杨支柱先生持续发表九篇文章批评法院的判决。

3月26日,辩护人就案件的法律问题与网友们座谈。

3月29日,喻华峰、李民英提起上诉。

3月29日,展江、王克勤、赵牧、陈峰等一批著名媒体人士发表关于南方都市报问题的呼吁书,发起了媒体界的网络签名。

4月1日,程益中涉嫌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正式逮捕。

4月1日,“阳光宪政” 就喻华峰案在北京举行法律专家研讨会,江平、陈兴良、储槐植、樊崇义等一批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发表了意见,一致认为喻华峰不构成贪污罪和行贿罪。

4月5日,“阳光宪政”与天则经济研究所联合举办了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就公共财产问题的研讨会,贺卫方、张思之、盛洪等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就南方都市报案发表了意见。

4月8日,广州市东山法院发表答记者问,认为喻华峰案判决“不存在偏重、畸重的问题”,程益中是“依法逮捕”。

4月9日,“阳光宪政”发表《荒唐的判决荒唐的答问》、《依谁家的法逮捕》等系列文章反驳东山法院的答记者问,同时发表一批著名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对此案的意见。

4月10日,李健、沈皓波等知识界发起签名一直持续到5月份共有600多位各界人士签名。

4月中下旬,任仲夷、吴南生等一批老干部和专家教授纷纷给广东有关领导写信,表达他们的意见。其中,任仲夷、吴南生等老干部的信得到了张德江书记的批示,总的精神是“依法”和“宽容”。

5月21日,广州市中院通知家属和辩护人确定二审开庭日期为5月24日,后又取消。

6月7日,喻华峰案二审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庭审进行了一整天。

6月15日,喻华峰案、李民英案宣判(李民英二审没有开庭审理),法院依然人定喻华峰构成贪污罪和行贿罪,但刑期改为8年,认定李民英受贿罪成立,刑期改为6年。

在众多朋友的关心下,喻华峰、李民英二审得到了改判。虽然法院依然坚持他们认定的罪名,但这一点点改变也是很不容易的,毕竟,这是让他们自己承认自己错了。同时,通过这段时间的努力,程益中以及其他编委安全多了,南方都市报当初险恶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这点小小的进步让我们看到了国家更多的希望。因为南方都市报案,我们共同表达了良知和正义的声音,让我们共同分享这个时代哪怕是一点点进步所带来的幸福。当然,通往公正结果的道路还很漫长,我们等待着程益中案的结果,喻华峰案也会很快提起申诉。让我们共同继续努力。

阳光宪政

200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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