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功利的自由
我们所信奉的自由主义是基于这样一种理念: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的更多的自由,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也就是我们面对大自然和同类有更多的选择和更少的强制。
纵观整个人类历史,人类文明整体上不是停滞或衰败,而是在进步。进步的标志不是某种先验的主义或者具体的制度,而是人类有了更多的自由。远古时代,人类生活在恐惧之中,面对大自然,野兽、电闪雷鸣、洪水、狂风等很多自然现象都能使他们感到害怕。他们的食物匮乏,不得不整日为糊口而忙碌奔波,他们很难有时间顾及生存挣扎之外的快乐。在技术及其落后的情况下为了对付自然灾难,他们不得不牺牲个体的利益以使得整个族群存在下去。这样的社会组织方式必然是专断的甚至是野蛮的。在这种组织方式下,不是说个体不向往更多的自由,而是他们经常为生存所迫不得不牺牲自由。
今天,我们的社会也面临很多问题,今天的人类甚至有着更多的欲望未得到满足,当然,也会有人说,我们的快乐还不如从前多。但是,至少,我们的基本追求——生命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延伸,这不仅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导致了生命在时间上的直接的延伸,还意味着我们的生命内涵更加丰富——我们在相同的时间内经历了更多的事情。今天,我们可以到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而在一千年前,这是不可想象的。今天,我们选择了住在舒适的有空调的房间里,也许,我们有着很多不同于住在山洞里的原始部落人群的烦恼,但我们还是不愿回到过去,回到他们的生活方式。而他们,却并不是固守着他们的生活方式,北美的爱斯基摩人选择了有暖气的房子而不是原有的雪屋说明了人类有一种趋利避害的本能。我们选择了有空调的房间而不是原始的山洞,是因为我们怕热又怕冷,我们渴望舒适,而人类文明的发展满足了这种需要。今天,不是我们不能回到过去,而是我们不愿回到过去。
我们所有的进步的动力都是出自本能的欲望,动物也有同样的欲望,只不过,他们没有理性,他们满足欲望的层次一直停留在最低级的食物上。
我们的进步还表现在我们作为一个个体面对我们的同类不再经常充满恐惧。远古时代,面对部落酋长的发怒,或者面对任何一个强悍部落成员的发怒,个体都会充满恐惧,因为生命随时可能被剥夺。今天,除了个别的暴力犯罪者以外,我们不再惧怕任何人,我们走在大街上,我们睡觉的时候,我们毫无戒备地享受欢乐的时候,个人生命,还有尊严都得到了很好的保障。我们不再被另一些人奴役,我们和所有的人一样,是平等的。在一个自由法治的国家里,无论什么样的地位和身份都只不过是社会分工的差异而已,并没有人格高下之分,而且,弱者要受到一定的保护。
自由是个体的
自由主义所信奉的自由是个体的人的自由。一切的社会都是以个体的人为基础的,原始部落中集体本位实际上隐含着人们面临生存环境的无奈,那是一种不自由的状态。但是,主张个人本位的社会是主张个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而不是必然要过什么样的生活,个人本位并不否认个人选择集体生活的权利,因此,个人本位并不否认集体生活,不否认多元文化的存在。
我们也很清楚,人一出生就是社会的人,每个人的选择也必然会打上社会以及生存环境的烙印,每个人的选择也都是特定社会约束条件下的结果,每个人都会为他社会环境或者群体组织尽某种义务。
但是,我们认为,各种各样的社群义务必须建立在个人自由基础上的,每个人都应当享有依法退出的权利。
这种退出的权利有两种例外,一是政府权力。个人对公共权力的义务不能退出,否则人类社会将不可能存在,个人对公共权力的权利义务只能靠民主和法治来解决。而任何一种制度几乎都很难让每一个人满意,通常只能做到让每一个人能够接受。在这个意义上说,自由以及个人权利不可能是绝对的,而是必须受到民主和法治的制约。
当然,这里的政府权力并不是指确定的某一级政府的权力,而是说,每一个人都不能完全脱离面对公共权力的义务,这种义务正在越来越多地跨越国家的边界。即使将来一个人的大部分公共义务都是针对一个全球公共权力机构的,他仍然是在一个公共权力系统内部。
人无法退出公共权力是由于人类的生存环境决定的。
还有一个是家庭义务。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能完全用个人契约来解释,因为亲缘关系之间的个人存在有基因的义务,子女是父母的一部分,而不是完全独立的个体。人类任何社会制度都不可能不尊重生命本能造成的社会关系,关于亲缘关系的法律制度也就和通常的私法契约有所差别。
但这种差别也是有限度的,家庭义务在什么情况下是合理的,什么情况下不合理,这和一个社会的道德共识有关,它在不同的文化共同体内是有所区别的。这种差异是历史遗留的痕迹。
自由的制度
我们所信奉的自由主义是主张建立这样一种制度: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建立的一套法治秩序。这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经验的总结。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不仅意味着现实的制度安排能最大化满足我们的需要,而且意味着在我们想象的空间内以及不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发展尽可能不至于陷于某种不可知的误区。
就现实的制度安排来说,我们信奉的制度在物质上能够最大化激励人们创造财富又能够遵循大多数人的意愿合理分配财富,在精神上能够最大化每一个个体的自由和尊严。从基本的人性出发,这样的制度在今天的这个时代应该是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加上公共权力的宏观调控,政治上既要显示出多数人的意愿又要尽可能照顾少数人的利益。我们认为,只有私有产权和自由交易的市场经济才能够激励人们创造社会财富,当然,自由交易的秩序离不开公共权力的维护,而且,这样自由交易的结果必然会带来现实中的不平等,当很多人不能容忍现实的差异时,公共权力就要出面用税收和社会保障等各种方法调控差异,使得社会保持稳定。这就是说政府和市场要有一个边界。这样的制度在政治上必然是民主的,权力必然要受到制衡,每一个人,不论贫穷和富裕,都有平等的发言权,但是,民主要遵循一定的底线,决策要通过一定实现制定好的程序来执行。
我们所信奉的自由主义并不是要找出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到底在哪里,社会福利到底维持在什么状态是合理的,更不是去追问安乐死到底合不合理,个人是否可以拥有枪支以及要不要堕胎。我们认为,这些问题,以及很多很多问题,都是民主的问题,是人类达到某种共识以后所可能采取的行动,而这些共识一直随着科学技术经济发展变化而变化。
我们信奉的自由主义也不是一定要找出民主与个体自由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同样要尊重民主,尊重一个社会的共识。
但是,自由主义信奉的有一个基本的底线,那就是,共识的改变带来制度的改变需要经过一套法治程序,需要经过人类技术理性法治理性的处理。而且,共识绝对不可以剥夺思想表达的自由和信仰自由,除非确知这种言论和信仰直接侵害了某个无辜的个体。
这样一套权力受到制衡的、民主的、法治的、言论自由有保障的制度能够保证在今天的社会中人们可以得到最大化的自由,而且,在我们可预见到的未来,我们的社会将是多元的,不会陷于某种不可知的误区。这套制度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我们认为,这套制度是迄今为止最适于人类社会的制度。
自由的宽容
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思想,信仰的是“每一种观点有平等的存在的权利”,这是我们在任何一种具体的制度下遵循的底线伦理。但是,自由主义信奉的价值多元不是应该有多元,必定有多元,而是不同的声音有存在的权利,价值多元绝不意味着自由主义没有敌人,决不意味着自由主义没有自己的绝对的价值观,决不意味着自由主义就放弃与形形色色的专制主义的斗争。
我们需要清楚,我们思想的表达实际上都是在试图表明各自在对于现实行动的合理性所持的标准,而不是思想本身的标准。任何能称为思想的东西都是在表达一种立场,同时也是在反对另一种立场,没有立场的思考最多算是综述。自由主义思想的表达是在表明这样一种立场:在现实中,不应当通过暴力阻止别人表达的权利。但这种表达本身并不能阻止不同思想的表达,不可能构成专制。自由与专制的区别不在于思想上的固执己见,而在于现实中是否用行动的暴力阻止思想的自由。
思想本身不会是专制的。
所谓思想的专制从来不会也不可能表现在思想上,而是表现在现实的行动中,是通过现实的暴力禁止实现的,所谓语言暴力,那是思想无能者的呓语。
因此,自由思想在传播的过程中,与各种思潮斗争并不违背自由主义所持的立场。相反,如果自由主义者因为所有的思想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从而不去反驳,这无异于当有人打你左脸的时候,你把右脸也伸过去,那么,自由主义思想已经没有存在的意义;如果有人认为自由主义者应当在思想上也奉行自由的标准,应该宽容所有的思潮,那实际上是在试图铲除自由主义。
自由的暴力
自由主义不仅在思想上与形形色色的思潮作斗争,而且,在现实的行动中,自由主义也不否认暴力存在的合理性。自由主义坚信的原则——个体本位、法治和言论自由——如果遭到现实行动的挑战的话,自由主义也同样主张暴力以捍卫自由制度的生存。我们认为,任何改变现存具体制度的安排都必须在民意的基础上通过法治的途径来实现,且不得违背言论信仰自由的底线。
当然,自由制度的暴力的使用必须要遵循法治的原则。首先,在立法上,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法律必须尽可能广泛代表当时的每一个个体的利益,必须尽可能表达出各个阶层的声音;立法必须是专业化的,制定、修改、废除都应遵循明确的程序;法律具有特定地域范围内的普遍性,而不是仅仅针对特定个体或事件的处理;法律必须是经过公布的,是应当为受约束人群所知晓的;法律必须保障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其次,在执法上,所有的人都要服从法律,任何人违背了法律都要得到相应的法定的制裁;制裁必须且只能由独立的专业化的司法机构做出;制裁必须遵循一套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为外力干扰。
自由制度必须是强大的。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开放的,才不会阻止人类社会可能出现的选择种类。
自由的制度是普适的人类共同的适度。人类基本的本性——对生命的追求,对自身利益的关怀,对物质财富和精神自由的渴望是相同的,尽管他们对利益的有着不同解释,但这只是现实制约条件的结果,并不改变基本的本性。
当我们最终探索出了一种自由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个人对于物质财富和精神自由的追求得到了历史上最好的实现,而且,我们也基于已有的历史经验,证明那些今天依然存在的不自由的制度——例如北朝鲜的暴政——是一场已经证明过的悲剧。
而且,我们看到,暴政制度下的人民已经完全失去了自救的能力。如果让那里的人民自由选择的话,我们相信,在他们了解了自由的制度以后,他们一定会选择自由的制度,一些人的逃亡证明了这一判断。今天,金正日所谓的“人民的选择”是谎言,同样,那种认为塔里班统治下的阿富汗是一种文化共同体,是他们人民的选择了塔里班也是靠不住的。
北朝鲜人民完全被蒙蔽,被剥夺了获得信息的权利从而被剥夺了选择的权利,我们认为,这样的制度是自由的大敌。出于人类的本能的同情心,对于这样制度下的已经失去了自救能力的人民,人类应当给予帮助。这种帮助不是国家边界所能阻止得了了的,因为我们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个人自由,而不是奴役,一个政权奴役它的人民,这个政权就丧失了合法性。当然,对于合法性丧失的认定要通过民主和法治的程序。这种程序正在走向完善。
这种帮助并不是指人道主义援助,而是旨在从制度上彻底解救受奴役的人们,这本身就是对暴政的威胁。这种帮助有很多种形式,但任何一种形式首先应该取得基本的共识作为前提。帮助朝鲜人民获得自由的信息,推进市场化改革,类似这样的帮助可能很容易达成共识,而且,这样的帮助几乎不牺牲任何无辜者的利益,帮助的程序也不会显得那么重要。
但是,有时,帮助并不能完全排斥使用暴力的可能性。
当然,在今天的现实世界,使用暴力的共识比较难于达成,因为使用暴力就意味着会有无辜者受到伤害。很多时候,他们即使很反感某种政权,只要该政权没有违背自己的利益,他们就不会赞同解救受奴役的人。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更应该担心的是人类基于自私的冷漠,而不是崇尚见义勇为式的暴力,毕竟,只有激起很大民愤的邪恶的政权,而且,也只有在能够看到使用暴力结果的情况下——往往是这个制度已经不能再恶了,怎么改变都会更好——人们才会支持使用暴力。所以,至少在今天,在言论自由的状态下,人们关于行动——比如对塔里班的暴力——的共识是可靠的。
当然,仅有言论自由状态下的共识是不够的,使用暴力的时候必须遵循法治的原则。当然,今天我们看到的国际公共权力机构还很简陋和无力,这需要长期的努力。我们认为,国家间的公共权力机构必须是强有力的,能够维护社会秩序。
关于法治还必须注意的一个原则是暴力的使用必须尽量少伤害平民。这其实也是一种共识,科学技术为这种共识提供了实现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共识必然是现实的可实现的,是社会发展的结果。
我们承认个人生命和尊严的价值,但我们并不认为,一个人的生命和一千个人的生命是相等的,即使生命都是无价的,那么,一个人的死亡和一千个人的死亡给我们的社会带来的痛苦也是不一样的。人类的权利是相互的,我们无时不在权衡和选择,因为我们必须选择,抽象地谈个人生命和尊严的无价不能解决问题,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唯一能做到的是,我们尽可能减少暴力造成的伤害,而不可能为了防止我们的暴力带来的伤害而听任更可怕的暴力横行。
一伙暴徒如果劫持了一个村庄,以今天的科技手段,我们显然不会支持炸平村庄。但是,我们眼看着暴徒不停地杀人,我们也不可能不采取任何行动,在我们确知谈判没有用的时候,我们必须想到暴力。同时,我们也清楚地知道,我们使用任何暴力,即使用最准确的阻击步枪,我们仍然有可能造成平民伤亡。绝对不容许无辜者伤亡,绝对不容许伤害无辜者,绝对强调个体生命的至高无价,只能导致更完全废止公共的暴力从而使生命得到更大的伤害,因此,我们主张使用暴力,尽管有时可能造成无辜者的伤亡。但是,我们同样主张,暴力的使用必须尽一切可能减少平民的伤亡。
那么,评价暴力是否合理(合法)的一条标准就是是否尽到了注意的责任。为了解放被奴役的国民而对一片土地使用暴力,就必须使用尽可能精确的武器以减少无辜者的伤亡,行动者如果尽到了这样的责任,这样的行动就是合法的。
至于无辜者所受的伤害,他们是为了共同的利益而付出的牺牲,理应得到受益群体的补偿。
总之,自由的暴力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在言论自由下的共识的基础上依法使用。有了这样的原则,自由的暴力就能够充分保障社会自由发展,而不是导致专制。
自由主义的陷阱之一——作为风景的多元文化和作为生命冲动的自由
我们并不否认文化多元可以作为一种风景来欣赏。的确,有很多文化差异不是基于生活水平的差异,而只是历史的无法衡量优劣的习惯,比如,用筷子还是用叉子吃饭,这样的文化差异是不具有高下之分的。然而,我们现实中对文化多元的理解最大的误区就是把历史生存环境形成的生存状态的差异,尤其是一些人的落后和野蛮的生活方式当成一种风景来欣赏。
有人把爱斯基摩人离开雪屋住上有暖气的房子视为一种文化霸权的结果。奇怪的是,自由主义者和反对自由主义者都有人把爱斯基摩人住雪屋的权利当成一种必然要存在的文化模式,似乎一旦他们放弃了住雪屋的权利,一旦消失了这种比较奇特的生活方式,背后一定有什么黑手,有霸权,因而一定要反对。
可是,他们却没有仔细思考,爱斯基摩人住雪屋这样一种现象如果放在二十世纪到底是对谁有利对谁不利。当我们在津津有味地谈论爱斯基摩人不怕严寒时,当我们把他们的这种生活方式,把他们承受的严寒作为一种风景,作为一种见识来欣赏并从中获得快感时,那些忍受寒冷的爱斯基摩人充当的什么角色?那些口口声声尊重少数人的文化权利的人把那些少数人当作主体的人了吗?他们作为故事中的主角能否享受到我们所谓的文化多元的意义?
当他们有能力住上有暖气的房子,他们何必要再去忍受寒冷呢?这种对寒冷的感受,对温暖的向往,不是某一种文化决定的,而是人的本性。他们基于生命冲动而选择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而作为一些旁观者失去的,不过是一种风景而已。我们有什么资格为了自己所谓文化多元的风景而让他们压抑生命的冲动?
爱斯基摩人住上有暖气的房子,是他们在寒冷和温暖之间的自由选择的结果。“现代化”给他们提供的是更多的选择机会而已。那种试图让别人固守某种生活方式以此来获得快感的人不是的自由主义者,而是真正的霸权主义者。
自由主义并非不尊重文化多元的现实,而是更看中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自由主义对现实多元的尊重是建立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上的。我们感受到的文化多元的丰富多彩不能以牺牲那些后进人群的选择自由——那些自由的选择和我们一样是基于生命的冲动——为代价。
从长远的历史来看,基于历史生存环境的文化的多元不应当是我们的追求,因为那样意味着生活水平的差异,意味着某一群人的落后。
自由主义对文化多元的尊重还表现在自由的制度下,文化多元的产生和创造不会被阻止,反而受到鼓励。而且,自由制度下的文化多元是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是人格平等基础上的文化多元。
2002/6/25
自由主义的陷阱之二——从文化多元的权利到少数的暴政
我们主张多元的文化存在的权利,只要这种文化不违背法治和言论自由。但现实中,一些自由制度实践地比较好的国家,也就是在一些自由主义暂时找不到强大敌人的国家,这种“存在的权利”,某些时候变成了超越法律之上的存在的特权。
美国曾经有过这样的一个案件,一个阿拉伯人在美国杀死了自己的与别人通奸的妻子,律师辩护说,该人本国的文化传统是可以杀死通奸的妻子的,法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只判了他十八个月的监禁。此案的判决引起了广泛的,尤其是妇女界的反对。
我们的立场是,如果杀人者在其本国杀害了与别人通奸的妻子,其本国的法律认为杀人者无罪,并且,该国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有言论自由。那么,我们尊重该国的法律。并且我们相信,随着自由言论对各种信息的传播,该国民众将会逐渐走出历史的遗迹从而反对这种法律,将会通过法律程序重新立法。至于最后结果他们在法律上如何判决杀害通奸妻子的人,那是他们自己的事情,每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完全一样,也没必要完全一样。
但是,该杀人者处在美国,以上的对一个不同文化国家的假定就不适用了,杀人者身处美国,那种“可以杀害通奸妻子”的对法律的预期就变成了纯粹个人化的意识。美国的法律并没有把妻子通奸作为减轻谋杀处罚的理由,如果仅仅因为杀人者这种个人化的意识就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那么,法律还能有作用吗?因为显然,每一个人都有其自身的观念和看法,每一个人甚至在杀人的时候都认为是应该的,任何一个人杀人都会有其特定的理由,如果法律的执行随意顺应这种个人化意识而不考虑这是否已经形成全社会的共识,法律还怎么判决?法律可能公正吗?
与这种文化特权相类似的少数派的权利还有很多,比如,少数民族的权利,盲人的权利等等。自由主义的立场是,我们坚持言论自由,我们尊重他们的声音,我们甚至也会帮助他们发出声音,而且,我们也尊重他们的声音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并通过法律程序从而成为法律上的一种特权。当法官的判决违背了法律也违背了社会共识的时候,也就是法官的判决打破了社会共识、现有法律、法官的技术理性三种力量所形成的法治平衡时,尽管我们尊重法律判决的程序,但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我们是反对的。
我们主张少数人的权利应该受到尊重,我们也尊重少数人所享有的法律上的特权,但反对任何的少数人群体都可以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为少数人主张权利可以,一旦把少数人的文化权利变成了一种政治正确的东西,变成了一种可以侵害别人的超越法律的霸权,那绝对不是自由主义的立场。
2002/6/26
自由主义的陷阱之三——基本的人权保障?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自由主义的底线是言论自由和法治,至于一个国家内部众多具体的法律和政策,那是民主的事情。但是,一些自由主义者经常试图超越这个底线,它们试图找到一个更基本的底线,比如某种人权标准。他们认为,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即使以99%的人的名义也不能剥夺1%的人的人权,一旦有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剥夺,那将是一个可怕的社会。
是的,自由主义者对多数的暴政怀有高度的警惕,但是,为了防止多数的暴政,我们还能不能比言论自由和法治走的更远?
首先,我们看人权之一财产权能不能被剥夺。有人认为,不能仅仅因为多数人的主张就剥夺少数人的财产。然而,现实却是:我们经常看见少数人的财产被剥夺的例子——比如累进所得税制度。当然,有自称的自由主义者反对这样的制度,但是,贫富差异太大的社会有可能存在秩序吗,自由会有保障吗?我们可以说人类要求结果上的平等是出于嫉妒心,但这是现实,这是问题,不解决不行的。累进所得税制就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就能够让绝大部分人接受,就算是正义的。所以,财产权从来就不可能是绝对的,只能说,法律上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还有,生命权的问题。应该说,这是最基本的人权了。那么,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说,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呢?其实不是。比如,一个人杀了人,他的生命权就可能要被剥夺,还有,一个人盗窃大量文物,也可能要被判死刑。这个问题立即演化成了一个刑法问题,即什么情况下可以判死刑,什么情况下不可以判死刑,自由主义能提出一个标准吗?有资格提出这样一个标准吗?即使如果能提出,那么,标准是什么?凭什么就可以说自己的标准就是合理的?
所谓的合理性的问题,我们不可能说别人那样做我们也就应该那样做,我们唯一的标准还是从我们这个社会发展到的状况中寻找。20年前,盗窃10万元钱很可能要判死刑,今天,就不会判死刑了,为什么会有这么样的变化?这样的变化是怎么发生的?通常在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里,法律不可能太背离人们的共识。而我们的共识一方面是知识传播的结果,但更根本的是社会发展的结果。中国到了1996年新型法修订的时候,人们已经认为或者至少能够接受一般的盗窃不应该判死刑。如果没有这样的社会共识的话,这样的法律运作几乎不可能,除非彻底的暴政下。
那么,也就是说,所谓的人权的标准,或者叫,人权可以被侵犯的法定标准是一个社会发展的结果,我们不可能人为制定一个标准。有人试图找到这样的一个标准,结果就进了圈套,真正自由主义者应该避开这个陷阱。
2002/6/25
自由主义的陷阱之四——个人的绝对权利?
陀思妥耶夫斯基曾经提出过这样一个问题:假如牺牲一个婴儿就可以拯救10万人的生命,谁有权利选择牺牲这个婴儿?
伯林的回答是绝对不可以牺牲这个婴儿,他强调个体的绝对价值。但我们认为,问题这么简单地回答容易使自由主义落入陷阱,因为这样的回答无助于解决问题,这样的立场不可能为人类社会所接受。
在本文自由的暴力一节中,我们已经分析过,人类的权利是相互的,我们经常面临的必然选择是,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了拯救被恐怖分子劫持的村民,有时,动用武力——虽然武力可能伤害无辜的平民——是必要的。
但是,在这样的场景下,平民可能的牺牲不是故意造成的,因而也比较容易让人接受。而陀思妥耶夫斯基的问题是,众人有没有权利故意牺牲一个没有判断力的人?
我们认为,众人如果在言论自由的条件下达成共识并遵循法律的程序牺牲这个婴儿是正当的。但是,反对的人不要因此而责怪我们的立场,我们的立场实际上不过是不反对众人的立场以及法律而已。人类从来都是机会主义的,是功利的,这不是罪过。当一个群体面临灭顶之灾的时候,或者基于知识的局限,我们可能都会达成很多今天看起来很荒谬的甚至很残暴的共识,但我们不能去责怪历史。
当然,在今天,在和平的今天,在前面我们对于言论自由和法治的假定的基础上,我们相信,几乎不可能出现为了挽救10万人的生命而必须牺牲一个婴儿的事情,除非这个婴儿被证明了带有某种对人类巨大危害的东西。人的同情心决定了人们很可能的选择结果是,大家决定不杀婴儿,想办法面对共同的灾难。
虽然这个假定在今天现实世界上没有多大意义,我们还是不能忽略这样的一个假定,它在遥远的过去以及无限遥远的未来还是可能出现的。但是,如果真这个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出现了这样艰难的选择,那说明人类社会面临的问题很可能已经不是法治民主自由所能解决的,上帝要人类灭绝,我们发现的自由无能为力。但是,我们所主张的自由,从历史的角度看,正是为了减少这种可怕灾难的可能性。
2002/6/26
自由主义的陷阱之五——反潮流的自由主义?
虽然几乎没有人会把自由主义当成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但在思想上,为了所谓少数人的权利而无原则的表达支持也是自由主义的一个陷阱。
这个陷阱的根源在于有人以为自由主义就是没有主义,就是认可一切主义。我们前面已经说过,我们的自由主义是认为任何思潮都有存在的权利,但这绝不等于我们认同它们的价值观念。
我们自由主义的立场是鲜明的,我们所反对的,是任何可能毁灭自由主义理念的潮流,这包括在人类遥远的未来,可能出现的要消灭不同声音的自负,但我们决不是以反潮流自居,我们不是天然的反叛者。
2002/6/27
自由主义的使命
我们所主张的自由主义,是人类在过去的历史经验和教训面基础上无奈的选择。我们曾经在漫长的历史上执著地寻求唯一的真理,但我们终于发现,我们在人世间是找不到这个唯一的真理的,我们只是随着历史的潮流奔向未知的前方。
正是因为这种无奈,正是因为我们无法终极地判定今天的制度是善还是恶,那么,对于今天,我们所能找到的唯一标准就是能否满足人类共同的基本的需求;对于未来,我们能找到的底线就是,不能扼杀各种制度探索的可能性,我们要建立一个自由的开放的社会。
我们期望的世界是这样的:民主的,法治的,和平的,繁荣的自由人的家园。
为了这个梦想,自由主义必须坚守三个基本的底线原则:个人本位,言论信仰自由,法治。这三个原则是我们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要坚守的底线。
从这三个基本原则出发,具体到不同国家不同文化共同体的特色,我们还会有更加具体的主张,但这些主张不是始终坚守的基本原则。
我们主张今天的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当然,这里的市场经济是指现代的有合理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但是,自由主义者并不否认在一些小的社区内部实行计划经济的可能的合理性,只要这种选择是自愿的,在一个有着充分监督的小社区内部,计划经济也可能是高效率的;我们同样也不否认遥远的未来技术的发展导致可能的计划在经济模式中占主导地位。因此,关于市场经济的主张是具体的,具有时代特征和地域特征的。
我们主张个人自由权利必须得到保障。但是,除了言论信仰自由之外,各个不同的国家社区的权利可能有所不同,自由主义在不同国家不同社区的主张也不完全一样,而是有着具体的使命。
为了自由主义的信仰,我们也同样主张必要的暴力惩罚破坏自由制度的组织或者个人,我们的目标是将自由的制度在全球推广开来。
当我们的这个星球建立了普遍的自由的法治秩序,我们将终结人类内部自相残杀的历史。但这绝不意味着人类历史的终结,人类社会也绝不是从此就变得乏味,我们并没有这么狂妄自大,我们还会有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我们的星球还是那么渺小,我们的未来还是那样广阔无边。我们今天的社会问题,以及将来可能面临形形色色的问题,它们甚至远远超乎我们今天的想象。而这些问题都会影响人类的秩序结构,自由秩序也随时可能受到威胁,这个世界随时需要自由的声音。
2002/6/28